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国资委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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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包括:(一)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的股权投资;(二)与新项目立项相关及扩大产能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三)金融投资等其它投资;(四)抵押、担保等融资行为。

第四条企业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国有资本从竞争领域退出”及不办“三级”公司的要求;(二)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三)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四)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非主业投资应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

第六条企业是投资的主体,应当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投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

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性的因素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七条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及法定代表人是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提请企业规范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公司应该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实施投资行为;国有控股企业国资代表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策前应当提前将公司投资事项报告市国资委,并按照市国资委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2014年2月10日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的市属国有企业,是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监管或委托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委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的下属企业(以下简称“各级下属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出租,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将拥有所有权或者出租权利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出租原则)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第四条(适用范围)市属国有企业的资产出租行为适用本办法。

以专业租赁为经营主业的市属国有企业从事日常经营租赁活动可不适用本办法,但应当制定本企业出租业务管理办法,逐级报至所出资企业或委管部门审定,并报经市国资委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出租资产批准程序第五条(可行性研究及申请立项)市属国有企业进行资产出租的,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书面报告。

在资产出租项目立项时,应当在出租企业内部决策机构研究形成决议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所指管理细则明确的批准权限(以下简称“批准权限”),逐级上报至上级企业或所出资企业的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并批复申报企业。

2行评估或询价,由租赁双方直接协商出租价格。

第七条(资产出租方案制定)出租资产的企业应在资产出租项目立项审批后,进行出租资产评估或询价后,制定资产出租方案。

关于规范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意见

关于规范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意见

关于规范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意见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现结合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二、市属国有企业的资产出租行为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委托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委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委管企业)、委托所出资企业代为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代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的下属企业(以下简称各级下属企业)。

本意见所称资产出租,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将拥有所有权或者出租权利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为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以下情况可以不适用本意见:(一)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二)出租期不超过3个月的短期出租行为;(三)市属国有企业承办的专业市场、商场按市场规则组织的对外招租;(四)市属国有企业住房提供给本企业职工居住;(五)市属国有企业拥有的停车位、物业用房等物业配套设施;(六)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上市公司的资产出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市属国有企业在经各级政府或其相关部门批准认可的工业、农业、科技、物流、文化创意、创业等产业园区(基地)的资产出租行为,可以不适用本意见,由市属国有企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进场挂牌、竞价、比选等公开方式选择确定承租人,并制定产业园区资产出租管理办法,逐级报所出资企业或委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执行。

三、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事项由市属国有企业逐级报所出资企业(或其授权的下属一级全资、控股子企业)或委管部门审批,其中,代管企业资产出租事项由委托的所出资企业审批。

成都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

成都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

成都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范及影响因素分析。

一、引言随着经济环境和市场需求的变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面临着资产减值的风险。

资产减值是指企业所拥有的某些资产因价格下降、技术变革、市场饱和等原因,其价值不再能够得到充分回收。

为了及时反映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成都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需要进行资产减值准备的财务核销工作。

本文旨在探讨成都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的财务核销工作规范及影响因素。

二、成都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范1.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成都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按照审慎性原则,及时进行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具体计算需要综合考虑资产的价值、使用寿命和未来现金流量等因素。

合理的计提可以反映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防止虚增利润。

2.财务核销程序资产减值准备的财务核销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进行准确的资产评估和估值工作。

其次,根据评估结果,确定需要核销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

然后,执行核销操作,将核销金额进行会计科目的调整和记录。

最后,编制相关财务报表,并加以说明和解释。

三、影响成都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的因素1.经济环境变化经济环境的变化对资产减值准备的财务核销工作有着重要影响。

例如,经济下行周期中,市场需求萎缩,企业盈利能力下降,资产减值的可能性增加。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加强资产减值准备的财务核销工作,以保持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并及时应对可能的风险。

2.技术变革和市场竞争技术变革和市场竞争也是影响资产减值准备的重要因素。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某些技术或产品可能会被新的技术所替代,导致旧有资产的价值下降。

此外,市场竞争的加剧也可能导致企业产品或服务的降价,从而影响资产减值的发生和核销。

3.管理层决策管理层的决策也会对资产减值准备的财务核销工作产生重要影响。

管理层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风险管理、投资决策和财务政策等方面的决策,都有可能对资产减值准备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成都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名单

