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专家工作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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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委职责与纪律(竞标)

评委职责与纪律(竞标)

评标工作纪律要求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4、在评标期间请关闭移动电话等移动通讯工具;
5、在评标期间评委不得私下接触竞标人,以免影响评标结果的公正性;
6、评委不得透露对竞标文件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7、审查竞标文件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8、要求竞标供应商对竞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9、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10、起草评标报告。

评委签字:。

评标会议纪律

评标会议纪律

会议纪律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
2、履行职责,遵守纪律,严守秘密,廉洁自律;
3、客观、公正、公平地进行评审;
4、明确提出个人意见并对所提意见负责;
5、与本项目或投标单位有利益关系的评委应主动提出回避;
6、不与投标单位或与评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
触。

不接受投标单位、中介人和其他有利害关系人的财物
或其他好处;
7、中标通知书发出前不得透露中标人的任何信息。

以上纪律请各位评委、工作人员和投标单位共同遵守、互
相监督。

评标纪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为确保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因泄密或其它意外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及影响,特制定本规定,凡参加评标工作的人员都必须认真执行;
1.在评标工作期间,所有分发的投标书、资料等文件公限于在评标场所中使用,不得带往其它地方,所有的投标书、资料等一律登记。

2.评标人员及工作人员不得在公共场合谈论有关评标内容,也不得打听、了解其他的评标人员的工作及其进展情况。

3.评标人员及工作人员不得以书信、电讯、口述等方式将有关评标内容泄露给未参加评标的任何无关人员,其他任保与评标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场所。

4.所有需投标商澄清的问题必须统一由评标小组负责汇总并发给有关投标商。

严禁个人与投标商联系和接触。

5.在评标直授予合同的整个时间内,任何评标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对外公布评标的一切内容,若确有需要则需经评标小组批准,统一对外。

6.评标人员发生泄露或遗失资料时,应及时向评标委员会报告,经查清后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7.为了保证评标工作顺利进行,在评标期间各位专家的手机等通讯工具暂由工作人员代为保管。

评标专家组成员工作纪律

评标专家组成员工作纪律

评标委员会成员工作纪律
1、评标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评委)必须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有关法规,依据招标文件和评分细则,以高尚的职业道德、良好的专业知识和认真负责的精神,公平、公正地履行评审职责。

2、评委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本人应主动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回避。

3、评委在评审中无特殊原因,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的正常进行。

4、评委必须自觉遵守保密纪律,评审中和评审后均不得私下对外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推荐中标人等有关情况。

5、评委在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其他成员公正评审的言论,不得将个人意见强加给其他成员或诱导其他成员认同,不得私下互相串通或压制其他成员的意见,影响公正评审和评分。

6、评委应自觉尊重最终通过的评审结果。

有不同意见应在个人评分表和评标报告中表明自己的意见,但不得放弃评审权。

7、招标期间所有评委要将通讯工具关闭,由会务组统一保管。

8、离开招标现场时,不得将初审、评审的有关资料和表格以及投标文件带出会场。

评标专家注意事项

评标专家注意事项

评标专家注意事项一、严格遵守评标纪律:每次评标委员会到齐后,会要求所有评委签署一份承诺书,保证评标工作公平公正。

所有的评标工作人员都必须要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评标活动中,所有的评标工作人员必须要全程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不得随意进出评审工作场所,不得私自接触任何投标人,不得把自己的“意愿”和“想法” 等强加给其他评审人员,不得干扰和影响其他评审人员的独立工作,不得相互串通一气或通谋作弊等等,必须要客观、独立、公正地行使各自的评审权力,充分发表自己的见解和主张,共同推选出合乎条件的中标候选人。

二、严格按招标文件标准和评标程序进行评标工作:评委应当严格按照评标程序进行评审,不得随意减少中间环节,尤其是评标现场招标文件和评分标准学习、重大事项讨论、废标界定等环节,一定要规范评标程序。

第一,招标人应科学地编制招标文件,在招标文件中对评标标准和办法进行模块化、细化,方便评标成员能迅速依据标准进行评审。

一个招标项目是否成功,能否顺利,招标文件的因素占了 80%。

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详细评审前,应该审查投标人的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

