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基本程序和手续
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体委文件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2)体训一字261号(92)国无管字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现发布《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开展群众性的业余电台活动,对广大无线电爱好者学习通信科学技术、培养人才、丰富人民文化生活,扩大国际交往,宣传我国改革开放政策都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满足广大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的要求,决定在继续开展好集体业余电台活动的基础上,开放和发展个人业余电台。
今年先在部分省市组织试点,然后在全国逐步推广。
业余电台活动不但技术性较强,而且有一定的政治影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体育运动委员会应本着积极扶植、促进发展、正确引导、严格管理的原则,做好工作。
个人业余电台开放以后,各级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个人业余电台的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应责成一定的机构和人员主管此项工作,尽快建立和健全无线电运动协会,组织并指导其依照本办法,发挥有效的管理职能。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三日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个人业余无线电台(以下简称个人业余电台)的管理,使之更好地为发展科技、培养人力、丰富人民文化生活、扩大国际交往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业余电台是指由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个人设置,并由本人使用,进行自我训练,互相通信和技术研究的无线电台。
第三条凡设置、使用个人业余电台,均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设置个人业余电台必须经相关的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领取电台执照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的指导下、依照本办法负责个人业余无线电台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设置个人业余电台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十八岁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收信台15岁以上)、井为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会员。
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办法
试验应严格按照核定的项目进行,否则按违章处理。
第六条 广播电视台站使用的发射设备应符合《无线电管理规则》附件《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规定》;新购置的发射设备应是符合省、部一级单位技术鉴定书的定型产品。
已经使用但不符合《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规定》的发射设备,应限期改正,否则,应停止使用。
第七条 各有关单位应切实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确保广播电视发射和接收的技术质量。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者,视情节分别给以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吊销频率执照的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贯彻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释权属广播电影电视部。
第三条 广播电视频率管理
广播业务专用频段由广播电视部门使用,其它部门不得擅自利用。
广播业务专用频段和主用频段,由广播电影电视部采取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指配和管理。非广播业务使用广播业务主用频段时,应事先与广播电视部门协调,不应对广播业务造成干扰。
第四条 各频段的管理
(一)申请使用中波频率应符合中波频率规划,启用规划中的频率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审定主要发射技术特性(台址、经纬度、频率、功率、天线特性等)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备案。新增加的市台由广播电影电视部指配频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无线电管理规则》,加强对全国广播电视台站的无线电管理工作,防止广播业务台站之间及广播业务台站与其他无线电业务台站之间的相互干扰,维护广播业务频段的无线电波秩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无线电管理规则》在全国广播电视范围内的实施细则,全国无线电广播电视台站和有可能对广播电视正常接收产生干扰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均应认真执行、严格遵守。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余无线电台的管理,保障无线电波秩序,促进业余无线电活动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国务院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国业余无线电台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和国务院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工作。
第二章许可管理第四条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向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操作技术能力证明。
第五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为三年。
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
第三章操作技术能力验证第七条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
第八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业余无线电操作技能培训和考试,对通过考试的单位和个人颁发操作技术能力证书。
第四章设置、使用要求第九条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当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干扰其他合法无线电台(站)的正常工作。
第十条业余无线电台应当按照规定的频率、功率、天线高度等参数进行设置和使用。
第十一条业余无线电台的使用者应当负责电台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安全运行。
第五章电波秩序维护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业余无线电频段,不得发送、接收与业余无线电活动无关的信号。
第十三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业余无线电台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干扰其他合法无线电台(站)的正常工作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XX市无线电管理处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指配以及频率转让审批操作规范【模板】
XX市无线电管理处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指配以及频率转让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指配以及频率转让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公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频率实行统一划分和分配。
国家和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设台(站)审批权限对无线电频率进行指配。
第十七条规定:电台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编制和分配,并由国家、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配。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一)实施权限:XX市辖区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指配以及频率转让审批。
