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程设计直接委托和邀请招标实施细则
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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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一、目的和依据1.1 目的为了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提高招标效率,保障招标结果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进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依据本实施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有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及其他招标活动主体的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文件编制与发布一、招标文件编制要求2.1 编制组织人员的要求招标文件的编制应由经验丰富、具备相关资质和技能的专业人员负责,确保编制质量。
2.2 适用标准和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及技术要求。
2.3 文件内容要求招标文件应包括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技术要求、合同条款、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等必要内容,在表述上要准确、清晰、具体,避免产生模棱两可的问题。
二、招标文件发布程序2.4 发布媒体的选择招标文件应通过法定渠道进行发布,如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的官方网站、招标信息公告板等。
同时,可以选择一些具备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媒体进行公告发布。
2.5 公告发布时间招标文件应在足够的时间内提前发布,确保供应商和承包商有充分的准备时间。
2.6 公告的内容公告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开标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公告应明确表达对投标者的要求和要求提交的材料。
第三章投标文件的接收与评审一、投标文件的接收3.1 接收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投标文件,避免因时间和地点的偏差而产生争议。
3.2 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投标人可以通过邮寄、快递、送达等方式递交投标文件,并确保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二、投标文件的评审3.3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组织,应包括能对工程项目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专家及相关部门的代表。
福建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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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标投标作为一项新生事物,随着在我国建设领域内的逐渐推行,正发挥着越来越积极的作用,特别是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国家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已取得了实质性的成绩。
下文是福建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福建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实现公正、公平竞争,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均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是指包括基础、土建、水电、消防及其他设备安装、装饰等全部工程的建筑安装活动。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大型建设项目和省重点工程的施工招投标活动,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型建设项目和政府所在地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建设项目和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应当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单位,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取得《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质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可以承担大、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工作:承担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的单位,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1人以上;(二)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三)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5人以上;(四)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第八条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3000至5000万元的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4人以上;(二)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中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第九条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1000至3000万元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3人以上。
福建省工程设计直接委托和邀请招标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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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福建省工程设计直接委托和邀请招标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提升城市建设品质和建筑设计水平,规范工程设计招标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城市和城镇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4〕20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建筑工程、景观绿化工程;对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和省重要大型工程,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发包。
第三条鼓励引入设计大师,选择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建筑专业),或选择获得国际建筑成就奖或梁思成建筑奖的建筑师(以下简称“设计大师”)作为主创设计师的设计单位(具备相应资质)进行建筑工程项目设计的,可以采取不招标方式直接确定设计单位委托设计。
第四条适用本细则第二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发包的,邀请参与投标的设计单位,有国家、省级设计大师称号的设计单位或福建省龙头设计企业不应少于1家。
第五条本细则第二条中“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是- 1 -指:(一)城市主干道两侧;(二)城市主要水系滨水地带;(三)城市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公建集中区;(四)主要广场、公园、历史文化街区等市民活动节点周边;(五)城市交通主要出入口、交通干道交叉口、长途汽车站、地铁出入口、火车站周边区域。
“对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是指机场候机楼、火车站、汽车站、图书馆、博物馆、大剧院、美术馆、档案馆、展览馆、文献馆、科普馆、纪念馆、体育场馆、会议中心、医院、学校等具有特定功能要求的公共建筑。
“省重要大型工程”是指:(一)列入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当年度省重点项目;(二)市政大型桥梁、隧道。
第六条符合第二条情况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能证明项目性质的有关文件(如项目选址意见书、项目建议书等)和《工程项目性质确认表》(详见附件),报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住建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性质确认后,由建设单位报项目核准审批部门进行招标事项核准。
招标办法实施细则_办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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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办法实施细则招标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
下文是招标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招标办法实施细则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实施部分施工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实施部分施工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3f88628b52acfc789ebc962.png)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实施部分施工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闽建筑[2015]37号【发布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5.12.31【实施日期】2016.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实施部分施工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闽建筑[2015]37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秩序,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现就调整实施部分施工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通知如下:一、在我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中,停止执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试行)》及其补充规定(闽建筑〔2007〕35号和闽建筑〔2009〕16号)。
二、调整省住建厅《关于将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纳入房屋建筑施工招投标评分项目(试行)的通知》(闽建筑〔2015〕23号)规定的有效投标人对应的信用系数(适用于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新增工程预算造价3000万元以下、3000万元及以上且不足1亿元的信用系数档位。
调整后的有效投标人对应的信用系数详见附表。
三、废止省住建厅《关于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类似工程业绩和项目管理人员问题的通知》(闽建筑〔2011〕39号)。
招标项目有设置类似工程业绩的,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时,应当将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所有类似工程业绩(包括工程名称、项目负责人以及招标要求的主要参数指标)一并向社会公示。
类似工程业绩弄虚作假被查实的,有关部门除依法从严处理外,还应向社会通报并抄报省住建厅予以全省通报。
对三年内被通报两次及以上的投标人,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拒绝其投标。
四、停止执行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闽建筑〔2004〕80号)第四条第二款,即“装修、幕墙、智能化、钢结构、消防、环境等专项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分开招标的,允许有相应施工资质的设计中标单位参加施工投标”。
