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管理制度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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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建住房[2007]2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十壹月十九日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于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情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和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于国家统壹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和。
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情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且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
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义乌市人才住房保障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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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才住房保障操作细则根据义政发〔2014〕40号、义政办发〔2014〕112号、义政办发〔2014〕113号文件规定,为更好的实施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特制订如下操作细则:一、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流程根据文件规定,人才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工作由人力社保局、经信委、商务局分别牵头组织。
义政发〔2014〕40号、义政办发〔2014〕112号和义政办发〔2014〕113号文件中基础人才部分由人力社保局负责,义政办发〔2014〕113号文件中工业企业实用人才由经信委负责,义政办发〔2014〕113号文件中商贸服务企业实用人才由商务局负责。
(一)申报。
申请人凭以下材料向本人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镇(街)提出申请。
1.《义乌市人才住房保障审批表》Ⅰ或Ⅱ或Ⅲ(一式两份);2.学历学位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海归人才同时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3.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户口本、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企业实用人才凭以下材料向企业所在镇(街)提出申请。
1.企业审核同意的《义乌市企业实用人才住房保障审批表》(一式两份);2.所在企业出具的实用人才证明;3.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户口本、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二)审核。
1.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由主管部门初审后统一报送市人力社保局(人才服务局)。
企业申报人员由所在镇(街)初审,各镇(街)负责审查企业人员实际工作情况并填写企业人才实地走访记录单。
工业企业人才统一报市经信委,商贸服务企业人才统一报市商务局,其他企业人才统一报市人力社保局(人才服务局)。
2014年申报材料接收截止时间为9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
2015年及以后的申报工作按文件规定执行。
2.市人力社保局(人才服务局)、经信委、商务局汇总申报人员情况,分送市人力社保局、教育局、建设局(住房办)、国土局审核。
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核申请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国家职业资格、社会养老保险缴纳年限、确定申请人在义工作服务年限;教育局负责确认申请人学历学位及“211工程”、“985工程”全日制普通高校(二级学院除外)情况;建设局(住房办)及相关镇(街道)负责审核申请人享受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住房货币补贴)情况;国土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地产情况、享受批建宅基地、农村旧村改造情况;各部门审核过程中,不符合条件人员按上述职责分工告知申请人。
2024年度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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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主体
市、区及其所属的各乡镇(街道)(以下简称“行政区”)是本细则
的实施主体。
二、定义
(一)经济适用住房:指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以经济价格出
售并用于住宅的住房,这些住房可用于满足当地区域(行政区)干部、工人、教师、军人及其他困难群众的住房需求。
(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指建设、变更、拆除等建造经济适用房的
工程,以及其配套配置的正常设施,如围墙、电梯、供暖等。
(三)经济适用房保障制度:指政府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种类、
分类、条件以及管理措施等。
三、保障措施
(一)为了实现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改造任务,各地政府应根据实际,根据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制度,制定实施计划、投资计划、发展计划等,并加强建设改造工程的全过程管理。
(二)政府应结合市、区实际,积极推动资金、土地、技术等资源综
合配置,加大投入,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改造。
(三)政府应结合社会实际,及时推行增值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
得税、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降低企业在建设改造中的费用开支,并支
持政府投入预算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政策。
2014年11月发布最新《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2014年11月发布最新《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2985577fcf84b9d528ea7ad7.png)
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施细则为切实保障义乌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探索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在《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义政发〔2010〕108号)和《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义建局〔2011〕15号)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保障模式保障模式主要包括实物分房、购房货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租赁货币补贴四种模式。
(一)实物分房。
政府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以土地投入作为政府出资,分摊购房人出资负担,构成共有产权,提供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住房。
以下称为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
(二)购房货币补贴。
政府按照一定标准,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申请户,以发放购房货币补贴的形式,实现申请户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的保障。
以下称为货币补贴经济适用住房。
(三)公共租赁住房配租。
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资格,但没有能力购买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或没有能力通过货币补贴形式购房的申请户,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要求的,优先给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四)租赁货币补贴。
申请户可以选择市场租赁方式就近解决住房困难。
