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编制与管理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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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使用手册-机场施工管理

机场使用手册-机场施工管理

机场施工管理是指机场范围内建设工程和飞行区维护的施工管理,其中飞行区不停航施工是施工管理的重点。

制定机场施工管理的各项规定,包括建立机场施工管理的审批流程、监管制度和验收程序,通过一系列制度和管理程序的落实,确保使机场处于适航状态,避免或者减少施工对机场运行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6 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53 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279 号)《国际民航航空公约附件十四》 (2022 第五版)《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 (民航局令第 156 号)《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民航局令第 129 号)《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民航局令第 178 号)《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民航局令第 191 号)《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MH5001-2022)《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民航局令第 194 号)《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安全规则》 (民航局令第 170 号)ICAO 《机场勤务手册》ICAO 《机场规划手册》ICAO 《机场设计手册》FAA 《咨询通告》 (AC150/5308-5B)3.1.1 机场保障部、建设投资公司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民航有关规定和机场本年度建设计划,应用风险管理的方法对机场施工管理现状进行评估,制定机场年度施工管理的安全目标和措施,分解落实到相关的部门和项目。

3.1.2 年度安全目标至少包括:1、杜绝因机场施工原因造成的飞行事故、事故征候及机场关闭事件;2、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因机场施工原因造成的可能影响航空器运行的异常情况;3、杜绝施工管理不善危及安全、影响航班正常而引起的重特大投诉事件。

3.2.1 机场保障部、机场建设投资公司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机场施工管理的安全目标和措施,应用风险管理的方法,审核确定每次施工的安全目标、措施和实施计划,并催促落实。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民航资料库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民航资料库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81号)颁发部门:民航总局发布日期:1998-10-15生效日期:1998-10-15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第四章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第五章 机场运行基本要求第六章 罚则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民用机场的管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公共航空运输机场、通用航空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

前款所称民用机场,是指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公共航空运输机场是指供公共航空运输活动使用也可供通用航空活动使用的民用机场;通用航空机场是指专供通用航空活动使用的民用机场。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不包括水上机场、海上平台及其他临时机场。

第三条 民用机场(以下简称机场)开放使用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或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使用批准书(以下统称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未取得有效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不得开放使用。

在特殊情况下,不完全具备本规定要求条件的飞行区等级为4D(含)以上机场的开放使用,应当经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的特别批准;飞行区等级为4C(含)以下机场的开放使用,应当经过所在地区民航地区管理局的特别批准。

第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制定民用机场使用手册,并保证机场持续地符合运行基本要求。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 民航总局对全国机场的使用许可实施统一管理。

民航总局机场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对全国机场使用许可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和民航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省局)根据民航总局的授权,对所辖地区内机场的使用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民航总局对机场的使用许可实施管理的主要内容有:(一)制定有关规章、政策,并依法监督检查机场运行情况;(二)审批机场总平面规划,并负责监督检查其实施情况;(三)审批颁发飞行区等级为4D(含)以上机场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91号)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91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91号《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已经2007年12月1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杨元元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七日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 机场安全管理第一节机场安全管理体系第二节机场安全管理制度第三节人员资质及培训第三章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第一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编制、批准第二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发放和使用管理 第三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修改第四章 飞行区管理第一节飞行区设施设备维护要求第二节巡视检查第三节检查程序及规则第四节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及维护第五章 目视助航设施管理第一节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要求第二节助航灯光系统的维护第六章机坪运行管理第一节机坪检查及机位管理第二节航空器机坪运行管理第三节机坪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第四节机坪作业人员管理第五节机坪环境卫生管理第六节机坪消防管理第七章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第一节净空管理基本要求第二节障碍物的限制第三节障碍物的日常管理第四节电磁环境的管理第八章 鸟害及动物侵入防范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生态环境调研和环境治理第三节巡视驱鸟要求及驱鸟设备管理 第四节鸟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利用 第五节鸟情和鸟击报告制度第九章除冰雪管理第十章 不停航施工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不停航施工的批准程序第三节一般规定第十一章 航空油料供应安全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运行安全管理第三节应急处置第十二章 机场运行安全信息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第十四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运行安全管理。

