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组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3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重庆市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创新支持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重庆市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创新支持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5.11•【字号】渝人社办〔2023〕112号•【施行日期】2023.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就业促进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重庆市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创新支持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办〔2023〕11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业、科研单位、高校及有关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中央在渝单位人事(组织、干部)处(部),有关留学人员创业园: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市委六届二次全会精神,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创新,助推我市内陆开放高地建设和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现就2023年重庆市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创新支持计划(以下简称留创计划)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申报者应为我市辖区内各类企事业单位的留学回国人员(不含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创业类资助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人在国(境)外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国(境)外具有一年以上博士后工作经历。
2.申报人须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
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者可优先确定。
3.所在企业在渝工商登记和纳税,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项目创新性强,具有市场潜力,能够吸纳5人以上就业并参保。
4.所在企业注册资本认缴资金不低于20万元,申报人占股比不低于30%(允许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
5.申报人诚信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以及违反保密约定、竞业禁止、兼职取酬限制等情况。
北京市促进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
北京市促进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北京市促进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于2018年5月1日正式实施。
此办法的落地将大大提升北京市的软实力,加速高科技产业的发展,推动创新创业的繁荣。
本文将详细探讨该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带来的影响。
第一部分:背景作为中国的首都,北京一直以来在创新创业领域具有显著的竞争力。
然而,人才的流失一直以来都是北京市面临的一大挑战。
为了吸引更多留学人员回到北京,发挥他们在国外获得的知识和技能,北京市政府出台了《北京市促进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
第二部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根据该暂行办法,留学人员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入户便利:留学人员可以通过简化的审批流程和相关的政策支持,获得北京市的户口。
二、经济支持:相关创新创业项目可以申请到政府资金的支持,包括创业补贴、住房资金支持等。
三、税收优惠:留学人员创业项目可以享受税收减免或者减半的优惠政策。
四、人才服务:留学人员可以得到一对一的人才服务,包括就业指导、职业规划等。
第三部分:影响与展望《北京市促进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的实施对北京市的发展将有以下重要影响:首先,该办法将吸引更多海外留学人员回到北京,为北京市的软实力提升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留学人员在国外受到先进的教育和培训,他们将能够带来更多的知识和技术,推动北京市高科技产业的发展。
其次,该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刺激创新创业热情。
通过提供经济支持和税收优惠,留学人员将得到更好的创业环境,他们能够在北京市开展更多有潜力的创新创业项目,推动北京市成为创新创业的引领者。
最后,该办法的实施将促进北京市的人才流动和人才聚集。
留学人员回到北京创业和工作,不仅能够提升北京市的人才储备,还能够带来更多的创新和创意,助力北京市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综上所述,《北京市促进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的实施将为北京市的发展带来巨大帮助。
通过吸引留学人员回到北京,提供优惠政策和支持,北京市将迎来更多的创新创业项目和知识技术的引进。
浅析留学人员创业扶持政策对完善大学生创业环境的启示
浅析留学人员创业扶持 政策对完善大学生创业环境 的启 示
项 目进行 扶 持 。 09年人 力资 源和 社会 保 障部 在《 于 业 小 额 担保 贷 款 “ 20 关 绿色 通 道 ”1 中关 村 科 技 园 区 内 的 1对 2 , 印发 实施 中国 留学 人员 回 国创 业 启 动 支持 计 划 意 见 的 留学人员创业企业 的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 , 提供担保 通 知》 人社 部 发 [ 0 ]1 号 ) ( 2 912 中规 定 , 0 人力 资 源 和 社会 期 限 为一 年 以内 ( 含一 年 ) 企业 贷 款额 度 原则 上 在 10 , 0 保 障部 决 定 ,实 施 中 国 留学 人 员 回国创 业 启 动 支 持计 万元 以 内的小 额担 保 贷款 。
发 展性 和成就 型创业 , 例如 , 留学归 国人 员 的创业 , 为其 家 , 事 部与 各省 、 人 市人 民政 府 共建 留学人 员创 业 园 2 9
提 供政 策 支持 ; 同时 , 于起 步 晚 、 功率 低 、 展 潜 力 家 【 留学 人员 创业 园 的建设对 加快 开发 留学人 才资 源 , 对 成 发 l 】 。 巨大 的大 学生 创业也 要 给予相 应 的政 策支 持 , 断完 善 促 进我 国高新 技术 产 业 发展 , 化创 业 环境 , 有 重要 不 优 具 大学 生创业 的环境 。相对 大学生 创业 来说 , 留学归 国 意义 。 对
青岛市在《 关于加快我市 留学人员创业园发展的意
提 出 , 国鼓 励 和支 持有 条件 的创业 园 引进 或 设立 专 业 见》 我 中规定 , 留学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科研 、 生产等 用地 可按 协议 方 式办 理 土地 出让 手续 ,并 享 受 国家 、 省 化 的风险 投资 基金 或创 业 基 金 。 20 年在 江 苏 南京 设 立 了全 国第 一 个 由 留学 人 员 市规 定 的最 低限 价优 惠政 策 , 地 出让金 一 次缴 纳有 困 08 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5.17•【文号】人社部发〔2024〕44号•【施行日期】2024.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财政厅(局):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关系民生福祉、社会稳定和高质量发展。
