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职责规定
河道管理制度和职责
河道管理制度和职责一、背景与介绍河道是自然界中的一种自然资源,是为我国的农业、工业、生活等各种生产活动所必需的资源。
河道管理工作是指对河道进行综合管理和保护,以维护河道的生态环境和保证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河道管理工作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挑战,需要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和明确职责以实现对河道的科学管理和保护。
二、河道管理制度1.法律法规:我国《水法》、《水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对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并明确了对河道管理的相关规定。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了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对河道管理工作进行具体规范。
2.河道管理机构:我国设有水利部门和环保部门等专门机构对河道进行管理和监督。
水利部门负责对河道进行规划、建设和维护,环保部门负责对河道的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工作。
此外,地方政府也设立了河道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的河道进行管理。
3.社会参与:河道管理不仅是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参与。
国家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河道管理工作,共同维护河道的生态环境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科技支撑:河道管理需要借助现代科技手段来提高管理效率和保护水资源。
利用遥感技术、GIS技术等对河道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5.宣传教育: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河道管理的认识和参与度。
通过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公众遵守法律法规,共同保护河道资源。
三、河道管理职责1.规划建设:负责对河道进行规划和建设工作,制定河道管理规划和水利工程建设规划,提出改善和保护措施,确保河道的正常运行和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2.维护管理:负责对河道的巡查、清淤、修复等维护工作,及时处理河道中出现的问题,保持河道的畅通和生态平衡。
3.环境保护:负责对河道的环境保护工作,防止河道受到污染和破坏,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
4.污染治理:负责对河道中的污染物进行监测和治理,制定污染治理方案,加强污染源的控制和减排工作,提高水质和环境质量。
河道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河道日常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维护河道的正常秩序,保障河道安全,充分发挥河道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河道日常管理工作应遵循全面规划、综合管理、科学养护、确保安全的原则,实现河道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河道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水行政部门、河道管理单位、沿线单位和居民应当共同遵守本制度,并积极参与河道管理工作。
第二章河道巡查与养护第五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河道巡查制度,定期对河道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河道安全隐患。
第六条河道巡查内容主要包括:(一)河道的地形、地貌、水质、水量、水生物等情况;(二)河道的治理工程、护岸设施、排水设施、观测设施等运行情况;(三)河道周边环境状况,包括污染源、违法建筑、弃置物等;(四)其他影响河道安全、正常运行的因素。
第七条河道管理单位应根据河道巡查情况,制定和实施河道养护计划,确保河道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河道养护工作主要包括:(一)清除河道内的漂浮物、杂草、垃圾等;(二)定期疏浚河道,保持河道畅通;(三)维修、加固河道设施,确保其安全运行;(四)其他必要的养护措施。
第三章河道保护与治理第九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加强河道保护与治理工作,确保河道生态平衡和水资源安全。
第十条河道保护与治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尊重自然规律,保护河道生态功能;(二)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分阶段实施;(三)充分发挥河道自净能力,减少人工干预;(四)充分考虑沿线单位和居民的需求,合理利用河道资源。
第十一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河道生态修复工作,采取措施恢复和增强河道生态功能。
第十二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河道周边环境的监管,制止和处理违法行为,防止污染源进入河道。
第四章河道使用与管理第十三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合理分配河道水资源,确保河道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河道 沟渠管理制度
河道沟渠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有效管理和保护河道、沟渠的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内所有河道、沟渠的管理工作。
三、管理机构1. 河道、沟渠管理委员会:设立河道、沟渠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河道、沟渠的管理工作,指导各相关单位依法履行河道、沟渠管理的职责。
2. 河道、沟渠管理部门:设立河道、沟渠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河道、沟渠的监测、维护、整治和管理工作。
3. 相关单位:各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河道、沟渠管理委员会和管理部门开展各项工作,并依法履行相关管理责任。
四、管理职责1. 排查河道、沟渠隐患:定期对河道、沟渠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河道、沟渠的畅通和安全。
2. 维护河道、沟渠设施:及时修缮、清淤、加固河道、沟渠的设施,保障其正常运行。
3. 制定管理规范:制定河道、沟渠的管理规范和标准,明确各项管理原则和做法。
4. 督促相关单位履行管理责任:督促相关单位按照规定开展河道、沟渠的管理工作,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管理措施1. 定期检查:定期对河道、沟渠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保障河道、沟渠的安全。
2. 定期清淤:定期对河道、沟渠进行清淤工作,保障水流畅通,防止发生水患。
3. 加强宣传教育:开展河道、沟渠管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管理工作的重视和参与度。
4. 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河道、沟渠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管理效果评估1. 河道、沟渠畅通情况:对河道、沟渠的畅通情况进行评估,确保其正常运行。
2. 安全隐患排查情况:对河道、沟渠的安全隐患排查情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管理工作实效:对河道、沟渠的管理工作实效进行评估,指导管理工作的进一步改进。
七、管理制度的完善和改进1. 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河道、沟渠管理制度,提高管理工作的水平和效率。
河道管理规章制度
河道管理规章制度河道管理是保护河流生态环境、维护水资源安全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工作。