(二)实施主体:XX市无线电管理处。
四、行政审批条件办理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指配以及频率转让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使用的频率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频率划分、规划和使用管理规定,所开展的通信业务在国家许可范围内;(二)有明确、合理的用途和切实可行的使用方案且在拟使用的地域内有可供使用的频率;(三)申请使用频率单位或个人具备无线电台(站)设置的条件,能够遵守频率使用有关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四)频率使用区域电磁兼容评估合格;(五)有相应的技术人员。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设台用户,即有用台需要的单位和个人。
六、申请材料(一)使用频率申请文件。
申请内容应包括:单位概况、申请理由、业务用途、工作频段、通信范围和需要的频点数量等(二)无线电通信网网络设计方案和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小型网络、台站只报组网方案。
(三)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表。
(四)必要的频率使用区域电磁兼容测试报告和干扰分析报告。
(五)微波路由表(涉及微波频率的申请需提交)。
(六)电信运营资格证明(涉及电信业务经营的频率申请需提交)。
(七)海事部门出具的船名证明、船籍港证明、船检证、船主的公司注册证明等材料及电台设备等资料,二手船提供购船证明文件(涉及船舶电台和呼号的申请需提交)。
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
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保障电磁空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地面无线电台(站),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面无线电台(站),是指为开展地面无线电业务在某一地点或者地域设置、使用的一个或者多个发信机、收信机,或者发信机与收信机的组合。
本规定所称地面无线电业务,是指除空间无线电业务、射电天文以外的无线电业务,主要包括固定业务、移动业务、广播业务、无线电测定业务、气象辅助业务、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业务、业余业务、安全业务、特别业务等。
第三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地面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面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的监督管理。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
第四条设置、使用除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单收无线电台(站)以及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外的地面无线电台(站),应当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按照下列途径提出申请:(一)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地面无线电台(站)的,向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地面无线电台(站)的,向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设置、使用15瓦以上短波地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重要地面无线电台(站)的,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六条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一)申请书以及申请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件材料(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还应当提交经办人的证件材料以及单位的授权委托书;(二)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三)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的证明材料;(四)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人员的情况说明材料;(五)设置、使用地面无线电台(站)的具体用途和技术方案;(六)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铁路无线电管理规则
铁路无线电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4.19•【文号】国无管[1996]6号•【施行日期】1996.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铁路无线电管理规则(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铁道部1996年4月19日国无管[1996]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无线电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贯彻科学管理、有利发展的方针。
第三条铁路各单位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购置、进口铁路无线电设备,以及安装使用辐射电磁波、影响铁路无线电通信的设施,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根据需要,铁道部、铁路局[含广铁(集团)公司,下同]设立无线电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或指定职能机构(以下称铁道部、铁路局无线电管理机构),铁路分局(含铁路总公司,下同)设立无线电管理小组及其办事机构或指定职能机构(以下称铁路分局无线电管理机构)。
铁路局、铁路分局无线电管理机构接受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业务领导,同时接受所在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业务领导。
其机构的设置和领导干部的任免应报上一级铁路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条铁道部无线电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二)制定全路无线电管理的规章、制度;(三)负责全路各部门机车制式无线电台(站)的频率指配,以及分配给铁路系统全国使用无线电频率(简称铁路通信频率)的统一规划;(四)负责办理铁道部在京直属单位和跨铁路局通信的非机车制式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申请手续;(五)负责全路无线电台(站)操作和使用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以及频率、台站数据库的管理工作;(六)履行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无线电台站审批程序
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发布时间:2008年10月31日】【来源:无线电管理局】【字号:大中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实施主体工业和信息化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受理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许可条件申请设置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所申请的台站具有明确、具体的用途;2、无线电网络设计合理,无线电频率有效使用,工作条件安全可靠,电磁环境符合相关要求,必要时需提交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如大型无线电台站:微波站、雷达站等);(1)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资金、站址及设施,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2)设台(站)单位或者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3)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4)不会对已经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7、有可利用的频率资源,所申请的无线电台站拟用频率如需国际、国内协调,应当完成国际、国内协调;8、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开展有关业务的其他条件。