各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强化就业优先导向,把促进青年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综合施策,多措并举,着力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确保就业局势总体稳定。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整合优化吸纳就业补贴和扩岗补助政策。
合并实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对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可按每招用1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不足1年的省份,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延续实施国有企业增人增资政策。
激励国有企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三、实施先进制造业青年就业行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21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21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1.03.10•【文号】人社部函〔2021〕27号•【施行日期】2021.03.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21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2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高校毕业生就业关系民生福祉、社会稳定和高质量发展。
2021届高校毕业生规模达909万人,在国内外环境和疫情变化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促进就业任务更为艰巨。
各地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就业工作重中之重,以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为统领,以品质就业服务为支撑,精准施策,多方发力,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局势总体稳定。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落实政策拓宽渠道。
各地要切实抓好就业政策落实,充分释放政策效力促进毕业生市场化社会化就业。
拓展企业就业主渠道,落实社保补贴、培训补贴政策,加大以工代训实施力度,激励中小微企业更多吸纳毕业生就业。
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国有企业落实扩大招聘毕业生规模和公开招聘要求,加快扩招任务落地。
开拓重大战略就业岗位,对接海南自由贸易港、粤港澳大湾区、雄安新区等建设需要,及时发布人才需求目录,搭建供求信息对接平台,引导毕业生到重点领域就业。
鼓励支持基层就业,落实就业补贴、高定工资档次、购买服务等政策,围绕社区服务、教育医疗、农业技术等人才紧缺领域开发岗位,稳定“三支一扶”计划招募规模。
稳定事业单位招聘规模,落实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倾斜政策,做好公开招聘工作。
二、引导扶持创业创新。
各地要结合创新驱动、新兴产业发展,积极支持有意愿、有潜能的毕业生投身创业创新。
将创业培训向校园延伸,针对毕业生特点提供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网络创业等培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1.04.19•【文号】人社部发[2011]46号•【施行日期】2011.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留学管理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国侨联、中国科协、共青团中央、欧美同学会人事部门:留学人员是我国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化建设的特需人才资源。
做好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对于解决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生活的后顾之忧,营造良好环境,吸引更多留学人才回国(来华)参与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留学回国人数逐年增加,各地各部门不断加大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力度,逐步形成了以留学人员服务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留学人员工作站为主体的一批服务机构。
同时,有关群团组织、社会团体和中介服务机构,以及海外华人华侨、留学人员团体相互联系、密切配合,为留学人员回国工作、为国服务、回国创业提供服务和支持。
但是,现有服务工作仍然存在着资源分散、渠道不畅、水平不高、手段单一、产品缺乏等突出问题。
针对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的新形势,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要求,为加大吸引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力度,更好地为广大留学回国人员服务,经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备案同意,现就加强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加强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坚持“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方针,按照“拓宽留学渠道、吸引人才回国、支持创新创业、鼓励为国服务”的要求,以方便广大留学人员为基础,以服务高层次留学人才为重点,以推动留学人员回国服务政策的全面落实为着力点,为留学人员回国工作、为国服务和回国创业提供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鼓励和支持更多优秀留学人才为祖国的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2011年2季度国内外都发生了哪些大事件
2011年2季度国内外都发生了哪些大事件一、国际4月3日~8日,2011年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首轮会议在曼谷召开。
4月7日,葡萄牙向欧盟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出了正式救助申请,以求渡过债务危机。
4月11日,科特迪瓦前总统巴博被捕。
4月11日,白俄罗斯首都明斯克“十月”地铁站发生爆炸,造成12人死亡、约200人受伤。
4月12日,日本政府正式宣布,将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的严重程度评价提高到最高级别7级。
4月1 4日,金砖国家领导人第三次会晤在中国海南三亚市举行。
4月15日~16日,博鳌亚洲论坛2011年年会在中国海南博鳌举行。
4月16日~19日,古巴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举行。
4月19日,“安全与创新利用核能”峰会在乌克兰首都基辅举行。
这次会议是为纪念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25周年召开的。
4月30日,据新华社报道,美国官方统计显示,美国南方大部地区的强风暴天气已导致至少342人丧生。
4月29日,英国王位第二顺位继承人威廉王子迎娶凯特•米德尔顿。
5月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宣布,“基地”组织领导人本•拉丹已在美军当天的军事行动中被击毙。
5月9日~10日,第三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在华盛顿举行。
双方签署了《中美关于促进经济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和经济合作的全面框架》。
5月21日—22日,美国多个州遭龙卷风袭击,造成逾百人死亡。
5月22日,第四次中国、日本、韩国领导人会议在日本东京举行。
