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超限超载整治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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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超限超载整治工作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区,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投资环境,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治理超限超载(以下简称“治超”)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必要性
燃油税改革和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撤销后,我市境内超限超载运输现象呈现快速上升趋势,严重损坏了现有公路和桥梁。特别是207国道、荆新线、分当线、文乐线等国省干线公路不到维修改造期限就严重破损,出现大量安全隐患,影响到人民群众
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的货运市场秩序,破坏了全市经济发展环境。同时,超限超载行为造成了国家公路投资的巨额浪费,使原本紧张的公路养护资金更加拮据。治超工作势在必行、迫在眉睫。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治超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充分认识治理超限超载既是保一方平安,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安全的通行条件的需要,也是为地方经济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提供良好交通环境的需要,统一思想,统一行动,扎扎实实抓好治超工作。
二、明确治超工作的总体目标和限定标准
治超工作的总体目标是:进一步加大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力度,着力构建政府负责、部门协调、各方联合、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从根本上规范车辆运输和装载行为,力争用2年时间,使国省干线公路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控制在4%以内,农村公路控制在5%以内。
超限超载限定标准:
凡在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轴载质量,必须
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超过公路限定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为超限运输车辆: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4.2米);
2、车货总长18米以上;
3、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在治理超限超载期间,所有车辆在装载时,不得超过下列情形规定的超载标准:
1、二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2、三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
3、四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4、五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未经许可,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不准上路行驶。
三、落实治超工作措施
实行全方位布控,狠抓路面治超。
1、交通运输部门要在公安、交警部门的配合下,依托固定超限检测站实行24小时全天候治超,辅以流动治超,进行不定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