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环境监测收费标准陕环字(2009)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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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XXX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师

关于XXXX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师

关于2010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师考核评聘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0〕7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各部门人事(政治)处、中央驻陕、驻军各有关单位人事(政治)处:根据原省人事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考核评聘试行办法>的通知》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陕人发〔2001〕7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组织安排2010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师考评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申报技师资格考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2、技工学校或高中(含职高)以上毕业;对具有较高技艺、年龄较大(男50周岁,女45周岁)的高级工,文化程度要求可放宽到初中毕业。

3、工作年限25年以上(年限计算到2010年,下同)并持有高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或取得高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满5年(从取得技术等级岗位证书起计算到2010年9月底止,下同)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放宽工作年限五年:1、在省、部级以上技术比赛中获得前十名的;2、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获得成果,并有省、部级以上成果证书的;3、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放宽工作年限两年:1、在市(地)级以上技术比赛中获得前十名的;2、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获得成果,并有市(地)级以上成果证书的;3、获得市(地)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

二、考核工种1、2010年技师统考工种为:汽车驾驶员、汽车修理工、公路养护工、计算机系统操作工、电工、管道工、锅炉工、车工、钳工、农艺工、兽医防疫员、育苗工、造林工、中式烹调工、旅店服务员、广播电视值机员、护理员、药剂员、财会员、保管员等共20个工种。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表彰全省环保系统2009年度优秀调研报告的通报-陕环发[2010]3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表彰全省环保系统2009年度优秀调研报告的通报-陕环发[2010]3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表彰全省环保系统2009年度优秀调研报告的通报正文:----------------------------------------------------------------------------------------------------------------------------------------------------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表彰全省环保系统2009年度优秀调研报告的通报(陕环发〔2010〕3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2009年度全省环保系统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着力解决影响我省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认真组织调查研究,取得了一批高质量的调研成果,为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

经过逐级筛选推荐,省厅组织专家对报送来的195篇调研报告进行了评审。

经研究,现将全省环保系统2009年度调研报告评选结果通报如下:“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的生动实践”等6篇调研报告获一等奖,“以环境保护引领产业结构调整推动榆林能源化工基地实现跨越式发展”等16篇调研报告获二等奖,“关于加快宝鸡市农村环境治理的几点建议”等28篇调研报告获三等奖;同时,根据各市环保局和各单位推荐上报调研报告的数量和质量情况,决定授予西安市环保局、汉中市环保局、陕北督察中心优秀组织奖。

