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三元化之思——对《侵权责任法》的解读(一)
《侵权责任法》全文解读
《侵权责任法》全文解读一、《侵权责任法》总体分析(一)基本构架《侵权责任法》基本构架就是一般侵权行为加上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有一般的责任条款,一主要体现在第二章和第三章。
剩下的除了第一章和附则以外,都是特殊侵权行为。
(二)一般侵权责任1、概念:行为人以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承担民事责任。
2、形式:直接侵害人身,侵权人格、身份,侵权财产(有形、无形)。
3、法条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构成要件:(1)损害事实一定的行为或者事实而造成人身或者财产上对法律而言的权利利益的不利(不良后果、不良状态)。
判定标准:第一,“损害”必须具有客观的、真实性、可确定性,不真实的损害不构成应该得到补偿的法律上的损害。
所以不能据以要求赔偿。
第二,还必须是具体的民事权利,第三,损害必须具有不利益性,受害人所承受的后果,在性质上讲与其合法权益是相冲突的,而且是不利于其合法权利的,并且在社会上是被认为不可接受的,第四,必须具有法律上的可补救性,说明损害达到一定程度需要法律进行补救。
如果受到过分琐碎的损害法律可以不去计较。
(2)致害行为民事主体实施的加害别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致害行为是构成侵权损害赔偿的第二条件,如果没有加害行为,即使有损失也不能以与此没有关系人主张赔偿,必须要证明被告人有行为而且这种行为会导致损失。
(3)因果关系根据损害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关联形式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直接原因是直接造成原因的行为,间接原因是间接关系的事件。
判定方法:两分法,首先确定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事实上的原因,不作主观判决。
第二步判断是否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法律上是否构成对损害负责的原因。
(4)过错行为人通过其侵权行为所表现出的在法律上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
判定方法:一般采用客观判断方法,即一个人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应该注意而没有注意。
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论文摘要侵权行为是指应对于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行为人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它决定着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及怎样承担。
关于归责原则的分类,我国法学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1、一元论说。
认为侵权行为法只有一个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
2、二元论说。
认为,“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将是二元制,即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存。
3、三元论说。
三元论说分为两派:一派认为,一般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一派认为,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认为无过错责任不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笔者认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新二元论”。
“新二元论”分述:(一)、强调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作为承担责任构成要件的归责原则,在过错责任原则中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及因果联系不可偏废,缺一不可,只有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又有违法行为,且损害后果与行为人的过错及违法行为有前因后果联系的情况下,行为人才承担责任。
2、过错推定原则,所谓过错推定原则,指在受害人能够证明其所受的侵害是由侵权人所致,而侵权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则应该推定侵权人有过错并承担责任。
我国现行民法采取了两种过错推定的方式,即一般过错推定和特殊过错推定,两种过错推定根本区别在于抗辩事由的限定上。
(二)不强调过错的归责原则。
1、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指造成了他人的损害,但行为人主观上并无过错,也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而仍应由行为人承担的责任。
2、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与受损害人均无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产生的情况下,立足于公平的价值观,考虑双方的情况,由当事人双方合理公平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新二元论的意义:1、理论意义。
2、历史意义。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1.主体责任原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主体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
基本归责原则。
侵权行为的主体就是行为人,即实施侵权行为的个人或组织。
根据主体责任原则,行为人有能力和行为意愿的,应当对其侵权行为
承担责任。
2.独立责任原则:独立责任原则是指,在多个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
为的情况下,每个行为人都应独立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这种原则适用于
多个行为人同时实施侵权行为或者连续多个行为人依次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
3.连带责任原则:连带责任原则是指在多个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但无法确定各自责任份额的情况下,各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
据这个原则,受害人可以选择向任意一个或多个行为人主张连带责任,并
获得相应的赔偿。
4.担保责任原则:担保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特别情况下,行为人
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无论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都应该以担
保的形式去赔偿。
这种原则适用于一些特殊行业或者特定情况下的责任追究。
5.行政责任原则:行政责任原则是指在一些情况下,行政机关对侵权
行为的主体进行行政责任的追究。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侵
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总之,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是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侵权行为
的主体或行为人进行责任追究。
通过明确行为人是否应承担责任、责任的
性质和范围以及若干行为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有效地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体合法权益的衡平。
侵权责任法——论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论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法中,法律对违反侵权规定的行为进行归责,即通过确定违法者承担责任,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归责原则体现了法律正义和公平的要求,构建了承担责任和补偿义务的基础。
