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开具新规定 备注栏的规定
2024年最新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填写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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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最新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填写总结2024年最新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填写总结如下:
1. 在填写备注栏时,必须准确、清晰地描述发票所对应的货物或服务。
可以简明扼要地描述货物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信息,或者描述服务的类型、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
2. 如果发票涉及到多种货物或服务,可以使用逗号或分号将它们分隔开,确保每种货物或服务都能够得到明确的记录。
3. 如果发票涉及到特殊情况或特殊要求,可以在备注栏中进行补充说明。
例如,如果某货物有损坏或缺陷,可以在备注栏中说明并注明退换货的要求。
4. 对于特殊行业或特殊业务,如建筑工程、土地使用权转让等,可能需要额外的信息在备注栏中填写。
根据具体业务的要求,填写相应的信息是必要的。
5. 在填写备注栏时,应注意清晰、简洁地表达意思,避免使用不规范或不恰当的语言。
备注应该能够方便他人理解,不引起歧义或误解。
总之,填写新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时,应该准确、清晰地描述相关货物或服务,并根据具体情况补充需要的信息。
正确填写备注栏有助于加强发票管理和减少潜在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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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发票“备注栏”填写注意事项(附备注信息要求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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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发票“备注栏”填写注意事项(附备注信息要求汇总)建筑财税之家专注服务于建筑财务人员89篇原创内容公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23号公告)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对这一条规定,建筑财务工作人员应该非常熟悉,但是在实际开具建筑服务发票的过程中,又会产生诸多困惑,本文将一次性梳理清楚建筑服务“备注栏”填写注意事项。
一需要备注的业务范围1.建筑服务发票——必须备注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也就是说,在开具发票选取税收分类编码的时候,建筑行业大类,305开头的编码,都属于建筑服务的范围,开具的发票必须进行备注项目地址和项目名称。
需要特殊注意的是,建筑服务发票,不论发票类型是普通发票还是专用发票,不论是单位开具的发票还是个人开具的发票,都需要进行备注。
2.与建筑服务相关联的非建筑服务业务——不需要备注实务中,建筑行业还和其他业务密切相关,但是并非与建筑服务相关联的业务都需要备注,需根据具体业务得实质进行判断。
例如工程设计,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中的“设计服务”;建筑图纸审核属于鉴证咨询服务中“鉴证服务”;造价咨询、财税咨询属于鉴证咨询服务中的“咨询服务”;直接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不配备操作人员,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植物养护,属于“其他生活服务”。
以上不属于建筑服务业务,在开具发票时,不需要进行备注。
3. 打包支出的情形——建议备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增值税发票“备注栏”相关政策要求及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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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备注栏”相关政策要求及运用裴清泉摘要:随着营改增新政策相继出台,对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埴开提出了要求,本文从政策层面进行了归类总结,备注栏的填开不可小觑,填写不当也会导致发票无效,相信会引起大家重视。
关键词: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填开要求自2016年5月1日,我国全面实施“营改增”,增值税发票一统江湖,覆盖所有行业,从而也全面打通了货物、服务抵扣链条,形成了完整的抵扣链。
全面“营改增”一年来,纳税人为适应新形式新政策,做到全员参与和全员学习,基本实现了会开具增值税发票、能熟练申报缴纳税款。
但增值税发票政策上的要求也越发变得复杂,所有经济业务都通过小小的发票来反映,重要性可想而知。
全面“营改增”一年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多次以公告或补丁文件形式下发规定,尤其2017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颁布《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按行业分类对增值税发票开具做了详尽规定,其中:对增值税发票上的小小备注栏做了政策性规定,包括: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不动产、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税款、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以及折扣销售等行为。
所以我们千万别拿“备注”不当回事,需要对发票上辅助性的“备注”给以重新认识,在发票填开、凭证审核、发票报销及账务处理过程中引起足够重视。
只有如此,才能降低单位税务风险,减少给单位带来的不必要经济损失。
本文通过归类、整理分析增值税发票“备注栏”的相关政策规定,相信会对大家工作起到一定的帮助。
一、取得不规范备注栏的增值税发票取得“备注栏”填开不规范的增值税发票,属于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票据,处理不当会导致发票无效,会出现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汇算清缴时需做纳税调增,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款,给单位带来经济损失和税务风险。
“备注”一词,是指表册上为注解、说明而留出的一栏。
是辅助信息,不是很重要,做备忘。
增值税发票上的备注栏最大可容纳230个字符或115个汉字。
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内容填写及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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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备注栏的填写自行开具二机关代开1.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以下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
