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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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化工园区认定工作实施细则(一)

江苏省化工园区认定工作实施细则(一)

江苏省化工园区认定工作实施细则(一)江苏省化工园区认定工作实施细则随着中国经济的日益发展,化工行业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化工园区作为化工产业的基础设施之一,对于促进化工产业发展、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以及减少环境污染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为加强对化工园区建设的规范管理,江苏省化工园区认定工作实施细则于近日正式出台。

一、认定目的及基本原则该细则的出台旨在规范化工园区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对产业链的管理,并推动产业协调发展。

具体来说,其认定目的主要包括:1.促进区域内企业的互动和发展,尤其是在环境保护、能源利用和深化产业合作等方面。

2.提升化工园区的支撑服务能力,扩大园区的综合经济实力和品牌影响力。

3.规范化工园区的布局、建设、管理和服务,打造商务和环保双优的区域品牌。

基于上述目的,江苏省通过制定该细则来加强对化工园区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具体实施原则如下:1.市场化原则。

化工园区的建设和管理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确保产品质量和环保标准。

2.安全第一原则。

在化工园区建设和管理中,应始终将安全放在第一位,坚持“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原则。

3.可持续发展原则。

化工园区的建设和管理应以可持续发展为理念,推动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二、认定标准为了确保化工园区的质量和服务水平,江苏省还制定了一系列的认定标准,其中包括以下七项内容:1.区划要求。

所在区域应具有较好的开发程度、基础设施完善、经济发展潜力大,且尚未建设化工园区或已建有条件较好但较少的化工园区;2.环保要求。

园区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标准,申报单位应提供生态环保方案;3.安全要求。

园区应设置相应的安全、消防、监测机构和设施,设有完善的应急预案和人员组织架构;4.主导产业要求。

园区主导产业应集中、多元、具有市场竞争力和较强影响力,对当地资源和支持产业上下游发展具有牵动作用;5.技术创新要求。

园区应鼓励科技创新和技术转化,并设立技术创新奖励制度和专用科研机构;6.支持政策要求。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一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一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一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8•【字号】苏政办发[2008]26号•【施行日期】200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一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2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十一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江苏省“十一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为了进一步落实环保优先方针,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江苏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江苏省循环经济发展规划》以及《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环保优先促进科学发展的意见》、《省政府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编制本规划。

一、“十五”环境保护回顾及面临的形势(一)“十五”环境保护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环保体制机制不断完善。

省委、省政府把环保优先确立为江苏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方针之一,将环境质量综合指数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考核体系,实行一票否决,引导各地在小康进程中保护环境和建设生态。

进一步完善环境价格体系,全面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完善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社会参与的环保多元投入机制,全省环保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从“九五”末的1.6%提高到2.3%。

二是重点流域区域治理初见成效。

太湖、淮河流域及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段重点治污工程进度和水质达标率均达到国家阶段性控制要求。

全省万元GDP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较2000年分别下降31.7%和28.9%,城市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率达到75%和95%,较“九五”末分别提高13%和2%。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1995年2月2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1995]10号批准1995年8月30日苏府[1995]90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开发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借鉴新加坡城币规划建设管理的经验,结合园区近期开发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新合作开发建设的70平方公里工业园区。

第三条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包括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设计、建设施工质量和建筑维护管理。

第四条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规划建设局)是园区城市规划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在园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园区规划建设局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设计、施工质量和建筑维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二)具体负责园区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建设设计、施工质量和建筑维护管理;(三)参与和城市规划有关的国土、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其他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四)查处园区范围内违反本办法的案件(五)负责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交办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园区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单位和个人在园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园区规划建设局成立统一的行政执法队伍,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条园区规划建设局的工作人员持城市规划管理检查证可对园区内的所有建设是否符合规划及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对违法建设和违反规定、不符合质量要求施工等活动进行制止、调查、取证。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建设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和阻拦,检查人员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九条园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本办法的义务,并可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二章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十条园区编制城市规划遵循下列原则:(-)从实际出发依据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二)科学预测园区远景发展的需要,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三)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保护自然景观,创造园区城市特色;(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社会和科学技术文化事业发展;(五)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治安和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27•【字号】苏政办发[2013]43号•【施行日期】2013.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4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十二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3月27日《江苏省“十二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一、深入开展污染减排,促进发展方式转变(一)控制污染物排放新增量。

