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改革的借鉴与启示
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署及其启示
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署及其启示摘要: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美国实施了大量的金融改革措施,其中最令人瞩目的是《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中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署的设立。
本文试图对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署的设立背景、目的宗旨和具体职能进行介绍,以期对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提出建议。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保护署金融监管金融教育美国作为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地,在危机爆发后迅速进行金融改革。
2009年美国启动了金融改革计划,除了强调金融监管外,将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金融改革的出发点,并成立了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署,赋予该机构一定的规则制定权、监管权和执行权来保证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公正、透明、高效的交易环境,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和稳定。
一、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署成立的背景从1863年开始,美国就陆陆续续颁布法律来实现对金融机构的监控和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例如1863年《国民通货法》加强对银行的合规性监管,1913年《联邦储备法》以及1934 年《证券交易法》、1939年《信托合作法》以及2010年《信用卡改革法》,美国从存款储蓄、证券交易、信用卡使用规范以及信托等金融业务范围针对具体金融实践中的问题分别作了详细的规定,以期实现对金融消费者的更好保护。
从这一点来讲,美国的金融消费者的立法保护是相对完善的,是立法保护金融消费者是先行者。
但2008年的爆发的金融危机不仅缘起于美国,而且也对美国的金融行业造成了很大的打击。
究其原因,一方面大量出现的金融创新产品游离于监管的范围之外,一味享受金融创新产品带来的经济的泡沫增长,忽略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另一方面,美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的不合理,造成大量金融监管漏洞和空白。
危机之前,美国金融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由美联储、证券交易委员会、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国民信贷公会管理局、储贷监理所、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等众多监管机构共同实施。
各监管机构之间难以实现协调统一。
2010年美国由奥巴马签署的《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决定成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来专门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
美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另外 , 在美 国最 有影 响力 的 民间消 费者权 益保护 组织 当属美 消 费者 金融保 护局将进 行公 平借贷 监督 , 拥有 检查所 有抵押 贷款 构 ;
相 关业 务并对其 实施 监管 的权力 , 大型 非银行 金融机 构及 资产规 国消 费者 利益 委 员会 。美 国消 费者利 益委 员会 与பைடு நூலகம் 国消 费者联
2 0 1 3・1 (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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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制 园地
美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李媛媛
摘 要 2 0 1 0年 7月 2 1日美国出台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专门保护, 本文对美国金融改革法案 中对金融
消费者保护的内容 , 金融危机和美国消费者保护制度的保护背景和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原 因进行分析 , 结合我国的金融业 现状, 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立法、 执法和组织保护以及司法保护现状进行分析, 寻找我国同美国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相 似点和不同点, 最后得出启示, 对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 金融危机 金融改革 金 融消费者 消费者保护
中图分 类号 : D 9 1 2 . 2 9 美 国金 融改 革
一
、
( 一) 法案对金 融 消 费者 保护 的 内容
2 0 1 0 年 7月 2 1日美 国出 台了金 融监 管改 革法 案 , 即《 多德 弗 兰克 华尔 街改 革与 消 费者 保护 法案 》 , 将金 融立 法 的 目的不 仅
护 使其 免 受金 融欺骗 与 掠夺 。该 法案 规 定在美 联储 下设 立专 门 度, 对商 品或服 务 的信 息披露 、 商 品或服 务 的价格 、 消费安全 、 消 的消 费者金 融保 护局 , 确 保消 费者 能够 得 到关于 抵押 贷款 、 信 用 费平等 和商 业 行为 正当性 等方 面均有 专 门法予 以规 定 。 卡 和其 他金 融产 品 的准确信 息 , 杜 绝 隐藏 费用 、 掠 夺性 条款 和欺 美 国消 费者权 益保护 机构众 多 , 其 中最重要 的行政机 构 当属
美国的消费者保护政策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美国的消费者保护政策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消费者在与商家的交易中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
为了消除交易中不利地位可能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维护交易的自由与公平,各国政府特别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制定了许多有关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律,美国是其中制定相关法律比较全面、严格的国家。
美国是世界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思想萌发最早、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及实践最为完备的国家。
对其消费者保护政策的探析,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进一步完善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的消费者保护政策(一)立法美国的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建立较早且比较完善。
从20世纪初开始,经过60年代高涨的消费者运动的推动,美国已形成了成文法与判例法并重,联邦立法与州立法相结合,综合运用民事、刑事、行政法律手段,覆盖所有消费领域的相当发达的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
美国没有消费者保护基本法,而是由众多单项的成文法和长期积累的大量判例构成了消费者保护立法体系。
美国先后制定的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律主要有:《联邦食品和药品法》(1906)、《肉类检验法》(1906)、《全国交通和机动车辆安全法》(1966)、《儿童保护法》(1966)、《联邦香烟标签和广告法》(1967)、《玩具安全法》(1969)、《消费产品安全法》(1972)等。
