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信用社贷款业务审批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社团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社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信社)社团贷款业务管理,切实防范贷款风险,充分发挥全辖信贷资金的整体功能,根据《贷款通则》、《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及《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结合我省农信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团贷款,是指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两家或两家以上法人农信社,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牵头社向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或授信业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团贷款协议是全体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协商后所签订的农信社社团贷款合作协议和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抵(质)押合同、保证合同。
第四条参与社团贷款的农信社均为社团贷款成员.社团贷款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社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
按照在社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社团贷款成员分为牵头社和成员社,牵头社和成员社按照社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牵头社,是指社团贷款的发起农信社,负责社团贷款的发起倡议、贷款的组织和管理,是社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社团贷款成员全部为省内农信社的,牵头社必须是贷款对象的属地社.在社团贷款中,牵头社与成员社均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成员社,是指接受牵头社邀请,参加社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法人农信社.第七条社团贷款借贷各方必须重合同、守信用。
参加社团贷款的各农信社应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二章社团贷款的基本规定第八条社团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贷款通则》关于借款人的各项基本条件和要求;发放社团贷款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并且按照贷款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九条社团贷款各成员社对社团贷款的分担金额按照自愿认贷的原则协商确定,并按协议规定的认购份额享受相应的权益,承担相应的责任。
信用社(银行)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证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证管理办法.doc信用社(银行)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证的发放和管理,提高金融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信用社(银行)对农户、个体工商户发放的贷款证及其管理。
第三条贷款证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合法合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风险控制原则:有效识别、评估、监控和控制贷款风险。
服务便利原则:为农户、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的金融服务。
透明公正原则:确保贷款证发放和管理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二章贷款证的定义和功能第四条贷款证是指本信用社(银行)为农户、个体工商户颁发的,用于证明其信用状况和贷款资格的证明文件。
第五条贷款证的功能包括:证明持证人的信用状况。
作为申请贷款的资格证明。
记录持证人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信息。
第三章贷款证的申请与发放第六条农户、个体工商户申请贷款证应满足以下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良好的信用记录。
提供必要的担保或保证。
第七条贷款证的申请程序包括: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进行资信调查和评估。
审核批准。
发放贷款证。
第四章贷款证的使用与管理第八条持证人使用贷款证申请贷款时,应遵守本信用社(银行)的贷款政策和程序。
第九条贷款证的管理包括:贷款证的登记和存档。
定期对持证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复核。
贷款证的挂失、补发和注销。
第五章贷款证的风险控制第十条贷款证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严格的资信调查和评估。
贷款额度和期限的合理设定。
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的科学制定。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贷款证使用规定的持证人,本信用社(银行)有权采取以下措施:暂停或取消贷款资格。
收回贷款或提前终止贷款合同。
采取法律手段追究责任。
第六章贷款证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本信用社(银行)应建立贷款证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贷款证的发放和管理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对于贷款证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第一条为规范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业务经营,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风险,根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县级联社及其分支机构。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业务的调查、审查审批、合同签订、发放和支付、贷后管理、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省联社现行相关第六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二)各地应按照业务种类、客户群、经营管理能力等确定个人贷款风险限额。
(三)信用社发放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及省联社有关信贷管理制度,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四)根据个人贷款具体用途、偿债能力、担保因素等确定合理的贷款业务品种、贷款金额、贷款约期和贷款利率,不得超借款人偿还能力发放个人贷款。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七条(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的,视为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省联社现行管理制度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借款人申请个人贷款应提交经签字或签章证明真实有效的以下资料:(一)借款申请书;(二)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三)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已婚的需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四)收入证明;(五)征信报告查询授权书;(六)贷款用途为经营的应参照相应管理办法及细则提供证明文件及资料;(七)担保相关资料;(八)现行不同业务品种要求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管理,规范贷款操作行为,使贷款管理实现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有效地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实现信贷资金良性循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制度,遵循“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贷款原则,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制度。
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贷款坚持为农户、农业、农村经济服务的宗旨,为入股社员服务。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实行资产负债比例下的限额管理,发放贷款不得突破规定的存贷比例和限额。
