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体系时代论文民族自治立法论文:“后体系时代”民族自治立法创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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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势与政策论文—民族团结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形势与政策论文—民族团结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形势与政策论文—民族团结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有56个民族,少数民族有1亿多人口,分布在全国各地,民族自治地方占国土面积的64%,西部和边疆绝大部分地区都是少数民族聚居区。

每一个民族都是祖国大家庭不可或缺的重要成员,每一个民族居住的区域都是祖国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每一个民族的文化都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中华民族大家庭里,各民族的前途命运与祖国的前途命运始终紧密联系在一起。

国家统一是各族人民根本利益之所在,每个民族的生存发展、繁荣进步,首先取决于国家的命运,取决于国家的独立和富强。

保持国家的统一,维护领土的完整,实现人民的团结,离不开各民族的共同努力。

只有民族团结,人民才能幸福安宁;只有民族团结,祖国才能繁荣昌盛;只有民族团结,才能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伟业。

一、和谐是人类社会共同的理想追求古往今来,各种文明相互激荡,在历史的长河中奔腾不息;各种文明交相辉映,使世界绚丽多彩。

不同的文明各具特色、各成体系、各有地域,但无论东方还是西方,都追求相近的理想目标——向往实现社会的平等、安宁、和谐、和平。

(一)“和合”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

在中国古代经典论述中,“和”指和睦、和平、和谐;“合”指结合、融合、合作。

“和合”并举,意为和谐、协调与合作。

2000多年前,中国古代思想家就对“和合”思想进行了论述。

儒家创始人孔子把“和”视为做人处事的重要标准,提出“礼之用,和为贵”,认为礼的作用,和睦是最重要的。

他提出“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命题,深刻阐述了“和”不必一定要“同”,而“同”者也可能“不和”,以及善待自己更要善待他人的道理;实际上,孔子最早提出了求同存异、和衷共济的思想。

在儒家看来,“同”并非“和”的先决条件,能在“不同”中求“和”才是最高的境界。

孟子也说,“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就是说,要办成任何事情,最重要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与合作。

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立法监督

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立法监督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民族区域自治立法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作为我国地方立法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具有不同于其他地方立法类型的特征。

而与之相关的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监督制度在保障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协调发展方面有着不可忽略的作用。

但也应当看到,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监督制度仍然有着许多薄弱环节,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下文所指涉的研究对象将聚焦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变通规定的制定权的监督;当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作为普通地方政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时的立法监督问题,本文并不涉及。

一、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监督的理论分析(一)、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监督的法理分析。

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监督的法理基础,来自于权力制约的一般原理和立法权力的自身性质。

权力制约主要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的分立与制衡,其旨趣在于保障公民权利,在近代人民主权思潮的引领下,它还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早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西方的政治家和思想家们就对以权力制约原则为核心精神的立法监督理论展开了充分的理论论述,使之成为了近代西方宪政的基础之一。

洛克曾指出,如果不能对立法机关进行有效的约束和控制,这一民主的权力机关就会走向它的反面-从人民利益的维护者变为妨害人民利益的侵略者。

孟德斯鸠对此的表述是,“任何一项分权力的滥用,都可能造成权力系统的运转故障”。

「1」美国联邦党人认为立法机关不仅掌握财权,且制定公民权利义务的准则,如以立法机关作为自身权力的裁决人,不仅违背宪法的原意,而且会损害公民的自由。

「2」由此推而论之,立法权力必须遵循权力制约原则,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必须受到严格的和实际的控制,这是现代国家权力运作的基本规则的要求,更是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能在其权域范围内正常运行的需要。

其理由是: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担负着完善甚至是支撑民族自治区域制度的重要使命,与此相适应,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机关也成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中心;对这样一个机关及其行为施以必要的监督自然是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监督的内涵所在。

论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特殊性原则

论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特殊性原则
坚 持 因 地 制 宜 、 时 制宜 原 则 因 因地 制 宜 、 因时 制 宜 是 中 国历 史 上 最 为 古 老 的立 法 原 则 之 一 。 秦 法 家 就对 此 原 则 有 所 论述 。 先 先秦 法 家 认 为 时代 在 不 断 变 化 , 着 生 产 和 人 口 的增 长 , 类 与 自然 的 关 系 、 与 人 随 人 人 之 间 的 关 系将 不 断 地 发 生 变 化 . 时 法 也 应 随 时 代 变 化 而 “ 此 变 法 ” “ 法 ” “ 王 当时 而 立 法 , 务 而 制 事 , 宜其 时 则 治 , 或 更 。先 度 法 事 适 其 务 故 有 功 ” [‘ 时 而 立 法 , 事 而 制 礼 。礼 法 以 时而 、】 2备 ‘ 因 定 , 令 各 顺 其 宜 ” l 随 时 而 变 , 俗 而 动 ” f“ 慕 古 , 留 制 、l 3 “ 因 、] 4不 不 今 , 时 变 , 俗 化 ” [这 些 都 是 古 人 对 该 原 则 的 精 辟 论 述 。 与 与 ,] 5 现行的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民 族 区 域 自治法 》 以 下简 称 《 ( 自治 法 》 在 这 方 面 的规 定 与 先 秦 发 家 也 有 异 曲 同工 之 处 , 《 ) 如 自治 法 》 第6 第2 规 定 : 民族 自治 地 方 的 自治机 关 根 据 本 地 方 条 款 “ 的情 况 , 不 违 背 宪 法 和 法 律 的 原则 下 , 权 采 取 特殊 政 策 和 在 有 灵 活 措 施 , 速 民 族 自治 地 方 经 济 、 化 建设 事业 的发 展 。 众 加 文 ” 所 周 知 ,我 国现 有 的 民族 自治 地 方 几 乎 都 不 是 由单 一 民族 所 建 立 的 , 遍 存 在 着 两 个 以 上 的 民族 共 同建 立 的情 况 . 这 种 普 在 情 况 下 .民族 自治 地 方 就 更 应 该 注 重 处 理 同 一 区域 内不 同 民 族 之 间 的 关 系 .不 能 脱 离 客 观 实 际 和 需 要 把 主 观愿 望 和抽 象 理 论 作 为 立法 的依 据 。历 史 和 现 实 都 告诉 我们 :法 律精 神 绝 “ 不 仅 仅 是体 现 统 治 阶级 意 志 的 主 观 性 一 面 ,而 且也 包 括 社 会 规 律 客 观 性 的一 面 。法 律 精 神 就 其 实 质 来 看 就 是 主 观性 和客 观 性 的 统 一 。” ] 外 , 法 是 时代 的反 映 , 为立 法 内在精 神 [ 6 另 立 作