到目前为止,美国已有20余部有关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律。
这些法律构成了美国保护消费者利益政策的核心。
(二)执行机构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的特点是层级明确,系统完备,可分国家、地方、民间及私营四个层次。
1.国家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1)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FTC),它是美国联邦政府中历史最悠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设立这个机构的初衷是行使国家反托拉斯法,其主要作用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垄断。
现在,FTC仍然会同司法部行使反托拉斯法的职责,FTC 的工作还包括禁止绝大多数商业欺骗活动,尤其是欺骗性广告,其属下的反欺诈活动局专门检查报刊、电台、电视台上的广告并有权立即强制取缔该局认为是虚假的或是有错误导向的广告,如所有的香烟广告中必须使用“吸烟危害健康”的警语就是FTC规定的。
试论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及对我国的启示3200字
试论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及对我国的启示3200字摘要:美国次贷危机引发了全球性金融危机,暴露了美国既往监管体系的缺陷,使其对金融监管理念和体系进行了深刻的反思。
本文在深入分析美国当前监管模式及其矛盾的基础上,探讨了本次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以期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防止金融风险。
关键词:金融监管双重多头金融创新金融风险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了一场全球性的金融海啸,导火线在金融市场发达、金融体系相对完善的美国,这不得不引起人们深刻的反思。
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最终的金融改革法案《多德--弗兰克华尔街和消费者保护法案》,使之成为"大萧条"之后最为严厉的一次金融监管改革。
本文试图对新法案的特点进行分析,以便对我国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加快国际化发展进程给出建设性意见。
一、美国既往金融监管模式及其面临的矛盾20世纪30年代以前,美国政府并没有对金融业的经营范围作过多的干预,整个金融业还不存在人为的分与合的划分。
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金融业先后从其他行业中分离出来,随后因为经济的发展和知识的积累,美国最终选择了更具竞争优势的混业经营。
《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实施标志着商业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经营格局的终结,自此美国迅速转向混业经营。
(一)美国"双重多头"金融监管体制美国自上世纪七十年代的金融监管改革以来,采用了典型的双重多头的混业监管体系。
"双重"是指联邦和各州均有金融监管的权力,而"多头"是指在一个国家有多个履行金融监管职能的机构,即多个监管主体。
美国主要的监管主体主要包括联邦储备体系,货币监理署、证券交易委员会、联储和联邦储蓄保险公司等。
以上各个监管主体分别对各类金融机构实施专业的交叉监督,而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主要由美国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执行。
"双重多头"的金融体制符合美国联邦制度高度分权的要求,突出了监管重点,发挥了专业化分工的优势,具体实施上能迅速到位和落实责任,因各个部门之间的权利制衡而表现出相互监督,从而也间接提高了监管效率,充分显示了竞争优势,可避免监管机构权利因过度集中而降低监管效力。
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启示与借鉴
《上海金融》2009年第12期收稿日期:2009-09-12作者简介:饶波(1972-),女,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博士研究生;郑联盛(1978-),男,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研究生。
饶波1,郑联盛2(1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陕西西安710061;2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100836)不管是从理论层面还是从实际层面出发,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是金融稳定的基础保障之一。
在更广泛的意义上,金融监管具有保护消费者权益、维系金融市场公平与透明、监控金融机构的安全与稳健以及确保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等四个目标。
在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和蔓延过程中,美国金融监管当局没有有效发挥风险防范职能,尤其是抵御系统性风险。
在经历了大萧条以来最为严重的危机之后,亡羊补牢成为美国和国际社会的一个广泛共识,加强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设随之成为美国的重要任务。
一、美国金融危机凸显金融监管体系的漏洞众所周知,美国实行的是以美联储为中心的伞形双层多头监管模式。
“伞形”是指以中央银行为中心、各专业金融监管机构为旁支;“双层”分为联邦层和州政府层;“多头”是指美国联邦政府针对金融分业经营的需要设立了多个监管主体。
从次贷危机的发生和发展来看,伞形双层多头监管对金融风险的预警、揭示和防范并非完全有效。
美联储没有真正处于监管的中心,至少是没有发挥监管核心的作用。
总体而言,美国金融监管体系主要存在以下几个突出的问题。
一是现行监管体系无法跟上经济和金融体系的发展步伐。
美国当前的金融监管体系是基于70多年前的监管框架,已经无法适应以资本市场为主导的金融体系和混业经营的业务模式的监管要求。
对存款金融机构的监管制度绝大部分与20世纪30年代的制度相似,证券业和期货业的监管模式也是在70多年前就已基本确立。
二是缺乏统一监管者,无法防范系统性危机。
在已有的金融监管体系下,没有任何单一金融监管机构拥有监控市场系统性风险所必备的信息与权威,金融监金融监管50《上海金融》2009年第12期管部门之间在应对威胁金融市场稳定的重大问题时缺乏必要的协调机制,因此无法应对系统性风险或危机。
美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及启示
⑤
《 列宁全集( 第9 卷) 》 , 人民出版社 1 9 5 9年第一版 . 第4 4 8 页 。转引 自朱淑娣 、 万玲 : 《 全球化 与金融 消费者权益行 政法保护》 , 时事出版社
2 0 1 3年 第一 版 . 第4 7页 。
⑥ ⑦
【 德】 汉斯 - 沃尔夫、 奥托・ 巴霍夫、 罗尔夫・ 施托贝尔 : 《 行政法第一卷》 , 高家伟译 , 商务印书馆 2 0 0 2年版 , 第1 9 8 — 1 9 9页 。 所谓私法公法化是指公法对原本是私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予以控制 , 在一定程度上使之成为公法关系。 如公 司自治中的社会责任 、 消费者权
“ 贯彻新《 消法》 维权提 效 能” 征文
2 0 1 4 — 8
美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 度及启示 ①
上 海 市工商 局 复旦 大学 赵 字 可 黄 莉娜
摘 要: 在 我 国金 融 消 费者权 益保 护 领 域 , 工 商部 门以其 深入 基 层 的 机 构设 置 和人 员向私域 渗 透 , 出现 了
私法 的公 法化 现象 。 呼 是, 在金 融 消费这 一原 本 属于
私法 保 护 的领 域 , 缘 于 私法 救 济 的不力 , 公 法保 护 成
信心。 影 响 了市场 公平 竞争 、 平稳 运行 与健 康发 展 。 金 融 消 费者 权 益 系金 融 消 费者 因金 融 消 费行 为
益保护等均是此类现象高秦伟 。参见《 行政法中的公法与私法》 , 《 江苏社会科学) ) 2 0 0 7年第 2期 。
( 包 括潜 在 的金融 消 费行 为 ) 而 享有 的权 利 , 包括 金融 消 费安全 权 、 金融 消 费知情 权 、 金融 消费 自主选 择权 、