1.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项目环评、规划环评审批联动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对实施5年以上的产业园区规划,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回顾性评价)。

推行工程环境监理试点。

(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海洋与渔业局会同有关部门。

列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其他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2.进一步提高化工、涉重金属等重点防控行业和涉及大气污染项目的环保准入门槛。

严格执行区域限批制度。

(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二)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3.实施电力、钢铁、建材、造纸、纺织印染、化工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电煤消耗总量控制。

到2015年,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比例不低于10%,新增电煤消费量控制在4000万吨以下。

(省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江苏省电监办)4.开展化工、纺织印染、造纸、火电、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两高一资”企业专项整治,淘汰20万千瓦以下常规火电小机组,对苏南等热电企业密集地区实施热电综合整治。

苏州工业园区

苏州工业园区

苏州工业园区
苏州工业园区是位于中国江苏省苏州市的一个经济特区,成立于1994年,是中国政府重点扶持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之一。

苏州工业园区由苏州市和新加坡政府签订协议共同合作建设,以新
加坡的规划、管理和经验为基础,引进了许多国际知名企业。

目前,工业园区已经发展成为中国最早、最大、最具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
园区之一。

工业园区的产业涵盖了IT电子、新材料、生物医药、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等高新技术领域。

园区内拥有许多国际知名企业的研发中心
和生产基地,如英特尔、IBM、索尼、松下等。

苏州工业园区积极推动创新创业,鼓励创业者和创新企业落户,为
创业提供优惠政策和全方位的支持服务。

园区设有孵化器和创业服
务中心,提供办公场地、人才培训、法律咨询、财务支持等服务,
帮助创业者实现创业梦想。

除了经济发展,苏州工业园区还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建设。

园区积极推进绿色发展,建设了一大片公园绿地和湖泊,注重水资
源的保护和利用,同时加强环境监测和治理,提高生态环境质量。

总体来说,苏州工业园区以其发展迅速、创新驱动和生态友好的特点,吸引了众多国内外企业和创业者,在推动苏州市经济发展和创新创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生态工业园区的建设与构建模式及存在问题

生态工业园区的建设与构建模式及存在问题

生态工业园区的建设与构建模式及存在问题生态工业园区的建设与构建模式及存在问题摘要:生态工业园区是依据清洁生产要求和循环经济理念及工业生态学原理设计、建立的一种新型工业园区。

文章综述生态工业园区的概念,并介绍了国内外工业园区的发展状况,重点指出我国生态工业园区的建设及构建模式,并提出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为我国发展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区的建设提供指导意义。

关键字: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构建模式;问题;1.前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公认的伟大成就,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完全转变“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难循环、低效率”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

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仍然属于从资源到产品再到废弃物的传统模式,还没有形成从资源到产品再到资源的循环经济模式。

在这个过程中,我国与大多数发达国家相同,也经历了“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经济模式和“先污染,后治理”的环境保护理念盛行的阶段,这种发展模式的后果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的发展。

这种传统粗放的发展模式在经济发展初期已发挥到了极致,而现在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

这种发展方式使得资源不断枯竭,环境不断被污染。

针对上述发展现状,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

生态工业园区正是随着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决策的契机发展起来的。

生态工业园是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之后我国的第三代产业园区。

它与前两代工业园的最大区别是: 以生态工业理论为指导,着力于园区内生态链和生态网的建设,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利用率,从工业源头上将污染物排放量减至最低,实现区域清洁生产[1]。