行政管理专业毕业论文选题

行政管理专业毕业论文选题

行政管理专业毕业论文部分选题(二)国家公务员制度1、论我国公务员培训制度的创新2、论我国公务员薪酬制度改革3、我国公务员激励机制的建立和完善4、论提高我国公务员素质的途径5、入世与我国干部队伍素质的提高6、论我国公务员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7、论我国公务员制度改革的方向及其对策8、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建设问题9、我国公务员创新能力研究10、论知识经济时代公务员能力和素质提升的途径11、论构建完善的廉政建设德治体系12、行政职权滥用的危害与防范措施13、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点研究14、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研究(三)公共政策1、论我国行政决策机制的完善2、价值观念对行政决策的影响3、论我国行政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4、论咨询系统在行政决策中的地位和作用5、论行政决策的法治化问题6、我国再就业政策分析7、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方向与对策8、论我国劳动力就业困难的成因与对策9、政府决策科学化的内容、原则程序和组织问题10、影响公共政策制定的要素分析11、行政决策中的冲突及解决方式研究12、政府决策机制研究13、政府扶贫政策研究14、公共政策面临的挑战及发展趋势(四)行政管理理论1、论电子政务与服务型政府的建立2、我国非营利性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3、我国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困难与对策研究4、当前行政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5、论我国服务型政府的建设6、影响我国政府行政效率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7、论政府能力问题8、略论中国公共行政观念的发展与转变9、新公共管理思想对中国行政管理改革的影响与借鉴10、我国村级管理的现状及发展趋势11、略论中国公共行政观念的发展与转变12、当前我国职能转变的动因与内容13、行政组织中的非正式组织的作用研究14、人事行政中用人机制研究15、权力制约与反腐机制问题研究16、构建和谐社会中政府的作用17、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18、我国传统行政管理文化的启示19、WTO对我国行政管理的影响及对策20、WTO对中国地方政府管理模式的变革21、政务公开与电子化政府22、政府管理创新机制研究23、政府行政能力问题研究(五)行政领导1、论管理者的性格培养与管理效能2、论管理情景对管理方式和管理效果的制约性3、论我国行政领导干部的培养4、知识经济时代行政领导者创新能力的培养与开发5、论行政领导的方法与艺术6、行政领导者的角色研究7、领导者的素质与影响力的关系8、行政授权的理论与实践9、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体制的改革10、管理职业化趋势与组织领导者的研究11、领导有效性理论研究12、政绩与科学发展观的关系(六)行政监督1、论建立健全我国行政权力监督机制2、论行政监督与行政效率3、我国行政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4、对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几点思考5、当前我国行政监督乏力的成因与对策6、浅析行政监督与行政效率7、论如何促进行政监督的有效性8、舆论监督的理论与实践(七)市政规划与管理1、论非政府组织参与市政管理2、城市社区建设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3、论城市社区建设中的体制改革问题4、城市文化与城市可持续发展研究5、城市环境管理问题研究6、我国城市街道基层组织的建设7、深圳“城中村”改造中政府角色定位8、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问题与对策(八)政府经济学1、目前我国地方政府财政困难的现状、成因与对策2、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转变的思考3、对地方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思考4、公共选择理论对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启示5、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政府经济调控模式的转变6、我国政府宏观经济管理研究7、政府消费问题的分析与对策(九)行政伦理1、论责任政府2、论市场经济与公务员道德建设3、我国公务员廉政机制建设4、论公务员的行政道德规范5、对完善行政伦理监督机制的几点思考6、行政责任及官员问责制研究7、行政人格研究8、行政伦理与行政法制的关系(十)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1、试论行政立法的民主原则及其理论意义2、关于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3、试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不足与完善4、试论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缺陷及不足5、试论行政诉讼在行政监督中的地位及作用6、试论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完善及其途径7、关于我国行政强制法的立法构想及理论意义8、试论我国行政处罚制度的完善及其途径9、对行政许可危害的补救措施探讨10、简论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方向及其保障11、我国依法行政的现状及改革研究12、城市治安存在问题及对策(十一)其他1、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与救济2、浅议我国价格听证会制度的发展与改革3、WTO的透明度原则与我国行政公开制度改革4、政府信息化给政府管理带来的机遇、挑战及对策5、制约政府网络化建设的主要因素及对策6、电子政府的内涵及对行政发展的影响7、我国政府公共危机管理机制建设8、政府采购应把握的主要原则和实施监控问题研究9、关于公平与效率的研究10、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研究11、城市居民委员会自治问题研究1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问题研究13、城市居民失业现状、问题及对策14、我国人口政策的探讨15、人才选拔与人才测评的理论与实践16、激励理论在行政管理中的应用17、管理中的人际沟通技能18、青少年犯罪问题研究19、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研究20、深圳市环境保护面临的问题与对策21、基层民主制度建设研究22、中国福利制度研究行政管理专业毕业论文选题范围当代中国政治文化研究当代中国政治过程研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央与地方关系研究依法治国研究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研究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研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进一步扩大政治参与研究政治社会化机制研究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研究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进一步完善现在选举制度研究村民自治研究新形势下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研究行政职能转变研究行政体制改革研究行政组织冲突研究进一步改革行政监督体制研究行政合法性研究当代中国行政文化研究进一步发展中介组织研究知识经济与新型行政研究行政公开化研究行政信息化研究行政改革动力系统研究行政伦理研究浅议如何改革我国公务员的监督系统对国家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探析浅议知识经济时代公务员能力与素质的提升途径发达国家高级公务员薪酬模式研究及其对我国的借鉴国外高级公务员培训制度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借鉴试论国家公务员的激励机制对强化公务员勤政廉政建设的思考知识经济时代行政领导者创新能力的培养与开发腐败行为的发生机制及其法律控制浅议经济全球化条件下我国反腐败斗争的新思路加强财政工作廉政建设的对策论构建完善的廉政建设德治体系对行政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的思考行政职权滥用的危害与防范措施对当前地方政府绩效评估的价值取向分析浅议公共行政系统的熵值效应与行政管理效率的改善如何强化地方政府行政管理过程中的制度创新略论中国公共行政观念的发展与转变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政府经济调控模式的转变新公共管理思想对中国行政管理改革的影响与借鉴公共选择理论的政策失败论及其对我国政府管理的启示公共选择理论对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启示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转变的思考试析行政权力与政府效能民族自治地区行政组织的特点及发展趋势我国村级管理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浅析西部欠发达地区政府如何促进县域经济发展西部大开发中小城镇建设的政府管理浅议乡镇机构改革的难点与对策浅议我国价格听证会制度的发展与改革城市公共物品的特点及其有效供给浅议入世后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简论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方向及其保障当代西方行政改革模式及其借鉴对行政许可危害的补救措施探讨WTO规则对我国现行行政审批制度的影响WTO的透明度原则与我国行政公开制度改革电子政府建设的标准化参考模式初探政府信息化给政府管理带来的机遇、挑战及对策制约政府网络化建设的主要因素及对策县乡行政体制改革取向与财政体制协调性问题研究地方政府决策民主化内涵及实施方式问题研究政府决策科学化的内容、原则程序和组织问题行政学长负责制与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关系行政监督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及方式行政效率、效能原则与行政绩效考评政府采购应把握的主要原则和实施监控问题研究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职权划分的基本理论与准则行政领导的方法与艺术公务员激励的模式研究依法行政的操作性内容研究电子政府的内涵及对行政发展的影响政府计划的改革目标与实施技术政府质量管理的内容与方法提高政府回应能力的研究公共政策的作用、内容及目标地方政府经济职能的思考地方政府在公共管理中的作用与地位研究公务员管理与晋升问题研究政府管理中贯彻以人为本的对策研究论电子政务环境下政府管理模式创新基层政府人性化管理与构建和谐农村分析。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历程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历程