为了规范河道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效能,制定河道管理规章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河道管理规章制度进行详细探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护和利用好河流资源,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河道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国家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第三条河道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综合治理、分类管理、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河道管理应遵循保护为主、预防为主、综合整治、联防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河道管理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推进河道保护和治理工作。
第二章河道管理的职责第六条国家应制定并实施河道管理发展规划,明确河道管理职责。
第七条地方政府应按照国家河道管理政策,制定并实施本地区的河道管理方案。
第八条河道管理部门应负责对河流进行日常监测,确保河道水质安全和水量合理调度。
第九条河道管理部门应积极推进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和恢复河道生态系统功能。
第十条河道管理部门应加强水利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安全可靠运行。
第三章河道管理的措施第十一条河道监测体系要完善,监测指标要科学合理,监测结果要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河道保护区域划定要明确,依法设立并划定警示标识,禁止滥采滥挖、乱倾乱放等破坏行为。
第十三条河道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河道执法队伍,加强巡查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河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河道管理部门应制定应急预案,做好防洪和减灾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河道管理的奖惩第十六条对于河道管理工作出色、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对于河道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延误工作、滥用职权等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和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对于违法行为和破坏河道生态环境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河道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河道管理职责规定
河道管理职责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黄河河道管理,确保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及其人员正确履行河道管理职责,确保黄河防洪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水利部规章,参考黄委会和河南黄河河务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新乡黄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实行权(力)责一致、团结协作、互利互惠原则。
局属各河道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享有权力、承担义务,各部门应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共同确保黄河水工程的完整和黄河防洪安全。
第四条本规定实行过错归责原则。
过错是指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而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的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黄河河道监督管理,实行各级各部门负责制。
第六条黄河水政监察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水法规,提高人民群众的水法规意识,预防和减少水事违法案件的发生;(《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九条)(二)加强河道巡查,及时发现和报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未经同意擅自进行的、可能引发水事纠纷的水事行为;(《黄河河道管理巡查报告制度》第四条)(三)查处水事违法行为,对违反水法规的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四)配合和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五)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事业性规费征收等有关事宜。
第七条建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所辖河道管理范围内直管水工程及其设施(包括大堤临河50米、背河100米,控导工程临河30米、背河50米管护范围)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水事行为的巡查、报告和制止;(二)配合水政部门查处第一款规定的水事违法行为;(三)配合水政监察部门做好河道内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工作;建管部门应当对其技术方面严格审查,确保建设项目技术符合防洪标准和其他技术要求,建管部门应向水政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技术审查报告;(四)加强河道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严把竣工验收关。
河道日常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河道日常管理规章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河道的管理,确保河道安全运行,保护水资源,维护河道环境,维护河道设施的完好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河道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河道管理单位和相关操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河道管理人员、河道维护人员、巡查人员等。
第三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河道管理体制,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确保日常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四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规章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相关操作人员的管理水平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河道设施和管理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章河道日常管理第六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保证河道畅通,及时清理河道中的垃圾、水草等杂物。
第七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保持河道水质清洁,定期对河道进行水质监测,并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水质问题。
第八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河道设施的运行状况,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九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保护河道生态环境,禁止在河道内倾倒废弃物和恶意捕捞水生物。
第十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河道周边环境的管理,保护河道两岸的植被和土地资源。
第三章河道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河道水位,保证河道水位在正常范围内。