政府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资格要求的申请户,通过以租赁货币补贴的模式进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
二、保障面积与价格计算办法保障面积是指经核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享受面积。
申请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
申请户保障面积为申报总人数与保障标准的乘积,但最大不超过90平方米建筑面积。
(一)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格实物分房提供建筑面积40、60、90平方米三种户型房源。
一人申请户可以购买40平方米建筑面积以内房源,二人申请户可以购买60平方米建筑面积以内房源,三人及以上申请户可以购买90平方米建筑面积以内房源。
符合共有产权实物分房要求的申请户,可以向市住房保障机构申请购买一套在保障面积以内的共有产权房。
1.购房款=户保障面积×销售单价+(实际购买住房面积-户保障面积)×市场单价。
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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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10]108号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义乌市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第三条市建设局、市住房办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和销售、租赁等工作。
市发改(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市建设局和住第二章开发建设第六条市建设局、市住房办应当会同发改、国土资源、财政部门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发改局会同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并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禁止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行政划拨土地,变相开发商品住房。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以集中开发为主,也可以在商第九条市发改部门会同财政、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择优选定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也可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施工)企业资质、资本金,并有良好的开发(施工)业绩和信誉。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一般为建筑面积80平方米或60平方米两种套型,高层、小高层建筑过10平方米。
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同期交付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物业管理,承接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业务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合条件可优先发放。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房发[2005]121号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房发[2005]121号](https://img.taocdn.com/s3/m/9df1054976232f60ddccda38376baf1ffc4fe3e0.png)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房发[2005]121号2005年5月27日)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处):《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1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5年4月18日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在全省施行。
为贯彻实施该《办法》,规范和推进我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加快解决我省城镇居民住房困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学习,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方针政策,建立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户的住房保障体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各地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在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全面领会掌握《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同时,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目的、标准、政策和措施等,使《办法》的贯彻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一是各地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全面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尚未开展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市、县(市、区),今年底前,除少数房价比较低、住房供需平稳的经济欠发达县(市、区)外,都要实施这项制度。
要认真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落实和安排,简化审批手续,加快开工建设。
特别是住房供求矛盾较突出的城市,要加强领导,采取积极措施,加大建设力度。
二是各市、县要依据《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发明电[2005]71号)的精神,做好2005-2007年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明确近三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目标和分年度工作任务,以及所采取的措施。
经济适用房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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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对策分析一、引言二、经济适用房存在的问题及原因1. 数量不足2. 质量不高3. 区域分布不合理4. 监管体制不完善5. 资金来源单一三、针对问题的对策1. 加大相应投入,增加数量2. 加强工程质量监管3. 调整经济适用房区域分布4. 完善监管体制5. 多元化筹集资金四、案例分析1. 深圳市盐田区经济适用房建设案例2. 浙江省义乌市经济适用房建设案例3. 重庆市江北区经济适用房建设案例4. 广东省佛山市经济适用房建设案例5. 北京市房山区经济适用房建设案例五、结论六、参考文献引言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加速,尤其是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房价也随之上涨。
为了满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需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其中一个重要的举措就是发展经济适用房。
然而,在经济适用房建设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数量不足、质量不高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本文将从数量不足、质量不高、区域分布不合理、监管体制不完善、资金来源单一五个方面展开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同时,本文还将通过实际案例进行分析研究,并得出结论。
经济适用房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数量不足经济适用房数量不足是经济适用房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
一方面,政府对于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有一定的投入,但由于资金短缺等原因,很难达到预期建设规模;另一方面,由于土地资源的短缺,经济适用房的土地面积往往比较小,单个项目的建设规模也就有限。
质量不高经济适用房建设期间,为了尽快建成并交付使用,有些开发商或者施工方往往会降低建设标准,使用劣质材料,影响了经济适用房的建筑质量。
与此同时,很多经济适用房建筑设计也比较简单,造型单一,给居住者带来了不便。
区域分布不合理经济适用房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区域分布不合理,大量的经济适用房往往集中在一些城市的二、三线新城区,而一些老城区、城市的旧厂区、旧社区、老百姓住宅等地区的经济适用房相对较少。