p政治法律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历程杨雪蓉摘要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作为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至关重要。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历程2001年10月1日,新修改的5民族区域自治法6正式实施。

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作为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至关重要。

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内涵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把握民族区域自治,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我国的社会性质决定了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方向和道路,这是一项根本原则。

我国的社会性质也决定了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创立并推行到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也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才能不断发展和完善。

因此,坚持党的领导,也是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项根本原则。

二是就国家与民族自治地方、中央政权与民族区域自治政权的关系来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民族地方自治制。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所以各民族自治地方与国家的关系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各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与中央人民政府的关系是地方与中央的关系。

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维护国家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遵守和执行的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换句话说,作为民族自治地方或自治机关,无论具有多么大的自治权限,基本都不可能拥有自己独立的宪法,于此同时,国务院或上级国家机关必须保障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利的行使。

因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完全不同于/独立0、/自治0,民族自治地方与联邦制下拥有程度不同的民族主权的/自治共和国0、/自治邦0具有本质上的区别。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行政管理学(A)》期末试题标准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202)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行政管理学(A)》期末试题标准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202)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行政管理学(A)》期末试题标准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202)》摘要: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行政管理学(A)》期末试题标准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202)盗传必究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第一部行政学著作《行政学的理论与实际》的作者是( ), D.立法 E.监察 17.下列属于文化环境要素的是( ), D.德 E.能 19.现代行政决策体制应该包括(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行政管理学(A)》期末试题标准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202)盗传必究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第一部行政学著作《行政学的理论与实际》的作者是( )。

A.梁启超 B.江康黎 C.张金鉴 D.孙中山 2.衍射型的公共行政模式存在于( )。

A.农业社会 B.原始社会 C.工业社会 D.信息社会 3.英国地方政府形式是最典型的( )体制。

A.三权分立制地方政府 B.民主集中制地方政府 C.行政体地方政府 D.自治体地方政府 4.构成公共组织结构的基本要素是( ),它是公共组织结构的支撑点和联络点。

A.职能目标 B.行政职位 C.行政职权 D.行政人员 5.中央一些部委和一些省市公开招考司(局、厅)级和处级领导者的制度属于( A.考任制 B.委任制 C.选任制D.聘任制 6.世界上第一个建立文官制度的国家是( )。

A.法国 B.美国 C.中国 D.英国 7.为了弥补或完善决策而制定的决策方案,称为( )。

A.积极方案 B.追踪方案 C.临时方案 D.应变方案 8.据考,“法治”一词是古希腊人( )最早提出的。

A.亚里士多德 B.梭伦 C.毕达哥拉斯 D.柏拉图 9.税收制度的核心内容是( )。

A.税法 B.纳税人 C.税率 D.税种 10.目标管理方法是( )于20世纪50年代,应用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和人际关系理论而提出的一种新的管理方法。

A.德鲁克 B.西蒙 C.伍德沃德 D.菲德勒 11.伍德罗·威尔逊在《政治科学季刊》上发表了公共行政学的开山之作( ),它标志着公共行政学的产生。

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缺陷和发展

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缺陷和发展

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缺陷和发展【摘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极具特色的一项制度,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制度。

现阶段发展的主要任务是在新形势如何完善和健全区域自治立法,如何去适应新形势下社会发展的需要。

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常用手段,应如何结合民族地区实际情况,实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是当下民族地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民族自治立法的完善,就是完善民族地方立法权和变通权。

由于民族自治立法自身的缺陷,加上自治立法发展缓慢,使得就算有立法权和变通权,却也被各种条件限制无从发挥。

因此,无论是从自治立法现在的状况,还是从自治立法长远的发展实践来看,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都亟待发展。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变通权立法权作为最高的权利,从我国现行立法权限划分来看是由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的分权,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划分体制。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中的规定来看民族自治地方通过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列”和“变通规定”来实现对民族区域的法制建设。

由于国内民族地区特殊环境使得法制实质的建设不够,在民族立法研究方面也不够深入。

本文就从民族自治区域立法出现的问题来研究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不足的原因,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对策。

