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仿制药开发面临参比制剂选择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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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药报/2012年/4月/5日/第007版

研发平台

生物仿制药开发面临参比制剂选择困境

编译伊遥

目前,多个国家已经建立了法律和监管的途径,为专利到期生物治疗产品的仿制品上市奠定政策基础。然而,与小分子仿制药不同,那些大分子、复杂的蛋白质仿制药与原研产品不可能完全相同,因此大分子仿制药物必须通过与原研产品的比较研究,来证明其与参比制剂类似;制造商必须克服多种挑战(包括当地法律、监管、非临床和临床研究)才能够开发出生物仿制药进入市场。而其中需要跨过的第一道障碍也许就是参比制剂的选择。

2010年3月23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美国《保护患者与廉价医疗服务法案》,此外,美国还通过了《生物制剂的价格竞争和创新法案》(BPCIA)为生物仿制药提供监管途径。而欧盟早在2005年便发布了“类似的生物医药产品”(即生物仿制药)指导原则,实际上是为生物仿制药的试验提供支持。随后,日本于2009年发布了“后续生物制剂”的指导方针。而巴西、澳大利亚、土耳其、马来西亚、阿根廷、墨西哥、加拿大、南非等目前也都建立了以欧盟模式为基础的生物仿制药监管途径。

这些国家和地区制定的相关指导原则都有一个共同的主题:分阶段实施。生物仿制药与原研产品直接进行广泛比较(包括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特性,以及非临床和临床研究),以证明其与参比制剂具有相同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所有指导原则都提到“在整个分析表征、非临床和临床研究阶段使用相同的参比制剂”,而在各个国家发布的指导原则中,关于参比制剂的选择却具有不同的特异性。

例如,包括国际协调会议(ICH)的三个主要成员(即欧盟、日本、美国),要求选择的参比制剂应是已在有关的国家或地区批准应用的。欧洲药品管理局(EMA)指导原则要求参比制剂必须是在欧盟授权使用的,并且提交了完整档案;来自欧盟以外的可比性研究数据也可以接受,但只用于支持的目的。

在美国,BPCIA对《公共健康安全法》第351(K)节补充,要求通常批准的参比制剂需要参考之前的安全、纯度和疗效进行比较。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于2012年2月颁布的生物仿制药批准指导意见草案,在开展生物仿制药与参比蛋白产品比较时需进行的科学和质量考虑方面展现出了一定程度的灵活性。该草案声称,在某些情况下,通过事先协商,申请者可能会利用非美国许可参比制剂的动物或临床研究数据。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提供足够的“桥接数据”。

然而,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类似生物治疗产品的评价指导原则》认为,只要是国家监管当局授权,无需在特别批准产品时接受另一个司法管辖区建立的监管框架内提供的参比生物制剂。加拿大卫生署的指导原则更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比如参比制剂是来自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规范国际协调会(ICH)成员国的产品。

实际上,任何欲在全球范围内销售其产品的生物仿制药生产商都面临着多个难题,如如何开展生物仿制药和目标市场的不同来源的参比制剂的对比研究等。从一个市场采购适当的参比制剂是一项艰巨而昂贵的行动,因为这需要建立在对很长一段时间内生产的多个批次产品的质量属性变化进行研究的基础之上。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因为原研产品或是在全球各地生产并向多个市场供应的。现有的可比性指导原则(例如,ICH Q5E生物技术/生物产品的可比性)已经授权使用的参比制剂,虽然由不同的主管部门许可,实际上可能在不同国家高度相似,然而,生物仿制药生产厂家不一定了解这些

情况。

目前,生物仿制药行业十分关注并正在讨论参比制剂的选择。其中几条主要建议旨在简化产品的开发。建议包括可使用ICH成员中一个地区的参比制剂,不过需要与ICH其他地区建立桥接研究;或进入Ⅰ期临床试验时使用不同的参比制剂,然后在Ⅲ期临床试验时只使用一种参比制剂;与监管机构合作以确定不同地区原研产品的“一致性”。

无疑,全球生物仿制药开发企业为了寻求在当地上市生物仿制药,昂贵和费时地重复生物仿制药可比性研究、遵守当地国家的法律规定等都是必需的。生物仿制药开发者当前面临的参比制剂选择的困境依然没有大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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