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城市规划】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总则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060429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把海口建成具有热带海岛风光的生态花园城市、健康型宜居城市、滨海旅游度假休闲胜地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海口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城市建设,应按本规定执行。
海口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按相关专业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口市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详见表2.1),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五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表2.2)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表2.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R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R1一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1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13 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14 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2 二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层、中高层、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2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23 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24 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3 三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R3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3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33 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34 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4四类居住用地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R4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4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43 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44 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C公共设施用地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C1 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C11 市属办公用地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C2 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C21 商业用地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店、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C23 贸易咨询用地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C24 服务业用地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C25 旅馆业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C26 市场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C3 文化娱乐用地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C31 新闻出版用地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各种文化艺术团等用地C33 广播电视用地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C34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管、展览管和纪念管等用地C35 影剧院用地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C36 游乐用地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C4 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C41 体育场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C42 体育训练用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C5 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C51 医院用地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肿瘤医院等C52 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C53 休疗养用地修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61 高等学校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C6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C64 特殊学校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C65 科研设计用地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C7 文物古迹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度:【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1 规定目的:本规定的目的是规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促进城市规划和建设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领域内的技术工作,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
第二章城市总体规划2.1 总体规划编制程序:(1)_____。
(2)_____。
2.2 总体规划编制内容:(1)_____。
第三章详细规划3.1 详细规划编制程序:(1)_____。
(2)_____。
3.2 详细规划编制内容:(1)_____。
(2)_____。
第四章城市设计4.1 城市设计编制程序:(1)_____。