一、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困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政治制度,是为了让不同少数民族地方政治体系和新型国家政治体系的对接,是为了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社会和经济而制定的。

现有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对全国所有民族地区共同的规范,而我国各民族又有不同的地域、社会、文化背景,要完整地实施民族区域自治,还得靠通过民族自治地方制定适合本地区的自治立法,才能有针对性的实现自治的目的。

历史和现实证明我国采用民族区域自治来解决民族问题是充分可行的,但现在存在局部立法和整体发展的失衡成为民族区域发展的障碍,下面对民族地区立法存在问题做出分析。

(一)立法研究中存在的问题首先虽然国内法学界对民族区域立法有着大量的研究,但研究视角长期囿于在政策和制度的研究,研究大多采用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方法,而对于其他方法如社会科学之类的借鉴太少。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运用中的问题与对策--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立法为例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运用中的问题与对策--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立法为例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运用中的问题与对策--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立法为例冉瑞燕;顿德爱【摘要】民族自治地方享有自治立法变通权,因民族与地域特点,可依法对法律和行政法规作出变通立法。

从恩施州运用立法变通权实践看,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是民族立法工作中的“痛点”、难点。

应正确理解、主动运用立法变通权;突出自治、引领改革,达成变通共识;创新机制,突出民族地方特色;协调配合,优化立法程序和报批程序。

【期刊名称】《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6(034)006【总页数】6页(P71-76)【关键词】恩施州;变通立法;民族地方特色;创新机制【作者】冉瑞燕;顿德爱【作者单位】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0.4民族区域自治立法问题,学界研究很多,其中涉及立法变通权的研究多以理论探讨为主,立法实践运用问题研究不足*典型论文有:胡启忠的《论民族地区的法律变通》,载《西南民族学院学报》2002年第7期;陈伯礼,徐信贵的《关于民族变通规定法律问题探析》,载《西北民族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雍海滨的《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及其运用》,载《民族研究》2006年第3期;张殿军的《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的法理解析》,载《贵州民族研究》2010年第2期;徐合平的《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解析》,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15年第5期;朱玉福,唐文武的《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变通补充权的法律保护研究》,载《贵州民族研究》2007年第1期;冉艳辉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权的保障》,载《法学》2015年9期。

笔者试图从多年参与民族地区变通立法实际的切身体会,来探讨立法变通权运用实践中的问题。

孟德斯鸠曾指出:“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

民族理论与政策论文

民族理论与政策论文

民族理论与政策论文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和发展,民族问题成为世界各国共同面对的挑战之一。

对于一个多民族国家来说,民族理论与政策不仅是社会管理和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也是保障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和谐、推动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基础。

本文主要探讨民族理论与政策的基本概念、体系构建以及历史演变等问题。

一、民族理论的基本概念1、民族的概念民族是指具有相同文化、历史、语言、习俗、宗教以及社会习惯的人群。

民族的形成通常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空间条件,如生产方式、自然环境、社会制度等。

民族既是一个历史和文化的概念,也是一个政治和法律的概念。

2、民族问题的概念民族问题是指由于历史、文化、语言、宗教、政治等多种原因所引起的民族间矛盾和冲突,包括民族分离、民族歧视、民族仇恨、民族武装冲突等。

民族问题严重影响着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宁和经济发展。

二、民族理论与政策的体系构建民族理论与政策的体系构建主要包括理论研究和政策制定两个方面。

1、民族理论的体系构建民族理论是指对民族问题的研究和探讨,主要包括民族学、人类学、社会学、历史学、政治学、哲学等学科。

民族理论的主要任务是探讨民族问题的本质、规律和发展趋势。

在理论研究方面,需要加强对民族认同、文化传承、多元共生和民族交往等方面的研究,同时要支持发展各种民族学及其他相关学科的教育、人才培养和学术研究。

2、民族政策的体系构建民族政策是指针对民族问题制定的各种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保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与交往、加强民族团结与和谐等。

在政策制定方面,需要注重政策创新和实践,积极推动民族改革与发展,加强民族自治和多元文化交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中华民族的共同繁荣和进步。

三、民族理论与政策的历史演变自古以来,民族问题一直是各个国家和民族所面临的共同问题。

在中国,民族理论与政策的历史演变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1949年-1978年)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民族团结和民族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30周年 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30周年 论文

团结奋进共创辉煌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正式颁布实行。

对于全国55个少数民族而言,这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历史事件。

中国共产党长期以来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此得到了一个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民族区域自治法》显然不同于一般的法律,首先它和宪法是中国唯一缀有“序言”两部的法律;其次其“序言”在结尾处,郑重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

”这表明:民族区域自治法不仅是极为重要的法律,而且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具体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宪法明文规定用以解决国内民族问题和保障各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政治制度之一。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具体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它对依法保证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和充分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保障。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个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实现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的前提是国家的集中与统一,各自治机关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地方政权,其基础是集中在一定的聚居区域。

千百年来,我国各少数民族在历史上由于地理环境、社会制度的不同,形成了具有不同特点的生产生活方式、民族文化、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习惯等。

以国家立法的方式保证我国各少数民族人民根据自身特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要求。

我国在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同时,积极开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制定工作,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批准颁布了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带有民族区域自治法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

1954年宪法颁布实施后,先后起草了8稿民族区域自治法纲要,1984年5月全国人大六届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我国现阶段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法律,构成了我国民族法的基本范畴。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教育系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通知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教育系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通知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教育系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9.11.06•【文号】教党〔2019〕49号•【施行日期】2019.1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教育系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通知教党〔2019〕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党委、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党委:根据党中央部署,结合教育系统实际,现就教育系统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有关工作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刻把握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的重大意义和核心要义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是我们党站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历史交汇点上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是在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之际、我国处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具有开创性、里程碑意义的会议。

