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解读
课间游戏受伤,责任谁来担
课间游戏受伤,责任谁来担?作者:郭丽娟来源:《莫愁·家教与成才》2010年第10期案例:好朋友课间做游戏,不慎摔成大腿骨折刘婷(化名)和徐倩(化名)是小学五年级的同班同学,也是形影不离的好朋友,经常在一起学习、玩耍。
一个雨雪天,课间休息。
刘婷和徐倩在教室后面玩手推手的游戏。
她俩是面对面、手推手地推着玩,由于徐倩手冷,刘婷就借了一只手套给她。
快上课时,刘婷问徐倩要手套,徐倩和她闹着玩,就是不给。
刘婷就去抢,徐倩无意间推了她一下,刘婷脚底一滑就摔倒在了地上,导致大腿骨折。
事发后,学校迅速将刘婷送往医院救治,入院诊断为右股骨上段骨折,需要进行右股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
刘婷做完手术后在医院住了20多天,共花去医药费、手术费等约3万元。
刘婷住院期间,徐倩家长也前来探望并给了1000元的慰问金。
刘婷出院后,她妈妈开始为女儿受伤一事到处奔波,找徐倩家长及学校交涉,要求赔偿。
她认为女儿是被徐倩推倒在地的,徐倩家长应该承担责任。
同时,女儿是在学校发生骨折的,学校当然也逃脱不了责任。
这件事给刘婷、徐倩的心理都造成了极大的干扰,自从刘婷受伤后,徐倩上课老是心神不定,成绩也有所下降。
对于这件事,徐倩家长则认为自己的女儿没有过错。
刘婷是在两人做游戏过程中,自己不小心摔倒受伤的,不应该赖到女儿头上。
更何况,滑一下、摔一脚就能摔成大腿骨折,这与她自身的身体素质也有关系。
徐倩家长声明说:刘婷住院时他们给的1000元只是向孩子表示慰问,给孩子买点营养品,并不代表承认是自己女儿的过错。
与此同时,学校也认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刘婷与徐倩课余时间做游戏的行为,学校是无法控制、无法监管的。
对于刘婷妈妈提出的当时地面上有积水、很滑,学校认为雨雪天地面有些湿滑是很正常的,但绝对没有积水。
最终,三方在律师的努力下坐到了一起。
律师分别做了双方家长的工作,告诉他们现在再去追究孩子摔倒的原因已经没有多大意义了,谁都无法确定刘婷到底是怎么摔倒的,甚至连两个孩子自己都说不清楚。
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尺寸:长2.98 宽1.4 焊框架分分秒秒珍惜生命,时时刻刻重视安全(上面横着的)安全是朵幸福花,大家浇灌美如画(两边竖着的)农耕教育特色学校,泗阳行知小学祝愿所有学生健康成长、幸福平安永相随!(最底下的)一、安全条例宣传:2006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条例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内容摘要:第二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一)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离开教育教学活动区域,学校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三)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进校或者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的;(四)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其监护人未书面告知学校,而学校又难以知道的;(五)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突发疾病,学校已经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的;(六)学生因自身原因或者相互之间的过错导致伤害或者死亡的;(七)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八)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或者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九)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当由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经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纪律,实施了按其年龄、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可能危及自身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的;(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已尽告诫、制止等义务,但学生拒不改正的;(三)明知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但未及时书面告知学校的;(四)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江苏省中小学生伤害发生现况调查及跌倒坠落伤干预方案
附件2武进区中小学生伤害发生现况调查及跌倒/坠落伤干预方案一、背景在世界大多数国家,意外伤害是儿童青少年致伤、致死、致残最主要的原因,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全球范围内约有半数儿童的死亡是由于意外伤害所致。
全国疾病监测系统监测数据显示:在我国,意外伤害是0-14岁儿童死亡的首要原因,每年有超过50000名的儿童因伤害而死亡,死亡率为67.13/10万,占儿童总死亡的31.3%。
伤害造成的死亡只是冰山一脚,其背后是更多的由于意外伤害造成的受伤和致残,这给个人、家庭和社会造成巨大的负担和损失。
在各种意外伤害中,跌倒/坠落伤是引起儿童青少年非致命伤害和残疾的首要原因。
跌倒/坠落伤是指同一个水平面或者从一个水平面到另一个水平面的及其他未指明的跌倒或者坠落造成的伤害。
据估计,我国每年有超过2000名0-14岁的儿童因意外跌倒/坠落伤而离开了我们,而受伤和导致残疾的更是不计其数。
2003年,我国三城市儿童意外伤害状况调查结果显示:14岁以下儿童跌倒/坠落伤发生率在 5.7%,为各类伤害发生率的首位,其中,大多数伤害发生在学校和家中。
跌倒/坠落伤的发生不仅对儿童青少年身体有损害,还带来了缺课、心理阴影、经济负担等一系列遗留问题。
目前江苏省虽然在伤害的监测和干预方面开展了一些工作,但尚缺乏学生伤害发生情况、认知态度等基础数据,在儿童青少年跌倒/坠落伤这一重要的意外伤害方面也很少进行过干预和研究。
今年,武进区将建立网络直报方式的学生意外伤害实时监测系统,在监测开始之前,有必要对学生伤害的发生情况、认知态度、分布特征等基础情况进行摸底,为评价学生伤害监测系统提供依据。
同时,了解我区学生人群中跌倒/坠落伤发生现状,分析导致此类伤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和危险因素,建立工程学、环境、教育及康复等多种策略相结合的综合干预手段,最终降低学生跌倒/坠落伤发生率,为开展各种学生意外伤害干预提供借鉴。
二、目的1、了解我区中小学生伤害发生情况、认知态度及分布特征,为评价学生伤害监测系统提供依据。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2002年6月28日,教育部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作出了具体规范。
《办法》共分为:总则、事故与责任、事故处理程序、事故损害的赔偿、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以及附则等六章四十条。
该《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一、适用范围《办法》第一章第2条明确规定适用的范围:“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办法》第37~39条明确了学校和学生的含义。
学校,指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