4.2 城市设计编制内容:(1)_____。
(2)_____。
第五章监督管理5.1 监督管理职责:(1)_____。
(2)_____。
5.2 监督管理方式:(1)_____。
(2)_____。
【总结】1、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本文档主要规定了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方面的规范和要求,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方面的内容。
目的是为了促进城市规划和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
2、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国家、地区或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城市发展战略和城市空间形象,编制城市用地总体规划、城市基础设施总体规划等。
(2)详细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和确定区域、单元、街区、建筑物等规划要素的布局、功能、建设标准等,编制出具体的规划图。
(3)城市设计: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要求,对城市空间形象进行设计,包括城市公共空间、道路、建筑物等。
3、本文档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问题,以及法律解决方案:(1)关于城市规划违规问题的纠纷,可以依据《城市规划法》进行处理。
(2)关于城市设计、详细规划等违规问题的纠纷,可以依据《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3)关于城市规划技术方面的争议,可以依据《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进行处理。
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
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发布部门】海口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12.30【实施日期】1993.12.3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1993年12月6日海口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30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适应城市开发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海南省有关地方性法规,结合海口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人防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管线、对外交通设施等一切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整治江河、改变地形地貌等活动。
第四条海口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规划工作。
市规划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派出机构,负责管辖区或乡(镇)的城市规划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市规划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和对城市规划提出建议、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第六条城市规划一般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可以编制分区规划和专业规划。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组织,市规划部门负责具体的组织编制工作。
市规划部门在具体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听取驻市单位和广大市民的意见。
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驻市任何单位无偿提供编制过程所必需的各种资料。
第八条城市分区规划的编制工作由市规划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组织编制。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征求意见稿)-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征求意见稿)目录第1章总则 (4)1.1目的及依据 (4)1.2适用范围 (4)1.3与详细规划的关系 (4)1.4分区管理 (4)1.5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4)第2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5)2.1城市用地分类 (5)2.2使用性质及兼容 (5)2.3建设内容 (5)2.4开发强度控制 (16)2.5工业仓储用地管理 (16)2.6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16)2.7建设地块管理 (17)第3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18)3.1建筑布局 (18)3.2建筑退让 (18)3.3建筑间距 (20)3.4建筑高度 (21)3.5建筑面宽 (21)3.6场地竖向 (21)3.7停车设施配建 (21)第4章景观与环境规划管理 (24)4.1城市景观控制要求 (24)4.2场地景观控制要求 (24)4.3建筑物景观控制要求 (24)4.4辅助性建(构)筑物及设施景观设计要求 (25)第5章市政道路及管道线工程规划管理 (26)5.1城市道路 (26)5.2机动车出入口设置 (26)5.3公交停靠站 (27)5.4道路交叉口 (27)5.5人行天桥及地下通道 (28)5.6电力线 (28)5.7城市排水工程 (29)5.8城市综合管线 (30)第6章附则 (32)6.1解释权 (32)6.2生效日期 (32)附录1:计算规则 (33)1.1建筑面积 (33)1.2基底面积 (36)1.3绿地面积 (36)1.4建筑间距 (36)1.5建筑高度 (37)附录2:海口旧城区范围 (39)第1章总则1.1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海口市主城区内除个人住宅、临时建筑、历史建筑外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设计和规划管理。
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
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 文本海口市人民政府2005年6月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抓住本世纪前二十年重要战略机遇期,推进海口市改革开放和体制创新,培育壮大优势产业,推进生态省建设,加快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鉴于《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1988-2005)》即将到期,根据建设部《关于同意修编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函》,特编制《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第二条规划修编背景1.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强调"全面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以及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的"五个统筹"发展战略思想.2.