全会重点研究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问题并作出决定,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政治上、全局上、战略上全面考量,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作出的重大决策,对于坚定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深刻阐明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意义、总体要求、总体目标、重点任务、根本保证,体现了全党意志,反映了人民意愿,是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对于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对于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新期待,战胜前进道路上的各种风险挑战,确保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的不足与完善-宪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的不足与完善-宪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的不足与完善-宪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我国55 个少数民族中世代居住生活在西部的就有38 个之多,由于受丰富、独特的地域、历史、文化等因素的影响,西部民族地区仍处于较落后欠发达状态,其各类习惯法与国家法律统一性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在新的社会发展阶段,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仍然是民族地方现代社会保持自身活力的一种积极的政策机制.①因此,作为西部少数民族地区,不仅要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还要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身优势,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权,逐步规范和调整社会管理和经济发展的各项事业.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的现状我国《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九条、《立法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及相继出台的较为完善配套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法律地位的确立和不断完善.在经济不断发展、民生持续改善,各民族团结稳定共同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将区域自治与民族自治很好地结合起来,有力地保障了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是促进民族团结的稳压器,为民族自治地方法治的顺畅运行奠定了基础.但因受多种因素限制,我国现行的民族区域自治立法还存在诸多困境,如果不对其进行充分研究并予以完善,势必影响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的发展,制约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和法治的健康运行.二、目前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 立法范围窄,民众参与少,自治立法权行使不充分从目前已颁布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其范围绝大多数是关于使用民族语言、照顾民族风俗、培养民族干部、发展民族人口等方面的规定,而有关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文化传承及生态保护的相关内容则少之又少,严重滞后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另外,封闭循环式立法模式导致了立法化程度偏低.仔细分析立法的全过程,我们不难发现地方立法从项目建议的提出、审定,到正式提交审议,再到最后通过出台的整个过程,尽管包括大量的立法调研,并且也有部分专家参与,但基本上都是在国家机关内循环,社会公众和有关学者的参与程度非常低.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本来是调整地方性的事务,与各地老百姓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可是,在相当多的地方,这些法规规章却鲜为人知.由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机关并未充分行使自治立法这一权利,因而使得自治立法权在少数民族地区行使不充分.( 二) 立法质量不高,民族特色不鲜明,自治特点不突出由于种种原因,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理论研究滞后,缺乏立法创新能力.很多自治条例都是为了盲目追求大而全或小而全; 立法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技术落后,缺乏规范性; 地方实际,针对性不强; 没有鲜明的地方特色,照抄、照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性文件,不能体现当地民族的、经济和文化的特点,与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脱节,与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脱节,法规之间、规章之间相互冲突等问题仍然存在.这样,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优越性特惠性无法得到体现,严重影响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民族自治法规的权威性.( 三) 立法观念陈旧,人员素质及立法效率有待提高立法观念还没有完全从计划经济的立法理念中摆脱出来.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权利、权力不分,职权、职责不分,权利义务观念不强; 二是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思想仍然还没有真正根除.此外,立法队伍专业化程度低,外行立法现象比较普遍.立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一部分是退役人员,一部分是近年来通过公务员录用渠道招收的大学生、研究生,其余绝大部分则是从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通过工作调动进入的,他们中尽管也不乏精通法律和熟悉法律的人才,但其组成人员的法律素质还是不尽如人意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自2009 年修改数年来,五个自治区还没有一个关于实施该法的具体办法获得通过.自治区自治条例的缺失,不仅影响了自治区本身的民族自治工作,使自治区这一级民族自治优势没能充分发挥,而且影响了自治州、自治县这两级自治条例的制定与颁行,造成了我国民族立法体制不应有的严重缺陷.三、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的完善建议( 一) 突出民族特点和区域特色,充分行使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首先,明确立法任务和方向,分清轻重缓急,突出立法重点,发挥法规的整体功能.同时,完善对法律法规的变通和补充规定.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民族自治地方要敢于创新,勇于实践,积极主动地对法律法规进行变通或补充执行.其次,重视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研究和借鉴.要充分发挥习惯法的积极作用,摒弃其负面影响,为国家法和少数民族习惯法的良性互动提供空间和支持.( 二) 扩大立法范围,健全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经济立法要改变过去只重视制定关于使用民族语言、尊重民族风俗、培养民族干部等方面的自治法规的状况,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应根据当地的自然资源、旅游资源、人文资源及沿边沿海的优势资源等,制定相应的自治立法.( 三) 提高立法效率,加快制定五大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条例针对我国目前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立法缺失过多和立法质量不高的状况,应制定详备的自治法规的立法规划,经过科学、严密的立法论证,在国家总体立法规划的指导框架下,突出民族区域的自治特点,把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立法作为一个的立法体系加以考量.以确保法律法规的协调一致性.。

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研究和探索

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研究和探索

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研究和探索摘要:我国目前已经经过了40多年的改革开放,在这一过程中国家的各方面都取得了重要的进步,各项政治制度在不断的完善,经济在不断的发展,为此国家又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

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具体而言就是需要实现国家治理各方面内容的现代化,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状况,尤其是需要实现在我国发挥重要作用的行政力量代表即政府的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这里需要注意的就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政府机构,民族自治地方的政府采用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我国汉族为主地区的政府机构存在一定的不同,如何实现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具有一些的新的要求,因此需要对该问题进行进一步的讨论。

本文研究中第一部分对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概述。

第二部分探究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成就以及问题,概括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成就,并提出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存在的四个问题:思想转变不彻底、法律规定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才选拔机制不完善。

第三部分阐述、继续实现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路径,需要推进为民服务思想的落实、完善法律规定、健全监督机制、健全人才选拔机制。

关键词: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现代化1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概述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即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在相关区域实行民族自治制度的地方政府,这些地方政府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定的自治权力,能够根据民族自治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法规,进行管理。

我国实行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是全面的现代化,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同样也需要实现现代化建设。

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指的是提高政府的治理能力和效率,适应现代化发展的具体要求,同时遵守科学技术发展的客观规律所建设的政府治理能力体系,考虑到行政力量在我国发展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实现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推动民族自治地区现代化的基础。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研究》范文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研究》范文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研究》篇一一、引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其实质是保障少数民族行使自治权,实现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发展。

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是一项重要的自治权,它为各民族地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地方特色的法律法规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的内涵、意义、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的内涵与意义(一)内涵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是指在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的基础上,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上位法进行适当变通或补充的权力。