[如开展涉及国家安全、公安、交通、广播电视、气象等业务的,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申请涉及电信业务经营频率的,应当持有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程序和期限一、申请和受理程序(一)申请无线电台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说明: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权限划分从《条例》规定]1、申请函及填写申请表;2、相关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3、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资金、站址及设施等状况;4、无线电台(站)的工作条件、具体用途、电磁环境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必要时,提交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大型无线电台站:微波站、雷达站等);4、无线电网络设计报告,包括如何有效使用无线电频率;5、无线电台(站)的相关的管理措施;6、如需国际、国内协调,应当提供已完成国际、国内协调的相关资料;7、提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开展有关业务的相关批准文件。
2019-2020年电大考试无线电入门题库题库及答案
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入门培训复习题第一部分法律、法规、规章须知0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罪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信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或者(),并处或者单处()。
答案:(C)(A)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款;(B)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押、管制、罚金;(C)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D)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押、管制、罚款。
02、我国无线电管理的行政法规是:答案:(B)(A)河北省无线电管理规定;(B)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C)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D)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规定。
03、下列机构、部门中,负责无线电管理的有:答案:(B、C、D、E)(A)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B)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C)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局;(D)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机构;(E)河北省唐山无线电管理局。
04、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以下程序:答案:(A、B、D)(A)提出书面申请;(B)办理设台审批手续;(C)加入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D)领取电台执照。
05、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答案:(A、B、C、E)(A)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B)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C)设台(站)单位或者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D)个人是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会员;(E)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06、因()和()需要实行无线电管制时,管制区域内设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和其他辐射无线电波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管制的规定。
答案:(C)(A)个人爱好、个人需要;(B)单位要求、上级命令;(C)国家安全、重大任务;(D)协会要求、上级命令。
07、无线电台(站)经批准使用后,应当按照核定的项目进行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无线电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工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贯彻科学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
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努力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管理水平。
对在无线电管理工作和科学研究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国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拟订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二)制订无线电管理规章(三)负责无线电台(站)、频率的统一管理(四)协调处理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五)制定无线电管理方面的行业标准(六)组织无线电管理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七)负责全国的无线电监测工作(八)统一办理涉外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第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参与拟订并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拟订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办法(二)审批军事系统无线电台(站)的设置,核发电台执照(三)负责军事系统无线电频率的规划、分配和管理(四)核准研制、生产、销售军用无线电设备和军事系统购置、进口无线电设备的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技术指标(五)组织军事无线电管理方面的科研工作,拟制军用无线电管理技术标准(六)实施军事系统无线电监督和检查(七)参与组织协调处理军地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二)拟订地方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三)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四)根据审批权限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指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核发电台执照(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监测。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5.26•【文号】民航局令第7号•【施行日期】1990.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民航局令第7号一九九0年五月二十六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航空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第三章航空无线电台站执照第四章航空无线电台站呼号、频率的指配第五章外国航空公司使用航空无线电台的管理第六章航空无线电台站干扰的申诉与处理第七章无线电通信纪律与保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保障民用航空飞行的安全与正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设置、使用民用航空无线电业务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民用航空无线电业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
中国民航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分别实施。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法律、规章及方针、政策,拟订有关规定。
二、审批民用航空各类航空无线电业务台站的设置,指配工作频率和呼号,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三、检查和监督各类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的业务工作,受理有关无线电干扰的申诉,并负责处理与协调。