“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2.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3.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4.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5.税务机关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时,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6.差额征税代开发票,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7.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以上参考: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未按规定填写备注栏的风险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罚则:。
2024年最新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填写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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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最新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填写总结
1. 准确填写发票号码:在备注栏中首先填写发票号码,确保将备注信息与正确的发票对应。
2. 特殊行业标识:对于某些特殊行业的企业,可以在备注栏中标识相关信息,如餐饮业标识“餐费”或“就餐”。
3. 费用归集:将相关费用归集至备注栏,以方便企业进行费用核算和管理。
例如,可以在备注栏中标注“差旅费”、“办公用品”、“广告费”等。
4. 客户信息:为了方便查找和管理客户信息,可以在备注栏中填写客户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
5. 业务说明:在备注栏中详细说明此次交易的业务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等信息,以便于日后查询和核对。
6. 特殊要求:如果客户有特殊要求或说明,可以在备注栏中进行记录,以便于后续跟进和处理。
7. 对账核对:如果与客户进行了对账核对,可以在备注栏中填写相关对账信息,如对账时间、对账结果等。
8. 其他信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可以在备注栏中填写其他重要信息,如发票抬头、收件地址等。
总之,填写发票备注栏应该准确、清晰地记录与发票相关的信息,以方便企业进行日常管理和核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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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备注栏必须这样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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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备注栏必须这样填发票备注栏,一直是会计人头痛的问题,不弄清楚关于发票备注栏的政策规定,根本没办法工作,而且12月1日起还有很多政策实行,可能会更忙,但必须要学习到位,以下给大家总结了学习的内容,速看。
情况一运输服务开具发票必须备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其中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必须备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提供建筑劳务开具发票必须备注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其中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中的内容除了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和项目名称,还要打印“YD”字样。
情况四销售或出租不动产发票必须备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3号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还要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差额开票功能开具的发票必须要有备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会计经验:营改增发票“备注栏”新规
![会计经验:营改增发票“备注栏”新规](https://img.taocdn.com/s3/m/e27209d6aef8941ea76e05a6.png)
营改增发票“备注栏”新规
营改增后,发票的开具有很多新要求,其中关于发票的备注栏新规不断,比如刚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1号)也有相关规定。
本文对营改增发票备注栏相关内容进行重新梳理,给读者分享一份备注栏的备忘录。
一、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的备注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1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
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
额合计等。
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比如纳税人接受的保险服务价税合计为700元,但委托支付车船税360元,则360元出现在发票的备注栏,纳税人入账金额是700+360=1060元,该增值税发
票可以作为1060元支出的入账凭证。
其实在此之前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在4月28日就发过49号便函,确定。
2024年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必填情形总结
![2024年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必填情形总结](https://img.taocdn.com/s3/m/35e8cac7cd22bcd126fff705cc17552707225e1b.png)
2024年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必填情形总结在2024年,根据税务政策的最新要求,增值税发票中的备注栏存在一些必填情形。
以下是对这些情形进行总结的1800字报告:一、日常发票的情形:1. 个人消费:对于个人消费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需填写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数量、金额等相关信息,以便税务部门进行核查和管理。
2. 公司内部消费:对于公司内部消费产生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需填写该消费所属的部门、项目、事由等详细内容,以便税务部门进行审计和核对。
3. 社会福利事业费:对于社会福利事业费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需要填写捐赠的具体对象、金额等信息,以便税务部门对公益事业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4. 特殊行业消费:在特殊行业内消费产生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需填写相关的行业编号、证照号码等资料,以便税务部门对该行业进行专项管理和监督。
二、经营发票的情形:1. 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对于经营发票中的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情况,备注栏需填写商品的具体名称、规格型号、品牌等详细信息,以便税务部门进行核查和管理。
2. 抵扣税金: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抵扣税金,在增值税发票中的备注栏需填写该抵扣税金的相关事项和金额,以便税务部门进行确认和核定。
3. 发票校验码:对于发票校验码的填写,无论是纸质发票还是电子发票,都需要在备注栏中填写发票的唯一识别号码,以便纳税人和税务部门进行发票信息的核对和管理。
4. 红字发票:对于红字发票的处理,在备注栏中需填写撤销或更正原发票的具体原因和依据,以便税务部门进行核实和管理。
