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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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建村镇[2006] 10号

各省辖市建设委(局)、规划局、各扩权县建设委(局)、规划局:

为加强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建设部印发了《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一、认真组织学习《办法》,领会和掌握编制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的重要意义、基本目标和基本原则

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是调控县(市)域村镇空间资源、指导村镇发展和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编制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和服务“三农”为基本目标,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结合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重点工作,切实加强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

二、完善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组织工作,严格执行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审查、报批及调整程序

按照《办法》规定,根据国家建制设立的县(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委托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资质单位承担具体编制任务。编制规划前应提出编制申请报告,经省建设厅同意后方可编制。编制规划时应首先编制规划纲要,纲要经省建设厅组织专家审查同意后,再依据纲要编制规划成果。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充分征求县(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代表在内的社会公众的意见。规划编制完成后,经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需要对规划进行调整时,报规划原审批机关履行法定调整、认定程序。

三、明确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内容和深度要求,提高我省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质量和水平

按照《办法》要求,应明确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的主要任务和重点内容,完成县(市)域发展条件的评价、产业发展空间的布局、城镇化战略的确定、空间管制分区的划定、村镇体系的等级结构和职能分工、重点区域和重点镇发展策略的制定、村庄布局原则和管理策略的确定、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阶段实施规划的制定、规划实施措施的提出等各项规划内容。要编制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近期发展规划,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特别是要在规划中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提出各管制分区空间资源有效利用的限制和引导措施;要确定村庄布局基本原则,明确重点建设的中心村,制定中心村建设措施,提出村庄治立与建设的分类管理策略,为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提供依据。

四、加快我省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进度

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单独编制,也可按照《办法》要求,与修编县(市)城总体规划同时编制,各地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在2007年启动全省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2008年底,35个扩权县(市)和部分县(市)完成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2010年全部县(市)完成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工作。在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望及时与省建设厅村镇建设处联系。

附件:建设部关于印发《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规[2006]183号)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九日

建设部关于印发《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规[2006]18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我部制定了《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告我部城乡规划司。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统筹县域城乡健康发展,加强县域村镇的协调布局,规范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县、自治县、旗,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适用本办法。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与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一同编制,也可以单独编制。

第三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是政府调控县域村镇空间资源、指导村镇发展和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四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和谐社会和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基本目标,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合理确定村镇体系发展目标与战略,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六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以经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直辖市、市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

第八条承担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具有乙级以上的规划编制资质。

第二章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的组织

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具体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承担。

第十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编制和审查:

(一)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向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

(二)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先编制规划纲要,规划纲要应当提请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三)依据对规划纲要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成果,并按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具备县域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等方面的历史、现状和发展基础资料以及必要的勘察测量资料。资料由承担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负责收集,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提供。

第十二条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中,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下,充分吸取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专家的意见,并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包括村民代表在内的社会公众的意见。对于有关意见的采纳结果,应当作为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报送审批材料的附件。

第十三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经批准后,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布;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十四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调整,应当向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调整报告,经认定后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调整。

第三章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要求

第十五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主要任务是:落实省(自治区、直辖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提出的要求;引导和调控县域村镇的合理发展与空间布局;指导村镇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

第十六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突出以下重点:

(一)确定县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

(二)研究县域产业发展与布局,明确产业结构、发展方向和重点;

(三)确定城乡居民点集中建设、协调发展的总体方案,明确村镇体系结构,提出村庄布局的基本原则;

(四)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提出县域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五)统筹布置县域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确定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实现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和社会服务事业向农村覆盖,防止重复建设;

(六)按照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制定村庄整治与建设的分类管理策略,防止大拆大建。

第十七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根据不同地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条件、村镇建设现状及农村生产方式的差别,强调不同的原则和内容。

经济社会发达地区的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强化城乡功能与空间资源的整合,突出各类空间要素配置的集中、集聚与集约,注重环境保护,体现地域特色,全面提高城乡空间资源利用的效率与质量。

经济社会欠发达地区的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强化城乡功能与空间的协调发展,突出重点,发挥各级城镇的中心作用,注重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配置,优化城乡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科学推进县域经济社会的有序发展。

第十八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对县域按照禁止建设、限制建设、适宜建设进行分区空间控制。对涉及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基础设施与社会公共服务设施、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确定为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九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延续历史,传承文化,突出民族与地方特色,确定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的目标、内容和重点,制订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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