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云松-物权行为理论研究

合集下载

浅谈我国《物权法》的物权变动模式

浅谈我国《物权法》的物权变动模式

浅谈我国《物权法》的物权变动模式摘要:随着《物权法》的颁布,關于我国物权变动模式选择的讨论更加激烈,本文以解释学的方法对《物权法》的条文进行分析,欲达到对我国《物权法》所选择的物权变动模式进行准确的判断与合理的解释。

由于《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模式规定的不完善,在对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进行定位的时候必须结合其他相关的民事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得出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以债权形式主义为主,以相对的债权意思主义为辅的结论。

最后,将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进一步分析我国此物权变动模式选择的正当性。

关键词:物权变动模式;物权法;债权形式主义一、数派之争源于《物权法》条文规定之模糊我国《物权法》中关于物权变动模式的规定的主要条文有:《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等。

对于《物权法》的这些规定,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

在通读《物权法》条文之后,令人费解的是真的没有那么一个条文明确规定了我国《物权法》对物权变动的选择。

主流的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从何而来?《法国民法典》1583条规定:“当事人就其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价金尚未交付,买卖合同即告成立,而标的物的所有权亦于此时在法律上由出卖人转移于买受人。

”从这一条文中我们可以明确的分析出法国的物权变动模式采取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变动的意志要素源于债权合同,这又明确了形式要素的意思主义。

当然其公示是有着对抗效力的,这在其条文中也可以明确。

转而看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多澄清的是公示在物权变动中的作用,而基本闭口不谈物权变动的意志要素方面,而学者们在关于物权变动模式的确定上无不涉及意志要素,这里的意志要素显然不是从物权法的法条中直接得出的,而是学者们基于不同的角度作出的不同理解。

论物权行为理论以及国内外关于物权变动的立法规定

论物权行为理论以及国内外关于物权变动的立法规定

论物权行为理论以及国内外关于物权变动的立法规定【内容摘要】物权行为理论的提出,对物权法以及整个民法的发展都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并为物权变动制度奠定了基础。

但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在对保护交易安全和简化交易程序之间各有侧重,因此对物权行为理论持有不同立场,形成了各种不同的物权变动立法模式。

【关键词】物权行为理论债权物权变动物权行为是指发生物权法上的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

具体而言,就是以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物权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通说认为,物权行为理论是法学家萨维尼提出的。

他认为“所有权的移转并不以债权契约为必要,交付表达了所有权让与的合意,是一个真正的契约,一个物权法上的物权契约。

”此后,《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萨维尼对物权契约理论做了系统的阐述。

但百年来,关于这一概念是什么的问题为各国学者一直争论到现在。

目前主要有以下四种:1.效果说效果说从法律效果的角度界定物权行为,认为物权行为是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法律行为。

2.目的说目的说是从物权行为目的的角度出发,认为物权行为是以物权变动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3.要件说要件说从物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角度出发来界定物权行为的概念,又细化为物权意思说、物权意思与物权公示结合说。

4.内容说内容说是从物权行为的内容的角度出发,认为物权行为是以物权的直接变动为内容的法律行为。

我国认为物权行为是指以发生物权得丧变更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双方行为(合同)和单方行为(抛弃、撤销权的行使)。

现代德国法学家一般把物权行为理论概括为三个原则:1.区分原则,指将物权的变动和债权的变动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处理的原则;2.形式主义原则,指物权变动的独立的意思必须依据能够客观认定的方式加以确定的原则;3.抽象性原则,我国学者称作无因性原则,指物权变动不受其原因行为效力制约的原则。

物权行为理论否定了法国民法典体系以债权变动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结果的“一体主义”调整方式,认为物权变动需要独立的法律事实,从而在立法上彻底区分了物权法和债权法,合理地解决了物权变动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物权行为无因性及相关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物权行为无因性及相关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物权行为无因性及相关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和意义在民法典中,物权是指对物质财产享有的法律权利。

物权行为是指个人或法人对其拥有的物品实际控制的行为,包括处分、抵押、租赁等。

由于物权行为的特殊性质,其无因性成为绕不开的问题。

例如,当财产被盗或失踪时,无论是物权人还是第三方都可能面临无因义务。

无因性问题不仅困扰着当事人,也挑战着法律制度。

因此,在深刻理解物权法的基础上,探讨物权行为无因性及相关问题,对于建构适应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需求的物权法律制度,以及维护物权人合法权益,产生重要意义。

二、研究目标本文旨在对物权行为无因性及相关问题进行研究。

具体目标如下:1. 系统掌握物权行为无因性的概念、特点及相关规定;2. 分析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原因和法律后果;3. 探讨解决物权行为无因性的有效途径,并提出建议;4. 探讨物权行为无因性与其他法律问题的关系,如侵权、合同等。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1. 系统梳理物权行为无因性的概念、特征和规定,包括物权法有关规定、判例以及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2. 分析物权行为无因性的法律后果,探讨各种情况下物权人、第三人以及受让人的权利义务;3. 探讨解决物权行为无因性的途径,如加强监管、完善安全措施等,并提出建议;4. 探讨物权行为无因性与其他法律问题的关系,如侵权、合同等,并分析其产生的法律后果;5. 采取文献资料法、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及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

四、研究计划1. 第一阶段:文献查阅与整理,了解物权行为无因性的概念、特征和规定,拟定研究框架。

时间:2周;2. 第二阶段:分析物权行为无因性的法律后果,探讨各种情况下物权人、第三人以及受让人的权利义务。

时间:3周;3. 第三阶段:探讨解决物权行为无因性的途径,并提出建议。

时间:2周;4. 第四阶段:探讨物权行为无因性与其他法律问题的关系,如侵权、合同等,并分析其产生的法律后果。

时间:3周;5. 第五阶段:撰写论文、修改论文。

北大法学院葛云松教授7月5日在北大法学院2015年毕业典礼上的致辞

北大法学院葛云松教授7月5日在北大法学院2015年毕业典礼上的致辞

北大法学院葛云松教授7月5日在北大法学院2015年毕业典礼上的致辞亲爱的同学们:祝贺你们!祝贺你们圆满完成了学业!只是不知道你们有没有遵循强世功老师的教导,在湖光塔影之间,谈一场风花雪月的恋爱?亲爱的亲友团成员,特别是爸爸、妈妈们,祝贺你们的孩子毕业了!我想,也许你们不会有异议的是,你们身边的孩子,是你们一生最大的成就。

