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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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为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公务员法》、《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是指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泰州医药园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定的管辖范围及职责分工,对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措施不到位,或出现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责任追究问责,令其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并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园区相关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对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给予行政处分的,分别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建议,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做出决定。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员、对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由问责机构提出处理建议,移交其所在单位或报请其上级机关做出决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领导责任分为全面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园区行政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是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其分管业务工作涉及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园区将按照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有关办法成立由园区安委会牵头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在规定时限内对事故进行调查,认定事故性质,确定事故责任。

对涉及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由事故调查组提出行政责任追究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上级组织的同意后,提交监察部门按程序进行处理,需给予组织处理的,提交组织部门处理。

对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或是公民、法人检举、控告、投诉的普通案件,由安监办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问责小组,就相关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建议,报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充分发挥作用,提高管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和工作业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持性文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追究对象为公司所属各部门管理人员,对于主持工作者按照所主持岗位对待。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公司负责对所属单位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责任追究或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五条成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一)领导小组组长为公司总经理,成员为班子其他成员。

负责决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重大事项;(二)办公室设在安质部,负责人为安质部主任,成员为安质部全体。

负责组织制定、完善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负责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事项的调查、核实、认定工作,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并提请领导小组会议决定。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负责落实领导小组会议决定的行政处分、组织处理事项。

第三章责任追究方式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方式分:警诫教育、行政处分、组织处理三类。

(一)警诫教育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二)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查看、解除劳动合同;(三)组织处理包括调整职务、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或解聘等。

第四章责任追究规定第八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30 人以上死亡,或100 人以上重伤,或1 亿元以上经济损失)(一)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二)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处分;(三)对主要责任部门主要领导给予撤职以上处分;(四)对其他次要责任部门主要领导给予降职以上处分。

第九条发生重大事故(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经济损失)。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1.目的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方式、对象、条件和标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公司依据《公司安全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公司安全生产问责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包括对事故、隐患负有责任、未达成生产安全目标、日常违规行为、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等方面的追责,追责对象包括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业务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业务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管理处或其他业务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等。

3.定义3.1本办法中事故指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因从业员工或相关方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以及管理的缺陷导致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安全事故分级按《公司安全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3.2本办法中重大安全隐患责任追究指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相关责任人,按重大级别事故发生追究责任。

根据安监总局令第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3本办法追责对象指公司内部涉及以下行为或情况的相关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标准以及集团、公司规章制度、技术指引、操作规程等文件的行为;存在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未达成生产安全目标等。

4.职责4.1 公司安委会主任负责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事项的审批。

4.2 分管安全副总负责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事项的审核。

4.3 公司安委办负责本办法的拟定并监督落实。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安监总局号令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安监总局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或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对作出违法、不当的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行为(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度。

与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责任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当回避。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三篇)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三篇)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是指对于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的责任事故,责任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追究其行政责任的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失职、渎职、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人应该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

这些责任人包括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人员等。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出现责任事故后,相关部门应进行调查、定责,并根据调查结果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问责的方式可以包括严重警告、降级、罚款、停产整顿等。

2. 企业负责人应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如果发生责任事故,应对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不力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3.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对安全管理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对工作不力的人员进行问责。

4. 安全生产责任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旦发生责任事故,应对个人行为进行追究,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此外,为了加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的执行,相关部门还可以建立责任人名录,并定期公布相关责任人的履职情况和问责结果,形成有效的威慑机制。

总之,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企业和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度,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二)是指对于安全生产工作中失职、渎职、失责等行为进行追究责任和问责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了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责任追究的主体:责任追究主体为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管理人员等,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2.责任追究的内容:对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失职、渎职、失责等行为进行追究责任和问责,包括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停职检查、降职、撤职、辞职、开除等处分。

3.责任追究的程序:责任追究应当依法进行,包括事实查清、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等。

责任追究工作可以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通过调查组、核查组等方式进行。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安全生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是一部关于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

根据该法,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工作场所安全与员工的人身安全。

如果发生安全事故,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1. 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安全生产法》,直接责任人员主要包括企业法人、负责人、管理人员等。

如果发生安全事故,这些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排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合理的职责分工和工作任务;- 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包括安全设施、安全设备等;- 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监督和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如果发生安全事故,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包括限制人身自由、处罚金、暂扣证照等。

2. 法人责任企业法人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对安全工作负有最终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要有全面的了解;- 确保企业按照法律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 组织安排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监督和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如果发生安全事故,企业法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3. 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如果因违法行为发生安全事故,导致重大伤亡的,相关责任人员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因过失行为发生安全事故,导致重大伤亡的,相关责任人员可能会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证据收集和鉴定在确定安全事故责任时,需要进行充分的证据收集和鉴定。

