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复习笔记 第九章 犯罪主观方面)【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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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复习笔记 第七章 犯罪主体)【圣才出品】

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复习笔记 第七章 犯罪主体)【圣才出品】

第七章犯罪主体一、犯罪主体概述1.犯罪主体的概念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应当对自己的罪行依法负刑事责任的人。

(1)犯罪主体必须是人。

这里所说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2)犯罪主体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

(3)犯罪主体是依法应当对自己的罪行负刑事责任的人。

2.刑事责任能力与罪过责任原则(1)概念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及其意义并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简言之,就是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辨认能力”,指一个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的社会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能力,包括对事实真相本身的认识能力和对事实是非善恶评价的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指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辨认和控制能力必须同时具备,才认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完全丧失其一的,认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

(2)罪过责任原则罪过责任原则要求犯罪主体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这与刑法的罪责观念和制度有关。

行为人只有在具有这种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情况下,有意识地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能成立犯罪,并对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

在我国刑法上,刑事责任能力既是犯罪能力又是负刑事责任的能力。

二、自然人1.刑事责任年龄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

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要件是由刑法典总则规定的:必须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这两个要件既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也是行为人成为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

(1)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自然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我国《刑法》第17条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如下的具体规定:①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学考研题库【课后习题】【圣才出品】

刑法学考研题库【课后习题】【圣才出品】

刑法学考研题库【课后习题】【圣才出品】刑法学作为法学领域的重要分支,对于考研学子来说,掌握其核心知识和解题技巧至关重要。

圣才出品的刑法学考研题库课后习题,为考生提供了丰富的练习资源和深入学习的机会。

首先,这套题库涵盖了刑法学的各个重要知识点。

从刑法的基本原则,如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到犯罪构成的各个要素,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从各种具体的犯罪类型,如侵犯财产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等,到刑罚的种类和适用。

每一个知识点都通过精心设计的习题进行了深入的考查。

例如,在犯罪构成方面,会有这样的题目:“甲为了杀害仇人乙,趁乙不备,用刀猛刺乙的心脏,导致乙当场死亡。

请分析甲的犯罪构成。

”这就要求考生不仅要清楚地知道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分别是什么,还要能够将其运用到具体的案例分析中,准确判断犯罪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的要求。

在刑罚的适用部分,可能会出现这样的题目:“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请说明缓刑的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

”考生需要熟悉缓刑的相关规定,才能正确回答此类问题。

其次,这些课后习题的题型丰富多样。

有选择题,通过选项的对比和辨析,考查考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对细微差别的辨别能力;有简答题,要求考生能够简洁明了地回答出重要概念和原理;有案例分析题,考验考生运用刑法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还有论述题,需要考生对一些重要的刑法学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和系统的阐述。

以选择题为例,“下列关于犯罪中止的说法,正确的是()A 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B 犯罪中止必须是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C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D 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的任何阶段,但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样的题目能够帮助考生快速准确地把握犯罪中止这一概念的关键要点。

再比如案例分析题,“甲深夜潜入乙家盗窃,正在翻找财物时,乙突然醒来,甲为了逃跑,将乙打成重伤。

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第十二章至第十六章【圣才出品】

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第十二章至第十六章【圣才出品】

第十二章共同犯罪一、概念题1.共同犯罪(四川师范大学2014年研)答: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要件:①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

②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③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

2.任意的共同犯罪(上交2006年研)答:任意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人单独可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而形成的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分则规定,这种犯罪不以多数行为人实行犯罪为必要,可以一个人实施,也可以二人以上共同实施。

任意的共同犯罪由刑法总则加以规定。

刑法理论上研究的共同犯罪,主要是这种共同犯罪。

对这种共同犯罪,应当根据刑法总则规定共同犯罪的条款和刑法分则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条文定罪量刑。

3.共同正犯(上交2007年研;上交2005年研)答:共同正犯,是指几个共同犯罪的行为人都实施了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即都是实行犯。