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本首相菅直人和韩国总统李明博出席会议。
5月22日,德国第一次通告世界卫生组织,德国感染肠出血性大肠杆菌的患者人数激增。
5月26日~27日,八国集团(G8)峰会在法国西北部海滨小城多维尔举行。
5月29日,德国执政联盟就关闭国内核电站的最后期限达成一致,将在2022年底之前关闭国内所有核电站。
6月3日,也门总统萨利赫在总统官邸内遭袭受伤,随后转往沙特急救。
6月12日~20日,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应邀对哈萨克斯坦、俄罗斯、乌克兰进行国事访问并出席上海合作组织阿斯塔纳峰会、第十五届圣彼得堡国际经济论坛。
关于加强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主 体 的 留学 人 才 配 置 机 制 。鼓 励 和 支 持 高 水 平 的 人 才 市 场 、
人 才 中 介 机 构 共 同 参 与 开 发 留学 人 才 市 场 。 强 化 留 学 人 员 回 国 服 务 机 构 的 合 作 机 制 以 留 学 人 员 回 国 服 务 联 盟 为 依 托 . 强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留学 人 员 回 国服 务 机 加 构 的 协 调 合 作 . 立 分 工 合 作 、 源 共 享 、 势 互 补 、 利 互 建 资 优 互 惠 的 合 作 机 制 . 现 留 学 人 员 回 国 服 务 体 系 运 转 协 调 、 务 实 服 周 到 、 捷 高 效 的 目标 快
励 各 方 面 建 立 留 学 人 员 信 息 库 、 学 人 员 科 研 项 目库 、 才 留 人 需 求 库 、 国 ( 华 ) 家 库 等 各 类 数 据 库 并 联 网 , 照 分 级 回 来 专 按
分类 、 态管理 、 期更新 的原则 . 现数据库共建 共享。 以 动 定 实
中 国 留 学 人 才 信 息 网 为 依 托 . 各 地 区各 部 r 留 学 信 息 网 相 与 J
人华侨 、 留学 人 员 团 体 相 互 联 系 、 切 配 合 。 留 学 人 员 回 国 密 为
工 作 、 国服 务 、 国创 业 提 供 服 务 和 支 持 。 但 是 , 有 服 务 为 回 现
工作仍 然存在着 资源分 散 、 道 不畅 、 平 不高 、 段单一 、 渠 水 手
产 品 缺 乏 等 突 出 问 题 。针 对 留 学 人 员 回 国工 作 的 新 形 势 , 根 据 《 家 中 长 期 人 才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0 0 2 2 国 2 1 — 0 0年 ) 的 要 求 , 》 为 加 大 吸 引 海 外 留学 人 员 回 国工 作 力 度 . 好 地 为 广 大 留 学 更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际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海内外优秀人才创业扶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吸引一批海内外优秀人才到中关村创业,依据中组部、人社部《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人社部〔2011〕23号)、北京市委市政府《加快建设中关村人才特区行动计划(2011-2015年)》(京发〔2011〕8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支持对象主要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中认定条件的雏鹰人才。
第三条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海内外优秀人才创业扶持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雏鹰人才工程专项资金)在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四条雏鹰人才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一)支持雏鹰人才到中关村创办企业;(二)支持雏鹰人才创业基地建设;(三)支持雏鹰人才创办企业统筹社会资源借智,开展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四)为雏鹰人才成功引入大额社会创投资金提供政府股权投资配套;(五)其他雏鹰人才创业的活动支持。
第五条鼓励各园对雏鹰人才工程专项资金予以配套支持。
第二章雏鹰人才认定及支持资金第六条雏鹰人才的认定采取市场化方式,由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投资管理机构推荐,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1.投资机构已投资雏鹰人才创办企业,且投资额所占雏鹰人才创办企业股份比例不低于10%或创投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或承诺对所推荐的雏鹰人才创办企业进行投资,且承诺投资额所占雏鹰人才创办企业股份比例不低于10%或创投金额不低于100万元;2.雏鹰人才应于近2年内在中关村示范区内初次注册企业,企业注册资本在200万元及以上;3.雏鹰人才认定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有在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正式教学或科研工作的经历;(2)曾在世界知名企业从事研发或管理工作,具有一定行业影响力;(3)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技术成果达到行业领先水平,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4)带资金、带团队(团队核心成员不少于3人)来中关村创业,项目符合中关村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且有助于提升中关村重点产业发展水平。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留学人员就业创业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留学人员就业创业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9.12•【字号】京人社调发〔2014〕196号•【施行日期】2014.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留学人员就业创业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京人社调发〔2014〕196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人事(干部)处,各企业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各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各留学人员创业园,各有关单位:留学人员是我市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鼓励留学人员回国(境)返京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的政策服务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留学人员就业创业服务工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涉及的留学人员是指劳动年龄内,留学前即具有北京市常住户籍(在校学生集体户口、博士后集体户口及国内驻京机构办事处工作户口等除外),留学期间及结束后户籍仍保留在本市并回京居住就业,在国(境)外高校学习并取得大专以上学历且所获学历经教育部认证的人员。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攻读正规课程,所获学历经教育部认证的人员可参照办理。
二、留学人员在国(境)外学习前已就业并将档案存入我市各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机构”),或在国内高校毕业时按未就业派遣到户籍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在其留学期间由原档案管理机构继续做好档案保存管理。
留学人员在国(境)外学习前已就业,档案保留在原单位的,在其留学期间可按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档案管理机构。