简论美国金融监管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新发展及对中国启示
简论美国金融监管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新发展及对中国启示[论文摘要]文章主要从美国建立有效的金融防范体系和加强对金融消费者保护两大方面进行论述,详细阐述建立金融系统防范体系建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加强场外交易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署,实行“沃尔克”原则,在此基础上阐述了此法案对中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借鉴和启示。
[论文关键词]金融消费者金融监管一、次贷危机前的美国金融改革美国金融改革体制对于同时代的其他国家来说都是较为完备、较为系统的。
这都是由于美国发达的金融市场和活跃的金融经济创新活动决定的。
在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前美国的金融改革有三个重要影响的阶段。
第一阶段是自由竞争阶段的金融改革。
20世纪30年代,针对美国经济的大萧条产生的一系列改革方案。
这一时期的主要改革法案包括1927年《麦克菲登法》以及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又称《1933银行法》)。
第二个阶段是宏观调控、全面管制经济阶段的金融改革。
是20世纪80年代,主要针对70年代末美国经济陷于滞涨而引发的为挽救储蓄业的金融改革。
70年代末80年代初美国商业银行出现困境,美国的储蓄行业崩盘,此阶段美国对于其经济一改30年代的自由竞争而是全面管制的阶段,应对处于行业的金融危机。
第三阶段是经济自由化阶段的金融改革。
20世纪90年代美国代金融市场再次出现问题,美国政府经过对80年代的改革经历进行总结出台新的根本的改革方案。
时至1999年,克林顿政府提交由1991年布什政府推出的监管改革绿皮书(Green Book),并经国会通过,形成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以下简称《法案》),废除了1933年制定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有关条款。
二、次贷危机后的美国金融改革美国最近的具有重要意义的金融体系改革发生在美国次贷危机之后。
此次法案主要内容集中在两大方面、六大内容。
两大方面是指从两个方面进行应对美国金融次贷危机,进行金融改革。
第一大方面是从金融系统建立金融监管机构的角度进行金融改革。
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局的实践经验及启示
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局的实践经验及启示作者:陈瑞来源:《金融经济·学术版》2014年第08期2008年金融危机后,金融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引起了人们的高度重视,美国随后成立了金融消费者保护局。
2014年4月9日,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局(CFPB)和美国货币监理署(OCC)宣布与美国第二大银行美国银行达成和解协议,美国银行由于误导消费者购买额外信用卡产品,以及非法对用户未曾收到过的信用卡监测和报告服务收费,将支付7.72亿美元罚款和退款。
CFPB自成立以来,主动出击、积极作为,在具体运作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经验,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对加强华尔街金融监管、强化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和提振美国经济起到了积极作用。
笔者以为,美银案例以及CFPB的实践经验对我国进一步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维护金融稳定乃至社会稳定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一、美银案例概况、CFPB成立背景及主要做法(一)美银案例概况CFPB称,2010-2012年间,美国银行向消费者推销了两种信用保护附加服务,该服务允许消费者在失去工作或面临其他经济困境时获得部分卡债减免,电话销售员通常会就这些产品进行误导性宣传;同时该行还在2000年-2011年期间违法向190万个账户收取信用检查和报告服务费,但并未提供服务。
对此,美国银行没有承认也没有否认违规操作,只是声称已在2011年12月停止销售身份信息防盗产品,在2012年8月停止上述支付保护产品,并已向大部分相关消费者退款。
最终,美国银行与CFPB和OCC达成和解,即美国银行向CFPB和OCC 分别支付2000万美元和2500万美元罚金,其余7.27亿美元退还给消费者。
美国银行最后还表示,其对消费者承诺的退款金额实际为7.38亿美元,要大于和解中达成的金额。
此次和解是美国金融监管机构在信用卡附加服务方面赢得的最大一宗和解案,CFPB在和解中要求的退款金额也为历史之最。
(二)CFPB成立的背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凸显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
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成立以来运作经验及启示
美 国监管机构 的量化宽松 ,给金融机构 留下 了大 长期 看 ,降低爆发严 重金融危机 的风险肯定 是有利于 多德一 弗兰 克 量的资金剩余 ,他们拿着 大笔 的钱 ,投往 衍生 品 、对 金融 稳定和经济 发展 的。因此 ,根据 《
有历史性意 义的实质行动 。短期看 ,限制 大银行 自营 交易 可能会对 美 国金融 机构 的国 际竞 争力 构成 打压 ,
则实 施在技术层 面还存在很 多疑问 。也就 是监管机构
能 否保证足够透 明度 ,是否有 能力及时发 现可能隐藏 但从长期看 ,其有助 于大幅降低发生 系统性危机 的风 自营交易 的新方 法 ,从而在 超乎寻常复杂 的银行交 易
险 ,而金融 稳定无论对 于金 融发展还是 实体经济发展 报 表 中发现 问题 。总 的来说 ,关注核心都 是银行有 多
都是重要保 障。 从获批 的细则来看 ,虽 然规定 了诸 多豁免 ,但较 大 的空问和能力 以做市及 对冲为幌子来做 自营交 易。 此 外 ,如果 “ 沃 尔克规 则 ”能够得 到持 久实 施 ,
之 《 多 德一 弗 兰 克法 案》 敲 定后 的版本 所作 妥 协 有 则 可能会带来华 尔街文化 的改变 ,即从风 险偏好型 文 限 。一 是将 规则实施期 限延长 ,由 2 0 1 4 年7 月推迟 至 化转 变为风 险规避型文化 。但 目前看来这 还是一个很
2 0 1 5 年7 月 ;二是 允许 银 行 实 体在 更 多 限制 的环 境 大的 问号 。毕竟眼下是一个 全球化 时代 ,金融业是 最
别 ,将 冲击市 场。
“ 沃 尔克规 则 ”在具 体实施 过程 中仍 有些 遗漏 问
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成 立以来运作经验及
浅论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对我国地启示与借鉴
浅论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摘要:自美国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美国在金融监管的方面存在的弊端日益显现,此次危机表现出了微观审慎监管对全面控制金融体系稳定运行存在的缺陷,还有各个金融监管机构相互竞争,所采取措施无法合理协调,面对紧急情况不能与时作出反响等问题。
我国的金融管理体制与美国的监管体系有一定的相似性,也存在较大弊端。
文章以金融危机为分界点,探讨了美国在金融监管制度方面的变革,并结合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进展阐述,提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深化改革的启示。
关键词:金融监管;美国经验;启示借鉴一、美国当前金融监管体系概述在经济危机出现以后,美国颁布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明确了分业经营这种体系在美国本地的法律基底,同时也为美国金融业分类监管模式确实立打下了坚实的根底,渐渐开始对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产生依靠、把中央银行作为中心、各个专业的金融监管机构作为个体而组成的监控体系,也就是双层多头金融监管体系,相对于以前的监管体系而言更加完善和细致。
在1999 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中混业经营再次回到了大众的视线之中,但是该法案并没有对金融分业监管体系进展系统的更改,未做到与其相适应。