学生,指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至于其他教育机构,如幼儿园、少年宫、培训机构等,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非全日制受教育者),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办法》第2条、第13条具体明确了事故的范围:(1)地理范围: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设施、生活设施内。
(2)时间范围: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
如:新疆克拉玛依大火,在礼堂演出失火,造成的重大人员伤亡,因是学校组织的活动,所以学校承担责任。
《办法》中还特别明确了学校不负责任的几种情况:(1)不包括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2)不包括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门卫作为学校的一个部门,门卫发现学生外出也视学校知情而未尽制止的义务,不属“自行”“擅自”的范畴,学校完全负责。
(3)不包括在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的。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办法》第8条提出了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分析的总原则,即按民法的精神,“学校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立。
xx学校进一步加强对特异体质、特殊疾病和心理异常学生的管理
xx学校进一步加强对特异体质、特殊疾病和心理异常学生的管理特异体质等排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南通市委关于加强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要求,为有效预防和减少中小学生、幼儿园小朋友人身伤害或其它事故,消除安全隐患,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切实保障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重申如下。
一、基本定义特异体质,是指体质状况不同于常人,例如对药物、食物、油漆、花粉过敏等。
通常分为:过敏体质,指有的人对药物反应高于一般人,其中一部分是由遗传因素所致,称为特异体质;另一部分是由免疫系统参与而形成的差异,称为变态反应。
特殊疾病,是指非危及生命的恶性病变。
包括心脏疾病、脑血管疾病、软骨病、哮喘、癫痫、结核病、肾病、肿瘤、血液系统疾病等。
心理异常,是在大脑生理生化功能障碍和人与客观现实关系失调的基础上产生的对客观现实的歪曲的反映。
包括抑郁、多疑、焦虑等。
二、有关法规1.《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条例》第十四条对监护人书面告知以及学校自行发现的有特异体质或者疾病不适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给予必要的照顾,对不适宜在校的学生,建议其请假或者休学;第十七条学校应当主动向新入学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了解其身体健康情况。
有特异体质或者特殊疾病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学校,并向学校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与疾病有关的书面材料;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告知的,可以委托他人告知。
涉及学生隐私的,学校应当保密。
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
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校方责任险-保卫处
前案例简介
●2010年10月26日下午,我校2010级学生马**(男,初一 年级,13岁)在本班体育课上,当临近下课老师在带领同 学做放松运动时,该生擅自做了后滚翻,摔伤臀部。
●2010年10月27日(即事发第二天)早上,马**家长发现 其情况较为严重,于当天上午送至附二院后转儿童医院治 疗,在其后的治疗中,共经历了两次住院手术医治。但在 2012年3月24日,马**赴儿童医院进行复诊时,医院出具诊 断书:左股骨颈骨折术后,左股骨头坏死,问题比较严重。
前案例简介
●学校将法院判决书及相关材料(医疗发票、出院小结、 用药清单等)交与“校方责任险”承保公司——中国人民 保险公司(PICC),并由保险公司审核后该给予了全部赔 偿。
体悟反思
●该事件是一起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发生的意外受伤事件。 因涉及到: (1)体育课期间,体育教师是否尽到安全教育责任。 (2)意外伤害事件发生后,学校是否尽到救助义务。 (3)已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及可能的后续不确定医疗 费用等问题,造成了家长与学校、教师之间的纠纷,如 果处理不好,会严重干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
前案例简介
●2012年8月16日,法院在学校(局政策法规处领导参加) 再次对此事和家长 进行沟通协商,由于双方分歧仍较大, 调解未果。
●2013年5月9日,姑苏区法院对该案开庭审理,听取了双 方就此案的陈述,在经过1个月的法院调查后,2013年6月4 日,姑苏区法院对该案开庭宣判(局政策法规处、保卫处 全程旁听)。
(二)反思
●3.要加强重点学科和部门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和检查。
(4)对相关人员,如体育教师、安全保卫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班主 任乃至校级领导等进行安全条例、法规、案例的学习,提高学校相关 人员的安全管理的素养和意识。
江苏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保险解读
江苏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保险解读[日期:2010-12-30] 来源:徐州工程学院保卫处作者:保卫处[字体:大中小]2007年江苏省在全国率先改革,为全省所有中小学校统一购买学生人身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在全国开创政府出资为学校投保的先例。
记者昨日从“江苏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险保险合同签字仪式”上了解到好消息,从本学期起,投保范围从中小学生推广到大学生和在园幼儿,全省有1300多万名学生可享受此免费保险项目。
政策解读1300多万名在校生全部“上保险”据了解,江苏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保险是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校方责任险的延续。
大学生幼儿纳入投保范围2007年,江苏省政府根据《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专门安排了3000万元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校方责任险专项经费,为全省1000万名中小学生统一买单投保。
此项保险自2007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在全省实施两年。
江苏省教育厅沈健厅长表示,全省范围内176.74万在校大学生、193.22万名在园幼儿,全部由省财政统一买单投保,保险赔款限额为每个学生30万元。
加上之前已经实施的全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校方责任险制度,我省1300多万在校大中小学生和在园幼儿全部纳入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保险范围。
据沈厅长介绍,此项保险经省政府采购中心统一招标采购,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为首席保险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共同中标承保。
