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地表水是指湖泊、河流、水库以及沿岸海域等地表水体。
保护和管理地表水环境是维护人类生存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
为了确保地表水的安全和可持续利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水质标准。
在中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被统一编制为GB3838。
一、背景介绍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是我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一部分,用于评价和监督地表水的环境质量状况,指导水环境保护工作。
GB3838标准于1988年首次发布,此后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最新版本为2019年发布的第四版。
GB3838标准对地表水的主要污染物进行了限制和规定,旨在确保地表水环境的安全和可持续利用。
二、标准内容GB3838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水质类别和水质标准:GB3838标准将地表水按照主要污染物的浓度限值和生态修复标准划分为五个水质类别,分别是Ⅰ类水、Ⅱ类水、Ⅲ类水、Ⅳ类水和Ⅴ类水。
每个水质类别都有相应的污染物浓度限值,超过限值的地表水将被划定为相应水质类别以及污染程度。
2. 主要污染物和限值:GB3838标准规定了地表水中主要污染物的限值,包括有机物、无机物、营养物、重金属等数十种常见污染物。
不同水质类别对每种污染物的浓度限值要求不同,需严格控制污染物浓度以保证水质安全。
3. 生态修复标准:GB3838标准还制定了生态修复标准,用于评估和指导受损地表水环境的修复工作。
生态修复标准主要从水质恢复和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对受损地表水进行评价和修复指导,促进水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
三、标准应用及意义GB3838标准是我国地表水环境管理和保护的重要依据,具有以下应用和意义:1. 地表水监测和评估:GB3838标准为地表水监测和评估提供了科学依据和规范。
各级环保部门和科研机构可以根据标准要求,对地表水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保护和管理。
2. 水环境治理和污染防控:GB3838标准对地表水中的污染物限值进行了规定,有助于指导污染物的治理和防控工作。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34 硝基氯苯 ⑤
0.05
7 氯乙烯
0.005
35 2,4 二硝基氯苯
0.5
8 1,1 二氯乙烯 0.005
36 2,4 二氯苯酚
0.093
9 1,2 二氯乙烯 0.05
37 2,4,6 三氯苯酚
0.2
10 三氯乙烯
0.07
38 五氯酚
0.009
11 四氯惭烯
0.04
39 苯胺
0.1
12 氯丁二烯
0.002
表 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
序
Ⅰ类
Ⅱ类
号
Ⅲ类 Ⅳ类 Ⅴ类
1 水温 ( ℃ )
人为造成的环境水温变化应限制在: 周平均最大温升 ≤1; 周平均最大温降 ≤ 2
2 pH 值( 无量网 ) 6~9
3 溶解氧 ≥
饱和率 90%(或 6
7.5)
5
3
2
4 高锰酸盐指数 ≤ 2
4
6
10
15
化学需量
5
表 2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
序号
项目
1
硫酸盐 ( 以 SO2- 4 计 )
2
氯化物 ( 以 Cl - 计)
3
硝酸盐 ( 以 N计)
单位: mg/l 标准值
250 250 10
4
铁
0.3
5
锰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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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 集中式生活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 单位: mg/L
0.05
离子选择电极法
0.05
离了色谱法
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838-2002代替GB3838-88,GHZB1-199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2002-04-28发布2002-06-01实施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地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系统,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将标准项目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地表水水质特点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选择,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本标准项目共计109项,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5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80项。
与GHZBl—1999相比,本标准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增加了总氮一项指标,删除了基本要求和亚硝酸盐、非离子氨及凯氏氮三项指标,将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调整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修订了PH、溶解氧、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铝、粪大肠菌群7个项目的标准值,增加了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40项。
本标准删除了湖泊水库特定项目标准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本标准对地表水各类水域进行监督管理。
与近海水域相连的地表水河口水域根据水环境功能按本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近海水功能区水域根据使用功能按《海水水质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
批准划定的单一渔业水域按《渔业水质标准》进行管理;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及与城市污水水质相近的工业废水用于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按《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进行管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CHZB 1-199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局代替GB 3838-881999-07-20公布2000-01-01实施GB 12941-91前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水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修订。
根据199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将本标准中“地面水”改称为“地表水”。
本标准将标准项目划分为基本项目和特定项目。
基本项目适用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是满足规定使用功能和生态环境质量的基本水质要求。
特定项目适用于特定地表水域特定污染物的控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环境管理的需要自行选择,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与原标准相比,本标准增加了粪大菌群、氨氮和硫化物三项基本项目指标,删除了总大肠菌群一项指标,将苯并(a)芘改为特定项目,同时修订了水温、凯氏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个项目的标准值。
本标准项目共计75项,其中基本项目31项,以控制湖泊水库富营养化为目的的项目4项,以控制地表水I、II、III类水域有机化学物质为目的的特定项目40项。
本标准与《海水水质标准》均为水环境质量标准。
与近海水域相连的地表水河口水域,按功能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相应类别,与海功能区执行《海水水质标准》的相应类别。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对各类水域进行监督管理。