构成共同正犯,除了犯罪主体是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以外,还必须具备以下要件:①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共同实行犯罪。

②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故意。

4.犯罪集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5年研;中山大学2014年研;武大2007年研;西北政法2006年研)答:犯罪集团是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形式,是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犯罪集团具有下列特征:①主体必须是由3人以上组成的。

②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和固定性。

③具有共同实施某种犯罪的目的性。

④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5.主犯(武大2012年研;北化工2008年研;人大2007年研;西北政法2007年研)答: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它包括以下两种情况:①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第一章至第七章【圣才出品】

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第一章至第七章【圣才出品】

第二部分章节题库第一章刑法概说一、概念题1.刑法(人大2007年研)答: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

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

2.单行刑法(中山大学2013年研)答:单行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进行部分补充、修改或废除部分刑法规定的单行规范性法律文件。

1979年旧刑法实施之后、1997年新刑法实施之前,立法机关一共颁布过二十四个单行刑法。

新刑法实施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一个单行刑法,即《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3.论理解释(中国人民大学2015年研;江西师范大学2014年研;中山大学2011年研)答: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论理解释又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4.当然解释(武大2004年研)答: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如刑法典第五十条第一款前段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据此,没有满2年的不得减为无期徒刑。

二、简答题1.简述刑法学及其研究对象。

答:刑法学含义:它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

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复习笔记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复习笔记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与历史(1)罪刑法定的基本含义刑法基本原则是立法者制定和司法者适用刑法过程中必须始终严格遵循的刑法所固有的、全局性的裁判准则,而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历史发展①罪刑法定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反对封建司法制度非法专横的产物,是对等级特权社会罪刑擅断主义的彻底否定。

作为法律原则,它最早发端于1215年英国大宪章以及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其中限制国王权力的内容成为后来罪刑法定原则的萌芽。

这种思想先后为美国和法国的宪法文件所吸收。

②许多国家在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均把罪刑法定原则作为保障人权的一个基本原则,在宪法或刑法上加以规定,以法律来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滥用,保障人权。

罪刑法定原则现在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所广泛承认的保障人权、维护法治的重要原则,也是联合国一系列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刑事司法准则。

2.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1)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①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刑法的基本原则,也没有规定罪刑法定原则。

②1997年《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主要体现在,《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罪刑法定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废除类推制度,刑法典总则规定了犯罪的一般概念、基本构成要件以及犯罪形态,刑法典分则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与刑事责任等。

a.这一原则集中地体现了刑法的正义性。

犯罪和刑罚要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符合宪法的法律来规定,法律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惟一渊源。

b.违反宪法或者违反刑法基本原则的刑事法律,不得作为定罪处刑的依据。

③积极的罪刑法定与消极的罪刑法定共同构成了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

a.积极的罪刑法定,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从扩张刑罚权的方面要求,积极地运用刑罚,惩罚犯罪、保护社会。

我国刑法在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时,规定(在某种意义上可能是突出)罪刑法定原则的积极方面,是我国刑法的一个重要特点。

曲新久《刑法学》教材精讲(犯罪概述)【圣才出品】

曲新久《刑法学》教材精讲(犯罪概述)【圣才出品】

第四章犯罪概述4.1 本章要点一、犯罪的概念、特征二、犯罪的分类三、罪名与罪状4.2 重难点详解一、犯罪的概念1.犯罪的概念(1)定义犯罪概念的立法例①从形式上定义犯罪概念,如将犯罪定义为法律规定用刑罚威胁的行为;②从实质上定义犯罪概念,如将犯罪定义为危害社会的行为;③将犯罪的实质内容与形式内容结合起来定义。

我国刑法属于第三种情况。

《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的概念和意义①概念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

②意义犯罪概念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总的抽象标准,对于刑事司法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于刑事立法也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2.犯罪的特征仅从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内容出发,犯罪概念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①含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给国家、社会或者个人利益造成实际损害或者有造成实际损害的危险的属性。