三、跨境贸易情形:1. 进口货物或服务:对于跨境贸易中的进口货物或服务,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需填写进口商品的海关编码、原产地等信息,以便税务部门对跨境贸易的进口环节进行监管和管理。
2. 出口货物或服务:对于跨境贸易中的出口货物或服务,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需填写出口商品的目的地、申报港口等信息,以便税务部门对跨境贸易的出口环节进行监管和管理。
发票开具管理规定(3篇)
![发票开具管理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1c948554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9dc44a4.png)
发票开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发票开具管理,支持税务部门的税收调控工作,提高税务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纳税人在境内履行税务义务过程中的发票开具管理。
第三条税务部门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及其下属各级税务机关。
第四条纳税人是指在税法规定范围内依法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发票是指财政部依法印发的用于纳税人提供购销货物、劳务、发生其他应税行为时确认其权益和履行纳税义务的凭证。
第六条开具发票是指纳税人依照税务部门的规定,将纳税人提供的购销货物、劳务、发生其他应税行为的信息录入发票系统,并打印出相应发票的行为。
第七条发票管理是指税务部门对纳税人发票开具行为进行监管,并追踪发票的流转和使用情况,以确保发票的真实、合法、有效。
第二章发票种类和用途第八条发票种类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发票、通行费发票等。
第九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用于增值税纳税人购销货物、劳务的票据,适用于价税分离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增值税普通发票主要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销货物、劳务的票据;机动车销售发票用于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的销售;通行费发票用于收取公路、桥梁、隧道等通行费。
第十条纳税人开具发票应当根据自身纳税人身份和税务部门的规定,选择合适的发票种类和用途。
第三章发票开具管理第十一条纳税人在开具发票前,应当对购销货物、劳务、发生其他应税行为的交易进行真实、合法性核查,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应当确保发票信息准确无误,包括购方、销方、货物或劳务名称、数量、金额、税额等,并按照税务部门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填写。
第十三条纳税人开具发票应当遵守税务部门的规定,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规定和限额要求。
第十四条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应当使用税务部门认可的发票开具软件,并与税务部门进行联网验证。
第十五条税务部门对纳税人发票开具行为进行监管,包括审核开票申请、发票信息核对、税控系统监测等。
发票备注栏要求
![发票备注栏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55fb8ccb81c758f5f61f6755.png)
哪些业务需要自行填写备注栏?一,货物运输备注栏填写: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二,建筑服务备注栏填写: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三,销售不动产备注栏填写: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个税服务中心提示:同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
政策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四项四,出租不动产备注栏填写: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政策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五项五,代收车船税备注栏填写: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政策依据:《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六,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填写: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条第五项七,单/多用途预付卡(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单用途卡)备注栏填写: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个税服务中心提示:若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第四项(2)支付机构预付卡(多用途卡)备注栏填写: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个税服务中心提示: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备注栏的项目名称应该如何确定【税收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发票备注栏的项目名称应该如何确定【税收筹划技巧方案实务】](https://img.taocdn.com/s3/m/d7447c95d05abe23482fb4daa58da0116d171f40.png)
发票备注栏的项目名称应该如何确定?【税收筹划,税务筹划技巧方案实务】发票备注栏在营改增之前处于可有可无的状态,营改增后,尤其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发布,要求特定销售行为开具发票时必须在发票备注栏备注规定信息,比如“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纳税人对备注栏才愈发关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关于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的发票确认问题还进一步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所以上述未按规定在发票备注栏进行相关备注的行为,不仅违反发票管理办法,还直接影响计税成本的扣除。
那么发票备注栏所要求的项目名称到底指的是什么概念?据笔者了解,对项目名称的不同理解,导致不同纳税人在备注项目名称时都有不同程度的差异。
一种是理解为民政部门批复的地名。
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及《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政部民行发〔1996〕17号),地名包括楼群(含楼、门号码)、建筑物等名称。
新建的居民地、城镇街道等,必须在施工前确定名称。
所以对于房地产项目来说,在施工前根据地名的管理要求,须由民政部门对项目命名进行批复。
比如某商住大楼通过民政部门的批复命名为“某某花园”。
一种理解为发改部门备案的名称。
房地产开发项目须到发改委申报立项,取得发改委的项目备案。
在向发改委备案时,须备案项目名称,取得的发改委的备案表也会载明项目名称。
最新开票规定
![最新开票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3fa3183da36925c52cc58bd63186bceb19e8ed0c.png)
最新开票规定最新开票规定为了规范发票管理,加强税收征管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发布了一系列最新开票规定,对纳税人开票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
下面将介绍其中几项重要的规定。
首先,最新开票规定明确要求将所有纳税人的开票行为纳入电子发票管理系统。