希望各单位在2009年度取得成绩的基础上,紧密联系实际,积极开展环保工作调查研究,进一步提高调查研究水平,取得更好的调研成果,为推动环保事业的健康发展献计献策,为我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附件:全省环保系统2009年度调研报告获奖名单一等奖(6篇)1、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的生动实践--关于府谷以加强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的调查完成人:省环保厅何发理2、川渝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考察报告完成人:省环保厅李兴民李怀印李旭辉3、榆林能源化工基地环境整治与节能减排调研报告完成人:榆林市环保局赵勇4、陕西省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状况调研报告完成人:省环保厅监测处王道君李扬扬曹磊5、西安市河道排污口调查与污染治理对策研究完成人:西安市环保局褚林峰6、关于如何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动力努力推动全市环境质量上台阶环保工作再上新水平的思考完成人:汉中市环保局师俊二等奖(16篇)1、以环境保护引领产业结构调整推动榆林能源化工基地实现跨越式发展--关于陕北能源开发环境保护与经济协调发展的调研报告完成人:省环保厅王新荣黄建军刘旗龙庞正喜王团安2、环保产业的项目策划与融资对策探讨完成人:咸阳市环保局薛扬3、陕西省“十二五”节能减排问题研究完成人:省环保厅李孝廉宋东刚张金东程福祥张卫国吕欣芸4、关于建立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的调研报告完成人:省环保厅固管处、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白玉昌郝军亮张鼎昌5、关于北洛河流域水环境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完成人:省环保厅污防处张振文岳洪环余蓉6、关于全省污染减排进展情况的调查报告完成人:省环保厅总量处赵生山张金东刘许枫赵毅7、对落实中、省纪委反腐倡廉环保专项工作措施(或任务)的调研完成人:省环保厅张智华权悦安王勉胡勇8、秦岭北麓西安地区房地产、旅游开发现状及对策完成人:省环保厅连锋余林9、陕北石油开发中危险废物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完成人:省环保厅唐祚云郝军亮张鼎昌10、关于陕西发展“低碳经济”潜力的调研报告完成人:省环保厅肖剑声李敬喜孙丽11、《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调研完成人:镇安县环保局解振顺12、铜川市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基本状况及对策完成人:铜川市环保局焦新学13、加强监管,确保我省辐射环境安全--陕西省辐射工作单位持证情况的调研报告完成人:省环保厅辐射处张大昌苏宇庆郭辉14、陕西省环保产业调研报告完成人:省环保厅科技处乔润芳曹磊15、加快脱硫设施建设是改善城区空气质量的重要举措--对延安城区大气污染治理的调查和建议完成人:延安市环境监察支队杨林16、关于加强我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思考完成人:省环保厅办公室王文张育奎庞正喜三等奖(28篇)1、关于加快宝鸡市农村环境治理的几点建议完成人:宝鸡市环保局张斌2、环保先行推动区域经济科学发展--环保系统公务员学法用法征文完成人:华县环境保护局余华山3、抓好环保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几点思考完成人:安康市环保局王侠真4、汶川特大地震对陕西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影响研究完成人:省环监局孟卫萍樊朝刚5、陕西省城镇饮用水源地水质现状及污染防治对策完成人:省监测站黄国全杜新黎关建玲李扬扬魏学东高雪玲丁强张沛6、我省环境监理行业发展对策建议完成人:省产业中心姚晓军王辉7、镇安县综合利用尾矿发展循环经济的调研完成人:镇安县环保局董燕8、加强天汉湖景区环境保护建设环境友好型汉中完成人: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汉中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汉中市汉台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洋县环境监测站沈炳岗翟尚文方文文李楠9、西安市高陵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对泾河死鱼及化工厂原料泄漏事件后的思考完成人:高陵县环保局王昊贾彦武10、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思考完成人:省环监局谢崇怀11、我市污染减排面临的形势及对策完成人:榆林市环保局薛占山薛鹏程叶应强12、西安市2009年污染减排形势分析调研报告完成人:西安市环保局吕柏林13、当前解决洋县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问题的调查与研究完成人:洋县环保局赵桂强14、高陵县发展生态型循环农业的调研报告完成人:高陵县环保局王昊刘长宏15、西安市污染减排“组合拳”及其启示完成人:西安市环保局戚岳汉16、铜川市城市煤烟污染治理现状及对策完成人:铜川市环保局陈常远17、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建议完成人:省陕北督察中心高翔高孟春18、加快汉中盆地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促进资源、经济、环境协调发展完成人:汉中市人大环资委、汉中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李玉昌翟尚文19、关于我省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情况的调研报告完成人:省环保厅污防处张振文程时轮秦莉20、吴起县农村生态环境现状与对策完成人:吴起县环保局宗旭明井智勇21、实现“三个转变”推进科学发展--赴榆林考察学习体会完成人:延安市环保局裴小元22、关于强化小城镇建设环保管理的调研完成人:柞水县环保局黄鹏23、抑尘剂控制扬尘污染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人:西安市碑林环保分局赵元伟24、我市环境污染难点问题及对策完成人:汉中市环境监察支队季菁25、南郑县城镇建设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对策与思路完成人:南郑县环保局潘国盛26、提高农民环境意识加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完成人:洛南县环保局李菊婵27、关于农村浅层地下水环境安全调查及思考完成人:西安市户县环保局刘大宝28、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系统建设的思考完成人:柞水县环保局吴宗龙优秀组织奖西安市环保局汉中市环保局陕北督察中心——结束——。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水质自动监测站第三方运维工作规范与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水质自动监测站第三方运维工作规范与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水质自动监测站第三方运维工作规范与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7.01.24•【字号】陕环办发〔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水质自动监测站第三方运维工作规范与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陕环办发〔2017〕5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陕西省水质自动监测站第三方运维工作规范与考核办法(试行)》已经2017年1月13日省厅2017年第一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请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各市(区)环保局监测机构、运维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水质自动监测站第三方运维工作规范与考核办法(试行)》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7年1月24日附件陕西省水质自动监测站第三方运维工作规范与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陕西省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水站)运行维护管理,增强水站运行的规范性和监测数据的有效性,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进行运维的所有省控水站。