中共海南省第四次党代会为推进城镇化进程,促进海南经济发展,提出了"南北带动,两翼推进,发展周边,扶持中间"的区域发展新思路.3.海口市委第四次党代会确立了"两个翻番,两个率先"的奋斗目标,提出了"突出沿海,开发沿江,提升中心,拓展两翼,带动腹地"的城市发展战略.4.2002年海口市行政区划调整,原海口,琼山两市合并.行政区划调整标志着海口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第三条规划指导思想1.贯彻"五个统筹"原则,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为目标,坚持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的战略思想,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提高构建海口和谐社会的能力.2.遵循海岛中心城市的发展规律,解决城市发展中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调整并加强中心城市的各项经济功能.3.突出省,市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高度重视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4. 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资源环境的关系,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环境承载力,工程地质条件对城市发展建设的综合影响,以资源节约和生态保护为前提,以生态省建设为方向,保持并提高海口可持续发展的能力.5. 突出表现海口生态环境优势,增强海口热带滨海城市景观风貌特色.6. 加强与海南省城镇体系规划,海南省城乡总体规划,海南省各部门行业规划,海口市"十一五"规划思路以及各专项规划的紧密衔接和相互协调.第四条规划基本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3.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4.建设部《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 文本25.建设部《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6.建设部《关于同意修编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函》7.《海南省城镇体系规划(2003—2020)》8.《海口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6—2010)》9.《琼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6—2010)》10.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第五条规划期限为2005年—2020年近期2005年—2010年远期2011年—2020年远景2020年以后第六条本次规划所确定的规划区范围为海口市行政辖区,包括秀英区,龙华区,琼山区,美兰区,总面积为2304.8平方公里.第七条确定上版规划的老城组团以及文昌市的铺前镇为本次城市总体规划的协调区.海口市城市发展建设应与协调区相衔接.第八条在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规划建设及土地利用,均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执行本规划.第九条文本中黑体字条文为本规划强制性内容.强制性内容是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属严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的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第十条本规划由海口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城市发展目标与策略第十一条城市发展总目标把海口建设成为经济实力最强,服务设施最优的海南省经济中心城市,拥有一流生态环境的热带滨海旅游度假胜地和理想居住地,国际知名的绿色生态城市. 第十二条城市发展阶段性目标到2010年,全市国内生产总值达到530亿元,综合经济实力迈上新台阶,中心城市辐射带动作用明显增强,人民生活富裕,提前率先基本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成为中国创业环境和人居环境最佳的城市之一.到2020年,全市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390亿元,在全省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创业环境和人居环境的优势更加突出,初步建成在国际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影响力,以热带滨海风光为特色的绿色生态城市.第十三条区域协调发展策略1.积极推进海口与"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与协调发展.在旅游业,热带农业,新型工业,航空业,金融服务业,房地产等方面形成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格局.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 文本海口市人民政府2005年6月 32.进一步强化海口作为全省经济中心城市地位与省会服务功能,大力发展交通运输,文化教育,商贸流通,旅游服务,快速提升海口对全省的综合辐射带动作用.3.调整海口工业与港口布局,继续推动马村港集装箱枢纽港区和老城工业区的建设,培育现代物流与产业集群,逐步形成海南西部工业走廊的龙头,实现琼北地区统筹协调发展.第十四条社会发展策略1.优先强化基础教育,普及高中教育,发展职业教育,提升高等教育,促进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总体水平跨入国内发达地区行列.2.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积极扩大社会保障面和就业面,努力使人民生活整体实比较宽裕的小康水平,进而达到富裕水平.3.创新文体事业发展机制,加强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完善市,区,街道,居(村)委会四级文化网络,建设面向全省服务的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综合性体育场馆,社区和农村体育设施,积极促进全民健身运动的发展.4.加强公共卫生事业建设,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应急机制,逐步建立起结构完善,功能齐全,布局合理的医疗服务网络.第十五条经济发展策略1.落实海南省"一省两地"经济发展战略,强化工业主导地位.大力发展海洋,生态环保,生物制药,电子信息为重点的高新技术产业,逐步形成具有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群;运用先进技术改造机械制造,食品饮料,化纤纺织等传统优势产业;重视发展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劳动密集型产业.2.依托海南热带海岛风光资源和良好的生态环境,积极发展休闲度假,健康疗养,商务会展,购物娱乐,体育健身等热带滨海旅游业,适度发展旨在服务于岛外的房地产业.3.加快发展交通运输业,建立以港口,机场,铁路,公路运输和物流配送为主体的物流服务体系;依托马村枢纽港的建设,构建临海型现代物流园区.4.积极发展第三产业,加强省会职能,促进行政服务,文化体育,教育科研,商业服务,金融保险,中介信息等现代服务产业的发展,形成具有多功能服务型的中心城市.5.加强农村生态环境建设,以发展热带特色生态农业为重点,加速农业产业化进程,加大热带资源的高附加值开发,促进生产型农业向都市服务型农业转变.第十六条生态环境发展策略1.高效利用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推进循环经济模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布局合理,生态景观和谐的人居环境,全面完成生态省建设的各项奋斗目标,环境质量保持全国领先水平.2.