这样,很多需要经济适用房的人都需要耗费较高的代价到这些地区去购买。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ab14c60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10eafda.png)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旨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确保其公平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一、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住房需求,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和布局。
在选址方面,要充分考虑居民的生活便利性,优先选择交通便利、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建设标准进行施工,确保房屋质量安全可靠。
同时,要加强对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监督体系,对工程质量进行全程监控。
为了控制建设成本,应当合理规划设计,优化户型结构,采用节能环保的建筑材料和技术。
在建设资金方面,可以通过政府财政投入、银行贷款、社会融资等多种渠道筹集。
二、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管理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应当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具体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和住房状况等因素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申请家庭应当如实提供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相关信息,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家庭的资格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公示。
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摇号、轮候等方式确定购买顺序。
三、经济适用住房的使用管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住房,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不得转借、出租或者闲置。
如果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向政府缴纳相应的土地收益等价款。
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动态监管机制。
对违反使用规定的家庭,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四、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督管理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使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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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文号】建住房[2004]77号【发布日期】2004-05-13【生效日期】2004-05-1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二○○四年五月十三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济适用住房指导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指导、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
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
义乌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有什么差别?在哪里申请
![义乌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有什么差别?在哪里申请](https://img.taocdn.com/s3/m/730decd404a1b0717ed5dd09.png)
义乌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有什么差别?在哪里申请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为本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农民家庭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它与经济适用房是不同的,所以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义乌经济适用房与限价房有哪些差别,义乌经济适用房在哪里申请。
义乌经济适用房与限价房有哪些差别?1、差别是经济适用房指的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
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
2、但是限价房的价格是国家给的硬性指示,开发商没有权利更改。
简单理解,就是限房价、限地价的两限商品房。
其价格比经济适用房高。
限价房作为政府在一定时期内调控房地产市场、调节住房供需矛盾的有效手段,由政府成立的全资国有公司负责建设。
销售价格在预售时向社会公布。
3、购买限价房应自购房合同备案5年后可以交易。
经济适用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房自购买合同备案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房的,由住房储备机构按照届时同类经济适用房价格进行回购。
义乌经济适用房在哪里申请?1、义乌的申请人持着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还有结婚证向户口所在地的房管局提出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登记手续,然后领取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审批表的内容并备齐所需的材料,然后向工作单位及主管部门办理收入和住房的证明,若无工作单位的可向居委会跟街道办事处去办理证明。
2、于申请人的住房情况的核实则由市房地产档案馆来出具证明。
市房管局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以及评分之后,便在相关的网站上进行公示,时长为15天。
3、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来确定选房顺序。
申请人持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和选房顺序号,到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选房与购房的手续。
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5d90a5b4c1c708a1294a445f.png)
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保障义乌市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租赁与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筑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市建设局、市住房办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销售、租赁与管理。
各镇(街)、民政、公安、国土等部门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查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局、市住房办设立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与管理的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章对象与条件第六条申请对象(一)至少有1人具有本市非农户口5年以上并常住义乌(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人,不包括学生户口)的家庭;(二)年满35周岁以上,具有本市非农户口5年以上并常住义乌的单身人员。
第七条申请条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户籍条件1、在申请之日前,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本市非农户口5年以上并常住义乌。
申请人服役或者赴外读书前户籍已在本市,后户籍重新迁入的,可计入年限内。
2、下列人员列入家庭成员:(1)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2)35周岁以下的未婚子女;(3)共同生活的夫妻双方父母以及其他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
3、满足户籍年限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可以分户申请(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员;(2)未单独立户的已婚或离异(拥有子女抚养权)人员因无房而实际与父母(子女)同住的。