第十二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河道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巡查和监控,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河道安全事故,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河道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十五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灾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确保在灾害发生时能够迅速响应和处理。
第四章河道设施管理第十六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河道设施,保证设施的完好性。
第十七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设施维修和更换计划,及时进行设施的维修和更换工作。
第十八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设施的保护,禁止破坏和盗窃行为。
第十九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在设施上设置标识和警示牌,提示相关操作人员注意安全。
河道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河道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河道的管理,促进河道保护和利用,保障河道生态环境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范围为所有涉及河道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河道管理应遵循“依法管理、科学规划、综合治理、保护优先、节约利用、公开透明、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河道管理应当与区域规划、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衔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推进。
第五条河道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加强监督和执法,确保河道管理工作有序、高效进行。
第六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明确职责、规范行为,确保河道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七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搭建互动平台,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和交流,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提高管理效能。
第八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河道管理督查评估,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第九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人员培训和技术支持,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
第二章河道保护第十条河道保护是河道管理的首要任务,所有管理单位和个人都应该加强对河道的保护。
第十一条禁止在河道中乱倒垃圾、排放污水、破坏河道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禁止在河道中设置违法建筑或进行违法采矿、开垦等行为,保护河道生态环境。
第十三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河道垃圾,治理河道污染源,维护河道整洁和清洁。
第十四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河道巡查制度,定期巡查河道环境,及时排查问题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五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河道监测系统,定期监测河道水质、水量、生态等指标,掌握河道健康状况。
第十六条对于那些破坏河道生态环境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严厉惩处。
第十七条河道资源是国家宝贵财富,应当科学利用,推动经济发展。
第十八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河道规划,合理利用河道资源,提高河道经济效益。
第十九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单位合作,发挥河道资源的综合效益。
第二十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河道水利、交通、旅游等功能的开发,促进河道资源的多元化利用。
河道养护部门管理制度范本
河道养护部门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养护管理,保障河道安全通畅,提高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养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河道养护部门应遵循科学规划、综合整治、保障安全、改善水质、美化环境的原则,全面履行河道养护管理职责。
第四条河道养护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河道养护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养护队伍建设,提高养护水平,确保河道安全运行。
二、养护职责第五条河道养护部门负责河道的日常巡查、维护、修复和改造工作,确保河道设施完好、功能正常。
第六条河道养护部门负责河道清淤、保洁工作,保持河道水质清洁,提高水环境质量。
第七条河道养护部门负责河道绿化带的管理和维护,保障绿化带的整洁、美观。
第八条河道养护部门负责河道安全风险排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确保河道安全运行。
第九条河道养护部门应根据河道实际情况,制定河道养护计划,报上级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河道养护部门应定期对河道养护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断提高养护质量。
三、养护管理第十一条河道养护部门应建立健全河道养护档案,详细记录河道养护情况,便于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河道养护部门应加强养护队伍建设,提高养护人员业务素质,确保养护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河道养护部门应根据河道养护需要,合理配置养护资源,确保养护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四条河道养护部门应加强河道养护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规、高效。
第十五条河道养护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推进河道养护工作。
四、监督检查第十六条上级部门应加强对河道养护部门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河道养护工作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河道养护部门应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河道养护工作情况,及时反馈问题和建议。
第十八条河道养护部门应接受社会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处理,提高河道养护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满意度。
河道管理规章制度
河道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的管理。
河道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原则,确保河道行洪畅通,维护河势稳定,保护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
二、河道管理机构及职责设立专门的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组织编制河道治理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河道的日常巡查、维护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