②社会危害性有无和大小的判断a.社会危害性是质与量的统一。

社会危害性的质是指行为危害或者直接威胁了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对此,《刑法》第13条作了高度概括,刑法典分则罪刑式条文作了具体规定。

社会危害性的量是指社会危害性应当达到一定的程度。

对此,《刑法》第13条的“但书”作了规定,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b.社会危害性的内容或者说内部结构是主客观的统一。

犯罪是行为人主观罪过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只有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而无罪过,或者只有犯意而无危害社会的客观行为,均不是犯罪。

我国刑法反对主观归罪,也反对客观归罪。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9-14章)【圣才出品】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9-14章)【圣才出品】

第九章罪数一、概念题1.继续犯与状态犯(武大2004年研)相关试题:(1)继续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4年研;河北大学2014年研;浙江工商大学2014年研;南开大学2011年研;人大2004年研)(2)状态犯(中山大学2011年研)答: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违法行为着手实施后,在停止之前持续地侵害同一客体的犯罪。

状态犯,是指犯罪既遂后,其实行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处于持续之中的犯罪形态。

就不法状态处于持续之中来看,状态犯与继续犯主要区别有:①继续犯的不法状态从犯罪实行即发生,一直存在于犯罪行为终止的整个犯罪过程中。

状态犯的不法状态则发生于犯罪行为终止之后,而不存在于整个犯罪过程中。

②继续犯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状态犯则只是不法状态的继续,而不存在犯罪行为的继续。

例如盗窃罪,盗窃犯占有赃物,只是不法状态的继续,而盗窃行为已经结束,这是状态犯,而不是继续犯。

2.想象竞合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3年研;东财2011年研;南开大学2010年研)答:想象竞合犯,又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想象竞合犯的要件有:①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

一个行为,指在社会生活的意义上被评价为一个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行为不只是狭义的行为,也指包括结果在内的广义的行为。

②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

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就是一个行为在形式上或外观上同时符合刑法规定的数个犯罪构成。

3.(刑法中)法条(规)竞合(南师大2006年研)答:法规竞合,又称法条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关系的刑法规范,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

实施一个犯罪行为,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

数个刑法规范可能表现为不同法律中规定的刑法规范,或者表现为同一法律中不同条款规定的刑法规范。

4.结果加重犯(东北财经大学2015年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5年研;西南科技大学2014年研;杭州师范大学2014年研;武大2011年研;人大2008年研;南开大学2006年研;西北政法2004年研)相关试题:结果犯与结果加重犯(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14年研)答: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的一个犯罪行为在已经满足一个基本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又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因而法律规定加重其刑罚的犯罪形态。

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曲新久版《刑法学》核心考研笔记

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曲新久版《刑法学》核心考研笔记

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曲新久版《刑法学》核
心考研笔记
曲新久版的《刑法学》是法学领域的重要教材,对于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的考生来说,掌握这本书的内容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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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内容提要:
1. 笔记概述:该笔记全面梳理了曲新久版《刑法学》的核心内容,将刑法的各种理论、原则、制度等进行了系统的整理和归纳,方便考生快速把握教材的主旨和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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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对于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的考生来说,曲新久版《刑法学》核心考研笔记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复习资料。

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获取方式,确保所获取的笔记内容完整、准确、清晰。

同时,考生还需要结合教材和真题进行复习,全面提高自己的应试能力。

曲新久老师刑法笔记

曲新久老师刑法笔记

《刑法学》教学大纲曲新久编著前言一、为了适应和满足刑法学教学的需要,参考各类刑法教材,编写本《刑法学教学大纲》。

二、本大纲指明课程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并将刑法学体系高度抽象使之形成基本框架,一目了然,便于学生宏观掌握。

