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行政执法制度的必要性与合理性_汪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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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执法

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执法

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执法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创新和创造力的关键。

在全球范围内,知识产权的保护举措及其执行成为了各国政府的重要议题。

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执法是一种重要手段,旨在确保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本文将探讨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执法的意义、作用及相关措施。

一、行政执法的意义知识产权是创新、发展和经济竞争的重要驱动力,因此保护知识产权对于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而行政执法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手段,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保护创新和创造力:行政执法可以通过惩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其提供正当的回报。

这有助于激发创新和创造力,并为创新者提供持续发展的环境。

2.促进科技进步:行政执法不仅可以保护知识产权创造者的合法权益,还有助于促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

通过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鼓励企业和个人投入更多的研发资源,推动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

3.维护市场秩序:行政执法可以有效打击盗版、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这不仅有利于企业间的公平竞争,还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消费者对市场的信任。

二、行政执法的作用行政执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下面分别从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监督和执法三个方面介绍其作用。

1.立法作用:行政执法可以在国家层面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权利与义务,并对侵权行为进行明确规定。

依法制定行政执法的相关规章制度,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法治保障。

2.监督作用:行政执法机关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中具有监督职责,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他们执法活动不仅涉及对侵权行为进行打击,还包括了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维护市场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

3.执法作用: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调查、取证和处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他们通过对侵权行为进行打击,追究侵权主体的法律责任,提高维权效率和成本,为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三、行政执法的相关措施为了保护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采取了一系列的相关措施。

专利行政执法管理制度

专利行政执法管理制度
专利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国家专利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 有法定职权和程序。
专利行政执法的对象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制造、销售、使用 、进口等环节。
专利行政执法的重要性
保护知识产权
专利行政执法是保护知识产权 的重要手段,通过对侵犯专利 权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维
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高效原则
高效原则是专利行政执法管理制度的另一个重要原则,要求 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高效、及时地处理案件,不得拖 延时间。
高效原则包括及时处理、程序简化、减少环节等方面。及时 处理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处理案件;程序简化要求行政机 关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减少环节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减 少不必要的环节和程序,提高效率。
详细描述
目前专利行政执法面临着执法力量不足、法律法规不完善等困境。为解决这些问题,行政执法部门需 要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同时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处罚措施和赔偿标准等。此外,还应加强 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提高公众对专利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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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06
专利行政执法中的权利保 障
当事人的权利保障
知情权
当事人有权获知行政执法过程中相关的信息 和资料。
申辩权
当事人有权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决定进行申辩 。
陈述权
当事人有权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陈述事实和意 见。
救济权
当事人有权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决定申请救济 ,包括申诉、复议等。
02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技术创新的不断涌现,专利行政执法在保护知识产权、 促进技术创新和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03
目前,中国专利行政执法的手段包括行政处罚、调解、仲裁等多种形式,形成 了较为完善的执法体系。同时,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专利行政 执法也在不断适应新的形势和挑战。

论我国专利制度中的行政执法权体系

论我国专利制度中的行政执法权体系
专利行政执法权是我国专利行政执法制度中的核心要素,是行政执法主体拥有的实施专利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属行政职权的范畴。它是由一系列比其次位的权力构成的一个系统,其结构可用下图表示:
附图{图}
1 专利行政许可权
专利行政许可权,系指国家专利行政机关向行政相对人(专利申请人)授予专利并颁发专利证书的权力。这项权力是专利机关拥有的基本的行政执法权,它对于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制造以及促进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有重要的意义。
由以上对专利行政处罚权的论述可知,我国的专利法律规范设定了完善的处罚机制,这为加强专利行政执法提供了保障,但在多种处罚的设定上不符合行政处罚法有关行政处罚设定权的限制性规定。因此,在以后的专利法律规范的修改中,有必要予以更正。笔者以为,通过修改专利法,由其吸收各规范性文件中的处罚之规定,或者通过专门制定专利行政执法条例的方式来完善我国的专利行政处罚机制,是两条较合理的途径。
中国专利局发布的《专利代理条例》第24条、25条规定,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从事非法的业务活动,专利管理机关可对其分别处以警告的处罚。
中国专利局制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办法》第13条规定,未通过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中国专利局可根据不同情况对其处以警告的处罚。
2.4 撤销机构权
撤销机构权是指执法主体强制违法当事人停止经营的权力。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撤销机构的处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方能设定,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无权设定撤销机构的处罚。
2.5 吊销证照权
吊销证照权是指执法主体对违法当事人取消执照或许可证(包括在一定期限内扣留许可证或执照)的权力。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有权设定吊销证照的行政处罚。但是,中国专利局制定的《专利代理条例》第25条规定中国专利局可对从事非法业务活动的专利代理人处以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处罚,这亦是和行政处罚法不符的。

