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城市规划】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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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年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总则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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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1)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9)

第四章建筑间距 (14)

第五章建筑退让 (16)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19)

第七章建筑场地绿化和竖向设计 (19)

第八章建筑和环境 (20)

第九章城市景观 (22)

第十章城市建筑色彩和标志性建筑 (23)

第十一章市政道路管线 (25)

第十二章电子报批技术规定 (27)

第十三章附则 (28)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各类附图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把海口建成具有热带海岛风光的生态花园城市、健康型宜居城市、滨海旅游度假休闲胜地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海口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城市建设,应按本规定执行。海口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按相关专业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口市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仍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详见表2.1),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五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和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表2.2)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表2.2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2、×不允许设置

3、О是否设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确定

第八条为充分利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岸线土地资源,建设滨海旅游渡假胜地,东海岸、海口外滩(含海甸岛、新埠岛)、西海岸的临海一线用地,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控制要求外不再安排居住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九条本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20000㎡的成片开发或整合用地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且经批准后才能实施。

成片开发或整合用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要求;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其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3.1.1~3.2.2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0000㎡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经批准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进行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设计,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表3.1.1~3.2.2的规定执行。

表3.1.1~3.2.2的规定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规划标准

(一)编制居住小区和组团规划时,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应符合表3.1.1的规定。表3.1.1 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人)

注:住宅类型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及之上为高层。以下各条的规定同。

(二)居住小区和组团的用地规模宜按照表3.1.2的规定进行控制。

表3.1.2 居住小区和组团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单位:ha公顷)

注:达不到上表标准规模的,必须和周边用地整合,以便小区或组团配套设施的落实和建设。

(三)居住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2.1规定要求

表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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