三、本大纲提纲挈领地指出刑法学的基本知识点、理论要点和基本应用,删繁就简,突出重点。

四、本大纲供法学专业四年制本科教学使用,其他层次的法学专业也可以用作参考。

五、本大纲由曲新久编写,刑法研究所刑法学教师讨论后修改定稿。

六、欢迎批评指正,并希望能得到信息反馈,以进一步修改、完善。

上编刑法总论第一篇刑法绪论第一章刑法概述一、刑法的概念、性质、渊源和分类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的特征:刑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法律地位的独立性),以刑罚为制裁犯罪的手段(制裁手段的严厉性),保护广泛之社会关系中的最为重要的合法利益(保护客体的广泛性),作为整个法律规范体系有效性的最后强制保障而存在(法律适用的最后性)。

刑法的渊源:1.刑法典是指规定犯罪、刑罚以及刑法适用的一般原则、原理和各种具体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单行刑法;3.附属刑法;4.国际刑法。

刑法的分类:狭义刑法与广义刑法,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

二、刑法的根据、任务和功能我国刑法第1条规定,制定刑法的根据:法律根据是我国宪法,实践根据是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

惩罚犯罪、保护社会,是我国刑法的任务。

刑法包括两方面的基本功能:1.社会保护功能,即保护社会不受犯罪侵害的机能。

刑法通过规定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并规定相应的刑罚,通过惩罚犯罪行为,保护个人、社会、国家的利益。

2.人权保障功能,即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有罪的人只是受到法律限度内的侵害。

刑罚权象其他国家权力一样,必须受到限制和制约,否则就会被滥用,而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

三、刑法的体系与解释刑法体系。

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

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教材精讲(1-10章)【圣才出品】

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教材精讲(1-10章)【圣才出品】

第一章刑法概说1.1 本章要点一、刑法的概念、渊源与分类二、刑法的根据、任务与功能三、刑法的规范、体系与解释1.2 重难点详解一、刑法的概念、渊源与分类1.刑法的概念(1)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

①刑法的这一定义由犯罪、刑罚这两个核心概念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即罪刑关系所构成。

刑法,就是关于刑事惩罚的法律,即关于“刑罚”的法律;刑罚是犯罪的自然后果,与犯罪概念联系密切,还可以被称为关于“犯罪”的法律。

②刑法学是以刑法为研究对象的、由诸多相互联系和相互区别的概念所构成的知识体系。

刑法学总论由绪论、犯罪论、刑罚论组成;刑法分则主要是规定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罪名)、概念与特殊构成要件(罪状)及其具体刑罚(法定刑)。

③刑法的基本概念并不限于犯罪与刑罚,刑法定义中的基本概念是可以适当增加和改变的。

例如,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最基本实体概念之间,还有另外一个重要性仅次于犯罪与刑罚的概念——刑事责任。

因此,刑法又可以定义为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刑法的基本特征①独立性a.我国《刑法》第1条规定,“根据宪法”,制定刑法。

刑法是宪法之下的基本法,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

b.刑法的意义在于保护而不是调整社会关系。

一般来说,刑法总是站在民法、商法、行政法等其他部门法的背后,作为整个法律规则体系规范有效性的最后保障而存在。

②严厉性刑法主要以最具痛苦性的制裁手段——刑罚去惩罚犯罪、保护社会。

刑事制裁体系是最为严厉的,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人的特定财产、权利,还可以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还能够剥夺犯罪人的生命。

刑罚是最为严厉的惩罚方法。

③广泛性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则具有广泛性,涉及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以及社会关系的许多方面。

刑法保护的对象范围似乎涵括所有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

④最后性刑法的最后性主要体现为两点:a.刑法作为整个法律规范体系有效性的最后保障而存在,其他法律部门作为一个法律规范体系最终依靠刑法维持其规范效力,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保护法、保障法;b.只有当民事法律、行政法律等法律部门不足以制止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从而保护某种重要利益时,立法者才考虑动用刑法,司法者才考虑适用刑法。