市控水站可参照此办法。

第三条考核周期原则上至少为一年,实际情况根据招标采购年限确定,考核按季度开展,结果评定为每年一次。

第二章运维工作内容第四条监测设备和辅助设施。

运维单位负责运维的监测设备和辅助设施主要包括:采水设备、预处理配水设备、监测仪器仪表、质控设备、数据采集与传输设备、辅助设备、防雷系统等七部分。

其中,采水设备包括采样泵、输水管路、电源线路;预处理配水系统包括配水泵,除燥设备,沉砂池,增压泵等配水集成管路;监测仪器包括五参数(pH、溶解氧、水温、电导率、浊度)、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氨氮、重金属等指标分析仪(根据各站现场监测要求不同);数据采集和传输设备包括,数据传输软件,工控机,传输模块,传输网络;辅助设备设施包括自来水,空调,简易实验设备,供电系统、防雷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子站站房、安防设施等。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保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修订)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保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修订)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保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2.03.13•【字号】陕财办建[2002]40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保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建〔2002〕40号)省级各有关主管部门,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对原《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工[1999]05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局二○○二年三月十三日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环境保护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我省环境保护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政府投资的重大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编制、环保奖励、流域性、区域性重点污染源环境治理、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天然气推广、环境保护能力建设以及环保产业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环保专项资金由省财政按年度预算统一筹集,按规定用途统一安排,统一管理。

第四条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1、政府投资的重大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编制、环保奖励。

主要指各级政府投资解决的关于宏观战略重大环境综合整治的环保项目;重点流域区域、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环保规划编制;省政府对各级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环境质量指标考核等环保奖励。

2、流域性、区域性重点污染源环境治理。

(完整版)陕西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检测收费计算办法

(完整版)陕西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检测收费计算办法

陕西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检测收费计算办法2010-11-01 09:50:20 浏览次数:90(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陕西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检测收费行为,维护检测单位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工程质量检测水平,促进检测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内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在省内从事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鉴定检测费用的计算,其他检测工作费用计算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计算的费用为政府指导价。

委托方与检测机构可根据工程难易程度、规模大小,上下浮动20%。

第四条本办法中工程检测费用包括了工程检测过程所消耗的人工、材料、设备费,必要的交通工具费及相应的管理费、利润、税金。

第五条检测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㈠检测单位人员、设备的进出场费;㈡隧道检测支架搭设费用;㈢桥梁动、静载试验搭设支架及加载费用;㈣桩基动力检测搭设支架及加载费用;㈤路基路面弯沉、回弹模量检测的车辆加载费用;㈥破坏性检测的工程开挖及修补费用;㈦由于委托人原因造成的现场停工、窝工费用;㈧竣工验收阶段的交通安全维护费。

第六条检测成果应提交的报告分数为5份。

第七条对于一次检测路线长度小于5公里的路基交工项目,视交工路线的长短,费用可提高10%~30%。

第八条对超出本办法计费的项目,其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九条检测费用计算分综合指标计算法和分项指标计算法。

(一)综合指标计算法工程检测费用=(路线长度×路线工程检测费用综合指标+桥梁长度×桥梁工程检测费用综合指标+隧道长度×隧道工程检测费综合指标)×(1±浮动系数)。

