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恢复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银行结算工作的决定》的通知-银发[1994]24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银行结算工作的决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银行结算工作的决定》的通知(1994年9月26日银发〔1994〕245号)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为严格结算纪律,整顿结算秩序,推动企业清欠,加强资金周转,促进经济发展,现将《关于加强银行结算工作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认真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结算纪律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问题。
报告的内容,可先按《决定》中提出的“八不准”的要求向当地人民银行书面报告。
二、关于结算质量考核制度问题。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由各家银行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确定。
三、关于改进委托收款结算方式问题。
为便于企业单位和银行做好准备工作,改变的委托收款方式定于1994年11月1日起执行。
原凭发票办理委托收款结算的,可选用汇兑、托收承付等结算方式。
四、关于改革银行汇票问题。
总行将在修订有关办法和做好准备后,另行通知。
五、关于通过人民银行转汇问题。
新确定的转汇标准,自1994年11月1日起执行。
对专业银行签发大额银行汇票移存的资金,人民银行自1995年1月1日起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执行《决定》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附:关于加强银行结算工作的决定银行结算是连接资金和经济活动的纽带,是实现经济正常运行的必要手段,对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效益,促进商品流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银行对结算进行了改革,加强了管理,促进了经济发展。
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当前不少银行、城乡信用社(以下简称银行)和企业不讲信用,不执行结算纪律,结算秩序混乱,结算速度慢、在途时间长。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21〕25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21〕25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非银行支付机构;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网联清算有限公司、连通(杭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为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维护支付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付受理终端业务管理(一)银行卡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
1.银行卡受理终端生产与登记管理。
1台银行卡受理终端只能对应1个受理终端序列号。
清算机构、收单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强化银行卡受理终端安全管理的通知》(银发〔2017〕21号)规定,对银行卡受理终端采取密码识别技术等有效手段,确保银行卡受理终端序列号不被篡改。
清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银行卡受理终端注册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要求银行卡受理终端合作生产厂商(以下简称合作生产厂商)向管理平台报送银行卡受理终端序列号及序列号密钥、对应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等收单机构名称。
清算机构应当建立合作生产厂商评估管理机制。
对于未按要求生产银行卡受理终端、报送银行卡受理终端序列号登记信息,或存在参与违法违规活动等情形的合作生产厂商,清算机构应当采取要求其限期整改、降低评估等级直至停止合作等措施。
清算机构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建立管理平台、评估管理合作生产厂商。
最高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
最高院关于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最高院关于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疑问:借款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与工程款、租金、货款等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是否一致?工程款、租金、货款在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情形下,是仅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还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加收30%-50%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
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一些法院反映,我法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有关内容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公告》不一致。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6]15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6]154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近期,有关方面反映,个别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片面追求自身经济效益而不履行法定职责,拒绝为公众调剂人民币券别、兑换残缺或污损的人民币;不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挑剔残缺、污损的人民币,致使不宜流通的人民币再次流入市场。
这些违规做法损害了群众利益和金融行业的形象,也影响了人民币的正常流通。
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流通管理,规范人民币收付业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金融机构要提高服务意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等法规,根据合理需要的原则,为公众办理人民币券别调剂业务;按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
金融机构要自觉接受公众的监督,认真受理顾客的投诉,切实改进和规范人民币收付业务。
二、各金融机构要重视回笼人民币的整点工作,认真执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制定切实有效的内控机制,将属于《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规定的人民币(包括纸币和硬币)交存人民银行,防止将不宜流通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三、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大对人民币流通管理工作的监管力度,对辖区内金融机构柜面人民币收付业务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对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金融机构交存的人民币钱捆要严格把关,不符合“五好钱捆”(即点准、挑净、墩齐、捆紧、盖章清楚)标准的钱捆不得入库,对差错率高的金融机构要通报批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和需要修改的金融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和需要修改的金融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8.07.30•【文号】银发[1998]348号•【施行日期】1998.07.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和需要修改的金融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1998年7月30日银发〔1998〕348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保险公司:现公布第五批废止和需要修改的金融规章共99件。
