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128表补充讲义杨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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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128表

补充讲义

(2015年司考纲刑诉新增考点和重点法条解读)

杨雄

(新浪微博@刑诉杨雄网址/yangxiongbnu)

一、网络犯罪案件的交叉管辖,补充在“交叉管辖(表-27)”最后

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网络犯罪案件,发现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还有犯罪被其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应当通交叉管辖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关于办理网络犯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被告人还有犯罪被其他公安机关立罪案件适用刑事诉案侦查的,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院经审查,认讼程序若干问题的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意见》第7条)经检察院通知,有关公安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对

犯罪嫌疑人所犯其他犯罪并案侦查。

二、有效辩护原则,补充在“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表-36)”之中

有效辩护原则是辩护权的体现,也是对辩护权的保障;辩护应当对保

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具有实质意义,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

这就是有效辩护原则的基本要求。有效辩护原则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

内容: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应当有效辩享有充分的辩护权。

护原则②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合格的能够有效履行辩护职责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这种辩护同样应当覆盖从侦查到审判甚至执行阶段的整

个刑事诉讼过程。(委托辩护中的体现)

③国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权的充分行使,并通过

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获得符合最低标准并

具有实质意义的律师帮助。(自行辩护和法律援助辩护中的体现)三、网络犯罪案件中询(讯)问程序,增加到“讯问犯罪嫌疑人与询问证人(被害人)(表-74)”之中

1、网络犯罪案件,询(讯)问异地证人、被害人以及与案件有网络犯罪关联的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由办案地公安机关通过远程网络视频等案件中询方式进行询(讯)问并制作笔录。

(讯)问程 2、远程询(讯)问的,应当对询(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序随案移送。(《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

意见》第 12 条)

四、死刑复核中最高法院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律师阅卷、裁判文书的送达,增加到“死刑复核程序(表-114)”之中

死刑复核1、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律师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查询中最高法立案信息。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能够立即答复的,应当立即答院听取辩复,不能立即答复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答复,答复内容为

护律师的案件是否立案及承办案件的审判庭。

意见、律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安师阅卷、排。一般由案件承办法官与书记员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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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以由合议庭其他成员或者全体成员与书记员当面听取。

的送达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或者地方人民法院办公场所进行。辩护律师可以携律师助理参加。

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时,应当制作笔录,由辩护律师签名后附卷。具备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全程录音、录

像。其他在场人员不得自行录音、录像、拍照。

2、辩护律师可以到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场所查阅、摘抄、复制

案卷材料。但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3、复核终结后,受委托进行宣判的法院应当在宣判后五个

工作日内将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送达辩护律师。

五、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增加到“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表-120)”之后

刑事审判或者执行中,对于侦查机关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及时续行查封、扣押、冻结。

人民法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查封、扣

冻结的顺位相同。

押、冻结

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执行中可以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但裁定中应当指明

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事实。

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没收财产有的财产。执行没收财产或罚金刑,应当参照被扶养人住所地政的执行府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赃款赃物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的追缴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应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予以发还或赔偿。

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予

追缴:

①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②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

恶意和善

的;

意转让的

③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

处理

财物的;

④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

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财产不足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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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支付时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①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的执行顺②退赔被害人的损失;③其他民事债务;④罚金;⑤没收财产。

序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①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涉案财物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认定错误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

的纠正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六、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和监督,增加到“减刑、假释(表-123)”之

1、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

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取开庭

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①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②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

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③公示期间收到

不同意见的;④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⑤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

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

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⑥法院

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2、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

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及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法

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

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人员出席法庭,发表检察意见,并对法庭审

减刑、假

理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释案件

法院根据需要,可以通知证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

的审理

表现的证人,公示期间提出不同意见的人,以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方式

其他人员参加庭审。

3、开庭审理应当在罪犯刑罚执行场所或者法院确定的场所进行。有

条件的法院可以采取视频开庭的方式进行。在社区执行刑罚的罪犯

因重大立功被报请减刑的,可以在罪犯服刑地或者居住地开庭审

理。

4、法院书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就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是

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或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法院书面审理减刑案件,可以提讯被报请减刑罪犯;书面审理假释

案件,应当提讯被报请假释罪犯。 5、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

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①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符合法律规

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予以减刑、假释的裁定;②被报请

减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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