2.生态工业园区概述生态工业园区(EIP)是指按照循环经济理念、工业生态学原理及清洁生产要求来规划和建设的产业园区。

在生态工业园区内, 企业成员之间可以通过副产物和废物交换, 物质、能量和水的逐级利用以及基础设施共享等手段来实现园区整体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赢[2]。

江苏省工业园区绿色低碳发展路径研究

江苏省工业园区绿色低碳发展路径研究

江苏省工业园区绿色低碳发展路径研究随着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日益严峻,绿色低碳发展已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势。

在我国,江苏省作为经济大省和工业强省,其工业园区在推动经济增长的同时,也面临着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等问题。

因此,研究江苏省工业园区的绿色低碳发展路径,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提升区域竞争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江苏省工业园区发展现状江苏省拥有众多的工业园区,这些园区在促进产业集聚、推动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能源消耗较大。

许多工业园区的企业依赖传统能源,能源利用效率不高,导致能源浪费严重。

环境污染压力。

一些园区内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大量的废水、废气和废渣,对周边环境造成了较大的污染。

产业结构有待优化。

部分园区的产业结构较为单一,高耗能、高污染的产业占比较高,新兴产业和绿色产业发展相对不足。

二、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性推动江苏省工业园区绿色低碳发展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符合国家战略要求。

我国提出了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绿色低碳发展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必然选择。

提升园区竞争力。

绿色低碳的园区能够吸引更多的优质企业和投资,提高园区的整体竞争力。

改善环境质量。

减少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有助于改善园区及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三、江苏省工业园区绿色低碳发展的路径(一)优化能源结构鼓励园区企业使用清洁能源,如太阳能、风能、水能等。

加大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建设分布式能源系统,提高能源自给率。

同时,加强能源管理,推广节能技术和设备,降低企业的能源消耗。

(二)推进产业升级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传统产业的绿色化改造。

鼓励园区发展新兴产业,如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引导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提高产品附加值和资源利用率。

(三)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体系,加强对园区企业污染物排放的监管。

推动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减少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

江苏省生态工业园指标体系研究

江苏省生态工业园指标体系研究
收 稿 日期 :0 2— 7— 7 21 0 2
以上各指标体系基本分为社会经济基础 、 环境质量
状况 、 污染 物排 放 指标 及 环 境 管 理 与公 众 生 态 意识 几 个 部分 , 主要 指 标 涉 及 国 内生 产 总 值 、 业 增 加 产
值、 人均 收入 水平 、 环境 质量 、 污染 物排 放量 、 污染 物
发展 , 要 保 证 与 社 会 现 代 化 目标 的 衔 接 性 和 连 又
贯性 。
() 6 区域性 与特色 性相 结合原 则
既要 考虑 可持 续 发展 的全 局 性 问 题 , 要顾 及 又 区域 性 问题 , 针 对 性地 制 定 适 合本 区域 发 展 的 指 有
法、 分类 等 都 要 讲 究 科 学 、 范 J 规 。尽 可 能 选 择 计 算 简单 , 公式 中 的参 数易 于获 得 , 尽可 能利 用 已有 要 的信 息资 源 , 可 能选择 有统 计资料 可查 的指 标 ; 尽 指 标 在数量 上要 少而 精 , 实 际应用 过程 中要方 便 、 在 简
洁, 即指 标 的数 据 必须 能易 于搜集 和计算 , 以减少 主 观 臆断 的误 差 。
标体 系 , 客观地 反 映系统 发展 的状态 , 真实 全 面地 反
映生 态工 业 园 建 设 的各 个 方 面 J 在 生 态 工 业 园 。 指标 设计 时还 要 立 足 当地 的 区域 特 色 , 分挖 掘 地 充
区建设 现状 与发 展潜力 , 局 限于 国家标准 , 至 高 不 甚 于 国家标 准 , 并适 当增设 若 干新指 标 , 既体 现环 保新 理念 又能 够体现 江苏 省 的地方特 色 。 江苏 省级生 态工 业 园区考核 指标 体 系保 留 国家 标准 中 的 2 6项指 标 , 分指 标 的具体 限值 根据 江 苏 部 省实 际情 况进 行 调 整 。对 于 中水 回用 率 这 一 指标 , 考虑 到江 苏省 园 区在 执 行 过 程 中 的实 际 情 况 , 中 将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用地管理通则 (3)第三章建筑管理通则 (5)第四章住宅区规划管理 (11)第五章公共设施规划管理 (19)第六章工业区规划管理 (25)第七章景观与环境规划管理 (29)第八章附则 (30)附录一特定区域范围 (32)附录二居住建筑满窗日照计算规则 (3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苏州工业园区中新合作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中新合作区外参照执行。