昨天,省教育厅与三家保险公司正式签订江苏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险保险合同。
该合同实施时间为2010年2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
每生最高赔付30万元省教育厅安全保卫处魏赞荣副处长解释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校方责任险只适用于学生在校期间,寒暑假不包括在内。
当然学生在节假日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除外,例如春游。
投保费用由政府买单,每年购买一次,投保时间从当年9月1日,到次年8月31日,每名学生投保费用3元,保险赔款限额为每个学生30万元。
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第三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协商与调解第三节应急处置第四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依法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以外的活动、区域和设施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应当坚持安全优先、多方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合理、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水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依法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与学校、有关部门共同维护学校及周边地区安全,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学生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的报道应当客观、公正。
第五条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制度。
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指导、协调设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评。
关于学生意外伤害事件的归责、处理与防范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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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和实际效果来看,教育法》 《 却是以“ 权利” 的形式确定 了学校所具有 的组织教育教学权, 招生权, 对学生的管理权聘任教师及对其进行的
内外各项活动中, 发生 的学生遭受人身损害 的意外事件。 根据投资主 的特殊社会责任角度和 日常事务的复杂性和特殊性 , 在对待学校与学
体与资金来源的不同, 这里提及的学校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公立
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上笔者主张不宜将其简单定性为“ 特别权力关
学校, 另一类是私立学校 前者的举办者 是国家 , 国家作为单一投 系 或“ 是 契约关系” 也不宜将其视 为“ , 行政法律关系” 也就是说不宜 , 资主体 , 利用国有资产依法设立 的, 显而 易见, 该类学校投资主体中不 统一 或 笼 统 地 予 以 定位 或 定 性 , 而应 该 综 合 各种 因 素 , 对 二 者之 间 针
对此江苏省苏州市人大常委会于2004年8月20日颁布于2005年1月1日施行的苏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处理条例以及此后由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提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理草案中的内容精神均就在诉讼案件中学校是否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只眈由人民法院依据民事法律责任的认定不取决于学校的行为是否属于处理办法排除责任的规定而取决于学校行为是否有民事法律规定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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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处理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中小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或者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中小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以下简称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
第五条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及时。
第二章伤害事故的预防第六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和伤害事故预防的工作制度,监督学校落实预防伤害事故的措施。
第七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的食品和饮用水的卫生状况以及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学校改进卫生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维护学校治安秩序,打击危害校园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校内治安、消防工作。
工商、文化、规划、建设、质量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地方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及其他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
第九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不同年龄的学生的认知能力、身心特点、民事行为能力,经常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自我保护和自救知识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二)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和伤害事故预防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和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措施;(三)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本市教学要求开展体育、实验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组织学生参加与其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的劳动、实习、考察、社会实践和其他集体活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四)提供、推荐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以及其他与学生的学习、生活有关的物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地方的安全、卫生标准;(五)加强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应当停止使用,及时采取防护、警示措施并予以维修或者更换;(六)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备,保持安全通道畅通,对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加强管理;(七)加强交通安全教育与管理,学校安排学生乘坐的交通工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驾驶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八)对患有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及辅助工作的疾病的教职员,不得安排其担任相应的工作;(九)加强学校门卫管理和学生住宿区的安全保卫工作;(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评介