第二,评标过程中评标成员一般是边看招标文件,边看投标文件,导致评标成员手忙脚乱”。

因此在开标、评标现场,不应首先让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投标文件,而应当首先给予评标委员会成员一定时间,要求评委员研读招标文件,待评标掌握招标文件要点后,再行评审投标文件;三、加强学习、评标过程中认真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除本身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外,还必须掌握有关法律知识。

从评标本质角度分析,招标投标活动的实质是采购方式,但同时其中也涉及到法律问题。

对于评标成员而言,往往可能在某一专业领域(如工程、产品制造)具有很高的专业造诣,但缺乏相关的招标投标法律知识或不能理解有些法律规定,造成评标结果有时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招标文件的规定。

评标委员会及评委工作纪律

评标委员会及评委工作纪律

评标委员会及评委工作纪律评标委员会及评委工作纪律一、评标委员会的职责评标委员会是负责对公开招标的工程或服务进行评定和评定,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流程内完成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在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下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1. 审查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和资格申请文件;2. 审查投标文件的有效性、真实性和合规性,对符合要求的标书进行评分;3. 讨论标书的评分情况,制定评标方案;4. 审批评标报告,确定成功的中标人;5. 公示评标结果,接受投标人的疑议和申诉,并处理相关事宜;6. 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评标委员会是公开招标过程中最重要的部门之一,其责任重大。

为了保证评标过程的公正、透明、公平,评标委员会需要遵守一定的工作纪律。

二、评委工作纪律1.遵守保密原则评委必须遵守保密原则,将招标文件、标书、评分情况、评标方案、评标报告等涉及投标人和中标人权益的信息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人员。

2.独立、客观、公正评委必须独立、客观,保持公正,不得被任何利益所左右,不得接受投标人或其他单位及个人的礼品、请托等,不得与投标人有任何的关系。

3.认真仔细审核评委必须认真仔细审核投标文件,切实主动关注各项细节,并针对每个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分别给出评分意见和建议,不得有偏颇。

4.公正评分评委必须公正评分,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标书进行准确、公正、科学的评分,确保评分结果真实可信,不得弄虚作假。

5.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评委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评标过程,不得将个人愿望强加到评标中。

6.透明公开评委必须保证评标工作透明公开,不得违规操作、舞弊和玩弄权力。

评标报告和评分记录应该真实可查,公开透明。

总之,评委应该做到公正、独立、严谨,从自身做起,把握好自己的行为准则,遵纪守法、遵循规则、维护中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开招标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评标专家工作纪律

评标专家工作纪律

评标专家工作纪律-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评标专家工作纪律一、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护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委正常的评标活动和结果。

二、在接到评标通知后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无故拒绝,评审前不得询问与评审项目有关的情况,应按通知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

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及时告知通知人。

三、凡接到通知的专家必须自身参加评标,不得委托他人代替。

四、评标专家签到和退场须遵循中心有关制度。

五、从接到评标通知到评标结束,不得与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者有任何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

六、参加评标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应主动申请回避:1.评标专家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近亲属的;2.评标专家是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人员的;3.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评标专家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评标专家为本次评标项目的前期准备、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6.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认为有必要时,有权要求评标专家回避的;7.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七、评标时,应各自独立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负责人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见解,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任何人不得要求、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集体协商评标。

八、在评标过程中,应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若发现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纪情况,应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

九、在评标过程中,不得向外界透漏评标内容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标书的评审情况;评标结束后不得复印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

十、出具的评审意见应客观、公正、真实,并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论持异议的,应书面向评标委员会提出意见和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评标工作纪律

评标工作纪律

评标工作纪律一、评标工作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除评委外,参与评标活动的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和干扰评标委员会的正常评审工作。

二、项目评委应准时到达评标现场,在进入评标室之前,应自觉关闭上交手机等通讯工具;在评标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牢固树立法律意识,独立履行评委权利和义务;不得擅离职守,自觉遵守评审纪律。