第五条本办法适应于全县农村信用社自营业务范围内的各项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借款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客户除外)申请贷款时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原应付利息和到期信用已清偿或落实了经营社认可的还款计划;(三)在农村信用社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自愿接受农村信用社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定期、如实向信用社报送有关资料和财务报表;(四)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比例;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以及还贷保证的书面承诺;(五)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须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的有效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六)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贷款管理,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 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农村信用社各类贷款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有权办理贷款业务的机构网点,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贷款业务。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统一,实行自主发放、自我管理、自担风险,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原则.第五条农村信用社要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在同等条件下,要体现农业贷款优先、本社社员贷款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农村信用社有权拒绝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七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对象(即借款人)是指信用社服务社区内的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
第八条凡在信用社申请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贷款使用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或落实了还款计划;二、借款人的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例,短期贷款一般不低于30%,中长期贷款不低于50%;三、借款必须从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活动;四、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自愿接受信用社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如实向开户信用社提供有关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五、法人借款人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经过年检) 的营业执照或经营筹建许可证或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地、设施和从业人员,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帐目和报表.六、新建项目必须具备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和资本金到位验资证明;七、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八、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有符合规定担保条件的保证人、抵押物或质押物;九、申请短期贷款,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申请中长期项目贷款,必须具备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和资本金到位验资证明;十、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十一、《贷款通则》规定的其它条件。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农村信用社发挥着重要的金融支持作用。
为了规范贷款业务,保障信贷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一、贷款对象与条件(一)贷款对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对象主要为农村地区的农户、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二)贷款条件1、借款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借款用途必须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政策。
3、借款人应提供有效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
4、借款人需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并接受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二、贷款种类与用途(一)贷款种类1、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基于农户的信用状况,为农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用于满足其生产、生活中的资金需求。
2、农户联保贷款:由多个农户组成联保小组,互相承担连带责任,共同申请的贷款。
3、农村个体工商户贷款:为农村地区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户提供的贷款。
4、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
5、农业企业贷款:向农业企业发放的用于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贷款。
(二)贷款用途1、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2、购置农业生产资料、农机具等。
3、农村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资金周转。
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资金需求。
5、农业企业的扩大生产、技术改造等。
三、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一)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情况以及贷款用途等因素综合确定。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 5 万元;农户联保贷款额度根据联保小组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确定;农村个体工商户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和农业企业贷款额度根据其经营规模、资金需求等确定。
(二)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贷款用途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合理确定。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年;农户联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农村个体工商户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和农业企业贷款期限根据其生产经营周期和还款能力确定,最长不超过 5 年。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管理,规范贷款操作行为,使贷款管理实现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有效地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实现信贷资金良性循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制度,遵循“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贷款原则,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制度。
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贷款坚持为农户、农业、农村经济服务的宗旨,为入股社员服务。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实行资产负债比例下的限额管理,发放贷款不得突破规定的存贷比例和限额。