路线长度以公路公里计,应扣除特大、大、中桥,隧道的长度。

桥梁长度以桥长米计,为特大、大桥长度与中桥长度一半之和,不包括小桥、通道、涵洞。

高速和一级公路的半幅桥按其长度一半计。

隧道长度以隧长米计,高速和一级公路单洞隧道按其长度一半计。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8.01•【字号】陕环发[2012]75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办法》的通知(陕环发〔2012〕75号)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韩城市环境保护局:为更好的推进我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做好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根据环保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修订)和《陕西省重点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试行)》(陕环发〔2008〕51号),省厅制定了《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2012年8月1日附件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一、目的与依据为促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以下简称“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准确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陕西省重点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试行)》(陕环发【2008】5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对各直管市、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的考核,各市区对本行政区域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考核原则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简便易行的原则。

四、考核内容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满分100分):(一)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制定及培训情况(5分)。

包括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制定情况和减排监测体系培训情况。

(二)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与验收情况(20分)。

包括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验收情况和现场端自动监测设备安装、验收情况。

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

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

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节选)(一)水质监测收费标准单位:元序号收费项目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监测分析方法备注1 温度一个数据 1.00 温度计法2 溴一个数据 1.003 味一个数据 1.004 色度一个数据8.00 比色法5 浊度一个数据8.00 比浊法6 pH值一个数据8.00 电极法7 电导率一个数据8.00 电导法8 总硬度一个数据20.00 容量法9 氨氮一个数据40.00 比色法10 生化需氧量一个数据70.00 五日培养法11 化学耗氧量一个数据45.00 重铬酸钾法12 溶解氧一个数据25.00 碘量法13 悬浮物一个数据45.00 重量法14 高锰酸盐指数一个数据40.00 化学法( 二) 大气、烟气监测收费标准单位:元序号收费项目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监测分析方法备注1 二氧化硫一个数据50.00 比色法2 氮氧化物一个数据50.00 比色法7 氨一个数据40.00 化学法20 降尘一个数据150.00 重量法21 总悬浮颗粒物(TSP) 一个数据50.00 重量法22 可吸入颗粒物(IP) 一个数据50.00 重量法25 固定源烟气测试烟囱直径D≤3m 一个烟囱500.00一组数据1m<D≤3m 一个烟囱750.00一组数据D>3m 一个烟囱1500.00一组数据26 林格曼烟气测试一个烟囱15.0027 流动源烟气测试汽油机动车尾气测试一组数据75.00柴油机动车尾气测试一组数据75.00机动车烟度测试一辆车 2.00(三)土壤生物监测收费标准单位:元序号收费项目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监测分析方法备注1 土壤样品制样一个样品30.002 生物样品制样一个样品30.003 总氮一个数据45.00 凯氏氮法( 四) 噪声、电磁辐射监测收费标准单位:元序号收费项目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监测分析方法备注1 噪声源监测每个源数据50.002 频谱分析每个源数据70.003 环境噪声次/ 点45.00 连续等效 A 声级4 交通噪声次/ 点60.005 车辆噪声测定车外辆100.00车内辆30.006 企业内车间噪声次/ 点20.007 电磁辐射近区场强测定点160.008 电磁辐射远区场强测定点200.009 振动测定参照噪声收费( 五) 放射性监测收费标准略( 六) 放射性环境监督测量收费标准略(七)大型仪器开机费收费标准单位:元序号收费项目计价单位收费标准备注1 原子吸收光谱开机一次75.002 离子色谱开机一次75.003 红外分光光度计开机一次50.004 紫外分光光度计开机一次30.00( 八) 样品制作收费标准单位:元序号收费项目计价单位收费标准备注1 生物样一个样品30.002 土壤样一个样品30.003 其它固体样品一个样品30.00( 九) 提供监测数据收费标准单位:元序号收费项目计价单位收费标准备注1 20 个数据以内一个数据 5.00原始数据20—50 个数据一个数据 4.5050 个以上数据一个数据 4.25 50 个以上的数据2 日均值一个数据30.00汇总数据月均值一个数据40.00 季均值一个数据60.00 年均值一个数据150.003 污染源监测数据一个数据15.00(十)发放证书收费标准略(十一)采样工作收费标准单位:元序号收费项目计价单位收费标准备注1 大气监测采样样/ 点10.00( 昼) 20.00( 夜)2 水质监测采样样/ 点 5.003 总悬浮颗粒物(含可吸入颗粒物)样/ 点10.00( 昼) 20.00( 夜)4 降尘样/ 点·月40.005 土壤样/ 点15.0020.00表层土分层土6 一般固体废弃物样12.007 植物样10.008 水生生物样10.009 河流、湖泊底泥样20.00( 十二) 其他服务收费标准:1. 分析测试项目如样品需进行前处理时,可根据样品处理的难易及所需时间的长短,收取样品预处理费,每个样品20—30 元。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25•【字号】陕政办发[2000]97号•【施行日期】2000.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9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8月25日陕西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74号),陕西省环境保护局是主管全省环境保护工作的省政府直属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制定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局参与有关工作。

