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价联字前期收费
黑价联字[2004]81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哈尔滨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时间: 2004-09-30 15:45:35 [打印] [关闭]二○○四年九月三十日黑价联字〔2004〕81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请求调整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函》(哈政函[2004]22号)收悉。
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的规定及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复了你市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经过我们对你市一年来配套费收支情况进行审核,并就你市在试行期间存在的问题,决定同意你市按现有城市规划区划分6类区域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征收范围及内容凡在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新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及扩建、改建的新增面积部分或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均按不同区段、不同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内容包括道路桥涵、园林绿化、环卫设施、路灯等综合配套费及供水、排水、燃气、电力专项配套费。
二、区段的划分(一)城市建成区:道路桥涵等综合配套设施完善,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等各项设施配套齐全的建设区域。
划分:东起阿什河堤线-东化工路-规划东化工路-哈城路-电碳路,南与规划三环路相接至老机场路交点,沿老机场路至规划四环路交点,西沿规划四环路至松花江交点,北为松花江南岸沿线所围成的区域;哈尔滨市高科技开发区(含平房开发区)属城市建成区。
(二)城郊结合部:道路桥涵等综合配套设施齐全,但供水、排水、燃气或电力设施配套不齐全的建设区域。
划分:以规划四环路所围面积扣除建成区和松北松浦分区后的区域。
(三)城市郊区:道路桥涵等综合配套设施落后,无供水、排水、燃气等设施,且在项目建设期无法将相应设施配套至建设项目红线位置的建设区域。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黑价联字[1999]6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黑价工字[1999]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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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及派克│上海奈科明 │0.3g×100ml │ 瓶 │ 580.00 │ 55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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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黑价联字[1999]6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
(黑价工字[1999]2物价局,省农垦物价局:
现将黑价联字[1999]64号文件的更正表印发给你们,请通知当地药品经营单位按更正价格执行。
附:黑价联字[1999]64号文件更正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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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霉素针│上海海普 │10×2ml×60万u│ 盒 │ 6.50 │ 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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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比山片│天津力生 │2.5mg×30│ 盒 │ 19.00 │ 2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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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黑价联字[1999]6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1999.12.15
施行日期
1999.12.15
文号
黑价工字[1999]250号
主题类别
价格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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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哈尔滨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6]124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哈尔滨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哈尔滨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黑价联字〔2006〕124号)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你局《关于调整“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请示》(哈房综[2006]251号)收悉。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9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公布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附加)项目目录的报告通知》(黑政办发[2000]67号)规定,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对哈尔滨市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等问题批复如下:一、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接受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的申请,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的可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
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结果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所有人承担,鉴定结果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二、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实行分段累计计费办法,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鉴定收费面积按实际鉴定单幢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只涉及一幢房屋局部的(少于整幢房屋建筑面积的20%),按单元建筑面积累计计收。
三、城市安全鉴定费的减免范围:义务教育的学校、社会福利院、敬老院鉴定为危房的,减半收取;孤儿、残疾人、特困家庭、下岗职工的非经营性用房鉴定为危房的免收鉴定费。
四、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收费时必须向收费对象公布收费文件,实行亮证收费,同时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缴存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核定部分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0]15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核定部分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核定部分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0]15号2000年5月10日)省医院:你院《关于省医院部分医疗收费标准的请示》(龙医政[1999]67号)收悉。
经研究,现对你院部分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核定如下:一、麻醉中使用的一次性卫生材料:一次性气管导管、一次性吸氧面罩、挠动脉测压延长管(进口)、一次性专用泵注射器、漂浮导管、单腔管、一次性回吸器、双腔管、单双腔深静脉穿刺包、换能器、下回路、喉面罩、光导咽喉镜及镜片、螺纹管,以上材料可按进价加10%差率计价收费,其它不得另行收费。