其中,失效和废止的共74件,需要修改的25件。
所列失效和废止的金融规章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废止。
附一:废止的金融规章目录一、计划资金类01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1号1997年4月28日二、金融管理类01中国人民银行单位定期存款暂行办法银发〔1982〕165号1982年6月1日02关于批准中国银行开办人民币储蓄存款业务的通知银发〔1986〕86号1986年4月12日03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银发〔1988〕249号1988年8月16日04关于储蓄业务统一归口管理的通知银发〔1989〕140号1989年5月10日05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银发〔1989〕158号1989年5月21日06关于加强储蓄管理的通知银发〔1989〕167号1989年5月31日07关于加强储蓄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银发〔1990〕120号1990年4月25日08关于调整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和进一步加强对邮政储蓄管理的通知银发〔1991〕324号1991年1月22日09关于中国投资银行必须立即停办人民币存款业务的通知银发〔1992〕6号1992年1月7日10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业务资格审查办法银发〔1992〕138号1992年6月11日11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实施意见银发〔1992〕273号1992年11月20日12关于加强典当行管理的通知银发〔1993〕231号1993年8月19日13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银发〔1994〕38号1994年2月15日14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规定银发〔1996〕213号1996年6月20日三、利率储蓄类01关于几种贷款加收利息规定银发〔1981〕字41号1981年5月18日02关于规定人身保险业务保费存款利率的通知银发〔1981〕字375号1981年10月12日03关于统一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1981〕字465号1981年12月18日04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存款、贷款利率的报告的通知》的几项具体规定银发〔1982〕字22号1982年2月3日05关于人身保险业务保险费存款利率的补充通知银发〔1982〕字82号1982年3月19日06关于对中药材贷款实行低息的规定银发〔1982〕字190号1982年6月22日07关于降低结算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1983〕字1号1983年1月4日08关于改变联行计息利率及贷款利差补贴的通知银发〔1983〕字50号1983年2月22日09关于家庭财产两全保险的保险储金按储蓄存款利率计息的通知银发〔1983〕字172号1983年6月6日10关于取消国营工交企业定额内低息贷款的通知银发〔1983〕字355号1983年12月2日11关于调整城市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1983〕字380号1983年12月26日12关于延长少数民族用品生产企业低息贷款的通知银发〔1984〕字76号1984年4月4日13转发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存款、贷款利率的报告的通知银发〔1985〕字85号1985年3月23日14关于发展地方经济等项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1985〕字109号1985年4月4日15关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开发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1985〕字137号1985年4月23日16对中国农业银行下放利率管理权的意见银发〔1985〕字139号1985年4月25日17对中国工商银行下放利率管理权的意见银发〔1985〕字140号1985年4月25日18转发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储蓄存款利率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报告》的通知银发〔1985〕字280号1985年7月25日19关于黄金设备贷款贴息的通知银发〔1985〕字388号1985年10月26日20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存款利率的规定银发〔1986〕23号1986年2月8日21关于下放贷款利率浮动权的通知银发〔1987〕14号1987年1月24日22关于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金存款利率问题的通知银发〔1987〕19号1987年2月6日23关于调整对中国农业银行扶持贫困地区专项贴息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1987〕143号1987年5月14日24关于外汇存款利率管理的规定银发〔1987〕145号1987年5月14日25关于城乡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问题的通知银发〔1989〕180号1989年6月20日26关于调整同业拆借利率的通知银发〔1995〕42号1995年3月7日四、保险类01关于规定人身保险业务保险费存款利率的通知银发〔1981〕字375号1981年10月12日02关于人身保险业务保费存款利率的补充通知银发〔1982〕字82号1982年3月19日03关于家庭财产两全保险的保险储金按储蓄存款计息的通知银发〔1983〕字172号1983年6月6日04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存款利率的规定银发〔1986〕23号1986年2月8日05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存款开户和结息的补充通知银发〔1986〕60号1986年2月8日06关于对保险业务和机构进一步清理整顿和加强管理的通知银发〔1991〕92号1991年4月13日07保险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2〕258号1992年11月2日08关于保险代理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4〕129号1994年5月26日09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36号1996年2月2日五、会计类01关于改变联行计息利率及贷款利差补贴的通知银发〔1983〕字50号1983年2月22日02关于颁发《银行结算办法》和《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银发〔1988〕391号1988年12月19日03关于执行新银行结算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89〕17号1989年1月5日04关于下发《整顿开户和加强结算纪律的意见》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的通知银发〔1989〕97号1989年5月5日05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91〕79号1991年9月1日06关于修订《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银发〔1994〕256号1994年10月9日六、金银管理类01关于金银对牌费用开支问题的通知银会发〔1982〕字第60号1982年10月25日02关于保留重点产金县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问题的通知银发〔1986〕121号1986年5月8日03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金银专项贷款的通知银发〔1987〕31号1987年2月17日04关于金银专项贷款的补充通知银发〔1987〕244号1987年7月30日05关于金银对牌及鉴定工具移交问题的通知银发〔1987〕256号1987年8月15日06关于加强金银饰品市场管理的通知银发〔1989〕365号1989年12月15日七、货币发行类01关于加强出纳工作的指示银发〔1954〕字208号1954年8月19日02关于染色、变色严重不能鉴别真假的票券不予兑换的通知银