民用机场航空安全保卫管理的要求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以下统称机场),包括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报审稿)第一章总则瞩怂润厉侈瘗睐栃庇赖赁轲胧。

第二章机场安全管理闻创沟绘铛险爱僵谴净祸测枫。

第一节机场安全管理体系残彗楼浄错澈济淑堑籁娅骤东。

第二节机场运行安全日常管理酉严鋼极额闭镇桧猪诀锥顾药耙。

第三节人员资质及培训弹贸摄尔霁毙揽砖卤庇诒尔肤。

第三章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管理谋养捋箧飙铎葱类蒋蔷点钳杂。

第一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编制、审批厦礴恳蹒骈时尽继价骚琶癞龚。

第二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发放和使用管理茕桢广鲫鲜选块网羁泪镀齐钧。

第二节手册的修改鹅娅尽损鹤惨历茏鸳赖萦诘聋。

第四章飞行区管理籁丛妈耗为赡债蛭练净楮挞晓。

第一节飞行区设施设备维护要求预颂圣铉滨岁龈讶骅汆买驰。

第二节巡视检杳渗侈呛俨匀潯鳖调砚锦顿绒钞。

第二节检杳程序及规贝y铳诛卧泻啰圣骋覘顶庇缝励黑。

第四节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及维护拥缔凤袜备讯频轮烂蔷报赢无。

第五章目视助航设施管理赃热俣阎岁匮阊邺镣骚鯛汉量。

第一节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要求坛捋乡嚣忏萎锲铃毡泪跻驮钓。

第二节助航灯光系统的维护蜡变診瘪报低铉锚肺赞釋苇绻O第六章机坪运行管理买鯛鹏谱昙肤遥闫撷凄届娇擞。

第二节航空器机坪运行管理驱蹶髅彦扶绥请饴忧锦塚琼针O第三节机坪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猫蚤驴绘灯鮒诛髅覘庇献鹏缩。

第四节机坪作业人员管理锹籁飨迳琐笔袄鸥娅蔷呜讶按。

第五节机坪环境卫生管理构氽顽簧硕饨芥龈话彗门戏鹤O 第六节机坪消防管理辄峰阳軽餅帝网侬号荥蛟鋤醐O 第七章净空保护区的管理尧侧闫茧绦阙绚励觑赞沥纟比纟离。

第一节基本要求识饶镁银缢灘觅瞬俨凄侬减搀。

第二节障碍物的限制冻皱娥劳腊错痫妇胫汆皱贿礬第三节障碍物日常管理耻潯縮灭萦欢炀巩鸳锦聪樱卸O第八章鸟害及动物侵入防范鲨肾钥i出褪钾涝惧统库摇饬缗。

第一节基本要求硕厉邺顽饬撵柠携曝藪鸳胶据。

第二节生态环境调研和环境治理阕擞篠嫔谏迁择桢秘彗辆境羯O第三节巡视驱鸟要求及驱鸟设备管理氮噜躅窜贸恳弹泸颔荥纷亂邓。

第四节鸟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利用社鹄资赢车赎孙灭狮赞庆犷缎O 第五节鸟情和鸟击报告制度怂阐谱陵迳导啸画长凉驯鸨扌乔。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CCAR-139CA-R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 156 号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CCAR-139CA-R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 156 号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CCAR-139CA-R1 (2005 年10 月7 日公布)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 156 号《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已经2005 年8 月31 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 年11 月7 日起施行。

局长二○○五年十月七日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民用机场的管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的使用许可管理及其相关活动,临时机场不适用于本规定。

民用机场分为公共航空运输机场和通用航空机场,以下简称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对民用机场使用许可及其相关活动的统一管理和持续监督检查。

包括:(一)制定有关规章、标准,并依法监督检查机场运行情况;(二)审批并颁发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运输机场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三)负责运输机场名称的批准;(四)设立国际机场的审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包括:(一)根据民航总局授权审批颁发本辖内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二)负责本辖区内通用机场名称的批准;(三)监督检查本辖区内民用机场的运行情况;(四)民航总局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民用机场实行使用许可制度。