四、参与制订有关航空业务无线电管理的国家技术标准。
五、办理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国际电信联盟的有关航空无线电管理的事宜。
第五条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办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的日常业务。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成立相应的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办公室,承办本地区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二章航空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第六条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由民航局根据民用航空机场、航线和航空通信、导航、雷达网络建设的需要确定。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8号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正文:----------------------------------------------------------------------------------------------------------------------------------------------------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的正常进行,维护广播电视播出秩序,加强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的管理,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以下简称无线传输覆盖网)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无线传输覆盖网包括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收转台(站)、微波站、节目传送台(站)、广播电视卫星、卫星地球站、监测台(站)等部分。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是指利用无线传输覆盖网传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应急广播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无线传输覆盖网的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的发展需要,负责组织制定全国无线传输覆盖网规划,审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以下称广播电视频率),并对全国无线传输覆盖网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传输覆盖网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无线传输覆盖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并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的安全和质量。
第五条无线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和使用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
铁路无线电台站设置和频率使用审核办法解析
铁路无线电台站设置和频率使用审核办法第一条为科学、合理设置铁路无线电台(站)和使用铁路通信频率,规范铁路无线电管理,确保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和铁路无线通信系统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及《铁道部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暂行规定》(铁政法[2004]7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专用通信运营企业在各类工程和科研活动中设置无线电台(站)和采用铁路通信频率的审核。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铁路通信频率是国家分配给铁路系统使用的下列频率:(一)用于列车调度、站场调车、专用通信等业务的150、400、450MHz频段铁路通信频率;(二)2MHz频段工务施工和道口防护频率;(三)2.4GHz铁路战备通信、应急通信使用频率;(四)铁路GSM-R系统使用频率;(五)800MHz列尾和列车安全预警系统使用频率;(六)需跨铁路局使用的其它频率。
2.4GHz铁路战备通信、应急通信频率,在全国铁路使用时,应另行上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第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专用通信运营企业设置无线电台(站)和使用铁路通信频率,必须经铁道部批准。
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运输局负责审查。
第五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技术政策、技术标准和发展规划;(二)频率的使用应符合铁路通信频率规划并应满足电磁环境要求;(三)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技能;(四)列车无线移动通信系统的设置还应兼顾机车交路和接轨站、接入线路既有系统的频率使用,减少对相邻线路、铁路枢纽地区的频率干扰;(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设置铁路无线电台(站)和使用铁路通信频率,应在工程或科研项目确立之后、实施之前办理。
第七条下列单位或机构可作为设置铁路无线电台(站)和频率使用的申请人:(一)铁路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大修工程设置无线电台(站),由建设管理单位(包括承担铁路专用无线通信运营的电信运营单位)提出申请;(二)从事铁路无线电科研活动时,由承担科研项目的单位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委托铁路局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铁路运营单位或部门设台及增设台(站)的,由铁路局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申请。
无线电管理规定
无线电管理规定----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
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无线电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无线电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工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贯彻科学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
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努力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管理水平。
对在无线电管理工作和科学研究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国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拟订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二)制订无线电管理规章;(三)负责无线电台(站)、频率的统一管理;(四)协调处理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五)制定无线电管理方面的行业标准;(六)组织无线电管理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七)负责全国的无线电监测工作;(八)统一办理涉外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第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参与拟订并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拟订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办法;(二)审批军事系统无线电台(站)的设置,核发电台执照;(三)负责军事系统无线电频率的规划、分配和管理;(四)核准研制、生产、销售军用无线电设备和军事系统购置、进口无线电设备的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技术指标;(五)组织军事无线电管理方面的科研工作,拟制军用无线电管理技术标准;(六)实施军事系统无线电监督和检查;(七)参与组织协调处理军地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个人申请车载无线电台需办理哪些手续
个人申请车载无线电台需办理哪些手续?需要注意些什么?