证据主要包括现场勘查、相关文件记录、证人证言等。

在鉴定证据时,需要考虑事故的原因和责任的划分,以及相关法规的适用等。

三、责任追究程序责任追究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 事故报告和调查:企业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相关部门将组织调查,确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2. 联系责任人员:相关部门将联系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企业法人,将调查结果通知他们;3. 事故责任认定:相关部门将根据调查结果,认定事故的责任人员和责任程度;4. 行政处罚:根据事故责任认定,相关部门将给予责任人员相应的行政处罚;5. 刑事追究:如果事故性质严重,可以将相关责任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追究。

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决定》(302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决定》等法律法规,落实公司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及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企业安全生产,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企业员工在安全生产活动中的职务过错,给企业造成了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了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务过错,是指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时,对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所采取的行政责任追究措施。

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或不负责任,导致职责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等情形。

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规定方法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准绳;2、”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贝I;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相结合;4、有错必究,责任自负;责任与处罚对等;5、分级负责,业务对口;单位、部门自查自究与公司督查追究相结合。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方式和范围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是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公司或基层单位根据本办法,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经济处罚和安全一票否决;对事故单位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等处分,以及给予免职、罚款、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处理方式。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五篇)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五篇)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公司建立并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纠正违反安全生产原则的行为,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切实保障员工生命、公司财产安全,依据《____安全生产法》结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现状制定本制度。

一、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人员。

二、凡有下列表现之一部门或个人,将公开表扬或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一)发现并上报重要安全事故隐患,避免造成安全损害后果的。

(二)在危急情况下实施救援行动,减轻、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三)在完善、改进、发展、研究公司安全管理、安全技术措施中取得突出成绩或效果显著的。

(四)一贯遵守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或长期配合安全管理工作,事迹突出的。

(五)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或其他严重违规行为及时检举的。

三,对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法律法规、造成安全事故隐患但未造成有害后果的部门和个人,根据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接到通知后无故不参加公司____的安全专题会议、教育、培训和测试等活动,事先不沟通、不请假的,或参加以上活动时不遵守现场纪律严重干扰现场秩序的,影响正常程序的。

(一)经提醒后仍迟报安全统计报表或借口推诿安全统计工作责任的。

(二)公司安全管理相关活动中,消极应对、敷衍了事、拖沓冗余的,经劝说提醒无效的。

(三)对自己管理范围内存在较大风险的人的不安全因素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熟视无睹,不上报、不加制止或不采取必要整改措施的。

(四)对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行使其安全职责时,不接受劝告、不配合执行、出言不逊、态度蛮横的。

(五)对责令整改要求、审核不符合规定拒不整改、寻找借口、推诿责任的。

四、对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由于责任缺失和违规导致事故发生,造成安全事故和严重后果的部门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或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对作出违法、不当的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行为(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度。

与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责任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当回避。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是指在安全生产活动中,对责任主体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追究和处罚的法律文件。

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1. 法律责任的追究对象:包括企业法人、独立核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监事会、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

2. 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确定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3. 追究责任的程序和方式: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限制从业资格、移送行政拘留、移送刑事处罚等。

4. 共同追究责任和连带责任:对于多个责任主体共同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情况,可以对其进行共同追究责任和连带责任。

5. 追究责任的范围和层级:根据责任主体的不同身份和层级,确定追究责任的范围和程度。

6. 追究责任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确保追究责任工作的有效进行。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的出台,对于保障安全生产和提高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意识具有重要意义,是维护生产安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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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安全事故(安全隐患)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集团公司安全事故(安全隐患)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集团公司安全事故(安全隐患)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内部安全管理,防范和处理安全事故以及安全隐患,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资产安全,特订立本《集团公司安全事故(安全隐患)行政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一节安全责任的主体集团公司内部安全责任的主体为企业法务人员。

第二节安全责任的内容1.安全责任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确保集团公司内部安全政策、制度和规范的订立、实施和执行;–监督各部门和员工依照安全规定开展工作,并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理安全隐患;–组织并参加订立和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参加安全事件和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并提出改进看法;–定期对集团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检查。

2.安全责任的履行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安全规定的要求。

第三节安全管理标准1.集团公司应订立和完满安全管理标准,确保各部门和员工明确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2.安全管理标准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意识培养和教育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安全培训制度;–安全应急管理制度;–安全事件和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3.安全管理标准应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以适应集团公司内部和外部环境的变动。

第三章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第一节安全隐患排查1.集团公司应订立安全隐患排查计划,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时间节点。