具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不完全(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应当与其监护人共同提出申请。
4、5年期限均计算至受理公告发出之日止,前推5周年。
(二)经济条件1、上年度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年我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
上年度家庭收入是指受理公告发出之日往前6个月的申请家庭收入的2倍。
金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金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98f48c6c767f5acfa0c7cd00.png)
金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根据《金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条件及现住房面积核定(一)申请条件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户籍条件: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各街道城市居民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人)。
家庭成员包括: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同住一处并在同一户籍内的子女、夫妻双方父母以及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
共同居住3年以上的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分户申请:(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2)未单独立户的已婚或离异人员因无房而实际与父母(或子女)同住的。
2、现住房条件:3人以下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3人以上家庭住房面积低于48平方米。
3、经济条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线标准。
(二)现住房面积核定下列房产面积须核定为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1、家庭成员私有房产(包括与他人共有房产部分);2、五年内(受理之日止,下同)已过户的自有房产;3、待入住的期房(含拆迁安置房);4、五年内因拆迁领取货币补偿款的,其原已被拆除的房产;5、五年内离异的家庭成员,原人均房产面积;6、已批建集体宅基地的房产面积;7、其他房产面积。
(三)申请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核定方法1、申请家庭收入核定:申请购买(承租)经济适用住房,应先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家庭收入认定申请,经区民政部门审核,取得低收入家庭收入证明。
2、申请家庭现住房状况核定: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出具福利分房的意见;家庭成员属无业或自谋职业人员的在申请受理后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二、申请、认定、购买流程(一)申请1、确定申请人。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以户口簿记载为准)作为申请人。
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义乌租房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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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义乌市租房市场秩序,保障租房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义乌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租房活动。
第三条租赁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符合消防、卫生、环保等要求。
第四条租赁房屋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的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垄断、欺诈行为。
第五条住房租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租房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租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建立健全租房市场管理制度,规范租房市场秩序;(三)查处租房市场违法行为,维护租房双方的合法权益;(四)提供租房信息服务,引导租房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第六条房屋租赁双方应当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住房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第七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房屋租赁合同;(二)房屋权属证明;(三)租赁双方的身份证明;(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应当包括:(一)房屋基本情况;(二)租赁双方基本情况;(三)租赁期限;(四)租金及支付方式;(五)房屋使用性质;(六)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书有效期为租赁期限,租赁期满后,房屋租赁双方应当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三章房屋租赁合同第十一条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具备以下条款:(一)房屋基本情况;(二)租赁双方基本情况;(三)租赁期限;(四)租金及支付方式;(五)房屋使用性质;(六)房屋修缮责任;(七)违约责任;(八)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租赁房屋用途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物业管理规定,不得用于违法经营。
第十三条租赁房屋不得擅自改变结构、用途,如需改变,应当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义乌公租房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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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公租房申请条件(原创版)目录1.义乌公租房申请条件概述2.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3.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条件4.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条件5.申请家庭住房条件6.申请家庭收入条件7.申请家庭财产条件8.其他说明及注意事项正文一、义乌公租房申请条件概述义乌公租房是指由政府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
义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对公租房申请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障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二、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1.申请人具有义乌城镇户籍;2.年满 30 周岁的未婚人员或年满 18 周岁的孤儿可单独申请;3.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义乌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4.家庭在我市无住房或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8 平方米,户总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 36 平方米)。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条件1.申请人具有义乌城镇户籍;2.大专以上学历,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 7 周年;3.在义乌市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6 个月以上。
四、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条件1.申请人持有有效《浙江省居住证》;2.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技师及以上资格证书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3.在义乌市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6 个月以上。
五、申请家庭住房条件申请家庭在我市无住房或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8 平方米,户总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 36 平方米)。