第五条本办法适应于全县农村信用社自营业务范围内的各项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借款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客户除外)申请贷款时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原应付利息和到期信用已清偿或落实了经营社认可的还款计划;(三)在农村信用社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自愿接受农村信用社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定期、如实向信用社报送有关资料和财务报表;(四)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比例;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以及还贷保证的书面承诺;(五)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须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的有效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六)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
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20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支持农村信用合作社发放农户贷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以下简称再贷款),系指中国人民银行为解决农村信用社或农村信用社联社(以下称借款人)发放农户贷款的合理资金需要而对其发放的贷款。
该再贷款不包括紧急贷款。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再贷款实行“限额控制、周转使用、规定用途、设立台账”的管理原则。
限额控制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对分行(含营业管理部,下同)、分行对中心支行、中心支行对县(市)支行逐级下达再贷款限额,并以此控制再贷款量。
周转使用是指总行不规定再贷款限额的期限,分行、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可跨年度周转使用上级行下达的再贷款限额。
规定用途是指再贷款应集中用于借款人发放农户贷款,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分支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用途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再贷款;借款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用途申请和使用再贷款资金。
设立台账是指发放再贷款的分支行应以农村信用社为单位建立单独的再贷款台账,借款人应以农户为单位建立单独的贷款明细台账,确保再贷款用于对农户贷款。
第二章再贷款的限额管理第四条再贷款限额是分行、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在辖区内可发放的再贷款余额的上限。
再贷款限额实行指令性管理,总行、分行、中心支行调增、调减下级行再贷款限额均应以贷款额度通知书方式下达。
分行、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辖区内任何时点上的再贷款余额均不得超过上级行下达的再贷款限额。
第五条对总行下达的再贷款限额,除分行、中心支行直接发放的再贷款外,分行不保留再贷款限额;中心支行只保留少量再贷款限额;下达给县(市)支行的再贷款限额应不低于辖区内再贷款限额的80%。
第六条分行、中心支行应及时下达并适时调整辖区内再贷款限额。
信用社(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支持和服务于“三农”,提高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水平,简化贷款手续,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投入,切实加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根据《贷款通则》、《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省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评级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省农村信用社各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辖内,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及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村居民、个体经营户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下简称小额农贷)是指基层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分支机构,下同)基于农户信誉,在核定的信用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提供担保的贷款。
第四条小额农贷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小额农贷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制度。
第六条县级联社在省联社核定的小额农贷权限内根据各基层信用社经营管理情况分别对各基层信用社实行授权管理。
基层信用社在县级联社授予的小额农贷权限内办理小额农贷业务,可对信贷员实行授权管理。
第二章贷款农户条件及用途第七条申请小额农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户口所在地在基层信用社服务区域内;(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能力;(四)信用评级在BB(含)以上;(五)在信用社开立了存款账户(鉴于目前实际情况,贷款额度在1万元(含)以下的,自愿开立);第八条小额农贷的用途(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二)加工业、运输业等为农业生产服务贷款;(三)农机具贷款;(四)农户建房、医疗、助学等消费性贷款;(五)农村信用社同意的其他合法用途贷款。
第三章信用评级和信用额度第九条凡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均可向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小额农贷。
第十条农村信用社对申请办理小额农贷的农户要按照《省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评级暂行办法》进行信用评级。
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业务行为,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进程,充分发挥全省农村信用社整体功能,更好地为全省经济建设重点项目和优质大中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促进全省城乡经济的发展,防范和分散贷款风险,提高农村信用社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信贷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团贷款是指全省农村信用社范围内,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县联社”)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资金的贷款方式。
第三条社团贷款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原则。
第四条社团贷款适用于符合贷款条件,数额较大的各类贷款。
贷款项目可行,所在地县联社靠自身信贷资金不能满足项目资金需要或贷款额超过本社资本金比例管理规定,其他县联社愿意参与的情况下可按社团贷款方式运作信贷资金。
项目所在地县联社(即借款人基本账户开立社)为牵头社(同时为成员社),牵头社兼为代理社(即社团贷款主要管理者),参与社团并承担一部份贷款的县联社为成员社。
在社团贷款中,牵头社与成员社均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牵头社所占社团贷款的份额一般最大。
第五条社团贷款的牵头社和成员社应遵循自愿协商、互惠互利、按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的原则。
第六条社团贷款按现行贷款管理规定进行调查、审查、审批、咨询、发放。
第二章社团贷款的组织、调查、审批(咨询)与发放第七条借款人向县联社提出借款申请后,县联社组织对借款人的项目、贷款条件、担保形式、财务状况等进行贷前调查,认为须按社团贷款方式解决的,及时形成书面贷款调查报告,提出初步的社团贷款解决方案逐级上报至省联社。
第八条社团贷款由省联社统一推荐、组织和协调,并拟定牵头社和成员社,由牵头社受理社团贷款的借款申请并向各拟定成员社发出邀请函,拟定成员社在3个工作日内函复意向,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组建社团,组织成员社共同进行全程贷款调查,评估论证社团贷款的可行性,共同进行社团贷款的审查审批和发放,协商和明确委托牵头社(代理社)主要负责贷后管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业务管理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区、市)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贷款。
个消费贷款主要包括房屋装修、购买各类大额耐用消费品、子女婚嫁、个人按揭住房、个人自用车等个人生活消费贷款。
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主要包括个人商用房贷款、个人商用车贷款、农户生产资料、个体工商户等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借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具有当地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各县行社要根据每一种个人贷款品种,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制定相应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实现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