黑价联字[1998]17号文件规定的项目在你院停止执行。
二、麻醉收费标准1、脊神经破坏镇痛术每次收费200元;2、局部麻醉每次收费小50元,中70元,大100元(具体划分由你院提出并报省物价局备案后执行);3、中心静脉穿刺术每次收费50元;4、双腔气管插管术每次收费50元;5、漂浮导管植入每次收费100元。
三、彩色超声收费1、外周围血管(双下肢动脉血管、双下肢静脉血管、双上肢静脉血管、双上肢动脉血管均各为一个系统)每系统每次收费240元;2、甲状腺每次收费140元(加做甲状旁腺加收50元,加做颈动脉淋巴加收50元)。
3、乳腺每次收费130元(加做腋下副乳或淋巴加收50元)。
4、眼球每次收费180元,5、经食道超声心动图每次收费400元。
四、动态心电图仪(三通道)每次收费250元。
五、三维正脊仪每次收费300元。
六、肘、踝、膝CPM治疗仪每次20元。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各类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黑价联字[2001]57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各类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各类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黑价联字[2001]57号2001年12月5日)各行署、市、县物价局、财政局,省农垦物价局: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等规定,现对全省各类培训收费管理等问题规范如下:一、法定强制性培训收费(一)凡是省直各部门授权或委托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及省政府规章的规定开展的培训,均属于法定强制性培训,其培训收费按照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程序管理。
(二)实施法定强制性培训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申请收费时,要提出收费申请报告,提供开展培训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部门及省政府规章,出据经省直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文件及培训计划(包括课程设置、时间安排、培训人数、课时数量、教师配备、培训场所)等有关材料。
(三)培训时间不超过500课时或每班人数不超过50人的,每课时收费标准最高为1.50元;培训时间超过500课时或每班人数超过50人的,每课时收费标准最高为1.30元。
各种实习、实验费用包括在课时费用中,不再另行收取。
培训费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纳入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
培训使用的资料必须按实际需要配销,是出版社发行的,按实际定价收取,不得加价。
自行编印的辅导性材料,可收取成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核定。
二、自愿有偿性培训收费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开展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各类培训,不属于政府行为,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管理。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主要涉农收费的通知-黑价行字[2008]115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主要涉农收费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主要涉农收费的通知(黑价行字〔2008〕115号二00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各市(地)、县物价局:按照“落实惠农政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安排,为规范和加强涉农收费(基金)和价格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对涉农收费(基金)和价格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现将现行有效的主要涉农收费予以公布。
请各地结合本地的实际,认真做好清理工作。
附件:涉农的主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和收费标准部门序号收费项目现行文件现行标准执收部门备注公安部门1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第一代身份证国家计委、公安部计价格[1997]1485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综[2004]8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黑价联字[1997]62号每证10元,贫困户每证5元。
丢失补领每证20元,特困户免收。
加急制证:哈尔滨每证40元,其他地市每证50元。
公安部门第二代身份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黑价联字[2004]3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22号每证20元,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每证40元,临时证每证10元。
五保户、贫困户、特困户、优抚对象凭证明免收,因灾害、事故、疾病造成困难的,凭证明减半收费2户口簿省政府黑政发[2001]132号7元/证3户口迁移证件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240号,黑政发[2001]132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公安厅黑公(治)字[1994]327号(1)户口准迁证4元/证(2)户口迁移证3元/证4暂住证计价格[2002]633号,黑价联字[2007]7号,5元/证部门序号收费项目现行文件现行标准执收部门备注林业部门5育林基金省财政厅、省林业厅林发(财)[1989]206号按省定指导价格计算总收入金额的18%计征林业部门基金6林权证工本费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2001]1998号省物价局、财政厅黑价联字[2002]4号5元/证林业部门7绿化费省森工总局、林业厅、物价局、财政厅[1993]黑森联字8号省绿化办、财政厅、物价局、建委、林业厅、森工总局黑绿办[1990]1号县城(乡)每人每年4-6元,具体由各地市确定8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省物价局、财政厅黑价联字[2003]8号每套10元(包括正本、副本各一本)9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省物价局、财政厅黑价联字[2003]8号每套10元(包括正本、副本各一本)10林地补偿费《森林法》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96号省森工总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黑森联[2008]2号省林业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黑林联发[2007]185号见文件11林木补偿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96号省森工总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黑森联[2008]2号省林业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黑林联发[2007]185号见文件部门序号收费项目现行文件现行标准执收部门备注林业部门12安置补助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96号省森工总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黑森联[2008]2号省林业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黑林联发[2007]185号见文件13森林植被恢复费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字[2002]73号见文件林业部门基金农业部门14农机监理费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黑价联字[2007]16号(1)号牌费:拖拉机反光号牌40元/副,不反光号牌25元/副;挂车反光号牌50元/张,不反光号牌30元/面,临时号牌5元/张。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农业委员会、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室关于全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农业委员会、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和规范涉农收费(基金)和价格继续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黑价联字[2005]97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黑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发布日期】2005.12.29【实施日期】2005.