4、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河道的防汛、抗旱、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环境修复等工作。
5、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三、河道规划与治理河道治理规划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河道治理应当遵循自然规律,采取生态治理措施,保护和修复河道生态环境。
河道治理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河道治理,对在河道治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河道保护范围划定河道保护范围,并设立明显的标志。
河道保护范围包括河道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护堤地。
在河道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1、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2、倾倒垃圾、渣土,堆放阻碍行洪的物料。
3、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
4、擅自填堵、占用或者毁坏河道、渠道、水库、塘坝等水域。
5、非法采砂、取土、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等。
6、破坏、侵占、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等水利工程设施。
五、河道水资源管理加强河道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保障河道生态用水和生活、生产用水需求。
河道日常管护工作制度
河道日常管护工作制度一、总则为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加强河道生态环境保护,确保河道水清、河畅、岸绿、景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一)成立河道日常管护领导小组,由市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河道日常管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
(二)设立河道日常管护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河道日常管护工作,协调解决河道管护中的问题。
(三)各级河长要认真履行河道管护责任,落实河道日常管护工作。
三、管护职责(一)河道日常管护办公室职责1. 制定河道日常管护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管护任务、标准和责任。
2. 组织实施河道日常管护工作,确保河道生态环境质量。
3. 定期对河道进行检查、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4. 建立健全河道日常管护档案,记录河道管护情况。
5. 组织开展河道管护培训和宣传,提高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二)各级河长职责1. 落实河道管护责任,定期巡查河道,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 督促相关部门履行职责,确保河道日常管护工作落到实处。
3. 组织研究河道管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河道管护难题。
4. 定期向上级河长报告河道管护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三)河道管护人员职责1. 严格执行河道日常管护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确保河道整洁、美观。
2. 按照规定频次和标准开展河道巡查,及时发现并上报问题。
3. 负责河道保洁工作,清理河道垃圾、水草等漂浮物。
4. 参与河道管护培训,提高河道管护技能和水平。
四、管护内容(一)河道保洁1. 清理河道垃圾、水草等漂浮物,保持河道整洁。
2. 清除河道岸边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防止污染河道。
3. 打捞河道中的漂浮物,减少水质污染。
(二)河道绿化1. 河道岸边绿化带建设,提高河道生态景观效果。
2. 定期修剪河道绿化带,保持绿化带整洁、美观。
3. 防治河道绿化带病虫害,提高绿化带植被生长质量。
河道管理站规章制度
河道管理站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道管理工作,维护河道环境,保护水资源,促进水利设施的运行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河道管理站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违反。
第三条河道管理站的工作任务是管理、维护所辖河道,保护河道环境,维护水资源安全,确保水利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四条河道管理站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的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汇报工作情况。
第五条河道管理站的工作人员应当传承和弘扬优良传统,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和价值观,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河道管理站的工作人员应当服从上级部门的统一领导,不得擅自行动,不得违法违纪。
第七条河道管理站的工作人员应当勤奋工作,不得懈怠,不得拖延工作进度,务必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八条河道管理站的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工作秘密,不得向外泄露工作内部信息。
第九条河道管理站的工作人员应当维护工作场所的卫生环境,保持工作场所整洁。
第十条河道管理站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十一条河道管理站的主要工作任务是管理、维护所辖河道,保护河道环境,维护水资源安全,确保水利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十二条河道管理站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排查河道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确保河道安全。
第十三条河道管理站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清理河道,清除水草和杂物,确保河道畅通。
第十四条河道管理站的工作人员应当维护河道环境,保护水资源,严禁乱倒垃圾,污染河道环境。
第十五条河道管理站的工作人员应当督促周边居民遵守保护水资源的规定,共同维护河道环境。
第十六条河道管理站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检查水利设施的运行情况,提前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河道管理站的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周边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共同保护水资源。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十八条河道管理站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要求履行职责。
河道人员管理制度
