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员工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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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丰酒店管理公司
Lavande Hotels Group
职员行为规范
1.本公司及下属分店积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法律法规,致力于提升投资方、员工、顾客和
社会整体利益,促进良好的社会公共道德。本集团及下属公司之员工,已明确阅读、知悉本
《利丰酒店员工道德行为规范》是《劳动合同》附件之一的各项内容,并承诺在遵章守法的基
础上,保持下列职业道德要求。
第一章、一般规定及原则
2.本公司及下属分店(以下简称“本公司”)鼓励如下行为:
3.诚实、守信及道德的行为。
4.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行为。
5.遵循本公司管理制度,及时、准确记录、报告数据资料的行为。
6.严格遵守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的行为。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一、员工行为规范及奖惩
1、行为模式描述。以下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1.1在工作时间内从事非本职工作,如:玩游戏、看VCD、使用非授权通信软件等等;
1.2在公司内大声吵闹等影响其他派遣员工工作;
1.3各种损坏或浪费公物行为;
1.4破坏公司财物或偷取同事财物;
1.5对公司、他人发表虚假或诽谤性言论;
1.6公司根据业务发展及经营的需要,对员工职位、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地点作暂时性或长期性的
调整,员工不服从安排的;
1.7毁坏或擅自运用安全消防设施;
1.8未经许可以任何方式传播有关自己或他人的薪金情况;
1.9在工作时间喝酒、服用毒品、麻醉品等;
1.10提供虚假资料和不实履历;
1.11恐吓、威胁或危害公司任何派遣员工;
1.12伪造单据、文件,意图行骗以取得私人利益或侵吞公款;
1.13向外界或公司无关人员泄露公司信息资产、商业机密等;
1.14携带及存放违禁品、易燃、易爆品(如枪械利器、烟花爆竹等)或未经批准、擅自在公司内
动火、玩火及动用消防设备;
1.15收取贿赂或向他人行贿,利用公司名义在外从事任何以权谋私、损公肥私的活动;
1.16未经公司同意,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活动;
1.17一个月内累计3次无故迟到/早退超过15分钟;
1.18累计旷工达3天或3天以上的;
1.19触犯国家任何法律法规,或被公安机关扣留、收容、审查、或被法院判刑的;
1.20在工作产所内与任何人发生肢体冲突的;
1.21使用他人的电子邮箱或者将本人的电子邮箱借给他人使用的;
1.22代替他人在公司的任何文件中签名的;
1.23无论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
1.24威胁、辱骂、殴打、网络攻击公司领导、同事或客户的;
1.25受到客户投诉未及时提交书面解释的;
1.26消极怠工,如在工作时间睡觉、不听从领导工作任务安排的;
1.27通过职务行为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回扣等商业贿赂
1.28侵占公司财产拒不归还超过500元的;
1.29员工擅自向用工单位提出解除用工关系的;
1.30员工违反了用工单位员工手册及规章制度的行为;
1.31员工和公司同时通过书面文件认可的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2、员工造成公司损失的标准。公司的经济损失可分为一般经济损失、重大经济损失二类,其中重大
经济损失属公司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额度,一般经济损失属公司可根据具体行为性质的危害性程度决定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额度。
2.1一般经济损失为:1500元以下;
2.2重大经济损失为:1500元(含)以上。
2.3员工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未尽保管义务致使公司财物丢失、未尽谨
慎义务致使公司损失发生,应当在损失发生3日内书面提交情况说明及损失金额评估。未提
交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造成损失后,公司有权选择
要求员工一次性赔偿相关损失,亦有权选择逐月扣除该员工月工资的20%直至赔偿完毕。
3、处理方式。对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公司可以选择书面警告或者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3.1书面警告:对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由用工单位发送书面警告书,并将保存在派遣员
工个人档案中。
3.2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收到两次书面警告的员工,依据《劳动合同
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条劳动合同条款调整
1.岗位调整
1.1法定调岗: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公司可以对其工作
岗位做出调整,员工必须按照调岗通知安排工作。
1.2客观情况变化:若因为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如撤柜、员工被拒绝进入工作场地、员工实际无
法开展现有工作,公司将在劳动合同条款约定内对员工具体工作进行调整。若员工对调整有
异议,需要在调整通知3日内书面提交异议。3日内未提出异议或未明确工作意愿的,视为
同意接受调整。
2.薪酬调整:公司可以与员工协商变更薪酬标准。
在以下情况下,公司可以对员工薪酬作出调整:
2.1因法定原因员工岗位发生变化,依据同工同酬原则进行调整;
2.2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等机构作出员工薪酬整体调整的方案。
第三条不能胜任工作
以下情况属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公司进行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职员需签署《警告函》
1.未能完成公司安排的绩效指标
2.未能完成公司安排的具体工作任务
3.未能通过公司的考核、测试
4.在工作中出现过失及错误致使无法顺利开展工作的,违反公司业务禁令的。
5.其他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
6.工作纪律
1.1工作时间内不得无故脱岗,每次离岗时间(指休息、喝水、上卫生间)不得超过15分钟。
1.2每日各有30分钟午餐及晚餐时间。(午餐时间须在13:00前结束,回到工作岗位,否则按脱
岗处理。)
1.3遵守所在商店规章制度,不得与商店工作人员发生争执。
1.4在进行促销工作时,不得恶意攻击其他品牌产品。
1.5须服从销售负责人员工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地区、工作场地、工作时间的安排)。
1.6工作时间必须保持站立姿势,不得斜靠或趴在柜台上。
1.7工作时间不得嘻笑聊天、吃东西、看书报或做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
1.8不得利用公司的设备与物品从事与促销工作无关的事。
1.9不得虚报销量,且须按规定的时间准确上报有关库存、销售等数据。
1.10严禁工作中一切不文明的行为,包括嘲讽,戏弄,蔑视消费者的行为,如发现有此类行为,
有权解除其聘用;促销员如有打架斗殴行为或其他违反国家行政法规行为,有权立即终止其
聘用。
1.11维护公司形象,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7.奖惩条例
1.1积极完成工作任务,且表现出色的促销人员,经评核给予表扬,特别突出的可给予一定物质
奖励。
1.2上班或公司开会时迟到、早退15分钟以内者,给予口头警告处分一次;15分钟以上的书面
警告一次;
1.3工作时间内未向公司请假,脱岗超过15分钟,书面警告一次,情节严重者,作解聘处理;
1.4未在月初向公司提供由商店相关负责人认可签字的上月考勤表,如无充分理由,给予书面警
告处分一次;
1.5未保持产品展台陈列整洁及样机清洁,口头警告一次;
1.6未恰当摆放POP、POP种类不齐全,产品标价不正确、不醒目的口头警告一次;
1.7下班时未将所在柜台打扫干净、柜内物品摆放整齐的口头警告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