对批准划定的单一渔业保护区、鱼虾产卵场水域按《渔业水质标准》进行管理。
对城市污染、工业废水等直接用于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按《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进行管理。
本标准自2000年1月1日实施。
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GB12941-91《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同时废止。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_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838-2002代替GB3838-88,GHZB1-199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2002-04-28发布2002-06-01实施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地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系统,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将标准项目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地表水水质特点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选择,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本标准项目共计109项,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5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80项。
与GHZBl—1999相比,本标准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增加了总氮一项指标,删除了基本要求和亚硝酸盐、非离子氨及凯氏氮三项指标,将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调整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修订了PH、溶解氧、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铝、粪大肠菌群7个项目的标准值,增加了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40项。
本标准删除了湖泊水库特定项目标准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本标准对地表水各类水域进行监督管理。
与近海水域相连的地表水河口水域根据水环境功能按本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近海水功能区水域根据使用功能按《海水水质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
批准划定的单一渔业水域按《渔业水质标准》进行管理;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及与城市污水水质相近的工业废水用于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按《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进行管理。
地表水四类水质标准
地表水四类水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相关标准规定,地表水分为四类水质,分别为Ⅰ类、Ⅱ类、Ⅲ类和Ⅳ类。
其标准如下:1. Ⅰ类水质标准:pH值:6.0-9.0溶解氧:≥7.0 mg/L氨氮:≤0.15 mg/L总磷:≤0.02 mg/L总氮:≤1.0 mg/L石油类:≤0.02 mg/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BAS):≤0.02 mg/L结合态氰化物:≤0.05 mg/L其他有害物质:符合国家环境质量标准2. Ⅱ类水质标准:pH值:6.0-9.0溶解氧:≥6.0 mg/L氨氮:≤0.5 mg/L总磷:≤0.03 mg/L总氮:≤1.5 mg/L石油类:≤0.1 mg/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BAS):≤0.1 mg/L结合态氰化物:≤0.1 mg/L其他有害物质:符合国家环境质量标准3. Ⅲ类水质标准:pH值:6.0-9.0溶解氧:≥5.0 mg/L氨氮:≤1.0 mg/L总磷:≤0.05 mg/L总氮:≤2.0 mg/L石油类:≤0.2 mg/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BAS):≤0.2 mg/L结合态氰化物:≤0.2 mg/L其他有害物质:符合国家环境质量标准4. Ⅳ类水质标准:pH值:6.0-9.0溶解氧:≥4.0 mg/L氨氮:≤1.5 mg/L总磷:≤0.1 mg/L总氮:≤6.0 mg/L石油类:≤0.5 mg/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BAS):≤0.3 mg/L结合态氰化物:≤0.5 mg/L其他有害物质:符合国家环境质量标准这些标准旨在保护和维护水体的生态环境,确保地表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不同地区和不同用途的水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严格的水质标准。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水合肼 四乙基铅 吡啶 松节油 苦味酸 丁基黄原酸 活性氯 滴滴涕 林丹 环氧七氯 对流磷 甲基对流磷 马拉硫磷 乐果
0.01 0.0001 0.2 0.2 0.5 0.005 0.01 0.001 0.002 0.0002 0.003 0.002 0.05 0.08
5
5.1
, 选取相应类别标
准 , 进行单因子评价 , 评价结果应说明水质达标情况 , 超标的应说明超标项目和超 标倍数。 5.2 5.3 丰、平、枯水期特征明显的水域,应分水期进行水质评价。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质评价的项目应包括表 1 中的基本项目、 3 中选择
表 2 中的补充项目以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表 确定的特定项目。 6 水质监测 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标准值, 要求水样采集后自然沉降
硒 13 ≤ 砷 14 ≤ 汞 15 ≤ 1 6 镉 0.001 ≤ 铬(六价) 17 ≤ 铅 18 ≤ 氰化物 19 ≤ 挥发酚 20 ≤ 石油类 21 ≤ 阴离子表面活性 22 剂 硫化物 23 ≤ 粪大肠菌群(个 24 /L ) ≤ 200 2000 10000 20000 40000 0.05 0.1 0.05 0.5 1.0 ≤ 0.2 0.2 0.2 0.3 0.3 0.05 0.05 0.05 0.5 1.0 0.002 0.002 0.005 0.01 0.1 0.005 0.05 0.2 0.2 0.2 0.01 0.01 0.05 0.05 0.1 0.01 0.05 0.05 0.05 0.1 0.005 0.005 0.005 0.01 0.00005 0.00005 0.0001 0.001 0.001 0.05 0.05 0.05 0.1 0.1 0.01 0.01 0.01 0.02 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1. 引言地表水是指自然界中存在于地表的河流、湖泊、水库、运河以及近地表的湿地、泉水等水体。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是国家针对地表水体进行监测和评价的基准,用于保护和管理水资源,维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指标。
2. 相关法规和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的要求制定的。
其中,主要参考的法规和标准包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19)3.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主要指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指标:- 溶解氧(DO)- 化学需氧量(COD)- 氨氮(NH3-N) - 总氮(TN) - 总磷(TP) - 高锰酸盐指数(CODMn) - 水温 -pH值 - 悬浮物(SS)4. 水质分类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地表水的水质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类别: - Ⅰ类水: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的地表水 - Ⅱ类水:适用于近岸海域、游泳区域以及其他能直接接触水体的活动区域 - Ⅲ类水:适用于一般景观、农业灌溉以及渔业用水区域 - Ⅳ类水:适用于工业用水等特定用途的水域 - Ⅴ类水:适用于农田灌排、养殖等农业用水区域5. 监测与评价为了确保地表水环境质量的达标和保护,对地表水进行定期的监测和评价是必不可少的。