特别是今天。

尊敬的嘉宾和校友代表,也祝贺你们。

因为有一批和你们当年一样优秀,甚至可能更加优秀的北大学子,马上要加入你们的行列,和你们一起服务社会、造福人群,当然,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他们也会来抢你们的饭碗、逼你们退休……正如你们当年一样!还有尊敬的法学院的同事们,也祝贺我们自己。

今天,我们的产品光荣下线了。

所以,对我们来说,今天也是一个秋收的盛典。

当然,这可能也是一个戒慎恐惧的日子,因为我们的产品要进入流通了,如果产品有缺陷,类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1条,我们是要承担产品责任的。

很荣幸,今天能够再一次作为你们的老师,来说几句话。

只有这么一点时间,说些什么呢?我想,作为一个法学教授,还是让我们来聊一聊社会心理学吧。

Why not?1961年,美国心理学家米尔格拉姆进行了一个心理学实验。

他的远期目标是研究德国人是否更倾向于服从权威、并且因此而导致他们轻易地顺从了纳粹政权屠杀犹太人的命令。

为此,他准备先在美国做实验,将来再去德国。

被招募的志愿者被告知:这是一个教学实验,目的是测试“体罚对于学习行为的效果”,你们扮演的是教师;如果坐在隔壁房间的学生答错了你们测试的题目,作为惩罚,你们应当按一下机器上的按钮,对其进行电击,而每次电击的电压都要升高,从45伏一直升高到450伏。

在实验中,假扮的学生故意答错问题,并在受到电击后,发出了越来越凄厉的惨叫和哀求。

实验发现,尽管教师们表现出紧张、焦虑和担忧,但是在工作人员告知其无须承担任何后果、并且指令其继续测试的情况下,大多数人选择了继续测试并继续施加电击惩罚,直到450伏。

北大法学院法学硕士考研经验方法

北大法学院法学硕士考研经验方法

北大法学院法学硕士考研经验方法凯程王老师:大家好,今天我非常高兴地请到了我们今年凯程集训营地全程学员,凯程学员梁ny同学来给大家做关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的考研经验方法。

首先ny,欢迎你来到凯程。

凯程学员梁ny同学:谢谢老师。

凯程王老师:给同学做一个自我介绍吧?凯程学员梁ny同学:大家好,我叫梁ny,今年考的是北大法学院的法律史专业,我今年是一直都在凯程的学习,我也非常庆幸自己能考上。