民用机场取得使用许可证,方可开放使用。

在特殊情况下,民用机场不完全符合本规定要求,需要开放使用的,机场管理机构向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经过特别批准后,可以颁发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第六条民用机场名称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后方可使用。

未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不得擅自使用或更改机场名称。

民用机场要求要求规范

民用机场要求要求规范

民⽤机场要求要求规范实⽤标准⽂档第⼀篇民⽤机场规范设计中国建筑资讯⽹2002年实⽤标准⽂档项次项次 (2)1 民⽤机场规范设计基础规 (3)1.1 民⽤机场类别 (3)1.2 民⽤机场飞⾏区及旅客航站区划分指数 (3)1.3 民⽤机场航空业务量预测(HM5002) (4)2 民⽤机场规范设计安全和环保要求 (5)2.1 民⽤机场场址选择(MH5002) (5)2.2 民⽤机场飞⾏区物理特性(MH5001) (6)2.3 民⽤机场净空要求(MH5001)......................................102.4 民⽤机场⽬视助航设施(MH-5001)............................122.5 民⽤机场空中交通管制设施(MH5002) .......................172.6 民⽤机场消防、救援和保安设施(MH5002)................181 民⽤机场规范设计基础规1.1民⽤机场类别1.1.1民⽤机场应按照其使⽤性质与作⽤进⾏分类。

民⽤机场按航线性质可分为国际机场和国内机场;民⽤机场按航线的布局可分为枢纽机场、⼲线机场和分线机场。

(MH5002)1.1.2民⽤直升机场按物理特性分三种类型:地⾯直升机场、⾼架直升机场和直升机甲板。

(MH5013)1.2民⽤机场飞⾏区及旅客航站区划分指数1.2.1机场飞⾏区应按指数I和指数II进⾏分级,以使该机场飞⾏区的各种设施的技术标准能与在这个机场上运⾏的飞机性能相适应。

(MH5001)飞⾏区指数I:按使⽤机场跑道的各类飞机中最长的基准飞⾏场地长度,分为1、2、3、4四个等级,根据表1.2.1-1确定。

飞⾏区指标I表 1.2.1-1飞⾏区指标II:按使⽤该机场飞⾏区的各类飞机中的最⼤翼展或最⼤主起落架外侧边的间距,分为A、B、C、D、E、F六个等级,两者中取其较⾼等级,根据表 1.2.1-2确定。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191号令)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191号令)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91号《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已经2007年12月1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杨元元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七日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 机场安全管理第一节机场安全管理体系第二节机场安全管理制度第三节人员资质及培训第三章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第一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编制、批准第二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发放和使用管理 第三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修改第四章 飞行区管理第一节飞行区设施设备维护要求第二节巡视检查第三节检查程序及规则第四节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及维护第五章 目视助航设施管理第一节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要求第二节助航灯光系统的维护第六章 机坪运行管理第一节机坪检查及机位管理第二节航空器机坪运行管理第三节机坪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第四节机坪作业人员管理第五节机坪环境卫生管理第六节机坪消防管理第七章 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障碍物的限制第三节障碍物的日常管理第四节电磁环境的管理第八章 鸟害及动物侵入防范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生态环境调研和环境治理第三节巡视驱鸟要求及驱鸟设备管理第四节鸟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利用第五节鸟情和鸟击报告制度第九章 除冰雪管理第十章 不停航施工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不停航施工的批准程序第三节一般规定第十一章 航空油料供应安全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运行安全管理第三节应急处置第十二章 机场运行安全信息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第十四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运行安全管理。

民用机场航空安全保卫管理的要求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以下统称“机场”),包括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81号令)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81号令)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1998年10月15日,民航总局(1998年10月15日民航总局令第81号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第四章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第五章机场运行基本要求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民用机场的管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公共航空运输机场、通用航空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

前款所称民用机场,是指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公共航空运输机场是指供公共航空运输活动使用也可供通用航空活动使用的民用机场;通用航空机场是指专供通用航空活动使用的民用机场。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不包括水上机场、海上平台及其他临时机场。

第三条民用机场(以下简称机场)开放使用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或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使用批准书(以下统称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未取得有效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不得开放使用。