发〔1957〕字169号1957年8月24日03关于寄发《1982年全国发行出纳工作会议纪要》和《关于当前发行出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82〕字332号1982年10月20日04关于印发《1983年全国发行出纳处长会议纪要》的函银发〔1983〕字263号1983年8月22日05关于泸州、邢台市分行损伤券销毁事故的通报银发〔1985〕字250号1985年7月19日八、国库类01关于政府债券残破污损如何兑付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89〕304号1989年10月24日02关于编报国库统计报表的通知银发〔1991〕154号1991年5月14日03关于加强国债兑付基金管理的通知银发〔1994〕122号1994年5月18日九、稽核类01关于对新建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事前稽核的通知银发〔1990〕90号1990年02金融性公司派驻员工作暂行规定银发〔1992〕152号1992年7月4日03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行长离任稽核试点方案银发〔1996〕182号1996年5月30日十、外资机构管理类01关于重新颁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1〕155号1991年6月4日附二:需要修改的金融规章目录一、计划资金类01关于安排大中型骨干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通知银发〔1990〕50号1990年2月27日02主办银行管理办法银发〔1996〕221号1996年6月29日二、金融管理类01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86〕97号1986年4月26日02关于进一步办好邮政储蓄的通知银发〔1989〕322号1989年11月13日03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银发〔1993〕7号1993年1月12日04金融机构管理规定银发〔1994〕198号1994年8月9日05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6〕355号1996年9月27日06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6〕119号1996年4月9日三、利率储蓄类01利率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0〕328号1990年12月11日四、保险类01关于调整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费率的通知银发〔1990〕282号1990年11月1日五、会计类01关于办好中国人民银行委托专业银行代理业务账务以及加强缴存存款等项工作的通知银发〔1985〕字281号1985年8月2日02关于印发邮政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缴存储蓄存款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银发〔1986〕177号1986年6月24日03关于增设、修改、停用部分会计科目的通知银发〔1986〕326号1986年10月23日04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办理资金划拨业务收取手续费、邮电费问题的通知银发〔1987〕328号1987年10月23日05关于办理委托业务和资金划拨业务收、付手续费、邮电费问题的通知银发〔1989〕209号1989年7月24日06关于实行修订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办法》的通知银发〔1989〕275号1989年9月20日07关于工、农、中、建、交、中信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划缴存款范围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1990〕336号1990年12月24日08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达标升级试行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银发〔1991〕190号1991年7月12日09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银发〔1993〕356号1993年12月11日10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3〕342号1993年12月24日11关于颁发《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的通知银发〔1994〕254号1994年10月9日六、金银管理类01关于印发《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84〕13号1984年1月19日七、货币发行类01关于补充制定假票处理办法的指示总银发出字第0270/03400号1951年4月21日02关于加强反假斗争和库款安全工作的意见总银发出字第0270/03400号1951年4月21日八、调统类01贷款证管理办法银发〔1995〕322号1995年11月30日。
大豆购销合同(10篇)
大豆购销合同(10篇)大豆购销合同(精选10篇)大豆购销合同篇1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快发展农村经济,保护合同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农业种植增产增收,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订立本种植大豆买卖合同。
第一条:出卖人负责对大豆的种植生产。
买受人负责对大豆种植生产的技术指导。
第二条:出卖人应按照买受人的收购要求,向买受人承诺大豆的种植面积为___亩,并按照买受人提出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管理,按期、足额地向买受人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等级的大豆___公斤。
出卖人应保证在未完成合同约定的数量前,不向他人出售。
第三条:出卖人生产的大豆,只要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规格,买受人负责包销。
每公斤的收购价为___元。
大豆交货时,若市场价格上涨,收购价协商提高,若市场行情下跌,收购价不变。
交货的时间为___年____月___日;交货地点__________ 第四条:买受人应搞好大豆种植的信息和技术培训工作,指导出卖人科学种植,防止大豆作物的病虫害,提高大豆的产量和质量。
第五条:如果买受人需要统一向出卖人提供种子、化肥、农药的,应以当地的批发价格供应,具体价格为种子___元1公斤;化肥___元1袋;农药___元1瓶。
第六条:因买受人在出卖人生产过程中因其提供的种子、化肥、农药出现质量问题;或因提供的技术指导出现失误,买受人应当负责对出卖人的经济赔偿。
第七条:出卖人由于不按买受人的技术要求和所提供种子、化肥、农药的.质量标准生产;或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高温、寒流、干旱、洪涝、暴雨、冰雹、大风等)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八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和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一)提交___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
支付结算办法【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颁布日期】【实施日期】银发[1997]393号颁布时间:1997-9-19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四条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第八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第九条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十条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本办法和附一《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第六批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的通知-银发[2000]26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第六批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第六批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的通知(银发〔2000〕262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烟台、蚌埠住房储蓄银行,中国邮政储汇局,总行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现公布第六批废止、失效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137件。