河道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河道工作人员的管理行为,确保河道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河道治理效率和管理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人员管理1. 河道工作人员的职责1.1 负责河道巡查、清理、维护等工作1.2 负责河道周边环境的整治和管理1.3 负责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开展河道管理工作1.4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2. 河道工作人员的权限2.1 人员管理权限:包括对河道工作人员的招聘、考核、奖惩等管理权限2.2 河道管理权限:包括对河道治理、整治、维护等方面的管理权限2.3 紧急处置权限:在发生紧急情况时,河道工作人员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但须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第三章人员招聘1. 招聘对象:招聘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和相关资格证书的人员2. 招聘程序:进行面试、体检、考核等环节,确定合适的候选人3. 招聘公平公正:坚持选拔优秀人才,不以种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等为由影响招聘结果第四章人员考核1. 考核内容:根据河道工作人员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制定相关考核内容和标准2. 考核周期:每年进行一次定期考核,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3. 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作为人员晋升、奖励、惩罚的依据第五章人员奖惩1. 奖励措施:对在河道管理工作中表现优秀、出色的人员进行表彰奖励2. 惩罚措施:对违反工作纪律、不履行职责的人员进行相应的惩罚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警告、记大过、降职等处罚措施第六章人员培训1. 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河道管理技能、应急处置等相关内容的培训2. 培训方法:采取集中培训、现场观摩、案例教学等多种形式进行培训3. 培训效果评估:进行培训后,对培训效果进行定期评估,确保培训工作的有效性第七章人员管理制度的执行1. 人员管理督导:由河道管理部门进行人员管理制度的执行督导,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2. 人员管理评估:定期对人员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改进和完善第八章附则1.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河道管理部门2.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制度制定部门:河道管理部门制度制定日期:XXXX年XX月XX日总之,上述是河道人员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通过这样的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可以更好地规范河道工作人员的管理行为,提高河道治理效率和管理水平,推动河道管理工作向着更加规范、高效、科学的方向迈进。
河道管理中心规章制度
河道管理中心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河道管理中心的运作,保护河道资源,提升河道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河道管理中心是指依法负责管理本地区河道的机构,主要职责是维护、保护、管理本地区的水域资源。
第三条河道管理中心负责全面管理本地区内的河道资源,包括河道的环境保护、生态修复、水质监测等工作。
第四条河道管理中心应当依法管理河道资源,加强对河道的监督和管理,保障河道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河道管理中心设有办公室、规划设计部、环境监测部、生态修复部、水务管理部等职能部门。
第六条河道管理中心设有中心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名,各职能部门设有负责人。
第七条河道管理中心负责人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由中心主任任命。
第八条河道管理中心设有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中心各项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策。
第九条河道管理中心设有监察机构,负责对中心工作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河道管理中心设立综合办公室,负责中心日常事务的协调和管理。
第十一条河道管理中心设有宣传部,负责中心宣传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章职责与权利第十二条河道管理中心负责开展河道资源的调查研究,制定河道资源利用规划。
第十三条河道管理中心负责开展河道环境监测,定期发布水质报告。
第十四条河道管理中心负责对河道进行生态修复,保护河道生态环境。
第十五条河道管理中心负责河道的水务管理,确保河道运行畅通。
第十六条河道管理中心负责对河道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河道管理中心有权依法对违法占用河道资源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查处。
第四章规章制度第十八条河道管理中心需依法制定并不断完善河道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河道管理中心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条河道管理中心的规章制度应当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一条河道管理中心的规章制度应当规范中心工作流程,确保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二十二条河道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对中心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河道工程管护制度
河道工程管护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河道实际情况制定。
2. 本制度的目的是保障河道行洪安全、维护河流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水资源、提升河道景观价值。
3.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河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专门的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河道的日常管理工作。
2. 河道管理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技术部门和监督部门,确保管护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3. 河道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规划与建设1. 河道的规划应遵循自然规律和科学原则,兼顾防洪、生态、旅游等多方面需求。
2. 河道建设项目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3. 河道建设应采用生态友好型材料和技术,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四、日常管理与维护1. 定期对河道进行清淤、疏浚,保证河道畅通无阻。
2. 加强对河道水质的监测,防止污染物质的排放。
3. 对河道两岸的植被进行合理规划和养护,增强河岸的防护功能。
4. 严禁非法占用河道资源,如非法采砂、乱倒垃圾等行为。
五、应急管理1. 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洪水、干旱、污染事故等情况。
2. 建立快速反应机制,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能够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3. 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监督与考核1. 建立健全河道管理的监督体系,包括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
2. 对河道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对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3. 鼓励公众参与河道保护,提供举报渠道,对举报人给予必要的保护。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河道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河道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等。
第三条河道资源的开发利用和防治水害应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服从防洪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协调发展。
第四条国家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 河道管理原则第五条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对大江大河如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应实施重点管理和保护。