第六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各行社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各行社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七条各行社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1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八条申请个人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道德品质良好,遵纪守法,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七)在农村信用社开立活期存款账户,能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有效保证、抵(质)押担保。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个人生产经营贷款,除符合上述条件外,不得用于以下用途:(一)不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二)已列入我行社限制类、淘汰类客户的经营;(三)资本市场投资;(四)清偿不良金融债务。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银团贷款管理办法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发展,充分利用、发挥银团贷款业务优势,更好地为规模较大的客户和重点项目提供金融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结合我省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系统内或系统外的银行、农村信用联社,采用同一贷款合同,按照相同贷款条件,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社)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办理银团贷款业务应遵循“自愿协商、权责明晰、严控风险、讲求效益、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四条省联社负责指导、监督、协调辖内行(社)开展银团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期限第五条银团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还款记录良好,近三年内没有发生拖欠贷款本息的情况;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生产经营正常,经营业绩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符合法律法规对借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银团贷款投向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地方发展规划、各行(社)经营管理能力确定,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二)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技术更新改造、设备租赁等中期贷款;(三)现金流量充足、能够按期还本付息的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
第七条银团贷款最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不能按期归还的银团贷款,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日前规定的时间内向代理行(社)提出书面申请,经银团贷款会议同意后可以展期一次。
如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如贷款期限超过一年,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第三章银团贷款成员及各方职责第八条牵头行(社)是指经借款人同意接受借款人委托,负责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行(社),是银团贷款的组织安排者。
第九条牵头行(社)主要职责:(一)接受借款人申请,发起和筹组银团,并分销贷款份额;(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拟写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系统内行(社)组团时,由牵头行(社)负责向省联社办理贷款报备工作; (三)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并就银团贷款认购不足、贷款项目中止或提前还款等可能出现的情况与借款人协商一致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四)负责银团贷款合作协议的协商、起草并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相关法律文本等工作;(五)组织召开银团会议,签订银团贷款合作协议;(六)组织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合同; (七)协助代理行(社)进行银团贷款管理;(八)银团贷款合作协议确定的其他职责。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信用社的贷款管理,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信用合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按照“以农为本、服务农民、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宗旨,积极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生产经营、农民个人消费等领域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对贷款的审批、发放、追踪、催收以及贷款利率和担保方式等方面,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章贷款业务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应当根据企业、农户、个人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和担保条件等,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查,确保贷款安全。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完善的贷款管理制度和贷款风险控制制度,对贷款申请人进行个人征信查询和担保物抵押物或者保证人资信调查。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在贷款发放前,应当与贷款申请人签订贷款合同,并将贷款合同的内容告知贷款申请人。
第七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对贷款申请人的贷款用途进行审核,并将贷款申请人的资金用途限定在贷款合同中规定的范围内。
第八条农村信用社应当严格按照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和还款计划,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还款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催收、催告。
第九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及时了解贷款申请人的还款情况,对逾期还款的贷款申请人应当依法采取法律手段催收。
第十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完善的贷款风险分类和贷款准备金制度,对贷款风险进行评估,并按照规定计提贷款准备金。
第三章贷款利率第十一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应当按照国家政策、贷款用途、贷款期限、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担保条件等因素确定,并报当地银行业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公布贷款利率,并在贷款合同中明确贷款利率的确定方法和变化规则。
第四章担保方式第十三条农村信用社应当根据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期限,选取担保方式,保证贷款安全。
第十四条农村信用社可以采取多种担保方式,包括信用担保、质押担保、抵押担保、保证担保、混合担保等。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升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小企业信贷业务竞争力,促进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贷款通则》、《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信贷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是指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对处于成长期,具有一定规模,财务制度相对健全,具有较好发展潜力的优质小企业提供的综合授信业务,在授信额度及有效期内,借款人可以办理贷款、承兑、保函等表内外综合授信业务。
