第五章 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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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界定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时应遵行的标准 1 诉讼主体地位平等 2 具有诉的利益 诉的利益:是当民事权利受到或者与他人发 生民事纠纷时,需要运用民事诉讼予以救济的 必要性与实效性。 判断诉的利益应考虑的因素: (1)社会主流价值取向 (2)公共政策
三、受案范围争议的解决机制
(一)审判权作用范围(法院主管)异议制度 目前,我国没有确立独立的审判权作用范 围(法院主管)异议制度;而是将对审判权作 用范围(法院主管)异议置于管辖权异议之中, 而适用管辖异议的程序。从立法的科学性和保 护当事人诉权的角度来看,我们认为有必要确 定审判权作用范围(法院主管)异议制度,以 充分保护当事人诉权和法院审判权的正确行使。
(二)违反法院受案范围规定所作裁判效力否 定制度 根据各国通例,法院对不属于其受案范围 的事件所作裁判无效,因为,此时法院的裁判 行为是对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纠纷解决权 的侵越。至于启动此程序的主体,仍是纠纷的 当事人。当然为了促使当事人高效地行使该权 利,有必要为其设定一个合理的期限。
(一)法院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 法院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越重要,表 明其自身能力越强,因而处理的纠纷就越多。 (二)法院司法权的本质属性 1 案件性原则 2 国家行为例外原则 (三)司法干预社会生活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四)司法政策的调整
二、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界定
(一)界定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时应遵循的原则 1 保障当事人接近司法救济的原则 2 兼顾公正与效益原则 3 实定法依据为主,衡平正义观念为辅原则
二、问题与评析
(一)问题: 1 我国《民诉法》关于法院受案范围的界定 十分模糊、笼统,且缺乏应有的涵盖力。 如:第3条关于受案范围的界定只涉及了有 关法院受理民事权益争议案件的问题,并未涵 盖民事非权益争议案件。 2 案件定性不准,导致法院受案范围标准未 能得到始终如一的贯彻,如将选民资格案件纳 入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应将其列入行政诉讼案 件。
第五章 受案范围
第一节 受案范围源自文库述
一、概念
受案范围,又称民事审判权的作用范围或 民事裁判权的范围,在以往的教科书中通常被 称为“法院主管”,即确定人民法院和其他国 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 分工和职权范围。
二、研究受案范围的意义
(一)有助于当事人诉权的保护与实现 (二)有助于审判功能的发挥 (三)有助于诉讼与非诉讼机制的协调发展 (四)有助于实现诉权与审判权的协调
(二)评析 实践在确定法院受案范围时的问题主要有: 1 无限扩大法院民事受案范围。 2 完全以制定法为依据确定案件是否属于法 院受案范围。 3 完全从法院的角度和立场出发,滥用司法 解释权,对法院受案范围予以任意克减,严重 侵犯当事人诉权。
第三节 法院受案范围的界定
一、确定法院受案范围时应考虑的因素
第二节 法院受案范围的立法规定 及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规定
《民诉法》第3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 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 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 用本法的规定。 确定法院受案范围的标准: 1 主体标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 内容标准:民事法律关系争议
我国民事受案范围的种类: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的案 件; 2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 3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 4经济法调整的部分经济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 5劳动法调整的部分劳动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 6 法律规定由法院运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的其他 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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