第三条(规划建设理念)园区规划建设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功能布局、集约利用土地,保护景观和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第四条(特定区域)园区管委会可视城市发展需要,将城市核心地区、旧城更新地区及大型公共绿地、滨水地区等在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上有特别要求、需作特殊规定的地区划定为特定区域。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执行。

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

园区现行特定区域范围见附录一。

园区规划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另行制定特定区域的规划管理规定。

2第二章用地管理通则第五条(新增城市用地分类)园区内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并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在现行国标基础上新增部分用地类别。

3第六条(兼容性控制)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并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原则,按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建设用地适建性的相关规定执行。

工业园区规章制度(共5篇)

工业园区规章制度(共5篇)

篇一:工业园区管理制度工业园区管理制度(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业园区管理,维护园区公共秩序,创造园区良好环境,把园区建设成为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园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江苏连云港新浦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按照《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管委会为本制度实施的主要部门。

凡在园区内的企业均应遵循本制度,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安全监督管理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促进其健康持续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条款。

第二条园区企业对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条园区企业或者个人对园区内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企业,均有权向管委会报告或举报。

第四条园区企业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各企业要做好自身防汛抗洪的治理及防护,确定防护对象、治理目标和任务、防洪措施和实施方案。

第五条园区企业在发生或发现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向管委会报告。

第三章园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六条为加强园区的园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园区容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连云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结合园区实际,制定以下条款。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园容,主要是指与园区环境密切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公共场所、园区景观等的容貌。

本制度所称环境卫生,主要是指园区内道路、小广场、公共场所、水域等环境的清扫保洁;园区企业垃圾、粪便等生活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处置、综合利用。

本制度所称自身责任区,是指园区内企业使用和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限范围及管委会指定给企业管理的范围。

第八条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经济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评价办法(2021年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经济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评价办法(2021年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经济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评价办法(2021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26•【字号】苏政办发〔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经济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评价办法(2021年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1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经济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评价办法(2021年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2月26日江苏省经济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评价办法(2021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核评价组织第三章指标体系第四章考核评价程序及审核要求第五章结果发布及应用第六章动态管理机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经济开发区工作的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推进全省经济开发区开放创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实现改革开放再出发,更好服务全省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经济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以下简称考核评价)的指标体系设定、数据收集、材料审核、结果发布以及动态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开发区包括全省各国家级、省级经济类开发区。

国家级开发区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港区,省级开发区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高质量发展水平,是指经济开发区在经济发展、开放水平、创新驱动、生态集约和统筹协调等方面的综合表现。