纳税人需要在税务局建立电子发票开票系统账户,并进行认证和备案,确保开票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通过电子发票开票系统,纳税人可以实现自助开票、在线查验、打印和存档等操作,提高开票的便捷性和效率。
其次,最新开票规定强调了发票内容的规范和准确性。
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填写,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货物或者劳务名称、数量、金额等信息。
发票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清晰,不得涂改或虚假记载。
同时,发票的税率、税额等信息也需要按照税务局的规定进行正确计算和填写。
第三,最新开票规定要求纳税人加强对开票行为的内部管理和控制。
纳税人必须建立健全的开票制度和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遵守纳税法律法规,保证开票行为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纳税人还需要对开票行为进行内部审查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纠正。
对于违法违规开票行为,将进行严肃处理,包括罚款、吊销发票资格证等处罚措施。
最后,最新开票规定提出了对开票软件的要求。
纳税人在开票时必须使用经过认证的正规开票软件,不能使用非法软件或者盗版软件进行开票。
开票软件需要支持电子发票开具和传输,能够自动完成税款计算和发票打印等功能。
纳税人还需要及时更新开票软件,以确保开票信息和税务局的数据同步和一致。
总的来说,最新开票规定为纳税人的开票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和规范。
通过建立电子发票开票系统,加强发票内容的规范和准确性,加强对开票行为的内部管理和控制,以及规范开票软件的使用,能够有效地提高纳税人开票的质量和效率,促进税收征管工作的正常运行。
同时,纳税人也需要积极配合和遵守最新开票规定,确保开票行为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实现税收征管的最大效益。
发票备注栏的项目名称应该如何确定?(老会计人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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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备注栏的项目名称应该如何确定?(老会计人的经验)发票备注栏在营改增之前处于可有可无的状态,营改增后,尤其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发布,要求特定销售行为开具发票时必须在发票备注栏备注规定信息,比如“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纳税人对备注栏才愈发关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关于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的发票确认问题还进一步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所以上述未按规定在发票备注栏进行相关备注的行为,不仅违反发票管理办法,还直接影响计税成本的扣除。
那么发票备注栏所要求的项目名称到底指的是什么概念?据笔者了解,对项目名称的不同理解,导致不同纳税人在备注项目名称时都有不同程度的差异。
一种是理解为民政部门批复的地名。
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及《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政部民行发〔1996〕17号),地名包括楼群(含楼、门号码)、建筑物等名称。
新建的居民地、城镇街道等,必须在施工前确定名称。
所以对于房地产项目来说,在施工前根据地名的管理要求,须由民政部门对项目命名进行批复。
比如某商住大楼通过民政部门的批复命名为“某某花园”。
一种理解为发改部门备案的名称。
房地产开发项目须到发改委申报立项,取得发改委的项目备案。
在向发改委备案时,须备案项目名称,取得的发改委的备案表也会载明项目名称。
提供建筑服务发票备注栏如何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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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建筑服务发票备注栏如何填写政策规定及实操指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款: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对于以上规定,实务操作中要注意把握以下三点:一是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发票时,无论项目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是否在同一县(市、区),均需要按照上述要求填写发票备注栏。
建筑业企业如果不是提供建筑服务(如销售材料、提供周转材料租赁等),所开具发票无需按照上述要求填写备注栏;非建筑业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应按上述要求填写备注栏。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需要指出的是,实务中不少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所开具发票的品名为「工程款」、「进度款」、「工程进度款」、「劳务费」、「备料款」、「预付/收款」等,笔者认为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出发,以上品名均属建筑服务,不应视为不合规发票,但为保险起见,建议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要求,规范填写品名。
关于纳税人经营范围和税目的关系问题,请参见建筑业:理解增值税政策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和建筑施工设备配备操作人员出租的涉税操作。
二是无论是普通发票还是专用发票,无论是自开,还是税务机关代开,只要是提供建筑服务,备注栏均需按照要求填写。
至于起征点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国税通用机打发票,所开品目为建筑服务的,也应在发票备注栏填写项目名称和地址。
由于税务机关代开时,也有可能出现遗漏的情况,建议经办人提前向操作人员提供相关信息,并及时提醒,以免换票奔波。
三是备注栏只需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和「项目名称」这两项,不要画蛇添足。
发票新规之后备注栏填写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发票的备注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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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新规之后备注栏填写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发票的备注栏前言自2021年4月1日起,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实行,同时对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使用、管理进行了一系列的规范和要求。
其中,对于发票上填写的备注栏也做出了相应的调整和规定。
本文将针对发票新规之后,备注栏填写的各种规定和要求以及发票的备注栏进行详细介绍。
发票备注栏的基本概念发票备注栏是指增值税发票上用于填写与商品或服务相关的其他信息的栏目。
其主要作用是在发票上标注其他必要的信息,例如开票日期、付款方式、折扣金额等,辅助客户和税务部门了解发票开具的具体情况。
一般情况下,发票备注栏位于发票上方,右边或下方的空白区域。
发票备注栏的规定和要求1. 发票上只能填写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发票备注栏的内容必须与相应的商品或服务有关,不能填写与商品或服务无关的内容。
例如,不能在备注栏中填写广告宣传语、祝福语等语句。
同时,发票备注栏也不能填写涉及企业违法犯罪行为的信息,例如涉嫌腐败行为等。
