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企业安全考试复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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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知识复习题二O O九年九月九日

安全考试复习重点内容

(2010/09/09)

(说明:本次安全考试主要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重点内容,但是不会超出内部办公网上提供五项复习要点,请认真复习)

一、填空:

1、严格执行涉及危险化工工艺企业的(安全准入政策)。对未按规定时限完成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连锁技术改造的企业,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严格执行各类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三类人员“三项岗位”(即: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生产操作人员经过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严禁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3、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主要负责人、个人投资人处(2-5万)的罚款。

4、工会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

5、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6、对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降职、撤职处分、还应当处(15)日以下拘留的行政处罚。

7、因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我国《刑法》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7)年有期徒刑。

9、化工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充装、(运输)的有关规定。严禁违反规定向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采购、(销售)、充装、托运危险化学品。

10、生产、储存和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11、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3 )年。

12、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中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许可制度。禁止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

13、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中,严格执行作业场所(危险有害因素告知制度)。禁止企业在未告知作业场所危险有害因素、未按规定配置职业安全防护设施的情况下组织(生产经营)。

14、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以上描述了(《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

15、《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16、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评价单位的安全责任。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参与工程建设相关工作。

17、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18、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19、国发[2010]23号文件中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20、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关闭)。

21、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22、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重大隐患治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2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24、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5、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

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26、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

27、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

28、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29、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30、安全生产是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的。

3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32、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33、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34、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进行演练)。

35、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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