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转发《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9•【字号】湘办发[2014]25号•【施行日期】2014.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14年7月29日湘办发〔2014〕25号)根据中央编办、中央农办、国家发改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开展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50号)和中央编办《关于湖南省浏阳市大瑶镇等三个镇纳入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2〕270号)精神,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开展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按照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要求,努力破解经济发达镇发展中遇到的体制机制问题,理顺职责关系,优化组织结构,扩大管理权限,着力提高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能力,充分发挥经济发达镇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辐射带动作用,将经济发达镇建设成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职能科学、精干高效、人民满意的新型城镇,为推进新型城镇化、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解放思想、勇于创新,鼓励在制约经济发达镇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进行大胆探索;坚持重心下移、权责一致、事财匹配,赋予经济发达镇相应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和必要的财力;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建立符合经济发达镇自身特点的行政管理体制;坚持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在试点中积极探索,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取消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有关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取消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民发[2014]32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4.06.03
【实施日期】2014.06.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取消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民发〔2014〕32号)
各全省性社会团体: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湘办发〔2014〕7号)(以下简称《意见》)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的规定,社会团体的分支(代表)机构、内设机构根据其具体章程、业务范围和会员主体自行设立。
为全面推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制度改革,简政放权,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促进社会团体规范发展,现就取消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意见》出台之日起,我厅不再受理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的申请,不再颁发《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再受理社会团体非法人组织机构代码申请。
二、对《意见》出台之前已经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我厅一律不再换发上述机构的登记证书,不再受理社会团体非法人组织机构代码申请。
并请在按此通知后的30个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22•【字号】湘政办发[2000]42号•【施行日期】2000.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0]4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七月二十二日湖南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0]8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湘发[2000]11号)精神,设置湖南省民政厅。
省民政厅是主管全省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交给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划入的职能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由民政厅负责;2、将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组织协调抗灾救灾的职能交给民政厅;3、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承担的湖南省内社团基金会审批、登记、监管职能交给民政厅。
(三)转变的职能将国(境)外和省内外对省政府以外的捐赠接收,全省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民政业务培训,涉外收养咨询和接待服务,指导假肢和殡葬行业管理的职能,分别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民政厅的主要职责是:(一)制订全省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及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省性社团、跨市、州社团和涉外、涉港澳台社团的登记管理和年检工作;监督管理民政部委托的全国性社团;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负责社团基金会的审批和监管;指导、监督市、州、县(市、区)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湖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迅速开展宣传和学习《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迅速开展宣传和学习《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4.08.18•【字号】湘民办函[2014]30号•【施行日期】2014.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湖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迅速开展宣传和学习《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民办函〔2014〕30号)各市州民政局:近日,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4〕2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各级民政部门要迅速开展宣传和学习《实施意见》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广泛开展《实施意见》学习宣传活动各级民政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宣传平台,以群众畅谈、专家访谈、经验交流会、政策宣讲会、网民互动、公益宣传片等形式,组织开展《实施意见》的宣传。
要积极协调宣传等有关部门,制定宣传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社会宣传。
要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作用,通过村务(居务)公开栏、宣传册、宣传单、宣传标语等灵活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将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任务要求向社会公开,扩大政策知晓度。
要通过宣讲殡葬政策、惠民措施,倡导生态安葬和文明节俭办丧事,普及殡葬科学知识,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深化殡葬改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对于节约土地、保护环境,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具有重要的作用,形成有利于推进殡葬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示范作用《实施意见》是我省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成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加强党风政风建设的重要内容。
民政系统党员干部要认真组织学习《实施意见》,深刻把握《实施意见》的精神实质,统一思想和行动,做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宣传者和践行者。
湖南省民政厅文件
湖南省民政厅文件湘民办发…2006‟31号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湖南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主题词:民政“十一五”规划△通知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直有关单位民政部办公厅湖南省民政厅办公室2006年5月29日印发- 2 -湖南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根据《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民政部《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精神,特制定《湖南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一、“十五”期间民政工作情况“十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民政部的精心指导下,在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密切配合与大力支持下,全省各级民政系统干部职工扎实工作、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全省民政事业进一步发展,“十五”计划目标基本实现。
(一)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初步建立。
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建立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到2005年底,全省已经初步建立起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每年有10%左右的群众得到了民政部门的救助。