具体的监测和评价方法包括: - 定点监测:在地表水体的不同部位设置监测点,定期对主要水质指标进行监测 - 临时监测:针对某一特定事件或区域,进行临时性的水质监测和评价 - 综合评价:根据监测数据,综合考虑多个指标的值,对地表水的环境质量进行评价6. 地表水环境质量的影响因素地表水环境质量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主要包括: - 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 - 农业面源和点源污染 - 地下水与地表水之间的相互作用 - 水体的流动和水流速度 -土地利用和水域环境的改变7. 地表水环境质量的保护与治理为了保护地表水环境质量,预防水污染和治理水体污染是重要的措施。
(完整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_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代替GB3838-88,GHZB1-1999 2002-04-28发布 2002-06-01实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3)为首次发布,1988年为第一次修订,1999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本标准自2002年6月1日起实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199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修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4月26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范围1.1本标准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分类和保护目标,规定了水环境质量应控制的项目及限值,以及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2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执行相应的专业用水水质标准。
2 引用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生部,2001年)和本标准表4~表6所列分析标准及规范中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水域功能和标准分类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Ⅲ类主要适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以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虽的标准值。
水域协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虽低的标准值。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前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水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GB 3838一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修订。
根据199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将本标准中“地面水”改称为“地表水”。
本标准将标准项目划分为基本项目和特定项目。
基本项目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是满足规定使用功能和生态环境质量的基本水质要求。
特定项目适用于特定地表水域特定污染物的控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环境管理的需要自行选择,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与原标准相比,本标准增加了粪大肠菌群、氨氮和硫化物三项基本项目指标,删除了总大肠菌群一项指标,将苯并(a)芘改为特定项目,同时修订了水温、凯氏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个项目的标准值。
本标准项目共计75项,其中基本项目31项,以控制湖泊水库富营养化为目的的特定项目4项,以控制地表水I、II、III类水域有机化学物质为目的的特定项目40项。
本标准与《海水水质标准》均为水环境质量标准。
与近海水域相连的地表水河口水域,按功能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相应类别,近海功能区执行《海水水质标准》的相应类别。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对各类水域进行监督管理。
对批准划定的单一渔业保护区、鱼虾产卵场水域按《渔业水质标准》进行管理。
对城市污水、工业废水等直接用于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按《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进行管理。
本标准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GB3838一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GB12941一91《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同时废止。
本标准首次发布为1983年,1988年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运用范围1.1主题内容本标准按照地表水五类使用功能,规定了水质项目及标准值、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颁布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编号]:GB3838-2002[颁布日期]:2002-4-28[实施日期]:2002-6-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公告为贯彻《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加强地表水环境管理,防治水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并由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该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2年6月1日开始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二OO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地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系统,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将标准项目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朴充项目和特定项目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地表水水质特点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选择,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本标准项目共计109项,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5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80项。
与GHZB1-1999相比,本标准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增加了总氮一项指标,删除了基本要求和亚硝酸盐、非离子氨及凯氏氮三项指标,将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调整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修订了pH、溶解氧、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铅、粪大肠菌群7个项目的标准值,增加了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40项。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1范围1.1 本标准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分类和保护目标,规定了水环境质量应控制的项目及限值,以及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2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执行相应的专业用水水质标准。