其中,废止68件,自行失效的69件。
本目录中所列废止的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除已被其他金融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明令废止者外,其余的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二000年八月十七日附件:第六批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废止(六十八件):01关于做好国家债券反假防假工作的通知银发(90)9690.4.602印发《关于加强储蓄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90)12090.4.2503关于解决纯棉布、絮棉赊销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90)12190.4.2704关于专业银行地(市)行办的信托投资公司并入省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90)27590.10.2605关于调整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费率的通知银发(90)28290.11.106关于用好银行贷款清理基本建设拖欠的通知银发(90)30590.11.2307关于第三套人民币贰元、伍角券只收不付的通知银发(91)2791.2.608关于发放小额技术措施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91)3591.2.1909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银发(91)7991.4.210关于编报国库统计报表的通知银发(91)15491.5.1411关于重新颁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91)15591.6.412关于中国投资银行必须立即停办人民币存款业务的通知银发(92)692.1.713关于完善对国家银行贷款规模管理的通知银发(92)3892.2.1914金融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银发(92)5992.3.1715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业务资格审查办法银发(92)13892.6.1116金融性公司派驻员工作暂行规定银发(92)15292.7.417关于假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销毁的决定银发(92)21692.9.1018关于印发《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建立财务公司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银发(92)27392.11.2019关于企业、个人不得办理金融业务的通知银发(92)28492.12.1020中国人民银行金银专项贷款管理暂行规定银发(92)28592.12.921关于加强典当行管理的通知银发(93)23193.8.1922关于代理海外信用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93)2371993.8.2423关于增设和调整会计科目的通知银发(93)29193.10.1524关于大额特种储蓄存单到期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93)29293.10.1425关于对越权批设的教育实习(实验)银行、科技银行进行整顿的通知银发(93)30493.11.226关于严格控制开办金融期货业务有紧急通知银发(93)32193.11.1727关于加强信用卡管理的通知银发(93)32793.11.2528关于防止银行信贷资产损失的通知银发(94)4094.1.2729关于将发放粮棉预购定金改为发放农业贷款的通知银发(94)7294.3.3130关于对以货币图样为主景的券、章加强管理的通知银发(94)7894.4.531关于修订《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银发(94)25694.10.932关于严禁外资金融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从事经营性业务的通知银发(94)30894.12.133关于调整同业拆借利率的通知银发(95)4295.3.734关于对粮棉油优惠贷款停止实行利差补贴的通知银发(95)4495.3.735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管理的通知银发(95)9795.4.43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解释的通知银发(95)14495.5.1537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进行项目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银发(95)20695.7.1438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95)2201995.7.3139关于加强彩票市场管理的紧急通知银发(95)33095.12.204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暂停招聘保险营销员的通知银发(96)1696.1.1241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通知银发(96)2696.2.642关于印发《关于银行向企业监事会派出监事任职资格审查办法》的通知银发(96)3396.1.2443关于印发《试点地区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96)6396.3.144关于统一推荐会计(审计)师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96)10696.3.154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保险机构年检和换发许可证的通知银发(96)15496.4.3046关于修订《机动车辆保险条款》部分内容的通知银发(96)17896.5.2247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96)21396.6.2048关于下发《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96)25596.7.2549关于建立全国金融机构基本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银发(96)31296.8.2850关于印发《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96)32796.9.1351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96)35596.9.1752关于加强大额定期存款管理的通知银发(96)44796.12.1953关于清理规范财政系统证券机构的通知银发(97)24397.6.554关于加强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97)35897.8.2055关于加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资金管理等问题的通知银发(97)36597.9.356关于加强信用卡业务透支风险管理的通知银发(97)35997.8.2857关于调整保险公司保费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银发(97)46597.11.758关于修订再保险公司监管报表的通知银发(98)10898.3.1859关于印发《企业债券发行与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98)13198.4.160关于启用航意险新保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98)17198.4.2361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抵贷资产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98)196.98.5.1462关于统一调整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98)20398.5.1963关于严禁保险公司支付“无赔款退费”的紧急通知银发(98)23398.5.2864关于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98)24998.6.1065关于清理保险条款具体事项的通知银发(98)34298.7.2466关于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98)36598.8.1