一是城市低保工作进一步规范。
到2005年底,享受城市低保140万人。
5年累计发放低保资金37.82亿元;保障人数由2000年15.47万人增加到2005年140万人,增长了9倍;人均月补差由2000年20多元提高到2005年66元,提高了3.3倍。
全省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城市低保政策法规体系,地方财政投入建立起自然增长机制,低保信息化建设全面启动。
二是救灾救济工作及时、有效。
全省共投入救灾资金13.5亿元,年均救助灾民200万人次左右,累计完成恢复重建住房50.2万间。
全省- 3 -建立“慈善超市”136个,设立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站(点)1600个。
三是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取得新成绩。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民政系统机关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规章清单》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民政系统机关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规章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7.18•【字号】•【施行日期】2022.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民政系统机关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规章清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现将《全省民政系统机关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规章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
附件:全省民政系统机关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规章清单湖南省民政厅2022年7月18日附件全省民政系统机关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规章清单第一部分民政专业法律法规规章一、社会组织管理(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第三章法人)2021.01.01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016.09.0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12.29(二)行政法规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016.02.06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998.10.256、基金会管理条例 2004.06.017、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 2013.12.07(三)部门规章8、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021.10.159、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2018.01.2410、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2011.03.0111、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 2000.04.1012、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2010.12.2713、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 2010.12.271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2010.12.2715、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2005.06.0116、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1999.12.2817、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 2010.12.2718、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11.1019、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 2010.12.2720、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2004.06.0721、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 2006.01.12(四)政府规章22、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2017.12.2823、湖南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促进办法 2017.12.28二、社会救助(一)行政法规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019.03.02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1999.10.013、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2006.03.01(二)政府规章4、湖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2003.06.015、湖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2007.12.016、湖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2008.03.01三、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2018.12.29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018.12.29(二)地方性法规3、湖南省《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1991.10.014、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2013.10.015、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3.10.01(三)部门规章6、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2006.01.017、村级档案管理办法2018.01.01四、区划地名(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18.03.11(二)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03.1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02.28(二)行政法规3、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2019.01.014、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2002.07.015、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1989.02.036、地名管理条例 2022.05.01(三)部门规章7、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20.01.018、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 2008.09.019、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 2005.06.2810、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0.12.27五、社会事务(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2021.01.01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2018.10.263、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04.27(二)行政法规4、婚姻登记条例 2003.10.015、殡葬管理条例 2013.01.016、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08.017、残疾人预防与残疾人康复条例 2017.07.01(三)部门规章8、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2006.01.239、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 2012.10.0110、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1992.08.2511、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用航空局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1993.03.3012、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2006.08.0113、《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03.08.0114、工伤保险辅助器配置管理办法 2016.04.01(四)政府规章15、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 2017.12.28六、养老服务(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018.12.29(二)地方性法规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16.01.01(三)部门规章3、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2020.11.014、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2011.01.01七、儿童福利(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2021.01.01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021.06.01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021.06.01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2016.03.0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2022.01.01(二)行政法规6、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2019.05.257、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05.25(三)部门规章8、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2019.01.019、家庭寄养管理办法 