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环评登记表和辐射安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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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环评登记表和辐射安全许可证

现场核查要点

一、Ⅳ、Ⅴ类放射源

1、放射源编码是否与放射源一一对应;

2、电离辐射防护标志是否符合规定 (各市局现场核查时,应对电离辐射辐射防护标志设置情况进行拍照,并将照片电子版随预审意见一并上报);

3、是否有防盗装置(贮存场所必须有);

4、是否配备了便携式辐射监测仪、个人剂量计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5、是否配置了应急处理工具,如长柄夹具等;

6、各项管理制度是否齐全、各类档案是否完善;

7、辐射工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未经过培训的,应有近期参加培训的计划);

8、是否存在尚未得到妥善解决的辐射环境信访。

二、Ⅲ类射线装置

1、非医用Ⅲ类射线装置

1.1 是否有屏蔽、隔离防护设施;

1.2 是否设置了符合规定的电离辐射防护标志(各市局现场核查时,应对电离辐射辐射防护标志设置情况进行拍

照,并将照片电子版随预审意见一并上报);

1.3 是否有机器工作状态显示;

1.4 是否配备了个人剂量计和个人剂量报警仪(或便携式辐射监测仪);生产单位必须配备辐射监测仪。

1.5 各项管理制度是否齐全、各类档案是否完善;

1.6 辐射工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未经过培训的,应有近期参加培训的计划);

1.7 是否存在尚未得到妥善解决的辐射环境信访。

2、医用Ⅲ类射线装置

2.1 是否隔室操作或有防护屏;

2.2 门、窗(包括观察窗)是否满足防护要求;

2.3 出入口处是否有符合规定的电离辐射防护标志(各市局现场核查时,应对电离辐射辐射防护标志设置情况进行拍照,并将照片电子版随预审意见一并上报);

2.4 出入口处是否有机器工作状态显示;

2.5 是否配备了个人剂量计和个人剂量报警仪(或便携式辐射监测仪)。

2.6 各项管理制度是否齐全、各类档案是否完善;

2.7 辐射工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未经过培训的,应有近期参加培训的计划);

2.8 是否存在尚未得到妥善解决的辐射环境信访。

二○○九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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