2022年秋季刑法总论期末考试公示信息

2022年秋季刑法总论期末考试公示信息

2011-2022年度秋季学期刑法学总论期末考试公示信息1.考试依据1.曲新久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2年7月第4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刑法修正案,重要立法.司法解释(限于教材中列出的款文)。

3.本科生教学大纲。

2.考试题型及分值分布满分100分,分为单选题.多选题.简答题.案例分析题4种题型。

(1)单选题:共20题,每题1分,共计20分。

包括小案例.基本制度及理论应用题.文字题。

(2)多选题:共5题,每题2分,共计10分。

包括小案例.基本制度及理论应用题.文字题。

(3)简答题:共4题,每题5分,共计20分。

为识记题。

(4)案例分析题:共4题,共计50分。

为较大的案例分析。

以上,客观题共30分,主观题共70分。

3.考试内容及考察方向(1)考试内容:刑法学总论重点内容1.考试内容涉及刑法基本制度.刑法理论.法款规定等内容。

2.重点内容包括:刑法基本原则.刑法解释.刑法适用范围(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基本观点.不作为.因果关系.刑事责任.单位犯罪.故意过失认定.认识错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共同犯罪.罪数形态.刑罚种类.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假释.追诉时效。

3.其它内容亦考察,但所占分值较少。

(2)3个考察方向1.对刑法基础知识的识记能力(20%)指简答题4道。

要求识记刑法总论相关理论.制度规定.款件.内容。

2.对刑法理论的理解和运用能力(30%)指单选.多选题。

要求能够简单运用总论知识及法款,套用简单的案件和事例。

3.案件分析能力(50%)指案例分析题。

要求能够运用刑法总论知识分析略为复杂的案件。

4.其它事项1.本期末考试不涉及重大刑法理论争议,只考察法款规定.通说理论.基础制度。

在出现争议问题时,标准答案将以指定教材为准。

2.本次考试尽量避免出现复杂的刑法分则问题,如出现,将配以法款。

3.主观题和案例分析题较多,提醒同学们注意考试时间的合理安排。

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复习笔记 第二十一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圣才出品】

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复习笔记 第二十一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圣才出品】

第二十一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1.放火罪(1)概念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①放火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众多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②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不是针对某一个、某几个特定的人或者特定具体的一般财产,而是具有广泛性的众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不特定”是一种客观判断,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确定的侵犯对象为转移。

(2)构成要素①客观的构成要素a.行为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或者公私财物。

b.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在有些情况下也包括焚烧人)的行为。

②主观构成要素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犯罪动机如何,不影响犯罪成立,只可以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情节。

(3)认定①一罪与数罪的界限放火罪侵害对象的广泛性和不特定性,使一个放火行为常常造成多个危害结果,属于想象竞合犯,以放火罪定罪处罚。

②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其既遂与未遂的区别不在于行为人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犯罪目的,而在于行为是否具备了刑法所要求的全部构成要件。

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了放火行为,已将目的物点燃,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性,即使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应属于放火罪既遂;如果放火行为尚未实行完毕,因某种客观原因被及时阻止或未能燃烧,应以放火罪未遂论处。

我国理论通说是“独立燃烧说”,即目的物被点燃后,能够脱离引燃媒介独立燃烧的,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也视为放火罪既遂;反之为未遂。

③放火罪与失火罪的界限区别的关键是行为人主观上对可能发生火灾后果的心理态度。

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火灾,而希望或放任其发生,应定放火罪;反之,应当预见却没有预见到可能发生火灾,或者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引起火灾,就应当定失火罪。

大学刑法总论期末复习资料-刑法总论重点知识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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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复习资料大学复习资料专业:班级:科目老师:日期:说明:1、整理的根据是教务处的刑总考试公示信息中所列的二十六个要求重点掌握的词条:刑法基本原则、刑法解释、刑法适用范围(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基本观点、不作为、因果关系、刑事责任年龄、单位犯罪、故意过失认定、认识错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共同犯罪、罪数形态、刑罚种类、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假释、追诉时效。