2014.12.0110、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05.25八、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016.09.0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1999.09.01(二)行政法规3、志愿服务条例 2017.12.01(三)地方性法规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若干规定2022.01.015、湖南省募捐条例 2021.03.316、湖南省志愿服务条例 2012.12.01(四)部门规章7、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2016.09.018、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2016.09.019、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2018.09.0110、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2019.01.0111、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 2021.02.02九、其他(一)行政法规1、彩票管理条例 2009.07.01(二)地方性法规2、湖南省扶持革命老区发展条例 2009.01.01(三)部门规章3、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 2014.03.014、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 1999.12.235、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2004.07.016、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 2011.08.017、民政信访工作办法 2011.09.018、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8.08.16第二部分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07.15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04.23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09.0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2.01.015、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03.20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12.29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07.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2.05.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2015.07.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2010.10.01二、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05.15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09.203、重大行政程序暂行条例2019.09.014、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01.01三、地方性法规1、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1997.01.012、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2018.11.30四、政府规章1、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2018.07.102、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8.07.103、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2017.04.014、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2011.10.015、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2010.01.016、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2010.04.177、湖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2007.06.018、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2001.05.01第三部分党内法规1、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10.242、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9.09.04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10.014、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2016.01.015、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2016.10.276、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6.10.277、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2015.12.25(注:以上标注的时间为最新颁布/修订后,开始实施的日期。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省通办”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民发〔2022〕19号)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省通办”
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民发〔2022〕19号)
无
【期刊名称】《湖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12
【摘要】HNPR—2022—08003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现将《湖南省内地居民
婚姻登记“全省通办”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自2022年6月1日起,在全省开展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省通办”工作,请各地严格对照方案,加大宣传力度,认真组织
实施,遇到重要情况及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民政厅。
【总页数】2页(P11-12)
【作者】无
【作者单位】湖南省民政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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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湘办[2009]67号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正文:----------------------------------------------------------------------------------------------------------------------------------------------------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湘办[2009]67号2009年11月1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及全国老龄委办公室等21个部办委局《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5]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老年人优待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指导原则老年人优待工作要坚持从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出发;坚持发挥党政主导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坚持立足于城乡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与思想道德建设相结合,积极营造尊重、关心和照顾老年人的社会氛围。
二、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基本要求优待服务的对象为本省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重点为农村“五保”老人、城镇“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人)老人、城乡低保老人等城乡贫困老年人和7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
各地可以根据不同老年群体的需求和本地实际,对各优待项目的服务对象和内容进行细分。
提倡各地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优惠的优待项目,鼓励把优待对象的范围扩展至外埠老年人。
不断提高老年人优待服务质量。
我省老年人凭《湖南省老年人优待证》等法定有效证件享受各项优待规定。
三、提供养老优待,改善养老条件1.城乡贫困老年人按规定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各地在制定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政策和办法时,对贫困老年人给予重点照顾。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湖南省委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方案》和《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意见》,更好地发挥法治在推动湖南民政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民政法治建设的总体要求(一)坚持依靠法治建设促进民政事业转型发展。
近年来,全省各级民政部门紧紧围绕《法治湖南建设纲要》,加强法治民政建设,民政法规规章不断完善,依法行政能力不断提升,民政法治化水平逐步提高,但民政法治建设在立法、执法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适应的问题,影响了民政事业发展。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省和民政法治建设的新形势下,迫切要求以法治精神、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履行民政职能,发展民政事业。