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农业委员会、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和规范涉农收费(基金)和价格继续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黑价联字[2005]97号)各行署、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农委、税改办,省直各有关部门:为规范和加强涉农收费(基金)和价格管理,进一步巩固涉农收费和价格检查的成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对涉农收费(基金)和价格进行全面清理和整顿。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面清理和规范涉农收费(基金),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一)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1、取消涉农收费项目14项(1)水路运输管理费对从事农业生产的船舶收取部分(交通部门)(2)内河航道养护费对从事农业生产的船舶收取部分(交通部门)(3)强制性防疫性疫苗成本费(畜牧部门)(4)国内植物检疫费在农村收取部分(农业部门)(5)乡村医生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卫生部门)(6)卫生发展调节基金(卫生部门)(7)土地管理费(国土资源部门)(8)个体工商户ID卡收费(工商部门)(9)农机驾驶员审验费(农业部门)(10)农机管理费(农业部门)(11)养殖渔业许可证工本费、捕捞渔业许可证工本费和手续费(农业部门)(12)机动车管理费(公安部门)(13)绿化费在农村收取部分(林业部门)(14)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建设部门)2、暂停征收涉农收费项目6项(1)草原管理费(畜牧部门)(2)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费(畜牧部门)(3)兽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畜牧部门)(4)食品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卫生部门)(5)水资源费在农村收取部分(水利部门)(6)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在农村收取部分(水利部门)3、降低3项涉农收费标准(1)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按规定50%征收,即由20元降到10元。
工程造价咨询费黑价联[2013]39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价联[2013]39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地)、县(市)物价局、住建局,省垦区、森工总局物价局、住建局,绥芬河市、抚远县物价局、住建局,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关单位:为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工程造价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黑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4月28日黑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三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与竣工结(决)算的编制与审核等;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与服务。
黑价联字〔2010〕10号
黑价联字〔2010〕10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联字〔2010〕10号发文时间: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地)、县(市)物价局、财政局,省垦区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34号)要求,现就我省降低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降低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降低后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附件《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2010年修订本)》执行。
二、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含检定证书费。
丢失检定证书要求补发并经检定机构同意的,可收取补发手续费50元/证。
三、仲裁检定收费按上述规定标准执行。
校准和测试收费标准由检定机构与委托方协商议定。
四、新增计量器具检定项目的收费标准,由省级计量检定机构按照规定的成本构成,以补偿计量检定成本并兼顾缴费者承受能力为原则,参照规定的同类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制定,报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备案后试行两年。
试行期满后,由省级计量检定机构提出申请,由省物价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五、计量检定成本主要包括:直接用于计量检定的检定用房折旧费及维护费;计量基准、标准装置及附属设备折旧费及维护费;能源消耗费(包括计量检定环境条件保证费);原材料费;人工工时费;计量基准、标准朔源考核费;管理费。
管理费按不超过前6项费用之和的10%计算。
六、送检单位要求出具检定规程以外的检测数据,检定机构同意检定的,可在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不超过20%的检定费。
七、送检单位应自收到检定机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检定费,并领取送检的计量器具。
逾期不领取者每日按检定收费标准的2%加收保管费。
八、经计量检定的计量器具,无论合格与否,被检定单位均应缴纳检定费。
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如由检定机构进行修理,已收取维修费的,再次检定不得收取检定费。
黑龙江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价联字[2007]33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价联字〔2007〕33号二00七年六月十四日)各市(地)物价局、司法局,省农垦物价局、司法局:为适应律师服务业发展的需要,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律师事物所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要求,现将重新修订的《黑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印发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服务收费行为。
外省律师事物所为我省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或我省律师事务所为省外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由双方签订合同确定按我省或对方省的律师服务收费办法执行。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便民利民、公平公开、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我省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2、代理行政诉讼案件;3、代理国家赔偿案件;4、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5、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金银饰品委托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黑价联字[1999]65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金银饰品委托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
金银饰品委托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黑价联字[1999]65号1999年12月10日)
地矿部黑龙江地矿勘查开发局: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清理整顿金银饰品检验收费的通知》(计价费(1997)1377号)文件精神,现将金银饰品委托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金银饰品委托检验收费标准:X射线荧光法每克0.7元,密度法每克0.6元,小于10克以件计算,每件7元。