2、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的审批、发布职能交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划入的职能原农业厅承担的农村环境保护职能。

(三)增加的职能省以下环境保护部门实行双重管理职能。

(四)交给直属事业单位的职能自然资源核算工作、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登记和项目推广、环境标志认证以及其他有关的资质认证技术性工作、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检验、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环境信息和信息网络建设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及放射性废物库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环境保护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拟定全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及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

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全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监督实施国家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实施细则》的通知-陕环发〔2017〕14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实施细则》的通知-陕环发〔2017〕14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实施细则》的通知陕环发〔2017〕14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神木县、府谷县环保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环保部《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精神,省环保厅制定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实施细则》,经2017年第4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实施细则陕西省环境保护厅2017年4月21日附件《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环保部《关于印发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实施、监管等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排污许可,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排污单位的申请和承诺,通过发放排污许可证法律文书形式,依法依规规范和限制排污单位排污行为并明确环境管理要求,依据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实施监管执法的环境管理制度。

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获得排污许可的唯一凭证。

陕西省环境质量监测网调整的原则及对策建议

陕西省环境质量监测网调整的原则及对策建议

真实性和环保 全局工作的正确性 。随着社会 经济快速 发展 , 城市 偏少 , 部分地级城市水源地没有 监测断面 , 不足 以全面 、 准确地 说 化进 程明显加快 , 城市 面积不断扩 大 , 产业 结构、 工业 企业 布局发 清全省环境质量现状及其变化趋势 。 生了很大变化 , 很多地 区现有环境质量监测点位 ( 断面 ) 置 已不 设 2 部分监测点位不具代表性 、 ) 点位布局不合 理。伴随城市 化 能全 面准确反映当地总体环境质量状况 , 亟待在 “ 十二五” 期问进 发展 , 产业布局的调整 , 环境监测点位 的环境功 能发生变 化 , 些 这 行优化 、 完善和调 整 , 立适应 环境 管理新 要求 的环境监 测 网络 点位 已不 能准确反映环境质量和 污染 源状况 的变 化 , 建 同时 由于部 体 系。本文在分析陕西省现有环境质量监 测网络点位 的基础 上 , 分城市建成 区已发生 巨大变化 , 城市环境空气 对照点 已经失去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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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陕环办发〔2017〕8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陕环办发〔2017〕8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陕环办发〔2017〕8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神木县、府谷县环保局,各环境监理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省环保厅组织对《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7年1月25日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事中环境监管,规范环境监理工作,确保项目建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环境监理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等,对项目建设期间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全过程跟踪指导和监督管理等技术服务,引导建设项目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的活动。

第三条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应坚持“专业化、市场化、全程化”的运行模式,建立完善的环境监理“标准规范体系、质量审查体系、技术培训体系”。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陕西省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环保厅对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督管理站受省环保厅委托,负责全省环境监理日常监督管理;制定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相关管理制度;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人员技术培训、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咨询;定期在省环保厅官方网站公布环境监理机构相关信息。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邱钢等50名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合格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邱钢等50名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合格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邱钢等50名环境监测人
员持证上岗考核合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3.03.25
•【字号】陕环办发[2013]47号
•【施行日期】2013.03.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
正文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邱钢等50名环境监测人员持证
上岗考核合格的通知
(陕环办发〔2013〕47号)
西安、铜川、延安市环境监测站,各相关单位:
根据《陕西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陕环发〔2011〕113号)的规定,我厅对2012年下半年各市申报的环境监测技术人员上岗证进行了考核。