龙源期刊网 《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评介作者:李小红来源:《早期教育(教师版)》2007年第05期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安全问题,一直困扰着学校、家庭和社会。
学校作为专门的教育机构为了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必然会组织各类教学活动,其中的一些不可避免会有危险性。
然而,当危险成为伤害事实,家长又会提出索赔要求,有的要求非常不合理。
为了缓解这种矛盾,给学校的管理、法院的审判提供依据,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6年11月30日通过了《江苏省中小学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45条规定:幼儿园中的儿童以及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中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条例》的结构《条例》共7章46条,第1章为总则,第2章为伤害事故的预防,第3章为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第4章为伤害事故的处理,第5章为伤害事故的损害赔偿,第6章为法律责任,第7章为附则。
《条例》的亮点一是突出了“预防为主”的理念,《条例》第2章用14条对各方主体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中的职责进行了非常细致的规定,明确了学校预防职责,注重加强校园内外的安全保障,规范了政府职责。
二是“鞭子不再光打学校”,《条例》第3条规定: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对教育机构的风险进行了合理分化,即国家、学校、监护人等应共同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风险。
三是伤害事故校方责任险,政府“埋单”《条例》第37条规定:政府应当组织学校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保险费用由省财政统筹支付。
四是调整范围弹性、科学。
《条例》通过附则弹性地规定其他未成年人教育机构中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可以参照《条例》执行,使未成年人的权利等到了全面有效的保护。
依《条例》相关规定,对幼儿园工作的建议。
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现行的《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于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6年11月30日通过,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06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处理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以下简称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学校应当依法履行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义务配合学校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根据自身的认知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五条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合理、及时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第二章伤害事故的预防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教育、公安、文化、体育、卫生、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建设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部署、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指导学校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有关应急预案和学生伤害事故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2024年修订)
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31•【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9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障,未成年人保护正文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9号《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7月3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7月31日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2017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4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教育第三章干预与矫治第四章预防重新犯罪第五章支持与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依法矫治,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
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遵循未成年人成长规律,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