三、留学人员在国(境)外学习期间,档案保存在原单位、原档案管理机构、原学校或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的,学成返京就业后,可于30日内凭教育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以下简称“学历学位认证书”)、教育部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教育部就业报到证”)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留学人员工作分配(调整)通知单》(以下简称“人社部分配通知单”)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留学人员回京报到登记表》(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报到登记表”)等将档案转入用人单位或单位委托存档的档案管理机构。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度 . 好 高校 毕业 生 毕业 前后 的信 息衔 接 和服 务接 续 做 ( 四) 化就 业援 助 。 十 强 各级公 共 就业 人才 服务机 构要 将就 业
困难 的高 校 毕业 生纳 入 当 地就 业 援 助体 系 . 立专 门 台账 . 建 实施 “ 对一” 一 职业 指 导和 重 点 帮扶 . 向用 人单 位 重 点推 荐 . 通 过 并 或
合 同期满 . 根据工作需要可 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 . 就业后工
策落 实 到位 。各 地 要按 照 就业 促 进 法 、 劳动 合 同 法 、 公务 员 法 等 法律 法规 政 策要 求 。 一 步深 化 高校 毕 业 生就 业 制 度改 革 . 化 进 简 高校 毕业 生 就业 程 序 。 到各 类 用人 单 位就 业 的 高校毕 业 生 . 对 其 职称 评 定 、 资 待 遇 、 会 保 险办 理 、 龄 确 定 等 要 严 格 按 照 国 工 社 工 家有 关规 定 执行 。 校毕 业 生从 企 业 、 会 团体 到机 关 事业 单 位 高 社 就业 的 . 其参 加基 本 养 老保 险缴 费 年 限合 并计 算 为工 龄 大 对 加 各类 企业 特 别是 中小企 业 在 劳动 用 工 、缴 纳社 会 保 险 费等 方 面 的劳 动 监察 力度 . 实 维 护高 校毕 业 生 的合法 权 益 进 一 步加 强 切 人力 资 源市 场管 理 . 力 开展 人力 资源 市场 清 理 整 顿工 作 . 厉 大 严 打击 非法 职 业 中介 和招 聘 过程 中的 各类 欺 诈 行 为 认 真执 行 残 疾人 就业 条 例 的有 关规 定 . 障残 疾 人 高校 毕 业 生 的就 业 权 益 保 切实 落 实取 消就 业 体检 中乙肝 检 测项 目的有 关规 定 .防止 各 类 就业 歧 视 . 维护 高 校毕 业 生公 平就 业权 利 各 地各 部 门要 按 照本 通 知精 神 .进 一 步加 强 对 高校 毕 业 生 就业 工作 的领导 . 化 目标 责 任 . 高校 毕 业 生就 业 工作 情 况 列 强 把 入政 府 政绩 考 核 内容 . 切实 抓好 贯 彻落 实 。 加大 对 就业 政 策措 施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关于2015年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须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关于2015年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须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03.30•【字号】•【施行日期】2015.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关于2015年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须知为方便留学回国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确保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依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4〕232号)(附件一),现就相关事项须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和申报表格:在川留学回国人员可依据上述川人社办发〔2014〕232号文件相关政策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格请见该文附件。
二、受理申报时间:按照川人社办发〔2014〕232号文件要求,省人社厅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将在4月1-25日和10月1-25日工作时间内集中受理相关申请。
三、申报注意事项:1.申报者在国(境)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须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颁发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 川人社办发〔2014〕232号文件中提及的“国(境)外博士后”是指在国(境)外取得博士学位后并在国(境)外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3. 川人社办发〔2014〕232号文件中的第二条“申报条件”规定,取得学位后在国(境)内外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年限的表述,是指以教育部学位认证书载明的取得学位时间起算。
如:在国(境)外取得博士学位时间为2014年5月并即行参加工作,申报副高职称应在连续工作至2015年6月后申报,若此期间有中断就业状态,则应以连续参加工作时间累积计算至规定年限后方有资格申请相应职称评定。
4. 根据川人社办发〔2014〕232号文件规定,留学回国人员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和继续教育暂不作要求;对国家实行“考评结合”的专业,须通过相关资格考试并在有效期内;对国家实行“以考代评”的专业,不能依据此文件申报职称评定,应按相关以考代评规定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如经济师、会计师等。
《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意见》政策解读
是 要 结 合 经 济社 会 发 展 和产 业
、
大 力支持 留 学人 员 回国创业
挥市场 的基础性作用 ;坚持个人素质 结构调整的需要 ,研究制定专项创业 与创业前景相结合 ,在考虑企业科技 支 持 计 划 ,有 针 对 性地 重 点 引 进一 批
《 意见 》 对 留学 人 员 回 国创 业 的 成果 创 新 性 的 同 时 ,注 重 留学 回 国人 本 地 区发 展 急需 和 紧 缺 的 留学 人员 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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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出清 ・ 归庄 《 宁人去 冬寄 诗 次韵 答之 》诗 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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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 ,从事符合条件 的环境保护 、节 造 良好环境
办、中科院、外专局 、外汇局等有关部 门研 究制定了 《 关于支持 留学人 员回 国创业意见》( 人社部发 [0 1 3 , 2 1]2 号)
本 期我 们邀请 有 关专 家对 此进行 解读 。
《 于 支 持 留学人 员 回 国创 业 意 见 》 政 策解 读 关
文/ 人 研 桂