二、金银饰品不得进行强制性的收费检验,委托检验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由生产、经营企业或消费者自愿委托。
没有委托的检验不得收费。
三、金银饰品委托检验收费由黑龙江省金银饰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收取。
四、金银饰品委托检验收费收入属预算外资金,实行省级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实现的收入足额上缴省财政专户、支出由省财政部门按批准的预算拨付。
五、委托检验收费应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
收费时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规定的票据。
——结束——。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档案系统档案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4]63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档案系统档案收费标准的批复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档案系统档案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4]63号2004年8月9日)省档案局:你局《关于呈报省档案馆利用档案收费办法、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黑档函[2003]24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各级各类档案馆……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可以按规定收取费用”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并参照外省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档案馆对来馆查阅利用馆藏档案收费标准批复如下:一、档案收费标准:(一)档案保护费1、纸质档案。
建国前档案2元/页;建国后档案1元/页。
2、音像档案。
录音档案20元/每盘、次(不含空带费用);录像档案40元/每盘、次(不含空带费用)。
3、馆藏珍贵照片、图片档案。
建国前档案100元/张;建国后档案50元/张。
(二)档案复制工本费1、A4纸0.50元/张;A3纸1元/张。
2、馆藏珍贵照片、图片档案按实际冲扩成本收取。
(三)档案证明费。
对出具学历、工龄等项证明每份收取10元;对出具房、地产等项证明每份收取50-400元。
二、党政机关和公、检、法、司、安全部门利用档案以及利用本单位或个人形式、移交、捐赠、寄存在档案馆的档案,复制时只收取工本费,不收档案保护费。
三、各档案馆要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上公示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档案收费收入要全额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专业学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3]32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专业学费标准的批复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专业学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3]32号2003年5月6日)省教育厅:你厅《关于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专业学生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请示》(黑教财函[2003]29号)收悉。
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2000年高等教育学校招生收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2000]教电1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费的实际执行情况,为进一步规范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学费管理,经研究,现对我省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费等问题通知如下:一、收费标准(一)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一般专业学费标准为5000元/每生每年,艺术类专业学费标准为7500元/每生每年。
各学校可以根据专业及生源等具体情况在上述学费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上下浮动,上浮幅度最高为20%,下浮幅度最低为30%。
(二)初中考取的学生收费标准不超过5000元/每生每年。
(三)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推拿保健专业学生收费标准不超过6500元/每生每年。
二、高等学校可按照以上原则提出本校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专业的具体收费标准,在执行前的15个工作日内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并要向社会公示。
同一学校的同一专业且同一年级的学生,必须实行同一收费标准。
三、收取学费前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收费时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过去有关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费的规定,一律废止,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结束——。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广播电视局关于省广视网络技术开发公司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1]7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广播电视局关于省广视网络技术开发公司收费标准的批复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广播电视局关于省广视网络技术开发公司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1]7号2001年2月16日)黑龙江省广视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你公司黑广网字(2000)第6号文件《调整我省有线广播电视传输收费标准》收悉。
根据国办发(1999)82号《关于加快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我省在今年内组建完成省、市(地)、县三级贯通,统一管理、统一运营的省级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
为了适应全国广播电视体制转变的趋势,尽快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进入市场经营,实现广播电视优质服务,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我省有线广播电视收费标准批复如下:一、有线电视初装费大中城市居民每户由200元至350元下调为150元至300元;县(市)城镇居民每户由200元至400元下调为150元至300元。
用户本着“自愿安装”的原则,一次性交付。
具体标准,由当地广播电视局会同物价局在规定幅度内核定。
二、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与卫星加密电视维护费仍按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的黑广发(97)33号文件确定的标准执行。
三、联网有线电视节目传输费全省有线电视实现联网后,采用高新技术,将全省有线电视由模拟传输改造为数字传输,参照国家计委计司价格函(1995)第33号文件的精神和全国各地自办节目的收费标准,黑龙江电视台每自办一套有线电视节目(省台第一套电视节目除外),凡经过你公司向全省市(地)、县有线电视用户传输的,每户每月收取联网有线电视节目传输费1元(每套自办的电视节目每天播出时间不少于10小时)。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录取手续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3]63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录取手续费标准
的批复
正文:
----------------------------------------------------------------------------------------------------------------------------------------------------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录取手续费标准的批复
