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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判决书(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用)

行政赔偿判决书(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用)

××××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用)(××××) ×行赔初字第××号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行政主体名称和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原告×××因与被告×××……(写明案由)行政赔偿一案,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于××××年××月××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月××日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不公开开庭的,写明原因)。

……(写明到庭参加庭审活动的当事人、行政机关负责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

治安处罚决定行政赔偿案

治安处罚决定行政赔偿案

治安处罚决定行政赔偿案1998年7月19日,原告肖铁锋与本村村民黄水华去攸县城关镇购买装饰材料,在该县城关交通旅社登记住宿,先被安排住三楼(顶楼)305双人房间,后因嫌三楼热而变换至二楼的201和204号单间。

下午5时许,俩人离开旅社,至晚上11时许才回旅社休息。

次日上午8时许,肖铁锋和黄水华离开旅社,在衡攸公路十字路口被攸县公安局所属鸭塘铺派出所着便衣的干警拦住,将肖铁锋及其同伴带到攸县拘留所盘问是否嫖娼,肖铁锋及同伴否认有嫖娼行为。

随后,攸县公安局将肖铁锋及同伴带至城关刑侦中队进行辨认。

辨认人陈小燕指认肖铁锋于1998年7月19日晚上10时许,在交通旅社305房间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攸县公安局即扣留了肖铁锋携带的现金1830元,并将肖铁锋羁押在城关刑侦中队。

21日上午,攸县公安局将肖铁锋押至拘留所后,向肖铁锋出示了《收容教育通知书》,并让肖铁锋签名,攸县公安局未告知肖铁锋不服收容教育享有复议权和诉权,也未交付任何有关收容教育的法律文书给肖铁锋。

同月25日,肖铁锋在拘留所放风时,向管教干警反映自己没有嫖娼,确属冤枉,拒绝入室,管教干警强制其入室,致使肖铁锋身体受到伤害,经法医鉴定属轻微伤。

同日,肖铁锋胞兄和妻兄等亲友获悉而到攸县公安局处要求放人,攸县公安局告以肖铁锋未承认嫖娼为由拒绝放人。

经亲友规劝,肖铁锋按亲友的旨意,交待嫖娼行为。

随后,攸县公安局所属鸭塘铺派出所要求肖铁锋亲友于同月27日带款来处理。

27日肖铁锋胞兄交攸县公安局所属鸭塘铺派出所人民币2170元,交拘留所生活费600元。

攸县公安局所属鸭塘铺派出所给肖铁锋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以肖铁锋嫖娼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拟对其作出治安拘留15天并罚款5000元的处罚。

告知书上载明了拟被处罚人有听证权及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肖铁锋签收后,与其胞兄、妻兄一同离所。

随后,攸县公安局就于即日作出了第919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

2021新版行政赔偿起诉状范本新

2021新版行政赔偿起诉状范本新

编号:YK-HT-020900行政赔偿起诉状范本新New model of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complaint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编订:Yunbo Design行政赔偿起诉状范本新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赔偿因其作出的__________处理,给原告造成的___________损失,共计________元。

2、由被告承担本次诉讼的所有费用。

事实和理由: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被告________以__________为由,对原告________作出_______的处理,因此给原告________造成了___________损失,共计_________元。

原告认为被告该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为了维护原告________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此致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人: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附:起诉状副本____份;证据材料副本__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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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行政赔偿案件参考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行政赔偿案件参考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行政赔偿案件参考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3.21•【分类】其他正文参考案例目录1.马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2.杨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3.李某某诉某县人民政府及县林业局林业行政赔偿案4.范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及行政赔偿案5.易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强拆行政赔偿案6.李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7.魏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8.杜某某诉某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9.周某某诉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拆迁行政赔偿案1马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不予赔偿决定依法属于行政赔偿诉讼受案范围。

(一)基本案情马某某认为某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其实施限制人身自由并造成损害,向某区人民政府提交行政赔偿申请书。

某区人民政府作出告知书,告知马某某其所提供的材料不能证明该区人民政府存在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故该区人民政府不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马某某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某区人民政府在法定时间内未作出赔偿决定违法,并赔偿损失18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一审法院以本案未经确认违法即要求赔偿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则以不予作出赔偿决定行为系程序性行为,不对马某某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为由裁定维持一审裁定。