第四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党委领导、政府组织下,实行综合治理。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学校、家庭等应当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消除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消极因素,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二)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三)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四)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财政保障,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五)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六)其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实施在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实施在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3.12.25•【字号】苏教保[2013]9号•【施行日期】2013.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实施在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教保〔2013〕9号)各市、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教育和体育局),各直属(代管)学校:根据《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和《苏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规定,按照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经市政府同意,现从2013-2014学年度开始,在市直属学校范围内,实施在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目的和意义进一步保障未成学生及其家庭的合法权益;有效处理和防范在校学生意外人身伤害事故;填补无责伤害事故赔偿空白并提供相应的风险补偿保障;缓解因救治、赔偿责任等引起的矛盾纠纷;切实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教育教学秩序。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市教育局各直属(含代管、民办)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以及五年制高职前三年在校在籍学生。
三、保险费和保险期间保险费为每名学生每年5元。
试点工作期间,由学校按照投保期初在籍学生数计算总保费统一缴纳。
保险期间以学年度为单位。
自2013-2014学年度(2013年9月1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止)起,每年9月1日零时至次年8月31日24时。
四、赔偿范围及标准赔偿范围主要是针对校(园)方责任险覆盖不到的在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赔偿涉及校园责任险的,如果明确校园方有责任的,在校园方责任险项下赔付;如果校园方无责任的,在本保险项下赔付;如果不能明确责任的或不能明确责任部分,由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保险期间内,在校园内或由学校统一组织的校外活动(包括夏令营、冬令营和其他各类社会实践活动等)以及上下学乘坐校车导致参保学生的人身意外伤害及意外伤害引起的医疗费用,每名学生在8万元以内,承保公司予以补偿。
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5号《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6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06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处理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以下简称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学校应当依法履行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义务配合学校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根据自身的认知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五条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合理、及时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第二章伤害事故的预防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教育、公安、文化、体育、卫生、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建设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部署、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指导学校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有关应急预案和学生伤害事故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学校】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习报告
【关键字】学校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习报告篇一:中小学生人身伤害预防与处理学习心得体会近几年来,中小学生伤亡事故发生之频繁,数目之大,实在令人感到触目惊心。
据有关材料统计,每年我们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人数都在一万人以上,平均每天因游泳、食物中毒、交通事故、他杀、自杀而死亡的中小学生人数达40余人,相当于每天有一个班的学生消失。
据统计而这些意外危险主要集中在六个方面:一是作为学习实施但安全措施不完备的建筑带来的意外伤害;二是楼道、通道等容易发生拥堵压的场所造成的伤害;三是校外人意外伤害,如交通事故、溺水等等;四是火灾、爆炸、食物中毒等引起的意外伤害;五是校外不法分子的侵害,如殴打、杀人、强奸等刑事案件;六是文体活动中的意外伤害。
吴杏妹主任在引领全体班主任学习《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理》时强调:安全教育是我们时时处处都应考虑的问题,并应提到一个高度来重视它,要与当前学校开展的生命教育紧密联系,使学校、家庭和社会应组成一个强大的安全网络体系,同时指出学校是育人的摇篮,作为班主任应承担起教育和管理学生的健康和安全的责任。
学校在强调教学质量的同时,不可忽视对学生的安全教育。
学生无论是上学、放学、课内、课外、校内、校外随时随地都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学校和家长双向配合才能真正减少事故的发生。
只有形成家庭、学校和社会安全教育共同体的局面,才能促进中小学健康成长,才能使家庭幸福、学校平安和社会和谐。
一片冰心在玉壶——学习《苏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心得体会江苏省昆山第一职业高级中学校长吴建军昆山市教育局决定把今年定为“师德师风教育年”,广泛开展师德师风教育活动是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八荣八耻”重要论述的具体实践。
我们要牢固树立“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观念,把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努力规范育人环境,严格执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执教,依法治校,贯穿于学校教育的全过程,努力形成全员育人、全方位育人、全过程育人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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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7年3月1日起,酝酿已久的《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下称条例)将正式实施。