(黑价联字[2003]63号2003年7月15日)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调整普通高校录取收费标准的请示》(黑教财函[2003]84号)收悉。
根据教育部三年内必须实现远程网上录取的要求,我省招考办已在2001年全部实现远程网上录取,考生个人资料全部输入电脑形成电子档案,院校录取直接在网上提取考生档案,普通高校录取考生的三联单由省招考办用特快专递寄给学校。
由于录取方式的变化增加了录取过程中的费用,现行的收费标准已经明显偏低。
鉴于以上情况,参照外省市的做法,经研究,同意对我省招生的省内外普通高等学校每录取一名新生向省招考办缴纳录取手续费30元。
此项费用由招生的普通高等学校负担,不得向学生收取。
此外,不得向学校收取其他费用。
本通知自2003年新生录取时执行,执行期为两年,届满将重新核定。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委、省招考办《关于进一步明确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黑价联字[1999]第5号)中有关录取手续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结束——。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人才流动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0]46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人才流动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
批复
正文:
----------------------------------------------------------------------------------------------------------------------------------------------------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人才流动
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价联字[2000]46号2000年11月7日)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全省人财流动机构调整、新增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请示》(黑人函字(2000)36号)收悉。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人事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3号)和省政府《黑龙江省人事代理规定》(第10号令)中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我省人才流动机构服务收费和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人才流动机构服务项目实行自愿委托的原则。
二、人才流动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三、人才流动机构对应届毕业生一年之内除收取保管档案或单纯存档费用外,免收一切服务费用。
四、人才流动机构收取服务费要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
收费时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收费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纳入同级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本批复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省物价局、财政厅、人事厅《关于人才流动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黑价联字(1996)30号)文件,同时废止。
——结束——。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委员会关于统一全省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委员会关于统一全省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1998.03.26•【字号】黑价联字[1998]第14号•【施行日期】1998.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民法商法总类正文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委员会关于统一全省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联字[1998]第14号)各行署、市、县物价局、房地局(建委)、财政局、省农垦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9号文件及省政府黑政发[1992]40号文件规定;为加强全省产权籍管理,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行为, 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对全省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等有关问题统一如下:一、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屋所有人因新建、新购商品房、受赠、继承、分析、分割取得房屋和因房屋扩建、改建、用途改变及抵押、典当等原因进行的登记。
房屋权属登记应当交纳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房产管理部门收取登记费后,其工作内容包括:房屋权属审查、现地复测丈量、绘图、建籍、立档、确权发证。
二、房屋所有登记费收费标准1、房产登记,按件计取,以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为界,每件收取50 元。
登记面积超过100平方米时,超出部分每平方米加收登记费0.20元。
2、商品房交易中产权明晰的,继承和受赠房屋者系直系亲属的,又不需要对房屋进行分析、分割、现地复测丈量的,在进行房屋权利人名变更登记时,按上述标准减半收取登记费。
3、对住房制度改革中出售的公有住房,登记费按上述标准减半收取。
三、权属证书工本费收取问题。
国家计委、财政部等部门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各地不得收取,工本费在登记费中解决。
四、凡为用户出具房产产权、产籍证明和咨询服务的,证明费、咨询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为10元-100元/每件,在此幅度内,具体标准由各地财政、物价、房产管理部门视当地情况而定。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价格认证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价格认证收费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6.28•【字号】黑价联字[2009]43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价格认证收费标准的批复(二○○九年六月二十八日黑价联字〔2009〕43号)省价格认证中心,各市(地)、县物价局、财政局:省价格认证中心《关于继续执行现行价格认证收费标准的请示》(黑价认字[2009]5号)收悉。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1074号)的有关规定,为保证我省价格认证工作正常开展,经研究,同意价格认证收费继续按原标准执行。
现批复如下:一、价格认证收费标准(一)价格认证结论可以计算为总金额的,应以认证结论总金额为基数,采取(二)价格认证结论为单价的,每个认证项目收费1500元,同一项目内每增加一个规格,加收200元。
二、价格认证收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同级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缴库时填列的政府收入分类科目按照《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修订省级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科目的通知》(黑财预[2009]1号)规定执行。
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履行职能需要予以核拨三、各级价格认证中心要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持证收费,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此批复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期限暂定三年。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价格认证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8]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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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价联字[2000]18号