马某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某就赔偿问题向某区人民政府请求先行处理并由某区人民政府作出决定不予赔偿的告知书。

依据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对该不予赔偿决定告知书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应当对某区人民政府和马某某之间的行政赔偿争议进行审理。

2杨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当事人对行政强制确认违法及行政赔偿同时提起诉讼,即使人民法院分别立案,仍属于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无需等待确认违法判决生效后再另行主张赔偿。

行政赔偿申请书范本

行政赔偿申请书范本

尊敬的XXX人民政府:您好!我是XXX,住XXX,我现在向您提交一份行政赔偿申请书,请予以审查。

在此之前,我因涉及到一起行政案件,被XXX人民政府处以罚款人民币XXX元整的行政处罚。

我对此行政处罚结果感到非常困惑和不服,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然而,在诉讼过程中,我了解到该行政处罚决定存在严重程序违法和事实不清等问题。

为此,我特向您申请行政赔偿,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一、事实与理由1. 在该行政处罚案件中,XXX人民政府未能向我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我存在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然而,在此次行政处罚过程中,我并未收到任何有关证据材料,导致我无法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

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XXX人民政府未能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时,应当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然而,在此次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未能出示执法证件,且只有一名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

3.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我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XXX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罚决定存在程序违法和事实不清等问题。

然而,在法院审理过程中,XXX人民政府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反驳我的主张,法院也未对我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

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我认为XXX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罚决定存在程序违法和事实不清等问题,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特向贵政府申请行政赔偿,并要求贵政府依法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对我的损失给予赔偿。

二、赔偿请求1. 依法撤销XXX人民政府作出的罚款人民币XXX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2. 赔偿我因该行政处罚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误工费等;3. 赔偿我因名誉受损所造成的间接损失;4. 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申请赔偿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等相关规定;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等相关规定;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国家赔偿案件法律案例(3篇)

国家赔偿案件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号:(2019)某民初字第1234号案情简介:张某,男,汉族,某市某县人,原系某县某村村民。

2018年5月,张某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7月,某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对张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处罚决定》,认定张某非法占用农用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决定依法收回其非法占用的农用地,并处以罚款。

张某不服,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市人民政府维持了某县人民政府的处罚决定。

张某认为,其行为虽违法,但处罚过重,且某县人民政府在调查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

因此,张某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县人民政府的处罚决定,并要求某县人民政府赔偿其因被错误拘留和罚款造成的损失。

审理过程:某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一、关于张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于2017年5月在其承包的耕地上建设了一座私人住宅。

2018年3月,某县国土资源局接到举报,经调查核实,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农用地保护的规定,遂将案件移送某县公安局处理。

二、关于张某被错误拘留的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县公安局在接到某县国土资源局的案件移送材料后,于2018年5月对张某进行刑事拘留。

后经侦查,发现张某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构成要件,某县公安局遂于2018年6月对张某解除刑事拘留。

三、关于某县人民政府处罚决定的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县人民政府在接到张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进行了审查,认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遂作出处罚决定。

四、关于张某请求国家赔偿的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被错误拘留和罚款,遭受了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某县人民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虽违法,但处罚过重,且某县人民政府在调查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孙瑛、孙玖因诉集安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孙瑛、孙玖因诉集安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孙瑛、孙玖因诉集安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审理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4【案件字号】(2019)吉行终4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阎道清杨迪孙慧源【审理法官】阎道清杨迪孙慧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孙瑛;孙玖;集安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孙瑛孙玖集安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孙瑛孙玖【当事人-公司】集安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纪东吉林理安律师事务所;张光勋吉林祥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纪东吉林理安律师事务所张光勋吉林祥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纪东张光勋【代理律所】吉林理安律师事务所吉林祥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孙瑛;孙玖【被告】集安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行政赔偿证明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本案中,孙瑛、孙玖主张集安市人民政府进行高速公路建设征收土地过程中,虽签订了《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书》,但未对林蛙栖息地、水塘、养殖孵化池的补偿存在漏项应予撤销,孙瑛、孙玖应对补偿存在漏项提供证据证明,但孙瑛、孙玖不能提供上述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孙玖已在踏查的现场勘测图上签字,认可了被征收范围内的孵化池和栖息地的面积,双方签订的《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书》对征地已占用的孵化池、栖息地均予以了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书》对被征收的栖息地的补偿是根据林蛙放养密度,结合一个生长周期内的林蛙回收率计算的林蛙损失。