首先,归责原则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侵权行为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归责原则保证了受害人的权益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侵权行为可能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身体伤害、精神痛苦等,通过归责原则,迫使侵权者承担相应的责任,使受害人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和救济。
其次,归责原则强调了侵权者的违法行为应承担责任。
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违法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归责原则将侵权者与受害人的法律关系明确化,便于责任的确定和维权的实施。
通过归责原则,可以有效地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
第三,归责原则推动了社会公平与正义。
在侵权责任法的适用中,依据归责原则,要求侵权者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这体现了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使侵权责任的承担更加公正合理。
归责原则迫使侵权者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起责任,确保了法律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并为社会公众树立了正确的行为准则。
然而,归责原则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一方面,在具体的侵权案件中,确定违法行为与责任承担之间的关系并不总是简单明了的。
根据归责原则,侵权责任应由违法行为者承担,但对于责任的量化和补偿标准的确定,仍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另一方面,归责原则也可能导致责任的过重或轻微,对于一些轻微违法行为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如何确定等问题,也需要权衡利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压力和不公平现象的产生。
总之,侵权责任法中的归责原则是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受害人权益的重要原则。
它通过确定侵权者的违法行为与责任承担之间的关系,实现了法律的作用和价值。
但在具体应用中,也需要考虑到个案差异和情况特殊性,综合判断违法行为和责任的大小,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试析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体系
试析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体系试析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体系[摘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侵权法的精髓。
我国2010年7月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等两个原则。
本文试从各项原则的本质及社会价值出发,对我国现存的归责原则进行分析,提出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应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兼采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建议。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建议“侵权责任法”的精髓是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决定着侵权法的逻辑结构和内容,即一定的归责原则统帅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与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减轻责任乃至免责的事由、赔偿的方式和方法等。
因此,确定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在立法、理论和实践中都有重要意义。
本文就有关侵权责任立法的归责原则体系问题谈些个人见解。
一、侵权责任归责任归责原则及其意义所谓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在致害人(或其监护人等)使他人遭受的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确定致害人(或其监护人等)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根据;它贯穿整个侵权行为法之中、对各个侵权法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同时也是司法机关处理侵权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侵权责任法的几乎所有问题都是围绕归责原则这个核心问题而展开,如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减轻责任乃至免责的事由、赔偿的方式和方法等。
因此,确定合理的归责原则,建立统一的归责原则体系,实际上就是构建整个侵权责任法的内容和体系。
二、我国侵权法关于归责原则的体系(一)“侵权责任法”出台前我国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在“侵权责任法”出台前,我国法律学者对归责原则体系的主张,有着一元论、二元论、多元论等三种主张。
1.一元归责论。
承认过错责任这一个归责原则,否定在过错责任之外存在任何其他的归责原则,主张扩大过错责任来解决侵权责任法领域中的一切问题。
2.二元归责原则说。
持二元说学者认为,我国的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构成了二元民事侵权责任。
对于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且需要法律做出特别规定。
简论侵权责任的归责的原则
简论侵权责任的归责的原则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简论侵权责任的归责的原则,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简论侵权责任的归责的原则简论侵权责任的归责的原则简论侵权责任的归责的原则在民法的发展中.除了古代人的同态复仇外,侵权责任.是一个从单一的过错责任向过错推定一公平责任一无过失责任发展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法律观念经历了重大变化,日益体现侵权法功能的演化,它使得侵权责任作为法律规范责任,不仅是社会控制的工具,同时也是公民实现权利的工具,最终还是翰防损害,分担损失,恢复先在状态的措施。
如果说古代的加害原则发展到罗马法的过错原则,使得理性和私权本位成为合谐,那么面对商品经济和大工业的浪潮,十九世纪以来,、严格责任,公平责任则通过举证责任的变化以及特别立法来达到新时代物质基础之上的庞大补偿功能,以缓解社会利益严重的失衡。
但这一切还仅仅是从社会必然性上来阐明侵权归责功能的,而法律自身则是经历了认为主观心理过错导致伦理及道德的具有可非难性到过失的客观化的过程从而导致归责一元化向多元化的重大变异。
面对这么悠远而重大的论题,自然而然在我国民法学界,存有多种的观点和重大的分岐。
以下,本文将对各个归责原则进行一定的分析并加以理论和功能的比较,来探讨侵权归责在我国民法中科学而普遍适用的方法和途径以求阐明完善侵权归责原则的最终意愿。
一般而言,早期法大都表现了客观归责和严酷性的双重特点,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害后果施以不同程度的制裁实在是古代环境自然生成的协调与合谐,但是当私有财产相对抽象正义和秩序成为方法重心,同时公平和平等成为解决矛盾的最重要观念时,商品经济的价值补偿,逐渐生出萌芽,并最终成长为指导社会的主要法律原则-过失责任原则,它包括了如下基本内容:民事责任以过失为构成要件。
过失是行为不法性的具体表现;过失是行为人未遵循法律一般的尺度,过失是对行为人主观的客观判断和法律不良评价。
有无过错作为判断有无责任的标准,同时以损害赔偿作为过错的法律后果是过错责任张扬正义恢复私权,它的根髓是对违反理性的矫正以及按照等价有偿体现权利上的平等。
浅析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出了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问题。我国民法学界关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存在一元论、二元论和三元论三种理论学说。