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深入贯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深刻认识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民政法治建设作为一项长期性、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抓紧抓好,依靠全面加强法治建设,促进民政事业转型发展。
(二)坚持深化改革与法治建设共同推进。
改革是推动民政事业转型发展的不竭动力,法治是推进民政事业转型发展的基本方式。
要以民政事业转型发展为目标,将深化民政事业改革和全面加强民政法治建设有机结合,两轮驱动,做到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考核,以改革推动、促进、提升民政法治建设,以民政法治建设引领、规范、保障民政事业改革,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保证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
(三)坚持立法、执法、守法、普法一体建设。
围绕全面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以推动民政立法进程为重点,以提高民政执法水平为核心,以加强民政法治监督为支撑,以提升民政普法工作为基础,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力争到2020年,基本建立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民政法规制度体系,完善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民政执法机制,形成上下联动、多方参与、学用结合、注重实效的民政普法格局,建设政治坚定、能力过硬、作风优良、奋发有为的民政法治队伍,为民政事业转型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机构编制委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等6个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湘办[2007]19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中共湖南省委【发布日期】2007.03.19【实施日期】2007.03.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等6个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湘办[2007]19号)各市州委,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因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等6个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组成人员工作变动,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其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组成人员通知如下:一、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主任:周强省委副书记、省人民政府省长副主任:黄建国省委常委、省委组织部部长肖捷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委员:袁建尧省人民政府秘书长罗海艳省委副秘书长周阳生省委组织部副部长苏仁华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编办主任、省人事厅厅长李友志省财政厅厅长孔介夫省编办副主任、省人事厅副厅长二、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长:周强省委副书记、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组长:梅克保省委副书记唐之享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甘霖省人民政府副省长阳宝华省政协副主席成员:姜儒振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冯波省委办公厅副主任朱启明省委组织部正厅级组织员李湘舟省委宣传部副部长林勇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符星海省农办副主任刘爱华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云柱省发改委副主任蒋志方省经委副主任陈湘生省教育厅副厅长杨治平省科技厅副厅长王东贵省公安厅副厅长周农省纪委常委、省监察厅副厅长唐白玉省民政厅副厅长王新国省财政厅副厅长。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印发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三条 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坚持军地协作、依法公正、及时高效、维护稳定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省、市州、县市区要调整充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
(一)省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军区副政治委员、省委政法委分管副书记担任,成员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人防办和省军区政治部各一名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军区政治部。办公室主任由省军区政治部一名副主任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省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室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主任和湖南军事法院院长担任,工作人员由省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选派。
(三)开展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识。
第十四条 其他相关部门职责:
(一)各级党委政法委负责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统一协调;对严重危害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涉军纠纷和案件进行督办。
(二)各级人民检察院负责依法监督有关部门对危害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立案查处、提起公诉;依法受理部队和军人军属提出的申诉和控告。
(二)为部队和军人军属解答法律咨询;
(三)协助当地驻军搞好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
第十三条 省军区法律顾问处和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法律咨询站职责: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公布湘政办发[1999]32号等3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公布湘政办发[1999]32号等3个文件的通
知
正文: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公布湘政办发[1999]32号等3个文件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0]7号HNPR-2010-01008)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重新公布《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委等单位<湖南省深化省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1999]32号)、《湖南省深化省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若干政策的补充意见》(湘政办函[2000]13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动省属社会公益性科研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函[2002]52号),并从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文件有效期。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七日
——结束——。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好今年8件大事的落实和加强督促检查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好今年8件大事的落实和加强督促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南省委•【公布日期】2001.02.16•【字号】湘办发[2001]4号•【施行日期】2001.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好今年8件大事的落实和加强督促检查的通知(湘办发[2001]4号)各市、州委,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根据省委常委会 2001年工作要点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拟定了2001年省委、省政府重点抓好的8件大事及其督查要点。
2001年省委、省政府将坚持以扩大国内需求为主促进经济发展,把加强农业和增加农民收入放在经济工作的突出位置。
重点对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努力增加农民收入,加大工业改革与发展力度、加快工业化进程,应对加入WTO准备情况,继续优化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环境,加快湘西开发和长株潭经济一体化进程,治理教育收费,加强党的建设、转变干部作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严厉打击各种犯罪、确保社会政治稳定等8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请各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切实解决上述工作落实过程中的问题,使2001年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有关落实情况请于2001年1月中旬向省委、省政府写出专题报告,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综合后予以通报。
省委督查室将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题督查,以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二月十六日附:关于2001年全省要着力抓好的8件大事的督促检查要点一、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努力增加农民收入。
主要指标是:第一产业增加值800亿元,增长3%;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85元,增长5%;农林水利投资50亿元;农村劳动力转移100万人。