在特殊情况下,不完全具备本规定要求条件的飞行区等级为4D(含)以上机场的开放使用,应当经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的特别批准;飞行区等级为4C(含)以下机场的开放使用,应当经过所在地区民航地区管理局的特别批准。

第四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制定民用机场使用手册,并保证机场持续地符合运行基本要求。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民航总局对全国机场的使用许可实施统一管理。

民航总局机场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对全国机场使用许可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和民航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省局)根据民航总局的授权,对所辖地区内机场的使用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民航总局对机场的使用许可实施管理的主要内容有:(一)制定有关规章、政策,并依法监督检查机场运行情况;(二)审批机场总平面规划,并负责监督检查其实施情况;(三)审批颁发飞行区等级为4D(含)以上机场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报审稿)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机场安全管理4第一节机场安全管理体系4第二节机场运行安全日常管理4第三节人员资质及培训6第三章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管理7第一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编制、审批7第二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发放和使用管理8第三节手册的修改8第四章飞行区管理9第一节飞行区设施设备维护要求9第二节巡视检查12第三节检查程序及规则14第四节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及维护16第五章目视助航设施管理17第一节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要求17第二节助航灯光系统的维护19第六章机坪运行管理20第一节机坪检查及机位管理20第二节航空器机坪运行管理22第三节机坪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24第四节机坪作业人员管理27第五节机坪环境卫生管理27第六节机坪消防管理28第七章净空保护区的管理28第一节基本要求28第二节障碍物的限制29第三节障碍物日常管理30第八章鸟害及动物侵入防范32第一节基本要求32第二节生态环境调研和环境治理33第三节巡视驱鸟要求及驱鸟设备管理34第四节鸟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利用35第五节鸟情和鸟击报告制度36第九章除冰雪管理37第十章不停航施工管理39第一节基本要求39第二节不停航施工的审批程序42第三节一般规定43第十一章航空油料供应安全管理45第一节基本要求45第二节运行安全管理46第三节应急处置48第十二章机场运行安全信息管理49第一节基本要求49第二节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50第十三章法律责任5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运行安全管理。

通用机场的运行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全国运输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运输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管理,负责机场安全、正常运行的组织和协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用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191号令

民用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191号令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91号《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已经2007年12月1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七日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场安全管理第一节机场安全管理体系第二节机场安全管理制度第三节人员资质及培训第三章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第一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编制、批准第二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发放和使用管理第三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修改第四章飞行区管理第一节飞行区设施设备维护要求第二节巡视检查第三节检查程序及规则第四节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及维护第五章目视助航设施管理第一节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要求第二节助航灯光系统的维护第六章机坪运行管理第一节机坪检查及机位管理第二节航空器机坪运行管理第三节机坪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第四节机坪作业人员管理第五节机坪环境卫生管理第六节机坪消防管理第七章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第一节净空管理基本要求第二节障碍物的限制第三节障碍物的日常管理第四节电磁环境的管理第八章鸟害及动物侵入防范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生态环境调研和环境治理第三节巡视驱鸟要求及驱鸟设备管理第四节鸟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利用第五节鸟情和鸟击报告制度第九章除冰雪管理第十章不停航施工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不停航施工的批准程序第三节一般规定第十一章航空油料供应安全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运行安全管理第三节应急处置第十二章机场运行安全信息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第十三章法律责任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运行安全管理。

民用机场航空安全保卫管理的要求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以下统称“机场”),包括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运输机场的运行安全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通用机场的运行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使用管理,确保机场设备的安全、高效运行,保障航空运输的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民用机场所有专用设备的使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登机桥、行李传送带、安检设备、登机口设备等。

第三条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专用设备的使用管理工作,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设备维护、保养和运行工作。

第四条机场专用设备的使用必须符合航空运输的需求,按照机场管理机构的规定和操作手册进行操作,确保设备的安全、高效运行。

第五条机场专用设备的运行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获得相关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二章使用管理第六条机场专用设备的使用必须经过机场管理机构的审批并取得使用许可。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七条机场专用设备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八条机场专用设备的使用必须遵守操作手册中的操作规程,并在操作过程中做到认真、细致、规范。

第九条机场专用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作业安全规定,正确佩戴防护装备,确保自身安全。