经审查,邱钢等50名同志持证上岗考核合格,现予批准。

附件:持证上岗考核项目合格人员名单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3月25日附件。

陕西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

陕西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

陕西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我省生态环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企事业单位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强化企事业单位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等,结合本省生态环境保护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行为信息进行评价,确定生态环境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生态环境管理活动。

第三条(原则)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实行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纳入评价范围的企事业应当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支持和鼓励其他企事业自愿参加环境信用评价。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企事业单位:(一)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二)环境监管重点单位;(三)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四)评价周期内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事业单位;(五)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国家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开展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事业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开展生态环境信用评价。

鼓励未纳入上述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向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愿申请参加生态环境信用评价。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作为首批评价对象,并根据本地实际逐步将评价范围内的其他企事业单位纳入评价。

第五条(职责分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管理制度和评价指标,指导、监督本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公布全省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

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适用本办法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将评价结果定期报送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程序(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程序(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程序(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11.28•【字号】陕环发[2012]104号•【施行日期】2012.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程序(试行)》的通知(陕环发〔2012〕104号)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西咸新区规划土地环保局,韩城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3号令)和省级审批的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程序(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2012年11月28日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程序(试行)为进一步提升我省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管理水平,保证验收管理科学、客观、公正,使验收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特制定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程序。

一、验收监测(一)对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试运行期间委托省环境监测站或有资质的验收调查单位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工作,形成竣工验收监测(调查)报告或竣工验收监测(调查)表后提交省厅环评处。

(二)对于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开展验收监测,建设单位直接向行政许可统一窗口报送验收申请材料。

二、报告审查(一)环评处对竣工验收监测(调查)报告或竣工验收监测(调查)表进行初审,对于未达到竣工环保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向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待企业完成整改后重新复核。

(二)初审通过后,对于下列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由环评处组织2-3位专家对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环评处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1.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化工、医药、钢铁、化学制浆造纸、电镀、印染、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集中处置等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2.涉及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11.01•【字号】陕环发[2011]93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陕环发〔2011〕93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各环境监理单位: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等法律法规,防止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规范环境监理管理,由省环保厅组织制定的《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暂行规定》已经厅务会议审议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防止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规范环境监理管理,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具有环境监理备案证书的单位受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建设项目“三同时”、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和施工过程中影响环境的活动进行监督,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对策和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督管理站负责全省环境监理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统一核发全省环境监理备案证书,拟订行业技术规范,组织行业人员培训。

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及环境监理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条我省辖区内的下列建设项目,应当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一)施工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水利、交通、电力、化工、矿产资源开发等建设项目;(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监理的单位,应当取得环境监理备案证书,按照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环境监理工作。

环境监测收费标准

环境监测收费标准

省环境监测效劳收费标准一、监测费〔一〕现场采样及测试收费标准1、空气〔含室空气〕采样及测试2、废气采样及测试4、水质采样注①当烟道气或工艺尾气温度>150℃,加收20%费用。

②高空作业,距地面5米加收10%费用〔以后每增加5米加收10%费用〕。

③在生产废气监测中,有放射性、有毒、有害工艺尾气,加收50%费用。

④开设监测孔、管道的点位设置、监测频次和工程按国家标准及环境监测技术规有关容执行。

⑤有毒、有害土壤样品采样加收50%费用。

不含剖面挖掘人工费。

⑥夜间河流采样,或者大于50米宽的河流采样加收50%。

⑦地下水采样不含打井费用。

⑧流量、噪声夜间监测加收50%。

〔二〕样品前处理收费标准②放射、有毒按上述标准两倍收费。

〔三〕分析测试收费标准1、理化指标注:①样品量缺乏5个的,按5个收费。

②分析需使用原子吸收、等离子色谱、原子荧光、测汞仪、离子发射光谱仪、气相色谱、色-质联机、液相色谱、高分辨气相色谱/质谱法、等离子发射光谱/质谱法等大型仪器的,样品总数少于〔不含〕10个时加收30%,样品总数为50个样〔不含50个〕以上时,按收费标准的90%收取,样品总数100个样〔不含100个〕以上时,按收费标准的70%收取。