2.安全隐患排查应包含以下内容:–设备、设施和场合的安全性检查;–员工行为的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的安全合规性审查;–安全文化和安全管理的评估。

3.安全隐患排查应依照计划要求进行,并及时发现、记录和报告安全隐患情况。

第二节安全隐患整改1.集团公司应订立安全隐患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和时间节点。

2.安全隐患整改应包含以下内容:–及时订立整改方案,并合理布置整改措施;–确保整改措施的实施和效果;–对整改后的情况进行评估和跟踪。

3.安全隐患整改应依照计划要求进行,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集团公司安全事故(安全隐患)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集团公司安全事故(安全隐患)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集团公司安全事故(安全隐患)行政责任追究规定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各级领导和业务部门的岗位安全责任制,确保二〇〇七年安全质量标准化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集团公司经理层、矿处(科区)级领导和专业处(科)办公室负责人预防第二条安全隐患、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条:如果出现以下任何情况:,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1、因责任造成致命事故;2、因责任造成重大逃生事故;3、对矿井(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不力,漏排、误造成重大事故;4、已识别的安全隐患和安全整改项目未按期完成或开工;5、经集团公司检查后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6、被上级安全监察部门等部门检查制止,情节严重的;7、隐瞒、不上报事故或重大安全隐患,被群众举报或被检查发现的;8、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及时整改落实,推诿、拖延的;9、停产后未经验收即组织生产;10、负责抢救伤亡事故的医院未及时报告;11、其他对安全工作有严重影响的。

第三条:根据行政责任的大小,行政处罚分为七级。

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保存以备检查;7、开除。

第四条:行政问责的执行程序。

1、集团公司成立行政问责领导小组,由集团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任副组长,分管副总经理、安监局长、总工程师和安监局及各业务处室、干部处、纪委、工会、泰汶分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局,安监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由安监局组织各业务处室、干部处、纪委、工会、泰汶分局等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

调查组按照本《规定》和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要求,分析事故或安全隐患的原因和责任,根据责任追究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者和重要责任者,提出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呈报领导小组。

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集团公司批发处理意见。

第五条:发生责任死亡事故,对责任人员给予下列行政处分:。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事故分类
生产安全事故
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 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 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道路交通事故
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加强执法监督
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防止和 纠正执法不公、不严等问题。
Part
06
法律责任与后果承担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企业或个人, 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
对国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管中失 职渎职、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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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废止或修改情况说明
废止文件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以前发布的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同时废止以 前发布的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相关文件。
修改文件
对于以前发布的与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相关的文件,如与本办法有冲突的,应及时进行修改,确保与本办法保持一 致。修改后的文件应重新公布,并注明修改内容和生效日期。

社会监督责任
公众监督
公众应积极参与对安全生 产的监督,对发现的安全 隐患和问题及时向有关部 门举报。
媒体监督
媒体应加强对安全生产的 舆论监督,及时曝光安全 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社会组织监督
社会组织应积极发挥自身 优势,参与对安全生产的 监督,推动企业落实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
Part
03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四篇)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四篇)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的行为进行追究责任的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政府相关部门有权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企事业单位、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事故调查责任:发生安全事故后,相关部门有责任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追究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 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政府相关部门对企事业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的企业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责任:政府相关部门有责任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提高企事业单位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知识水平。

4. 安全生产信息公开责任: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开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信息,包括事故情况、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等,提供给公众监督。

5. 行政处罚责任:政府相关部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执照等。

总之,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旨在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并通过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来促使企事业单位更加重视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二)安全生产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了有效地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并建立了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本文将从制度的背景和意义、主要内容和实施方式等方面对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进行阐述。

一、制度的背景和意义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出台是基于以下背景和意义:1. 安全生产事故频发:长期以来,各国都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问题,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威胁和影响。

2. 安全生产责任混乱:在安全生产中,不同层级的责任主体,如企业、地方政府、监管部门等,责任界定不清晰,互相推诿,缺乏明确的追责机制。

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管理规定(3篇)

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管理规定(3篇)

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公司的生产经营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员工、职工等。

第三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公正、有效的原则,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建立健全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体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管理应当与公司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相衔接,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的主体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的最高行政机构,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终审和决策责任。

第七条公司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的主要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八条公司各级主管部门是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的具体责任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有责任。

第九条公司全体员工是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的基层责任人,每个员工都应当自觉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活动。

第三章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的内容第十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的内容包括:事故责任追究、安全责任追究、纪律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事故责任追究是指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责任的查清和追究,明确事故责任人,追究事故责任人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安全责任追究是指对安全生产管理层和责任人进行责任的分析、澄清和追究。