成都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名单

成都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名单2009-3-31 来源:政策法规处成都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名单(2009年3月31日)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提高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管理和服务水平,我委依据《中介机构聘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各中介机构服务工作表现,对原中介机构备选库进行了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中介机构备选库名单公布如下(2008年9月9日公布的名单废止):一、会计审计机构(52户)四川中砝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四川德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中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四川中衡安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鹏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兴良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同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四川华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四川振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智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恒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四川恒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建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四川协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四川嘉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天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君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四川华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四川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四川志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通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四川圣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四川万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天华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建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四川利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普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四川汇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天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众鑫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四川正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光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四川臵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华西分公司成都仁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经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四川同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四川精财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四川盛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同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科达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经卫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恒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四川标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四川分所四川建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二、评估机构(一)资产评估机构(32户)四川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四川海林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四川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中元国际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正则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君和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建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四川信合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恒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师事务所四川诚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四川万方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圆泰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四川中意资产评估事务所四川同兴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四川红云会计师事务所四川中砝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信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文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四川德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四川中大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衡安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四川鹏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四川新良信恒达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同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四川华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四川振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四川智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恒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四川恒中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建科中联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四川协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四川嘉汇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天润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二)土地评估机构(12户)四川大成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A级)四川通和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A级)四川瑞来土地评估有限公司(A级)四川恒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师事务所(A级)成都九鼎房地产交易评估有限公司(A级)海南中力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A级)四川中砝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A级)杜鸣联合房地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A级)四川通和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A级)四川嘉汇土地估价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A级)成都中地华诚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B级)成都鑫英土地评估有限公司(B级)(三)房地产评估机构(11户)四川大成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一级)四川通和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一级)四川恒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师事务所(一级)成都九鼎房地产交易评估有限公司(一级)四川省同正地产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一级)四川大友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一级)四川中兴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一级)成都精至诚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一级)四川瑞来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二级)成都中地华诚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二级)四川嘉汇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三级)四川建科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二级)三、律师事务所(40户)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四川央济华律师事务所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四川四方达律师事务所四川信言律师事务所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四川东森律师事务所四川思创远卓律师事务所四川金开律师事务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四川原则律师事务所四川天闻律师事务所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四川中超律师事务所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四川中川大众律师事务所四川恒成律师事务所四川守民律师事务所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四川汇高律师事务所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四川良禾律师事务所四川世正律师事务所金杜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四川金领律师事务所四、拍卖机构(20户)四川嘉诚拍卖有限公司四川省瑞诚拍卖有限公司成都翰荣轩拍卖有限公司四川联拍拍卖有限公司成都联合拍卖有限公司四川省嘉士利拍卖有限公司四川绵阳盈信天地拍卖有限公司四川成都华联拍卖有限公司四川恒昌国际资产拍卖有限公司四川金通拍卖有限公司四川东方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南充新思路拍卖有限公司四川国信拍卖有限公司成都市新光房地产拍卖中心有限公司四川商品拍卖中心四川省中联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诗婢家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翰雅拍卖行四川嘉禾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四川炳鑫拍卖有限公司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41户)四川德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四川华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大公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四川红云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四川省正信建设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四川中砝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四川科特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四川同兴达诚兴建设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四川良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华审(北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四川建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四川华文工程造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建智达建筑咨询有限公司四川珂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四川华慧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四川开元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四川正中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成都新高建设经济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四川川咨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智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天建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四川海洪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四川九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四川廉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市大嘉建设经济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大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四川圣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建浩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四川正则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通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四川利翔建设项目管理公司四川正沣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四川同心德经卫工程造价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四川三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四川嘉汇工程造价工程事务所有限公司四川汇丰工程造价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德安工程造价审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四川博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国资委履职事项办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国资委履职事项办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国资委履职事项办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03•【字号】•【施行日期】2011.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国资委履职事项办理指引》(试行)的通知市属国有企业、委内各处室:《成都市国资委履职事项办理指引》(试行)已经2011年8月2日市国资委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国资委政策法规处。

附件:《成都市国资委履职事项办理指引》(试行)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一年八月三日附件:《成都市国资委履职事项办理指引》(试行)企业车辆购置审批办理指引一、项目概述(一)项目名称:企业车辆购置申报项目审批。

(二)适用范围: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国有全资、控股总公司(集团)本级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购置车辆项目。

(三)办理处室:办公室。

(四)承诺时限:申报材料齐备之日起立即办理,正常情况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五)联系电话:61885698(六)投诉电话:61885695二、相关依据(一)成都市国资委关于规范监管企业车辆购置与管理的意见(成国资办〔2007〕12号)。

(二)成都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车辆编制管理的意见(成国资办〔2009〕16号)。