国家赔偿的法律案例(3篇)

国家赔偿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45岁,某市某区居民。

2010年,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过调查取证,公安机关发现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遂于2011年1月决定对张某取保候审。

2011年6月,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1年8月,张某向某市人民政府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赔偿其被错误拘留和取保候审期间的损失。

某市人民政府在收到张某的国家赔偿申请后,认为张某的请求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遂决定对张某进行赔偿。

然而,在赔偿数额的确定上,双方产生了分歧。

张某认为,其被错误拘留和取保候审期间,不仅遭受了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还因此失去了工作,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他要求某市人民政府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50万元。

某市人民政府认为,张某被错误拘留和取保候审确实给其造成了损害,但赔偿数额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某市人民政府认为,张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总额不应超过人民币30万元。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张某被错误拘留和取保候审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权行为;2. 张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如何确定。

三、法院审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包括公安机关的侦查卷宗、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的工作证明等。

1. 关于张某被错误拘留和取保候审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权行为。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张某被错误拘留和取保候审,系某市公安局和某市人民检察院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2. 关于张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如何确定。

法院认为,张某的经济损失包括因被错误拘留和取保候审期间失去的收入、医疗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国家赔偿案件法律案例(3篇)

国家赔偿案件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汉族,1960年2月出生,某省某市某县人。

2010年,张某某因涉嫌非法采矿被某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11年,某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2年,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某因羁押时间过长,导致其家庭经济状况严重恶化。

2013年,张某某向某县政府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某县政府赔偿其因错误羁押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某县政府经审查,认为张某某的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赔偿决定,但赔偿金额低于张某某的申请金额。

张某某不服某县政府的赔偿决定,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某县政府是否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2. 某县政府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否合法;3. 张某某提出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

三、法院判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认真听取了原、被告双方的辩论意见,并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

1. 关于某县政府是否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问题。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本案中,张某某被错误羁押,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某县政府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2. 关于某县政府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否合法的问题。

法院认为,某县政府在审查张某某的赔偿申请后,依法作出了赔偿决定。

国家赔偿纠纷法律案例(3篇)

国家赔偿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32岁,汉族,某市居民。

2015年6月,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在侦查过程中,某市公安局认定张某有重大犯罪嫌疑,于2015年8月将其逮捕。

2016年5月,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在审理过程中,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作出无罪判决。

2016年6月,张某被释放。

张某在狱中度过近一年的时光,期间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某于2016年7月向某市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某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张某在侦查过程中受到的侵害符合国家赔偿条件,遂同意赔偿。

但在赔偿数额上,双方产生了争议。

二、争议焦点1.张某是否属于国家赔偿范围?2.赔偿数额如何确定?三、法院审理1.关于张某是否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问题某市公安局认为,张某在侦查过程中被错误羁押,符合国家赔偿范围。

张某则认为,其在侦查过程中被错误羁押,严重侵犯了其人身自由,依法应获得国家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本案中,张某在侦查过程中被错误羁押,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符合国家赔偿范围。

2.关于赔偿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某市公安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张某则认为,其被错误羁押期间,生活费用、精神损害等也应纳入赔偿范围。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关于张某提出的其他赔偿请求,法院认为,张某在侦查过程中被错误羁押,精神损害较大,可以适当增加赔偿数额。

四、判决结果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侦查过程中被错误羁押,符合国家赔偿范围。

关于赔偿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张某被错误羁押期间的生活费用、精神损害等因素,判决某市公安局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以及被错误羁押期间的误工费、交通费等人民币2万元。