本文试通过对现存几个归责原则的分析讨论和对比综合提出个人的观点。
关键词 侵权责任 归责原则 体系建构Βιβλιοθήκη 中 图分 类号 :D92 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 号:10 09-059 2(2006 )09-09 5-0 1
(二)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及其三种学说 现代社会摒弃结果责任原则,保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
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在归责原则体系建构上,理论界存在三 种理论学说:一元论、二元论和三元论。
笔者认为, 我国应采纳以过错责任原则为核心,包含过错推定原则 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一元归责原则。
二、一元归责原则的合理性论证 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初期,生产力水平尚不高,市场经济业也尚不发 达,经济的发展有赖于在合理制度下市场主体的积极参与。综合考虑中 国现时经济情况和立法、司法实践,笔者认为,我国应采纳一元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是现代侵权法上最基本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的内涵 又称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为加害人承担责任的依据和基础。 过错责任原则由法国民法典首次提出,其哲学基础是每个人都有行为自 由,除了他应为其自身的原因(过错)承担责任外不应再受到其它外在的 限制,从而在加害人的行动自由和受害人的利益之间寻找到一个平衡点。 2.过错责任原则特有的价值。 (1) 指引的价值。过错责任原则对致害行为进行否定性的社会评 价,区分应受责难的和可以被法律所宽宥的行为,从而为人们的行为提 供可靠的预见性。 (2)控制的价值。过错责任原则将人的意志和损害相联系,使人能积 极主动地通过自己的意志控制自己的行为,避免损害发生,从而免除不利 法律后果;而当自己行为产生损害后果时,则由加害人自己承担法律后果。 (3)衡平正义的价值。过错责任原则通过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承担 方式使受害人权利得到回复,而使加害人对不法行为承担利益,使得双 方当事人利益得到衡平,从而体现法的公平价值 3.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及其在我国立法上的体现 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中的基础和主导原则, 是我国侵权行为法通用的一般归责原则,调整着绝大多数侵权损害赔偿 法律关系。其在侵权案件中适用的比例最大,范围最广,在物质性侵权 和精神性侵权中都可适用。 在我国立法上体现在《民法通则》第 106 条第 2 款规定:“公民、法 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法的解读
侵权责任法的解读侵权责任法是调整民事主体之间因为过错、无过错及法律特别规定而导致的民事责任法律规范。
它主要通过确定各种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相应的民事责任,以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侵权责任法的概念、特点、构成要件、归责原则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侵权责任法概述侵权责任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民事主体在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以民事权利的保护为出发点,通过对侵权行为的界定和惩罚,为受害者提供救济途径,同时也为加害者设定了行为规范。
侵权责任法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同时也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标准。
二、侵权责任法的特点1.多元化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多种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等。
这些原则根据不同的侵权行为和受害者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
2.明确规定:侵权责任法对各种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赔偿范围、举证责任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为司法机关和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标准,减少了争议和分歧。
3.保护受害人:侵权责任法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通过民事责任的承担,为受害人提供救济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其中,违法行为是侵权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即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损害事实是指因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害;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联系;主观过错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四个要件,侵权责任才能成立。
四、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多种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等。
其中,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为依据来确定责任的承担,即行为人只有在主观上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则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只要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平责任原则则是在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都有一定过失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今天有机会和大家一起交流,感到非常高兴,另一方面,也感到非常不安,我从事法学教育,对法律更多的是理论上的研究,大家在实务部门都是身经百战,我的理论解释是否能经得住大家的实践检验呢?所以今天对我来说也是个考验。
侵权责任法颁布后,立法界、司法界、学术界一致认为,侵权责任法是三界密切配合,互相交流,共同合作的成果。
今天在这里我们也是学术界和司法界的互相交流,希望能够达到相互促进的效果。
今天我想谈一下我对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的理解。
所谓“归责”,顾名思义,就是把某种责任归属到某人身上;所谓“归责事由”,就是要把某种责任归属到某人身上依据是什么,是过错还是损害,这种依据或理由体现了法律的价值考量;所谓“归责原则”就是把确定责任承担的依据或理由加以固定,形成一般条款的形式,使之能够普遍适用。
因此我们说归责原则不仅确定了归责的依据,而且确定了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免责事由、责任承担的方式等。
我们知道侵权法的实质就是要解决侵权行为的责任问题,所以说归责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中居于核心地位。
我个人理解,我们的《侵权责任法》体系就是完整的按照归责原则建立起来的体系。
从内容上大家可以看到,侵权责任法的第6条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第7条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由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共同构成了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体系,当然有人也认为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还包括过错推定原则和24条规定的公平责任原则,我认为这还是值得探讨的,在后面我还会说到这个问题。