167关于异地售付汇问题的通知银发(98)48198.10.868关于修订机动车辆保险附加全车盗抢险条款和费率的通知银发(98)52298.11.5失效(六十九件):01关于保险公司保险金存款问题的通知银发(90)590.1.502关于安排大中型骨干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通知银发(90)5090.2.2703关于发行一九九0年财政债券的通知银发(90)14490.604关于农村救灾保险试点工作几个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90)19390.8.605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基金会稽核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90)21690.8.2806关于建立全国金融市场报价交易信息系统的通知银发(90)27690.10.2607关于工、农、中、建、交、中信银行向人民银行划缴存款范围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90)33690.12.2408关于严格境外证券投资审批管理的通知银发(91)1091.1.2009关于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及有关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外币和国家债券图样的通知银发(91)7191.3.2610关于对保险业务和机构进一步清理整顿和加强管理的通知银发(91)9291.4.1311印发《关于整顿、建设金融队伍的意见》的通知银发(91)17891.7.612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的通知银发(91)18891.7.1113关于发行一九九一年财政债券的通知银发(91)23091.8.2314关于调整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和进一步加强对邮政储蓄管理的通知银发(91)32491.12.215关于加强国家专项粮食储备贷款管理的通知银发(92)2392.11.816关于国家专项储备粮贷款划转事宜的通知银发(92)2592.1.2017关于发行一九九二年财政债券的通知银发(92)17892.7.2018关于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分工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92)20992.8.3119关于第四批电子联行试运行和专业银行系统内大额转汇试点的通知银发(92)21992.9.920关于进一步加强宏观金融调控的通知银发(93)2793.2.1121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93)4293.3.322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同业资金拆借秩序的通知银发(93)16693.6.1723关于做好今年压贷挂钩信贷工作的通知银发(93)21493.8.224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银发(94)3894.2.1525关于保险代理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94)12994.5.2626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94)17194.7.727关于严格金融机构审批的通知银发(93)19493.7.928关于坚决制止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账外账”的通知银发(94)20494.9.929关于颁布《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94)31394.12.13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的通知银发(95)8795.3.3131关于印发《非现场稽核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95)9595.4.532关于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银发(95)11095.4.1833关于印发《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95)14195.5.434关于印发《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96)2796.1.2635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体改方案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96)18896.5.303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996年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37关于撤销及转让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所属信托投资公司下设证券营业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96)22796.7.238关于清理商业银行国际业务部、房地产信贷部、信用卡业务部对外营业机构的通知银发(96)25496.7.2039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96)29496.8.2040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银发(96)30896.8.2741关于严禁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的通知银发(97)5897.2.2042关于暂停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和进一步加强定期存款管理的通知银发(97)11997.4.243关于废止航空人身意外险旧保单的通知银发(97)13597.4.1144中国人民银行第一次保险监管会议纪要银发(97)15897.4.2245关于清理整顿基金会的通知银发(97)20497.5.1646关于纠正“寿险沈阳模式”的通知银发(97)21897.5.2347关于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97)24297.6.548关于开展城市信用合作社年检工作的通知银发(97)30297.7.184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贯彻全国保险监管会议精神、全面整顿保险市场秩序的通知50关于严禁擅自批设金融机构、非法办理金融业务的紧急通知银发(97)37897.9.851关于改进秋季农副产品购销资金供应与管理的通知银发(97)42897.10.1652关于继续整顿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市场的通知银发(97)46697.11.1653关于印发《1998年农村合作金融工作意见》的通知银发(98)3398.1.2454关于切实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紧急通知银发(98)4298.2.655关于转发在全国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有关文件的通知银发(98)10698.3.1856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98)11998.3.2457关于银行IC卡联合试点工作的通知银发(98)14398.4.858关于清理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的通知银发(98)16098.4.1759关于调整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的通知银发(98)23198.6.260关于马耳他共和国部分货币退出流通的通知银发(98)24898.6.961关于部分城市进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银发(98)25798.6.1062关于停止执行《金融性公司派驻员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98)26898.6.1563关于调整黄金收售价格的补充通知银发(98)38398.8.2464关于美国发行新版20美元纸币的通知银发(98)42298.9.1165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管工作责任制的通知银发(98)46398.9.2366关于偿还国内逾期外汇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98)46898.9.2867关于调整黄金收售价格的补充通知银发(98)49698.10.1968关于扩大对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通知银发(98)50298.10.1969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98)58698.12.5——结束——。