试析我国专利行政执法制度

试析我国专利行政执法制度

利 害关系 ,则人 们不 会 以公 正 的心态 去认 同该法 律
程 序 的结 果 。 因此 , 立 回避这 一法律 制度 与人们 对 确
专 利行政 执 法程序 是指专 利行 政执法 所必须 遵
循或履 行 的法定 步骤 和方式 。 根据 《 专利 法》 专利法 《
实施 细则》 专利 行政执 法办 法》 《 有关 规定 , 专利行 政
绳就 是在 查清 案件 客观 事实 的基 础上 ,结 合 事实 正
的合理 性原 则在 专 利行政 处 罚 中的体 现 。 罚重 于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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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办法 》 及地 方专 利保护 条例 的有关 规定 , 、 、 市 区 县 知识产 权局 应 当依法查 处假 冒专利 行为 ,处理 专利
相 对人 和公 众知 悉 。 法公 开可 实现 公 民的知 情权 , 执

专 利 行 政 执 法 的 原 则 与 制 度
满足公 民对 信息 的 需要 ,不 仅有利 于 增强 公 民对 行
以事 实为根 据 、 以法律 为 准绳原 则 。 以事实 为根
政 机关 的信 赖 和对 行政 执法 的参 与 ,而且 还可 以加
侵权 纠纷 、 解专 利 纠纷及 查处 假 冒专 利 的行 为 。 调 专
公正 原 则。法 律 的正义 只有 通过 公 正 的程序 才 能得 到真 正实 现 。 正 的程序 是正 确认 定事 实 , 确 公 正 选择 和适 用法 律 , 而作 出正确 判断 的根 本保证 。 从 公 正原则 要求 专 利行 政执 法机 关在 执法 过程 中 ,必 须 在程序 上 平等 对待 各方 当事 人 ,必须 排 除各种 可 能 导致不 平 等或不 公 正 的因素 。

2024年专利执法工作总结

2024年专利执法工作总结

2024年专利执法工作总结2024年是专利执法工作的关键一年。

在这一年中,我们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和机遇。

本文将对2024年专利执法工作进行总结,以反思经验教训,总结成果,为未来工作提供参考。

一、挑战与机遇2024年,我国专利执法面临着多方面的挑战。

一方面,技术创新快速发展,新的技术产业涌现,新的专利类型和纠纷案件不断增加;另一方面,国内外竞争激烈,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复杂,公共舆论对专利执法的关注和质疑持续增加。

然而,这些挑战也带来了机遇,如提升我国的专利保护水平,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推动知识产权经济的发展等。

二、工作成果回顾2024年,我们在专利执法工作中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

其中,以下几方面值得重点回顾。

1. 执法力量加强。

我们增加专利执法人员数量,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

通过培训和学习交流,提升了专业能力和法律素养。

2. 执法制度改革。

针对专利执法中的制度性问题,我们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如简化操作流程,加快案件处理速度,提高司法公信力。

3. 公众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媒体和渠道,我们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意识,增强大众对专利保护的认可和支持。

4. 执法合作加强。

我们与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打击侵权行为,建立起高效的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提高执法工作的整体效能。

三、经验教训总结在2024年的专利执法工作中,我们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

对这些经验教训进行总结,对未来的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1. 涉外执法难度加大。

随着我国技术创新能力的提升,涉外专利纠纷增加。

对此,我们需要加强对国际知识产权法规和执法经验的学习,增强与国外执法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2. 执法成本偏高。

由于专利案件的复杂性和长期性,执法成本偏高,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确保专利执法工作的持续、稳定和有效进行。

3. 整体执法水平不够均衡。

在全国范围内,各地的执法水平存在差异。

对此,我们需要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队伍建设,提高整体执法水平的均衡性和一致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1.06.27•【文号】国知发管字[2011]74号•【施行日期】2011.06.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执法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国知发管字〔201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社会团体: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专利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切实建立健全专利行政执法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全国知识产权系统执法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如下决定。