而且监管的自主权掌握在各金融监管机构自己的手里,在各州或者联邦机构注册时能够更多的进展自主选择,与此同时也需要受到来自所注册机构的审查。
可是,在当时的情况下,金融监管机构所需的费用要由监管对象来进展预判和支付,也就是说监管机构要想获得更多的行动经费就需要增加监管对象,不断扩大监管规模。
而且在各种利益冲突下,监管机构很可能被利诱。
这种不完善的监管体使过度竞争在监管机构弥漫开来,为了占据市场,增多了和监管机构之间的联系,建立起了纽带关系,相互粘连,“柠檬市场〞的现象在监管机构之间扩散,优良的机构得不到机会,反而被制度不完善的机构抢占先机,监管力度整体下降,市场出现了各种风险。
二、美国的监管体制存在的弊端分析〔一〕多头监管,监管出现重复多头监管容易出现各监管区域重复,问题不断在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涌现,例如:本钱过度消耗、监管效率下降。
美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作者:李媛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3期摘要 2010年7月21日美国出台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专门保护,本文对美国金融改革法案中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内容,金融危机和美国消费者保护制度的保护背景和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原因进行分析,结合我国的金融业现状,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立法、执法和组织保护以及司法保护现状进行分析,寻找我国同美国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相似点和不同点,最后得出启示,对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改革金融消费者消费者保护作者简介:李媛媛,山西大学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
一、美国金融改革(一)法案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内容2010年7月21日美国出台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即《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将金融立法的目的不仅仅限于对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更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并且宣称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有史以来最健全的保护使其免受金融欺骗与掠夺。
该法案规定在美联储下设立专门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确保消费者能够得到关于抵押贷款、信用卡和其他金融产品的准确信息,杜绝隐藏费用、掠夺性条款和欺骗性的做法。
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作为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专门机构具有独立的人事任免,署长由总统提名任命,并由国会确认。
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将进行公平借贷监督,拥有检查所有抵押贷款相关业务并对其实施监管的权力,大型非银行金融机构及资产规模超过100亿美元的银行或者储蓄机构均将在其监管范围内。
此外,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将下设金融知识办公室加强对消费者的金融知识教育。
(二)金融消费者保护1.金融危机的原因美国金融改革法案是为应对金融危机而制定的,在此需要对金融危机发生的原因进行简要的分析。
所谓冰冻千尺非一日之寒,这场源自美国的金融风暴,波及范围广,影响程度深,其实質原因在于作为美国经济政策基础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这种治理思想对于20世纪80年代的经济滞涨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是一项特定的经济政策往往不能以不变应对经济形势的万变。
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国际经验借鉴及对我国的启示
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国际经验借鉴及对我国的启示金融消费者信心作为金融业发展的基石,其牢固与否直接决定着我国金融业改革的成败。
随着金融改革和发展的不断深化,国内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近年来,美国、欧盟、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建设,大力推动相关立法和监管体系建设,对于我国相关机制建设有着广泛的借鉴意义。
一、发达国家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建设情况(一)构建日益完善的法律法规框架体系美国:20世纪60年代后,出台了一系列以保护消费者权利为主旨的金融立法。
如《诚实信贷法》、《公平信贷报告法》、《信贷机会公平法》、《住宅贷款信息披露法》、《金融隐私权法》等。
1999 年《金融服务现代法》增加了大量关于隐私权、ATM服务、社区再投资、保险营销中的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条款。
金融危机爆发后,先后通过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法案》和《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
2010年6月25日,国会通过《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标志着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改革迈出重要步伐。
欧盟:2007年l1月,欧盟历史上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金融法规——《金融工具市场指令》(MiFID)正式生效,其旨在多个方面改善对客户的保护,其中包括增强市场透明度、出台更符合惯例的客户分类规则等。
就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而言,MiFID及其执行指令建构了保护金融消费者立法的主体框架。
英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最具代表性的国家,其《银行营运守则》已有百年历史,在规范银行业营运方式、促进银行与客户之间建立公开公平的关系、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2000年,英国通过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法》(FSMA)则第一次在法律条文中明确了金融监管目标,并将消费者保护列为金融监管的第一位目标。
英国金融服务管理署(FSA)作为英国金融市场的统一监管者,2006年10月出台了新的金融机构《业务原则》,确定了11条原则作为金融机构是否符合监管标准的依据,其中5条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
美国消费金融发展及对我国的借鉴研究
美国消费金融发展及对我国的借鉴研究【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美国消费金融的发展现状和监管体系,以及消费金融产品创新方面的经验。
通过对比我国消费金融市场的现状和挑战,分析了美国经验对我国消费金融发展的借鉴意义。
在提出了借鉴美国消费金融监管经验、产品创新以及对我国消费金融发展的启示。
通过对美国的经验进行研究和借鉴,我国消费金融市场将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可以更好地服务广大消费者,推动金融行业的创新和发展。
【关键词】美国消费金融, 借鉴研究, 现状, 监管体系, 产品创新, 我国发展,挑战, 借鉴经验, 启示1. 引言1.1 美国消费金融发展及对我国的借鉴研究美国消费金融市场发展迅速,已经形成了完善的金融生态系统,涵盖了信用卡、消费贷款、支付结算等多个方面。
其消费金融市场规模庞大,产品种类丰富,服务体系完善,为消费者提供了多样化的金融选择。
在消费金融监管方面,美国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监管体系,包括联邦储备系统、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等多个监管机构,保障了市场的稳定和透明。