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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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监理等 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fl 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 内的中型建设项目和政府所在地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建设项目和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应当经公证第二章招标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单位, 工招标资质 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 标工作:承担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的单位,由省建设行政主管 第七条 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 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二) 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 (三)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取得《建设工程施 可以承担大、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部门确定。
上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 设工程质量 和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建筑 术改造建设工 程项目的施工,均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是指包括基础、 工程的建筑安装活动。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 监督大型建设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实现公正、 公平竞争,确保建 本办法。
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 土建、水电、消防及其他设备安装、装饰等全部 项目和省重点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审批咨(四) 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大中型建设 经历。
第八条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 3000至5000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 4人以上; (二) 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 (三) 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中小型建设 历; 第九条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 1000至3000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 3人以上; (二) 会计师或经济师1人以上; (三) 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小型建设项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万元的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 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 万元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 目的设计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
福建省招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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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招标管理规定福建省招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本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项目,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项目,以及省人民政府决定招标的其他项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以及本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所列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四)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的;(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不适宜招标的;(三)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
企业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该企业具备自行生产符合项目要求的货物的能力,或者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勘察、设计、施工资质等级的,其相应事项可以不招标。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可以采取拍卖、挂牌出让或者电子竞价等方式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工程建设项目第五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本规定所规定的规模和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政府投资或者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二)国有企业使用自有资金投资,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三)除以上项目外,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
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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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加强对工程招投标的管理,提高工程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度,保证项目施工的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类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包括政府投资工程和社会投资工程。
第三条工程招投标实施应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原则,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择最优承包方,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
第四条工程招投标应建立健全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方式选择、资格预审、投标评审、中标通知、合同签订、履约管理等工程招投标环节的制度和流程。
第五条工程招投标管理应依法建立起严格的监管机构,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招投标过程的透明度。
第六条工程招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能存在任何形式的附加条件、不公平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工程招投标应遵循市场化原则,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鼓励多元化参与,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
第二章招标文件编制第八条工程招投标应制定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真实反映工程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编制。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应明确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范围、资格要求、投标截止日等。
(二)工程规划:应明确工程的整体布局、建设目标和规划。
(三)工程概算:应明确工程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四)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应明确工程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
(五)合同条款:应明确各方之间的权责,包括履约条件、违约责任等。
(六)评标指标和评标方法:应明确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七)招标文件的编制和修改:应明确招标文件的编制和修改程序。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和修改,确保适应工程项目的需要。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充分借鉴先进的国内外工程招投标经验,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的修改应经过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审查,修改过的招标文件应重新公告并延长投标截止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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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
省级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4.07.23
•【字号】闽建科〔2024〕32号
•【施行日期】2024.07.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省级工
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建科〔2024〕32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管理,引导建筑业企业总结先进适用施工方法,探索推广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智能建造关键技术研发应用,提高科技创新水平和施工效率,提升施工质量安全水平,省住建厅组织修订了《福建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7月23日。
福建省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施工简易招标办法
![福建省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施工简易招标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e48e068a26925c52dc5bf09.png)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意见》和《福建省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施工简易招标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16﹞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投资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小规模工程招投标活动,我委制定了《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意见》和《福建省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施工简易招标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1月6日(此件主动公开)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本省各级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小规模工程(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招投标活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确定采购方式。