3月1日起,《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实施。
这意味着,从本学期开始,我省中小学生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有了新的更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来裁决。
省人大法制委有关人士说,这个条例调整的对象除了中小学生,幼儿园中的儿童以及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中的中小学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也可以参照这个条例执行。
条例突出“预防为主”,把防范伤害事故的发生作为重点,明确家长、学校以及教育、公安、交通、卫生、国土、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环保、文化、工商、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等10多个部门的职责做了具体规定。
此外,针对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上学放学的安全保护,接送学生车辆、船舶的安全管理等社会关注的问题,都做出了具体、可操作的规范。
考虑到军训中学生伤害事故时有发生,而目前还缺乏统一规范,因此规定教育部门应制定军训安全事故预防制度。
以往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困扰学校最大的难题是赔偿金的来源。
对此,条例通过设立校方责任保险制度,找到了一条解决的出路,消除学校的后顾之忧。
据了解,全省近1100万中小学生都要强制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险,保险费无论是公办还是民办学校,都由政府买单。
同时规定,当公办学校依法应承担的赔偿金大于校方责任险的赔偿金额时,这个差额学校承担有困难的,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从3月1日起,我省颁布的《中小学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开始正式实施。
对此,教育专家表示,学校和家长在《条例》实施后,需“吃透”条例精神,这对于预防和处理校园伤害事故将有很大的帮助。
学生小玉(化名)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家长没有提前告知学校,体育老师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安排小玉参加体育锻炼,诱发小玉的心脏病,引起讼诉。
据市教育局法规处负责人介绍,3月1日后,这样的事情将不会出现。
《条例》对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特别是明确规定九种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的,学校可免除责任。
例如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离开教育教学活动区域,学校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监护人未书面告知学校,而学校又难以知道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清晰地界定校园伤害事故的责任人,减少矛盾处理时的纠纷是《条例》出台的一大亮点。
除此之外,《条例》的另一大亮点是,从《条例》实施开始,所有的中小学生将会强制参加校园伤害保险,所产生的费用由政府来支付,这将大大减轻学校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负担。
一位校长告诉记者,《条例》清晰地明确了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的责任,这就可以缓解在事故发生后校方和家长之间的矛盾纠纷,让学校及时预防和处理好校园安全隐患。
同时,学校还需对学生、家长就《条例》内容进行宣讲,让他们也能清楚地了解到《条例》的内容。
而家长在《条例》颁布后,也需改变原先对校园安全事故处理的误区,明晰自己的责任,对学校无法承担的学生安全工作进行预防,减少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
学生被校外人打伤学校能否免责条例规定因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有未尽职责范围内义务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增大了学校对学生的保护范围。
条例规定了学校承担责任的原则和条件,加大了对学生的保护,规定了两种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情形。
解读:条例明确了学校对学生不承担监护责任而是管理、教育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
例如,学校保安对外来人员进入学校不管不问,造成学生被校外人员打伤,如果校外人员无力赔偿学生损失,学校就要承担补充责任,赔偿学生的损失。
同时,条例还规定实习单位或者向学校、学生提供设施设备、场地、食品以及其他物品和服务的经营者因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该条例实际上增大了学校对学生的保护范围。
未告知特殊疾病学生发生意外家长担责条例规定监护人明知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要及时书面告知学校,如果监护人没有及时书面告知,那么因此发生的伤害由监护人自行承担。
条例规定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监护人负责。
解读:明确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预防保护职责范围。
例如,学生黄某患有先天性心脏疾病,不适于剧烈体育运动,但监护人没有书面告知学校,在体育课时,体育老师要求学生进行1000米长跑,黄某跑不动要求休息没有得到老师允许,黄某勉强继续跑步结果疾病发作住院。
对这种后果的发生,黄某的监护人就要自行承担责任,学校无责。
军训受伤校方难免责条例第十二到十八条规定了学校负有管理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生活等设施的责任。
学校举办者和学校不得将操场等教学场地用于停放校外机动车辆,将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设备用于其他用途的,不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危害学生人身安全。
解读:此外,条例专门规定了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学生军事训练规范和安全事故预防制度,明确训练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责任。
也就是说,今后学生在军训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也可能承担责任。
同时,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学校附近设立学校标志,并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置车辆禁停、警示、限速等标志标线,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如果公安机关没有履行上述职责,学生因此发生了交通安全事故受到伤害,相关部门就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建立了校方强制责任险制度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政府应当组织学校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保险费用由省财政统筹支付。