美国消费金融市场还在不断推动产品创新,如通过技术创新提高金融服务效率,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金融需求。
我国消费金融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着信用信息不完善、金融服务滞后等问题。
消费金融市场的挑战主要体现在产品创新和监管方面,需要加强监管力度,促进市场规范发展。
借鉴美国消费金融监管经验和产品创新,我国可以加快消费金融市场的发展,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金融需求,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
2. 正文2.1 美国消费金融市场的现状美国消费金融市场的现状可以说是相当成熟和多元化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美国消费金融市场规模庞大,涵盖了信用卡、贷款、金融投资、保险等多个领域,为消费者提供了广泛的金融服务选择。
美国消费金融市场拥有发达的金融科技和创新能力。
金融科技公司如PayPal、Square等在移动支付、在线贷款等领域居于领先地位,为消费者提供了更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
美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借鉴与启示
1.二元结构的保 护 体 系 。一 是 联 邦 储 备 委 员 会 注 册 银行和未注册银行的监管者不同,消费者维权机构也不 同;二是在司法救济程序中,联邦法律和州法律同时适 用,但联邦法律逐渐取得主体地位,这与金融业的跨州发 展是分不开的。
收稿日期:2010-03-12 课题组组长:林宏山 课题组成员:白清松 孔雷霞(执笔)
39 福建金融
2010年第08期
金 融 FUJIAN FINANCE 实 务 学习与借鉴
费者对成员银行的投诉。其处理投诉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消费者已向银行提出诉求,但无法解决的才能向美 联储投诉。二是投诉范围排除以下两种 :法 规没有规 定 而银行有自己的制度和操作流程,银行可以与消费者协 商解决的;侵权无法协商解决,只能通过诉讼才能解决 的。三是建立消费者分析评估和报告系统,用于跟踪、评 估、处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进行进一步分析。
美国金融市场由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组成,行业 间发展模式和监管方式不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也不尽相同。究其原因:一是作为联邦制国家,美国法律 确认了各州对保险业拥有管理权,而证券业则由美国证 券交易委员 会 (SEC)负 责 监 管 ;二 是 美 国 银 行 体 系 由 国 民银行和州立银行双重银行体系构成,因此联邦法律和 州法律同时适用于银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但实践中联 邦法律居主导地位。本文介绍的美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 护重在体现银行业消费者保护方面,并注重对其特点和 发展趋势的反思,旨在供国内银行业学习借鉴。
3. 银 行 不 得 歧 视 消 费 者 和 消 费 者 的 公 平 交 易 权 。根 据《消费者信用 保 护 法 案 》 要 求 ,银 行 在 审 批 消 费 者 贷 款 申请时,不得有年龄、种族、肤色、宗教、民族本源、性别、 婚姻等方面的歧视。
美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改革的借鉴与启示
2011年第4期摘要:由于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立法缺位、诉讼制度存在缺陷等原因,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纠纷逐步增多,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金融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次贷危机暴露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监管缺陷,美国为此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作为金融监管改革的重点。
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相关做法,在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组织、完善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规范消费者信息披露等方面有所作为。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借鉴中图分类号:F83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540(2011)04-0045-0003美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改革的借鉴与启示黄锋(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长沙410005)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增长,居民可支配收入不断增加,消费金融越来越成为影响我国经济长期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和国家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与此同时,我国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纠纷也呈逐步增多的趋势,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金融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次贷危机后,美国政府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金融监管改革的重中之重,其改革方向、进程和内容值得我国参考和借鉴。
一、美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改革主要内容美国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比较完善,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就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如《诚实信贷法》、《公平信贷报告法》、《金融隐私权法》等,并将执行这些法律的职责指派给金融监管当局。
2006年以来由于美国的次贷危机暴露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监管缺陷,引起全球监管者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也促使美国政府大力推进金融监管改革,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2009年5月22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标志着进入“(美国)信用卡新纪元”的法案—《信用卡履责、责任和公开法》,该法案旨在通过禁止信用卡滥用行为,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由此拉开了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改革的序幕。
后危机时代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启示
后危机时代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启示一、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反思随着金融危机后曝露出美国监管体制的种种弊端,美国各界对金融监管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在此背景下美国《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改革法》)在美国各个利益阶层的博弈和世界各国的关注中最终得以通过。