2引用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生部,2001年)和本标准表4—表6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及规范中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水域功能和标准分类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汤等;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为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
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
实现水域功能与达功能类别标准为同一含义。
4 标准值4.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制见表1。
4.2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见表2。
4.3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见表3。
5 水质评价5.1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应跟据应实现的水域功能类别,选取相应类别标准,进行单因子评价,评价结果应说明水质达标情况,超标的应说明超标项目和超标倍数。
5.2 丰、平、枯水期特征明显的水域,应分水期进行水质评价。
5.3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质评价的项目应包括表1中的基本项目、表2中的补充项目以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表3中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xx国家标准GB3838-2002代替GB3838-88,GHZB1-199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2002-04-28发布2002-06-01实施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地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系统,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将标准项目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地表水水质特点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选择,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本标准项目共计109项,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5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80项。
与GHZBl—1999相比,本标准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增加了总氮一项指标,删除了基本要求和亚硝酸盐、非离子氨及凯氏氮三项指标,将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调整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修订了PH、溶解氧、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铝、粪大肠菌群7个项目的标准值,增加了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40项。
本标准删除了湖泊水库特定项目标准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本标准对地表水各类水域进行监督管理。
与近海水域相连的地表水河口水域根据水环境功能按本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近海水功能区水域根据使用功能按《海水水质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
批准划定的单一渔业水域按《渔业水质标准》进行管理;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及与城市污水水质相近的工业废水用于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按《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进行管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_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公告为贯彻《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加强地表水环境管理,防治水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并由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2年6月1日开始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二00二年四月二十六日目次前言1 范围2 引用标准3 水域功能和标准分类4 标准值5 水质评价6 水质监测7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表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表2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表3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表4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分析方法表5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分析方法表6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分析方法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地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系统,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将标准项目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地表水水质特点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选择,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本标准项目共计109项,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5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8 0项。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前 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地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系统,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将标准项目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地表水水质特点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选择,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本标准项目共计 项,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 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 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 项。