一、大力推进专利行政执法制度建设(一)推进制定和完善专利保护法规规章加快推进制定和完善专利保护法规,大力加强专利侵权救济制度建设,切实解决专利执法手段不强、专利侵权救济措施不力等问题,依法加大对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

加强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维权援助制度建设,鼓励和支持开展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工作。

(二)强化专利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制度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必须将执法办案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必须依职责履行执法工作责任,坚决消除执法办案中的推诿现象,积极参与行政诉讼,确保公正、廉洁、高效执法,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安排的专项执法任务,地方知识产权局必须按要求高质量完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根据实际需要,对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局安排执法办案工作任务,提出并督促落实责任要求。

(三)建立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督查制度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执法工作组织年度督查和专项督查。

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对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局执法工作开展年度督查和专项督查。

督查中应核验执法档案、执法数据、办案条件、维权中心设置及12330接收举报投诉和转交办理等情况。

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可行性分析和思考

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可行性分析和思考

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可行性分析和思考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创新能力的提升,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

作为保护创新成果和促进科技进步的重要手段,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在我国的实践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现行的行政执法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不足,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本文将对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和思考。

一、现行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1. 执法体制不够完善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的主体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相关部委组成的执法联合体,但由于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不清晰,导致执法协调和配合存在困难。

法律、行政法规和执法规章也存在缺失和不足,导致执法的效果不尽如人意。

2. 执法力量不足在知识产权领域,违法行为种类繁多、案件数量大、行业分布广泛,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往往需要运用多种执法措施进行综合治理。

但目前,执法力量不足,导致执法效果有限,难以满足广大群众对知识产权保护需求的增长。

3. 执法手段和技术不够先进在当前信息化时代,网络侵权盗版等违法行为已经成为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的重点领域。

由于执法手段和技术不够先进,执法人员往往难以有效打击这些违法行为,导致知识产权保护的效果不佳。

二、改革的方向和可行性分析1. 完善执法体制针对现行执法体制不够完善的问题,可以考虑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综合执法机构,统一协调各部门的执法工作,明确各执法部门的职责分工,提高执法效率和治理能力。

加强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执法规章的完善,为执法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程。

2. 加强执法力量建设为了解决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可以考虑增加执法人员数量,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还可以通过建立多部门、跨地区的执法合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执法效果。

3. 提升执法手段和技术针对执法手段和技术不够先进的问题,可以加强对执法技术的引进和应用,提高执法人员的信息化素养,使其能够更好地运用信息技术和先进设备开展执法工作。

论我国专利制度的行政执法

论我国专利制度的行政执法

论我国专利制度的行政执法在专利权的法律保护方面,我国实行的是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并行的模式。

目前的行政执法应当加强,以满足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需要。

本文通过分析专利行政执法的不足,以及参照我国商标权的行政保护,提出了修改和完善的建议,旨在促进我国专利权的法律保护。

标签:专利;行政;执法一、引言我国第一部专利法实施至今已有32年的时间,期间,我国的专利制度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绩。

然而,国人对我国目前专利权的保护并不满意,笔者以一个专利工作者的角度,发现目前的确存在这样一种观点:申请专利后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却要公开自己的技术,还不如不申请,省得引来麻烦。

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如何切实保护专利权是我国目前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要解决这一问题,应当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的力度,并参照我国商标权的行政保护制度是很有必要的,以达到与商标权的“双轨制”保护模式一致的效果。

二、专利行政保护的现状目前,世界各国对于专利权的保护普遍采用司法保护;而我国其实在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都存在着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并存的现象。

但就专利权和商标权的具体情况而言,又有着较大的区别,以至于我国在商标权的行政保护上得到了来华考察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官员的大加赞赏,认为“中国的这一经验值得向世界推广”;而专利的行政执法却差强人意:行政调处力度较弱,责令停止侵权,有的时候停止了,过一段时间后他不“停止”了。

从而也影响了我国专利权的保护。

所以如果仅从司法保护来分析目前专利权保护的不足,显然不尽合理,而从行政执法入手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况且,专利行政执法相对司法保护有着执法程序简便、处理快捷高效、更具有惩罚性等优势。