凯程王老师:我觉得还是你的实力所致。

凯程学员梁ny同学:谢谢老师。

凯程王老师:今天我们请ny过来呢,我本来想请他把英语啊、政治啊、综合卷啊,专业卷啊都跟同学们作一个细致的分享。

但是ny跟我讲,说王老师咱们凯程学院都是自己人,直接来干货,就是直接讲最重要的,所以今年我也非常认可ny的这个说法。

所以说我们今天重点给大家讲的就是北大法学院的综合卷以及法律史,这个专业课怎么复习。

现在应该就是说北大法学院从以前最早的这个AB卷,我们之前是这个。

后来就是十项全能,考了几年。

后来又走向这个6+1,应该说每年变化来看,这几年的变化还是比较大的。

特别是近些年来,北大法学院的综合卷成了很多北大法学院同学考研路上一个非常难过的坎儿。

像这次,据我了解,也很多学生,好像总分成绩很高,但是因为综合卷折了。

89分,差一分没进复试,很可惜。

所以说咱们首先请ny给大家讲讲这个综合卷应该怎么复习。

你们听他讲一讲,这是最新鲜的考研经验。

凯程学员梁ny同学:好的,好的。

综合卷一共有6门科目,有民法、刑法、刑诉、民诉、宪法和行政法。

民法是北大最有特色的一门学科,因为它考的题型跟其它学校的是完全不同的。

不像中国政法大学,也不像人大那种考的题目,跟我们的期末考试一样。

我们如果可以看到真题的话,会发现,跟我们期末考试的题是完全不同的。

我们今年考的是法条分析是第27条吧,好像是简易交付,然后但是很多同学很遗憾就判断成了占有改定。

但是其实老师们要求也没那么高,后来我们查分发现,学生占有改定的同学得了4分。

梁慧星《民商法论丛》1-21卷目录

梁慧星《民商法论丛》1-21卷目录

梁慧星《民商法论丛》1-21卷目录第一卷法学漏洞及其补充方法/梁慧星市场经济与公序良俗原则/梁慧星意思表示瑕疵的比较研究/刘守豹股份有限公司机关构造中的董事和董事会/王保树破产法若干理论与实务问题研评/邹海林证券法律责任制度研究/杨志华欧共体反侵销法若干问题研究/常敏日本的涉外人身损害赔偿/段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研究/段启武中国典权法律制度研究/李婉丽第二卷谢怀轼先生从事民法50周年贺辞海峡两岸民事立法的互动与趋同/谢怀轼为权利而斗争/耶林(胡海宝译)诚信原则与漏洞补充/梁慧星民法的解释与利益衡量/加腾一郎(梁慧星译)动产担保制度与经济发展——台湾动产担保交易法制定施行30年的经验/王泽鉴现代契约法的新发展与一般条款/内田贵(胡海宝译)论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自治/邹海林王仲兴公证机构设置问题探讨/叶自强《德国民法典》的过去与现在/库勒尔(孙宪忠译)契约自由与社会公正的冲突与平衡——法国合同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衰落/尹田从损害赔偿走向社会保障性的救济——加腾雅信教授对侵权行为法的构想/渠涛公司人格否认论/蔡立东论出卖人瑕疵担保责任、积极侵害债权及产品责任之关系/桂菊平免责条款研究/韩世远美国《统一商法典-租赁》/付静坤译第三卷论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王利明不动产物权取得研究/孙宪忠土地所有权理论发展之动向/陈华彬法国合同责任的理论与实践/尹田日本现代担保法制及其对我国制定担保法的启示/梁慧星契约的死亡/格兰特·吉尔莫(曹士兵译)契约的再生/内田贵(胡宝海译)电视节目预告表的法律保护与利益衡量/梁慧星预期违约规则研究/杨永清动产抵押制度研究/王闯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陈晓译第四卷原始回归,真的可能吗?——读《权利相对论》一文的思考/梁慧星论公、私法二元结构与中国市场经济/刘楠房地产开发中的法律问题/耀振华软件产权和软件侵权的经济分析/刘茂林论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张卫平契约的再生/内田贵(胡宝海译)日本的民法解释学/段匡德国相邻关系制度研究——以不可量物侵害制度为中心/陈华彬加害给付研究/刘海奕过失相抵论/朱卫国《合同法草案》司法部与联邦贸委会:横向合并准则/曹士兵译第五卷我国民法上的不当得利/邹海林论对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陈晓论自认/叶自强破产重整程序研究/汤维建在法律、经济、政治、宗教之间的拉美外债问题/徐国栋德国民法物权体系研究/孙宪忠法国近邻妨害问题研究-兼论中国的近邻妨害制度及其完善/陈华彬日本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上的“运行供用者”责任/李薇美国民事诉讼的证据开示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影响/刘荣军契约的再生/内田贵(胡宝海译)论专家的民事责任-其理论构架的建议/能见山久(梁慧星译)论专家的民事责任的法律构成与证明/下森定(梁慧星译)法国民法典的奥妙/詹姆斯?高得利(张晓军译)自由心证与自由裁量——舒易平诉蓝箭集团公司产品责任损害赔偿一审判决的评析/喻敏谁是“神奇长江源探险录相”的作者?/梁慧星一审判决无不当,宁电公司不应免责-评海南公司诉宁电公司购销合同案两审判决/梁慧星罗马法中的合同责任及其在现代中国的发展/张礼洪演变中的侵权责任和人身伤亡事故问题的解决/薛虹第六卷亲子法基本问题研究/陈明侠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物权行为及无因性理论研究/陈华彬企业法人目的范围外行为研究/许明月论公司章程/刘志文保险代位权研究/邹海林广义综合契约论-寻找丢失的秩序/江山关于最近之未来的法律模型/北川善太郎(李薇译)契约法的现代化-展望21世纪的契约与契约法/内田贵(胡宝海)也论民法解释中的漏洞补充、价值补充以及作为思考方法的利益衡量/喻敏日本的民法解释学(续)/段匡1947年至1992年荷兰民法典的修改/阿瑟S ·哈特坎普(姜宇,龚馨译)美国契约法理论的历史发展及思想渊源/万群英国民事诉讼的改革/A.A.S.朱克曼(叶自强译)悬赏广告问题研究/张晓军为商业推销目的擅自拍摄使用他人财产外观现象是否构成违法/王敬毅合同的解释规则/梁慧星两大法系国际私法比较研究/郭小梅所有权保留制度研究/王轶论物上请求权制度/候利宏商业秘密研究/唐兆红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王文钦荷兰民法典第6编债法总则/张正璋,韩世远国际法律家委员会关于日本军慰安妇问题的最终报告书——第9章法律问题/候利宏译第七卷电子资金划拨及其法律问题/刘颖降低公司法上的代理成本——监督机构法比较研究/汤欣证券交易市场操纵行为的法律分析/沈厚富提单作为权利凭证的物权属性——关于中英法律的比较研究/张学军举证责任及其分配标准/叶自强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20世纪民法回顾/梁慧星德、法、日本法中的物权法定主义/段匡<荷兰财产法结构的演进/雅各·H·比克惠斯(张晓军译)日本环境法/原田尚彦(于敏译)<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富勒·帕迪尤(韩世远译)物权法公示与公信原则研究/孙毅著作权的限制与反限制研究/胡开忠国际贸易惯例基本理论问题研究/单文华统一合同法第三稿/梁慧星第八卷从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梁慧星表见代理若干问题研究/汪泽合同解释的理论与规则研究/胡基生殖技术的法律问题研究/冯建林纳入版权保护体系的网络传输/薛虹私法中的人——以民法财产法为中心/星野英一(王闯译)日本环境法/ 