徐方、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徐方、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徐方、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2【案件字号】(2020)辽行终3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康宪雷禹政一吴晓红【审理法官】康宪雷禹政一吴晓红【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徐方;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当事人】徐方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徐方【当事人-公司】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周建海辽宁英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建海辽宁英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建海【代理律所】辽宁英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徐方【被告】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重复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行政赔偿扣押拒绝履行(不履行)证明重复起诉驳回起诉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重复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该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

徐方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是确认大东区政府灭失徐方物品财产的行为违法。

徐方物品财产的灭失是由于大东区政府强制拆除徐方房屋过程中,因对徐方房屋中的物品财产转移后保管不当,造成了这些物品财产的灭失。

实质上,造成徐方物品财产灭失的行为是大东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的后续组成部分,不是单独可诉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由于大东区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已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徐方再次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保管不善造成财产灭失的行为违法属于重复起诉,据此,徐方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征收补偿法律法规案件(3篇)

征收补偿法律法规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征收补偿法律法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

本文以一起征收补偿法律法规案件为例,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件处理过程进行分析。

二、案件基本情况(一)当事人原告:张某,男,汉族,1970年1月出生,农民。

被告:某市某区征收局。

(二)诉讼请求原告张某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市某区征收局撤销征收决定,并要求被告依法给予原告合理的征收补偿。

(三)案件事实2018年,某市某区征收局根据市政府的征收决定,对张某所在的村庄进行征收。

征收过程中,征收局认为张某的房屋及土地位于征收范围内,要求张某配合征收工作。

张某认为征收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遂向征收局提出异议。

征收局未采纳张某的异议,继续推进征收工作。

张某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审理过程(一)一审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某市某区征收局在征收过程中,未充分考虑原告张某的合法权益,征收决定存在违法之处。

据此,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的征收决定,并要求被告依法给予原告合理的征收补偿。

(二)二审被告某市某区征收局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件评析(一)征收补偿法律法规的适用本案中,原告张某的房屋及土地被征收,涉及到征收补偿法律法规的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征收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补偿标准应当根据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征收局在征收过程中,未充分考虑原告的合法权益,导致征收决定违法。

(二)征收补偿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征收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应当依法进行征收调查、补偿评估、补偿协议签订等程序。

”本案中,征收局在征收过程中,未依法进行征收调查、补偿评估、补偿协议签订等程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征收补偿的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征收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补偿标准应当根据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

征收补偿法律责任案件(3篇)

征收补偿法律责任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项目相继展开。

在这个过程中,征收补偿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案涉及一起征收补偿法律责任案件,主要围绕征收方与被征收方在征收补偿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展开。

二、案件基本情况1.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征收方是否依法履行征收程序?(2)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合理?(3)被征收方是否享有法律规定的补偿权利?2. 案件经过2018年,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某村进行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征收方与被征收方就征收补偿方案达成一致,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

协议约定,被征收方获得房屋补偿款、土地补偿款、搬迁费等共计1000万元。

然而,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被征收方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合理,未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审理过程1. 一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征收方在征收过程中,未依法履行征收程序,且征收补偿方案存在不合理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征收方重新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并对被征收方进行补偿。

2. 征收方上诉征收方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征收方的上诉,维持原判。

3. 征收方申请再审征收方不服二审法院的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涉及征收补偿问题,关系到被征收方的合法权益,遂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四、案件判决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过程中,经审理认为:1. 征收方在征收过程中,未依法履行征收程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2. 征收补偿方案存在不合理之处,未充分保障被征收方的合法权益。

3. 被征收方享有法律规定的补偿权利,征收方应依法进行补偿。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征收方重新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并对被征收方进行补偿。

五、案件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征收补偿法律责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 征收补偿问题突出。

行政裁判文书案例讲解 Microsoft Word 文档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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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三星汽车企业集团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处罚案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维持海关处罚决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9)沪二中行初字第2号原告湛江三星汽车企业集团公司,地址广东省湛江市人民大道北一号。

法定代表人杜益球,湛江三星汽车企业集团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忠臣,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全林,男,广东三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地址本市太平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卞祖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关长。

委托代理人陆敏,上海市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俞文扬,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工作人员。