然而,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一些补充规定。

目前我国专利行政执法除了对假冒和冒充专利行为可以由管理专利工作部门主动查处并给以处罚之外;对于其他行为仅有被动处理和调解的职能,且无处罚的权利。

完善专利行政执法制度,为公共利益保驾护航

完善专利行政执法制度,为公共利益保驾护航

完善专利行政执法制度,为公共利益保驾护航专利行政执法制度是司法救济的有效补充,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专利制度。

本文从明确专利行政执法制度的原则、明确专利行政执法制度的内容以及明确专利行政执法制度的程序三个方面分析了完善专利行政执法制度的举措。

标签:专利行政执法;制度;公共利益专利行政执法主要是执法机关针对专利侵权案件进行的执法行为,包括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等,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减少、消除破坏专利制度的行为,在国家专利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专利行政执法制度是专利行政执法的保障,也是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为侵害的保障。

1、明确专利行政执法制度的原则确定执法原则是完善专利行政执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具体如下首先,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就是专利行政执法机关在进行行政执法的时候,要尊重客观事实,杜绝主观猜测、主观想象或者想当然的思想。

事实就是事情发生的本来面目,需要证据来说明,没有证据的事实不能从法律层面认定为事实。

坚持以法律为准绳就是专利案件发生的时候,要在落实事实的前提下运用法律知识来做出正确的判决。

其次,要坚持公正原则。

要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需要以公正的程序作为基础和前提才能实现。

专利行政执法只有坚持公正的程序才能更好的认定事实原委,做出正确的判断和选择。

也就是说,专利行政执法机关在进行执法的时候,要能够做到在程序上平等的对待当事人,把可能导致不公平的因素排除。

再次,要坚持公开原则。

专利行政执法机关要把具体的执法程序向社会公开,让大众知晓具体的执法依据、执法过程以及执法结果。

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也是为了满足公民知晓信息的需求,提高公众对行政执法机关的信任感,也为能够参与执法监督提供了条件。

第四,要坚持过罚相当原则。

这个原则主要是针对专利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到假冒专利行为的时候采取的处罚措施,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包括违法事实发生的依据、性质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大小等。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全国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全国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全国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4.01.20•【文号】国知发管字[2004]9号•【施行日期】2004.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执法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全国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0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工作试点城市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我局于2003年12月 23日在北京召开了全国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会议、现将《全国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会议纪要》印发,请结合工作职责,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二00四年一月二十日全国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会议纪要为深入贯彻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12月23日在京召开全国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会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王景川出席会议并讲话,副局长杨正午、田力普、林炳辉、张勤,中纪委派驻纪检组长、局党组成员邢胜才和秘书长陈仲华出席了会议。

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秘书长向欣、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高峰出席会议并讲话。

张勤副局长和邢胜才组长分别主持了上午和下午的会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及专利工作试点城市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王景川局长的讲话客观、全面地总结了近年来本系统行政执法工作的成就与经验,实事求是地指出了存在的不足;要求掌握规律、科学把握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涉及的若干重要关系;密切结合当前形势和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现状,提出了今后一段时期专利行政执法的十项重点工作任务。

全国整规办向欣副秘书长在讲话中充分肯定了知识产权局系统一年来在整规工作中的做法和成绩,并指出,明年全国整规工作部署中专利、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的地位会有一个新的提升。

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可行性分析和思考

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可行性分析和思考

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可行性分析和思考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知识产权环境的变化,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也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将从可行性分析和思考两个方面,探讨该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1. 一体化管理需要:由于知识产权涉及多个部门,因此综合行政执法更能够统一管理各部门的执法行为,提高管理效率。

2. 执法资源优化需求:精简机构、合并部门,将原来分散的执法资源整合在一起,能够有效提高执法效率,降低成本。

3. 质量提升要求:综合行政执法能够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执法水平和能力,提高知识产权维权的质量。

二、可行性
1.立法保障:必须从法律层面上建立起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体系,明确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此外,还需要建立行政执法规范,明确执法标准与程序。

2.制度完善:需要建立行政执法部门的内部机制、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以便实现执法资源整合和协调,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3.人才培养: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需要建立全面、科学的教育培训体系,培养专业人才,提高执法机构的素质和水平。