在第6条和第7条规定的基础上,第5章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第 6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要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第 7章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第 8章环境污染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第 9章高度危险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第 10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第 11章物件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在第 4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中 ,有关监护人的责任、用工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2011-02-28 00:45:24作者:王利明来源:中国法学会浏览次数:105 网友评论 0 条一、归责原则概述归责原则是关于侵权责任“归责”的基本规则,即行为人因为何种事由被要求承担责任。
归责原则构建了侵权类型,即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类型。
归责原则对应着侵权责任的基本分类。
三种归责原则对应了各种侵权责任的具体类型,它们在构成要件、免责事由等方面都存在差异。
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和严格责任对行为人所强加的责任是有区别的,就行为人来说,严格责任最重,过错推定次之,过错责任最轻。
对受害人的保护也不相同,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在责任的选择上应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责任。
现代侵权法出现了一般条款和类型化相结合的模式,适应此种发展趋势,我国《侵权责任法》采取了“一般条款+类型化”的模式。
所谓一般条款,是指在成文法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成为一切侵权请求权之基础的法律规范。
所谓类型化,是指在一般条款之外就具体的侵权行为类型作出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就在法律上确立了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
归责原则确定了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
例如,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三要件或者四要件,严格责任的构成要件不能按照一般的责任构成要件来确立。
归责原则还确定了不同的减轻和免责事由。
就一般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而言,其需要符合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如果不符合构成要件,就不构成侵权责任。
如果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如受害人的故意、第三人行为、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既可能表明行为没有过错,也可能表明没有因果关系,所以,也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不成立。
因此,法律规定的上述免责事由,都可以成为一般侵权责任中的免责事由。
但是,在特殊侵权责任中,需要具备特殊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才能减轻或免除责任。
二、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论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论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对于在民事活动中发生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规范和处理。
侵权责任法明确了侵权行为的主体责任和法律后果,其中归责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归责原则是指根据侵权活动的性质和后果对侵权责任主体进行法律上的归责。
在侵权责任法中,归责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侵权责任的主体归责。
归责原则规定了侵权责任的主体,明确了实施侵权行为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对不同主体的归责进行了界定,例如对于个人的侵权行为,法律规定了个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侵权行为,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样,侵权活动的主体明确了责任的界定和承担。
其次,侵权责任的程度归责。
归责原则规定了侵权责任的程度,即侵权行为的后果和损害程度与侵权责任的大小成正比。
法律明确规定了若干情况下,侵权责任会被认定为过错责任,例如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损害但依然进行,责任会相对加重;反之,如果侵权人不能预见或者不能避免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责任可能会相对减轻。
这样,侵权责任的程度将根据侵权行为的后果进行归责。
再次,侵权责任的追溯归责。
归责原则规定了追溯侵权行为的归责,包括追究违法行为的责任期限、诉讼时效等。
法律规定了一定的诉讼时效,规定了在一定时间内可以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以保护合法权益的受损主体。
这样,归责原则将侵权责任的追溯进行了规范和限制。
最后,侵权责任的补救归责。
归责原则规定了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责任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不同种类的损害赔偿和追究方式,例如经济赔偿、精神赔偿等,以补偿受害主体的损失和伤害。
归责原则通过补救措施实现了侵权被补救和追究的过程。
总体来说,归责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明确了侵权责任行为主体的界定和法律责任的追究,维护了公平公正的法律秩序。
归责原则还能够制约侵权行为的发生,增加了违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和追究成本,确保了侵权行为的补救和赔偿能力。
浅谈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过 错 , 应 当承 担 侵 权责 任 。可 见 , 错 推定 原 则 承 担侵 权 责 而 过 任 的 前 提仍 是 加 害 人 存 在 过 错 ,其 特 殊 之 处 只 是 实行 举 证 责 任倒 置 原则 。 举证 责任 倒 置 , 受 害人 只要 能 证 明 加 害人 实 而 即 施 了 加 害行 为 , 并且 造成 了损 害 后 果 。 而且 行 为 和 结 果之 间存
中 国 法制 化 进 程 中的 又 一块 里 程 碑 。侵 权 责 任 法 的 归责 原 则 作 为整部侵权责任法的指 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法学界对其体 系构造 亦有较 大分歧。 笔者赞 同由过错 责任原 则、 无过错责任 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相结合 的模 式构成的三元论学说 。 【 关键词 】侵权责任 法 归责原则 :