原田尚彦(于敏译)最近欧洲合同责任、履行障碍法的发展/潮见佳男(于敏译)一项判决三点质疑——评香港高等法院1993第A8176号判决书/陈安评马敏诉刘伟等共同参与行为损害赔偿纠纷案/金勇军评吴冠中诉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侵权案/金勇军民法通则实施以来法院审理侵害名誉权案件的情况、问题及若干对策/张新宝,康常庆买卖合同成立的一般规则与国际贸易中的格式之战/王江雨论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损失风险的转移/孙美兰论合同的解释/徐涤宇第九卷中国统一合同法的起草/梁慧星信用证与买卖双方义务若干问题的探讨/刘郁武公司少数股东的法律保护/张民安中国大陆与香港、台湾地区三法域支票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王小能对侵权行为法中过错问题的再思考/喻敏我国现行法律关系理论的再构筑/于敏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的再构筑/刘荣军法律互异与冲突:文化因素透视/李金泽合同法中的自由与强制——合同的订立研究/(德)康拉德·茨威格特,海因·克茨(孙宪忠译)墨西哥私法的法典编纂/(墨西哥)尤里·冈萨雷斯·罗尔丹(徐国栋译)浅析悬赏广告——对一则遗失物悬赏广告纠纷案的分析/姚德年民事诈欺制度研究/竺琳船舶抵押权法律效力问题研究/于海涌论信托财产上权利义务的冲突与衡平——信托的合同基础与中国继受信托法/张天民医疗过失责任研究/王敬毅欧共体理事会关于控制企业间集中的第4064/89号规则/ 沈伟,李小红译论国际商会关于合同保函的新规则/(西班牙)雅伟·伽玛·德·劳斯寥斯(徐海燕译)附录:国际商会合同保函统一规则第十卷电子贸易的法律问题/ 单文华民事代理理论的几个问题/ 李锡鹤票据背书问题比较研究/ 呜红旗,王启庭票据抗辩研究/ 赵威,赵一民再论中国涉外仲裁的监督机制及其与国际惯例的接轨——兼答肖永平先生等/ 陈安旧中国民商立法及其借鉴意义/ 吴克友日本的民法解释学/ 段匡国际统一私法的解释问题研究/ 徐国建私人在法实现中的作用/(日)田中英夫,竹内昭夫(李薇译)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之探研/ 费安玲论日本的让渡担保制度/ 顾长浩<菲律宾继承法研究侵害物质性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之救济与目的性扩张——《贾国宇诉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案》评释/张晓军海上保险合同保险人责任抗辩研究/ 张明远让与担保制度研究/ 王建源译优士丁尼组织编订并颁布《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的四个敕令/ 徐国栋等译中国民法学者就中国公民诉日本国战争赔偿案法律适用提出法律意见第十一卷股权、公司财产权性质问题研究论提单物权效力/ 刑海宝信用证交易原理及其法律性质研究/ 王江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研究/ 于敏论既判力溯及范围/ 马新彦严格责任?过错责任?——中国合同法归责原则的立法论/ 崔建远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美)L.L.富勒,小威廉R.迪尤(韩世远译)<抚慰金的几个问题——评贾国宇诉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金勇军<英国法中的不动产按揭(Mortgage)/ 徐明月英国法定离婚理由研究/ 张学军,裴桦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美)克里斯托弗C·瑞曼(张晓军译)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研究/ 王炀著作人格权诸问题研究/ 李琛国际债券市场法律规范与我国海外债券融资/ 黄助云论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郭泽华澳大利亚1901年法律解释法——对一会制定的法律进行解释并缩短其语言的法律/ 宁敏缪剑文先生的信/ 缪剑文在知识、意见与无知之间的法学论文——对缪剑文先生批评的答复/ 徐国栋葛云松先生的信/ 葛云松第十二卷Internet环境下电子支付的法律问题/ 杜庆春音乐作品著作权若干问题研究/ 沈晓雷转帐支票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贺绍奇论不当得利/ 马继军医生的稿纸义务和患者的承诺/ 段匡,何湘渝证券仲裁程序选择权研究/ 叶振宇论典权制度之存废/ 杨与龄私人在法实现中的作用/(日)田中英夫,竹内昭夫(李薇译)论英美法合同相对性原则/ 杨丽君德国资合公司法律中的小股东保护/ 邵万雷德国物权法的结构及其原则/(德)弗里德里希·克瓦克等著(孙宪忠译)可转换公司债券研究/ 李军证券法之虚假陈述制度研究/ 胡基香港版权制度研究/ 黄玉烨论我国现行外贸代理制度/ 张烈华欧洲合同法原则/ 韩世远译第十三卷论商品化权/ 杜颖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 肖厚国论根本违约/ 韩世远环境侵权的概念与特征辨析/ 王明远货物联合运输之承运人责任研究/ 方新军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邱永红台湾地区强制持股制度研究/ 李明良悬赏广告制度研究/ 白云良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案评析/ 高飞试论输血感染丙肝风险责任的法律适用——徐婷诉中国人民解放军161医院和武汉市中心血站输血感染丙肝赔偿案评析/麻爱民,伍治良企业法人民事归责论——兼评《民法通则》第43条/ 梁展欣<外国人问题与国际法:从古罗马到现代拉丁美洲/(秘鲁)埃尔维拉·门德斯·张中国与拉美的罗马法交流·门德斯教授之研究的时代精神(代序)/ 徐国栋罗马法中外邦人的概念/ 肖崇明译,徐国栋校作为跨民族法适用于罗马与其他民族的随军祭司法/ 肖崇明译,徐国栋校对万民法之国际性的一些反思/ 肖崇明译,徐国栋校拉丁美洲法典关于投资者及外国人之规定的比较研究/ 肖崇明译,徐国栋校在安第斯集团投资的法律基础/ 吴颂明译徐国栋校面临政治经济变革的罗马传统:在投资方面平等对待外国人的原则在秘鲁德国公司法中的代表理论/肖崇明译,徐国栋校德国公司法中的代表理论/(德)福尔克·博伊庭著(邵建东译)美国对证券公司资本充足率的法律监管——兼和欧盟资本充足率监管体制的比较/ 杨亮,林晓君海事对物诉讼与英国上议院/(英)奈杰·蒂埃尔(张明远译)汇率的国际法律制度研究——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论析/ 杨松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二者择一抑或二者互补/ (意)米切尔·波乃(梁慧星译)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欧洲个体法原则的关系/ (意)米切尔·波乃(梁慧星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研究——股东大会对股东权的保护/ 姜战军预期违约及其救济方法的比较研究/梁海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纲(草案)第十四卷取得时效研究/侯利宏票据倍数伪造法律问题比较研究/陈辉萍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涉外合同的概念极其法律适用/傅静坤试论代理制度中因委托书授权不明而引起的民事归责问题——评《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之规定/梁展欣诚实信用原则在新《合同法》中的地位及其适用的述评/张式华,谢耿亮论保证责任期间——我国司法实务和立法的不同立场/邹海林输血感染丙肝赔偿纠纷案中的疑难法律问题探析/王逸寒,卢文道《一项判决,三点质疑》的驳论/关今华陈永苗东欧剧变后前苏联集团国家的民商法典和民商立法——法律史、民商法典的结构、土地所有权和国有企业问题/徐国栋论德国私法上无因性概念的形成/陈华彬美国不动产法上的地役研究/马新彦英国合同法的最新发展/(英)约翰森·纳什著(张明远译)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研究/武岗信用证止付及其司法实践/何植松论建立我国证券交易中的民事赔偿制度/马忠法论浮动抵押/李政辉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法学专家建议稿)中国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学者建议稿)/刘俊海第十五卷交易习惯若干基本理论问题研究/齐树洁,蔡从燕论惩罚性损害赔偿/王立蜂消费者信用调查的法律