生态工业发展与生态工业园区建设

生态工业发展与生态工业园区建设
推广阶段
进入21世纪后,生态工业园区建设 进入推广阶段,许多国家制定了相 关政策和法规,推动生态工业园区 的建设和发展。
03
生态工业发展与园区建 设的关系
生态工业发展对园区建设的影响
促进园区产业结构优化
生态工业发展要求园区内企业实现资源循环利用和废弃物减量化, 推动产业结构向绿色低碳转型,提高产业附加值。
生态工业走向世界。
谢谢观看
浙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机械、电子、轻工等产业为主导,通过建立完善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和生态化改造传 统产业,实现了经济与环境的双赢。开发区内的企业通过废物交换和能源共享,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资源利 用效率。
经验教训总结
规划先行,科学பைடு நூலகம்理布局
01
生态工业园区建设需要提前规划,科学布局,充分考虑地理、
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核心理念
循环经济理念
绿色发展理念
生态工业园区建设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核心 ,通过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和价值流动, 实现经济活动的生态化。
生态工业园区注重绿色发展,通过推广清 洁生产、发展低碳经济和绿色产业,降低 能源消耗和减少污染物排放。
创新驱动理念
区域协同发展理念
生态工业园区建设需要创新驱动,通过技 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推动产业 升级和绿色转型。
国外生态工业园区建设
国外在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方面起步较早,如丹麦的卡伦堡生态工业园区和美国的加州再生能源园区等 。这些园区通过废物交换、能源共享和协同管理等方式,实现了资源高效利用和环境友好发展。
成功案例分析
苏州工业园区
苏州工业园区以电子信息、精密机械、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注重产业集聚和循环经济,推动企业间 废物交换和能源共享。园区的生态环境质量得到了显著提升,吸引了大量高端人才和企业入驻。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06•【字号】苏政办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优化调整第三章管控要求第四章附则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入推进美丽江苏建设,依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实施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是指《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批准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名录、范围,与生态保护红线不交叉不重叠。

生态保护红线部分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管理,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布局、动态优化、分类管理的原则,按照生态空间“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的总体要求,确保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重要生态系统以及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对划定并严守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工作负总责;设区市人民政府是严守本辖区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责任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落地。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划定、优化调整等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海事等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其主管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日常管控,做好指导和管理,共同严守生态空间管控区域。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09.21•【字号】苏财规〔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0〕23号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省有关部门:为加强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9月21日附件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设立,专项用于支持全省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体现公益、精准施策、结果导向”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生态环境厅共同管理。

(一)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会同省生态环境厅拨付下达专项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配合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江苏省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省项目储备库)建设;调度资金执行进度及项目实施情况;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市县财政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的管理职责,由各地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具体落实资金管理、项目实施管理、资金执行进度及项目实施情况报送、监督管理、绩效管理等责任。

江苏省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江苏省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江苏省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关于深入开展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工作的通知发布时间: -05-08苏环科〔〕11号各省辖市环保局、外经贸局、科技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管委会: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环保优先”方针,落实节能减排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改进生态环境的作用,提高开发区生态竞争力和产业竞争力,根据环保部、商务部和科技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发[ ]51号)和《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环发[ ]188号)的精神,在已有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各类开发区的实际,现就深入开展我省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环保厅、外经贸厅和科技厅成立省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科技处,成员由省环保厅科技处、外经贸厅开发区处和科技厅高新处工作人员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协调工作,以及推进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综合协调工作;办公室负责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日常工作。

二、省环保厅、外经贸厅和科技厅鼓励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开展生态工业园区创立。

所有创立生态市(县)的地区,其辖区内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均应开展生态工业园区创立;其它地区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也应积极开展创立。

今年,未开展创立工作的省辖市至少有一家开发区开展生态工业园区创立。

具体创立要求及程序,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创立按《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环发[ ]188号)执行;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创立按《江苏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三、各级环保、外经贸、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和协调。

积极引导所在辖区内开发区走生态化改造之路,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创立生态工业园区;积极研究制定相关支持和优惠政策;加强对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日常监督和管理,高标准完成生态工业园区建设。

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2-26 苏环办〔2014〕25号各市、县(市)环保局:为切实加强我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推进化工园区规范化可持续发展,保障环境安全和群众健康,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在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8号)和《关于在我省沿海地区开展化工园区环保专项整治的通知》(苏经信材料〔2014〕21号)的过程中,各地均应按照本规范,积极推进化工园区整治,加快建立完善园区环境保护体系,提高园区环境管理水平。