2023年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中级)试题及答案(完整版)
2023年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中级)试题及答案(完整版)1.()是商业银行生息资产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A. 贷款B. 债券C. 资金业务D. 存放央行款项【答案】: A【解析】:贷款是商业银行生息资产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因而贷款结构通常是分析银行资产结构性时最重要的一个指标。
2.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是()。
A. 犯罪主体B. 犯罪主观方面C. 犯罪客体D. 犯罪客观方面【答案】: C【解析】: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A 项,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B项,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D项,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
3.关于个人存款业务,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 存款的计息起点为角B. 所有存款种类,均按复利计算利息C. 存款人必须使用实名D. 定期存款不能提前支取【答案】: C【解析】:A项,存款的计息起点为元,元以下角分不计利息;B项,除活期存款在每季度结息日时将利息计入本金作为下季的本金计算复利外,其他存款不论存期多长,一律不计复利;C项,国务院颁布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规定,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D项,提前支取的定期存款计息,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提前支取部分的利息同本金一并支取。
4.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定金和订金的区别的是()。
A. 性质不同B. 效力不同C. 数额限制不同D. 适用法律不同【答案】: D【解析】:定金和订金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性质不同。
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而订金一般认为具有预付款性质,不具有担保功能。
②效力不同。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退还订金即可,无须双倍返还。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票据、结算凭证种类和格式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票据、结算凭证种类和格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4.10.13•【文号】银发[2004]235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票据、结算凭证种类和格式的通知(银发[2004]235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适应支付结算业务发展的需要,规范客户和银行的支付结算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现行票据和结算凭证(以下简称票证)的种类和格式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票证调整的内容(一)合并的票证将定额本票、不定额本票合并为本票(不定额);将二联式进账单与三联式进账单合并为三联式进账单;将托收承付凭证(包括邮划、电划)、委托收款凭证(包括委邮、委电)合并为托收凭证。
(二)调整格式、要素的票证银行汇票正面增加密押的填写位置;支票、电汇凭证和信汇凭证正面增加支付密码的填写位置;支票背面、汇兑凭证正面增加“附加信息”栏;本票增加申请人名称;汇票、本票背书栏由三栏调整为两栏,支票背书栏由两栏调整为一栏;证件号码栏后增加方格;部分票证金额栏增加亿元位;进账单增加票据号码栏;取消所有票证中“第号”字样及“会计分录”栏(调整后的票据、结算凭证附式及说明见附件2)。
银行汇票申请书、银行承兑协议、贴现凭证、挂失止付通知书、银行汇票挂失电报格式及银行卡专用的汇计单、签购单、取现单、存款单、转账单等结算凭证,人民银行不再统一规范格式,各银行可按照支付结算制度的有关规定自主确定格式。
(三)有关财政集中支付使用支票和汇兑凭证的处理按照财政集中支付改革及强化预算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要求,预算单位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支票和汇兑结算业务,应在支票和汇兑凭证“附加信息”栏记载相关信息。
此附加信息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必须记载事项,商业银行不得以该附加信息的缺失作为退票理由。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7.09.19•【文号】银发[1997]393号•【施行日期】1997.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93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国务院批准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维护支付结算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将《支付结算办法》印发你们执行,并通知如下:一、《支付结算办法》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1988年12月19日印发的《银行结算办法》。
二、自1997年12月1日起取消国有商业银行签发50万元大额银行汇票通过人民银行清算资金的规定;各商业银行跨系统汇划款项和系统内50万元(含)以上大额汇划款项仍通过人民银行清算资金和转汇。
三、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办法及其会计核算手续将另文下发,新办法下发之前,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四、各家银行要加强领导,做好宣传、培训和组织执行等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支付结算办法》的顺利实行。
对《支付结算办法》施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九日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金融利率、违约利息、惩罚性利息等相关规定
金融利率、违约利息、惩罚性利息等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 20040101一、关于人民币贷款计息和结息问题。
人民币各项贷款(不合个人住房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二、关于在合同期内贷款利率的调整问题。
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利率由原来的一年一定,改为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间按月、按季、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确定方式。
5年期以上档次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自主确定。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
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四、对2004年1月1日(含2004年1月1日)以后新发放的贷款按本通知执行。
对2004年1月1日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仍按原借款合同执行,但经借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执行本通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 19990129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企业财务会计第二章同步训练
第二章(练习一)1.货币资金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处于的_____那部分资金,包括_____、______和—_____部分。
2。
“坐支”现金是指企业从_____中______支付现金的行为。
3。
