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范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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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范本
##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
实施方案(代拟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以下简称挂钩项目)实施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
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
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推进的原则。将挂钩项目实施与新农村建设、新型城镇化、现代
农业发展、农村危旧房屋改造、场镇改造等相结合。
(二)坚持规划优先的原则。项目区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
划、产业布局规划。
(三)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维护集体和农民合法权
益,切实解决好项目区农民就业问题。
(四)坚持既增加耕地面积、又提高耕地质量的原则。拆旧地块复垦耕地的数
量、质量不得低于建新占用的耕地。
(五)坚持节约依法、集约用地的原则。##市城市和建制镇规划区以外的新农村建设、新型城镇化用地原则上通过挂钩项目解决,没有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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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的乡镇、村社不得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建新地块上用于安置拆旧地块农村
居民的土地面积必须低于原农房占用面积,建新地块中其他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水
平应高于现有存量建设用地。
二、组织机构
成立##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
长,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局、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务局、环保局、公安
局、人社局、监察局、审计局、人民银行以及项目乡镇党政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
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挂钩办),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主任,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抽调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日常工作。项目乡镇成立以党政主要领
导任指挥长的现场指挥部,负责挂钩项目具体实施工作。
三、部门职责
(一)市挂钩办:负责全市挂钩项目的统筹、协调、资金拨付等工作;负责做好项目补助补偿方案等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负责对项目乡镇拆旧区基本情况摸底调查的确认和公示;负责协助乡镇与被拆迁户签订相关协议和资金的兑付。
(二)市国土资源局:牵头项目实施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项目资料收集、立
项、验收及城镇建新区项目用地报征,指导项目乡镇相关业务性工作。
(三)项目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挂钩项目的宣传、组织、实施、协调工
作。一是做好宣传动员,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充分征求村、组意见,确保三分
之二以上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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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实施挂钩项目,村民自愿签订“自愿放弃旧宅基地和相关权益协议(承诺)书”、拆迁安置补助等相关协议,并积极支持配合项目的实施。二是负责项目拆旧
区房屋拆除、建构筑物垃圾清理,配合做好项目区的测量、勘界、权属调查,负责
项目集中安置区(聚居点)的规划设计、宅基地分配、占地农户补助、基础设施建
设、社保申报等工作,实施拆旧区宅基地复垦以及沟渠、道路建设,做好施工协调等工作,制定土地权属调整方案。三是负责调查核实被拆迁对象房屋及附属物、户籍信息等情况,确保真实、准确,并核算、发放补助费用。四是负责做好新增耕地农业产业规模化经营及项目区农业产业布局规划。五是负责项目区农户搬迁、旧房拆除及新建住房安全、工程质量监管及项目集中安置区用地调整、征收等工作。
(四)市住建局:负责指导集中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出
具相关报告。
(五)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管理。
(六)市人社局:负责统筹解决双挂钩项目集中安置区被占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
(七)市公安局:负责统筹解决双挂钩项目集中安置区被占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农民的转非工作。
(八)市农业局:负责项目复垦耕地质量验收,并根据《##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规范实施细则》要求出具评价报告。负责新增耕地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及项目区农业产业布局规划的审核把关。
(九)市林业局:负责项目涉及林地需出具的相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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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市监察局:负责对项目经济责任、纪律进行监察。
(十一)市审计局: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十二)人民银行、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等负责项目区涉及的相关工作。
四、实施办法
(一)规划原则。一是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项目区农户的合法权益。二是项目集中安置区选址与新农村建设统筹规划。项目区集中安置区统一规划、统一标
准、因地制宜、相对集中、成片修建。三是严格保护耕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
高耕地质量。四是注重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视人文建设,注重风貌打造。
(二)拆旧区房屋及其它建构筑物补助方案
1、补助标准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水平及经济状况确定。项目区农户房屋拆迁按
建筑面积及结构进行补助(补助标准详见附件),被拆迁农户原则上采取“统规自
建”或“统规统建”的方式安置。
2、拆旧区农户安置新宅基地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合法土地使用证的权利人;拥有户籍登记证明,挂靠人员不享受安排宅基地政
策。
3、依据农户意见,项目区拆旧区房屋及建构筑物由农户自行拆除或由乡镇、
村、组组织拆除。
4、符合《土地管理法》一户一宅标准的农户,拆除原房屋无住房的,领取补
助后,依据农户意愿可采取“集中居住安置方式”在项目集中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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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区新建住房;不符合一户一宅标准的农户,采取“异地货币化补助安置”,
不享受安排宅基地政策;不愿意或不具备条件在项目集中安置区新建住房的,依照
农户意愿可采取“异地货币化补助安置”,不再享受安排宅基地政策,并与乡镇签
订自愿放弃宅基地权益协议书。
采取“异地货币化补助安置”的,给予2000元/户安置补助。
(三)拆旧区整理复垦
1、项目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宅基地拆旧复垦工作和做好被拆迁群众工
作。整理复垦费用由市财政局参照旧宅基地复垦标准预付80%,以##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合格面积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