第十条使用机场专用设备期间,禁止将设备用于非法用途或者私自改装设备功能。

第十一条机场专用设备的使用人员禁止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况下使用设备,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停机检修,并报告设备管理部门。

第三章维护管理第十二条机场专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应有专门的维修人员进行,必要时可委托专业公司进行维修。

第十三条机场专用设备的维修保养应按照设备制造商的要求进行,定期进行保养,并保留相应的维修记录。

第十四条机场专用设备的维护保养应及时检查设备的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维修处理。

第十五条机场专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应制定相应的计划和方案,并定期评估维护工作的效果。

第十六条机场专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应建立相应的备件库存,及时更换老化和磨损的零部件。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七条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工作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

浦东机场使用手册

浦东机场使用手册

机场使用手册目录第一章 总则1.1 机场概况1.2《手册》主要编制依据1.3《手册》的适用范围1.4《手册》使用管理要求第二章 机场安全管理体系2.1 概述2.2 安全方针政策2.3 安全目标2.4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2.5 安全教育与培训2.6 文件管理2.7 安全信息管理2.8 风险管理2.9 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与报告2.10 突发事件响应2.11 安全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2.12安全管理体系的内部审核第三章 飞行区场地管理3.1 概述3.2 主要管理依据3.3 安全目标3.4 组织机构及职责3.5 飞行区道面管理3.6 土面区管理3.7 飞行区排水设施管理3.8 飞行区围界设施管理3.9 巡场路管理3.10 机具设备管理3.11 场道除冰雪预案3.12 突发事件处理3.13 安全信息管理3.14 风险管理3.15 安全监督与审核3.16 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四章 目视助航设施及供电系统管理4.1 概述4.2 主要管理依据4.3 安全目标4.4 组织机构与职责4.5 灯光站设施的管理4.6 助航灯光的管理4.7 标记牌的管理4.8 标志的管理4.9 标志物的管理4.10 供电系统的管理4.11 突发事件处置4.12 安全信息管理4.13 风险管理4.14 安全监督与审核4.15 安全教育与培训第五章 防范野生动物危害5.1 概述5.2 主要管理依据5.3 组织机构及职责5.4 安全目标5.5 重点防范的鸟种5.6 生态环境调研5.7 鸟情巡视与驱鸟作业5.8 驱鸟设施的设备和使用管理 5.9 鸟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利用 5.10 鸟情通报和鸟击报告制度 5.11 防范非鸟类动物侵入的措施 5.12 突发事件处理5.13 安全信息管理5.14 风险管理5.15 安全监督与审核5.16 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六章 施工管理6.1 概述6.2 主要管理依据6.3 安全目标6.4 组织机构及职责6.5 飞行区不停航施工管理6.6 飞行区日常维护管理6.7 航站楼及其他区域的施工管理 6.8 突发事件处理6.9 安全信息管理6.10 风险管理6.11 安全监督与审核6.12 安全教育与培训第七章 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管理7.1 概述7.2 主要管理依据7.3 安全目标7.4 组织机构及职责7.5 与政府部门的定期协调机制7.6 机场净空保护区的管理7.6.1 机场净空保护区的划设与报备7.6.2 机场净空保护区的控制要求7.6.3 新建(改扩建)建(构)筑物的审核程序7.6.4 障碍物的巡视检查7.6.5 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的维护7.7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的管理7.7.1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的划设与报备7.7.2 机场电磁环境的保护规定7.7.3 电磁环境保护区的巡视检查7.8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7.9突发事件处置7.9.1 发现新增障碍物的处置程序7.9.2 发现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失效的处置程序7.9.3 发现升空物体干扰飞行活动的处置程序7.9.4 发现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频率受到干扰的处置程序 7.9.5 发现影响航空电磁环境行为的处置程序7.10 安全信息管理7.11 风险管理7.12 安全监督与审核7.13 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八章 机坪运行管理8.1 概述8.2 主要管理依据8.3 安全目标8.4 组织机构及职责8.5 机坪运行检查8.6 机位使用和管理8.7 航空器机坪运行管理8.8 机坪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8.9 机坪作业人员管理8.10 机坪运行保障信息管理8.11 机坪环境卫生管理8.12 突发事件处理8.13 安全信息管理8.14 风险管理8.15 安全监督与审核8.16 安全教育与培训第九章 航空器活动区车辆及驾驶员管理9.1 概述9.2 主要管理依据9.3 安全目标9.4 组织机构及职责9.5 航空器活动区道路及使用限制9.6 车辆管理9.6.1 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的办理9.6.2 机动车辆安全性能检验9.6.3 航空器活动区车辆行驶与停放规定 9.6.4 非机动车管理规定9.7 驾驶员管理9.7.1 机动车驾驶证的办理9.7.2 机动车驾驶员管理规定9.8 突发事件处置9.9 安全信息管理9.10 风险管理9.11 安全监督与审核9.12 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章 