三、申报材料(一)由集团总公司统一书面申请。

(二)申请车辆的数量、价格、用途。

(三)集团总公司本部及分、子公司的会议纪要。

(四)报废更新需要报废车辆的相关复印资料,包括车管所及具有报废资格的车辆报废公司出具的相关资料。

四、办理程序(一)企业集团总公司按要求申报。

(二)办理处室初审合格后,提出意见报分管委领导审定(重大事项报委办公会议定)。

(三)办理处室下达批复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办理指引一、项目概述(一)项目名称: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市属事业单位投资项目审批。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07•【字号】成府发〔2016〕28号•【施行日期】2016.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6〕28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5〕22号)同时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7日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一)股权类投资,投资设立子企业、合资合作企业,收购股权或收购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以及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二)资产类投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不设立企业的合资合作等;(三)其他投资行为。

授权从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包括:(一)通过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二)债券类融资;(三)其他融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以自身信用或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项目是指市政府研究确定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的主要经营业务。

成都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成都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市政府确定的由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

企业其他负责人由企业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考核制度)市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以企业负责人对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为核心,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薪酬和任免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遵循原则)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与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维护所有者权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实现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二)按照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合法利益;(三)按照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的原则,实行短期激励和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的薪酬制度;(四)按照坚持纵向比较和横向比较、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类考核。

第二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第五条(年度责任书内容)市国资委应当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一)双方的名称、地址和姓名;(二)考核内容及指标;(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四)奖惩办法;(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六)其他事项。

第六条(年度考核指标)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综合评议指标。

具体指标的确定和计算方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七条(考核指标特别规定)政府投资性公司的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按照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项目目标、投融资目标、资产管理目标等另行确定。

国资委所属57家副部级央企简要分类及总部地址分布

国资委所属57家副部级央企简要分类及总部地址分布

国资委所属57家副部级央企简要分类及总部地址分布 57家副部级央企业中总部地址分布情况如下:1、北京 41 (其中位于西城区19家,占了将近一半,以又以金融大街为中心呈辐射状)2、香港 3 (招商局、华润、港中旅)3、上海 3 (宝钢、东方航空、商飞)4、湖北 3 (武钢、东风、三峡)5、四川 2 (二重、东方电气)6、黑龙江 2 (一重,哈电)7、广东 1 (南航)8、辽宁 1 (鞍钢)9、吉林 1 (一汽)一、核工业1、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北京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一号)2、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北京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二、航天、航空、船舶、兵器、电子、装备(涉军工范畴)3、中国航天科技工业集团公司(北京海淀区阜成路16号)4、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航天科工大厦)5、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28号中航工业大厦)6、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城1号楼)7、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72号)8、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9、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北京海淀区车道沟十号)10、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北京海淀区万寿路27号)三、石油化工(三大巨头)1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9号石油大厦)(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13、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25号)四、电网14、国家电网公司(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6号)15、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穗路6号)五、电力(五大火力发电集团及三峡水电)16、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4号)17、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北京市西城区广宁伯街1号)18、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2号)19、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6-8号)20、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3号楼)(湖北省宜昌市建设路1号)六、煤炭能源22、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原煤产量突破3亿吨)(北京市东城区西滨河路22号神华大厦)七、电信(电信三巨头及中国电子)23、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2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1号中国联通大厦)25、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内大街53号甲)26、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北京海淀区万寿路27号)八、汽车27、中国一汽集团公司(吉林省长春市东风大街2259号)28、东风汽车公司(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特一号)九、装备制造29、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厂前路)30、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四川省德阳市珠江西路460号)31、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哈尔滨市香坊区三大动力路99号)32、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四川省成都市高新西区西芯大道18号)十、钢铁、有色33、鞍钢集团公司(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鞍钢股份有限公司)34、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370号宝钢大厦)35、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武汉市青山区)36、中国铝业公司(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2号)十一、远洋运输37、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38、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上海市东大名路700号)十二、民航(三大航空公司)39、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北京朝阳区霄云路36号国航大厦)40、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上海市虹桥路2550号)41、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广东省广州市机场路278号)十三、外经贸42、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中座)43、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中粮福临门大厦)44、中国五矿集团公司(北京海淀区三里河路5号)45、中国通用技术控股公司(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十四、建筑46、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中建大厦)十五、粮食47、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甲143号凯旋大厦A座)十六、部分厅局级央企的整合平台48、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6号-6国际投资大厦A座)十七、香港三大中资企业49、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中环干諾道168-200號信德中心)50、华润集团有限公司(香港湾仔港湾道26号华润大厦49楼)51、中国港中旅有限公司(香港干諾道中78-83號中旅集團大廈)十八、第三代核电技术引进、工程建设和自主化发展的主要载体和研发平台52、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29号院1号楼)十九、承担中国大飞机的梦想53、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市张杨路25号)二十、保险公司54、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7号)55、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北京市海淀区清华西路28号内万春园)56、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北京市西城路广成街)57、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北京市西城区丰汇园11号)。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8.11•【字号】•【施行日期】2006.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监管企(事)业单位:现将《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六年八月十一日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包括:(一)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的股权投资;(二)与新项目立项相关及扩大产能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三)金融投资等其它投资;(四)抵押、担保等融资行为。