车载无线电台是业余无线电台的一种,是装在车上的电台,通常是兼备了接收和发射功能,
可以用来与其他人联络的常规通信工具。
使用车载无线电台的人员要先考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并申请加入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后才能使用车载无线电台。
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加入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
(2)参加有关法规和基础知识的培训或者自学;
(3)申请参加《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的考核;
(4)考核通过后,由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代表国家体育总局发给《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并填写《设台申请表》;
(5)由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审核设台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在“审核”栏内盖章,并预指配电台呼号;
(6)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台设备;
(7)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呈交《设台申请表》,并将电台设备交当地无线电检测机构检测;
(8)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设台后发给《无线电台执照》。
只有完成所有上述手续后,车载无线电台才能合法地进行发射操作。
需要注意:
(1)和业余无线电台一样,驾车出游时,如果要进行跨省市移动发射操作,应事先向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2)不能擅自对车载无线电台进行改装,必须在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相应级别所规定的频率范围和功率范围内进行操作;
(3)车载无线电台的天线应该放置于车顶中央,任何的汽车都可以安装任何品牌的车载无线电台,只要注意标定的使用电压应和汽车的发电机电压一致;
(4)车载无线电台正常使用时不用保养,但放置的位置要注意散热。
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流程图
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流程图各类无线电业务技术材料要求(一)微波站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2,1份);3、《微波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5,1份);4、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5、微波站技术方案及有关参数:提交为适应电磁兼容分析计算所需要的技术参数(包括设置微波电路的理由、通信任务、通信容量、调制方式、拟使用的频段、拟建微波电路的路由图和各微波站的站址、经纬度、天线高度等);6、操作人员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台(站)管理措施(1份、打印盖章)。
微波站台站设置审批流程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设置使用微波接力通信台站管理规定》(1996年10月11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无管[1996]19号文发布)第九条、第十条)(二)广播、电视台站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2,1份);3、《广播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7,1份);4、国家或省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开通电视、广播频道,配置频率资源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5、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原件1份、打印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委托广播、电影、电视部行使有关无线电管理职权的通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无管[1996]8号文))(三)雷达站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2,1份);3、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频率资源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4、《雷达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10,1份);5、操作人员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台(站)管理措施(1份、打印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四)卫星地球站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2,1份);3、《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6,1份);4、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原件1份、打印盖章);地球站站址周围视距传播范围内存在其他同频段无线电台的,还应提交该地球站对共用频段其他无线电台的干扰分析报告;设置天线直径小于4.5米的终端地球站,站址周围视距传播范围内不存在其他同频段无线电台的,可以不提交第4项文件;5、操作人员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台(站)管理措施(1份、打印盖章)。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设置使用微波接力通信台站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无管[1996]19号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设置使用微波接力通信台站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设置使用微波接力通信台站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1996年10月11日国无管[1996]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全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和直属机构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设置使用微波接力通信台站管理规定》随文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关于审批设置使用1000MHz以上(不含1000MHz)微波通信台站的暂行规定》(〔1987〕无管字49号)同时废止。
请各单位按本规定清理、检查已设置使用的微波台站,凡未办理设台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站执照的,应在本规定发布后的六个月内补办完毕。