21 0 0年 7月 1日 .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十 二 次 经 会议 通 过 的《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侵 权 责 任 法 》 以 下 简 称 《 权 责 ( 侵 任法 》在 跨 两 届 人 大 、 经 4次 审 议 后 终 于 正 式实 施 。 ) 历 他在 保 护公 民 的人 身 权 利 .财 产 权 利 等方 面规 定 的许 多 内容 都是 第 次 在 法 律 上 加 以 明确 , 中包 括 对 隐 私 权 、 命 权 、 康 权 其 生 健 等一 系列 私 权 利 的保 护 。 为 以保 障 私 权 为核 心 的《 权责 任 作 侵 法 》在 我 国社 会 主 义 法 律 体 系 中起 着 支 架 的作 用 。 , 纵 观 《 权 责 任法 》 主要 回答 了两 个 问题 : 侵权 是否 构 侵 , 即 成 ? 任 如何 承担 ? 决 定 了 侵权 责任 法 律 制 度 的基 本 内 容 和 责 这 基本 规 范 就 是 由归 责 原 则 和 责 任方 式 构 成 的 。笔 者 主要 探 讨 侵权 责任 法 的归 责 原 则 。 我 国 的一 些 学 者 认 为 ,归 责是 确认 和追 究侵 权行 为人 的 民事 责 任 。 责 原 则 , 以何 种 根 据确 认 和 追 究 侵 权 行 为 人 的 归 即 民事 责 任 ,它所 解 决 的是 侵 权 的 民 事 责 任 的 基 础 问 题 。 可 以 说 . 权 责 任 法 的 归 责原 则 就 是 侵 权 责 任 法 的 核 心 , 侵权 责 侵 是 任 法 适 用 过程 中所 要 遵 循 的 指 导 思 想 , 侵 权 行 为 进 行 分 类 、 对 确 定 侵 权 责 任 的构 成 、 明确 举 证 责 任 的分 担 、 轻 责 任 的 事 由 减 和 免 责 条 件 以 及侵 权 责 任 的 承 担 方 式 都 有 一 定 的 制 约 。 只 有 确 定 了合 理 的 归 责 原则 ,才 能 建 立 更 加 完 善 的 侵 权 责 任 法 的 体系。 由于 确 立 侵权 行 为 归 责 原 则 的 标 准 不 同 ,法 学 界 对 归 责 原 则 的体 系 构 造亦 有 较 大 分 歧 , 目前 对 侵 权 行 为 归 责 原 则 的 分 类 的主 流 观 点 主要 有 以下 三 种 : 即一 元 论 说 , 学 说 不 承 认 该 其 他 归 责 原 则 , 为侵 权 责 任 法 只有 一个 归责 原则 , 认 即过 错 责 任 原 则 :二 元 论说 则将 侵 权 责 任 法 的 归 责 原 则 分 为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和 无 过 错 责 任 原则 。 为公 平 责任 不 是 归 责原 则 , 是 赔 认 而 偿 标 准 问题 ; 三元 论 说 本 身 又 存 在 分歧 , 共 同之 处 在 于 都 承 其 认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和 公平 责任 原 则 ,只 是 在 过 错 推 定 原 则 和 无 过错 责 任 原 则 上 有 所 争 议 。 笔者认 为过错推定原则应该 属于过错责任 原则的一种 , 比较 认 同三 元 论 学 说 中 将侵 权 责 任 的归 责 原 则 分 为 过 错 责 任 原则 、 过 错 责 任 原则 和公 平 责 任 原 则 的 说法 。 无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解读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解读侵权责任法是民法典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规定了人民对他人因侵害而负有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则。
侵权责任法是保护个人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法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进行解读,分析其有关规定及其适用。
一、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侵权责任法主要包括侵权行为、侵权责任和侵权赔偿三个基本要素。
其中,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侵权责任是指因侵权行为而应当由侵权人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侵权赔偿则是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补偿的一种方式。
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违法原则:即任何非法行为都应当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意味着,无论是主观故意还是过失,只要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侵权人都应承担责任。
2. 举证责任原则:在侵权责任纠纷中,原告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被告需要证明其未违法行为或者责任免除的事实。
这一原则保护了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在维护自身权益时拥有更大的凭证优势。
3. 连带责任原则:侵权责任一般为连带责任,即在共同侵权的情况下,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这确保了受害人在多个侵权人之间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
4. 公平原则:侵权责任的承担应当公平、合理地分配。
法律应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过失程度以及侵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综合评估确定赔偿数额。
二、侵权责任的种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权责任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1. 故意侵权责任:当行为人以故意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需要承担故意侵权责任。
故意侵权责任是最严格的一种责任形式,行为人需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 过失侵权责任:当行为人因过失行为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损时,需要承担过失侵权责任。
过失侵权责任相对于故意侵权责任来说,赔偿数额可能会相应减少。
3. 无过错责任: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了无过错责任。
例如,当法定事由发生时,如不可抗力、紧急状态等情况下,行为人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三、侵权赔偿的计算原则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则:1. 损失赔偿原则:侵权赔偿应当以损失赔偿为原则,即受害人可以获得其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的补偿。
《侵权责任法》的认识
《侵权责任法》的认识这个学期我们选修了《侵权责任法》这一门学科,对于这一门学科的知道还有法律知识还了解很少。
当然,在网上我也搜索了很多关于侵权的案例和相关的法律条文,在案例与《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法律条文相对比下,发现很多与我们现实生活中息息相关的案例相吻合。
而且,许多案件在面对《侵权责任法》的法律条文中,也渐渐支离破碎。
该法能很好的保障市民的权益,与之具有很广泛的现实意义。
以前中学的政治课本上,也了解过一些与“侵权”相关的知识,但终归只是点点皮毛,没有深入了解。
相对于现在的我来说,掌握的法律知识比以前多很多。
特别是在个人隐私这一类案例上。
或许在我以后的生活中,我可以依据我现在所掌握的法律相关知识,很好的保护好自己的权益。
这是我在这门课上所学到的。
关于《侵权责任法》,我有以下几点感想和理解:一、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背景与进程近年来,新的侵权类型不断出现,特殊侵权纠纷日益增多,三鹿奶粉事件、矿难等安全事故频发,现有法律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求。
为了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制定一部较为统一的侵权责任法是非常必要的。
2002年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启动了侵权责任法的制定进程,经过四次审议终于2009年获得通过。
这意味着我国向制定民法典又迈出重要一步,是合同法、物权法后的另一个重要支柱性法律,在西方,民法典被形象地称为“社会生活的圣经”。
从1804年法国民法典确立过错责任原则以来,侵权责任经过两百多年的发展完善。
已经由原来单纯的过错责任原则,演化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推定过错、公平责任等多原则并存的制度。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必须有过错才承担侵权责任,适用于物件损害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环境污染责任和高度危险责任。
涉及高空高压、易爆易燃、民用航空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等高度危险行业,即使行为人没有过错也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侵权责任法的立法亮点与现实意义侵权责任法是民事基本法,是人们维权的“行动指南”。