空防安全保卫措施10.1 概述10.2 主要管理依据10.3 安全目标10.4 组织机构及职责10.5 机场控制区范围与道口设置10.6 机场控制区管理规定10.7 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10.8 机场控制区巡查和道口守卫10.9 安全检查10.10 航空器监护10.11 安全保卫设施管理10.12 突发事件处置10.13 安全信息管理10.14 风险管理10.15 安全监督与审核10.16 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一章 公共安全保护措施11.1 概述11.2 主要管理依据11.3 安全目标11.4 组织机构及职责11.5 机场的治安管理11.5.1 航站楼隔离区的治安管理 11.5.2 航空器活动区的治安管理 11.5.3 机场其它控制区域的治安管理 11.5.4 公共活动区域治安管理11.6 机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11.7 机场重点要害目标的安全保卫 11.8 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11.9 公共安全信息管理11.10 风险管理11.11 安全监督与审核11.12 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二章 机场消防管理12.1 概述12.2 主要管理依据12.3 安全目标12.4 组织机构与职责12.5 机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2.6 机坪消防管理规定12.7 机坪消防设施规定12.7.1 消防站设施管理12.7.2 飞行区消防设施管理12.7.3 重要建筑物消防设施管理 12.8 突发事件的处理12.9 安全信息管理12.10 风险管理12.11 安全监督与审查12.12 人员培训与演练第十三章 机场应急救护管理13.1 概述13.2 主要管理依据13.3 安全目标13.4 组织机构及职责13.5 应急救护日常管理13.6 应急救护设施管理13.7 急救药品管理13.8 突发事件的处理13.9 安全信息管理13.10 风险管理13.11 安全监督与审核13.12 人员培训与演练第十四章 危险品运输管理14.1 概述14.2 主要管理依据14.3 安全目标14.4 组织结构及职责14.5 危险品运输的相关技术要求和管理14.5.1 危险品的定义及运输的限制14.5.2 旅客和机组人员携带危险品的限制政策 14.5.3 防止行李中隐含危险品的措施14.5.4 防止普通货物中隐含危险品的措施14.5.5 危险品操作的基本原则14.5.6 危险品的收运14.5.7 危险品的保安与存储14.5.8 危险品的装载与卸载14.5.9 危险品出港处理程序14.5.10 危险品进港交付程序14.6 危险品信息提供14.7 对代理公司和货运代理人的管理及相关的要求 14.8 突发事件处置14.9 安全信息管理14.10风险管理14.11 安全监督与审核14.12 危险品运输的训练与安全教育第十五章 空中交通管制设施运行维护管理15.1 概述15.2 主要管理依据15.3 安全目标15.4 组织机构及职责15.5 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运行管理15.6 航空气象设施运行管理15.7 突发事件处置15.8 安全信息管理15.9 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六章 航空燃料储存、输送、加注管理16.1 概述16.2 主要管理依据16.3 安全目标16.4 组织机构及职责16.5 航空燃料的取样和检验16.6 航空燃料的接收16.7 航空燃料接收后的操作程序16.8航空燃料的储存和发出16.9 航空燃料的加注16.10 专机加油16.11设备的管理16.12 突发事件处置16.13 安全信息管理16.14 风险管理16.15 安全监督与审核16.16 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七章 机场应急救援预案17.1 概述17.2 主要管理依据17.3 安全目标17.4 组织机构与职责17.5 应急救援基本规则17.5.1 紧急事件分类和应急救援等级17.5.2 紧急事件信息传递程序17.5.3 应急救援联动程序17.5.4应急救援工作流程17.5.5救援力量的集结17.5.6 应急救援指挥权的实施与移交17.5.7 应急救援通信设备与无线电专用频道17.5.8 应急救援现场着装和标志17.5.9 救援现场伤员的鉴别分类与管理17.5.10机场临时关闭与恢复运行程序17.5.11 紧急事件的信息/新闻发布17.5.12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工作流程17.5.13其它要求17.6 各类紧急事件的救援程序或预案17.6.1 航空器失事救援程序17.6.2 航空器空中故障救援程序17.6.3 反劫机救援程序17.6.4 航空器爆炸物威胁救援程序17.6.5 航空器地面事故救援程序17.6.6 航站楼紧急疏散预案17.6.7 危险品污染/泄漏处置程序17.6.8 疫情和医疗紧急情况救援程序17.6.9 自然灾害救援程序(地震和强风、强降水、雷暴、台风) 17.6.10 残损航空器搬移处置预案17.7 应急救援预案的动态管理17.8 应急救援设备的管理17.9 应急救援演练和人员培训第十八章 机场资料及附图18.1机场基本情况18.2 跑道与升降带18.3 滑行道18.4 机坪18.5 障碍物18.6 空中交通管制设施18.7 目视助航设施18.8 航站楼、货运站及其他建筑物的说明18.9 救援与消防、安全防护和安全检查设施设备的说明 18.10 公用设施、供油设施、供电设施的说明18.11 环境保护设施18.12 机场建设史18.13 城市发展规划对机场的要求18.14 机场位置图18.15 机场总体布置图18.16 机场规划总平面图18.17 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18.18 机场管网综合系统平面图18.19 机场应急救援方格网图18.20 机场噪声影响等值线图18.21 机场目视助航设施平面布置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使用许可证换证记录序号 换证日期 许可证编号 有效期 批准文件号 换证原因备注上海浦东国际机场使用手册修订记录序号 修订章节 页码范围 生效日期 监察员签字换页人签字 备注2008版上海浦东国际机场使用手册分发单位列表序号 分发单位/部门联系人 联系电话手册 手册电子版手册附图备注1 2 3 4 5 6 7 8 910111213141516171819上海浦东国际机场使用手册第一章 总则1.1 机场概况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地理位置为北纬31°08’38.4”,东经121°47’29.8”,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江镇、施湾镇和南汇祝桥镇建的滨海地带。