这种变通权主要体现在对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内容、执行方式等方面进行适当的调整和修改。

(二)意义1. 保障民族平等与团结:通过立法变通权,各民族地区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制定符合地方特色的法律法规,保障各民族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促进民族团结。

2. 推动地方发展: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法律法规进行适当变通,使其更加符合地方经济、社会、文化等发展的需要,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3. 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通过立法变通权,可以丰富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其更加符合国情、更加具有中国特色。

三、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目前,我国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在立法变通权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例如,在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文化教育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具有地方特色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充分体现了各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为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问题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如部分地区在行使立法变通权时存在滥用、误用现象,导致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上位法相违背或出现矛盾;此外,部分地区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导致立法变通权的使用效果不佳等。

四、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的建议(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与培训加大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法律宣传力度,提高各地区对立法变通权的认识和理解。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适时修改的背景思考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适时修改的背景思考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适时修改的背景思考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自从1984年颁布实施以来,在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维护祖国统一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但是该法在颁布实施以来,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问题,需要对该法进行修改。

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本次修订是我国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大举措,本文就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背景;意义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的背景(一)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民族自治地方应当享有的自治权不能充分的行使。

在《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有许多关于民族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规定,但由于一些条件的制约,有些自治权不能有效地发挥。

主要表现为:一是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跟不上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使自治权的行使受到限制。

二是由于相当一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比较落后,多依靠国家补贴,使其地方财政的自治权不能有效地行使。

2.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相配套的法规不够健全和完善。

为保障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国家和地方制定了一些与自治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

但从建立社会主义民族法律体系来看,还存在着差距。

而且现在尚未制定出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细则,有些民族自治地方尚未制定自治条例。

3.市场经济的改革给民族优惠政策带来冲击。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政策,以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

但有些法律和政策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不够重视,这就对原来国家给予民族地区的优惠政策带来很大的影响。

例如从金融方面的优惠政策看,商业银行以利益为经营目标,有利可图才贷款。

民族地区的各类基础设施和企业,由于基础差,缺乏市场竞争力,贷款很困难。

(二)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原因。

《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以来的实践证明,它是一部好法,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它的一些规定与现实情况已经不相适应,有必要对它进行修改。

2021民族自治权的二重性特征及其实现途径范文3

2021民族自治权的二重性特征及其实现途径范文3

2021民族自治权的二重性特征及其实现途径范文 民族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是各少数民族平等享受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标志。

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入宪到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再到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的确立,民族自治权问题一直受到各界的关注。

由于历史、现实、主观、客观、外部、内部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民族自治权的实现事实上面临诸多困扰。

在国家现代化的总进程中,着眼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一目标,民族自治权的实现已不仅仅是法律层面或理论层面的问题,而是一个关系到少数民族的根本权益得到实现,从而促进民族团结,社会安定,国家安全的重大现实问题。

一、民族自治权的内涵及属性 民族自治权是少数民族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本地区和本民族内部事务进行自主管理的权力及实现其利益的权利。

即民族自治权是自治权力和自治权利的有机统一,但从实际运作过程和目标指向看,应更多地体现为权力的性质。

因为,国家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目标是实现各民族共同体的正当权利。

民族权利作为一种集体权利,与其他主体的权利一样,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1]。

“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的产儿,而不是自然的个人的产物”[2]。

也就是说,权利是在社会成员和社会群体的利益要求和利益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

就权力和权利而言,二者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权力源自于公民对自身部分权利的让渡,而不同社会成员和社会群体的利益主张要转变为法定资格,进而成为法定权利且最终得以实现,又必须有权力的确认和保障。

在我国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下,民族自治权本质上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制定的宪法赋予的,由少数民族地方自治机关行使的自主权,具有与其他形式的自决权或自治权不同的属性。

与民族自决权相比较,二者虽然都是解决民族问题的重要手段,但民族自治权是统一的主权国家内的地方自主权,没有从政治一体化框架中分立或者分离的性质。

而民族自决权则是指各民族有自由决定自己的命运乃至脱离与异族组成的政治共同体进而建立本民族独立国家的具有主权性质的权利。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论文摘要我国是多民族的国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现行的基本国策,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是我国立法实践的一个重要内容。

本文认为从理论上研究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基本问题,对指导我国立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论文关键词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我国依法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监督制度,对促进民族自治区域的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促进了民族和谐。

一、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的原则从地理区域的角度来看,民族自治地方存在着五种立法权,包括:制定和变动地方性法规的权力、制定和变动地方政府规章的权力、制定和变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一定程度的立法监督权、一定程度的授权立法权。

其主要原则包括:依法监督原则、法制统一原则、保障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原则。

依法监督原则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监督从性质上说,是国家行驶权力的具体形式之一。

依法监督是自治立法监督的重要原则,必须依据法定的程序进行,法定的程序对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具有监督意义。

同时,法律对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监督权的行使范围作了限定,必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监督权,这将会防止自治立法监督主体怠慢,阻碍了行使主体的监督权限。

依法监督原则要求自治立法监督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利,带有强制性、程序性的立法监督。

同时,立法监督主体也要遵照法定程序实施监督,从目前形式来看,过分看重结果而忽视过程是我国普遍存在的法律意识。

法制统一原则法制统一原则首先要求自治法律都与宪法保持一致,国家法制的统一要求国家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组成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有机整体。

法制统一要求民族自治法规不得与其他上位法律抵触,必须依据法律规则做出变通,但这种变通要求严格,不能跨越界限。

在实践中,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必须互相统一、互相协调,于同位阶的自治法规而言,具有有效的法律效力,一般人难以判断,容易造成人们在适用这些法律规范无所适从。

保障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原则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以宪法的保障作为前提,享有比较宽泛的自治权。

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研究

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研究

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研究摘要:我国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由于具有多元文化背景,面临错综复杂的民族关系现状,想要建立完善的民族法律体系,不仅任务艰巨,而且也面临各方面的挑战。

加强对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研究,不仅可以为我国法制建设提供一定的理论与实践意义,而且也可以为多民族国家的法制建设提供一定的经验。