六、申请家庭收入条件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义乌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七、申请家庭财产条件1.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规定数额(我市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以商品房销售均价),家庭货币财产总额低于 100 万元;2.申请人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不超过 30 万元;3.申请人名下无非营运机动车辆,或仅有 1 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价值低于 15 万元(价值以销售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
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https://img.taocdn.com/s3/m/1482a03131126edb6f1a1088.png)
私有产权房屋
□是(房屋坐落,建筑面积m2,户籍人数人,人均建筑面积m2)□否
是否已参加房改或
已享受政策性住房
□是□否
申请之日前五年
内是否转让住房
□是□否
目前居住房屋情况
□私房□租用私房□承租单位公房
□借住他人房屋□其他
共同申请人基本情况
姓名Leabharlann 性别与户主关系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或就读学校
月收入(元)
家庭收入情况
家庭年收入
工薪收入元,财产性收入元,共计元。
家庭财产
存款情况汽车情况证券情况
摊位情况其他财产情况
编号:
申
请
人
承
诺
本人承诺在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中所填写的收入、住房情况及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如经审核,填写的内容或提供的材料若有不实,自愿按《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
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和《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承诺人:
年月日
镇(街
办事处意见
经办人:审核人:加盖公章
市住房办意见
经办人:审核人:加盖公章
备注
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基本
情况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工作现状
□企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退休□机关事业单位
户籍性质
籍贯
户籍所在地
婚姻状况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申请人
类型
□本市户籍城镇居民(含已转户的农村居民)
□户籍外地迁入迁入时间
月收入
工薪收入元,财产性收入元,共计元。
申请人住房情况
修改《义乌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doc
![修改《义乌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doc](https://img.taocdn.com/s3/m/4dfc69d7daef5ef7ba0d3c56.png)
修改《义乌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保障城镇中等偏低收入家庭、新就业创业大学生、本市外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决定对《义乌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细则》第一条第二款增加一条:申请家庭仅购有一辆价值低于20万元的汽车。
二、将《细则》第四条第二款第1项修改为:民政局负责核查申请家庭的低保情况及经济状况,15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核查结果。
《细则》第四条第二款增加二条:
9.残联负责核查申请家庭的残疾人相关情况,5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核查结果。
10.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核查申请家庭的残疾军人相关情况,5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核查结果。
三、将《细则》第六条修改为:保障家庭按标准收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分档发放租赁补贴,符合实物配租的家庭,在合同中应注明市场价租金、政府补贴租金、实际缴纳租金,并在轮候期间按规定发放租赁补贴。
四、将《细则》第十条修改为:申请租赁补贴,需提交申请家庭成员银行账号等相关信息,经审核通过后,与建设局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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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保障义乌市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租赁与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筑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市建设局、市住房办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销售、租赁与管理。
各镇(街)、民政、公安、国土等部门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查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局、市住房办设立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与管理的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章对象与条件第六条申请对象(一)至少有1人具有本市非农户口5年以上并常住义乌(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人,不包括学生户口)的家庭;(二)年满35周岁以上,具有本市非农户口5年以上并常住义乌的单身人员。
第七条申请条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户籍条件1、在申请之日前,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本市非农户口5年以上并常住义乌。
申请人服役或者赴外读书前户籍已在本市,后户籍重新迁入的,可计入年限内。
2、下列人员列入家庭成员:(1)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2)35周岁以下的未婚子女;(3)共同生活的夫妻双方父母以及其他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
3、满足户籍年限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可以分户申请(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员;(2)未单独立户的已婚或离异(拥有子女抚养权)人员因无房而实际与父母(子女)同住的。
具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不完全(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应当与其监护人共同提出申请。
4、5年期限均计算至受理公告发出之日止,前推5周年。
(二)经济条件1、上年度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年我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
上年度家庭收入是指受理公告发出之日往前6个月的申请家庭收入的2倍。
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采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最新数据。
2、汽车、房产、摊位、证券、存款及外借资产等家庭财产总额不超过30万。
(三)住房条件1、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8平方米,三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54平方米。
2、下列房产面积需计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1)家庭成员私有房产(包括与他人共有房产部分);(2)五年内(受理公告发布之日止,下同)已过户的自(共)有房产;(3)待入住的期房(包括拆迁安置房);(4)五年内离异的家庭成员,原人均房产面积;(5)已批建的集体土地上的房产面积。
(四)其他条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参加房改以及未享受政策性住房。
第三章申请与审核第八条申请程序(一)申请。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
户主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共同委托一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委托书需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