4. 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是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的重要保障。

必须完善信息化设施及网络环境,实现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智能化和网络化。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在必要性和可行性方面都有强大的支撑。

通过立法、制度、人才和信息化建设的完善,能够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向更深入、更广泛的方向发展,提高中国经济的科技含量和竞争力。

专利行政执法程序浅议

专利行政执法程序浅议

立案
对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进行 立案调查。
听证
在作出行政决定前,需要给予 当事人听证的机会,保障其合 法权益。
行政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 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 讼。
03
专利行政执法程序的实践应用
专利侵权纠纷的调解
调解的必要性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调解是一种快速、有效的解决方式, 有助于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评估的指标
评估指标包括执法效果、社会反响、当事人满意度等,通过评估 结果对执法程序进行不断完善和优化。
监督与评估的意义
监督与评估有助于提高专利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促进专利事业的健康发展。
04
专利行政执法程序的改进与完 善
完善专利行政执法程序的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更加明确、具体的专利行政执法 程序法规,明确执法依据、执法权限 、执法程序等,提高执法的规范性和 公正性。
处理的方式
根据调查结果,行政机关可采取责令停止侵权、 罚款等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同时可向法院移送案 件。
处理的效力
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 履行,若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专利行政执法的监督与评估
监督的方式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专利行政执法活动进行 全程监督,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激发创新活力,促进科技发展。
专利行政执法程序的历史与发展
历史回顾
我国专利行政执法程序经历了从无到有、逐步完善的过程。早在1984年,我国 就颁布了《专利法》,并在随后几年逐步建立起专利行政执法制度。
发展趋势
随着科技创新的不断发展,专利行政执法程序也在不断完善和进步。未来,我 国将进一步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为科技创新提供更加坚实 的保障。

完善专利行政执法制度的几点思考

完善专利行政执法制度的几点思考

完善专利行政执法制度的几点思考
王秉一
【期刊名称】《电子知识产权》
【年(卷),期】2018(000)002
【摘要】近年来,我国专利行政执法工作得到越来越多的专利权人的重视.与此同时,专利行政执法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授予专利行政执法权的部门层级限制过死,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执法范围过窄、执法手段过弱、执法中作出的决定执行过难.因此,建议从赋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以及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专利侵权的职能,赋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涉及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调查取证权和对不履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停止侵权”处理决定的行为进行罚款甚至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等方面对专利行政执法制度进行改进完善.
【总页数】5页(P83-87)
【作者】王秉一
【作者单位】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关于完善我国行政执法制度的几点思考--行政执法现状与对策研究 [J], 潘世钦;王卫红
2.我国专利行政执法制度的完善 [J], 金多才
3.完善行政执法制度的几点思考 [J], 阿力木·努尔
4.专利行政执法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探究及建议 [J], 刘倩汝
5.专利“双轨制”保护模式下行政执法制度完善进路 [J], 卢护锋; 张绮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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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行政执法问题的探讨

关于专利行政执法问题的探讨

关于专利行政执法问题的探讨
张玲
【期刊名称】《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0(000)005
【摘要】专利行政执法在专利制度中具有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专利管理机关对专利纠纷的调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而属于居间仲裁.本文在进行理论和实务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以下立法建议:当事人不服专利管理机关就专利纠纷所作处理决定向法院起诉时,仍应以纠纷的相对人为诉讼当事人;增加专利管理机关的执法手段;加大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罚力度;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复审决定,当事人应有权启动司法程序;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应提交专利局就争议专利技术的专利性出具的检索报告,法院依据检索报告进行专利侵权的判定,不中止侵权诉讼.
【总页数】8页(P26-33)
【作者】张玲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法学系,天津,30007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523.2
【相关文献】
1.张掖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问题研究与探讨 [J], 吴平江;夏叶
2.西部地区行政执法问题探讨--贵州省麻江县行政执法状况调研 [J], 王海军;周佑

3.专利行政执法问题的研究 [J], 王华彬;
4.专利行政执法问题研判与制度设计 [J], 宗艳霞
5.林业行政执法问题探讨 [J], 张浩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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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专利行政执法的发展方向——基于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的探讨