留学 人 员 是 我 国人 才 资 源 的重要 学 人 员 担 任企 业 法 人 代表 ,或 者 留学 出 ,要 不断 创 新 政 策 、完 善体 制 、强 含 组成 部 分 。 吸 引广 大 留 学人 员 回 国工 人 员 自有 资金 ( 技术 人 股 )及 海 内 化 服 务 、优 化 环 境 ,为 留学人 员 回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二00八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二00八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08.04.08•【文号】人社部发[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二00八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省级城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部属各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08]1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原人事部、劳动保障部下发的《2008年人事工作要点》(国人部发[2008]1号)、《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劳社部发 [2008]1号)的基础上,按照统筹拟定人力资源管理和社会保障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的要求,研究制定了《200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已经2008年 4月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次部务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08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也是新一届政府的开局之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事业发展任务繁重,责任重大。
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去年底分别召开的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继续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完成全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各项目标任务。
二OO八年四月八日二OO八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200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大力促进就业再就业,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深入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强公务员和人才队伍建设,做好劳动关系调整和权益保障工作,协调推动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取得新进展。
留学生回国人员创业政策
留学生回国人员创业政策留学生归国创业政策1、国家在各学科和技术领域为海外留学人员为国服务提供方便。
对在某些学科和专业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可按国家现行规定渠道获得经费支持。
2、按照国际惯例,海外留学人员为国服务的合作单位要给付合理报酬。
对短期聘用的留学人员,单位可根据其业绩大小,经双方协商确定协议报酬。
对从事中介活动的,可收取中介费或佣金。
对合作研究、合资创办企业的,留学人员可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
3、各地区、各部门和用人单位根据人才需要和财力可能,适当拨出专款对留学人员为国服务活动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对从事国家重点研究项目和短期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根据承担的项目和任务,经申请批准,国家或地方政府及用人单位给予适当经费投入。
4、保护海外留学人员的知识产权。
保障留学人员在专有知识、技术专利、科研成果或合作和委托研究开发的科研成果等方面享有的知识权益。
个人科研成果在知识产权收入分配中所占份额预先与合作单位商定,留学人员按有关规定分享。
所得税后收入可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
5、国家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和用人单位为海外留学人员为国服务创造良好工作和生活条件。
鼓励到国内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进行科技开发和科研成果转化,享受优惠政策。
在国内创办企业的,各有关部门给予必要支持,在企业注册、土地使用、工商、税务、商检等方面,简化手续,减少环节,提供服务。
6、对在华任职的留学归来人员中的外籍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才可以提供入出境便利。
对需多次临时入境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发给有效期一年以上,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多次入境有效“F”签证,对需在华常住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发给一年以上,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外国人居留证,对需要多次出入境的,同时发给与外国人居留证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Z”签证;对申请在华定居(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批准同意发给永久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
成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创新支持计划实施政策
成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创新支持计划实施政策成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创新支持计划实施政策,简称“留创计划”,是指为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和创新,提供各种政策支持和便利条件的一项计划。
该计划是成都市政府推出的一项创新举措,旨在加强留学人员在创业和创新方面的能力和资源,推动成都市成为创业创新的重要城市。
留创计划的实施政策涵盖了多个领域的支持措施。
首先是提供经济支持。
留学人员若回国创业,可以享受到一定数额的创业补贴和创业贷款,并可以获得风险投资基金的支持。
这些资金可以用于项目研发、运营和市场推广等方面的费用,帮助创业者解决资金压力,提高创业的成功率。
其次是提供资源支持。
留创计划为创业者提供了创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孵化基地等创新创业资源,为创业者搭建合作平台,提供办公场所、设备和咨询指导等支持。
此外,计划还推出了人才引进政策,为留学人员创业团队引进高层次人才,提供租房补贴、税收减免等条件,为创业团队提供优质的人才支持。
再次是提供政策保障。
成都市政府对留学人员创业提供便利化的行政审批和注册登记等服务,简化办事流程,减少创业者的时间和精力成本。
同时,针对留学人员创业的风险和挑战,提供防范和保护措施,包括创业失败保障金、知识产权保护等政策,为创业者提供必要的风险保障。
是提供创新交流支持。
留创计划定期组织国内外的创业交流论坛、项目路演等活动,为留学人员提供了展示自己创新创业项目的机会,并促进留学人员之间和国内外企业之间的合作和交流。
通过这样的交流活动,留学人员可以分享经验、获取反馈,提高创新创业的能力和水平。
留创计划的实施效果已经初步显现。
成都市吸引了大量回国创业的留学人员,他们在成都创办了众多知名的创业项目和科技企业,为成都市的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同时,留创计划也成功引进了一大批高层次的人才,推动了成都市的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
可以说,留创计划为成都市的创业创新环境注入了新动力,提高了成都在全国创业创新竞争中的地位。