对逾期未办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给予处罚。
特此通知。
附件:设置使用微波接力通信台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有效地利用微波频率资源,防止微波接力通信台站与同频段其它无线电通信台站之间的相互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设置、使用1000MHz以上微波接力通信台站、一点多址微波通信台站和多路微波分配系统(MMDS)等类型的无线电固定台站。
第三条微波频率是有限的宝贵资源,应采取部门共用的原则,不按部门或系统分配专用频段。
第四条建设微波接力通信台站,其路由选择、台站设置、波道配置等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规定,并根据通信容量、通信距离、调制方式等因素进行合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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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基本程序和手续
1.申请和受理
(1)申请设台的单位或个人,向相关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应有设台单位或个人的署名并加盖印章。
设台申请通常包括如下内容:
①设台的主要目的和理由;
②拟设台(站)的主要用途和工作方式;
③拟设台(站)的位置、发射功率、天线高度;
④申请的频段和所需的频率数量;
⑤拟选用的无线电设备的型号和主要技术指标;
⑥设台具有的基本条件等。
(2)申请设台单位或个人在无线电管理机构指导下填写“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
(3)无线电管理机构受理设台申请书及申请表,并了解有关情况,必要时到设台站现场了解情况。
(4)对申请设置固定无线电台(站)的要求
固定无线电台(站)一般功率较大、耗资较多、质量要求较高,涉及到城建规划和环境保护等问题,而且建成后改变其台址和其它特性比较困难,因此要求申请单位在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正式申请前,先报请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业务主管部门应从业务的需要、立项、建设资金的落实情况,人员编制等方面予以审查提出同意的意见,
尔后无线电管理机构方可受理设台申请。
2.行政审查
(1)无线电管理机构综合申请书、表及所了解的情况,进行行政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①设台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②申请的频段和频率是否符合国际国内频率划分表,是否有可供指配的频率;
③拟建台(站)址是否符合无线电管理和城市规划的有关要求;
④设台单位和个人是否具备设台的基本条件。
(2)必要时无线电管理部门与城建部门进行台(站)址协调。
(3)无线电管理机构给申请设台者下达批复,批复应明确“不同意设台”或者“原则上同意设台”。
不同意设台的,应说明原因,原则上同意设台的,可同时预指配频率,并通知申请设台者继续下项工作。
(4)申请设台者组织台站或网络的设计,并准备相关的技术资料。
3.技术审查
(1)申请设台者到无线电管理机构填写“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请表”,并根据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网络、台站设计资料和拟用设备的技术资料等。
(2)无线电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技术审查及技术论证工作,通常包括:
①审查"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的内容是否完整、正确;
②审查台站、网络的设计是否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
③审查拟用设备的技术指标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④进行电磁兼容计算和分析;
⑤必要时与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频率协调;
⑥对预指配频率进行占用监测和电磁环境监测。
(3)如上项顺利通过,无线电管理机构给申请设台者下达同意设台及指配频率的文件。
4.施工和试运行
(1)申请设台者根据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批复购买有关无线电设备,需从国外进口设备的,须按规定到国家或省一级无线电管理机构申办“无线电设备入关审查批件”,凭上述证件办理进关手续。
(2)申请设台者将购置的设备送到无线电管理机构指定的监测站检测,已获得型号批准的设备的除外。
(3)无线电管理机构对经检测不合格的设备,通知申请设台者更换或者修理。
(4)申请设台者组织进行设备的安装、调试。
(5)申请设台者对建成的网络组织进行一至三个月的试运行。
(6)申请设台者向无线电管理机构送“试运行报告”,试运行报告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①施工单位及施工起止时间;
②台站名称及位置;
③主要测试数据及测试方法。
主要测试数据应包括:发射机频率稳定度及偏差,发射功率,杂散辐射,占用带宽,接收机灵敏度(门限电
平),选择性,台站、网络服务(覆盖)范围等;
④设备型号及出厂号;
⑤试运行起止日期,试运行情况及通信质量分析;
⑥受外部无线电干扰及对其它无线电设备的干扰情况;
⑦试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③试运行结论。
5.验收和发证
(1)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查试运行报告。
(2)无线电管理机构组织现场验收。
现场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①检查设台的基本条件是否具备;
②检查是否按批准的各项指标建台组网;
③必要时测试台站、网络的主要指标;
④核对设备参数、型号、出厂号和生产厂家等。
如第一次验收不合格,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对申请设台的单位或个人提出改进意见,定时进行再次验收,直至合格。
(3)申请设台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注册登记费、设备检测费和频率占用费。
(4)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电台执照。
至此,设台的审批手续全部完成。
申请设台的单位或个人成为合法的无线电用户,设置的台、站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综合起来,在办理审批手续中,设台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交的报表、资料有:
1.设台书面申请书和“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
2.工程设计书(小型网络、台站可报示意图、组网方案);
3.“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4.试运行报告;
5.设备技术资料;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颁发的证件、资料有:
1.设台批复;
2.准予使用的无线电设备批准文件(进口设备的同时发“无线电设备入关审查批件”);
3.无线电设备检测报告和合格证;
4.无线电管理收费通知和收据;
5.“无线电台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