建成发达的生态产业体系,工业企业全部开展清洁生产,农业基本实现生态化生产,将生态旅游建设成为旅游业的一个重要支柱.3.积极推广城镇生态型住宅小区建设,发展农村生态型村庄.4.加强江,湖,海和城市水体的综合整治力度,严格执行环境排放标准.优化能源结构,控制大气,水,噪声和固体废弃物污染,加强重点污染源的监督与管理.5.重点保护近海水体环境,更新改造现有的东,西海岸防护林.保护沿岸红树林,规范管理滨海养殖.提高森林覆盖率,保持生物多样性.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 文本46.探索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确保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石山国家地质公园等保护区的保护与发展;加强生态文化建设,提高全体市民的生态文明水平.第十七条城市特色发展策略1.绿色环境特色构建组团间,沿海,沿江和南部生态防护林带,加大城市绿化覆盖率,大幅度,高标准提升城市净化,绿化和美化水平.2.热带风光特色充分利用丰富的热带植物资源和自然条件,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通过建筑物,道路,广场和园林等各项建设,突出展示热带城市的环境和景观特色.3.滨海滨江特色加大岸线生态恢复性建设和美化绿化,合理使用岸线,最大程度地发挥各种岸线的不同功能.4.历史文化名城特色大力维护和修缮名胜古迹,深入挖掘海口历史文化底蕴,开辟新的历史文化主题资源,申报海口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促进现代文化与传统文化的有机交融,保护与塑造海口历史文化风貌.第三章城市性质与职能第十八条城市性质南省省会,热带海岛旅游度假胜地和宜居城市,南海海洋生态产业基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第十九条城市主要职能1.海南省政治中心,省级党政军机关所在地.2.海南省经济中心,省级金融保险,商务办公,重要商业服务设施所在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保税物流园区,研发与生产基地.3.海南省文化中心,省级文化体育,新闻出版,会展中心,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机构所在地.4.热带滨海旅游度假地,海南历史文化展示基地,海南旅游综合服务基地.5.具有热带海岛风光和优良生态环境的理想居住地.6.海南省综合交通枢纽,海南主要进出岛门户.7.国家开发南海海洋资源战略基地.第四章城市人口与用地规模第二十条人口发展规模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 文本海口市人民政府2005年6月 5近期(2010年):预测总人口180-200万人,其中主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129万以内;远期(2020年):预测总人口230-250万人,其中主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175万以内.第二十一条市域城市化水平近期(2010年):预测市域城镇常住人口144-148万人,城镇化水平为72%左右;远期(2020年):预测市域城镇常住人口192-200万人,城镇化水平为80%左右.第二十二条主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近期(2010年):建设用地123.6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95.8平方米; 远期(2020年):建设用地209.4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119.6平方米. 第二十三条城镇人口引导与分布1.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对人口增长实行有效调控,大力提高人口素质,引导人口的合理分布.2.中心组团应疏散第二产业,适度控制人口密度,远期人口规模控制在113万人;长流组团和江东组团应积极推进教育产业,第二产业和房地产业的集聚,远期人口规模分别控制在40万人和22万人.3.积极发展建制镇,加快市域城镇化进程,远期建制镇和大型居民点人口控制在17-25万人.第二十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控制1.建立城市发展的动态监控机制,依据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及时调控城市建设用地投放总量,合理确定建设时序,切实加强土地资源的管理,严格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规模.2.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处置积压房地产.尽快收回闲置土地,盘活存量土地,建立健全土地储备制度.第五章市域城乡协调发展第一节城镇化目标第二十五条城镇化目标1.实施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策略.以工业化为核心,以产业结构升级和城镇布局调整为契机,通过工业化推进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积极引导农业产业人口向非农产业转移,农村人口向建制镇和城区转移.2.城镇发展应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加强市域资源与环境的保护与控制.强调市域城镇结构合理,布局有序,特色突出的原则.城镇建设空间与自然生态空间应有机结合,相互穿插,采用集约式组团发展模式.3.重点建设建制镇,走集约化和生态型发展道路;合理制定村镇规划,逐步完善村镇的集市,交通,供水等设施的建设.积极推进大型居民点和农村生态型村庄建设.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 文本6第二十六条城乡协调发展原则与目标城乡协调发展必须以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相统一为原则,以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土地利用协调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协调发展为目标.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大力推进城市化进程,构筑城乡一体,统筹协调发展的格局,是海口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促进三农问题解决,促进农村繁荣,农业发达,农民富裕的根本出路.是改善生态环境,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拓展城市发展空间的客观需要.第二节城镇规模,职能与布局第二十七条城镇结构特大城市1个:海口市主城区;建制镇9个:永兴,东山,新坡,龙塘,云龙,红旗,三门坡,三江,大致坡;大型居民点14座:石山,美安,遵谭,龙桥,十字路,美仁坡,旧州,新民,甲子,大坡,演丰,演海,咸来,谭文.第二十八条城镇职能1.海口市主城区:海南省省会,热带海岛旅游度假胜地和宜居城市,南海海洋生态产业基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2.永兴镇:以旅游,农副产品加工业为主的城镇.3.东山镇:以发展旅游,轻型加工业为主的城镇.4.新坡镇:以发展旅游,农副产品加工业为主的城镇.5.龙塘镇:以发展农副产品加工,轻型加工业为主的城镇.6.云龙镇:以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为主的城镇.7.红旗镇:以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为主的城镇.8.三门坡镇:以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为主的城镇.9.三江镇:以发展农副产品加工,轻型加工业为主的城市.10.大致坡镇:以发展商贸型业为主的城镇.第二十九条城镇布局建立并完善中心放射式的城镇空间布局结构,强化"一心四轴"的空间结构特色."一心"是指主城区,"四轴"是指由主城区为中心放射出的四条城镇发展轴,9个建制镇镇区构成四条城镇发展轴上的重要节点.四条城镇发展轴分别为:1.海文高速公路城镇发展轴,以海文高速公路为依托.该发展轴上有三江镇区和大致坡镇区.2.海榆东线公路城镇发展轴,以海榆东线公路为依托.