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等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等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07.02.15•【文号】国人部发[2007]26号•【施行日期】2007.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留学管理正文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国务院侨办、中科院、国家外专局、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人事、教育、科技、财政、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商务、人民银行、国资、侨务、外专、海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署海关,院校)、税务、工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积极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国务院侨办、中科院、国家外专局、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国务院侨办中科院国家外专局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二ОО七年二月十五日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留学人才是我国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高层次留学人才是留学人才群体的核心和骨干,是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急需的紧缺人才。
采取有效政策措施,积极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是应对国际人才竞争,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开辟绿色通道,进一步加大高层次留学人才引进工作力度,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吸引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工作1、要把吸引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作为开展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的重点,坚持“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方针,按照“拓宽留学渠道,吸引人才回国,支持创新创业,鼓励为国服务”的要求,根据少而精的原则,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和特事特办的方法,开辟绿色通道,完善服务措施,围绕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围绕我国重点发展领域和行业的需要,围绕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等国家发展战略,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做好高层次留学人才引进工作。
留学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及建档问题探讨
留学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及建档问题探讨作者:丁家友徐芳李慧珺来源:《档案与建设》2021年第05期摘要:在国家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適应人才政策发展的流动人员尤其是留学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对各地人才服务机构的建档工作等档案服务带来许多困扰与不便。
文章通过三轮调查,以苏州市人才服务中心为例,分析了留学人员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反映出的现行制度缺陷,初步提出了政策协同管理、规范标准建设与管理流程优化等对策。
关键词:留学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建档根据发展经济学观点,在全球经济一体化或区域经济一体化增强的趋势下,一国或一个地区经济和技术的长远发展得益于适当的智力流动[1]。
近年来全国各地实施的各种引才政策围绕“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三个维度[2]展开了激烈竞争,其中“引得进”维度中政府对人才引进的质量以各类证书、资金、团队等为衡量标准,在实际执行中大范围涉及我国现行的人事档案,特别是流动人口人事档案和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制度及执行。
人事档案作为人才引进工作的一项重要凭证,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3]。
本文以苏州市人才服务中心为例,以留学人员档案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为线索,结合对苏州各人才服务中心和国内主要城市留学人员档案管理现状的调查,聚焦各类留学人员档案完整性问题,在现有制度框架下探索留学人员档案管理中现实问题的解决方案,尤其是建档问题的处理策略。
1. 我国留学人员概况参考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人员派出和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1996年)》和教育部对留学人员统计口径,留学人员群体主要可分为国家公派、单位公派和自费留学三类。
据教育部统计,1978-2019年,我国各类出国人员累计达656.06万人,其中86.28%已完成学业的留学人员选择回国发展,较2000年增幅超过31倍。
公开数据表明,1/3的留学人员完成国内高中教育后就选择出国留学,完成国内本科教育后出国留学的接近一半,硕士毕业后出国留学的不到1/10,其余为大专或中专毕业后出国留学;从留学回国人员的学历构成来看,硕士学位占63%,学士学位占30%,博士学位占6%。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九府厅发〔2016〕9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3月28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4月19日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教兴浔”、“人才强市”战略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23号)精神,加强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建设和发展,大力开发海内外留学人员资源,吸引优秀留学人员来我市创办或联合创办科技型企业,实施以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重点的创业项目,以创业带动就业,以创业推动产业,以创新提升产业,促进九江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留学人员是指:(一)经国家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并取得国外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二)在国内取得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后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知名企业进修、研读研发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回国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三)出国留学并取得了外国长期居留或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人员;(四)在国外学有所长并为我市所需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留学人员企业是指:(一)留学人员领办、创办的独资企业;(二)留学人员以货币、实物或者土地使用权与国内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在注册资本中出资额或者作价金额达20%以上;(三)留学人员以技术、专利的无形资产作为资本作价入股创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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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大海外留学人才引进工作力度,加强对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支持,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人口计生委、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侨办、中科院、外专局、外汇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经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留学人员是我国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吸引广大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创业或为国服务,是我国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途径,也是新形势下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回国创业逐渐成为留学人员报效祖国、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方式。
