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管理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煤矿安全科长述职报告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煤炭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和《小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二条必须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矿的安全生产负全权责任,安全生产副矿长对煤矿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各级管理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职工在本职岗位上对安全生产负责。

第三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煤矿专职安全员,监督煤矿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矿长特殊工种必须接受县以上主管部门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准上岗作业。

第五条新工人入井前由煤矿组织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培训后需由有经验的生产人员带领学习,实习时间不少于一个月,工种变更要重新组织培训,时间不少于半个月。

页脚内容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