研究/李凌燕论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兼论船舶运输企业、海上生产企业破产案件的管辖/陈海波票据出票伪造法律问题比较研究/陈辉萍如何理解《合同法》第51条/梁慧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适用条件/牟瑞瑾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基本问题/蒋月夫妻财产制立法研究——瑞士夫妻财产制研究及其对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启示/陈苇日本的民法解释学/段匡情事变更·合同调整·再交涉义务——情事变更原则效果再考/(日)五十岚清著(刘士国译) <日本民法的展开判例形成的法——让与担保/(日)道垣内弘人著(段匡,杨永庄译)担保物权法的定位/(日)加贺山茂著(于敏译)意大利国际私法立法的改革/杜涛欧洲侵权行为法中的替代责任/(德)克里斯迪安·冯·巴尔著(张新宝译)录音制品的法律保护/王小玲现代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世纪之交的回顾与展望/郑蕾契约、身份与近现代民法的演变/邓小荣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资金划拨/ 刘颖,邓瑞平译第十六卷电脑多媒体的著作权保护/欧阳瑜平行进口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王庭熙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研究/刘桥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比较研究-功能主义比较法的一个注释/傅郁林推定全损和保险委付/刑海宝论我国外贸代理制与国际接轨/邓德雄论公司法与合同自由/汤欣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梁慧星大陆私法的源流/易继明违约与精神损害赔偿/(英)纳尔森·厄尔常(肖厚国译)日本债权人代位权的运用/段匡法国不动产公示制度/尹田独创性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袁小东“直接适用的法”的理论研究/胡永庆国际保理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朱宏文船舶所有权论/周宏楷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刘颖译第十七卷违法性、过错与侵权责任的成立/黄海峰法律上双重效果问题之探讨——无效行为得否撤销?/赵德枢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之目的、发展、存废与立法评议/戴世瑛上市公司董事会改革研究/朱羿锟中国证券法律制度的完善与理论的发展/张红认股权法律制度研究/刘和平范式民法典体系之解析和中国民法典体系的建构/徐涤宇评“精神权利穷竭说”——与郑成思教授商榷/孙新强表示意思是否意思表示的要素——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储蓄所错误担保案判决评析/邵建东与外国配偶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日本仙台高级法院秋田支部平成八年一月二十九日判决评析/(日)宇田川幸则(牟宪魁译)日本民法的展开——特别法担保法/(日)近江辛治著(梅君译)论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赵秀文中华民国暂行民律草案/俞江预约合同研究/吴颂明患者自己决定权研究/李燕短线交易收益归入制度研究/姜朋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解志国译美国《电子资金划拨法》/ 刘颖等译第十八卷物权合意主义及其对我国民法实践的价值/肖厚国所有权保留制度研究/李辉东公司集团内部责任构造之折中模型研究/蒋大兴内部人短线交易的法律规制/张学文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研究/于莹我国“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研究述评——兼议《民法通则》54条/梁展欣离婚判决中女性居住权问题-兼论我国的居住权立法/刘东华中国事实婚姻法律地位研究-兼评最高法院历年关于事实婚姻的司法解释/于海涌与高科技产业有关的反垄断法/(德)汉斯?乌尔里希(郭玉军译)役权的历史渊源与现代价值定位/张鹏国际商事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研究/黄涧秋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平行诉讼问题/郭树理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1999)/历咏,王传辉译美国《全球和国内商务电子签名法》/刘颖译第十九卷论提单债权效力的渊源/林强域名权的构建/封锐论基础合同对信用证交易的影响/谢可训论破产撤销权/常鹏翱中德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分析/刘翠霄物权法上的自由与限制/王泽鉴关于著作权法修改的几点理论思考/孙新强论“不公正胜于无秩序”/尹田两种意见、四个焦点-再评中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翁晓健合同法第286条的权利性质与适用/梁慧星“行人违章撞了白撞”是违法的/梁慧星竞业禁止的若干法律问题-杭州一通航空货运有限公司诉高风顺竞业损害赔偿案评析/王健理论争鸣与制度创新——关于最高法院“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若干问题/王闯英国仲裁法(1996)述评/蔡庆辉,杜晓帆缔约过失制度研究/叶建丰投资基金的法律架构/陈桂平湖北城乡丈夫对妻子家庭暴力的调查与分析/罗萍日本消费者合同法/张严方译英国《1999年合同(第三人的权利)法》/孙美兰译德国《关于非契约之债及物权的国际私法的法律》/陈卫佐译第二十卷股权质权研究/钟青合同法与情事变更/张照东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王雪琴器官移植法律研究/唐雪梅因特网服务提供商的著作权侵权责任研究/冯晓青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从华沙公约》到《蒙特利尔公约》/黄力华动物不是物,是什么?/高利红试论当代民法的环境伦理观/李东慧日本的民法解释学(五)/段匡未生效合同辨析——以《合同法解释》第9条的规定为依据/张家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解释适用/梁慧星公司股东资格取得之研究——一个经验、理论和规范层面的报告/蒋大兴论物业使用经营权能否作为抵押物/宋学成,王敬毅日本民法典的百年历程/杜颖欧洲产品责任法/杰伦特·豪威尔斯著(李东慧译)我国票据冲突规范研究/陈柳裕美国《统一商法典》及其正式评论(一)/孙新强译德国联邦司法部债法现代化法讨论草案/邵建东等译第二十一卷1、“制定一部好的中国民法典”---访谢怀轼谢鸿飞2、两种民法典起草思路:新人文主义对物文主义徐国栋3、论人法与物法的两种编排体例谢鸿飞4、质疑“新人文主义”张谷5、当前关于民法典编纂的三条思路梁彗星6、论无权处分葛云松7、合同法分则整体式研究陈小君易军8、电子商务与消费者保护的若干法律问题方建华9、论隐私权波斯纳10、隐私无价----与波斯纳商榷布鲁斯通11、美国法院关于诉讼竞合的法律制度李旺12、英国侵权法的注意义务述评毛大春13、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侵权责任张民安14、部分国家输血感染损害的状况及问题解决于敏15、日本消费者合同的法律解释安永正昭16、日本的产品责任园谷峻17、韩国制造物责任法梁彰洙18、契约自由与消费者保护权五乘19、尼卡轮案法律问题研究何丽新20、论医疗损害民事纠纷中医疗者的义务程啸21、美国《统一商法典》及其正式评论孙新强译。