虽然该法的实际实施效果尚有待进一步观察和评判,但作为金融危机后美国最为系统和全面的金融改革举措及上个世纪三十年代以来美国金融体系第一次大规模修正,该法案对现代金融体系的发展和监管模式的影响仍将十分深远,《金融监管改革法》是美国政府和国会对2008年爆发的金融危机全面反思的集中体现。
(一)从宏观层面分析。
从宏观层面分析美国金融监管改革首先要了解美国金融危机爆发的宏观原因。
其宏观原因主要是过多的无监管金融创新等引起的流动性旺盛导致产生资产泡沫从而引发的金融危机。
在后危机时代,针对金融危机爆发所显现的宏观层面的原因,美国金融监管法案制定了多项政策多管齐下以防范系统性风险。
例如该法案设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对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进行监管并对重要机构资本金要求顺周期,这也是美国第一次关注资产泡沫风险。
(二)从微观层面分析。
主要分析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对微观层面的漏洞如何弥补,其改革逻辑的微观层面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改革以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为导火索的引爆机制。
加强了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对误导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进行监管。
加强了对贷款方的要求,要求他们在做任何贷款之前对借款方的资质进行严格的审核。
加强了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
法案要求在美国证监会内新设评级机构监管部,以强化对评级机构的监管,提高评级的精确度和保证评级不受利益冲突的影响。
二是对于导致美国金融体系脆弱的传导机制方面的改革。
导致金融体系脆弱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某些金融机构特别巨大、特别重要,它的倒闭就可能导致整个体系跟着倒,雷曼兄弟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这次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对这样的问题也提出了对策。
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改革的最新动向及启示
118金融法苑主持人:李金泽FINANCIAL LAW FORUM梅明华 周德洋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改革的最新动向及启示New Trends of the 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Reform in U.S.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正式签署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以下简称《华尔街改革法》),并使其生效成为法律。
《华尔街改革法》主要从七大方面对美国金融体系进行了详细的规范,通过一系列详细的规定来切实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要求设立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并赋予其监督、检查和执行权等一系列权力,专门对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务的金融机构等服务实体进行监管,以对金融消费者提供更为全面的监管保护。
《华尔街改革法》关于消费者金融保护的主要内容设立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的基本情况。
《华尔街改革法》在美联储之下创设了一个新的联邦机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监管参保储蓄存款机构、金融公司、抵押贷款人以及一系列非传统的金融服务实体提供的金融商品或者服务。
虽然消费者金融保护署是美联储辖下的一个署,但是《华尔街改革法》明确禁止美联储干涉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的检查或执法行动、聘任及解聘雇员或高级官员、合并或重组等事务。
《华尔街改革法》还对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的组织结构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规定,消费者金融保护署设置主任和副主任职位。
其中,主任由参议院推荐和同意并经总统任命,全面负责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的工作,任期5年。
副主任由主任任命。
基于监管需要,主任可以聘请律师、监管分析师、经济学家、统计学家等作为雇员。
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的主要功能。
消费者金融保护署有权制定日常运作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政策措施。
其主要的功能集中在研究、社区事务、收集和追踪投诉等方面。
赋予消费者金融保护署一系列权力监督、检查和执行权。
《华尔街改革法》将原本分散于联邦银行监管机构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之间对消费者保护进行监管和执行的权力与能力统一到消费者金融保护署。
美国金融消费者立法对我国金融消费者立法的借鉴
美国金融消费者立法对我国金融消费者立法的借鉴美国金融消费者立法对我国金融消费者立法的借鉴一、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现状目前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基础是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8年颁布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以及随后由中国人民银行,保监会,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国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产品享有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取知识权,尊重权和监督权。
但这些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目标,在现有的“一行三会”中,至今没有一个部门专门负责消费者保护方面的事务。
我国的监管机构内部处理消费者投诉和解决纠纷的机制相对缺乏。
在证监会,目前仅有一套具有政治色彩的非透明信访制度,不是那种严格意义上的处理投诉,调查和纠纷的对应机制。
银监会侧重对银行金融机构的规范性,风险性进行监管,而对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还存在很大的认识不足,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在第三章监督管理职责中,没有条文涉及到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其他的监管法中也没有对保护银行消费者权益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论文网二、美国金融消费者立法保护的特点美国主要的消费者保护法主要包括:诚信借贷法,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用报告法,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信用结账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电子资金转账法,公平信用和贷记卡公开法,加速资金到位法,诚信储蓄法,消费者租赁法,房屋贷款人保护法,公平住房法,房地产过户程序法等法律。
美国信用管理行业主要的信用管理机构可分为银行系统的信用管理机构和非银行系统的信用管理机构两大类。
(一)银行系统的信用管理机构:1、联邦储备体系。
美国联邦储备体系成立于1976年。
消费者顾问委员会代表消费者、社区和金融服务业的利益。