三、项目评委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规则和评审方法,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客观评审,严谨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对发表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四、评委在评标过程中,如发现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及时主动要求回避。

五、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在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意见;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

六、招标人参加评标会议的代表,在专家评审前负责向全体评委介绍相关情况后即退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专家评审,不得向专家提出招标文件之外的不合理要求。

七、招标代理人负责组织、安排评标工作,负责评审现场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解答专家认为招标文件中不清楚的部分,但不得发表任何带有倾向性的议论和诱导性意见;配合执法部门制止和处理出现的违规现象。

八、凡参与评审现场监督的纪检监察人员、检察机关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以及公证机构和社会监督人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法律意识,恪尽职守,正常的项目评审,主要在场外监督,充分发挥监督机制作用;若发生有不正常评审情况的,应立即进场制止,并提出严肃批评;情节严重的,先中止评审,或需提交相关会议进一步研究的,应及时与有关单位的人员会商解决。

九、参加评标会议的全体人员,应自觉遵守相关保密制度,严禁向外界透露按规定不应泄露的相关评标工作情况。

十、项目评委和参与评标有关工作人员,严禁私下接触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严禁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十一、违反上述评标工作纪律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一经发现,按有关制度规定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纪律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纪律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纪律
1、应邀按时参加评审和咨询活动。

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途中遇阻不能按时参加评审或咨询的,应及时告知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不得私自转托他人。

2、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

行政监管部门、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也可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

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况。

3、评审或咨询过程中关闭通讯设备,不得与外界联系。

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有在场工作人员陪同。

4、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以澄清、说明或补正为借口,表达与其原电子投标文件原意不同的新意见;不得以采购文件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违反规定的评审格式评分和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5、有关部门(机构)制定的其他评审工作纪律。

文件评标委员会工作纪律规定

文件评标委员会工作纪律规定

文件评标委员会工作纪律规定Ⅰ、总则文件评标委员会是依法组织、公正评定、保证资金使用合规性的重要机构。

为规范委员会成员的行为,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透明和高效进行,特制定本工作纪律规定。

Ⅱ、基本原则1.公正公平: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工作中应本着公正、公平、客观、透明的原则,不偏袒、不弄虚作假,确保公共资源的使用安全和效益最大化。

2.尽职尽责: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勤勉尽责,严谨认真,秉公办事,防止失职、渎职等行为。

3.保密廉洁: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保守评标工作所涉及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评标工作信息。

同时,严禁收受贿赂、索取回扣、违规使用职权等行为。

Ⅲ、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1.权利(1)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权要求适时提供与评标相关的文件、资料。

(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权对拟中标人或投标人的文件、报价等提出疑义,并要求澄清或解释。

(3)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权就评标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质疑,并要求相关单位或责任人说明。

(4)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权进行自由表达并发表评价意见,对评标过程中的不合理或违规行为提出批评建议。

2.义务(1)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按时参加评标会议并出席相关培训。

(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按照相关流程和程序进行评标,不得违反规定私自调整评标标准或影响评标结果。

(3)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保密评标工作相关信息,不得将评标工作信息泄露给无关人员或用于违法违规目的。

(4)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积极配合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Ⅳ、纪律要求1.严禁以任何形式索取、接受中标人或投标人的财物、礼品或其他利益。

2.严禁向被评标项目中标人或投标人透露评标结果。

3.严禁在评标过程中与中标人或投标人私下接触、交往,以免产生不正当影响。

4.严禁在评标过程中参与任何形式的串通、勾结,操纵评标结果。

5.严禁在评标过程中对任何人进行侮辱、诽谤或恶意攻击。

6.严禁在评标过程中故意延误评标进度或违反规定影响评标结果。

评标评审工作纪律

评标评审工作纪律

评标评审工作纪律评标评审工作纪律1.评审会议实行封闭式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评审会场,参加评审会议的人员不得随意出入评审会场。

