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信息安全管理办法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了规范本单位信息安全管理活动,确保信息系统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维护个人信息和重要信息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涉及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单位管理的各类电子数据和所有其他信息载体中的信息内容。
本办法的基本原则是:安全优先、防范为主、合法合规、持续改进。
第二条合用范围合用于本单位及其下属机构内所有信息系统和网络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包括硬件、软件、网络等所有方面。
第三条责任制1. 信息安全管理是公司全员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门主管负责本办法实施的具体工作,各部门负责人应配合信息技术部门做好本部门信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2. 全员参预、分工负责。
具体员工应当按照工作岗位职责,认真履行信息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在其工作范围内实现信息安全目标。
第二章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第四条信息安全政策1. 公司应定期审查并完善本单位的信息安全政策,整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等要求,制定符合公司情况的具体信息安全管理政策。
2. 具体信息安全政策包括:信息安全目标、信息安全组织机构、信息安全机构、信息安全活动、信息安全投入费用等各方面内容。
第五条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1. 为了保证本单位信息资产安全,公司应实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制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过程,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同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信息系统对重要信息资源的价值、影响和安全风险等因素加以评估,划定各信息系统的等级。
2. 制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后需经公司领导审批,实施与维护由信息技术部门执行。
第六条信息资源分类及保护制度1. 公司应制定信息资源分类及保护制度,将本单位管理的所有信息以保密程度、敏感程度、业务重要性等多个维度进行分类,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确保关键信息、核心业务等在存储、传输、使用等方面的安全合规。
2. 信息资源分类及保护制度具体指导、程序及工具应予以明确并加以具体实施,保障其合理有效。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是为了规范和保护信息系统安全,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而制定的管理措施。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1. 安全等级划分:根据信息系统对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程度以及信息系统联动关系确定安全等级,并对各个安全等级的保护要求进行划分。
2. 保护责任分工:明确各个相关机构、部门和个人在信息安全保护中的责任和义务,并建立健全相关的责任追究机制。
3. 安全保护措施:制定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包括物理安全措施、边界安全措施、访问控制措施、数据加密措施、备份和恢复措施等,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性。
4. 安全评估和测试:对信息系统进行定期的安全评估和测试,发现安全风险和漏洞,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和升级。
5. 事件响应和处理:建立完善的事件响应和处理机制,对信息安全事件进行及时的响应和处理,减少损失和影响。
6. 安全培训和教育: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增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
7. 监督和检查:加强对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各项管理办法的执行效果。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实际情况可能还会根据特定的行业和需求进行具体的规定和措施。
第 1 页共 1 页。
公司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公司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1. 安全意识培训,所有员工必须接受信息安全意识培训,包括如何识别和处理安全风险、保护公司机密信息等内容。
2. 访问控制,严格控制员工对公司系统和敏感信息的访问权限,确保只有授权人员可以访问相关数据和系统。
3. 数据备份,公司必须定期备份重要数据,并确保备份数据的安全存储和可恢复性。
4. 网络安全,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公司网络安全,包括防火墙、反病毒软件、加密通信等措施。
5. 设备安全,公司设备必须安装最新的安全补丁和软件,确保设备不易受到恶意攻击。
6. 审计和监控,对公司系统和数据进行定期审计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问题。
7. 信息共享,员工在共享公司信息时必须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信息不被泄露或滥用。
8. 外部合作安全,与外部合作伙伴共享信息时,必须签订保密协议并确保信息安全传输。
9. 事件响应,建立信息安全事件响应机制,及时处理安全事件并进行事后分析和改进。
以上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和外部合作伙伴,违反规定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公司将不断完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公司信息安全。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切实保护国家重要信息基础设施、重要信息系统和重要信息的安全,加强对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管理,优化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体系,促进信息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信息安全等级及保护对象第一条信息安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对应于国家重要信息基础设施、重要信息系统、一般信息系统以及不需要进行等级保护的信息系统。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要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具有国家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重要国计民生等方面的重要意义,其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会导致严重的社会影响和安全后果的信息基础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要信息系统,是指对国家安全、国民经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其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会导致严重的社会影响和安全后果的信息系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一般信息系统,是指除重要信息系统和不需要进行等级保护的信息系统以外的信息系统。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等级保护对象,是指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等级保护的信息基础设施、信息系统和重要信息。
第三章等级保护分类和标准第六条重要信息基础设施根据其可能受到的威胁、具体特点和重要程度,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第七条重要信息系统根据其威胁程度、重要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第八条重要信息根据其保密程度、重要程度,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第九条各等级保护对象的基本标准如下:(一)一级:采取最高的信息安全保护措施,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安全审查和评估,具有高度的安全可靠性和保密性;(二)二级:采取较高的信息安全保护措施,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安全审查和评估,具有较高的安全可靠性和保密性;(三)三级:采取一定的信息安全保护措施,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性,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安全认证和鉴定;(四)四级:不需要进行等级保护的信息系统。
第十条各等级保护对象的保护标准如下:(一)一级保护对象的保护标准:应当采取多重、层次化的安全保护措施,包括物理保护、技术保护、管理保护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经过安全审查和评估后,进行验收。
信息安全中心管理规定
信息安全中心管理规定1. 目的为了加强我国信息安全,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以及企业、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信息安全相关的企业、机构、组织和个人。
3. 信息安全责任3.1 信息系统的所有者应对信息系统安全负总责。
3.2 信息系统运营者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信息系统安全。
3.3 信息系统使用者和管理者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信息系统安全保护义务。
4. 信息安全保护措施4.1 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应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