关键词:民族地区;法制建设;重要性及意义一、研究背景随着依法治国方针的施行,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逐步开展,不断加强民族地区的发展史建设已经成为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

在当下的大环境下,加强各个民族地方民族法制建设,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对于维护民族之间的团结关系、保障社会稳定的稳定发展、稳步推进建设谐社会的和小康社会,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试图通过对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现状进行研究,结合我国独特的民族关系,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和和谐社会建设以及中国特色民族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政策咨询意见。

二、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的现状及不足从新中国成立到现在,尤其是在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几十年的不断完善和健全,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各项事业和人民的生产生活基本上已经实现有法可依。

1984年召开了第六届全国人大,在这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迄今为止,全国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共出台自治条例134个,单行条例418个,对相关法律的变通和补充规定74件,可以说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初步形成了体系[1]。

总的来看,民族地区法制建设似乎已经初具规模,但相对于复杂的民族关系而言,相对于民族地区人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而言,还存在许多需要我们努力解决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对民族法学的研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民族法学研究可以有效的促进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以及完善民族地区法律法规体系,众所周知,法学研究和和立法不仅相辅相成,而且缺一不可,立法是法学研究的外延和体现,没有对民族法学进行细致科学的研究,想要建立起适应民族地区人民生产生活需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将会变得十分困难。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变通权研究丁继娥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变通权研究丁继娥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变通权研究丁继娥发布时间:2023-05-29T14:21:44.363Z 来源:《中国建设信息化》2023年6期作者:丁继娥[导读] 党和国家一贯重视民族地区的发展,但由于各方面的因素,民族地区发展仍然相对滞后,法治建设亟待完善。

深入贯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重视自治立法的制定与完善。

但在依法保障各族群众的合法利益,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全面、快速、健康发展的同时,又要根据民族地区的特性,赋予其更多的发展空间,助力其发展动能。

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 730070党和国家一贯重视民族地区的发展,但由于各方面的因素,民族地区发展仍然相对滞后,法治建设亟待完善。

深入贯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重视自治立法的制定与完善。

但在依法保障各族群众的合法利益,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全面、快速、健康发展的同时,又要根据民族地区的特性,赋予其更多的发展空间,助力其发展动能。

“立法变通”的意思是改变某些立法规定,以达到符合实际需要的目的,在这里面就包括修改上位法律法规某些规定,或者补充、添加某些规定内容。

立法变通权,顾名思义就是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基于本民族的发展需要变通立法,变通立法是我国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特区特有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立法法》第七十五条、《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九条都对立法变通权做出了相关规定。

比如“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立法变通权是特殊的地方立法权。

立法变通权具有较大的自主性。

《立法法》规定,享有立法变通权的主体可根据本区域内的特殊需要和特殊情况对上位法进行变通,赋予立法变通权以自主性、灵活性的特点。

立法变通权的本质是对上位法的突破和创新,实质是一种变相“修改”。

因此根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变通类的法规具有优先适用性。

相较于一般地方立法能够涉及的立法领域和权限,立法变通权涉及的自主空间和弹性空间更大,甚至在改革实践中还存在对整部法律法规条文的变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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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体系时代论文民族自治立法论文:“后体系时代”民族自治立法创新研究摘要: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时代,民族自治立法需要理论、制度和技术的多重创新。

民族自治立法与国家法制的辩证统一、民族自治立法与民族政策的叠加效应以及民族自治立法与民族习惯法的相融选择为民族自治立法奠定了合理性基础。

民族自治立法变通权的内容、民族自治法规批准权限以及民族自治立法相关规定的一致协调是民族自治立法的合法性保障。

民族自治立法的形式选择、民族自治法规的有效实施和及时修订与废止为民族自治立法提供了科学性支持。

关键词:后体系时代;民族自治立法;创新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中国实行改革开放、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30年历程就是中国当代法律体系的建设过程。

1997年,中共十五大明确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战略目标。

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架及建设步骤。

目前,中国七大法律部门均有了部门基本法及有机联系的法律规范,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中国的立法工作将进入“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时代”(简称“后体系时代”)。

民族自治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族自治地方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法制保障。

后体系时代,民族自治立法应遵守地方立法与国家法制之间的辩证统一定律,充分把握和体现新时期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特殊性。

本文以“后体系时代必然对民族自治立法产生深刻影响”为逻辑起点,以四川省民族自治立法的实际为研究对象,提出“后体系时代”民族自治立法在理论、制度以及技术方面的三大创新,以期能对民族自治立法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有所助益。

一、理论创新——为民族自治立法奠定合理性基础法律理论既不是没有社会后果,也不是不受社会影响。

只有建构于社会政策与生活事实的民族自治立法理论才能贴合社会经验的现实和实现指导实践的期待。

因此,民族自治立法的理论创新既应着眼于与国家法制的辩证统一,又应强调与民族政策的叠加效应,还应尊重与民族习惯法之间的相融选择。

(一)民族自治立法与国家法制的辩证统一立法体系是整个法律体系大厦建立的前提和基础,其完善与善恶直接影响和导致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善恶。

有学者甚至认为立法体系本身就是法律体系的重要构成。

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地域广袤且地区之间发展极不平衡的现实国情决定了中国只能选择“一元两极多层次”的立法体系。

其中,“一元”是指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两级”包括中央和地方,中央一级立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及其部门作为中央国家机关进行的立法;而地方一级立法是指有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政府进行的立法。

“多层次”是指具体立法机关从中央到地方的多层次。

中国“一元两极多层次”的立法体系设置,在保证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在先行区分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基础上,将对国家和社会而言不具有整体性和决定性的特殊问题,交由地方结合其实际情况通过行使地方立法权加以解决。

同时,通过明确不同立法主体的立法权限、确定不同法律规范的效力位阶及立法监督制度最终达到多层次立法体系和国家法制的统一。

这不仅能有效解决单一立法机关进行立法的不现实性,而且将多层立法机构统一于宪法之下,达到分镳并进、殊途同归的法制统一境界。

民族自治立法既是中国社会主义立法体系的特殊组成部分,又是中国地方立法的特殊组成部分,其特殊性表现为:首先,从立法主体看,民族自治立法的主体仅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包括民族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