2.参加评审会议的全体人员在评审会开始前,应自行将其通讯工具关闭,并统一上交给监督人员集中保管。

有关人员拒不自行关闭和上交通讯工具的,监督人员有权拒绝其参加评审会议。

3.监督人员应将收交的通讯工具集中妥善保管,不得放置于评审会场,待评审活动结束后返还。

4.评审期间,除依法履行评审、监督等相关职责或其他正当理由除外的,参加评审会议的全体人员不得对外联系、不得离开评审会场。

确因正当理由对外联系、暂时离开评审会场的,应至少有一名其他人员陪同或见证。

5.监督人员应当制作登记表格,对评审期间的对外联系、离开会场的情况进行登记并记录,对外联系记录应写明联系人、被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事项、通话起始时间、陪同或见证人员等事项,离场记录应写明离场人、事由、离开及回返时间、陪同或见证人员等事项(私人事宜只需记明联系人或离场人、联系或离开起止时间、陪同或见证人员等事项)6. 评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本着客观、公正、合理、科学、择优的原则,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7. 评审人员要严格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认真评标,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8. 评审人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投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9. 评审人员和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10. 评审人员须对所有投标文件分别进行独立评阅,不得相互讨论。

11. 评审结束后,根据具体评定的“评标报告”,所有评委均须在评标报告上签字。

评标专家工作纪律

评标专家工作纪律

评标专家工作纪律-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评标专家工作纪律一、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护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委正常的评标活动和结果。

二、在接到评标通知后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无故拒绝,评审前不得询问与评审项目有关的情况,应按通知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

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及时告知通知人。

三、凡接到通知的专家必须自身参加评标,不得委托他人代替。

四、评标专家签到和退场须遵循中心有关制度。

五、从接到评标通知到评标结束,不得与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者有任何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

六、参加评标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应主动申请回避:1.评标专家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近亲属的;2.评标专家是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人员的;3.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评标专家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评标专家为本次评标项目的前期准备、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6.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认为有必要时,有权要求评标专家回避的;7.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七、评标时,应各自独立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负责人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见解,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任何人不得要求、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集体协商评标。

八、在评标过程中,应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若发现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纪情况,应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

九、在评标过程中,不得向外界透漏评标内容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标书的评审情况;评标结束后不得复印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

十、出具的评审意见应客观、公正、真实,并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论持异议的,应书面向评标委员会提出意见和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评审专家在评审现场应当遵守哪些评标工作纪律

评审专家在评审现场应当遵守哪些评标工作纪律

评审专家在评审现场应当遵守哪些评标工作纪律评审专家在评审现场应当遵守哪些评标工作纪律1)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37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2) 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档案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3) 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4) 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评审专家在评审现场不得有哪些行为1)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37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2) 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档案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3) 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4) 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中应遵循哪些规定为了加强对 *** 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保证 *** 采购工作的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 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国办发[2003]74号),财政部和监察部制定了《*** 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在 *** 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一)对 *** 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二)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评审专家在 *** 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一)为 *** 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二)严格遵守*** 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不包括本条第四款内容);(三)发现供应商在*** 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 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四)解答有关方面对*** 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专家在评审工作中的职责和纪律

专家在评审工作中的职责和纪律

附件:
专家在评审工作中的职责和纪律
专家应按主办单位提供的评审材料,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对项目进行评价和打分。

评审专家应按主办单位的要求认真审查申请材料、评议并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专家评审表》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综合评审表》。

专家如与申报企业或项目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关系的,应当向组长和联络员申明并回避。

专家不得利用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与申请企业及相关人员串通,为其申请的项目获得立项提供便利。

在项目评审过程中专家不得与申请企业及企业相关人员发生直接关系,如需补充材料或进一步说明情况,必须通过主办单位进行。

专家不得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

专家不得为得出主观期望的结论,投机取巧、断章取义、片面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专家不得泄露评审项目和企业清单、专家名单、和项目的评审结果,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评审资料,评审工作结束后,向主办单位提交专家评审意见并交回全部评审材料。

专家不得擅自披露、使用申请企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和商业秘密。

专家不得跨组进行有碍项目公正评审的有关讨论。

未经主办单位批准,专家不得调换评审组,经主办单位批准的调换,应及时通知专家组和联络员。

专家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被评审项目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评审工作期间,专家原则上不得离开评审会所在地,如遇特殊情况实行请假制度,但请假时间超过4小时,即取消本次评审资格。