物权行为:传说中的不死鸟--物权法上的物权变动模式研究(葛云松)

物权行为:传说中的不死鸟--物权法上的物权变动模式研究(葛云松)

物权行为传说中的不死鸟——《物权法》上的物权变动模式研究葛云松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传时间:2008-7-2《物权法》已经出台了。

关于民法理论界争论较大的物权变动模式问题,在绝大多数立法参与者的意见之下,似乎《物权法》已经毫不含糊地采纳了债权形式主义,从而至少在立法层面上清清楚楚地否定了物权行为理论。

[1]不过,事情似乎并非这样简单。

本文所要说的就是:《物权法》不但没有宣告物权行为理论在中国的终结,恰恰相反,它的很多条文恰恰体现了物权行为理论。

即便是被认为否定了物权行为的那些条文,在解释上,不依靠物权行为理论也根本无法理解。

物权行为理论是妥当说明物权变动模式的“不二法门”。

笔者曾经撰写《物权行为理论研究》[2]一文(简称“笔者旧文”),从实际功能上比较详细地论证了物权行为理论的合理性,其中侧重运用理论推演和实例分析的方法,较少以现行法为分析对象。

该文已经体现了笔者的主要理论见解,而本文主要基于其中的观点来针对《物权法》的条文进行分析,可以视为该文的一个延伸。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问题与主义所谓“物权变动模式”,乃是指“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应具备何种法律要件,这一点似乎在国内是公认的。

但什么叫做“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却似乎没有人给出一个可以获得公认的定义。

假如对此无法达成共识,那么不同的理论就缺少了讨论的共同基点,容易沦为自说自话,彼此无法形成真正的交锋。

因此,对此进行界定是最为基础的工作。

首先,什么叫做“物权变动”?应包括物权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移转的继受取得、设定的继受取得)、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消灭(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

上述取得、变更、消灭的含义互有重合之处。

对“物权变动”的含义,学者之间似乎并无分歧。

其次,什么叫做“基于法律行为”?这是最容易产生潜在混淆的地方。

反对物权行为理论、主张债权形式主义的学者,几乎从来没有对其进行过精确定义。

大体上都将“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视为几乎就是指“基于合同的物权变动”,而“合同”就是买卖、互易等类型的债权合同,也就是说,最终将“基于法律行为”等同于“基于债权合同”。

浅谈我国应承认物权行为理论

浅谈我国应承认物权行为理论

浅谈我国应承认物权行为理论论文关键词:物权行为债权行为处分行为负担行为论文摘要:物权行为理论肇始于德国法儒萨维尼对法律行为理论的再发展,是一项存在较多争议的法律制度。

在我国,随着制定民法典进程的加决,对此问题的研究也更加的深入,并对是否应采用物权行为理论产生了两种对立的观点。

物权行为为德国法上之重大理论,虽学者对这一概念的存在必要性意见不一,但其业已被采为德国民法体系中的一基本概念。

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独立性和无因性理论,也已被立法所肯定,而成为德国民法典之基础。

在我国,随着民法典制定进程的加快,对是否采取物权行为理论,产生了相当的争论,《物权法》颁布后,在立法上也并没有对此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

因此,对物权行为理论本身的讨论,应有更深人之必要。

一、争论(一)对物权行为的质疑,其理由大致概括如下:1.认为物权行为过于抽象,乃极端法律抽象思维的产物。

在这种思维模式下,如买卖等简单的交易行为被分割成三个部分,即一个债权契约,两个物权契约。

一般人在作成买卖等行为时,绝无可能认识到这一点,故实在是对现实生活的凌辱。

基尔克(Gierke)在《民法典的起草和德国法》中对此抨击最甚。

2.对交易安全的不利。

承认物权行为,由此进而承认在买卖等行为中的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这使得当其原因行为,即债权行为被撤销时,原所有权人不能基于其所有权而为物上返还请求权,而只能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其所有权,地位上降为普通债权人。

这对原所有权人的保护甚为不周,且违背了交易的公正性。

3一认为是否应承认物权行为(可以说是否应建立物权行为理论),根源于对物权移转行为性质的定性。

应认为物权移转行为的事实行为属性,以此来避免物权行为理论中的矛盾。

4.物权行为过于抽象和玄妙,为一般人所难以理解和掌握。

我国不少学者对此怀有疑虑。

(二)与此相对的,认为有必要承认物权行为的学者认为: 1.使法律行为的概念更趋完善和精致,解决了一些以物权变动为直接目的的法律行为的性质问题,从而使物权和债权体系清晰,共同支撑着民法的两翼平衡。

北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葛云松

北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葛云松
爱考机构 中国高端考研第一品牌(保过 保录 限额)
爱考机构-北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葛云松
葛云松
教授,民商法学
教育背景 1992 年 南京大学法学士 1995 年 北京大学法学硕士 2000 年-2001 年 英国牛津大学进修 2002 年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2005 年 美国耶鲁大学法学硕士 工作经历 1995 年起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任教至今,现为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研究领域 民法总则、物权法、债权法、票据法、非营利组织法 科研成果 著作:《过渡时代的民法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 年版;《期前违约规则研究—兼论 安抗辩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规制与发展:第三部门的法律问题》,浙江 人民出版社 1999 年 10 月版(合著);[美]范斯沃思:《美国合同法》(第二版),中国政法大 学出版社 2004 年版(主要译者)。 论文:1.《<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载《中国法学》2010 年第 2 期。 2.《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与一般侵权行为条款》,载《中外法学》2009 年第 4 期。 3.《法人与行政主体理论的再探讨》,载《中国法学》2007 年第 3 期。 4.《物权行为理论研究》,《中外法学》2004 年第 6 期。 5.《物权行为:传说中的不死鸟》,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 年第 6 期。 6.《物权法的扯淡与认真》,载《中外法学》2006 年第 1 期。 7.《期前违约规则若干基本概念探源》,《环球法律评论》2003 年秋季号。 8.《不安抗辩权的效力与适用范围》,《法律科学》2002 年第 6 期。 9.《中国的财团法人制度展望》,《北大法律评论》第 5 卷第 1 辑,2003 年 5 月出版。 10.《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比较法研究》2002 年第 4 期。 11.《论无权处分》,《民商法论丛》第 21 卷(2001 年 12 月)。 12.《委托代理的授权不明问题研究》,《法学》2001 年第 12 期。 13.《股权、公司财产权性质问题研究》,《民商法论丛》第 11 卷(1999 年 1 月)。 14.《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案评析》,《北大法律评论》第 1 卷第 1 辑,1998 年 5 月。 15.《在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之间》,《行政法论丛》第 2 卷,法律出版社 1999 年 8 月版。