附件: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14年2月18日(联系人:王纪凤;联系电话:;)附件: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8号),切实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推进化工园区规范化可持续发展,保障环境安全和群众健康,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我省化工园区污染防治技术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的环境保护体系建设。

执行本规范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1 园区规划与设立化工园区应科学制订园区发展规划。

园区开发建设规划应结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要求,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推行产业链发展模式,按照一体化建设、分层次布局的原则科学制定。

园区经省辖市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原则上不再审批新设立化工园区。

园区的设立应符合区域产业定位。

禁止在人口集中区、生态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清水引调河道沿线区域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设立园区。

落实园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12-2030)的批复-苏政复[2014]86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12-2030)的批复-苏政复[2014]86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12-2030)的批复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12-2030)的批复(苏政复〔2014〕86号)苏州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报请审批苏州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12-2030)的请示》(苏府呈〔2014〕42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你市报送的《苏州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12-2030)》。

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要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决策部署,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的要求,以现代化发展为引领,以发展方式转变为重点,以中新合作示范为特色,提升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发展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合理控制人口和用地规模。

到2020年,园区规划人口规模115万人,建设用地控制在159.2平方公里以内;到2030年,规划人口规模135万人,建设用地控制在165.1平方公里以内。

三、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

逐步清理闲置土地,以置换、加密、加层等方式挖掘低效土地潜力。

优化用地布局,加强土地利用和城市交通的相互协调,完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抓好城市特色塑造和开敞空间建设,提升城市空间品质。

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逐步淘汰资源能源消耗过高的产业。

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河湖水系等重要生态开敞空间以及各类历史文化资源,持续改善园区环境面貌。

五、构建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

完善铁路、公路、水运等对外交通运输体系,加强区域交通、城市交通以及各类交通方式的统筹组织和相互衔接。

江苏省化工园区管理办法

江苏省化工园区管理办法

江苏省化工园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化工园区管理,优化产业布局,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实现安全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3〕220号)、《关于"十四五"推动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原[2023]34号)和《石化化工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工信部联原[2023]1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化工园区规划布局、基础设施建设、设立、区域范围调整、认定、项目入园、日常管理、取消定位等事项管理。

化工园区日常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等管理要求,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化工园区管理应当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快推进产业改造提升和数字化转型,促进园区绿色低碳发展,支撑江苏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化工园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认定的,以发展化工产业为导向、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整的工业区域。

本办法所称化工重点监测点,是指位于化工园区之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产品高端、安全环保风险可控、规模总量大、经济效益突出的,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认定公布的化工生产企业。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负责批准化工园区的设立、扩区和认定公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化工园区相关管理工作。

负有行政审批职责的主管部门负责化工园区入园项目核准或者备案。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化工园区产业规划、化工园区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化工园区设立、认定、扩区等事项的具体办理,组织相关部门提出办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报批,负责化工园区复核、考评等综合性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环境保护监管、指导环境应急管理等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负责指导化工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工作。

2023江苏省化工园区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2023江苏省化工园区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2023江苏省化工园区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和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的《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各省已认定化工园区进行复核的要求,结合我省化工产业整治提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化工园区是2020年我省经过省级认定并由省政府公布的原化工园区和原化工集中区。

第三条按照国家《办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了《江苏省化工园区认定工作标准(2022版)》(详见附件)。

第四条《江苏省化工园区认定工作标准(2022 版)》相关内容分为A类和B类进行评价。

A类为涉及产业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环保保障能力建设等基础条件方面的事项;B类为涉及现场日常管理方面的事项。

第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组织开展全省化工园区认定工作,汇总认定情况并提出认定建议。

组织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江苏海事局和连云港海事局等部门依据职责对分工范围内的业务事项进行认定并提出单项意见。

第六条按下列两类情况确定认定建议:L A项均符合要求的原化工园区、原化工集中区建议统一认定为化工园区。

2. A项中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建议认定不合格,限期整改。

第七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提出的园区认定建议,提交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领导小组研究,形成报批意见,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八条对认定不合格的原化工园区、原化工集中区,以及2020年认定后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令限期整改。