2、整理的资料来源:(1)曲新久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XX年7月第四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刑法修正案,重要立法、司法解释(限于教材中列出的条文)。

(3)本科生教学大纲(4)方鹏老师、徐久生老师课件(5)《刑法48讲》3、只代表个人思路,且全文3万多字皆为手打,难免有个别错误,仅供大家参考。

4、人人日志把原来的排版和格式全给搞乱了,大家将就着看吧……预祝大家复习愉快考试成功~~一、刑法基本原则二、刑法解释三、刑法适用范围(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四、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基本观点五、犯罪的客观方面(一)——不作为犯六、犯罪的客观方面(二)——因果关系七、犯罪主体(一)——自然人犯罪八、犯罪主体(二)——单位犯罪九、犯罪的主观方面(一)——罪过形式及其相互辨析十、犯罪的主观方面(二)——主观认识错误十一、犯罪的正当化事由(一)——正当防卫十二、犯罪的正当化事由(二)——紧急避险十三、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一)——犯罪预备十四、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二)——犯罪未遂十五、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三)——犯罪中止十六、共犯形态十七、罪数形态十八、刑罚的种类十九、刑罚的裁量制度(一)——累犯二十、刑罚的裁量制度(二)——自首二十一、刑罚的裁量制度(三)——立功二十二、刑罚的裁量制度(四)——数罪并罚二十三、刑罚的裁量制度(五)——缓刑二十四、刑罚的执行(一)——减刑二十五、刑罚的执行(二)——假释二十六、刑罚的时效制度一、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刑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特征、确立1、含义: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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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犯罪主观方面
一、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1.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的主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它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主观要素。

(1)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是犯罪的意识即罪过心理。

罪过心理主要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此外,有的犯罪还要求主观上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或者动机。

(2)犯罪主观要件是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时的罪过心理,罪过的心理(故意或者过失等)与犯罪行为必须具有同时性。

(3)犯罪主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

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以及具有分则对犯罪心理的特定要求,是成立犯罪的要件。

2.罪过责任原则
(1)没有罪过就没有犯罪和刑事责任,是刑法的重要原则。

大陆法系学说称其为“责任主义”或者“主观责任原则”。

“主观责任原则”是在否定“客观归罪”、“结果责任”基础上确立的。

近现代刑法主张主客观统一,反对客观归罪。

我国《刑法》第16条规定,由于不可抗力或者不可预见的原因而造成损害结果的,不是犯罪。

在立法上确立了罪责原则。

(2)关于责任,大陆法系传统学说认为,人出于故意、过失的心理意思而实施行为侵害法益,就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结果承担责任。

(3)按照规范说,罪责的评价重心略有变化:
①偏重“结果”的观念被改变,认为刑法对犯罪的否定不单集中在结果上也应体现在行
为上(“行为无价说”),转向重视行为自身的反规范性;
②故意、过失心理是责任根据的说法被改变,强调人拒不服从规范的态度是归责根据,故意、过失心理事实只是认定人不服从规范态度的根据;
③与传统观念相比较,在“人·意思·行为·结果”的要素中,规范说对罪责的评价重心略微前移,违法评价推及行为、责任评价推及人的(拒绝服从规范的)态度,甚至推及人格(人格责任)。

重视评价人的不合规矩的“行为”和人的不守规矩的“态度”。

这既动摇了“事后问责”的传统观念,也为刑法干预人的活动往前推移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故意
1.故意的概念
《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根据这个规定可知,犯罪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由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心理要素组成:
(1)认识因素
认识因素,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明知”(认识)的范围包括:
①对行为、结果以及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样的客观事实的明确认识,具体而言是对犯罪构成事实所属情况的认识。

②对行为及其结果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认识,这是对犯罪故意进行否定评价的根据。

