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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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的通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江府[2010]26号

【发布部门】江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0.09

【实施日期】2010.1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府[2010]2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七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江门海事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九日

江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公路渡口管理规定》、《广东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市行政区域内设置的渡口、渡船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含渡工)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渡口是指设置在江、河、湖泊、水库及沿海岛屿,专供渡运人、货、车的场所和设施,包括渡运所需场地、码头及为渡运服务的其它设施。渡口包括乡镇渡口、城市渡口、公路渡口和专用渡口。

公路渡口及专用渡口有其它法律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落实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航线、定客额的“五定”制度,保障渡运安全、畅通、有序。

第五条渡口渡船的日常管理、维修保养以及更新改造费用实行“以渡养渡”原则,由经营人负责。对义渡、半义渡和经营确实有困难的渡口渡船,所属市(区)、镇政府

(街道办)应当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以维持渡口渡船的正常渡运。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江门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加强领导,监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并纳入对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年度考核;组织全市范围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活动;制定渡口渡船重、特大险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重、特大险情(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督促各市(区)政府、各职能部门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

第七条交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具体职责:

(一)指导渡口安全管理,协助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完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和渡口渡船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和建桥撤渡规划,结合公路水路发展规划,大力推进撤渡建桥工程,组织协调对需要保留的渡口、渡船进行更新改造,改善渡运条件;

(三)在危险天气、洪水期间和重大节日或重大水上活动渡运高峰期,加强对渡口的监督检查,督促镇(街道)、村(居)和经营人加强安全管理,防止渡船超载和冒险航行;遇有旅客滞留渡口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疏导旅客;

(四)协同有关部门加强渡口渡船的日常安全检查、季节性的安全大检查,消除渡运安全隐患。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相关责任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第八条各级海事管理部门对所辖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具体职责:

(一)对辖区渡口设置、迁移和撤销提出意见;

(二)依据船舶检验法规规范对辖区渡船进行检验、发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对渡船进行登记发证;

(四)依据有关规定,做好渡船船员的考试、发证工作;

(五)建立、健全、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加强对渡船、船员和渡口水域的现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渡船违法违章行为,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整改,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渡船安全隐患,维护通航环境和航行秩序;

(六)按有关预案的规定,做好渡口渡船险情(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渡船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在危险天气、洪水期间和重大节假日或者重大水上活动渡运高峰期,应派出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对重点渡口水域的渡运情况进行监管,避免渡船冒险航行;

(八)参与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部门组织开展的渡口渡船安全大检查、安全宣传、应急演习等专项活动。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职责:

(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

(二)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渡口渡船安全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检查督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

(三)在危险天气、洪水期间和重大节假日或重大水上活动等渡运繁忙时间,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维护渡运秩序;

(四)负责渡口渡船重大安全隐患的确认、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五)参与渡口渡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条渔业管理部门职责:

(一)完善渔船(含从事渔获物运输的渔船和观光休闲渔船)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渔船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防止渔船载客渡运;

(二)加强对渔船在渡船航行水域进行捕捞作业、设置固定渔网渔具等碍航行为的治理。

第十一条航道部门职责:

(一)对渡口水域的公共航道进行管理和养护,按职责及时清除公共航道内的碍航物,保障渡口公共航道安全畅通;

(二)根据渡口水域公共航道的情况按规定设置和养护助航标志,保障助航标志效能正常。

第十二条水务部门职责:

负责规范河道采砂行为,加强对渡船航行水域的采砂碍航行为的治理。

第十三条公安部门职责:

负责渡口渡船的治安管理,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必要时协助维护渡运秩序。

第十四条各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和协调镇政府(街道办)和有关部门履行相关职责。具体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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