论专利行政执法的发展方向——基于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的探讨

论专利行政执法的发展方向——基于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的探讨宗艳霞郑军①(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 116026 )摘要:第四次专利法修改草案中专利行政执法权进一步扩大之势彰显,本文从法理基础和现实需求等方面分析了专利行政执法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对专利行政执法权扩张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对增加专利管理机关的侵权赔偿额的判定职能提出质疑,并对其他行政权扩张问题予以评述。

关键词:专利行政执法必要性限制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国务院2008年印发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集中表现了中国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指导思想,该纲要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近期目标确定为:“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明显改善,盗版、假冒等侵权行为显著减少,维权成本明显下降,滥用知识产权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即重点在于减少侵权行为。

2011年11月13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指出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任务,要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研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大惩处力度,为依法有效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提供有力法制保障。

在此背景下,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11月启动第四次专利法修改,本次专利法修改以“加强专利保护、加大执法力度”为核心内容,对现行专利法46、47、60、61、63、64、65条予以修订,行政执法权进一步扩大之势彰显,本文欲全面梳理本次修订对行政执法权的改动,并对专利行政执法权的变动内容予以评述、分析研判。

一、专利行政执法的概念通常意义上,专利行政保护按照其具体行为可概括为行政管理、行政服务、行政执法三大类。

行政管理与行政服务包括对专利申请的受理、审查、授权、确权、备案、提供咨询和其他服务,这是各国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普遍具备的职能。

专利行政执法则是指对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包括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对专利侵权行为和违法行为的行政查处。

我国专利行政执法制度

我国专利行政执法制度

我国专利行政执法制度程义贵*摘要:本文对中国的专利行政执法制度进行了介绍,并重点对专利权人如何利用专利行政执法制度保护专利权,以及应对专利侵权时如何通过专利行政执法制度进行维权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专利行政执法专利侵权2008年第三次修订和实施的《专利法》规定专利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专利纠纷进行调解,对于专利侵权行为和假冒专利的行为有权进行查处。

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对专利行政机关如何介入和查处专利纠纷案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目前,尽管我国专利行政执法的效力、措施和手段仍存在不足[1]。

但是,和司法手段相比,专利行政执法注重效率,成本低,执法程序简便、主动、快捷。

据统计,2011年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办理专利案件3017件,同比增加65%;同期;还办理展会专利投诉案件1110件。

因此,在司法和行政保护的双轨制度中,行政保护也是解决专利侵权纠纷,保护专利权的重要途径。

一、我国专利行政执法制度《专利法》第60条、第63条和64条明确规定了处理专利权纠纷、专利侵权和假冒专利的行为的行政机关是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9条明确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这条规定表明,只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一些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简称地方专利管理机关,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的称为地方知识产权局。

《专利法》及其《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职能的规定仅适用于它们。

《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和范围规定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以及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一)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当发现专利侵权行为时,请求人应向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要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发展和完善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发展和完善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发展和完善
汪旭东;刘玉;高鹏友
【期刊名称】《知识产权》
【年(卷),期】2017(000)008
【摘要】我国的实践证明,专利权保护的“双轨制”模式,不仅适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的要求,在我国专利制度的运行中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认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实践中的问题,是为了进一步理顺行政处理和司法审判两者的关系,更好地发挥各自的制度优势和作用,实现相互协调、相互支持的制度性目的.专利权保护的“双轨制”模式和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本身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没有获得相应的地位,没有得到相应的制度性的尊重和认可,以及自身运行机制的保障不足.从制度设计的角度而言,这些问题都是可以并且应当予以解决的,这应当是《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中认真对待的一个重要问题.
【总页数】7页(P35-41)
【作者】汪旭东;刘玉;高鹏友
【作者单位】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中国(江苏)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维权部;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试论我国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机制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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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关于就《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关于就《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关于就《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15.10.19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关于就《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进一步提升全国知识产权系统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促进全国专利行政执法办案工作的协调一致,根据《关于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国知发管字〔2011〕74号)和《专利行政执法能力提升工程方案》(国知发管函字〔2013〕34号)的要求,结合全系统执法工作实际,我司启动对《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示范文本)(试行)》(国知发管字〔2010〕122号)的修订工作,目前已形成征求意见稿。