该发展轴上有云龙镇区,红旗镇区和三门坡镇区.3.东线高速公路城镇发展轴,以东线高速公路和南渡江西岸沿江公路为依托.该发展轴上有龙塘镇区和新坡镇区.4.海榆中线公路城镇发展轴,以海榆中线公路为依托.该发展轴上有永兴镇区和东山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 文本海口市人民政府2005年6月7镇区.第三十条城镇撤并与城镇建设1.适时进行乡镇区划调整,邻近市区的城镇纳入主城区.市区外围17个镇合并为9个建制镇,撤并的城镇成为农村居民点.2.按照城乡一体化的原则,加强建制镇公共交通体系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小城镇集约发展,切实改善小城镇的生产,生活条件.3.积极推进农村居民点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逐步建立符合农村居民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基础设施服务体系.第三节城乡空间管制第三十一条空间类型划分市域空间划分为主城区,镇区(居民点),保护区和农林生产区等四种类型.针对不同的类型采取不同的发展模式.第三十二条区域空间管制分区综合生态适宜性,工程地质和资源保护等方面因素,明确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用于指导城镇开发建设行为.禁止建设区作为生态培育,生态建设的首选地和重大基础设施的预留地,原则上禁止任何城市建设行为,任何不符合资源环境保护要求的建筑必须限期搬迁;限制建设区多数是资源环境重点保护地或敏感区,将根据资源环境条件进一步划分控制等级,科学合理的引导开发建设行为,城市建设用地选择应尽可能避让.对于与限制建设地区重叠的城镇建设区,应按照相关的保护要素提出具体建设限制标准,严格控制发展,严格实施相应的保护措施和补偿政策,达到相应的保护要求.适宜建设区是城市发展优先选择的地区,但建设行为也要根据资源环境条件,科学合理的确定开发模式,规模和强度,满足各类保护区的标准要求.(1)禁止建设区:包括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地下水源核心区,文保单位的重点保护区,石山火山群国家地质公园和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大型市政通道控制带,坡度大于25%的山体等.(2)限制建设区:包括河湖湿地的生态控制区,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地下水源防护区,行滞洪区,文保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的重点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石山火山群国家地质公园和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非核心区,工程地质中度控制建设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玉龙泉森林公园,沙坡水库森林公园,永庄水库森林公园,五源河森林公园及经济林,主城区城市开敞空间,规划生态绿地及山体保护区等.(3)适宜建设区:指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以外的地区第三十三条重要空间管制(1)主要公路,高速公路两侧绿化带控制应符合有关规范和规划要求,严禁城市,城镇和村庄夹公路发展.(2)主要河道两侧防护带控制应符合有关规范和规划要求,城镇地段防护带不小于50米,城镇以外地段防护带不小于100米.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 文本8(3)控制预留市政基础设施走廊用地.(4)水源地,雷达站,气象站,军事设施,外事机构,微波站,微波通道,危险品等设施应按照有关规范和规划要求确定控制范围.第三十四条促进主城区带状组团式结构的发展,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控制组团建设规模,禁止占用生态隔离绿地,保证主城区生态环境完整性.第三十五条促进城镇集约化发展,避免其沿交通干线盲目蔓延;农村大型居民点一般不新增建设用地规模,走内涵式发展道路.第三十六条重点加强生态型城镇的建设.建立针对规划建设的环境评估制度,在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持,人居环境建设,生态文化建设等方面以《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为依据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三十七条基本农田保护保护区应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予以长期严格保护,不得随意征用或改作它用.禁止在保护区内挖沙,取土,采石,采矿,建房,堆放固体废弃物;禁止进行非农业开发建设,国家和城市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应经法定程序报批调整.第四节市域公路交通系统第三十八条加强海口市域公路交通系统网络化建设,形成"五纵五横一滨江"公路网.1."五纵"是指海文高速公路,东线高速公路,海榆东线公路,海榆中线公路,海榆西线公路,现状基本完备;2."五横"是指滨海公路,海口绕城高速公路,老(城)铺(前)公路,长(流)大(致坡)公路,澄(迈)文(昌)公路等五条横向联系道路,其中新建设的有海口绕城高速公路(高速),澄文公路,老铺公路,长大公路,需要完善的有滨海公路; 3."一滨江"是指南渡江西岸滨江公路;在南渡江西侧自南渡江大桥起,经龙塘镇在新坡镇南部南渡江转弯处接入东线高速公路4.所有新建道路,技术等级采用二级或二级以上技术标准.第三十九条加快县道公路网和乡道公路网的建设和改造,提高公路网密度和道路技术等级.第五节市域基础设施第四十条远期主城区外城镇人口18.5万人,用水量标准为350升/人·日,总用水量达6.48万立方米/日.四十一条东山镇,新坡镇和龙塘镇以南渡江为水源,其他乡镇和大型居民点均以地下水为水源,但应避免过量开采地下水.四十二条加强南渡江流域水源涵养地的保护,建设绿色生态保护屏障.第四十三条主城区外居民生活污水量按给水量的80%计算,总污水量为5.18万立方米/日.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 文本海口市人民政府2005年6月9第四十四条各乡镇和大型居民点污水采用小型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污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自然水体,或用于农业用水及景观绿化用水.四十五条实施南渡江城镇段河道污水截流与河岸绿化工程,改善水环境质量;加强南渡江周边污染源的控制,城镇新建排水管道应实施雨污分流.第四十六条主城区外各乡镇及居民点人均综合用电指标为3300千瓦时/人.年,年用电量为6.1亿千瓦时,最大负荷为11.74万千瓦.第四十七条110千伏电网:新建110千伏红旗变,主变容量为2×4万千伏安,由220千伏琼山变出双回线路供电,同时220千伏东路变出线为备用电源;将35千伏新坡变升压改造为110千伏变电站,容量2×3.15万千伏安,由220千伏琼山变出线供电,同时接入玉洲至塔岭的110千伏线路上.第四十八条35千伏电网:新建35 千伏东山变,永兴变,云龙变,结合周边电力网架建设联络线,使35 千伏电网形成完整的环网结构.第四十九条变电站型式一般采用户外式,特殊情况下可采用户内式或半户外式,110千伏变电站用地标准:户外式为0.35-0.55公顷,户内式为800-1500平方米;35千伏变电站用地标准:户外式为0.2-0.35公顷,户内式为500-1000平方米.第五十条远期主城区外乡镇电信交换机容量达14万门,固定电话普及率将达到60%,用户数达11.1万户;移动电话普及率达40%,用户数为7.4万户.第五十一条大力发展乡镇电信市场,提高电话普及率.在建制镇中分别设置电信模块局,即:永兴镇,东山镇,新坡镇,龙塘镇,云龙镇,红旗镇,三门坡镇,三江镇,大致坡镇,共9个.第五十二条近期建设永兴镇,东山镇,新坡镇,龙塘镇,云龙镇,红旗镇,三门坡镇,三江镇,大致坡镇等9个邮政支局,远期建设城乡一体化邮政设施服务体系.第五十三条市域各乡镇居民生活耗热定额为2520兆焦/人·年(60万千卡/人·年),远期年。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海口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海口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引言:城市绿线作为城市规划和管理的重要内容,旨在保护城市中的自然景观和生态功能,维护城市环境的生态平衡与可持续发展。