中国省、自治区或直辖市行政级别以下的地方立法主体中,除较大的市具有一般地方立法权外,仅民族自治地方(包括民族自治州和民族自治县)享有民族自治立法权。

其次,民族自治立法具有不同于一般地方立法的批准程序,即民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民族自治法规须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民族自治州和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民族自治法规须经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最后,因民族自治地方具有不同于一般地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所以法律规定民族自治立法能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中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特殊情况的规定进行变通。

后体系时代,民族自治地方一方面应始终坚持民族自治立法与国家法制的辩证统一定律,正确理解和严格遵循地方立法不能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应正确认识民族自治立法在立法体系中的地位,理性化分析民族自治法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价值,精细化解读民族自治立法的基本原则,依据民族自治地方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符合民族自治地方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的民族自治法规,以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社会和经济的全面发展。

(二)民族自治立法与民族政策的叠加效应法律是近代世界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具有强力的全部力量,也具有依赖强力的一切弱点。

因此,政策与法律成为管理和调控现代社会的两种主要手段。

政策与法律之间功能的共同性、内容的一致性和适用的互补性决定了政策与法律有效衔接的可能性;而政策与法律之间的差异则揭示了政策与法律相互转化和协调的必要性。

政策法律化即是在协调政策与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实现的二者有效衔接的一种方式。

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的民族法制就是民族政策法律化的结果。

中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现实国情,决定了中国必须在统一的政治体制框架内实现文化的多样性并充分保护少数民族权益。

中国的民族问题是通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现的,而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经历了单一的政策调控模式向政策和法律双重调控模式的转变。

民族问题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决定了单纯依靠民族法律法规或者民族政策均无法有效应对新时期中国民族自治地方发展进程中产生的新问题。

中国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制具有阶级本质、经济基础、指导思想和社会目的等根本方面相同的特性,因此,尊重民族自治法规与民族政策协同作用的叠加效应更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建设。

从国家层面看,一方面,国家应从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自治权的角度出发,依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高度的自治立法权,使民族自治地方可结合本地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通过制定民族自治法规管理本民族事务。

另一方面,国家应充分考虑民族自治地方因自然条件和历史原因等在社会发展上与中东部地区的明显差距,长期通过积极的民族政策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发展。

除中央长期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外,国家还确立了特定时期的重点政策安排,如2010年。

中央先后召开的新疆工作会议和第五次西藏工作会议就从多个领域和方面体现和落实了中国的民族政策。

从地方层面看,民族自治区以及辖有民族自治地方的省、市长期高度重视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发展,并通过一系列优惠政策提高和保障民族自治地方人民的生产和生活。

四川省即是运用民族政策与民族法律法规两种手段解决民族问题、实现二者叠加效应的典型实例。

近年来,四川省一方面通过民族自治立法解决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性问题;另一方面,通过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切实推动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发展。

富民安康工程,藏区牧民定居行动计划。

帐篷新生活行动,藏区“9+3”免费职业教育计划,彝区“三房”改造工程。

道路畅通工程,安全饮用水工程,万户光明工程等都是四川省近年来以民族政策落实的民生德政工程。

这一系列民族政策将民生改善、社会事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作为主攻方向,旨在集中解决制约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最突出和最紧迫的问题,取得了重大实效。

后体系时代,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制仍是解决民族自治地方社会问题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全面发展的两种不可或缺的手段。

民族自治地方应更加深入、客观地解证民族自治立法与民族政策的共同作用及相互补充的辩证关系,重视二者在民族自治地方社会发展中产生的叠加效应。

一方面,民族自治地方应继续通过民族自治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来调整和规范本地方的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法律规范在民族自治地方的有效实施;另一方面,民族自治地方应通过与中央及上级地方政府的协调配合,充分贯彻和落实国家的民族政策,切实有效地推动民族自治地方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

(三)民族自治立法与民族习惯法的相融选择民族习惯法是居住在特定区域内的各少数民族在长期共同生活的过程中约定俗成的社会规范。

民族自治地方各民族特定的文化、传统、风俗和生活习惯等决定了国家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在中国民族自治地方长期共存的客观现实。

首先,民族习惯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和当地的自然状态、气候、人们的生活方式、宗教、风俗习惯、文化价值等都存在关系,故而具有被遵循的共同基础;而民族自治立法能结合民族自治地方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更符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的民族自治法规。

其次,由于受社会文化多元和民族习俗差异之影响,作为国家制定法范畴的民族自治法规不必要也不可能规范民族自治地方的全部社会关系,且在法律实施中,不仅当事人会不同程度地以自己的利益为导向选择或交叉适用习惯性规则和国家制定法,法官也在个人生存策略的意义上穿梭于习惯规则与国家制定法之间。

最后,虽然以民族自治地方法律规范的适用为视野,国家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之间的摩擦可以通过民族自治立法限制或吸收部分民族习惯法而得到一定程度的消解。

但国家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之间的碰撞和冲突却难以完全避免。

因此,民族自治立法与民族习惯法的相融选择成为调整和规范民族自治地方社会关系的最优模式。

四川省民族自治立法实践中,有关婚姻继承、计划生育等民族自治法规都明显体现了民族自治立法与民族习惯法相融合的特点。

尤其是在保护民族自治地方丰富的、多层次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除国家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保护各类别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族自治法规外,民族习惯法具有十分重要的补充作用,甚至部分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本身就是需受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后体系时代,民族自治地方需对民族自治立法的法律理性及其制度选择的本质作进一步研究,充分尊重基于社会生活长期形成并获得普遍遵守的民族习惯法,既促进民族自治立法与民族习惯法的有效对接,又最大限度地避免二者之间的碰撞与摩擦。

一方面,民族自治立法在结合本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时应更加突出和强调个性,不重复具有普遍性和共同性的法律规定。

另一方面,民族自治地方应在进一步巩固30年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对本民族自治地方法律遵守和法律意识的积极影响的基础上,客观认识和分析民族习惯法在调解社会生活矛盾和保障社会和谐发展方面的作用。

二、制度创新一为民族自治立法构建合法性保障民族自治立法具有不同于一般地方立法的特殊性,其具体制度的建立和更新能为民族自治立法构建合法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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