对于安全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个人负有管理和责任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并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纪律责任追究是指对违反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行为的违纪人员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程序第十四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程序分为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处罚决定、执行等环节。

安全管理行政(经济)责任追究处罚办法

安全管理行政(经济)责任追究处罚办法

建设集团公司安全管理行政(经济)责任追究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建设集团公司各级领导和管技人员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依法组织安全生产,确保企业安全管理到岗到位,促进安全生产的持续稳定发展,依据开滦集团公司企业安全管理行政(经济)责任追究处罚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立足于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和“安全生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力图改变在安全生产上因个别人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经济责任由企业和员工群体分担的不公平现象;同时坚持“从实际出发、客观公正、责任与利益对等、行政处分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各项行政(经济)责任追究处罚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分公司及其下属施工生产经营单位。

集体所有制、公司参股的生产经营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与开滦集团公司企业安全管理行政(经济)责任追究处罚办法有抵触时,从其规定。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追究与行政(经济)处罚第五条:建设集团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及其所属施工项目部、厂、车间,因有下列行为之一,或因有下列行为之一而受到开滦集团公司或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警告1处分或处以300元罚款。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六大安全责任保障体系不完善,追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及主管领导、安全管理部门和区(科)行政正职的责任;二、建设集团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健全或可操作性差,追究主管安全生产的行政、技术领导的责任;三、未按规定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或隐患排查,或对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出来的问题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主管安全或本专业的领导、隐患整改负责人责任;四、未按规定组织制订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重大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的,追究主管安全技术的领导和分管安全技术领导的责任;五、分公司与承包、承租单位、联合体、劳务承包队之间未签订专门的、规范合法的安全管理协议,或未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或未对承包、承租单位联合体、劳务承包队的安全生产实施安全“五统一”协调管理的,追究主管领导与业务管理部门的责任;六、两个以上分公司下属的施工项目部或与外部施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双方安全生产的生产施工,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追究施工项目部主管领导、安全管理部门和分公司领导的责任;七、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2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规定的,追究主管领导与安全管理部门的责任;八、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安全出口的,追究该单位主管领导及安全管理部门的责任;九、违反建设集团公司《工程安全开工许可证制度》的,追究主管领导与安全管理部门的责任;十、其它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被开滦集团公司或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被停产停业整顿的,追究施工项目部主管领导、安全管理部门和分公司领导的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法规,主要目的是明确企业和个人在安全生产领域的责任和追究方式,以保障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生产责任的界定:明确了企业和个人在安全生产中的法定责任,包括主要负责人、责任主体、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等。

2.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确立了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机制,包括责任认定、责任追究程序和追究方式等。

通过追究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罚,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3.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标准: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具体标准,包括关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发生的责任划分等。

4.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措施: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具体措施,包括行政处罚、经济赔偿、行业限制等,对违法违规者进行惩罚和约束。

5.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监督和检查:规定了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监督和检查机制,确保责任的有效追究和执行。

通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可以加强企业和个人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意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减少事故发生,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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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行政(经济)责任追究处罚制度

安全行政(经济)责任追究处罚制度

安全行政(经济)责任追究惩罚制度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安全,除了禁止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之外,更紧要的是加强对行政机关(尤其是经济领域)的监督和管理,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导致社会的不良后果的行政行为,必需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因此,我们需要整合和完善相关的安全行政(经济)责任追究惩罚制度,以确保公正有效的行政执法和管理。

一、追究制度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从授权、权力行使到行政惩罚都必需遵从合法途径,禁止任意拘禁、非法侵害人权等违宪行为。

2.公正性原则:必需确保行政执法机关的行为公正、不偏不倚,以维护被监管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3.证据推定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依据证据确认事实,禁止无证据推断或推定违法事实的行为。

4.正当程序原则:必需确保被监管方享有公正的违法行为处理程序,包括听证、申诉、上诉等环节。

5.可控风险原则:为了防备和掌控一些重点的社会不安靖因素,紧要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并实行相应的应急措施,以防范化解风险。

二、行政责任的追究对象针对违反安全生产、产品质量、食品卫生、环境保护、学问产权等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由责任主体分别承当行政责任。

1.企业和单位:由法定代表人、重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等分别承当行政责任。

2.个人:依据其参加违规行为的程度、性质等因素,分别承当行政责任。

三、行政惩罚的种类行政惩罚包括行政警告、行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降低行政等级、撤销技术资格、暂扣证照、限制人身自由等等。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惩罚措施。

四、行政惩罚的程序1.调查取证:行政执法机关在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时,必需依据法律的规定和权限,不得违反法律程序和人权。