第四条企业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国有资本从竞争领域退出”及不办“三级”公司的要求;(二)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三)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四)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非主业投资应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

第六条企业是投资的主体,应当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重庆、四川国资委下属大型企业集团名单

重庆、四川国资委下属大型企业集团名单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西永微电子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港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商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交通运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四联仪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庆铃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 重庆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地产集团•· 重庆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交通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北嘴中央商务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 重庆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重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机电控股(集团)公司•· 重庆轻纺控股(集团)公司•· 重庆化医控股(集团)公司•· 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九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中冶建工有限公司•重庆网通信息港宽带网络有限公司•· 西南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长江轮船公司•· 重庆船舶工业公司•· 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重庆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电力公司四川省国资委下属大型企业集团名单协管中央在川企业·成都铁路局(党委)07-2-2·四川省电力公司(党委)07-2-2·华电四川分公司(直属党委)07-2-2·国电川渝分公司(国电集团公司四川省发电企业直属党委)07-2-2 ·四川石油管理局(党委)07-2-2·中石化西南石油局(党委)07-2-2·中石油四川销售分公司(党委)07-2-2·中石化销售公司川渝分公司(党委)07-2-2·中石化四川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党委)07-2-2·四川省电信公司(机关党委)07-2-2·移动四川有限公司(机关党委)07-2-2·联通四川分公司(党委)07-2-2·网通四川分公司(机关党委)07-2-2·卫通四川分公司(总支部)07-2-2·铁通四川分公司(党委)07-2-2·中储备成都分公司(机关党委)07-2-2·国航西南分公司(党委)07-2-2·铁道第二勘察设计院(党委)07-2-2·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党委)07-2-2·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党委)07-2-2·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党委)07-2-2·夹江水工机械厂(党委)07-2-2·阿坝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党委)07-2-2·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党委)07-2-2·华能四川水电有限公司(党委)07-2-2·国电大渡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党委)07-2-2 ·西南电力设计院(党委)07-2-2·中国水电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党委)07-2-2 ·中建西南设计研究院(党委)07-2-2·中建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党委)07-2-2·四川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党委)07-2-2·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党委)07-2-2·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党委)07-2-2·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党委)07-2-2·成都铁路通信设备工厂(党委)07-2-2·中铁西南科学研究院(党委)07-2-2·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党委)07-2-2·中国成达工程公司(党委)07-2-2·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公司(党委)07-2-2·西南化工研究设计院(党委)07-2-2·中机勘察设计研究院(党委)07-2-2·中蓝晨光化工研究院(党委)07-2-2·成都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党委)07-2-2 ·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党委)07-2-2·成都生物制品研究所(党委)07-2-2·三九企业集团四川片区党委(党委)07-2-2·国泰君安证券成都分公司(党委)07-2-2·新华人寿保险成都分公司(党委)07-2-2·泰康人寿保险成都分公司(党委)07-2-2·平安财产保险四川分公司(党委)07-2-2·深发展成都分行(党委)07-2-2·总后西南军需供站(党委)07-2-2·川渝中烟工业公司(机关党委)07-2-2·四川烟草工业公司(党委)07-2-2·四川成都9517工厂(党委)07-2-2·中国外运四川公司(党委)07-2-2·成都中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党委)07-2-2·中物流成都分公司(党委)07-2-2·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四川代表处(党支部)07-2-2主管省属央企,骨干企业主要有:·四川省民族经济发展总公司07-6-22·四川省有色金属工业公司07-6-22·四川省建筑设计院07-6-22·四川省中国国际旅行社07-6-22·四川锦江宾馆07-6-22·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公司07-6-22·四川省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07-6-22·四川省外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07-6-22·四川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07-6-22·四川省建设信托投资公司07-6-22·和兴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07-6-22·四川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07-6-22 ·四川省紫坪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07-6-22·四川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07-6-22·四川省新光工业进出口公司07-6-22·四川省地方铁路局07-6-22·四川省长江集团有限公司07-6-22·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07-6-22·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07-6-22·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07-6-22·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07-6-22·四川省锦弘集团有限责任公司07-6-22 ·四川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07-6-22·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07-6-22 ·四川航空集团公司(党委)07-6-22·四川省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07-6-22 ·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07-6-22·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07-6-22 ·四川省有色冶金研究院07-6-20·四川物资产业集团总公司07-2-2·四川化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07-2-2 ·四川省信托投资公司07-2-2。