为广泛地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在2015年11月10日前,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和建议:
1.电子邮件:**************.cn
2.传真:************
3.信函: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执法管理处邮编100088(请于信封左下角注明“执法操作指南”)
附件:《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征求意见稿)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
2015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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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执法制度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汪旭东 尚雅琼内容提要:《专利法》第四次修订工作正式启动以来,围绕专利行政执法制度的设立问题,引起了学界的争论。

认为专利行政执法制度是公权私用,行政成本高昂却效益极低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专利行政执法在专利制度的有效运行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还不能独自担当起专利保护的重任,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也并不是排除其他制度和机制的作用。

专利行政执法制度和司法保护制度之间的不协调等问题,应该通过本次专利法的修改予以解决和完善。

关 键 词:专利权 专利行政执法 必要性 合理性 制度完善Abstract: Since the fourth amendment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atent Law was launched,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patent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mechanism caused academic debate. The opinion, along with its reason, that patent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mechanism misappropriates public rights and has high administrative cost but low effi ciency is not established. Patent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plays an irreplaceable role in the effective operation of patent system, judicial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can not solelybear the responsibility of patent protection, playing the leading role of the judicial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does not mean ruling out the effectsof other institutions and mechanisms, either.Problems such like the incoordination between patent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and judicial protection system should be improved and addressed through this patent law amendment.Key Word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atent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necessity; rationality; mechanism improvement自2012年《专利法》第四次修订工作正式启动以来,围绕专利行政执法制度的设立问题,引起了学界的争论。

争论主要集中在两个层面:取消还是加强专利行政执法、适当保留但应总体弱化还是加强专利行政执法。

这两个层面的争论核心,集中反映了对于专利行政执法的本质及其在我国专利制度和实施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观点问题,只不过是根本改变还是逐步调整的方式不同而已。

社会公众尤其是科技型企业和专利权人,凡了解《专利法》第四次修订工作的,对于其中专利行政执法制度的变化同样十分关注,当然这种关注并不在于法理层面上,而是这种可能的变化对于创新发展的影响和意义。

但不管怎么说,专利行政执法制度在《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中的安排,已成为本次修法中备受关注的重点问题。

立法自有立法的原则,它应在符合基本法理的基础上以实现立法的功效和目的为基本要求。

修法更是应当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以完善法本身存在的问题为基本导向和原则,否则,修法就没有任何必要和意义。

专利制度是激励和保护创新的法律制度,在《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中,更要适应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这一重大发展战略,充分发挥这一制度在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基础性和保障性的作用。

建设创新型国家是我国的历史性战略和现实性需要,为此,在《专利法》第四次修订中对于专利行政执法制度的设计和安排,至少也应当能满足这一战略和需要,作者简介:汪旭东,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尚雅琼,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专利行政执法制度的必要性与合理性这既是本次修法的意义所在,也是立法机关的历史使命。

一、正确认识专利行政执法制度及其在法理上的合理性同世界各国专利制度一样,我国专利制度的本质和运行核心,是专利的行政保护。

我国专利制度施行的实践证明,专利行政执法作为专利行政保护体系中的一个环节,对于整个专利制度的有效运行,促进发明创造,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专利行政执法对于专利权所提供的便捷、专业、高效的保护,不仅仅是及时处理和制止专利侵权行为,还直接提高了人们对于发明创造的信心,更影响和促进了专利申请的审查、授权、确权等专利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

尽管专利权的司法保护也发挥着同样的作用而且是最终的作用,但却不能也无法否认专利行政执法因其特殊性而发挥的特有作用,尤其面对技术周期越来越短、专利权期限有限的问题,及时有效地制止侵权行为是一个必须要有的作用机制。

我们不否认专利行政执法制度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但认真研究这些问题就会发现,这些问题恰恰是由于对专利行政执法制度的设计不够完善所致,相对于专利行政执法给专利制度的运行所带来的积极作用和影响而言,需要做的是改进和完善专利行政执法而不是弃之和废除。

反对专利行政执法的意见,其根本的和最主要理由就是专利行政执法为公权私用。

他们认为,行政权是公共利益的守护者,不能轻易介入私权领域a。

利用公共资源保护专利权就相当于以纳税人的贡献服务专利权人,但专利权人的利益却又难以被论证为公共利益b。

该理由因涉及到“公”与“私”的问题,似乎便有了不容辩驳的法理性基础,使人望而却步,机械地被动接受。

但是,认真思考之后便会发现,这个理由恰恰是对于专利权的本质和保护专利权的意义认识不够,其实是不成立的。

第一,公权与私权有各自的作用领域,一般情况下,公权不应主动介入私权。

但是,公权与私权的区分,源于公法与私法的区分。

由于社会的发展变化带来社会关系的复杂化,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导致了混合法的出现,导致了公权对私权的介入c。