中国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管理规章体系介绍

中国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管理规章体系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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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53 号)2009 年4月1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共六章,八十七条。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总 则 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 民用机场安全和运营管理 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 法律责任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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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
第十六条 运输机场投入使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安全运营管理体系、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其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飞行区、航站区、工作区以 及空中交通服务、航行情报、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 相关设施、设备和人员; (三)使用空域、飞行程序和运行标准已经批准;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件; (五)有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及相应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四条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有关地方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运输机场安全运营工作 的领导,督促机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管 理职责,协调、解决运输机场安全运营中的 问题。 第二十五条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有关地方 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运输机场突 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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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民用机场安全和运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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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民用机场安全和运营管理
第三十条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应当符合国家 规定的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并经国务院民 用航空主管部门认定的机构检验合格后,方 可用于民用机场。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机场专用 设备的监督检查。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目录由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场司关于征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编制、审查与实施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场司关于征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编制、审查与实施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场司关于征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编制、审查与实施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意
见的函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布日期】2023.12.11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征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编制、审查
与实施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航空公司,各机场公司,空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民用机场使用手册实施工作,机场司参考国际民航组织
Doc.9774号文件有关要求,在《〈运输机场使用手册〉编制与审查规则》(民航规〔2022〕8号)的基础上,起草了《〈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编制、审查与实施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现面向行业征求有关意见或建议。

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研究,汇总意见建议并填写《意见反馈表》,于2023年12月16日前反馈至***************.cn。

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征求意见稿下载地址:/DL/FTP/RAR/GZ20231211.zip
联系人:涂堃************肖文锦156****2938
附件:意见反馈表
机场司
202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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