侵权责任法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的概念和归责原则归责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主体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行为的主体责任主要是行为人,即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为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主要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即在行为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因疏忽、不注意或者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侵权行为的责任。
3.直接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应承担直接责任,即行为人应当对其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负责。
行为人不能将责任转嫁给其他人或事物。
4.损害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主要以损害责任为基础,即行为人应当承担对他人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责任是指行为人应当承担因自己的行为所导致的受害人的损失赔偿责任。
5.整体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行为的责任是整体责任,即行为人应对侵权行为的全部结果负责。
无论行为人故意还是过失,行为人都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对保护受害人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使得侵权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给予受害人赔偿和救济的机会。
同时,这一原则也对行为人起到了约束和规范的作用,促使其在实施行为时更加谨慎和注意,以免给他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总之,侵权责任法的核心原则是归责原则,主要包括主体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直接责任原则、损害责任原则和整体责任原则。
这些原则保障了受害人的权益,同时也对侵权行为人起到了约束和规范的作用。
侵权责任法的执行和遵守,有助于建设和谐社会,保障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三元化构造之逻辑思考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三元化构造之逻辑思考[摘要]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构成了我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三元化体系。
以加害人和受害人为两条线索,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该体系的两条区分标准并发现它们之间的逻辑联系,同时以此为基础,在普遍接受的二元归责原则体系中准确定位公平责任原则,完成对三元归责原则体系的逻辑构建。
过错推定实为一项证据规则,体现了在举证责任分担问题上法之分配正义,其归属于过错责任范畴,不涉及无过错责任领域更不能取而代之。
[关键词]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逻辑构建侵权之概念可以追溯至罗马法上的“私犯”和“准私犯”,然至《法国民法典》才正式称之为“侵权行为”。
我国关于侵权行为,学界有不同定义,如,“侵权行为者,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或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之行为也”,?譹?訛“因行为不合法,至加损害于他人,依法律之规定,应负赔偿责任者”,?譺?訛“因不法侵害他人的权益,依法律的规定,应对所生损害负赔偿责任之行为”。
?譻?訛然而不论是上述过错说、不法行为说还是赔偿责任说,讨论侵权行为离不开双方主体,即加害人和受害人。
就加害一方来看,其实施了侵权行为,就受害一方来看,其遭受了损害结果,而由于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使得侵权行为具有了受法律之责难的必要和可能,进而产生了侵权责任。
对于加害方,此为侵权行为之惩罚,其中涉及了侵权行为的定性问题;对于受害方,此为损害结果之救济,由此引发了损失分担的定量问题。
无论是定性分析还是定量分析,过错都是其中重要的区分因素。
一、从过错责任到无过错责任——二元化归责体系之确立(一)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产生过错的概念早在罗马法中就已经出现,查士丁尼法典时期,通过法学家的学说和裁判官的解释、补充和发展,过错制度渐趋成熟。
它突破了以同态复仇为代表的统治整个原始社会直到欧洲中世纪封建社会的结果责任,被誉为“过错责任原则的第一次勃兴”?譼?訛。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三元化之思——对《侵权责任法》的解读(一)资料讲解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三元化之思——对《侵权责任法》的解读(一)关键词:三元归责体系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的内涵公平责任及适用范围内容提要:文章以现行法关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为基础,提出归责原则不能仅关注概念,更应探索各自的内容及相互关系。
针对不规则的运用过错推定现提出过错推定应属于过错责任范畴,可将过错推定作为认定行为过错的主要方法,针对无过错责任中,赋予特定行业作业人致害行为宽泛的免责事由现象,提出解决特殊侵权行为的思路,应注重适用行业的研究,并严格限制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归责体系历来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论题。
当一个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以后,究竟如何在各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失,才能既保受害方得到最大程度的救济,又同时不违公正?仍需细细琢磨。
一、归责原则及体系的理论与争议关于侵权的归责体系,学界众说纷纭,主要有三种观点:(1)单一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说,这种主张实际上是将过错概念进行抽象、将过错延展为侵权责任之唯一归责原因;1](2)主张我国侵权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二元归责体系;2](3)主张我国侵权归责原则为多元归责体系,其中又分为三种观点:其一,过错归责、无过错归责和公平责任是并存之三元归责体系;3]其二,过错归责、无过错归责和过错推定是三元归责体系;4]其三,我国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与严格责任作为两项基本的归责原则相并列,而以公平原则为补充,以绝对的过错责任为例外。
5]我国现行立法中的归责体系,明显采取了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三元并立的做法。
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归责原则的一般规定表现于3处:一是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被学界认为是关于过错归责的规定;二是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此属无过错归责原则之规定,也无疑义;三是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三元化构造之逻辑思考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三元化构造之逻辑思考作者:郭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0期摘要随着《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和出台,围绕在一些具体侵权案件领域的纠纷解决有了较为明确和完善的法律适用。
这在我国侵权责任研究领域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然而围绕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的理论探讨却未止息,反而将随着侵权法的具体实施而变得更为深入。
笔者从理论的角度对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构造提出一些自己的独立思考。
