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四批文物保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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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四批文
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物保护单位
【发文字号】桂政发[1994]63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1994.07.08
【实施日期】1994.07.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四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1994年7月8日桂政发〔1994〕63号)
1963年以来,我区先后共公布了三批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

近几年来,经过文化、文物部门的努力,又发现了许多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

为了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确保我区优秀文化遗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将西林教案遗址等75个单位列为自治区第四批文物保护单位,现予公布。

这批新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由自治区文化厅会同文物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在近期内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划出保护范围和建
设控制地带,作出标志说明,逐步建立科学的记录档案,认真做好文物的保护工作。

日常的保护管理工作,由各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及所属文物管理所、博物馆具体负责。

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据为己有,目前凡占用文物保护单位而又对文物的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都必须限期治理或迁出;经过审核可以继续使用的,使用单位要严格遵守文物保护的各项规定,与文物管理部门签订保护协议。

所有权属于集体和私人的,也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主动做好文物的保护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四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共75处)
(一)革命遗址及革命纪念建筑物(共11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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