支持广大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参与创新型国家建设,有利于学习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利于推动我国企业自主创新、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有利于以创业带动就业,对于推动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按照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的要求,结合新时期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特点,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大力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1.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是指海外留学人员以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回国创办企业。
留学人员企业一般要由留学人员担任企业法人代表,或者留学人员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及海内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企业总投资的30%以上。
2.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工作方针,按照“拓宽留学渠道,吸引人才回国,支持创新创业,鼓励为国服务”的工作要求,围绕西部大开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中部崛起、东部地区率先发展和行业振兴等战略规划,创造和利用更多支持条件,全方位、多渠道、多层次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予以扶持。
通过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努力实现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提高整体自主创新能力、优化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人才支持。
3.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要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人才效益相结合,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项目要大力支持,并通过企业发展培养出一批掌握尖端科技的创新型人才和善于经营管理的领军型人才;坚持国家战略与区域规划相结合,优先支持我国急需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地方振兴进程中的重点产业项目;坚持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以政府投入引导、带动社会投入支持留学人员创业;坚持优化环境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在提供优惠政策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坚持个人素质与创业前景相结合,在考虑企业科技成果创新性的同时,注重留学回国人员的诚信记录和能力水平的综合评价。
4.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必须营造有利于创业的良好环境。
要不断创新政策、完善体制、强化服务、优化环境,为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提供优惠的政策支持、良好的生活保障和优良的服务环境,积极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留学人员创新创业体系,逐步发展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留学人员高新技术企业,培养一批专业素质高、技术前景好、海外联系广、熟悉国际运作规则的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二、积极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提供政策支持5.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研究制定专项创业支持计划,有针对性地重点引进一批本地区发展急需和紧缺的留学人员回国创业。
各地区要积极加强创业载体建设,依托当地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科技园、农业科技园区等创业载体,大力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创业。
6.国家实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对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的留学人员企业,在创办初始启动阶段予以重点支持。
有条件的地区可为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提供一定数量的创业启动资金,并为领军型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及其创业团队成员提供一定数额的安家费或租房补贴。
7.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和鼓励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社会团体、自然人等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事业,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拓宽融资渠道。
8.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创业贷款管理,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研究探索“银行+担保+额外风险补偿机制”的贷款模式,加强对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金融服务。
鼓励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和再担保服务。
9.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企业可以按规定参与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科研项目等,对进入各类园区孵化或转化的科研项目给予减免场地租金等优惠。
10.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其中,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50%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11.外籍或取得海外永久居留权的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在国内取得的合法收入,依法纳税并持有税务部门出具的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后,可全部兑换外汇汇出境外。
在售付汇管理上,根据收入的性质,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12.回国创业留学人员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创业,可享受各地政府优先供应土地等政策。
