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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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总论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国际法的名称

一、近代观点

1、“国际法之父”,荷兰法学家格老修斯,在1625年《战争与和平法》中,万国法。

2、英国法学家边沁,18世纪末,国际法,《道德及立法原理入门》。

3、public——国际公法。privite——国际私法

二、现代观点

国际法的概念: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点: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传统观点: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

现代观点: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2、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以协议的方式指制定的。

3、国际法的效力及于整个国际社会。

4、国际法采取不同于国内法的特殊的强制实施方式。

第二节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一)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家间的协议

1、国家间的协议反映了各国协调意志。

2、各国达成的协议是各国作为国际法制定者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共同制定的法律文件。

3、各国之间的协议是各国强制执行国际法的根据。

(二)国际法的实在根据

1、各国的宪法

(1)规定国际法在国内适用。1987年韩国宪法第6条第一项:依据宪法缔结和颁布的条约和普遍承认的国际法规与国内法具有同等效力。

(2)承认国际法的优越性。1959年荷兰宪法第63条:如为国际法律秩序发展的必要,条约可与宪法相抵触。

2、各国的实践。1983年9月1日韩国民航机007号被前苏联击落。

3、国际条约的规定及国际组织的实践

(1)《联合国宪章》第四条规定加入联合国的国家要承认宪章中的义务。(2)各种国际法院是为直接适用国际法而设置的。

第三节国际法学说

一、传统学说

(一)格老修斯学派代表人物:德国的沃尔夫;瑞士的瓦尔特。

1、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依据自然法,是理性。

2、协定是国家的共同同意。

(二)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普芬道夫

提出所谓人类良知、人类理性、人类法律意识等一些抽象的自然法概念,作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三)实在法学派代表人物:荷兰的宾客舒克

国际法的效力依据,不是如自然法学派所说的“理性之所命”,而是由于国家的承认;国际法的规则不是依推理的程序来发现,而是用归纳的方法从国际交往中去推求;“公认”是国际法的唯一基础。

二、现代学说

(一)新自然法学派

(1)规范主义学派代表人物:美籍奥地利凯尔迅

规范的效力的根据是所谓人类的“正义感”或“法律良知”。

(2)社会连带学派

代表人物:法国狄骥

国际法的根据是各民族的法律良知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一、国际法的产生与发展

国际法的产生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若干国家同时并存;(2)这些国家进行交往与协作而形成各种国际关系。

二、古代国际法(公元五世纪西罗马帝国崩溃以前)萌芽阶段

早在公元前1296年埃及法老(拉姆西斯二世)和赫梯国王(哈图希)就缔结了一个可以说是最古老的同盟条约。

古代国际法的特点:(1)内容的不系统性;(2)宗教性;(3)适用的地区性。

三、中世纪国际法(从西罗马帝国灭亡至公元17世纪)

中世纪欧洲,皇帝与教皇处于最高的统治地位。(神圣罗马帝国)否定欧洲各邦国的主权,国际关系不能正常发展。这一时期国际法仍处于萌芽状态。

四、近代国际法(公元17世纪至第一次世界大战)

两件大事:(一)格老修斯1625年《战争与和平法》,系统地阐述了国际法的主要内容它不但对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完成有一定影响,而且为近代国际法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他提出了三项基本原则:(1)遵守契约;(2)不侵犯他人财产,返还不当得利;(3)赔偿因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失。

战争分三种(1)正义战争(2)非正义战争(3)为执行法律上的请求权和惩罚不法行为的战争。

(二)威斯特伐利亚公会的召开。

近代国际法的特点:(1)确立了一系列调整近代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原则;(2)领域扩大;(3)适用范围扩大。

五、现代国际法(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蓬勃发展

蓬勃发展的原因:(1)民族独立和解放运动的蓬勃发展;(2)国际经济关系明显变化;(3)国际组织广泛涌现;(4)科学技术突飞猛进。

发展特点:(1)国际主体发生变化;(2)国际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发生变化;(3)国际法内容发生变化;(4)国际法规范的法典化;(5)国际法建立了新分支。

国际法未来的发展趋势:(1)国际法地位不断提高的趋势;(2)国际法内容进一步扩展;(3)国际法的规范的效力增强的趋势。

制约因素:(1)国家主权;(2)个别国家利益服从大多数国家利益;(3)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利益。

中国与国际法

(一)古代:第一次鸦片战争之前(萌芽阶段)

(二)近代:十六、十七世纪欧洲已经有国际法,但传到中国来是十九世纪。1864年,清政府同文馆总教习丁伟韪良将《国际法原理》译为《万国公法》。

1864年,在普丹战争中,普鲁士军舰在渤海湾拿捕了丹麦船。清政府根据惠顿著作中提

到的领海规则,向普鲁士提出抗议,结果该船被释放了。

(三)建国后1980年成立中国国际法学会。

第五节国际法的渊源

一、国际法渊源的概述

(一)国际法渊源的含义

(1)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方式或程序。(国内观点)

(2)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的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处所。(历史渊源)

(二)国际法渊源的内容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了法院裁判案件所适用的法律。该条规定:

1、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据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1)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2)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作为法律者;

(3)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4)在第59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2、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着“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二、国际法的主要渊源

(一)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依国际法所缔结的依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从国际条约的内容和宗旨来分析,条约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是否具有可推广性)

关于哪些条约是国际法渊源的问题上,应注意以下两点:(1)两国或少数国家签订的双边或多边的契约性条约,即使其中包含造法规则,但由于没有普遍约束力,也不能成为一般的或普遍的国际法渊源。(2)大多数国家参加的造法性条约,通常只能约束其缔约国,而对非缔约国是无效的。

(二)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不成文规则。

必须具备的要件:(1)通例之存在;(2)通例被各国确认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一般法律原则

1、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2、主要内容:(1)来自契约法的原则

善意解释原则不可抗力

(2)关于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责任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case:瑙里拉仲裁案。

3、有关司法程序的原则:(1)当事者平等原则(2)法官不得同为当事者原则。

(四)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

1、司法判例:(1)国际仲裁裁决(2)国际司法判决

case:渔业案英国和挪威

国际司法机关:1、常设性机关:(1)普遍性司法机关(国际法院)

(2)区域性司法机关(欧盟法院)

(3)专门性国际司法机关(国际海洋法院)

2、临时性机关国际军事法庭

2、国际法学说

第四节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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