物权行为理论在我国立法上的适用问题分析

物权行为理论在我国立法上的适用问题分析

相反 , 国民法中已经确立 了善意取得制度, 我 此制度正是一种 旨 在保护交 易安全的制度 。 相对 于物权行为理论的无因性原则, 善意取 得对交易安全之保护能充分考虑到善意第三人 和原所有权人的利益,
是 两 者 之 间利 益 的一 种 平 衡 安排 因 为 善意 取 得 不 是 通 过 一 种 公 示
是对于物权行为理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仍无定论。 本文通过对物权行为理论各 国适用概况, 自身缺陷以及结 其
合 我 国现行 立法 司法 实践的 考察 , 简要 分析 了物权 行 为理论在 我 国立法 的适用 问题 。 关键 词 物权 行 为 独 立性 无 因性 中图分 类号 : 900 D 2.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90 9(0 90-7-l 10 -522 0)1 4O 3

行为移转所有权后的所有交易均受保护 , 而是区分第三人在这一交易
过 程 中 是善 意 还 是恶 意 , 善 意 取 得 予 以保 护 , 恶意 不 予 保护 , 对 对 以维
护所有权人的利益 由此可见, 善意取 得制度本质上是平衡所有权人 利益和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一项制度, 一方面 旨在一定程度上维护所有 权绝对原则, 捍卫所有权 的对世性, 另一方面又促进交 易便捷和保护
上尽管公信原则适用的范围非常狭隘甚至为零 , 但他们仍采用了有因 性。 就连将 德国民法典奉为蓝本的某些国家 的立法 , 也未有采纳物权
行 为 的无 因性 : 证 是 10 例 9 7年 制 定 的瑞 士 民法 典 , 该 民法 典 条文 , 依 不动 产 物 权 变 动 采 订 因 性 乃 是 不 争 的事 实 ,关 于 动 产 虽 多 少有 点争 汉, 但压 倒 性意 见 仍 采 有 因 性 。 可 见 , 多数 国家 对 物 权 行 为理 论还 大 是持 否 定态 度 的 。 二 、 权 行 为 理 论 自身 的 固 有缺 点 导 致 其 适 用 困 难 物

北大法学复习经验交流详谈

北大法学复习经验交流详谈

北大法学复习经验分享详谈凯程王老师:大家好,今天我非常高兴地请到了我们今年凯程集训营地全程学员,凯程学员梁ny同学来给大家做关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的复习经验分享详谈。

首先ny,欢迎你来到凯程。

凯程学员梁ny同学:谢谢老师。

凯程王老师:给同学做一个自我介绍吧?凯程学员梁ny同学:大家好,我叫梁ny,今年考的是北大法学院的法律史专业,我今年是一直都在凯程的学习,我也非常庆幸自己能考上。

凯程王老师:我觉得还是你的实力所致。

凯程学员梁ny同学:谢谢老师。

凯程王老师:今天我们请ny过来呢,我本来想请他把英语啊、政治啊、综合卷啊,专业卷啊都跟同学们作一个细致的分享。

但是ny跟我讲,说王老师咱们凯程学院都是自己人,直接来干货,就是直接讲最重要的,所以今年我也非常认可ny的这个说法。

所以说我们今天重点给大家讲的就是北大法学院的综合卷以及法律史,这个专业课怎么复习。

现在应该就是说北大法学院从以前最早的这个AB卷,我们之前是这个。

后来就是十项全能,考了几年。

后来又走向这个6+1,应该说每年变化来看,这几年的变化还是比较大的。

特别是近些年来,北大法学院的综合卷成了很多北大法学院同学考研路上一个非常难过的坎儿。

像这次,据我了解,也很多学生,好像总分成绩很高,但是因为综合卷折了。

89分,差一分没进复试,很可惜。

所以说咱们首先请ny给大家讲讲这个综合卷应该怎么复习。

你们听他讲一讲,这是最新鲜的复习经验分享详谈。

凯程学员梁ny同学:好的,好的。

综合卷一共有6门科目,有民法、刑法、刑诉、民诉、宪法和行政法。

民法是北大最有特色的一门学科,因为它考的题型跟其它学校的是完全不同的。

不像中国政法大学,也不像人大那种考的题目,跟我们的期末考试一样。

我们如果可以看到真题的话,会发现,跟我们期末考试的题是完全不同的。

我们今年考的是法条分析是第27条吧,好像是简易交付,然后但是很多同学很遗憾就判断成了占有改定。

但是其实老师们要求也没那么高,后来我们查分发现,学生占有改定的同学得了4分。

从我国物权立法看物权行为理论_兼论我国_物权法_第15_106条

从我国物权立法看物权行为理论_兼论我国_物权法_第15_106条

权立法对于物权行为理论中的各部分的 内容再思考 , 无因性理论不可 替代 的 制度 功能 以及 与善意取 得制 度的 分工 二 关 键词 无 因性 ;形 式要件 ;善 意取得
一 物权行为的概述
老 一
坚持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理由:一是有助于填甲捧售岌哗 :一是有 助于适 用法 律 依该 理
论债权行 为和物权行 为完全分 离 ;二是有 利于保护 父易女 笙
从我 国物权 立法看物权行为理论
兼论我 国 物权法 第 15 106 条
葛鉴春 ( 中南财经政 法 大学法学院
摘 要 从物权 行 为理论 基本 内容 阐释 , 对 物权 行 为概 念 的 不 同观 点 简略介 绍 , 论 述 了物 权行 为理 论的起 源 .然后 以此 为基 点 结合我 国的 物
3 0 73 4 )
2 物权行为制 度与善 意取 得 制度在 话 用中不 产 牛规 范竞 合
巨卫
首先 , 善 意 ,是一种主观状 态 , 善意取 得制度 以买受人 的主观 善意为标准决 定是否对其 保护 , 但在实务操作 中使负有举 证责任 到我 国建立起 统一 的 物权登记制度 , 不动产 登记薄的建 立对一切人公 示的法效 , 任何人 将不能主张没有看到登记作为抗辩事 由 再次 , 善 意取得 制度适用 于有偿 行为 , 在无权处分人将物无偿 处分给第三人时 , 即使第 三人 善意 , 也不能取得所有权 现 实经 济 生 活中 , 无偿 取得财产 的第 三人有 可能在取得财产后 将该财产 作 为生产要 素进行其他经 济活动 , 如果该 无偿取得 的财产被原权 利 人取 回 , 有可能给第三人造成重大损 失
参 考文献
的一方难 以举证 其次 , 无因性理论适 用于动产 不动产
叫 王软 物权变动论 , 中国人民大学出 版杜,脚 卜仁 四几 ___ __ 仁 幻田士永, 物权行为理论研究 , 中国政法大字 出丛共只{) 子 二 i岁七