关键词过错原则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公平原则混合责任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026-02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经历了从同态复仇的结果责任原则到注重效率的过错责任原则,再到兼顾道德正义的过错、无过错二元归责体系,最后发展到现行的以过错原则为主要,无过错原则为补充,公平原则为调剂的三元化构造体系。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侵权责任承担的标准和根据,所要解决的是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的归属主体的问题。
早期人类社会,盛行“以牙还牙,以血还血”的简单同态复仇,在这种思维指导下,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显然比行为本身更受关注。
结果责任原则符合同态复仇的习惯,以损害结果的出现作为归责的依据。
只要出现损害后果,无论行为人的主观如何,损害赔偿责任都由行为人承担。
资本主义的兴起使得生产力大大发展了,而生产力的发展受到了结果责任原则的制约。
结果责任原则不问行为人对损害后果的主观状态大大影响了人行为的积极性。
效率的需要使得过错责任原则应运而生。
过错责任原则的内容是:就一侵权行为而言,行为人只就其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其承担责任的唯一依据。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对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并且此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那么行为人将承担由其行为产生的责任。
反之,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并无过错,那么行为人将无须承担行为的不利后果。
过错责任原则较之结果责任原则更加注重对行为人主观上的可责罚性进行评判。
浅论侵权责任原则三元化构造之逻辑思考----兼论过错推定的属性及归属(一)
浅论侵权责任原则三元化构造之逻辑思考----兼论过错推定的属性及归属(一)摘要:本文主要探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否能帮助所有侵权行为进行归责,过错推定的属性以及归属究竟是什么以及公平责任原则的是否能够独立存在,作为一个归责原则。
继而得出公平责任原则可以独立适用以及过错推定包含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范畴。
关键字: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过错推定一、过错责任原则(1)概念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过错是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
之所以规定由加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是因为其主观具有可以归责的事由。
如果加害人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针对过错而归责。
(2)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基础和理解《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规定被认为是我国侵权法上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法律基础。
就其显而易见且不可能有分歧的文义可知,过错责任的承担以过错为必要。
过错责任针对过错而归责,换言之,过错责任的承担是针对过错的,责任的存在因为过错而具有正当性。
凡是因过错造成损害的场合,都应当采过错责任来归责。
作为结果的侵权责任,其原因是过错的存在。
反过来,因为作为原因的过错的存在,就有作为结果的侵权责任的存在。
由此,可以有两个推论:第一,有过错就有责任不考虑侵权行为其他构成要件及免责事由对责任的限制,换言之,假定其他要件皆构成,同时没有免责事由存在的情况下,只要有过错,就会有责任的存在。
过错的存在,是责任存在的前提。
第二,有过错才有责任有过错才有责任,意味着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即使其他要件构成,如果过错不存在,则不能给行为人施加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过失为归责之最后界限,过错责任实际上是民事主体的护身符。
一个人只要确保自己没有过错,则可以确保自己没有责任。
这意味着,存在着一个由行为人自我选择的安全区。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1)概念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为“无过失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危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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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三元化之思——对《侵权责任法》的解读(一)关键词:三元归责体系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的内涵公平责任及适用范围内容提要:文章以现行法关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为基础,提出归责原则不能仅关注概念,更应探索各自的内容及相互关系。
针对不规则的运用过错推定现提出过错推定应属于过错责任范畴,可将过错推定作为认定行为过错的主要方法,针对无过错责任中,赋予特定行业作业人致害行为宽泛的免责事由现象,提出解决特殊侵权行为的思路,应注重适用行业的研究,并严格限制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归责体系历来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论题。
当一个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以后,究竟如何在各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失,才能既保受害方得到最大程度的救济,又同时不违公正?仍需细细琢磨。
一、归责原则及体系的理论与争议关于侵权的归责体系,学界众说纷纭,主要有三种观点:(1)单一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说,这种主张实际上是将过错概念进行抽象、将过错延展为侵权责任之唯一归责原因;1](2)主张我国侵权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二元归责体系;2](3)主张我国侵权归责原则为多元归责体系,其中又分为三种观点:其一,过错归责、无过错归责和公平责任是并存之三元归责体系;3]其二,过错归责、无过错归责和过错推定是三元归责体系;4]其三,我国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与严格责任作为两项基本的归责原则相并列,而以公平原则为补充,以绝对的过错责任为例外。
5]我国现行立法中的归责体系,明显采取了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三元并立的做法。
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归责原则的一般规定表现于3处:一是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被学界认为是关于过错归责的规定;二是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此属无过错归责原则之规定,也无疑义;三是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此即公平责任归责的法源。
2009年12月26日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也做了类似规定。
该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侵权责任法》的这些规定,似乎与传统的侵权归责并无大异,然而仔细审视,却能发现我国侵权责任法之规定与传统理论发生严重冲突。
在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的性质认定和适用范围上存在许多矛盾和混乱之处。
二、过错推定的法律性质过错推定的属性为何?是学界颇具争议的一个问题。
过错推定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一种特殊情形,还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确定过错推定的属性,我认为是侵权法理论不可回避的问题。
正确界定过错推定之属性,可从过错推定文字本身出发。