请假需经组长、联络员和主办单位批准。

(学院)评标专家纪律要求

(学院)评标专家纪律要求

(学院)评标专家纪律要求
学院(校)评标专家纪律要求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认真诚实地履行职责,确保评标全过程公平、公正。

2、评标专家与项目投标人有亲情关系,或者有经济以及其它利益关系的,要主动提出回避。

3、开标、评标期间,评委之间不得私下交换意见,必须客观、平等地对待所有投标人。

评标的依据只能是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有效的补充文件。

4、为防止不正当的竞争,在开标、质询和评标期间,评标专家不得接受投标人对投标进行的实质性调整。

5、任何评委不得作带有偏见的引导性发言,以免影响其他评委客观公正评标。

6、严格按照评分标准,依据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和商家投标文件内容独立、客观打分,拒绝人情分、关系分。

打分时,评委应拉开座位距离。

7、分数汇总之前,监督人员、工作人员对各评委的打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不公正或倾向性明显的打分和评判,该评委必须给予合理的解释。

否则,将视情况取消该评委的评分。

8、恪守规则,廉洁自律。

不得接受投标人馈赠的礼金、礼品、礼券和其他有价值的物质,不得接受供应商任何形式的宴请和消费。

9、做好评标全过程情况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评标过程的任何情况。

10、评标专家必须接受和服从监督人员的全过程监督。

若有违规行为,按照《XX省招标投标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省政府令第332号)和《XX民族学院招投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民院办发[20XX]20号)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感谢您的阅读!。

评标会议纪律

评标会议纪律

评标会议纪律
评标会议纪律
1、所有与会人员必须遵守会议纪律及相关规定,保持会场安静,禁止在会场内喧哗、不得随意走动。

2、评标委员会在保密封闭的状态下进行评标,评委的手机由监督人员统一保管,不得与外界联系,评标期间不得单独同投标人接触。

评委离开开标室必须有监督人员陪同。

3、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若违反本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评委应对投标文件进行认真、详实的评审,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署名独立评标,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对所提出的评标意见承担责任。

5、评委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给予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在提问过程中不得诱导或者暗示。

6、监督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对评标过程进行监督,发现现场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有权依法予以制止。

7、所有文件资料只限于在评标会议室使用,不得在资料上涂改、加字,要保证借阅资料完整和清洁,有关资料用完后随时归还,不得私自带走。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的纪律规定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的纪律规定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的纪律规定
为确保评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证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招标人的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七部委关于《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应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公平、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

未经允许,除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外,其他人不得随意进入评标会场。

为维护评标秩序,杜绝各方面的干扰,评标期间评委和工作人员应自觉控制对外通讯联系,以保证评标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条件下顺利进行。

按有关规定,评标结束后,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及时归还招标人。

监督部门:
监督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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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工作纪律
一、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护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委正常的评标活动和结果。

二、在接到评标通知后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无故拒绝,评审前不得询问与评审项目有关的情况,应按通知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

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及时告知通知人。

三、凡接到通知的专家必须自身参加评标,不得委托他人代替。

四、评标专家签到和退场须遵循中心有关制度。

五、从接到评标通知到评标结束,不得与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者有任何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

六、参加评标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应主动申请回避:
1•评标专家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近亲属的;
2. 评标专家是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人员的;
3. 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
评审的;
4. 评标专家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
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 评标专家为本次评标项目的前期准备、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
6. 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认为有必要时,有权要求评标专家回避的;
7. 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七、评标时,应各自独立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负责人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见解,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任何人不得要求、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集体协商评标。

八、在评标过程中,应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若发现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纪情况,应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

九、在评标过程中,不得向外界透漏评标内容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标书的评审情况;评标结束后不得复印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

十、出具的评审意见应客观、公正、真实,并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论持异议的,应书面向评标委员会提出意见和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十^一、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中途离开或提前退场,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的,应征得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同意,并经中心许可。

十二、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通讯设备统一交市交易中心代为保管。

十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受交易中心和监督机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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