(2)意志因素
意志因素,就是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2.故意的种类
(1)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根据行为人的意志因素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还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①概念
直接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则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②区别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在于:
a.从认识因素来说,虽然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行为人对行为趋势的认识有所不同。

在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或者必然性;而在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只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b.从意志因素上说,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则是放任这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

c.直接故意犯罪是故意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或者典型的形式。

间接故意犯罪是故意犯罪的特殊表现形式。

虽然分则条文中规定的故意犯罪,一般都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但是实际发生的故意犯罪大多数是直接故意犯罪,间接故意犯罪为数不多。

间接故意通常发生在为实现某个意图或目的,而放任另一犯罪结果发生的特定场合,以及在突发的情绪冲动之下,不计后果实施危害行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形。

(2)其他划分方法
关于故意的种类,在刑法理论上还可以有其他的划分方法。

例如:
①根据故意形成的时间可以划分为临时(或者突发)故意与预谋故意;
②根据故意是否附加条件,可以划分有条件故意和无条件故意等。

这些分类有助于深化对犯罪故意的认识。

3.故意的认定和推定
(1)《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走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从事的行为是走私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①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
②用特制的设备或者运输工具走私货物、物品的;
③未经海关同意,在非设关的码头、海(河)岸、陆路边境等地点,运输(驳载)、收购或者贩卖非法进出境货物、物品的;
④提供虚假的合同、发票、证明等商业单证委托他人办理通关手续的;
⑤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
⑥曾因同一种走私行为受过刑事处罚的;
⑦其他有证据证明的情形。

(2)关于行为人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案件的处理问题。

走私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走私犯罪故意,但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不影响走私犯罪的构成,应当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

但是,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因受蒙骗而对走私对象发生认识错误的,可以从轻处罚。

(3)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规定的“明知”:
①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②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③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④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其他司法解释如:
①窝藏收购赃物的犯罪“明知是赃物”;
②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中的“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③窝藏、包庇罪中的“明知是犯罪分子”;
④强奸罪、嫖宿幼女罪、引诱幼女卖淫罪中的“明知是幼女”;
⑤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等,也采取这样的推定方法。

(4)推定与“严格责任”(或绝对责任)、“客观归罪”
①推定与“严格责任”(或绝对责任)、“客观归罪”的效果可能相同,但法理不同。

这种推定,在实体上还承认构成强奸(奸淫幼女)、嫖宿幼女、窝赃、销赃等犯罪需要明知,即需要有罪过。

只是在认定上,根据行为人实施了法律禁止的犯罪行为,就认为具有该罪的故意。

如果有相反的事实证据是以证明其无辜,则可推翻这种推定。

②客观归罪则在实体上就排除了对特定犯罪考虑主观罪过问题,认为主观罪过原则存在例外。

只要发生了违法事实(与幼女发生性行为等)就予以定罪,对犯罪人主观是否有故意过失在所不问。

4.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1)概念和分类
①概念
a.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不相符合。

b.问题的由来:认定故意须认定行为人具有故意的认识要素,即构成要件事实认识和行为价值(是非善恶)的认识。

行为人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相一致,自然可根据实际情况确认具有犯罪故意。

但有时会偶然地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即行为人主观认识与法律或事实不一致的情况,使犯罪故意认定复杂化,需要特别研究。

②分类
犯罪故意包含两项认识内容:
a.对自己行为及其结果的明知,具体说就是对自己实施的该当构成要件行为及其结果的事实有明知;b.对自己行为及其结果具有危害性或被法律所禁止有认识,也就是有“犯法”的意识。

与故意的上述两项认识内容相对应,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分为:
a.事实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在故意的第一项认识内容上发生异常情况;b.法律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在故意的第二项认识内容上发生异常情况。

(2)事实认识错误
①概念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犯罪时预想的情况与实际发生的情况不一致。

②“法定符合说”
a.对事实认识错误通说采取“法定符合说”认定行为人的罪责。

b.按照“法定符合说”,行为人预想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属于同一法定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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