第三条“”实行“统一授信,分批使用,余额控制,动态调整”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业务通过标准的业务流程、简化的操作程序、多样的融资产品,满足企业不同的金融需求,同时根据企业信用等级提供授信额度,给予企业全程持续支持。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为连续经营时间达3年以上,资产总额在500—4000万元(含)且连续两年盈利、销售收入逐年增长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的申请客户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二)企业证照齐全,持有有效的贷款卡;(三)与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有良好的合作历史,在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开立基本或一般结算账户;(四)借款用以自身生产、经营资金需要;(五)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第七条“”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现金流量、评级结果确定综合授信额度,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综合授信额度一年一定,额度内每笔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九条对于“”综合授信额度内的贷款利率,各行社可按照贷款利率定价办法结合实际确定相对差别利率,可适当优惠。
第四章贷款方式第十条“”贷款方式为下列的一种或几种方式的组合。
(一)质押。
质押物主要为存单、国家债券、银行承兑汇票、金融债券、存货、仓单、股权、保单、应收账款等;(二)抵押。
以易变现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厂房、门面房和商住房等不动产为主,以通用设备抵押的,抵押率不高于50%;(三)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必须具备担保能力,由专业担保公司提供保证的,担保机构必须与行社签订合作协议;(四)对评级结果AA级(含)以上的客户,有效担保不足的,可给予适度的信用敞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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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贷款业务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贷款业务,明确责任范围,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业务操作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审批包括业务受理初审、调查、审查和审批环节。
第二章贷款初审
第三条初审由业务部负责。
通过初审,获取贷款项目、申请人和担保人真实、全面的的信息,通过综合分析、比较、评价,形成初步意见。
第四条资料审核。
对申请人提供资料、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和审核,以确定这些信息的有效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审核中发现的疑点是实地调查的重点。
第五条资料审核要点
(一)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复印件是否和原件一致,复印材料是否加盖公章,各种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应年检的是否已办理年检手续。
(二)有关各文件的相关内容要核对一致,逻辑关系要正确,通过对企业成立批文、合同、章程、董事会决议、验资报告、立项批文、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信等级、环保及市场
准入等具体文件的审核,了解申请人和反担保人是否具备资格,经营是否合规合法。
(三)财务报表是否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审计报告,是否是无保留意见报告,初步分析财务状况,记录疑点,以便实地调查核实。
(四)对担保人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审核与以上三项基本相同,重点是审核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措施是否符合《担保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属(权利凭证)是否明晰。
第三章贷款调查
第六条调查由业务部负责。
实行双人、现场、尽职调查制度。
进行实地调查前,要列出调查提纲,明确调查目标,确保调查的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调查要点
(一)访问贷款申请人及有关人员,了解项目背景、市场竞争范围、销售和利润、资源的供应,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考察企业管理团队的整体素质,掌握主要领导人的信用状况和能力;
(二)核实材料,要求贷款申请人提供原件核对;
(三)考察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判断申请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印证有关资料记载和有关当事人介绍的情况;
(四)调查核实财务报表。
(五)察看抵押物、质押物。
第八条综合分析;在核实资料和实地调查的基础上,从风险防控的角度对已经获取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比较和评价:
(一)信用风险分析。
判断担保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诚信度,清偿债务意愿,及能否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二)市场风险分析。
分析经济环境对贷款项目和借款人的影响;
(三)财务风险分析。
通过财务状况分析和现金流量分析,掌握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预测申请人的未来发展趋势。
(四)担保风险分析。
重点分析担保方式的可操作性,保证人担保资格、担保意愿、代偿能力等,抵押、质押是否合规合法,与抵押物、质物的流动性相关的预期变现难易程度、交易成本和价格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第九条调查中发现借款人有不良信用记录、出具虚假资料、违法违规等问题,确认不符合公司受理条件的,应说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因申请人或担保人材料提供不全的,待补充完善后再按程序办理。
第十条调查结束,业务部签署调查意见,将材料交由风险部进行风险评估。
第四章
第五章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风险评估由风险管理部负责。
风险评估包括合规性评估和风险评估两部分。
第十二条合规风险审查。
风险管理部接到业务部提交的各项报批材料后,主要依据《公司章程》、《风险管理办法》、本公司操作规程以及相关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进行评审。
风险评审的主要内容有:
(一)
(二)合规性审查。
主要审查报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
(三)项目风险评审。
采取资料分析、现场考察核对以及其他必要的风险审查形式对报批项目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财务风险、法律风险、合规风险等进行风险评审。
审查完毕,风险管理部签署评估意见,提请业务部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形成最终审核意见。
评审意见分为同意和不同意,将同意的材料报总经理或贷审会审批,不同意的简要注明理由退业务部。
第六章贷款审批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贷款业务实行分级授权审批制,即总经理审批和贷款审批委员会(简称贷审会)审批。
其中,单笔50万元(含50万元)以内的由总经理直接审批;50万元以上
的由贷款审批委员会审批;根据业务需要,为提高效率,贷审会可采取电话审议、会签等灵活的会议形式进行贷款项目审批。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贷审会人员组成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股东会讨论通过,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会议审批工作流程:
(一)
(二)会议召开前,将待审批的贷款资料交贷审会成员传阅。
(三)
(四)会议由贷审会主任委员主持,若参加会议人员未达到全体委员数的三分之二,则会议改期进行。
(五)会议议程
1、调查人报告项目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
2、风险管理部报告合规、风险评审意见。
3、
4、贷审会成员对项目进行质询。
5、贷审会成员从合法性、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方面对项目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具体评审意见。
6、会议评审表决时,超过三分之二的人数同意即为通
过。
7、贷审会主任委员综合与会大多数人的意见后提出总结性评审意见。
第七章罚则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公司监事按季对公司贷款业务进行审计,每半年提请召开会议向股东会公布审计结果,并对审计中发现的下列问题,根据当事人情节轻重,提请公司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包括警告、赔偿损失、辞退等。
1、调查情况严重失实,造成领导审批失误的。
2、参与企业合伙做假账,骗取银行贷款的。
3、收受企业财物,而造成贷款发生风险的。
4、
5、与企业合伙经营不告知公司,故意夸大企业资产、效益等而导致决策失误,造成贷款发生风险的。
6、违反操作程序,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
7、擅自降低担保措施标准而形成贷款风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