2. 发票上填写的备注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发票备注栏对于企业而言,是一个在开票过程中可以填写与商品或服务相关的额外信息的位置。
因此,这部分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能虚构或者随意填写来欺骗或误导用户或者税务部门。
3. 发票上填写的备注内容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发票的备注栏填写内容也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在填写发票备注时,要遵循财政部有关政策和规定,不能与税务或财务相关的法规相违背,避免因填写导致法律纠纷。
4. 发票上填写的备注内容不能含有攻击性言辞为了维护社会良好的商业生态环境,企业在填写发票上不得填写含有攻击性、歧视性、诽谤性等言论。
5. 发票备注栏的填写要规范、整洁、美观发票上的备注栏填写应该规范、整洁、美观。
避免填写与商品或服务无关的内容、模糊、不清晰的汉字或代码等信息。
同时,为了减少误读或误解,在填写发票备注时,要注意字迹清晰、笔画清楚,并注意书写规范和符合习惯,例如日期应按照“年月日”的顺序书写,时间则应该采用24小时制。
2023年发票备注栏填写新标准
![2023年发票备注栏填写新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2a61105b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9d52d2d.png)
2023年发票备注栏填写新标准一、背景介绍在2023年,我国将对发票备注栏填写标准进行更新,这一举措将对企业财务管理和税收政策产生深远影响。
发票作为一种重要的凭证和纳税辅助工具,其备注栏的填写规范对企业财务和税收申报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2023年发票备注栏填写新标准进行全面评估,并探讨其对企业和税务政策的影响。
二、新标准内容介绍1. 发票备注栏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在新标准下,发票备注栏的填写内容将更加详细和规范,主要包括对交易对象的认证信息、货物或服务的具体描述、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情况等内容的要求。
这将使发票更具备明晰的流转信息和税收适用情况,为税务管理提供更加准确的依据。
2. 对企业内部管理的影响新标准的实施将对企业内部管理产生一定的影响。
企业需要对发票填写的内容进行全面的管理和规范,以确保发票填写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新标准有望提高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对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报表的真实性提出更高的要求。
三、对税收政策的影响1. 新标准对税收征管的影响新标准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准确性,通过发票备注栏填写的规范要求,可以更好地监管企业的交易行为和税收申报情况。
这有助于税收部门更好地掌握纳税人的经济活动和税收情况,提高税收管理的科学性和全面性。
2. 对税收政策的调整新标准的实施可能会对税收政策产生一定调整。
通过发票备注栏的详细填写,税收部门可以更加清晰地了解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应纳税额,有望为税收政策的调整提供更加准确的数据支持。
这将有助于税收政策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的变化和企业纳税情况的实际情况。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我认为,2023年发票备注栏填写新标准的实施对企业和税收政策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企业而言,新标准将提高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有助于改善企业内部管理的水平和质量。
对于税收政策而言,新标准将为税收征管提供更加准确和全面的数据支持,有助于提高税收政策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2023年发票备注栏填写新标准
![2023年发票备注栏填写新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9fb26f6ee3bd960590c69ec3d5bbfd0a7956d5f3.png)
2023年发票备注栏填写新标准在2023年,我国将会实施新的发票备注栏填写标准,这对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都将产生重要影响。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深入探讨这一新标准,帮助读者对其有一个全面、深刻的理解。
1. 背景和意义让我们回顾一下发票的基本作用和填写要求。
发票作为一种税务凭证,不仅是交易双方权益保障的重要证明,也是税务部门监管和征税的依据。
发票的准确填写对于纳税人和国家税收工作都至关重要。
2023年新标准的实施,旨在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发票填写,提高发票信息的准确性和可信度,有效防范和打击偷税漏税行为。
2. 新标准的内容和要求新标准主要涉及发票备注栏的填写要求,包括填写内容、格式、字数限制等方面的规定。
据税务部门透露,新标准将会强化对发票备注栏的管理,并规定了一些具体的填写要求,比如对于商品或服务的说明应当更加详细和准确;对于涉及关键信息的清单或清单编号,必须在备注栏中体现清晰;对于特殊行业(如房地产、建筑、金融等)的发票,还将会有额外的填写要求。
这些新要求旨在提高发票信息的可读性和准确性,降低填写错误的风险。
3. 对企业和个人的影响新标准的实施将会对企业和个人带来一定的影响。
对于企业而言,他们需要及时了解新标准的要求,并对内部的发票填写流程进行调整和优化,以适应新的填写要求。
也需要对员工进行相关的培训和教育,确保他们能够熟练掌握新标准的填写要求。
对于个人而言,需要在日常消费和生活中,更加关注和了解发票的填写要求,确保个人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避免因填写错误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4. 个人观点和建议在我看来,新标准的实施是对税务管理的一次重要改进,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合规意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施新标准的过程中,税务部门也需要注重宣传和指导,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和遵守新的填写要求。
也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和检查机制,加大对违规填写的处罚力度,确保新标准的有效实施和执行。
2023年发票备注栏填写新标准的实施,对于税务管理和纳税人都具有重要意义。
2024年发票备注栏新规
![2024年发票备注栏新规](https://img.taocdn.com/s3/m/78117b502379168884868762caaedd3382c4b540.png)
2024年发票备注栏新规
截至目前为止,2024年发票备注栏的新规定尚未正式公布。
然而,根据过去几年的发展趋势和政策变化,我们可以合理推测可能出现的一些新规定。
首先,政府可能会加强对发票备注栏的管理,以防止虚假信息的填写。
这可能包括要求纳税人在备注栏填写更为具体和准确的信息,以便监管部门更好地追踪和核实相关交易信息。
其次,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发展,2024年的新规定可能会涉及到电子发票和数字化备注栏的规定。
可能会出台相关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采用电子发票,并规定电子备注栏的格式和内容要求。
另外,随着环保意识的增强,2024年的新规定可能会鼓励减少纸质发票的使用,推动电子化发票的普及,这可能会对备注栏的规定产生一定影响。
此外,2024年的新规定可能会更加注重发票备注栏的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可能会规定在备注栏填写个人信息或敏感信息时需要特别注意保护隐私,避免信息泄露等问题。