原告湛江三星汽车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称三星公司)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以下称浦江海关)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三日所作(98)沪关查调字第9号处罚决定,于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七月十二日立案。

立案后,本院于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三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

被告浦江海关于同年七月十四日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

本院于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六日向原告送达了答辩状,并于当日对原告、被告进行了诉讼前的指导及主持双方证据交换。

在此期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一九九九年七月三十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三星公司法定代表人杜益球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郭忠臣、尹全林,被告浦江海关法定代表人卞祖耀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陆敏、俞文扬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浦江海关处罚决定认定,三星公司于一九九七年十月运抵上海的二十辆铭牌为三星(SXZ6492)十二座旅行车,实为调换铭牌的原装韩国产双龙ISTANA十二座旅行车。

三星公司无法提供上述车辆的合法进口证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规定,没收上述二十辆ISTANA十二座旅行车。

法庭审理中,原、被告对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执法程序、执法主体,当庭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并作了最后陈述。

行政赔偿案例

行政赔偿案例

行政赔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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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针对行政赔偿案例的极致详细细化的章节内容。

一、案件背景及概述
1.1 案件背景介绍
1.2 案件概述及主要争议点
二、案件事实描述
2.1 案发经过及相关人物介绍
2.2 被告行政单位的行为及其影响
三、行政赔偿案件的适用法律法规
3.1 行政赔偿法及相关解释的适用
3.2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
四、行政赔偿案例的法律分析
4.1 被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分析
4.2 行政赔偿的适用情况及要件分析
4.3 行政赔偿的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分析
4.4 相关判例的引用与解读
五、行政赔偿案例的证据分析
5.1 相关证据的收集及保全
5.2 证据的可信度及证明效力分析
六、行政赔偿案例的争议焦点及仲裁/诉讼过程
6.1 争议焦点的定义及诉求分析
6.2 诉讼/仲裁程序的具体过程描述
6.3 相关法院/仲裁机构的判决及结果分析
七、行政赔偿案例的赔偿金额计算及给付方式
7.1 包括的赔偿项目及金额计算
7.2 赔偿金额的支付方式和程序
八、行政赔偿案例的评价与建议
8.1 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评价
8.2 对行政赔偿制度的建议和改进意见【附件】
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
- 附件1: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清单
- 附件2:行政行为争议的合同或文件副本 - 附件3: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判例引用清单【法律名词及注释】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 法律名词1:注释1
- 法律名词2:注释2
- ...。

行政赔偿判决书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用行政诉讼文书样式

行政赔偿判决书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用行政诉讼文书样式

行政赔偿判决书
一、案件由来
原告王某因其子王小某被学校欺负并致伤,提请本院行政诉讼,
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5,000元。

经过本院审理,以下
为本院的判决。

二、事实与理由
1. 事实
原告王某系其小儿子王小某的法定代理人,王小某系xx中学初二
学生,系被告xx中学的学生。

2019年9月10日中午,在xx中学食堂,被告学生李某无故冲撞原告小儿子王小某,致其右上臂骨折,且导致
其无法正常上学、锻炼、生活等。

2. 理由
根据《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这种伤害行为已构成过失伤害罪,凶手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这种
因为学校管理不善,导致学生受到伤害的情况,学校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即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裁决结果
1.学校应向原告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
民币25,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院作出如上裁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诉讼终结。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二零XX年XX月XX日
以上为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用行政诉讼文书样式。

行政赔偿申诉状

行政赔偿申诉状

行政赔偿申诉状行政赔偿申诉状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的行政赔偿申诉状,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行政赔偿申诉状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xx,男,xxx年2月生,汉族,住xx县xxx镇新一村。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县国家税务局法定代表人刘xx,局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县地方税务局法定代表人贺xx,局长。

申诉人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xxx2)予法行终字第73号行政判决书,提出申诉。

请求再审撤销该判决书,发回原审法院对案件事实重新审理,依法支持原告在一审的诉讼请求。

事实及理由;申诉人于xxx年投资二百多万元,开办xx县首家液化气站,xxx 年xx县税务局(后分为国税局和地税局)以查税调帐为名,将申诉人的经营业务往来手续、会计恁证、有关帐册资料188页调入该局。