为了有效管理海口市的城市绿线,确保其合理利用和生态保护,海口市政府确定了《海口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以明确规范城市绿线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一、城市绿线的定义和范围海口市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中划定的具有特定功能和意义的地带,包括自然生态系统和重要的景观、文化和历史遗迹等。
城市绿线的范围涵盖了整个海口市境内,作为城市整体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城市绿线的划定和建设根据城市规划和生态保护的需要,海口市将城市绿线划分为主干线和支线。
主干线主要连接城市的自然景观和重要的绿地资源,而支线贯穿城市的各个区域,形成一个完整的城市绿线网络。
城市绿线的建设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确定合理的绿地比例:海口市政府将确定城市绿地占用比例,确保城市绿线的分布均衡和合理利用。
2. 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海口市政府将采取措施,加强城市绿线区域内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提高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的质量。
3. 建设休闲娱乐设施:在城市绿线内部建设适合居民休闲娱乐的绿地公园和活动场所,提升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4. 完善城市绿线网络:通过合理的绿地规划和道路共享,形成系统完整的城市绿线网络,提供便利的交通和休闲路径。
三、城市绿线的保护和管理为了保护和管理好城市绿线,海口市政府将采取以下措施:1. 制定详细的保护与管理计划:制定详细的城市绿线保护与管理计划,明确管理部门和责任,并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
2. 建立监测与评估机制:建立城市绿线的监测与评估机制,定期对城市绿线的生态环境和绿地资源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 制定相应的法规和规章:制定相应的法规和规章,明确城市绿线的使用规定和管理要求,规范各方行为。
4. 加强巡查和执法力度:加强对城市绿线的巡查和执法力度,禁止违法建设和破坏城市绿线的行为,保护城市绿线的完整性和生态功能。
2020年(城市规划)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改版
(城市规划)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改版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把海口建成具有热带海岛风光的生态花园城市、健康型宜居城市、滨海旅游度假休闲胜地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海口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城市建设,应按本规定执行。
海口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按相关专业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口市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详见表2.1),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五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表2.2)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表2.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2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1、√允许设置2、×不允许设置3、О是否设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确定第八条为充分利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岸线土地资源,建设滨海旅游渡假胜地,东海岸、海口外滩(含海甸岛、新埠岛)、西海岸的临海一线用地,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控制要求外不再安排居住用地。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完整版)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把海口建成具有热带海岛风光的生态花园城市、健康型宜居城市、滨海旅游度假休闲胜地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海口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城市建设,应按本规定执行。
海口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按相关专业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口市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第四条本规定由海口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详见表2.1),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第六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七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表2。
2)的规定执行.第八条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1、√允许设置2、×不允许设置3、О是否设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确定第九条为充分利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岸线土地资源,建设滨海旅游渡假胜地,东海岸、海口外滩(含海甸岛、新埠岛)、西海岸的临海一线用地,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控制要求外不再安排居住用地。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引言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是为了规范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保障城市发展的科学性、可持续性,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和氛围,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品质而制定的。
二、总则1.本规定适用于海口市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活动。
2.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科学决策、民主参与、依法管理的原则。
三、城市规划管理的范围和内容1.城市规划管理的范围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
2.城市总体规划主要包括城市发展战略、城市空间布局、基础设施规划等内容。
3.详细规划主要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建筑控制规划、交通规划等内容。
4.专项规划主要包括环境规划、水资源规划、生态保护规划等内容。