与☝☟☪相比,本标准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增加了总氮一项指标,删除了基本要求和亚硝酸盐、非离子氨及凯氏氮三项指标,将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调整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修订了 ☟、溶解氧、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铅、粪大肠菌群 个项目的标准值,增加了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 项。
本标准删除了湖泊水库特定项目标准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本标准对地表水各类水域进行监督管理。
与近海水域相连的地表水河口水域根据水环境功能按本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近海水功能区水域根据使用功能按《海水水质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
批准划定的单一渔业水域按《渔业水质标准》进行管理,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及与城市污水水质相近的工业废水用于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按《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进行管理。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为首次发布, 年为第一次修订, 年为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1范围1.1 本标准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分类和保护目标,规定了水环境质量应控制的项目及限值,以及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2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执行相应的专业用水水质标准。
2引用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生部,2001年)和本标准表4—表6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及规范中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水域功能和标准分类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汤等;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为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
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
实现水域功能与达功能类别标准为同一含义。
4 标准值4.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制见表1。
4.2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见表2。
4.3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见表3。
5 水质评价5.1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应跟据应实现的水域功能类别,选取相应类别标准,进行单因子评价,评价结果应说明水质达标情况,超标的应说明超标项目和超标倍数。
5.2 丰、平、枯水期特征明显的水域,应分水期进行水质评价。
5.3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质评价的项目应包括表1中的基本项目、表2中的补充项目以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表3中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公告为贯彻《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加强地表水环境管理,防治水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并由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2年6月1日开始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二00二年四月二十六日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地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系统,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将标准项目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地表水水质特点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选择,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本标准项目共计109项,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5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80项。
与GHZB1-1999相比,本标准在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增加总氮一项指标,删除了基本要求和亚硝酸盐、非离子氨和凯氏氮三项指标,将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调整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修订了pH、溶解氧、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铅、粪大肠菌群7个项目的标准值,增加了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4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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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公告为贯彻《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加强地表水环境管理,防治水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并由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2年6月1日开始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二00二年四月二十六日目次前言1 范围2 引用标准3 水域功能和标准分类4 标准值5 水质评价6 水质监测7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表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表2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表3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表4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分析方法表5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分析方法表6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分析方法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地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系统,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将标准项目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地表水水质特点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选择,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本标准项目共计109项,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5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80项。