### 生态环境保护第七条在河道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应实施以下措施:- 编制保护治理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
- 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保护治理工作。
- 落实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开展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 建立生态流量监测预报预警体系。
### 区域合作与责任落实第八条鼓励跨区域合作,如云贵川三省赤水河流域的区域合作,建立省际协商机制。
第九条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如自然资源、水利、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第十条根据赤水河流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状况,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 河道保护与治理第十一条对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加强对河道内的航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的管理和保护。
### 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对违反河道保护条例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明确相关部门在河道保护管理中的责任和追责机制。
### 附则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上述内容,可以看出河道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制定是为了保障河道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确保河道安全与可持续利用。
河道管理职责规定
河道管理职责规定河道是自然界中流动的水体,在生态系统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河道的管理与保护是维护自然环境和人类生存的必要工作。
为了保护和管理河道,政府各级出台了相应的管理职责规定。
以下是有关河道管理职责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水资源管理权的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水资源管理权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行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该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源、河道、水土、水生态和水文化等进行统一管理和保护。
二、河道保护范围的划分河道保护范围包括河道两侧的岸坡带、侵蚀滩地、淹没林地、洪涝区、地下水位及沿岸村庄等,河道保护区划分应考虑到该河流的区域、径流特征、地形山势等综合因素,确定区域划设的级别和方式,制定河道保护规划,编制河道保护方案。
如果发现违法对河流造成危害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处罚。
三、河道保洁与整治保洁和整治是河道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
政府各级应加大河道保洁和整治的投入。
加强河道水质监测,推广河道保洁技术,定期实施河道巡查和清淤、清疏,及时清理河床和漂浮物垃圾,保持河道干净整洁。
对于已被破坏和水土流失情况严重的河段,需要进行深化整治,进行生态修复和重建。
四、水土保持和防护林建设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水土保持和防护林建设,保持河道生态环境的稳定性和生态完整性。
政府应加强科学管理和规范开发,规范土地利用,合理开发利用河流自然资源等措施,切实加强河道生态环境保护。
五、行政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河道管理行政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规划、设计、建设、改进、维护、管理、保护和利用河道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必要的安全技术规程,做好建设环保检查和安全检查,保证河道工程的安全、有效和可持续发展。
对于河道管理职责不到位,导致河道堵塞、污染等问题,责任部门应当受到相应的惩处并就相应环境案件进行经济赔偿。
六、加强河道管理力量要加强河道管理力量,建立健全河道管理制度和管理队伍。
河道管理员工作职责
具备解决问题的能力:河道管理员需要具备解决问题的能力,及时解决河道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
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
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河道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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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员的工作保障
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保障河道管理员的工作场所安全
提供必要的工作工具和设备
了解河道基本情况:包括河道长度、宽度、流速、水深等
熟悉河道两岸地形地貌:包括两岸的地形、地貌、植被等
了解河道周边环境:包括周边建筑物、交通情况、居民分布等
掌握相关法律法规
熟悉国家及地方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掌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要求和审批程序
了解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陆域的保护范围和管理要求
确保河道管理员的工作时间合理安排
保障河道管理员的福利待遇和职业发展机会
给予必要的培训和支持
培训河道管理员的专业技能和知识
提供必要的工作工具和设备
建立完善的沟通机制,及时解决问题
定期对河道管理员进行考核和评估
建立完善的工作考核机制
明确考核目标:确保河道管理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制定考核标准:根据河道管理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制定具体的考核标准
保障河道畅通:及时清理河道垃圾,防止堵塞
维护堤防安全:定期检查堤防设施,确保其完好无损
防范洪水灾害:在洪水季节,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险情
保护河道生态环境
宣传环保意识:向周边居民宣传环保意识,提高公众对河道生态保护的重视程度
监管河道采砂:对河道采砂活动进行监管,确保采砂活动不会对河道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监测河道水质:定期监测河道水质,确保水质符合相关标准,保障河道生态系统的健康
生态河道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生态河道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生态河道管理,保护和改善河道生态环境,充分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管理原则生态河道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综合整治、分区管理、确保安全、环保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三条管理职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生态河道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生态河道的管理工作。
各级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所辖范围内生态河道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管理内容生态河道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河道规划与整治:根据流域综合规划,编制生态河道建设规划,组织实施生态河道整治工程。
(二)河道保护与修复:加强河道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河道生态修复工程,维护河道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三)水资源管理:合理配置和利用河道水资源,实施节水型河道建设,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四)河道执法与监管:加强河道执法监管,严厉打击非法侵占、污染和破坏河道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五条管理措施(一)河道规划与整治措施:1. 科学编制河道整治规划,确保河道防洪、供水、生态等功能。