成都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事项管理办法

成都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事项管理办法

150万元(含)的捐赠事项;净资产大于500亿元的企业董事会,决定当年原则上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含)的 捐赠事项。上述净资产是指市属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合并净资产(不含银行、保险公司),捐赠总额包含集团本 部及所属各级子企业捐赠金额(不含银行、保险公司)。
银行、保险公司自发性对外捐赠按照上述额度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市属企业)。
市属企业上市公司对外捐赠活动,国家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相关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市属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 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其他相关规定所涉市属企业自发性对外捐赠额度管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成国资发(2020)24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市属企业对外捐赠支出应当纳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管理,对外捐赠预算支出应当经过董事会批准同意。
第十一条市属企业对所属各级子企业的对外捐赠事项实行统一管理,合理确定所属各级子企业对外捐赠权限, 所属各级子企业未经集团总部批准或备案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第十二条对于纳入预算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企业捐赠管理部门应当在支出发生时逐笔审核,并严格履行内部 审批程序;对于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事项超出预算范围需要紧急安排对外捐赠支出的,应当提交董事 会或类似决策机构专题审议,并在实施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逐笔报告。

成都部分国企简介与近况整理

成都部分国企简介与近况整理

成都部分国有企业简介与近况成都兴蓉集团 (2)成都建工集团 (3)成都文旅集团 (4)中电锦江(原锦江电器) (6)成都城投集团 (7)成都兴城集团 (8)成都商物投集团 (9)成都工投集团 (11)成都公交集团 (12)市农发投公司 (13)成都交投集团 (15)成都地铁公司 (16)成都银行 (17)成都兴蓉集团成都市兴蓉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是成都市国有大型水务、环保投资集团,目前主要负责中心城区自来水供应、污水处理和环保产业的投融资及建设管理。

现控股一家上市公司(成都市兴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及成都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下辖三家全资子公司(成都汇锦水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市兴蓉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成都市兴蓉危险废物处理有限公司)。

截止2011年底,总资产达220亿元,在职员工2800余人。

集团旗下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现有自来水厂三座,供水能力为178万吨/日。

供水范围覆盖中心城区和郫县,并辐射新都、龙泉及双流,服务面积350平方公里,服务人口400余万人。

供水规模居西部首位、全国第七。

出水水质合格率100%,为全国第一批水质达标水厂。

产销差率15%,产能利用率93.8%。

集团旗下成都汇锦水业发展有限公司主营供排水管道及设施设备的安装、水处理剂系列产品生产和销售、水表和水表试验装置制造、酒店管理服务等。

下设分公司一个:成都汇锦水业发展有限公司水表分公司:设子公司五个:成都沃特特种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助洌净水剂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沃特实业有限公司(沃特酒店)、海南蜀蓉城镇供水开发有限公司、海南蜀蓉实业有限公司。

集团旗下成都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总服务能力185万吨/日,在成都市中心城区服务区域达350平方公里,服务人口400余万人。

成都市中心城区8座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能力130万吨/日,年污水处理量约3.8亿吨,基本实现了对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全覆盖。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2014年2月10日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的市属国有企业,是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监管或委托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委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的下属企业(以下简称“各级下属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出租,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将拥有所有权或者出租权利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出租原则)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第四条(适用范围)市属国有企业的资产出租行为适用本办法。

以专业租赁为经营主业的市属国有企业从事日常经营租赁活动可不适用本办法,但应当制定本企业出租业务管理办法,逐级报至所出资企业或委管部门审定,并报经市国资委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出租资产批准程序第五条(可行性研究及申请立项)市属国有企业进行资产出租的,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书面报告。

在资产出租项目立项时,应当在出租企业内部决策机构研究形成决议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所指管理细则明确的批准权限(以下简称“批准权限”),逐级上报至上级企业或所出资企业的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并批复申报企业。