当政府举办的学校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大于校方责任保险的赔偿金额时,其差额学校承担有困难的,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解读:建立校方责任险制度,既有助于受伤害学生能及时受偿,又减轻了学校的风险,使学校能集中精力搞好教育教学工作,避免了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后,因校方无力赔偿,造成学生无法获得赔偿的尴尬局面。
发生伤害事故学校要及时上报条例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在4小时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在2小时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学校及其教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二)由于学校及其教职员工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三)缓报、瞒报或者谎报学生伤害事故的;(四)妨碍学生伤害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五)在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鼓励学校办理校方责任险(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原则要求)条例明确了学生受到伤害,学校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责任以及学校无责任的情形。
条例规定,因学校教职员工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责任的教职员工追偿。
为学生学习和生活提供有关物品与服务的单位、个人,因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提供物品与服务的单位、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已先行赔付的,可以向提供物品与服务的单位、个人追偿。
条例鼓励学校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险。
处理事故不能影响正常教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一)当事人双方协商;(二)当事人双方自愿,可以书面申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三)协商、调解不成的或者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可以提起诉讼;(四)直接提起诉讼。
受伤害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参加伤害事故处理的其他人在处理过程中,不得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他人员侮辱、殴打教职员工、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制止,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往往涉及到学校与学生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问题。
对此,公众看法不一。
新的《条例(草案)》规定:“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并有义务配合学校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
”参与立法的有关专家认为,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家长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和保护是基于亲权产生的一种监护职责,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是基于教育活动而产生的教育法律关系。
由此为事故预防与处理责任认定提供了基础。
首次确立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学生“出了事”,究竟谁负责?新修改的《条例(草案)》确定学生伤害事故归责原则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兼公平责任原则。
这也是我国民事法律中认定侵权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
由此规定:在校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学校根据其管理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与事故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等。
“学生出事、学校免责”有新说法为保障学生伤害事故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原《条例(送审稿)》对学校作了10种情形的“免责”规定。
公众对此争论最多。
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对此进行了细化,明确了立法的几个新的意向:对学校作了免责规定,其前提是学校无过错;学生自己选择交通工具或者徒步上学、放学、离校、返校“出了事”,学校可免责,但学校校车接送或者通过学校组织、安排的其他交通方式上下学的除外;在放学、放假后学生自行滞留学校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才能免责;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推定,学校开设的体育等课程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而且在硬件安全和制度管理上并无不当,学校不应当承担责任。
否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教育行政部门如何抓好《条例》贯彻?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我认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重点履行好8项职责。
一是部署。
全面部署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这里的“部署”工作具有一定的宏观性、抽象性,教育行政部门要善于做实、做细。
如,要制订本地区学校安全工作计划,成立组织机构,落实专人(专职部门)负责;要深入调研学校安全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办法;要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集中学习,举办专题讲座,开展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形成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等。
总之,和下面7项职责相比,“部署”是一项原则性的职责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要善于积极作为。
二是指导。
指导各中小学校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学生安全教育制度、校车使用管理制度、门卫保安制度、住宿学生生活管理制度、校方责任保险制度、危险品管理制度、应急制度、军训制度等。
特别要强调的是,教育行政部门在指导学校建立军训制度的同时,也要“以身作则”,制订本地区学生军训规范和安全事故预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