银行存款账户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
_________是指除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货币资金。
5.货币资金最大的特点是_______,是经济活动中最活跃的交换媒体。
对他应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建立健全________.二、单项选择题1。
企业库存现金限额一般为________,的日常零星开支额.A。
5-10天 B.3-5天 C.15天 D.20天2.出纳私自将一笔现金1000元借给同单位的一位好朋友,借条无法入账,便和其他现金放在一起,日记账显示当日余额5000元,实际结存现金4000元,该出纳的行为属于A。
坐支 B.公款私存C.小金库D.白条抵库3。
企业库存现金限额是由_________确定。
A.企业自行B。
银行随意C。
开户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情况 D.企业日常零星开支数额4.按照国家(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_______办理.A。
基本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C临时存款账户 D.专用存款账户三、多项选择题1.公司发生下列经济业务,按规定可以用现金收支的有A.支付零星办公用品购置费800元B。
收取外单位商品销售收入2000元C.职工赵明报销医药费1800元D.支付公职四通打字机款8500元2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的业务有A.现金支取B。
现金缴存C。
办理转账结算D。
现金收付3.企业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不可以A。
转账B。
出租C。
出借D。
转让4.企业的现金收付存管理,因遵守A。
不能编制和谎报用途套取现金B。
不能“白条顶库”C.不能“公款私存”D。
不得设置“小金库”四、判断题1.企业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一家或几家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通知-[72]银业字第22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通知([72]银业字第226号1972年11月20日)各省、市、自治区分行: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经提交全国银行工作会议讨论,已修改定稿。
现将办法随文下达,请转所属行处,做好执行的各项准备工作,于一九七三年一月一日执行。
关于异地托收承付结算的金额起点,每笔为三十元。
起点以下的交易应汇总办理托收,于每月二十五日--三十日办理。
对新华书店,中国唱片发行公司,由于小额交易比重大,销售范围广,办理托收时,可不受金额起点限制。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银行结算工作,必须坚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贯彻毛主席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和政策,执行“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总方针,准确及时地办理结算工作,为加速资金周转,为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和巩固无产阶级专政服务。
第二条根据国家规定,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照现金管理办法规定,可以使用现金的以外,都必须通过银行转账。
各单位办理结算,必须执行国家经济政策,遵守财经纪律,按照经济合同办事;任何单位都不准相互拖欠、相互借贷,不准赊销商品;未经国家批准,不准预收、预付贷款。
第三条凡在银行办理结算的单位,必须在银行开有账户,账户上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以保证支付。
第四条银行办理结算和在银行办理结算的单位,都必须遵守下列结算原则:一、钱货两清;二、维护收、付双方的正当权益;三、银行不予垫款。
第五条结算管理体制,采取集中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
结算原则和异地结算办法由总行制订。
同城结算和县内结算办法,由省、市、自治区分行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制订。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银行结算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银行结算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88.07.27•【文号】•【施行日期】1988.07.2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银行结算报告的通知(1988年8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银行结算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银行结算的报告(1988年7月27日)银行结算是商品交换的媒介,是连结资金和经济活动的纽带。
它对减少现金使用,提高资金效益,促进商品流通,保证经济的正常活动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当前反映在银行结算上的突出问题是:商品交易大量使用现金,“腰缠万贯”进行采购的情况比较多;结算在途时间长,资金占压多;企业之间拖欠货款多。
在经济、金融的深化改革和进一步开放、搞活中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银行结算的不适应,没有很好发挥作用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主要表现:一是结算办法不够方便、灵活,不利于企业和个体经济户市场调节的经济活动;二是结算方式种类多。
专用性强,不便于多种经济成份和多种交易方式款项的结算;三是结算手段落后、环节多、效率低,影响客户对结算资金的及时需要;四是行政监督多,影响客户资金的自主支配和正常结算;五是结算管理薄弱,差错、延压、事故多,影响结算工作的正常进行。
为改变这种状况,适应经济和金融体制的深化改革,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必须加快银行结算的改革。
银行结算要按照方便、通用、迅速、安全的要求进行改革。
力求:简化手续,减少限制条件;简化、合并结算种类;发展信用支付工具,逐步实现票据化;运用经济手段,使结算与银行信用、融通资金相结合;采取有效手段,保证结算资金的安全可靠。
使信用支付工具和结算方式增强灵活性、通用性、兑现性、安全性和票据的流通性,同时采用先进手段,加快结算速度,加强结算管理,保障结算的更好运行,以达到活、通、快,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恢复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通知-银发[1990]第5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恢复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恢复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通知(1990年3月1日银发〔1990〕第57号)一九八八年经国务院批准颁发了中国人民银行新的《银行结算办法》,其中规定从一九八九年八月一日取消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适应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加强购销双方的信誉、银行信用和商业信用分开的要求。
但在取消之后,有不少企业不太适应新的结算办法,同时,考虑到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在当前治理整顿期间还有一定作用,因此,经请示国务院决定自一九九0年四月一日起恢复办理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的商品交易符合原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规定条件的款项结算,可以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较好的,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也可以办理异地托收承付结算。
二、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商业一、二级批发企业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如需要补充在途占用的结算资金,可以向银行申请结算贷款。
银行应加强审查,对企业盲目发货、分次收款以及被拖欠收不回结算贷款的,不得发放结算贷款。
对到期的结算贷款应及时收回,如未能按期收回,应及时转入“逾期贷款户”,并按照逾期贷款加收罚息。