其中包括洛阳炼油厂农场欠原告137560公斤饲料款计85287.20元的凭证;有洛阳炼油厂供给原告50吨汽油、50吨柴油和45吨液化气(原告己付款)的恁证;有湖北省应城市炉料公司欠原告118197元原油款的恁证;有用户欠原告102个液化气瓶的凭证;有给山东省东明石油化工厂汇款50万元购买常压重油,供方出具的收据等。

多年耒,申诉人多次乞求他们返还,被申诉人拒不返还,直至‘丢失’。

被申诉人此行政行为已被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确认为违法。

xxx年8月14日申诉人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要求两被告赔偿因其违法行政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966224.20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赔偿因其违法行政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80621.10元。

而该判决书全部否定了申诉人在一审的诉讼请求和一审法院对原告损失的认定,但却以赔偿原告旅差费和代理费的名义判决赔偿申诉人一万元。

(一) 该判决书对举证责任倒置的否定是无的放矢该判决书第八页称,本院认为,“李xx关于本案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主张不予支持”。

国家赔偿起诉状

国家赔偿起诉状

国家赔偿起诉状起诉状原告:张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案由:国家赔偿尊敬的法院:本案原告张三,现向贵庭提起国家赔偿起诉,请贵庭依法审理,维护公正正义。

一、案情概述2019年7月1日,原告张三在某市某街道上行驶时,遭遇一起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时,原告正按照交通规则行驶,但被告政府未能履行其管理交通安全的职责,导致事故的发生。

事故造成原告的车辆损坏严重,原告本人也遭受了身体伤害,导致工作和生活能力受到了严重影响。

二、事实依据1. 事故发生地点:某市某街道2. 事故发生时间:2019年7月1日3. 原告行驶遵守交通规则,被告政府未能履行管理交通安全的职责4. 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坏严重,原告本人遭受身体伤害,工作和生活能力受到严重影响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损失和赔偿要求1. 原告车辆损坏严重,维修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2. 原告本人遭受身体伤害,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0元;3. 原告因伤势导致工作和生活能力受到严重影响,请求被告支付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00,000元。

五、证据清单1. 交通事故现场照片2. 原告车辆维修费用发票3. 医疗费用收据4. 医院出具的伤势鉴定书5. 原告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信六、诉讼请求1. 被告政府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支付原告维修费用10,000元;2. 被告政府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支付原告医疗费用50,000元;3. 被告政府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支付原告赔偿金100,000元;4. 其他与本案有关的损失和费用由被告政府承担。

七、诉讼费用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政府承担。

八、陈述事实和理由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张三有权要求被告政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政府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未能履行管理交通安全的职责,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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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英因行政赔偿一案
段英因行政赔偿一案
[201X]沈行终字第1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段英,女,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出租司机,住沈阳市大东区东建街45—3号。

委托代理人徐方,男,195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住址同上,系上诉人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市交警支队),机关所在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72号。

法定代表人张民,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陈国兴,辽宁诚信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段英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X)和行初字第152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
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段英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方,被上诉人市交警支队的委托代
理人陈国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X年2月21日作出(201X)和行初字第5号的行政判决,确认市交警支队应对段英的控告、申述作出处理或答复
而未作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市交警支队对段英的申请事项履行法定
职责。

201X年8月10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X]沈行终字第193号
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段英于201X年10月13日向市交警支队提出申请要求其赔偿。

市交警支队于201X年10月17日作出[201X]沈公交通字第l
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段英不服起诉来院。

原审认为,段英以市交警支队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要求其赔偿损失2527857.60元。

因无证据证明市交警支队不履行行为与段荚所诉的各项损失具
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段英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
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故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段英
的赔偿请求。

上诉人段英诉称,于洪区交警大队违法扣车造成其各项损失总计2527857.60元。

市交警支队从201X年初开始不履行对于洪交警大队进行监督
管理的法定职责,应承担上述损失的一半,即1263928.80元。

请求法院判令市交警支队对上诉人进行赔偿和补偿,并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市交警支队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段英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有:l、《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查询单回执》编号:EN281703254CN,用以证明段英向市交警支队提出赔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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