2. 组织实施河道整治工程,改善河道生态环境,提高河道自净能力。
3. 加强河道岸线管理,合理规划利用河道岸线资源。
(二)河道保护与修复措施:1. 加强河道生态环境保护,严格控制河道周边开发建设活动。
2. 实施河道生态修复工程,恢复和增强河道生态功能。
3. 建立河道生态补偿机制,促进河道生态环境的恢复与保护。
(三)水资源管理措施:1. 合理配置和利用河道水资源,实施节水型河道建设。
2. 加强河道水污染防治,确保河道水质达到规定标准。
3. 建立健全河道水资源监测和管理体系,提高水资源管理水平。
(四)河道执法与监管措施:1. 加强河道执法监管,严厉打击非法侵占、污染和破坏河道生态环境的行为。
2. 建立健全河道执法监管制度,提高执法监管效果。
3. 加强河道巡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河道生态环境问题。
河道工程管理制度
河道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确保河道工程的质量与安全,提高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河道整治、利用、保护和管理的工程项目。
3. 河道工程管理应遵循公正客观、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河道工程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监督管理工作。
2. 设立专职的河道工程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的实施。
3. 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责任到人。
三、规划与设计1. 河道工程的规划设计应符合流域综合规划,顺应自然条件,兼顾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2. 设计方案应经过专业评审团队的严格评审,确保科学合理。
3. 设计变更应严格控制,确需变更时,必须按照相应程序审批。
四、施工管理1. 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严格遵守施工操作规程。
2. 施工现场应设立明显的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确保施工安全。
3. 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 定期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质量监督1. 建立完善的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 对重点部位和关键工序实行全程监控,确保工程质量可控。
3. 对于违反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六、环境保护1. 河道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标准。
2. 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3. 工程竣工后,应及时进行绿化和生态修复工作。
七、资金管理1.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监管。
2.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防止拖欠工程款。
3. 定期对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安全。
八、信息公开与监督1. 河道工程的信息应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2. 鼓励公众参与河道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3. 对公众反映的问题应及时回应并处理,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九、应急管理1. 制定河道工程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河道管理职责规定
河流管理职责规定总那么第一条为增强黄河河流管理,保证各级河流主管机关及其人员正确执行河流管理职责,保证黄河防洪安全,依据国家法律法例、水利部规章,参照黄委会和河南黄河河务局的有关规定,联合新乡黄河实质,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各级河流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推行权〔力〕责一致、团结协作、互利互惠原那么。
局属各河流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享有权利、肩负义务,各部门应互相配合、通力协作,共同保证黄河水工程的完好和黄河防洪安全。
第四条本规定推行过失归责原那么。
过失是指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而希望或听任结果发生的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应该预示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因粗心粗心而没有预示或已经预示而轻信可以防备致使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黄河河流督查管理,推行各级各部门负责制。
第六条黄河水政督查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流管理条例?等水法例,提升人民民众的水法例意识,预防和减少水事违纪案件的发生;〔?水政督查工作章程?第九条〕〔二〕增强河流巡逻,实时发现和报告法律、法例、规章规定严禁的、未经赞同私自进行的、可能引起水事纠葛的水事行为;〔?黄河河流管理巡逻报告制度?第四条〕〔三〕查处水事违纪行为,对违犯水法例的行政相对人实实行政处罚或采纳其余行政举措;〔四〕配合和辅助公安、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五〕办理行政允许和行政事业性规费征收等有关事宜。
第七条建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所辖河流管理范围内直管水工程及其设备〔包含大堤临河50米、背河100米,控导工程临河30米、背河50米管护范围〕发生违犯法律、法例、规章规定的水事行为的巡逻、报告和遏止;〔二〕配合水政部门查处第一款规定的水事违纪行为;〔三〕配合水政督查部门做好河流内建设工程的行政允许工作;建管部门应该对其技术方面严格审察,保证建设工程技术切合防洪标准和其余技术要求,建管部门应向水政部门供给真切、完好的技术审察报告;〔四〕增强河流建设工程施工的督查管理,严把完工查收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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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职责规定
河道管理职责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黄河河道管理,确保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及其人员正确履行河道管理职责,确保黄河防洪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水利部规章,参考黄委会和河南黄河河务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新乡黄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河道主管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实行权(力)责一致、团结协作、互利互惠原则。
局属各河道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享有权力、承担义务,各部门应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共同确保黄河水工程的完整和黄河防洪安全。
第四条本规定实行过错归责原则。
过错是指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而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的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黄河河道监督管理,实行各级各部门负责制。
第六条黄河水政监察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水法规,提高人民群众的水法规意识,预防和减少水事违法案件的发生;(《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九条)
(二)加强河道巡查,及时发现和报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未经同意擅自进行的、可能引发水事纠纷的水事行为;(《黄河河道管理巡查报告制度》第四条)