其主要职责为:为仲裁委员会提供建议,便于其更好地履行《消费者信用保护法》中所规定的职责;为仲裁委员会提供金融服务领域纠纷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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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第4期摘要:由于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立法缺位、诉讼制度存在缺陷等原因,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纠纷逐步增多,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金融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次贷危机暴露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监管缺陷,美国为此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作为金融监管改革的重点。
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相关做法,在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组织、完善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规范消费者信息披露等方面有所作为。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借鉴中图分类号:F83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540(2011)04-0045-0003美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改革的借鉴与启示黄锋(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长沙410005)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增长,居民可支配收入不断增加,消费金融越来越成为影响我国经济长期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和国家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与此同时,我国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纠纷也呈逐步增多的趋势,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金融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次贷危机后,美国政府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金融监管改革的重中之重,其改革方向、进程和内容值得我国参考和借鉴。
一、美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改革主要内容美国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比较完善,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就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如《诚实信贷法》、《公平信贷报告法》、《金融隐私权法》等,并将执行这些法律的职责指派给金融监管当局。
2006年以来由于美国的次贷危机暴露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监管缺陷,引起全球监管者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也促使美国政府大力推进金融监管改革,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2009年5月22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标志着进入“(美国)信用卡新纪元”的法案—《信用卡履责、责任和公开法》,该法案旨在通过禁止信用卡滥用行为,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由此拉开了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改革的序幕。
同年6月18日,美国政府发布《金融规制改革———新基石:重建金融监管》,随后向国会递交“2009年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议案,获得众议院通过。
同年10月22日、12月11日,美国众议院先后表决通过《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法案》和《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标志着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改革迈出重要步伐。
2010年5月20日,美国参议院批准被美国媒体称为“大萧条”以来最为彻底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将消费者保护机构置于美联储监督之下,并赋予美联储监管非银行金融企业的新权限,美国金融监管体系面临全面重塑,并将对世界金融体系产生重大影响。
其改革内容主要包括:一是设立独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CFPA ),将目前分散在美联储、证券交易委员会、联邦贸易委员会等机构的监管职权集中到CF -PA ,负责监管参保储蓄存款机构、金融公司、抵押贷款人以及一系列非传统的金融服务实体提供的金融商品或服务。
CFPA 被赋予包括制定规则、查视、执法等权力,以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免遭不公平、欺诈性的金融交易损害。
该机构设立在美联储系统内,但保持独立的监管权力,局长由参议院推荐和同意并经总统任命。
二是从增强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透明度、简单化、公平性和可得性四方面进行金融消费者保护改革。
三是加强对投资者保护,促进退休证券投资计划实施,鼓励更多储蓄。
其中,成立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最引人关注。
在消费者投诉程序设置方面,美国遵循先内部解决、不能达到满意结果时才诉诸外部程序处理的原则。
消费者拟对某金融机构提出投诉,可首先联络该机构尝试直接解决有关问题。
如果消费者对解决办法感到不满,可向相关监管机构提出投诉,以作进一步调解。
如果金融监管机构发现该金融机构违法了任何保障客户法规,都可采取执法行动。
此外,美联储建立了消费作者简介:黄锋(1977-),男,湖南武冈人,毕业于湖南大学,管理学学士,经济师,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副科长,研究方向:金融服务创新与基层央行履职。
452011年第4期者投诉信息数据库,根据消费者投诉的次数和涉及金额进行分类、调查、核实、调解,并通过定期的信息分析,识别潜在的消费者保护问题,为规章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使消费者的意见得到应有的重视。
二、改革后美联储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作用(一)继续制定并解释金融消费者保护条例为具体执行国会授权法律,美联储已制定和颁布大量金融消费者保护条例。
根据条例,其他联邦监管机构,如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检查其各自监管的金融机构时,也执行美联储制定的有关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条例,如美联储AA 条例。
改革后,美联储对相关条例的制定有望加强。
(二)提供消费者知识教育目前,美国已建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网站,提供有关教育材料,包括其制定的消费者保护条例等,并将进一步重视对有关金融消费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为相关机构、公众提供指导。
美国政府在财政部设立金融教育组织协调部门,负责协调教育部、产业部等相关部门参与金融教育。
从2009年起,美国政府每年将拨付2.5亿美元的金融教育经费,美联储亦从公开市场业务和有偿服务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支持金融知识普及工作。
(三)检查披露州成员银行遵守消费者保护法规情况安排专业人员评估银行遵守消费者保护法规情况,并根据12个地区储备银行、美国联邦金融机构监管委员会以及其他监管机构所获得数据,按年公布联邦金融监管机构管辖下的机构遵守消费者保护条例情况。
评估频度大部分银行48个月一次,大银行24个月一次,表现较差的银行加大频度。