所谓过错推定,即在某些侵权行为的构成中,法律推定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具有过错。
6]可见,如适用过错推定判决侵权人承担责任,其构成要件仍然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因此,从本质上言,它仍是以加害人的过错为归责的根据。
因此,过错推定的本质应属过错责任范畴。
将过错推定列于过错归责原则之下的立论,是符合逻辑的。
侵权行为法的发展,经历了由“加害—结果模式”7]到过错归责原则的演变,到了现代,侵权法在过错归责原则内部又有进一步发展,具体表现就是过错认定方法上,由传统的对行为人实行无错推定,发展到无错推定和有错推定并存的情形。
而现今,有错推定的过错认定方法又获进一步扩展。
“现代民事责任制度的发展,有将有错推定原则的适用,由违约责任,进一步扩及于侵权责任的趋势。
”8]从17世纪法国学者多马创立有错推定和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384条确认过错推定原则后,过错推定原则在立法层面上有了长足的进步。
《德国民法典》规定了过错推定,英国的判例法也形成了比较系统的过错推定制度。
此外,一些前社会主义国家民法也广泛采用了过错推定责任,如1964年《苏俄民法典》对侵权损害责任的一般根据作了如下规定:“对公民的人身或财产造成的损害以及对组织造成的损害,都应当由造成损害的人全部赔偿。
如果造成损害的人能够证明损害不是由于他的过错所致,则免除他的赔偿责任。
”这是典型的过错推定制度。
9]一个规则能如此长时间的存在与勃兴,其必有存在的合理性。
从实践层面看,如何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有无过错?曾经存在过有利于行为人或称加害人的过错认定时代,即由受害人举证、受害人不能证明行为人有过错的,侵权行为便不成立,行为人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分析这一现象的实质,它是对已发生的致害行为,法律对行为人采无过错推定。
随着时代的演变,过错认定方法上出现了对受害人有利的过错认定方法,即“有错推定”,它是对已发生的致害行为,法律对行为人采有过错推定,即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侵权行为成立,行为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从逻辑上讲,一个人的行为产生了损害,由其本人对致害行为来进行解释,并无不当。
一般侵权行为,不论是采“三要件说”还是“四要件说”,皆考虑过错、损害和因果关系三个方面。
而在这三个方面中,损害和因果关系要求受害人加以证明,受害人通常能够做到,由受害人证明也合情合理。
在受害人已证明损害是由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之后,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让行为人自己证明,则是最为简单、最有效率、最为公正的证明方法。
行为人如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恰恰说明了他在主观上是有过错的,由其承担责任,不仅不违公正,更不会出现无故归责的冤假错案。
从理论层面看,在一般侵权中实行有错推定,较之于传统的无错推定将更显合理,更具效率。
对于过错,通说认为包括故意和过失。
无论故意或过失,皆本于人的主观意识作用。
10]既然是主观方面的认定,那么对于一个人自身的主观因素,是由行为人自身证明容易,还是由受害人证明容易?显然,对于行为人自身的主观因素过错的认定,由行为人自己证明远远优于受害人证明。
所谓造成损害结果的行为不具有过错,其实就是证明造成损害结果的行为,不是行为人意识控制下造成的,而是有其他原因使之而成,或是自然原因,或是第三人的力量。
对这个其他原因,行为人应是最清楚的,行为人才最有资格和能力说清自己对所生后果没有过错。
再观我国现实,在实行过错责任的一般侵权行为领域,我们仍坚持无错推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始做法,侵权责任法再次肯定,一般情况实行无错推定,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实行有错推定。
但细观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纠纷,则早已不再遵循无错推定了,而是受害人只要证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如果侵权人不能证明自己的使用是经权利人同意,法院将判其侵权成立,这不就是司法实践上,悄然改行有错推定的例证吗?反观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轨迹,比较无错推定和过错推定的优劣,有错推定显示出的强大生命力,有力地证明了有错推定这一过错认定方式本身的合理性。
《侵权责任法》不仅继续坚持了过错认定方法上的两元制,而且还将过错推定延伸到那些适用无过错责任的领域内。
该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88条规定:“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些立法安排都表现出与传统侵权法理论的矛盾。
侵权责任法特殊侵权领域中出现过错推定的规定,不仅不能引导人们正确认识过错推定的内容以及它与“谁主张、谁举证”的推定行为人无过错的认定方法之间的联系,而且还误导学者以无过错责任的认识解读过错推定,从而误将其视为是无过错归责原则下的分支,甚至将它作为与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并立的归责原则看待,扰乱了人们对过错推定的正确认识及使用。
三、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与免责事由一个人因过错而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自不待言,所以过错归责顺理成章。
但是,严格执行过错责任原则,有时可能与道德公正相悖。
如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高速运输工具作业中,由于该行业本身蕴涵着发生危险的可能,纵使行为人严格按照规范行事,不存在过错,仍会发生致人损害的情形。
在这些特殊领域中,继续实行过错归责原则,无论是无错推定,还是有错推定,无辜的受害人仍难以得到公正的救济。
鉴于这些领域中的作业主,往往具有经济上的强势地位,他们从事这些具有危险性的行业,并从中获取利益,一旦发生事故致害,却能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不承担损失,道德与社会公正似乎被这些强势所袭读和凌辱。
于是,各国法律纷纷为保公正,要求这些作业人纵使无过错,也要对他们从事的危险行业所产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归责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便被称为无过错归责原则,而在英美法系则被称为严格责任原则。
界定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首先需清晰何谓过错责任。
所谓过错责任,其含义是指行为人没有过错,可不负责任。
一个损害的发生,总是基于多种多样的原因。
这些原因或者是加害人方面的,或者是受害人方面的,或者是其他方面的(比如第三人的原因和不可抗力)。
我认为一个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说行为人没有过错,唯有不可抗力、第三人的行为和受害人的过错行为而造成。
过错的内涵涵盖了上述行为外的所有造成损害的行为,换句话说,除了上述情形,没有哪一个行为能够逃脱过错。
因而,无过错含义应是,除了受害人过错外,损害即使是不可抗力和第三人行为造成的,只要发生在法律明文规定的领域或行业内,行为方就应承担责任,这才是无过错责任的真谛。
《民法通则》第106第3款规定:伴随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风起云涌,“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7条也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可以说,根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我国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是明晰的,但并非没有缺憾。
因为,我国虽在《民法通则》中确立了无过错归责原则,但同时我国现行法律,包括《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又赋予了从事这些行业的行为人,享有宽泛的免责事由。
如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的“未将产品投人流通的”和“产品投人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以及“将产品投人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等免责条件。
11]侵权责任法也延续了这样的做法。
《侵权责任法》第72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