(三)查处水事违法行为,对违反水法规的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四)配合和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事业性规费征收等有关事宜。
第七条建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所辖河道管理范围内直管水工程及其设施(包括大堤临河50米、背河100米,控导工程临河30米、背河50米管护范围)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水事行为的巡查、报告和制止;
(二)配合水政部门查处第一款规定的水事违法行为;
(三)配合水政监察部门做好河道内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工作;建管部门应当对其技术方面严格审查,确保建设项目技术符合防洪标准和其他技术要求,建管部门应向水政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技术审查报告;
(四)加强河道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严把竣工验收关。
(五)对黄河工程突发事件负有快速处理、报告的责任。
第八条防汛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的清除;
(二)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申请同级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
(四)逾期未清除的,申请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清障的全部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九条各级水政监察部门对本辖区发现的水事违法案件,应正确履行下列职责:
(一)属于自己管辖的简易案件,应及时现场处理;其他水事违法案件,应及时立案查处;
(二)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应收及相关材料和证据,包括文书、图表、实物、视听资料等,保证案件资料的齐全、完整;
(三)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应遵循法律程序并保证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四)对已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按照《河南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规定》,水政部门负责河道建设项目的水行政许可,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河道建设项目申请;建设项目申请单位提交资料不齐全或需要修改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二)按照河道建设项目时限要求,认真负责地提出初审意见并逐级上报;
(三)对黄委和河南黄河河务局批准的建设项目,水政部门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三章责任承担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实行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严格执纪,违纪必究;
(三)人人平等;
(四)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十二条黄河水政监察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承担连带责任。
(一)对所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事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或隐瞒不报,造成较大以上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二)在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过程,因重大过失导致水事违法案件不能被查处的,造成较大以上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三)在水事违法案件查处 [NextPage] 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或查处不力,造成较大以上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四)在水事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接受行政相对人贿赂的;
(五)对水事违法案件的处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程序不当,导致被政府复议或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造成较大以上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六)对受理的行政许可行为,不正
当履行职权或向建设单位乱收费的,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其他不正当履行职权的行为。
第十三条建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给予行政处分,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承担连带责任。
(一)对所辖河道管理范围内直管水工程及其设施范围内的水事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或隐瞒不报,造成较大以上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二)因配合不力,导致水政监察部门不能查处已经发生的水事违法行为的,造成较大以上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三)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因重大过失未能发现申请单位技术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导致水政监察部门做出错误行政许可行为,造成较大以上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四)在行政许可过程中,接受申请单位贿赂、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故意向水政监察部门提供虚假技术资料、报告导致水政监察部门做出错误行政许可行为,造成较大以上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五)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监督不力或竣工验收把关不严,造成较大以上影响或严重影响的;
(六)对直管水工程的突发事件处理不力、瞒报、缓报、谎报的;
(七)其他不正当履行职权的行为。
第十四条防汛办公室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给予行政处分,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承担连带责任。
(一)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没有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二)虽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但未向同级防汛指挥部申请执行导致清障任务逾期未完成而影响防洪的;
(三)设障者逾期未清障的,防汛部门未申请防汛指挥部强制清障,导致清障任务未完成而影响防洪的;
(四)其他不正当履行职权的行为。
第十五条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单位负责实施。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的黄河河道管理范围为黄河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蓄洪区、滞洪区、行洪区、库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第十七条本规定的较大损失是指黄河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遭破坏的直接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
第十八条情节轻重主要根据行为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损失大小、社会影响大小等判定。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新乡黄河河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