由委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资产出租,应逐级报委管部门审批。

有批准权限的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委管部门审批资产出租项目立项时应当审查以下材料:(一)立项请示文件;(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各级下属企业内部决策机构的书面决议文件;(四)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国有资产安全,维护所有者权益,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37号令)《四川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川国资委〔2017〕33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各级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家(各级政府)对国有企业各种形式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价值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各级政府)所有的其他资产价值的非正常减少或灭失,或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无对价流出。

资产价值包括使用价值、转让价值和可变现价值等。

第四条企业各级经营管理人员任职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按照本办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应当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企业要以提高国有企业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为目标,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部门和岗位的监督,严格问责,完善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第六条对企业进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应当遵循的原则:(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化建设现状进行调查的通知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化建设现状进行调查的通知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化建设现状进行调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7.13
•【字号】
•【施行日期】2012.07.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化
建设现状进行调查的通知
各市属国有企业:
根据黄新初同志在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座谈会上关于市属国有企业要“大力推动管理精细化”的讲话精神,按照委主要领导要求,我委拟建设国资监管信息化系统平台,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监督管理水平。

为此,我委将对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化现状进行一次摸底调查,为制定建设方案提供依据。

请各企业填写《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化建设现状调查表》(见附件,电子文档可在市国资委网站下载http:
//),并于2012年7月18日前返回我委。

(请将电子文档发送至邮箱:***************)
联系人:曾令平联系电话:61880052;135****9564
附件: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化建设现状调查表
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附件:
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化建设现状调查表
一、企业现有网络使用基本情况
□ 党政网带宽
□电子政务外网带宽□其他网络带宽二、企业信息化系统情况
三、企业机房建设现状
已建或在建机房基本情况介绍(包含机房建设地点、服务器数量、机房安全设备情况、是否有专职维护人员维护等)
四、企业信息化建设其他情况介绍
五、对市国资委国资监管信息系统平台建设的意见或建议
六、企业信息化建设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成都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成国资〔2019〕1号

成都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成国资〔2019〕1号
第八条国资监管机构及委托管理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
(二)按照相关规定,审核批准企业产权转让、增资等事项;
(三)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六)交易条件、转让底价;
(七)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有优先受让权的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八)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
(九)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其中信息预披露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上(一)、(二)、(三)、(四)、(五)款内容。
第三十条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变更受让条件的,转让方应当重新履行报批或备案程序。
第三十一条在正式披露信息期间,转让方不得变更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内容,由于非转让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能对转让标的价值判断造成影响的,转让方应当及时调整补充披露信息内容,并相应延长信息披露时间,延长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转让方报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时应向批准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附送以下材料: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二)转让方案的有关决议文件;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五)批准单位要求补充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五条转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披露内容和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负责。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选拔任用暂行办法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选拔任用暂行办法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选拔任用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 规范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国资委) 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选拔任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成都市委关于中共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中共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委〔2006〕2 号) 等有关法规和文件,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 以下简称监管企业) 的企业负责人及向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包括:在监管企业中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向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选拔任用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二)德才兼备和注重业绩原则;(三)市场检验和出资人认可原则;(四)依法管理原则。

第五条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 履行选拔任用企业负责人的职责, 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六条担任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二)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相关知识;(三)遵纪守法, 品行端正, 诚信廉洁, 勤勉敬业, 团结合作, 职业素养好, 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四)国有资产产权代表还应具有战略决策能力, 能够忠实代表和维护国有资产利益, 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五)经营管理者还应具有强烈的市场意识, 熟悉国内国际经济运行规则, 在生产经营、资本运作等方面有较强能力;(六)党务领导人员还应熟悉经营管理, 能够围绕企业经济工作有效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代表和维护党和群众利益。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市政府确定的由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

企业其他负责人由企业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考核制度)市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以企业负责人对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为核心,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薪酬和任免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遵循原则)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与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维护所有者权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实现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二)按照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合法利益;(三)按照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的原则,实行短期激励和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的薪酬制度;(四)按照坚持纵向比较和横向比较、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类考核。

第二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第五条(年度责任书内容)市国资委应当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一)双方的名称、地址和姓名;(二)考核内容及指标;(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四)奖惩办法;(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六)其他事项。

第六条(年度考核指标)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综合评议指标。

具体指标的确定和计算方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七条(考核指标特别规定)政府投资性公司的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按照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项目目标、投融资目标、资产管理目标等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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