与GHZB1-1999相比,本标准在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增加总氮一项指标,删除了基本要求和亚硝酸盐、非离子氨和凯氏氮三项指标,将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调整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修订了p H、溶解氧、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铅、粪大肠菌群7个项目的标准值,增加了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40项。
本标准删除了湖泊水库特定项目标准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本标准对地表水各类水域进行监督管理。
与近海水域相连的地表水河口水域根据水环境功能按本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近海水功能区水域根据使用功能按《海水水质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
批准划定的单一渔业水域按《渔业水质标准》进行管理;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及与城市污水水质相近的工业废水用于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按《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进行管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3)为首次发布,1988年为第一次修订,1999年为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本标准自2002年6月1日起实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和《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199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修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4月26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1 范围1.1本标准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分类和保护目标,规定了水环境质量应控制的项目及限值,以及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2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执行相应的专业用水水质标准。
2 引用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生部,2001年)和本标准表4-表6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及规范中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水域功能和分类标准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到、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
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
实现水域功能与达功能类别标准为同一含义。
4标准值4.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见表1。
4.2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见表2。
4.3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见表3。
5水质评价5.1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应根据应实现的水域功能类别,选取相应类别标准,进行单因子评价,评价结果应说明水质达标情况,超标的应说明超标项目和超标倍数。
5.2丰、平、枯水期特征明显的水域,应分水期进行水质评价。
5.3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质评价的项目应包括表1中的基本项目、表2中的补充项目以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表3中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
6水质监测6.1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标准值,要求水样采集后自然沉降30分钟,取上层非沉降部分按规定方法进行分析。
6.2地表水水质监测的采样布点、监测频率应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6.3本标准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应优先选用表4-表6规定的方法,也可采用ISO 方法体系等其他等效分析方法,但须进行适用性检验。
7标准的实施与监督7.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督实施。
7.2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质超标项目经自来水厂净化处理后,必须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要求。
7.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表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单位:mg/L序号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1 水温(℃)人为造成的环境水温变化应限制在:周平均最大温升≤1周平均最大温降≤22 p H值(无量纲)6 - 93 溶解氧≥饱和率90%(或7.5)6 5 3 24 高锰酸盐指数≤2 4 6 10 155 化学需氧量(COD)≤15 15 20 30 406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3 34 6 107 氨氮(NH3-N )≤0.015 0.5 1.0 1.5 2.08 总磷(以P计)≤0.02(湖、库 0.01)0.1(湖、库0.025)0.2(湖、库0.05)0.3(湖、库0.1)0.4(湖、库 0.2)9 总氮(湖、库,以N计)0.2 0.5 1.0 1.5 2.0≤0.01 1.0 1.0 1.0 1.0 10 铜≤11 锌0.05 1.0 1.0 2.0 2.0≤1.0 1.0 1.0 1.5 1.5 12 氟化物(以F-计)≤0.01 0.01 0.01 0.02 0.02 13 硒≤0.05 0.05 0.05 0.1 0.1 14 砷≤0.00005 0.00005 0.0001 0.001 0.001 15 汞≤0.001 0.005 0.005 0.005 0.01 16 镉≤0.01 0.05 0.05 0.05 0.1 17 铬(六价)≤0.01 0.01 0.05 0.05 0.1 18 铅≤19 氰化物0.005 0.05 0.2 0.2 0.2≤0.002 0.002 0.005 0.01 0.1 20 挥发酚≤21 石油类0.05 0.05 0.05 0.5 1.0≤0.2 0.2 0.2 0.3 0.3 22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0.05 0.1 0.2 0.5 1.0 23 硫化物≤200 2000 10000 20000 40000 24 粪大肠菌群(个/L)≤表2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单位::mg/L序号项目标准值2-计) 2501 硫酸盐(以SO42 氯化物(以Cl-计) 2503 硝酸盐(以N计) 104 铁 0.35 锰 0.1表3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单位: mg/L序号项目标准值序号项目标准值1 三甲烷0.06 21 乙苯0.32 四氯化碳0.002 22 二甲苯①0.53 三溴甲烷0.1 23 异丙苯0.254 二氯甲烷0.02 24 氯苯0.35 1,2-二氯乙烷0.03 25 1,2-二氯苯 1.06 环氧氯丙烷0.02 26 1,4-二氯苯0.37 氯乙烯0.005 27 三氯苯②0.028 1,1-二氯乙烯0.03 28 四氯苯③0.029 1,2-二氯乙烯0.05 29 六氯苯0.0510 三氯乙烯0.07 30 硝基苯0.01711 四氯乙烯0.04 31 二硝基苯④0.512 氯丁二烯0.002 32 2,4-二硝基甲苯0.00030.513 六氯丁二烯0.0006 33 2,4,6-三硝基甲苯14 苯乙烯0.02 34 硝基氯苯⑤0.0515 甲醛0.9 35 2,4-二硝基氯苯0.516 乙醛0.05 36 2,4-二氯苯酚0.0930.217 丙烯醛0.1 37 2,4,6-三氯苯酚18 三氯乙醛0.01 38 五氯酚0.00919 苯0.01 39 苯胺0.120 甲苯0.7 40 联苯胺0.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