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和印发《黑龙江省估算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行署、市物价局、计委,省直有关单位、省工程咨询协会: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工程咨询服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订了《黑龙江省估算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
二○○○年四月十九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
暂行规定的通知
计价格〔1999〕l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为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日
第一条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程咨询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收费,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第三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工程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收委托。
第四条从事工程咨询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第五条工程咨询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六条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七条工程咨询机构承担编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不能再参与同一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报性研究告以及工程设计文件的咨询评估业务。
第八条工程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根据本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第九条工程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工程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以下方法计取费用:
(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一、二)。
(二)按工程咨询工作所耗工日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三)。
按照前款两种方法不便于计费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议定。
但参照工日计算的收费领,不得超过按估算投资额分档计费方式计算的收费额。
第十条采取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费的,以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为计费依据。
使用工程咨询机构推荐方案计算的投资与原估算投资发生增减变化时,咨询收费不再调整。
第十一条工程咨询机构在编制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要勘察、试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要对勘察、试验数据进行复核,工作量明显增加需要加收费用的,可由双方另行协商加收的费用额和支付方式。
第十二条工程咨询服务中,工程咨询机构提供自有专利、专有技术,需要另行支付费用的,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费用额和支付方式。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应体现优质优价原则,优质优价的具体幅度由双方在规定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工程咨询费用,由委托方与工程咨询机构依据本规定,在工程咨询合同中以专门条款确定费用数额及支付方式。
第十五条工程咨询机构按合同收取咨询费用后,不得再要求委托方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便利。
第十六条工程咨询机构对外聘专家的付费按工日费用标准计算并支付,外聘专家,如有从业单位的,专家费用应支付给专家从业单位。
第十七条委托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向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开展咨询业务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由于委托方原因造成咨询工作量增加或延长工程咨询期限的,工程咨询机构可与委托方协商加收费用。
第十八条工程咨询机构提交的咨询成果达不到合同规定标准的,应负责完
善,委托方不另支付咨询费。
第十九条工程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咨询机构失误造成委托方损失的,委托方可扣减或者追回部分以至全部咨询费用,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咨询机构应部分或全部赔偿。
第二十条涉外工程咨询业务中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咨询机构可与委托方参照国外有关收费办法协商确定咨询费用。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和除编制、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的
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计划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
二、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的调整系数
三、工程咨询人员工日费用标准
附件一:
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
一、编制项目建议书
注:1.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是指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额。
2.建设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相对应的区间内用插入法计
算。
3.根据行业特点和各行业内部不同类别工程的复杂程序,计算咨询费用时可分别乘以行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见附表二)。
附件二:
二、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的调整系数
行业调整系数(以表一所列收费标准为1)
附件三:
三、工程咨询人员工日费用标准
黑龙江省估算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
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提高全省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质量,规范工程咨询市场,统一工程咨询机构收费标准,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1999]128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咨询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的工程咨询业务范围:编制、评估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规划咨询,专题调查咨询,招标咨询和项目概预算编审等建设前期工作咨询服务。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工程咨询机构:必须具有省、市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的法人资格,持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计划委员会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等级证书,并按规定依法纳税。
第四条工程咨询收费标准如下:
1.估算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前期咨询收费按下表执行。
估算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分档收费标准(略)
2.规划编制、评估咨询服务收费,以项目建议书各档次收费标准为基础,分别乘以调整系数1.3。
项目概预算编审服务收费标准参照可行性研究报告各档次收费同标准执行。
3.专题调查及专题研究咨询,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1999]1283号文附件三收取其费用,对一些调研费用大的项目加收实际支出的有关费用,双方可协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