申请人凭身份证及户口簿向市住房办领取《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及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签署的愿意接受家庭财产状况及住房状况调查并公开公示的授权书。
也可以在官方网站网上下载。
(二)初审。
申请人向所在地镇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或材料。
1、《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签署的愿意接受家庭财产状况及住房状况调查并公开公示的授权书。
3、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4、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5、由住房办出具未参加房改及未享受政策性住房的证明材料;6、申请人对住房及家庭财产情况的具结保证书。
镇(街)受理后,可以交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
镇、街道办事处在受理后15日内完成对申请人住房状况的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住房办。
(三)审查市住房办收到街道或镇政府报送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应通过查阅房产登记资料、邻里访问等形式对申请认定住房等情况进行核实。
时间为20日。
核实通过后,统一委托义乌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中心,按照义政办发[2010]149号《义乌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办法》(试行)的规定,对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进行认定。
由义乌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中心出具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证明。
对户口本上不能反映户籍条件所规定的条款的,市住房办应到户籍管理部门审查户籍情况。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住房办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市住房办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申请复查。
(四)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办分别在主要媒体、相关官方网站、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家庭成员、收入、资产等情况。
公示期10日。
(五)登记。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包括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办予以登记,并核发《准购证》,在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证明有效期内有效。
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证明到期后,需补办低收入认定手续。
对公示期间有投诉举报的,由市住房办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书面告知。
第四章摇号与购买第九条对已领取《准购证》的家庭,即进入轮候期。
第十条市建设局、住房办根据房源情况,制定销售方案,并提前15日在市内主要媒体公示。
第十一条轮候按照每次公告后,经核发的《准购证》先后批次进行。
房源不能满足同一批次内所有人员时,按照公开摇号决定本次购房人。
第十二条在本次购房人中,以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购买顺序。
第十三条摇号过程委托市公证机关组织,并由市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现场进行公开摇号。
第十四条申请家庭不到场摇号的作自动放弃,如在当日当次摇号结束前能到场的,可在最后一户顺序号摇完后接着摇号;申请家庭可委托他人参加摇号(凭委托书和入场券,入场摇号)。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到场的,需提前告知市住房办。
第十五条摇号后放弃购买的,已核发的《准购证》作废。
可在本次《准购证》核发之日起满一周年后重新申请。
第十六条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市住房办。
经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准购资格,原《准购证》作废。
第十七条申请人凭《准购证》和家庭成员身份证在规定期限内选定经济适用住房后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或预售合同,并缴纳相关款项或按规定办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手续。
开发建设单位在其《准购证》上标注“已购”等字样。
第十八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
土地登记部门和房屋登记部门应当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九条房款计算方法购房人按照实际购买到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和经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支付购房款。
第五章租售第二十条经济适用住房租售对象与条件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收入在申请当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家庭财产不超过20万元的,经批准可租售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一条符合租售条件的家庭,经摇号取得当期选房资格时,即取得租售经济适用住房资格。
第二十二条租售经济适用住房的,首次付款部分不得低于总房款的40%,其余款项每年缴纳总房款的10%,第五年缴纳20%。
对确实困难的家庭,经市建设局批准可以延长3年,在3年内交清第五年应缴纳的房款。
第二十三条租售经济适用房须签订《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租售合同》。
第二十四条承租部分面积的计算方法租售经济适用住房中的承租部分面积=实际租售经济适用房面积*(1-已缴纳房款在总房款中的比例)。
第二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承租部分的租金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以每平方米的价格方式核定。
第二十六条租金支付经济适用住房的承租部分租金按年计算缴纳。
第二十七条租金计算方式经济适用住房的承租部分租金=实际租售经济适用房面积*(1-已缴纳房款在总房款中的比例)*经核准的每平方米租金标准。
第二十八条签订租售合同及支付首付款之日起五年内且尚未付清房款的,因户口迁离本市、租售人死亡、离婚析产等发生租售人变更的,经市建设局核准,受让人仍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租售该房屋。
第二十九条租售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住房办应收回房屋并退还已支付房款:(一)将经济适用住房擅自转租、转让、转借、调换使用的;(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三)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四)五年租售期满后既不申请延期支付又不按时缴纳房款的;(五)五年租售期满后经批准延续3年,仍未能全部缴纳房款的;(六)利用经济适用住房从事非法活动的;(七)严重损害经济适用住房的;(八)其他应当收回的情形。
第六章上市准入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只能用于自住。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5年以内(起计日期为取得房产证之日,下同)或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转让(赠与)、出租、闲置、出借、抵押,但为购买本套保障性住房而向银行设定的抵押除外。
5年之内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予以优先回购。
在限制上市时限内,因离婚、继承析产需要变更产权人的,由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申请人死亡的,须出具死亡证明)共同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允许变更产权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产权人变更后,其经济适用住房性质和限制上市交易期不变。
房屋登记机关应在“附记”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继承”或“经济适用住房离婚析产”、准予上市日期等相关内容。
5年期满的,购房人可以转让,但应按照转移登记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确认价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时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等收益。
同等条件下,市住房办可以优先回购。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市建设局、市住房办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