4.2 信息系统运营者应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信息安全管理、信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应急等。
4.3 信息系统运营者应对信息系统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4.4 信息系统运营者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非法侵入、非法访问、非法篡改等信息安全事件的发生。
4.5 信息系统运营者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重要信息系统进行安全保护。
5. 信息安全违规处理5.1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5.2 对违反本规定,导致信息系统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3 对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6.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2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6.3 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由国家相关部门补充规定。
---本规定旨在加强我国信息安全保护,推动信息安全产业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以及企业、个人的合法权益。
希望所有从事信息安全相关的企业、机构、组织和个人严格遵守本规定,共同维护我国信息安全。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是指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保障国家重要信息基础设施和重要信息系统安全,防范和抵御网络攻击,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活动,加强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确保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规定。
首先,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制度。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制度,明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工作制度,制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操作规程,加强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工作。
其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要求加强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技术措施。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确保信息系统和网络的安全可靠,防范和抵御各种网络攻击和威胁,保护国家重要信息基础设施和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
同时,加强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技术研究和开发,提高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技术水平,确保信息系统和网络的安全运行。
另外,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要求加强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监督检查。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同时,加强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估,对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工作的规范执行。
最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要求加强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人员培训。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确保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工作的专业化和规范化。
同时,加强对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人员的日常教育和培训,提高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全文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全文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依据《网络安全法》(国家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或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信息系统、网络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以及从事信息安全等级评定和认证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信息安全评定机构)。
第三条信息系统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应当根据本规定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其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提升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水平。
第四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应当坚持“风险评估、等级确定、分类保护、动态管理”的原则,根据信息系统的重要性和脆弱程度、所涉领域的影响范围和风险程度等因素,确定信息安全等级,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章信息安全等级评估第五条为了确定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等级,信息系统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可以选择权威的信息安全评定机构,进行信息安全等级评估。
第六条信息安全等级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客观、科学、独立的原则,评估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信息安全等级评估应当考虑信息系统的架构、技术、设备、运营和管理等方面,分析其信息资产价值和重要性,确定其信息安全等级。
第八条信息安全等级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报告、评估结论和实施方案等,评估报告应当详细说明评估对象信息系统的安全状态和安全风险,评估结论应当明确标明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实施方案应当包含相应的保护措施和管理措施。
第九条信息系统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应当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和管理措施,加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提升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水平。
第三章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第十条信息系统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应当制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制度,并将其落实到实际管理中。
第十一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制度应当明确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保护措施和管理措施的具体内容,以及相应的责任人、操作流程、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等。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精选)[2007]43号)
精心整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管理。
????????第四条?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及相关标准规范,督促、检查、指导本行业、本部门或者本地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第五条?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及其相关标准规范,履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等级划分与保护????????????????????????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第五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第八条?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对信息系统进行保护,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
????第二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
检查。
????????????第三章?等级保护的实施与管理????第九条?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具体实施等级保护工作。
????第十条?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
有主管部门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可以由主管部门统一确定安全保护等级。