整改期间除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外,停止办理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相关手续。

第九条认定期间,各设区市化工项目管理仍按《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苏化治1 2021) 6号)规定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4]7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4]7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4]7号)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3
【摘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生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4年2月2日。

江苏省生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

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宜居、韧性、智慧城市,进一步规范省生态园林城市的申报与评选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4页(P42-45)
【作者】无
【作者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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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开展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工作的通知发布时间: 2008-05-08苏环科〔2008〕11号各省辖市环保局、外经贸局、科技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管委会: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环保优先”方针,落实节能减排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作用,提高开发区生态竞争力和产业竞争力,根据环保部、商务部和科技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51号)和《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07]188号)的精神,在已有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各类开发区的实际,现就深入开展我省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环保厅、外经贸厅和科技厅成立省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科技处,成员由省环保厅科技处、外经贸厅开发区处和科技厅高新处工作人员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协调工作,以及推进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综合协调工作;办公室负责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日常工作。

二、省环保厅、外经贸厅和科技厅鼓励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开展生态工业园区创建。

所有创建生态市(县)的地区,其辖区内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均应开展生态工业园区创建;其它地区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也应积极开展创建。

今年,未开展创建工作的省辖市至少有一家开发区开展生态工业园区创建。

具体创建要求及程序,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创建按《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07]188号)执行;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创建按《江苏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三、各级环保、外经贸、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和协调。

积极引导所在辖区内开发区走生态化改造之路,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创建生态工业园区;积极研究制定相关支持和优惠政策;加强对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日常监督和管理,高标准完成生态工业园区建设。

四、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应坚持“积极、规范、有序”的原则,以企业为主体、政府为指导,建立企业间的共生组合和产业链,建立并不断完善符合市场机制的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管理和服务等运作模式。

附件:江苏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环保厅江苏省外经贸厅江苏省科技厅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江苏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坚持环保优先促进科学发展的意见》(苏发[2006]16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7]63号)、《省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提升开发区发展水平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8]12号),促进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工作的全面和深入开展,规范我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的创建工作,参照环保部、商务部和科技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51号)和《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生态工业园区是依据循环经济理念、工业生态学原理及清洁生产要求而设计建立的一种新型工业园区。

园区一般分为以下三种类型: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行业类生态工业园区和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

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是由不同工业行业的企业组成的工业园区,主要指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工业园区基础上改造而成的生态工业园区;行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是以某一类工业行业的一个或几个企业为核心,通过物质和能量的集成,在更多同类企业或相关行业企业间建立共生关系而形成的生态工业园区;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是以从事静脉产业生产的企业为主体建设的生态工业园区。

建设何种园区取决于地方优势、行业优势、产业特点及资源条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创建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的申报、验收、命名和管理。

其它工业集中区以及大型企业为核心的工业聚集区创建园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领导小组负责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综合协调工作;办公室负责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申报和创建第五条园区创建申报条件:(一)园区地理位置(包括四止边界)、产业定位等得到省政府确认;(二)园区已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并获得批准;(三)园区管委会已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区内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和清洁生产等工作已具备良好的基础;(四)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各项环境保护政策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园区内所有企业排放的各类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园区创建须经其所在省辖市环保、外经贸、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办公室提出创建申请。

申请材料(一式五份)主要包括:(一)园区建设单位编写的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对照申报条件阐明的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基本思路、基础条件、预期目标、建设内容及进度安排等;(二)申报条件相关证明材料;(三)所在省辖市环保、外经贸、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出具的园区创建意见;(四)园区组织编制的《××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建设规划”)和相应的《××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技术报告》(以下简称“技术报告”)。

编制工作应委托具有生态工业园区规划编制经验的单位进行,可参照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编制指南编写。

第七条申请创建材料经办公室审查通过后,办公室将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送审稿)进行论证。