重点督查:1、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主要是经济作物“抓好品质、选好品牌、树立品牌,实现布局区域化、经营产业化”和农副产品产加销一体化建设,提高农业后续效益的情况。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全省电子政务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全省电子政务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南省委•【公布日期】2004.06.09•【字号】湘办发[2004]9号•【施行日期】2004.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全省电子政务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04]9号)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全省电子政务建设的意见》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6月9日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全省电子政务建设的意见(2004年4月5日)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7号)精神,加快我省电子政务建设步伐,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思想和原则我省电子政务建设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对政务工作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工作效率和监管的有效性,促进公共服务;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全面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加快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政府先行,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程,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促进国民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根据这一指导思想,我省电子政务建设要坚持以下原则:(一)统一规划,加强领导。
电子政务建设必须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制定总体规划,避免重复建设。
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防止各自为政。
在省信息化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分类指导,分层推进,分步实施。
(二)需求主导,突出重点。
电子政务建设必须紧密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体制改革,根据加强政府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促进公共服务的迫切要求,明确建设目标,突出重点,稳步推进。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通知[修改版]
第一篇: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通知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通知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各市州委,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是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充分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加快全省工业化进程的重大举措。
省委、省政府将今年确定为“深化省属国企改革之年”,要求基本完成省属国企改革的整体任务。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认清形势,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依法依规依程序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确保完成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清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形势和任务2004年,省委、省政府作出了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决策,要求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645家省属国有企业的改革任务。
经过近两年的努力,到2005年底,40%左右的企业基本完成了改革整体任务。
相当一部分省属国企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实现了体制机制创新,国有经济布局结构在调整中优化,国有经济整体实力不断增强,较好地发挥了对全省经济的引领、辐射和带动作用,为加快全省工业化进程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今年,要基本完成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整体任务。
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三个一批”(发展壮大一批、转制搞活一批、关闭破产一批)的思路,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力求在重点单位、关键环节和难点问题上取得新的突破。
尤其是在发展壮大一批、转制搞活一批的同时,要加大破产关闭的力度,加速推进一批劣势企业关闭破产,完成企业主辅分离,移交企业办社会职能,关闭破产独立工矿企业社区管理机构设置和移交等要全部落实到位。
剩余的60%左右的改革任务,主要集中在资产处置变现难、改革成本自筹难、职工思想观念转变难,职工分流安置压力大的企业。
随着改革向纵深推进,债权债务处置、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水电分离、关闭破产独立工矿企业社区管理机构移交、离退休人员属地化管理等操作层面的难点、热点问题集中显现,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已到了克难攻坚的关键阶段,对此,我们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和正确的把握。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02•【字号】湘办发[2014]26号•【施行日期】2014.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4〕26号)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8月2日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推动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殡葬改革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关系党风政风民风。
在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大力推动下,广大党员、干部带领群众积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革除丧葬陋俗,文明节俭办丧事,殡葬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我省殡葬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为:部分地区遗体火化率下滑,骨灰装棺再葬、乱埋乱葬、修建大墓豪华墓问题突出,滥占耕地林地现象严重,浪费了大量自然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一些地方重殓厚葬之风盛行,盲目攀比,封建迷信活动活跃;一部分人在城区乱搭灵棚,沿街游丧,严重干扰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少数地方非法经营公墓,私抬丧葬用品、丧葬服务价格,扰乱殡葬市场秩序;少数党员、干部甚至个别领导干部利用丧事活动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热衷风水迷信,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
这些现象亟需整治。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殡葬改革,明确要求党员、于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湘政办发[2009]111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1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 (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民政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提出福利彩票发行额度的职责。
(三)将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四)增加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职责,增加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职责。
(五)加强社会救助,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地方性民政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贯彻执行国家的优抚政策,依法开展优抚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指导优抚医疗事业单位、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管理;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承担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拟订全省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及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军供站的建设与管理;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站)的建设与管理,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生活待遇。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南省委•【公布日期】2001.06.18•【字号】湘办发[2001]17号•【施行日期】2001.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湘办发[2001]17号2001年6月18日)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推动城市改革与发展,扩大基层民主,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新的重大举措。