政府投资的小规模工程,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建设单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其中,工程施工公开招标的,可以按照《福建省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施工简易招标办法》规定执行,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公开招标,可以参照该办法执行。
除抢险救灾工程外,建设单位不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采购。
其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在省政府批准的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金额起点以上的小规模工程,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等规定执行;在省政府批准的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金额起点以下的,可以由采购人按照财经法律法规和本部门、本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自行采购。
福建省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
![福建省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b46623b2dc3383c4bb4cf7ec4afe04a1b071b070.png)
福建省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福建省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办法全文:第一条为健全完善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工程监理市场监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法必须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二)有满足工程施工监理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三)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招标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及我省现行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确定监理发包价,并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示。
招标人应明确监理服务期,如不能明确的,以确定的施工工期为准。
招标人有要求监理人提供保修期阶段的监理服务的,应按规定另行计算监理服务收费,并在招标文件发包价中单列。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监理发包价有异议的',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出异议。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
经核实,异议属实的,应予以纠正。
第五条发包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工程监理项目的评标办法可采用经评审的选取法,发包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监理项目的评标办法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的具体要求详附件)。
第六条招标人不得设定超过招标工程实际需要的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和监理人员任职条件要求。
招标文件对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应当与招标公告的要求一致。
工程招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工程招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7015ac28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f064f51.png)
(2022 年制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第三章规模标准与招标方式第四章招标程序第五章招标管理第六章附则附件 1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一览表附件 2 工程项目招标方案一览表(例表)附表 3 工程项目招标资料归档和备案一栏表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工程招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贯彻公司阳光下经营的方针,确保工程质量、工期和成本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公司及二级公司包括受托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投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所有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采购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包括《招标投标法》、《建造法》、《合同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房屋建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等。
第四条招标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投标方的社会信誉、技术管理水平及合理低价等因素进行综合比较,优选施工、监理单位。
第五条公司是工程招标采购的管理机构,对各子公司的工程招标采购工作以管理、服务、支持和重点环节的监控为主;具体工作包括:(一)制定招标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工作规范,编制招标文件和合同的示范文本;(二)对项目招标工作的整体策划进行监督和管理;(三)对招标过程的重点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四)建立合格承包人信息库,逐步与承包人建立战略合作火伴管理;(五)逐步发展战略采购,建立公司战略招标采购流程。
第六条各子公司是工程招标采购的执行机构,全面负责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
具体包括:(一)按照本管理办法组织具体的招投标工作。
1、各子公司应成立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对招标采购工作各环节进行集体决策,保证招标的公开、公正和效率;2、各子公司的设计、工程管理、招标采购、成本等各个职能部门应共同按照职能划分,完成招标工作,其中:(1)设计和工程管理人员完成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的编写,确定材料样板等,参加技术标的评审和评标,参预合同的起草;(2)成本管理人员应提供成本限额,编写招标文件商务部份,参与商务表的评标,参预对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的分析及定标过程;(3)招标主办部门负责招标的组织工作。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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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闽建筑〔2023〕28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闽建筑〔2023〕28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福建省促进建筑业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十条措施》(闽建筑〔2023〕22号),保证工程招投标各方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一)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
招标人应当严格落实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文的规定,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
任何领导干部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干预招标活动。
招标人发现领导干部通过上述形式说情打招呼,应当按照《福建省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活动领导干部“说情打招呼”行为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试行)》的相关要求予以记录。
招标人也不得通过向上级请示、召开会议等方式,不执行或打折扣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招投标规定。
二、规范招标文件编制(二)加强招标文件管理。
招标人应当做好发包前期准备,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鼓励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严格按照工程总承包发包要求,组织编制招标控制价,对招标控制价质量负责;对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鼓励就招标文件征求社会公众或行业意见。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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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4.11.18•【字号】闽建设[2004]51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建设[2004]51号)各设区市建设局: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令),我厅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八日附件: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福建省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实施对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施工图未经审查机构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工程勘察报告应在施工图设计前提交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作为施工图设计依据。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审查机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认定,结合各设区市的建设规模,不定期进行调整。
第六条审查机构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除超限高层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中型及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的审查。
漳州市特殊类别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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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特殊类别工程项目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不涉及较大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改造或整治工程,可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免予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法律法规未作规范的有关建设要求,应当在合同中予以载明,建设工程参与方应按合同约定要求履行权利义务。
(一)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下简称“建设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研究确认,其中专业性较强、技术较为复杂的,应召集规划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相关专业技术单位并邀请专家对设计文件进行评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确认文件或评审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组织设计单位修改或深化设计,设计成果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即可交付实施。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符合质量和安全管控要求的施工组织方案,并向建设单位报备。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执行施工组织方案,落实有关质量和安全管控要求。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对特殊类别工程项目进行巡查、抽检、监督,发现存在质量和安全问题的,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特殊类别工程项目完工后进行验收和结算。
