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为权利而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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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为权利而斗争》

——对法的生命的思考

陆亚男厦门大学2010届法学院2班

有幸拜读了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文章仅是一个六千余字的演讲稿,可是一但读起顿觉微言大义,不同凡响。作者耶林是19世纪西欧最伟大的法学家,此文可能写于1872年左右,但从文章字里行间丝毫读不到“历史”的感觉,他的影响甚至可以跨越千年。耶林一生的思想正如他的作品一样可以分成几个阶段:从历史法学派的捍卫者,到概念法学的追随者,再到利益法学的开拓者,而《为权利而斗争》正可谓是作者的集大成之作。《为权利而斗争》共分为六章,标题分别是“法的起源”、“斗争是法的生命”、“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为国民生活权利而斗争的重要性”、“现代罗马法与为权利而斗争”,作者的论点虽然富于激情,但其论证方式却绝不空洞,绝不意识形态,其结论雄辩而有力,令人振奋。品读此文章后引发了我对法的生命等一些法律问题的思考,现比照耶林的《为权力而斗争》一文的相关思想,谈如下几点心得体会。

众所周知,法有主观意义与客观意义两种存在形态。所谓客观意义的法,是指由国家适用的法规则的总体,、生活的法秩序,而主观意义上的法即抽象规则具体化的个人的具体权利。如何理解客观意义的法与主观意义的法的关系呢?如果可以作一比喻,客观意义的法就好比一棵大树,那么主观意义的法则是树根——为了具体的权利而斗争,从某种意义上说,树根即使整棵树的生命。但人们往往只看到树冠的美丽,却忽略了深埋在土中的树根。

谈树的生命,姑且从树根谈起罢。并不是所有人都符合这一要求——为了权力而斗争,许多人无任何纷争,未遇任何麻烦,在法所规定的轨道上终其一生。①因为在他们眼里只存在维持和平与秩序的法,任何的斗争对他们来讲都无

任何反应,也许这就是所谓的“合法即合理”的观念。在另一方面,除了根本的观念以外,还存在客观的计算问题,即整体的利益与损失。就如文中所举例子,假设一国国民从另一国国民不法索取一平方英里荒废无价值的土地,被夺去土地的国民应诉诸战争吗?让我们从上面的诉讼癖者判断数英尺土地被他人耕种,或自己的农地被人投了石头的农民案子的观点来考察这一问题吧。一平方英里的土地与战争——涂炭生灵,焚毁城郭,枯竭国力,终至国度岌岌可危的战争相比,具有怎样的意义呢?为获此战果而付出如此牺牲之举,可谓愚蠢之举。②如此看来,有时为权利而斗争的问题却成了纯粹的计算问题,在要进行判断时就必须衡量其利益得失。这使我不自觉地想起作者在文章中曾提到的两种情行:一种权力成为和平的牺牲,另一种情况是和平成为权力的牺牲。然而多数人选择了为第二个方向而斗争,通常受到侵害,个人固有的生存条件受到威胁时,然而我们斗争的感情越激烈。亲眼目睹恣意行为压制权利而感到激愤、道德愤怒的人们,无论谁都会拥有这种感觉,因为在自己权利遭侵害所引起的感情之中,尽管混入了利己的动机,但那种道德愤怒完全可以从支配人们的法理念的道德力量中找到根据,即它是对亵渎权利的强有力道德性质的抗议。③

举一例来说,数百年来,同性恋从未得到过大多数人的认可,更不用说国家法律的认可了,而同性恋者认为,同性恋本身就是人类感情的一种体现,从感情需要上来说,异性恋并不比同性恋具有优先的地位,至于繁衍后代的功能,这也不是异性恋应得到认可而同性恋不应得到认可的一个理由,况且现在越来越多的男女婚姻并不是为了生孩子,而是为了感情上有所依赖和寄托。从人权的角度而言,婚姻自主权和幸福追求权是基本人权,每个人都有崇尚情欲、选择生活方式的自由与权利。幸福追求的方式很多,法律也不应排斥同性恋者享有此种权利,正如耶林在其《为权利而斗争》一书中讲到,“只有斗争才是法的实践”,“斗争是法的生命”,“法必须通过斗争这一手段而获得自身之存在并得以主张”。正如同性恋者,他们也正是通过“斗争”来改变人们对他们偏激的看法并获得自己的合法权利,里卡塔在其80年代初撰写的《同性恋权利运动》一文中回顾了以欧洲为源头的美国同性恋权利运动史,漫长而又艰难,从1880年至1945年,只有零散的个人的尝试,试图为同性恋和同性恋者的权利作辩护,1973年至1979年,同性恋运动与政府通过正式渠道对话,整个70年代以同性恋运动的联合与

成功意识告终。这种感情中寄托了公民对法律正义的期待,承载着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国民的法感情愈是强烈,愈是旺盛,国家的法制就愈加健全,愈加完善,国家就愈团结友善,愈加强大。法感情的巩固和增强离不开法感情的有效释放,而法感情的有效释放正是在成功为权利而斗争中实现的。再举一例,同样是到外国旅游,英国游客被出租车司机宰时,会不依不饶,讨回公道;大多数中国游客便会息事宁人。为什么英国人如此坚决而中国人这般妥协?是因为英国人有极其强烈的法感情,他们视权利为尊严,神圣不可侵犯。那么中国人呢?中国人就没有法感情吗?当然不是,中国人自古就有法感情,路见不平都会一声吼,只是这种感情长期处于压抑状态,一旦释放出来也不会亚于任何人。当然,这种感情压抑久了也会产生极大的隐患,会瞬间猛烈爆发或者在长期的压抑中死亡。所以与其这样,我们应当积极的为权利而斗争并且有效为权利而斗争。基于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当我们崇高的法感情无法满足时,我们就会产生英雄式的维护权利的精神,成为为权利而斗争的斗士。

历史告诉我们,法的诞生于人的降生一样,一般都伴随剧烈的阵痛④。从历史角度看,法的形成往往遇到必须克服的抵抗,是角逐、斗争、流血的历程,是一个不断斗争的过程。常言道:理不辩不清,法不辩不明。人类从蒙昧时代发展到现在,经历了各种新旧社会之间,同一社会不同阶级之间,甚至同一阶级不同个体之间的利益分争,法在此分争中历经洗礼,吸收新的养分,摒弃旧的恶的沉积,不断地增加着自己的分量,提高着自己的威严,所以我们得出结论,不费劳苦而得到的法,犹如白领回来的雏子,鹳带回来的雏子,有时也可能会被狐狸秃鹰领走,但是孩子的生身之母决不许孩子被他人夺走,国民浴血奋战获得的法和制度莫过于此⑤。在开篇耶林就告诉我们,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我联想到奥巴马最近说过的一句话:“有时候战争时必须的。”为了追求和平的理想就必须不折不扣地去阻止这一理想实现的势力,生活在旧时代中国的人们不就是站在无数尸体身上催生了今天的和平吗。经历了流血、斗争的法律是唯美的,是值得尊重、珍惜、敬仰的,他的生命就如花一样绽放。

在看耶林的这篇文章时,脑海中常会浮现一些场面,甚至还有一些遐想。在读到第二章时,不自觉地联想到一首经典歌曲《绿叶对根的情意》,我试想如果可以把法看作是一棵大树,斗争则应该是树的生命。其中的一句歌词“我的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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