留学回国人员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利用荒山、滩涂等特殊土地开发农业、林业项目,但不能抵押、转让、转租土地,不得改变用地性质。
13.留学人员企业参加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支持。
14.鼓励留学人员企业申请专利,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与核心技术的专利保护,加大对留学人员企业专利申请的支持力度。
回国创业留学人员的技术成果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作价入股投资。
15.积极鼓励留学人员企业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鼓励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海外博士后进站开展科研活动,并对进站的海外博士后给予经费资助。
三、积极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营造良好环境16.对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坚持来去自由的原则,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出国学习、考察,参加有关学术活动等正常业务活动,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优先办理。
17.回国创业留学人员本人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经本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部门审核后,可在创业地或其本人原籍户口所在地落户,也可在其本人原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
其中,北京市、上海市应当结合本地对人才的需求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综合承受能力,制定对非在本地注销户口或原籍不在本地的回国创业留学人员的户口迁移政策。
夫妻双方在国外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持中国护照的留学人员,按政策生育或在国外期间生育及在国外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要按照国家及本地区有关规定在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其子女回国,可按照国家及本地区的有关法律政策规定,随父母在当地落户。
18.回国创业留学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中国境内各项社会保险(有社会保险双边或多边互免协议的除外),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等,缴费年限以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为准。
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可凭劳动、聘用等有效合同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证明在当地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非本地户籍的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可以按规定,在当地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该地区时,可以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或转移手续。
已加入外国籍的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在中国境内跨统筹地区流动,按照中国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办法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时,在缴费标准、转移办法和享受待遇等方面,与中国公民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19.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在国内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比照国内同等资历人员申报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免试外语和计算机。
对其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对应的技术职务或执业资格,经验证后,在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确认手续。
20.已加入外籍的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符合驾驶证申领条件的,可凭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和身体条件证明,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回国创业留学人员,符合驾驶证申领条件的,可凭境外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明和身体条件证明,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可以凭身份证明及机动车相关证明、凭证,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21.妥善安排回国创业留学人员的配偶工作和子女就学。
随迁配偶就业,采取个人联系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法,用人单位有接收条件的,要优先安排,确有困难的,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帮助推荐就业。
随迁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由其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优先办理入、转学手续,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费用。
22.鼓励留学人员企业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和科研基金项目,开展科研活动。
同等条件下,对研究开发水平高、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留学人员企业科研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进一步发挥留学人员独特优势,鼓励他们创造更多成果和效益。
23.鼓励各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实验室向留学人员企业开放,支持留学人员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鼓励有发明专利或科研成果的回国创业留学人员申报国家和省部级有关科技奖项。
24.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主动为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及留学人员创业园提供支持和帮助。
建立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信息平台,加大信息网络建设力度,宣传引才和创业政策,提供项目需求信息等,促进资源共享。
积极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搭建交流平台,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开展多种形式的留学人员智力交流活动。
建立创业投资综合性服务平台,实现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的信息互动交流。
建立技术产权服务平台,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提供中外技术专利信息数据库检索、国家重点行业数据库检索和技术产权网上交易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