③放射、有毒按上述标准两倍收费④未知样品的定性分析和鉴定,协商收费。

3、生物指标检测收费说明:1、收费标准有关计价单位含义:“点〞―监测点位,“项〞―监测工程,“个〞―样品个数,“样〞―单个样品〔含单独的保存方式〕,“次〞―监测次数,“孔〞―专门设置的监测孔“断面〞―监测断面,“每个数据〞―每个有效监测数据。

监测点、监测断面、样品个数、监测次数、监测工程均按照国家发布的标准和监测技术规的规定确定。

2、涉及法律的污染事故、纠纷仲裁,技术成果鉴定等监测,加收50%。

委托方要求受委托单位在国家法定节假日进展现场采样监测和分析测试的,各项费用在收费标准根底上加收100%。

3、现场采样及监测所需交通工具,开孔搭架、夜间监测住宿及平安措施等,由委托方解决。

环评收费标准

环评收费标准

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2002年1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环境保护局: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方和咨询机构合法权益,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工作质量,促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业的健康发展,现就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环境影响咨询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环境影响咨询内容包括: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对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估机构负责对评价报告进行技术评估工作。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从事环境影响咨询业务的机构应根据本通知规定收取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由环境影响评价和技术评估机构与委托方以本通知附件规定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2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

四、环境影响咨询收费以估算投资额为计费基数,根据建设项目不同的性质和内容,采取按估算投资额分要定额方式计费。

不便于采取按估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的,也可以采取按咨询服务工日计费。

具体计费办法见本通知附件。

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机构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业务,必须符合国家及项目所在地的总体规划和功能区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六、编制环境评价大纲应符合以下服务质量标准:确定评价范围和敏感保护目标,选定评价标准,阐述工程特征和环境保护特征,识别和筛选污染因子、评价因子、设置评价专题,确定评价重点,选定监测项目、点位(断面)、频次和时段,确定预测评价模式和参数等。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符合以下服务质量标准:建设项目概况,周围环境现状,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环境保护措施经济损益分析,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等。

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

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

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说明根据《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09)》(以下简称《09规则》),在2004年颁发的《陕西省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参考费率》的基础上,编制了《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以下简称“计价费率”)。

一、计价费率的项目组成计价费率的项目组成、企业管理费、利润、以费率计取的措施费和税金组成。

(一)规费。

内容包括1、社会保障保险(1)养老保险(劳保统筹基金);(2)失业保险;(3)医疗保险;(4)工伤保险;(5)残疾人就业保险;(6)女工生育保险。

2、住房公积金3、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二)企业管理费(三)利润(四)以费率计取的措施费。

内容包括: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1)安全文明施工费;(2)环境保护费(含工程排污费);(3)临时设施费2、冬雨季、夜间施工措施费3、二次搬运4、测量放线、定位复测、检测试验费(五)税金二、计价费率的适用范围计价费率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工程。

各专业适用范围如下:(一)建筑工程1、人工土石方工程:人工施工的土石方工程。

2、机械土石方工程:机械施工的土石方及强夯工程3、桩基工程:机械施工各种砼预制桩、钢板桩及各类灌注桩、挤密桩、震冲桩、深层搅拌喷粉(浆)桩等桩基工程。

4、一般土建工程:不含人工土石方、机械土石方及桩基工程。

(二)装饰装修工程(三)安装工程(四)市政工程1、市政工程(土建):市政工程的道路、桥涵、隧道、排水工程、以及土石方【包括市政工程(安装)项目的土石方】工程.2、市政工程(安装):市政工程的给水、燃气、集中供热、路灯工程.(五)园林绿化工程三、计价费率的基期综合人工单价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基期综合人工单价为42元/工日,装饰工程为50元/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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