抓好这项工作,对于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加快城市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转(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大力推进我省城市社区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市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城市社区建设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依靠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协调和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社区成员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过程。
城市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立足我省实际,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强化社区功能,加强城市基层政权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扩大基层民主,密切党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今后五到十年我省社区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以地域性为特征,以居民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为纽带,以社区党组织为领导核心,以社区居民委员会为主体,以实现社区居民自治为目标的现代化新型社区;以拓展社区服务为龙头,促进社区服务网络化和产业化,社区卫生、文化、环境、治安、教育的同步协调发展;改革和理顺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坚持政府指导和社区共同参与相结合,合理配置社区资源,实现共住共管共建,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的素质和社区的文明程度,创建具有本地特色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现代化社区体系。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为民办实事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为民办实事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14•【字号】湘办发[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为民办实事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4〕6号)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2014年为民办实事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2月14日2014年为民办实事实施意见为确保全面完成2014年为民办实事各项任务,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为民办实事考核指标2014年全省为民办实事共15个考核指标(见附件)。
二、责任体系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为责任主体,承担工作责任。
(一)省人民政府工作责任负责全省为民办实事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省直责任单位(含中央在湘有关单位,下同)及工作责任1.省直责任单位:省综治办、省农办、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体育局、省物价局、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省扶贫办、省残联、省国税局、省通信管理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2.工作责任:建立领导责任制,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并组建工作班子,确定专人负责。
建立工作责任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报告工作情况。
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处理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建立督查责任制,定期调度工作情况,督促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建立为民办实事项目后续管理长效机制,做到建管并重。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三个一”行动计划领导小组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三个一”行动计划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南省委•【公布日期】2011.05.19•【字号】湘办[2011]29号•【施行日期】2011.05.19•【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三个一”行动计划领导小组的通知(湘办[2011]29号)各市州委,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因工作需要,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三个一”行动计划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于来山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副组长:赵湘平省人民政府经济顾问刘明欣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胡衡华省发改委主任方先知省国土资源厅厅长石建辉省财政厅副厅长成员:黄河省发改委副主任卓群省经信委副主任杨定忠省教育厅副厅长李利君省监察厅副厅长杨明波省民政厅副厅长易仲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省公务员局局长颜学毛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郑粟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王智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詹新华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詹晓安省水利厅副厅长曹英华省农业厅副厅长胡长清省林业厅副厅长杨福杰省文化厅副厅长易冬华省卫生厅副巡视员熊健省旅游局副局长李大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何其雄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牛黎军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张瑞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副行长陈廷喜湖南银监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由胡衡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黄河、颜学毛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今后,领导小组成员工作如有变动,由相应岗位人员自然递补,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不再行文。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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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转发《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报
告>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民险函[1995]44号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布日期】1995.02.28
【实施日期】1995.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民政部关于转发《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民政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
保险制度建设的报告〉的通知》的通知
(1995年2月28日民险函(1995)44号)
省委、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湖南省委、省人民政府重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列入全省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力度,加强领导,取得了一定成绩。
最近省委、省政府又转批了省民政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报告》(湘办发〔1995〕2号)明确规定农村(含乡镇企业)养老保险工作归口民政部门统一
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其它部门和保险公司不得在农村(含乡镇企业)开展养老保险,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引导和组织引导农村人口(含乡镇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各有关部门要支持和协助民政部门搞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
根据中央新的精神,湖南省委、省政府还要求各地结合机构改革,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制度建设,结合转变政府职能,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在省、地和县级民政部门内分别建立不同的行政管理机构和事业经办机构,同时确定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由省民政厅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管理等要在利税上给予支持,为下一步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制定优惠措施提供了政策依据。
现将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报告〉的通知》(湘办发〔1995〕2号)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民政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农村社会
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报告》的通知
(湘办发〔1995〕2号1995年1月15日)
各地、市、州、县委,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民政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报告》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