专家论证委员会由环境保护、生态工业、循环经济、城市和区域规划以及所涉及行业的省内外知名专家组成。

第八条专家论证会的论证重点是: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是否存在原则性错误和重大问题、是否符合国家和所在地区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是否有与园区建设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政策保障措施;园区创建意义是否明确、创建条件是否成熟、目标是否明确和合理可行、内容是否符合生态工业要求、是否有可行的项目等。

第九条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送审稿)通过专家论证后,园区需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根据专家论证会形成的专家意见对其进行修改完善,并按程序向办公室报送正式的报批稿。

未通过专家论证的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送审稿),园区组织修改后,交由办公室按照第七、八、九条的规定,重新进行审核论证。

第十条园区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报批稿)经办公室审查通过后,省环保厅、外经贸厅和科技厅联合发文批准同意其创建省级生态工业园区。

报批稿未通过办公室审查的,则需重新修改完善。

第三章验收和命名第十一条园区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报批稿)中确立的建设内容和时间进行园区建设。

建设过程中,若需对建设项目作重大调整,园区应组织专家论证,并报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园区建设过程中,应结合建设规划和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进行自我评估,待达到建设规划阶段目标和标准要求,由园区提出申请,经其所在省辖市环保、外经贸、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组成验收组,对该园区的创建工作进行考核验收。

第十三条园区申请考核验收的材料(一式五份)包括:(一)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工作报告。

主要包括园区的社会、经济、环境等基本情况,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园区建设的工作情况等;(二)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技术报告。

主要包括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中的阶段目标、规划项目完成情况、生态工业园区标准中基本条件和具体指标符合性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等;(三)省辖市环保、外经贸、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四)其他相关的图文资料。

第十四条考核验收依据为《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HJ/T 274-2006)、《行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HJ/T 273-2006)、《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HJ/T 275-2006)、园区建设规划和相关批复文件。

第十五条考核验收程序包括情况汇报、资料核查、现场考核和情况通报四个部分。

(一)情况汇报。

验收组介绍考核验收目的并听取园区建设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二)资料核查。

重点是对园区申请材料内容的全面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核查;(三)现场考核。

现场考核主要是对园区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和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进行现场考察,对考核条件和指标的符合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对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进行现场走访,对公众环境满意度和生态环境认知率进行问卷调查等。

(四)情况通报。

验收组根据资料核查和现场考核情况,形成验收意见,并向园区建设单位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园区,办公室将在有关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公示时间为10天。

办公室将公示期间收到的举报转交相关部门查实、查处或责令园区进行整改。

有关部门将查处意见或整改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办公室,并及时向群众通报对举报问题的处理结果。

同时将公示情况和办理情况上报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园区,由省环保厅、外经贸厅和科技厅联合发文,正式命名该园区为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并授予统一规格的标牌。

未通过考核验收的园区,应对照建设规划和相关标准整改完善后,重新提交验收申请。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第十八条申请创建的园区,自批准同意创建之日起,应于每年12月底向办公室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工作报告主要包括园区建设的总体进展、获得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总结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必要的调整及其说明和下一步工作重点等。

第十九条办公室适时组织相关行政部门对园区进行调研和抽查。

第二十条办公室每3年对已命名的园区进行一次园区建设绩效评估。

评估重点为:园区组织管理机构是否健全、管理是否到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是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建设规划、环评文件及相关批复要求的落实情况;园区环境质量状况;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对出现以下情况的园区,办公室责成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办公室向领导小组申请撤销其命名:(一)园区建设机构不健全、管理不善,不能及时报告园区发展动态;(二)园区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标准;(三)园区中的企业严重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未能完成国家或地方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或总量控制目标;(四)园区中的主要企业经济、社会、环境等效益差,并直接影响到园区的可持续发展;(五)未按园区建设规划的要求和目标推进园区的建设,园区建设项目作重大调整未及时报告,使园区建设滞后或成效不明显;(六)园区出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七)园区未完成所在辖区环境管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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