总的来说,2024年发票备注栏的新规定可能会涉及到信息准确性、数字化发票、环保意识和信息安全等方面,具体的规定还需等待政府相关部门的正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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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开具的这些特殊规定2017-11-13为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全面掌握发票政策、规范发票开具,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编写了《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01-建筑服务一、建筑服务发票开具基本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发票开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发票开具: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02-销售不动产一、销售不动产发票开具基本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发票开具规定(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发票开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条规定并无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间限制。
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发票开具: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购买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条规定并无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间限制。
小规模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03金融服务一、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发票开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发票开具: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发票开具规定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保险服务发票开具规定(一)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
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二)为自然人提供的保险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具体规定(一)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保险企业应将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详细信息,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
(三)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四)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04生活服务业一、住宿业发票开具规定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二、旅游服务发票开具规定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发票开具: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教育辅助服务发票开具规定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
发票开具: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05部分现代服务一、不动产租赁业务发票开具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发票开具: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二、物业管理服务发票开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发票开具:纳税人可以按3%向服务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劳务派遣服务发票开具规定(一)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发票开具: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发票开具规定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发票开具: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五、经纪代理服务发票开具规定(一)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发票开具: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发票开具: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
发票开具: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六、鉴证咨询业发票开具规定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06交通运输服务一、货物运输服务发票开具基本规定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二、铁路运输企业发票开具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自2015年1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所开具的铁路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可作为发票清单使用。
07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一、国税机关代开发票具体规定(一)国税机关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开增值税发票:1.“单价”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2.“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3.“销售方名称”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名称;4.“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5.“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或系统税票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
6.备注栏(1)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2)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3)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4)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5)税务机关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7.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购买方为自然人或符合下列4项条件之一的单位(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可不填写:(1)我国在境外设立的组织机构;(2)非常设组织机构;(3)组织机构的内设机构;(4)军队、武警部队的序列单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