结算贷款要纳入贷款规模,其贷款利率比照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三、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对不足支付的托收款项可作三个月的逾期付款处理。
为减少拖欠,对拖欠单位进行每日万分之三“滞纳金”的处罚,并由付款单位开户银行连同货款扣划给收款单位。
四、为保证异地托收承付结算的正常进行,企业单位要恪守信用,遵守结算纪律;基层银行要专门设置结算专柜,配备一定数量的结算专管人员,认真办理结算和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审查、监督工作。
托收承付为什么取消又恢复
作者: 谭岳衡
出版物刊名: 宏观经济管理
页码: 39-39页
主题词: 托收承付 单位开户银行 结算方式 结算贷款 验单付款 收款单位 人民银行 缺乏信用 购货单位 又于
摘要: 问:1989年4月1日,根据国务院的决定,银行取消了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时隔一年,经国务院同意,银行又于1990年4月1日起全面恢复托收承付。
这是为什么? 答:所谓托收承付,是不同地区企业之间商品交换过程中货币收付的一种主要结算方式。
其基本结算过程是,收款单位根据合同发运货物后,填制托收承付结算凭证,随交易单证和发运证件一起提交银行。
销货单位开户银行受理托收,经审查无误后,将托收凭证及附件寄交付款单位的开户银行,由付款单位开户银行通知付款单位在承付期内付款。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课后作业)答案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课后作业)一、单项选择题1.他人支付给存款人的资金,应当收入存款人的银行账户;存款人在银行账户里的资金,其所有权归存款人所有,由其自主支配,其他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动用、处理和任意转移,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上述内容体现了办理支付结算的(C )原则。
A.银行不垫款B.合约必须遵守,合同必须履行C.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D.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解析】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银行不垫款原则。
本题中,体现了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2.国庆节期间,大学生张某到某会计师培训机构实习,在学习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时,涉及到出票日期10月1日的填写,正确的是(D )。
A.十月零壹日B.壹拾月零壹日C.零壹十月壹日D.零壹拾月零壹日【解析】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
3.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办理支付结算基本要求的说法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
A.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仍然有效,银行不予受理B.变造是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C.票据的收款人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直接填写“银监会”D.票据的出票日期不得为阿拉伯数码【解析】选项A: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4.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于(A)个工作日内对开户银行报送的核准类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
A.2B.3C.5D.75.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情形中,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变更申请的是( A )。
A.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B.单位地址变更C.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D.开户银行的账号变更【解析】(1)选项AD: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2)选项BC: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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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恢复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通知【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银发[1990]第57号
【颁布日期】:1990-03-01
【生效日期】:1990-03-01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机构】: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恢复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通知
(1990年3月1日银发〔1990〕第57号)
一九八八年经国务院批准颁发了中国人民银行新的《银行结算办法》,其中规定
从一九八九年八月一日取消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适应计划经济与
市场调节相结合,加强购销双方的信誉、银行信用和商业信用分开的要求。
但在取消之后,有不少企业不太适应新的结算办法,同时,考虑到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在当前治理整顿
期间还有一定作用,因此,经请示国务院决定自一九九0年四月一日起恢复办理异地托收
承付结算方式。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class="law_article" name="1"> 一、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的商品交易符合原
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规定条件的款项结算,可以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集体所有
制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较好的,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也可以办理异地托收承付结算。
class="law_article" name="2"> 二、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商业一、二级批发
企业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如需要补充在途占用的结算资金,可以向银行申请结算贷款。
银
行应加强审查,对企业盲目发货、分次收款以及被拖欠收不回结算贷款的,不得发放结算
贷款。
对到期的结算贷款应及时收回,如未能按期收回,应及时转入“逾期贷款户”,并
按照逾期贷款加收罚息。
结算贷款要纳入贷款规模,其贷款利率比照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class="law_article" name="3"> 三、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对不足支付的托收款项
可作三个月的逾期付款处理。
为减少拖欠,对拖欠单位进行每日万分之三“滞纳金”的处罚,并由付款单位开户银行连同货款扣划给收款单位。
class="law_article" name="4"> 四、为保证异地托收承付结算的正常进行,企
业单位要恪守信用,遵守结算纪律;基层银行要专门设置结算专柜,配备一定数量的结算
专管人员,认真办理结算和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审查、监督工作。
class="law_article" name="5"> 五、原有的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可以继续使用,没有凭证的应按原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的格式抓紧印刷。
人民银行银发[1989]366号文开办的甲类委托收款,从一九九0年四月一日起停止执行。
以上,请速转各辖属行执行。
c26790--010104zz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