第二条 特殊类别工程是指未新增建设用地的政府投融资项目,且仅对既有建筑和构筑物进行修缮、改造、美化、提升,以及其它不适合采用程式化行政管控规定管理的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具体如下:
(一)非市政道路建设的背街小巷整治工程;
(二)老旧小区改造工程;
(三)城市立面改造工程; 源自漳州市特殊类别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快推进“城市双修”工作,切实解决群众身边影响生活、生产、环境问题,根据深化建设工程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漳州市特殊类别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径向市住建局反映。
福建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实施细则(试行)
![福建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实施细则(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2b995d6baf1ffc4ffe47aca7.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公路施工招标评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交通部、福建省有关规定,结合福建省公路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法实行公开招标的二级及以上福建省公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施工招标评标工作。
第三条依照本实施细则进行评标工作的公路建设项目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分报价文件和其它商务技术文件两部分装订。
招标文件项目专用本应按照交通部1999年版《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要求并结合项目特点和我省有关规定编制。
第四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过程。
第五条评标工作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评标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漏与评标工作有关的情况,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参加对公正评标有影响的任何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正常的施工招标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评标期间,交通主管部门应按项目管理权限派出评标监督人员,负责监督评标的全过程活动,依法纠正、查处评标工作中的违规行为,依法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第二章评标组织与工作程序第七条公路建设项目一般由项目法人作为招标人组织招标,项目法人无能力组织招标,可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作为招标人组织招标。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具体负责,提出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定标或由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定标。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国道主干线和国家、交通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交通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产生,或根据交通部授权由招标人派人从省交通厅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由招标人派人从省交通厅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福建省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施工简易招标办法
![福建省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施工简易招标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14cc08df12d2af90342e633.png)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意见》和《福建省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施工简易招标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16﹞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投资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小规模工程招投标活动,我委制定了《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意见》和《福建省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施工简易招标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1月6日(此件主动公开)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本省各级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小规模工程(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招投标活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确定采购方式。
政府投资的小规模工程,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建设单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其中,工程施工公开招标的,可以按照《福建省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施工简易招标办法》规定执行,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公开招标,可以参照该办法执行。
除抢险救灾工程外,建设单位不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采购。
其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在省政府批准的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金额起点以上的小规模工程,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等规定执行;在省政府批准的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金额起点以下的,可以由采购人按照财经法律法规和本部门、本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自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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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程设计直接委托和邀请招标实施细则
为提升城市建设品质和建筑设计水平,规范工程设计招标市场,制定了福建省工程设计直接委托和邀请招标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福建省工程设计直接委托和邀请招标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提升城市建设品质和建筑设计水平,规范工程设计招标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城市和城镇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4〕20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建筑工程、景观绿化工程;对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和省重要大型工程,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发包。
第三条鼓励引入设计大师,选择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建筑专业),或选择获得国际建筑成就奖或梁思成建筑奖的建筑师(以下简称“设计大师”)作为主创设计师的设计单位(具备相应资质)进行建筑工程项目设计的,可以采取不招标方式直接确定设计单位委托设计。
第四条适用本细则第二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发包的,邀请参与投标的设计单位,有国家、省级设计大师称号的设计单位或福建省龙头设计企业不应少于1家。
第五条本细则第二条中“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是指:
(一)城市主干道两侧;
(二)城市主要水系滨水地带;
(三)城市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公建集中区;
(四)主要广场、公园、历史文化街区等市民活动节点周边;
(五)城市交通主要出入口、交通干道交叉口、长途汽车站、地铁出入口、火车站周边区域。
“对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是指机场候机楼、火车站、汽车站、图书馆、博物馆、大剧院、美术馆、档案馆、展览馆、文献馆、科普馆、纪念馆、体育场馆、会议中心、医院、学校等具有特定功能要求的公共建筑。
“省重要大型工程”是指:
(一)列入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当年度省重点项目;
(二)市政大型桥梁、隧道。
第六条符合第二条情况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能证明项目性质的有关文件(如项目选址意见书、项目建议书等)和《工程项目性质确认表》(详见附件),报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住建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性质确认后,由建设单位报项目核准审批部门进行招标事项核准。
第七条符合第三条情况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可研报批之前,向项目核准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并提供以下材料:
(1)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签订的项目设计意向协议(应包含拟担任项目设计的设计大师名单);
(2)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3)设计大师有关证书复印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经项目核准部门核准可以直接委托后,建设单位应与设计单位签订项目设计合同,设计合同应包含设计大师拟担任岗位情况、违约赔偿等内容。
设计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派出设计大师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
设计单位未按约定派出设计大师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项目设计委托失效,设计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设计大师应维护和恪守自身良好的形象和执业道德,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设计大师应亲自参加项目方案、初步设计等评审会议。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充分尊重设计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尊重设计大师的独立性和专业素养,要给设计企业合理的设计周期,以保证设计质量。
第九条提倡精品设计,鼓励和推行优质优价。
对设计大师领衔设计的项目,设计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规定。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现存在提供虚假证明的,原相关审批无效,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闽建设〔2012〕16号、闽建设〔2014〕12号、闽建设函〔2014〕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