四、城市规划管理的程序1.城市规划管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划管理原则进行,并形成规划方案和规划、设计文件。
2.城市规划管理的程序包括规划立项、编制、评审、批准、实施和监督等环节。
五、城市规划管理的要求1.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充分考虑城市发展的需要,确保城市发展与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的协调。
2.城市规划管理应当注重社会公益性和可持续性,在合理利用土地、保护风景名胜区等方面做出明确要求。
3.城市规划管理应当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生态保护与城市建设的有机结合。
六、城市规划管理的责任与权益1.城市规划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政府部门、规划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等。
2.城市规划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
3.城市规划管理的权益主体包括城市居民、环境保护组织等,有权参与城市规划管理活动,并对其进行监督。
七、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要求1.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采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要求包括地理信息系统、遥感技术、建筑信息模型等方面的应用。
八、城市规划管理的监督与评估1.城市规划管理应当进行监督与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保证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良好运行。
2011年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 (1)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9)第四章建筑间距 (14)第五章建筑退让 (16)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19)第七章建筑场地绿化与竖向设计 (19)第八章建筑与环境 (20)第九章城市景观 (22)第十章城市建筑色彩和标志性建筑 (23)第十一章市政道路管线 (25)第十二章电子报批技术规定 (27)第十三章附则 (28)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各类附图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把海口建成具有热带海岛风光的生态花园城市、健康型宜居城市、滨海旅游度假休闲胜地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海口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城市建设,应按本规定执行。
海口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按相关专业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口市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详见表2.1),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五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1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表2.2)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发布单位】【发布文号】人民政府令第1【所属类别】地方法规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共九章六十一条,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采用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个人建房)另行规定。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第四条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尚未覆盖的用地,用地性质按城市总体规划执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按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附表一)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
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附表二《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附表二)的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八条附表二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有关法规、规范执行。
2011年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 (1)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9)第四章建筑间距 (14)第五章建筑退让 (16)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19)第七章建筑场地绿化与竖向设计 (19)第八章建筑与环境 (20)第九章城市景观 (22)第十章城市建筑色彩和标志性建筑 (23)第十一章市政道路管线 (25)第十二章电子报批技术规定 (27)第十三章附则 (28)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各类附图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左(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把海口建成具有热带海岛风光的生态花园城市、健康型宜居城市、滨海旅游度假休闲胜地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髙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要求,制立本规左。
口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按相关专业要求参照本规左执行。
第三条海口市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除执行本规左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用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详见表2.1),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五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圉必须与用地讣算范用相一致。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上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龙地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表2.2)的规左执行。