物权行为理论基础概念的逻辑区分论文

物权行为理论基础概念的逻辑区分论文

物权⾏为理论基础概念的逻辑区分论⽂相关推荐物权⾏为理论基础概念的逻辑区分论⽂ 在各领域中,⼤家都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论⽂吧,借助论⽂可以有效训练我们运⽤理论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的能⼒。

你所见过的论⽂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编为⼤家收集的物权⾏为理论基础概念的逻辑区分论⽂,欢迎阅读与收藏。

论⽂关键词:物权⾏为;抽象原则;分离原则 论⽂摘要:物权⾏为是我国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本⽂基于物权⾏为客观存在的⽴场,概念之于体系的基⽯作⽤,从物权⾏为、物权⾏为分离原则、物权⾏为抽象原则三个概念⼈⼿,分析物权⾏为理论的内部层次关系,试图厘清概念,梳理体系并且给出物权⾏为制度的全貌,避免因为断章取义或以偏概全带来的误解。

同时本⽂指出不采纳物权⾏为抽象原则的物权⾏为制度也可成⽴。

长期以来,物权⾏为是我国民法学者及法律实务⼯作者⾮常热衷讨论的⼀个重要理论问题。

有的⼈在争论我国民法是否承认物权⾏为理论,有的⼈在研究物权⾏为的性质究竟是法律⾏为、事实⾏为、还是两者兼⽽有之,还有的⼈在争论我国民法是否承认物权⾏为的独⽴性,⽆因性问题。

本⽂不再讨论如此复杂的问题,⽽是有感于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第4次审议稿中有关物权⾏为理念的贯穿,认为有必要对物权⾏为理论中的概念进⾏逻辑区分,厘清物权⾏为理论的内部层次关系,培养逻辑分析⽅法,以期构建⼀个科学的物权⾏为制度法律体系。

⼀、物权⾏为概念 1.定义 概念对于任何⼀门学问的科学研究⽽⾔,⽆疑都具有重要价值。

拉仑茨( larenz)将概念作为体系的基⽯。

体系之形成,有赖于不同抽象程度之概念的逻辑区分,没有明确的法律概念,就不可能有明确的法律体系,就不能进⾏清晰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推理。

简⾔之,概念建构体系,体系成就科学。

作为⼀个概念,物权⾏为,在产⽣并运⽤该概念的德国民法典中并⽆明确规定。

⼀般⽽⾔,有关物权⾏为的概念的定义多为学理意义上的解释和讨论。

因此,对物权⾏为概念的定义或描述众说不⼀。

《物权法》疑难问题探讨——物权行为:传说中的不死鸟——《物权法》上的物权变动模式研究

《物权法》疑难问题探讨——物权行为:传说中的不死鸟——《物权法》上的物权变动模式研究

作者: 葛云松[1]
作者机构: [1]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页码: 102-118页
主题词: 物权行为;《物权法》;物权变动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传说;不动产物权;
社会影响;共同共有
摘要: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

这部法律对中国社会影响深远,然而由于其涵盖面广、制度设计难度大,加之中国所特有的国情等原因,使得本法适用中仍然存在诸多需要继续深入研究的问题。

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这些问题的讨论广泛而热烈,本刊特约请有关学者,对其中之物权行为、共同共有、不动产物权等方面内容展开深入探研,并撰文如下,以飨读者。

简述物权行为理论

简述物权行为理论

简述物权行为理论物权行为理论是指围绕物权制度展开的理论研究,它主要关注物权的产生、转让、限制和保护等相关问题。

在法学领域,物权行为理论被视为研究物权制度的基础理论之一,它对于理解和解释物权制度的本质和特点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本文将就物权行为理论进行简要阐述,以帮助读者对该理论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一、物权行为理论的基本概念物权行为理论是从行为的角度来研究物权制度的理论。

在这一理论框架下,物权被视为一种可以通过行为实现的权利,因此物权的产生、转让、限制和保护都需要通过相应的行为来实现。

物权行为理论的基本概念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1. 物权的产生是通过特定的法律行为来实现的。

在物权行为理论中,强调物权的产生是通过特定的法律行为来实现的,而不是通过自然的方式或其他方式来实现的。

这些法律行为包括合同、遗赠、占有等,只有通过这些特定的法律行为,才能使个体获得对特定物品的所有权。

二、物权行为理论的理论价值物权行为理论在法学领域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强调法律行为的重要性。

在物权行为理论中,强调了法律行为在物权产生、转让、限制和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这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把握物权制度的法律本质,有利于推动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三、物权行为理论的发展趋势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物权行为理论也在不断发展和深化。

未来,物权行为理论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行为的多元化。

未来,物权行为理论将会更加关注法律行为的多元化,不仅仅着眼于传统的合同、遗赠、占有等法律行为,还会关注新型的法律行为,例如网络交易、知识产权转让等。

四、结语物权行为理论是研究物权制度的基础理论之一,对于理解和解释物权制度的本质和特点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它强调了法律行为在物权产生、转让、限制和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把握物权制度的法律本质,有利于推动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未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物权行为理论也将会不断发展和深化,着眼于法律行为的多元化、规范化和智能化,为物权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

物权行为及依物权行为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的思考

物权行为及依物权行为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的思考

物权行为及依物权行为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的思考
王红
【期刊名称】《重庆改革》
【年(卷),期】2000(000)007
【摘要】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
权利。

在市场主体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中,不仅只涉及对物的管领支配,还经常涉及物权的取得、变更与丧失,即物权的变动。

而依独立于债权行为的物权行为的发生,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

因此,在构建我国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时,一系列的理论问题必须澄清,以明确立法的价值取向。

【总页数】6页(P44-49)
【作者】王红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
【相关文献】
1.物权行为:传说中的不死鸟——《物权法》上的物权变动模式研究 [J], 葛云松
2.我国物权变动立法应否采有因的物权行为模式 [J], 刘耀东
3.建立物权变动的新模式的思考——以有因的物权行为制度为中心 [J], 宁红丽
4.物权行为及其我国现行法中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 [J], 陈海
5.对物权行为及物权变动的理论思考 [J], 杨颖辉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