2.听证和申诉:在作出行政惩罚决议之前,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为违规主体供给听证和申诉的机会,以确保事实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3.决议通知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惩罚决议后向违规主体发出行政惩罚决议通知书,说明违规行为、行政惩罚内容、违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可选择的上诉途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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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安全管理行政(经
济)责任追究处罚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督促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认真履行安全工作职责,依法组织安全生产,确保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到位,人员到岗尽责,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安全管理标准化体系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立足“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责权利相统一”等原则,预防和解决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安全工作意识淡薄,工作职责落实不到位,导致企业内部安全隐患不断甚至发生责任事故的问题;同时坚持“从实际出发、客观公正、责任与利益对等、行政处分与经济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安全管理行政(经济)责任追究处罚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委会依据本办法实施行政(经济)责任追究处罚。

公司财务审计处及各单位财务依据公司安委
会决定负责罚款收缴。

二、安全管理责任行政(经济)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职(级)
(五)撤职
(六)解除合同
上述处罚种类适用于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其他人员适用(一)、(二)、(三)、(六)。

对违反本法被行政处罚的人员,同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三、安全管理责任行政(经济)处罚
集团公司各二级单位主要领导、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和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自觉按照公司规定参加公司安全例会,贯彻落实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安排,积极组织本单位安全教育活动,强化内部安全管理,抓好职工各岗位职责落实,及时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公司安全管理各项措施在本单位落在实处。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并处500元罚款:
(一)无故不参加公司例会3次及以上的;年内参加安全例会少于8次的;
(二)单位内部未按照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开展安全教
育培训、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致使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严重缺失的;
(三)对上级部门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文件部署未传达、未落实、未检查,导致内部安全管理工作出现一般安全隐患;或者对各级检查组指出的安全隐患整治措施不力,导致安全隐患不能在规定时限整治的;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内部安全生产自检自查,导致内部安全管理混乱,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
(五)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及火灾,未能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处置或者应到场的人员无特殊情况未到场处置的;
(六)领导干部日常管理工作不到位,岗位人员履职不到位,或者工作出现失误不及时纠正,造成一般安全隐患或在一定范围内产生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责任人给予记过处分,并处1000元罚款:
(一)无故不参加公司例会5次及以上的;
(二)单位内部一年内出现2次未按照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开展驾驶员和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致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严重缺失的;
(三)对上级部门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文件部署未传达、未落实、未检查,导致内部安全管理工作严重安全隐患;或者对各级检查组指出的安全隐患整治措施不力,导致安全隐患屡查屡改屡犯长期存在的;
(四)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内部管理混乱,未按照规
定开展内部安全生产自检自查,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的;
(五)岗位人员工作态度消极、履职不到位,出现严重违反规范、规定、标准和规章制度的行为,造成较大影响的;
(六)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及火灾,未能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处置或者应到场的人员无特殊情况未到场处置的,导致损失和事件扩大的。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处2000元罚款:
(一)因安全管理工作组织不到位、措施不到位、监管不到位、履职不到位,造成重大工作失误并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严重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事件,事后隐瞒不报或者迟报的;
(三)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及火灾,未能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处置或者应到场的人员无特殊情况未到场处置,导致损失扩大、事件升级造成一定影响的。

(四)领导干部、安全管理人员工作态度消极,玩忽职守,内部管理混乱,造成重大安全隐患、重大影响或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岗位职工未履行安全岗位职责或工作态度消极,出现严重违反规范、规定、标准和规章制度的行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降职(级)处分,并处3000元经济处罚:
(一)领导干部工作态度消极,玩忽职守,内部管理混乱,造成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严重后果的;
(二)领导干部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强令冒险作业或运输,造成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道路交通事故和严重后果的;
(三)领导干部贯彻执行上级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文件、决策、指示不力,造成内部安全隐患长期存在或多次整改不能彻底消除隐患,经通报、约谈仍不见效的。

(四)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及火灾,未能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处置或者应到场的人员无特殊情况未到场处置,或存在迟报、瞒报行为,导致损失扩大、事件升级,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撤职处分,并处5000元经济处罚:
(一)领导干部工作态度消极,玩忽职守,内部管理混乱,造成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后果的;
(二)领导干部严重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强令冒险作业或运输,造成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产生严重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领导干部落实上级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文件、决策、指示不力,内部安全隐患长期或多次不能彻底整改,经通报、约谈仍不见效,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四)组织处置突发性公共事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及火灾事故不力,未能按照公司规定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未及
时向公司及有关部门报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导致事件升级,并产生恶劣影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严重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导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附则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纳入集团公司安全标准化体系文件。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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