第七条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囤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2023年度: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1.1 总则___此处填写___1.2 目的___此处填写___第二节定义和术语2.1 定义___此处填写___2.2 术语___此处填写___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一节规划编制的程序1.1 规划编制流程1.1.1 ___此处填写___1.1.2 ___此处填写___1.2 规划编制要求1.2.1 ___此处填写___第二节规划编制的内容2.1 规划内容2.1.1 ___此处填写___2.1.2 ___此处填写___2.2 图件说明2.2.1 ___此处填写___2.2.2 ___此处填写___第三章规划审批第一节规划审批程序1.1 规划审批流程1.1.1 ___此处填写___1.1.2 ___此处填写___1.2 规划审批要求1.2.1 ___此处填写___1.2.2 ___此处填写___第二节权利人的出具意见和申诉2.1 权利人的出具意见2.1.1 ___此处填写___2.2 权利人的申诉2.2.1 ___此处填写___2.2.2 ___此处填写___第四章规划实施第一节规划实施的程序1.1 规划实施流程1.1.1 ___此处填写___1.1.2 ___此处填写___ 1.2 规划实施要求1.2.1 ___此处填写___1.2.2 ___此处填写___第二节建设项目选址2.1 建设用地选择2.1.1 ___此处填写___2.1.2 ___此处填写___ 2.2 批地手续2.2.1 ___此处填写___2.2.2 ___此处填写___第五章规划管理第一节规划管理制度1.1 规划管理机构1.1.1 ___此处填写___1.1.2 ___此处填写___1.2 规划管理制度1.2.1 ___此处填写___1.2.2 ___此处填写___第二节规划管理工作2.1 规划编制工作2.1.1 ___此处填写___2.1.2 ___此处填写___2.2 规划实施工作2.2.1 ___此处填写___2.2.2 ___此处填写___总结1、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___此处填写___2、列举如下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___此处填写___3、列举如下10个本文档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问题,以及法律解决方案:3.1 ___此处填写___ 3.2 ___此处填写___ 3.3 ___此处填写___ 3.4 ___此处填写___ 3.5 ___此处填写___ 3.6 ___此处填写___ 3.7 ___此处填写___ 3.8 ___此处填写___ 3.9 ___此处填写___ 3.10 ___此处填写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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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年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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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1)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9)
第四章建筑间距 (14)
第五章建筑退让 (16)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19)
第七章建筑场地绿化和竖向设计 (19)
第八章建筑和环境 (20)
第九章城市景观 (22)
第十章城市建筑色彩和标志性建筑 (23)
第十一章市政道路管线 (25)
第十二章电子报批技术规定 (27)
第十三章附则 (28)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各类附图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把海口建成具有热带海岛风光的生态花园城市、健康型宜居城市、滨海旅游度假休闲胜地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海口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城市建设,应按本规定执行。
海口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按相关专业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口市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仍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详见表2.1),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五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和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表2.2)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表2.2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2、×不允许设置
3、О是否设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确定
第八条为充分利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岸线土地资源,建设滨海旅游渡假胜地,东海岸、海口外滩(含海甸岛、新埠岛)、西海岸的临海一线用地,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控制要求外不再安排居住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九条本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20000㎡的成片开发或整合用地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且经批准后才能实施。
成片开发或整合用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要求;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其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3.1.1~3.2.2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0000㎡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经批准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进行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设计,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表3.1.1~3.2.2的规定执行。
表3.1.1~3.2.2的规定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规划标准
(一)编制居住小区和组团规划时,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 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人)
注:住宅类型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及之上为高层。
以下各条的规定同。
(二)居住小区和组团的用地规模宜按照表3.1.2的规定进行控制。
表3.1.2 居住小区和组团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单位:ha公顷)
注:达不到上表标准规模的,必须和周边用地整合,以便小区或组团配套设施的落实和建设。
(三)居住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2.1规定要求
表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