(四)处理金融消费者投诉美联储有权安排12家地区储备银行调查处理消费者对其监管机构的投诉,并建立消费者数据库,披露银行业潜在的不公平或欺诈性做法和习惯。
但基于尊重司法等原因,它无权解决以下纠纷:调查事项涉及待决的司法诉讼、银行和消费者之间合同纠纷以及无法证实的事实争议、消费者对联邦法律和条例没有调整的专业银行政策和程序的投诉等。
被投诉机构若不属于州成员银行,美联储会主动将投诉材料转交给其他合适的联邦金融监管机构处理。
整个调查通常需要30-60天,但信贷歧视等复杂案件一般需要几个月,若超过60天,美联储会告诉消费者让其了解调查状态。
三、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分析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金融创新不断推进,花样繁多的金融产品开始走入寻常百姓家。
金融消费的形式已从单一的银行存取款向支付、理财、融资、投资等一体化交易延伸,消费者与金融机构联系日趋紧密,金融资产在普通百姓的家庭财产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与此同时,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地位的不平等也日益突出。
2006年正式施行的《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首次提出“金融消费者”概念,指出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应“满足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日益增长的需求、充分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利益”。
各金融行业协会颁布一系列自律公约和服务规范,督促金融机构制定行内标准,开始对公平对待消费者原则进行实践。
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逐渐成为我国信贷管理制度中的一项制度性、革命性变革趋势。
由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个人征信系统显示,该系统已采集6.7亿人的个人信用基础信息,这表明直接接受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人群已占我国人口的50%。
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是维护市场秩序,保障金融改革开放深化,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近几年来,消费者交易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金融隐私权等屡遭侵犯,最终导致消费者资产受损,一些典型案例的出现还引发了媒体与社会的广泛关注。
这些都充分表明,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尚不健全,远远滞后于金融市场的发展。
(一)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立法缺位目前我国尚无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立法。
已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将“生活消费”纳入保护范围,“金融消费”由于消费对象的本质差别而难以适用。
《商业银行法》仅在第三章规定了对存款人的保护。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仅在立法目的中有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的规定。
目前消费者与银行之间的投诉纠纷,主要按照银监会2007年下发的《关于加强银行业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进行协调处理。
在现有监管体制和行业自律体制都没有对金融消费者给予足够关注时,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往往直接诉诸司法途径或者一般性行业的消费者保护机制。
这种做法容易激化金融机构与消费者的矛盾,导致金融机构的声誉受损。
(二)消费者诉讼制度存在缺陷虽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规定了消费纠纷的五种解决途径,但由于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纠纷职能的有限性与缺乏强制力、行政机关解决民事纠纷职能的缺乏、仲裁方式现实可能性不高,诉讼成为最为有效的解决途径。
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了消费者的索赔权,但其真正落实仍取决于诉讼制度,特别是民事诉讼制度。
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建立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单个消费者往往处于比较弱势地位,维权成本非常高,需要耗费大量的精力和财力,而且成功率不高,大多数人就放弃了。
462011年第4期(三)消费者投诉渠道不通畅尽管2007年12月上海成立了金融仲裁院,以及为服务北京奥运会而建立了消费者金融服务投诉联动处理机制,但这些尝试性ADR 机制(法院诉讼替代性纷争解决机制)的运行尚未在全国推广。
消费者与商业银行之间发生利益冲突,如何进行调整,如何处理争议,由哪个机构处理,处理程序如何,怎样保证程序的公平公正等具体问题,主要依照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进行调解,认可度有限。
(四)缺乏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机构由于法律与职责的限制,当前我国金融监管部门主要侧重于对金融机构的规范性、风险性进行监管,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难以管理。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做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但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心有余而力不足。
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机构缺位的情况下,金融分业监管体制虽能满足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细致化监管要求,但很难从容应对金融混业发展引发的监管漏洞,更难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作为特殊消费群体的利益。
四、美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改革对我国的启示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是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的重要保障。
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可以借鉴美国相关做法,在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法规、建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组织、完善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规范消费者信息披露等方面积极作为。
(一)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对现行滞后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并适应新形势设计新的相关金融法律法规,使金融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能及时预见其行为后果,在权益维护方面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考虑到金融业是专业性极强、风险极高的领域,建议出台专门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金融服务法》,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概念,赋予金融消费者的合法地位与权益,确定金融消费争议的解决框架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各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