因此,认为专利行政执法的公权不能介入专利权的私权保护,在理论上是不能成立的。

第二,专利权的特殊性使其具有公共利益的属性。

一方面,专利权的获得、存在和被宣告无效,均对于不特定的公众利益产生直接的影响。

由于某些知识产权的取得、主体变更及效力丧失需要经过公权力的审查,是否及如何行使知识产权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社会公众的利益,甚至影响到国家产业政策的制定及相关产业的发展d。

另一方面,对专利权的侵害,从长远来说,是对一个国家或民族创新能力的侵害。

这种类型的侵权直接涉及到长远的公共利益,对这种侵权的制止就是对公共利益的保护e。

正是从促进和保护国家、民族的创新能力这一公共利益目的,国家提出了“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要求。

第三,在现代文明社会,任何一个私权利都是在公权力的保护之下。

财产权作为最典型的私权利,除了司法保护外,也由公权力保护着。

《治安管理处罚法》具有典型的公法性质,罚款、拘留均是行政权力,该法第49条规定的对于“盗窃”行为的处理,即为公权力保护私权最为典型的例子。

行政权具有公益性,并不等于说行政权与个人权益无关,行政权运行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一个个具体权益的保障f。

充分保护社会中的每一个个体权利,才能有整体和全局利益的良性发展g。

那么,作为具有公共利益性质的专利权由行政权力进行保护缘何反被如此质疑。

反对专利行政执法的理由还包括,相对于行政执法而言,直接的司法诉讼在经济成本和a 参见李玉香:《完善专利行政执法权之再思考》,载《知识产权》2013年第4期,第69-72页。

b 参见刘银良:《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的弊端:历史的选择与再选择》,载《知识产权》2016年第3期,第33-44页。

c 参见唐素琴、姚梦:《专利权行政保护的正当性探析》,载《知识产权》2014年第1期,第50-54页。

d 参见刘晓军:《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研究》,2009年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毕业论文。

e 参见唐素琴、姚梦:同注释c,第51页。

f 参见张树义著:《行政法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9页。

g 参见何政泉、杨莉:《论我国公权与私权的和谐》,载《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第71-73页。

・2016年第7期h参见李永明、郑淑云、洪俊杰:《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限制——以知识产权最新修法为背景》,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第162-169页。

i参见刘银良:同注释b ,第35页。

j转引自刘银良:同注释b ,第37页。

k参见刘银良:同注释b ,第35页。

l参见刘银良:同注释b ,第34页。

m参见李永明、郑淑云、洪俊杰:同注释h ,第166页。

n参见陶凯元:《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载《求是》2016年第4期,第48-50页。

效益增长方面更占优势,也能有效避免资源的浪费h ;专利执法人员密集而广泛的执法活动需要高昂的执法成本,这与极低的执法效果形成鲜明的对比i ;在针对专利侵权的司法程序中,被控侵权人既可以实施现有技术抗辩,也可以通过启动涉案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而延缓司法程序,但在行政处理程序中这些由专利制度配置的救济方式皆难以实施。

相应地,行政处理专利侵权案件的质量就难以保证,专利法希望达到的利益平衡也难以实现j 。

但事实上,这些认识并不具有真正的说服力。

第一,上述认识并非源自实际论证,也缺乏令人信服的数据支持,而更多的仅是一种可能性的推论,如有观点认为,在现实中,“打击专利侵权”或其他专利执法活动可能带来极高的执法成本,但却可能产生较低的收益k 。

这只是一种可能的推测,而非出自实证。

第二,我们考察专利行政执法的成本和收益,不能局限于一个个具体个案本身,而更应该从专利行政执法这一制度的设计和运行对于整个社会良好的创新环境的营造和对于竞争秩序的维护所获得的收益作为视角,考量与之相应的成本效率。

正如有研究者所强调的,考察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制度的成本,决不应该仅考虑专利权人的维权成本,还应考虑该制度的建设与运行成本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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