????对拟确定为第四级以上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请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信(????第十三条?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参照《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GB/T20269-2006)、《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工程管理要求》(GB/T20282-2006)、《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等管理规范,制定并落实符合本系统安全保护等级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全文
7月24日,公安部网站发布四部门联合制定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通过制定统一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等级保护工作的部门间协调。
第四条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及相关标准规范,督促、检查、指导本行业、本部门或者本地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第五条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及其相关标准规范,履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等级划分与保护第六条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坚持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原则。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当根据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单位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及管理办法(三篇)
单位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及管理办法一、前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单位的信息资产日益成为企业的重要财产之一。
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单位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及管理办法是公司发展的必要条件。
本文将详细介绍单位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及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以期为广大企业提供参考。
二、总则1. 单位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及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单位的信息资产,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可靠性、可用性和保密性。
2. 单位应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信息安全相关事务的协调与决策。
3. 单位应明确信息安全管理的组织架构,明确各级部门和岗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三、信息资产管理1. 单位应对所有的信息资产进行明确的分类和标识,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2. 信息资产的获取应进行审批,并建立完善的登记制度。
3. 信息资产的使用应遵守相关的政策和规定,严禁非法获取、使用或泄露信息资产。
4. 对于敏感信息资产,单位应进行加密处理,并建立严格的访问权限控制机制。
四、信息安全管理1. 单位应定期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漏洞扫描,及时修复安全漏洞。
2. 单位应建立安全事件管理制度,及时对安全事件进行处置和跟踪,并进行事后分析和总结。
3. 单位应建立信息安全培训和教育制度,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4. 单位应建立信息安全监控和报警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事件。
五、网络安全管理1. 单位应建立网络设备和系统的安全配置规范,禁止使用未经授权的设备和软件。
2. 单位应加强对网络边界的防护和监控,确保网络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3. 单位应建立对外网络访问控制机制,限制未经授权的外部访问。
4. 单位应定期对网络设备和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六、物理安全管理1. 单位应建立进出门禁制度,限制未经授权人员的进入。
2. 单位应确保办公场所的安全,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范盗窃和破坏行为。
3. 单位应建立安全设备和紧急应急预案,确保员工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全文)
7月24日,公安部网站发布四部门联合制定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通过制定统一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等级保护工作的部门间协调。
第四条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及相关标准规范,督促、检查、指导本行业、本部门或者本地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第五条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及其相关标准规范,履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等级划分与保护第六条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坚持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原则。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当根据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页脚内容1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6.22•【文号】公通字[2007]43号•【施行日期】2007.06.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正文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公通字[2007]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密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人民团体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为加快推进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制定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工作办公室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通过制定统一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范文(四篇)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一、目的为了保护公司的信息资产,防止信息泄露、损毁、篡改等安全风险,建立一个有效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该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的信息系统、网络和数据。
三、信息安全管理责任1. 建立信息安全管理组织,明确组织结构和职责。
2. 指定专门的信息安全管理负责人,负责制定、执行和监督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3. 全员参与,每个员工都有责任维护信息安全。
四、信息资产分类和保护1. 对所有的信息资产进行分类,根据其重要性设定相应的安全级别和保护措施。
2. 确保所有信息资产都有相应的备份和恢复机制。
3. 禁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和使用信息资产。
五、网络安全1. 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公司的内部网络和对外连接的网络安全。
2. 确保所有网络设备都有安全配置,并严格限制外部访问。
3. 建立网络监控系统,定期检测和排查网络安全隐患。
六、访问控制1. 各系统和应用程序必须设立访问控制机制,确保只有授权的用户才能访问。
2. 管理员必须定期审查用户权限,并及时取消不需要的权限。
3. 确保所有用户都有唯一的身份认证信息,严禁共享密码。
七、安全审计和监督1. 建立安全审计机制,对信息系统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审计。
2. 对安全事件进行及时记录、报告和处理。
3. 建立安全事故处理机制,及时应对和处置安全事故。
八、员工管理1. 为员工提供必要的信息安全培训,增强信息安全意识。
2. 严禁员工擅自泄露、篡改、销毁信息资产。
3. 对员工进行信息安全行为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行为。
九、安全检测和评估1. 定期进行系统和网络的安全检测和评估。
2. 及时修复系统和网络的安全漏洞。
十、制度的修订和推广1. 对该制度定期进行修订和更新,并及时告知相关人员。
2. 推广制度,确保所有员工都遵守制度。
本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将于XX年XX月XX日起执行,各部门必须按照制度要求落实相关安全措施,确保公司的信息安全。
违反该制度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必要时将移交给相关部门处理。
公司信息安全管理制度(6篇)
公司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信息安全是指通过各种策略保证公司计算机设备、信息网络平台(内部网络系统及ERP、CRM、WMS、网站、企业邮箱等)、电子数据等的安全、稳定、正常,旨在规范与保护信息在传输、交换和存储、备份过程中的机密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为加强公司信息安全的管理,预防信息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使用新合程计算机设备、信息系统、网络系统的所有人员。
1.计算机设备安全管理1.1员工须使用公司提供的计算机设备(特殊情况的,经批准许可的方能使用自已的计算机),不得私自调换或拆卸并保持清洁、安全、良好的计算机设备工作环境,禁止在计算机使用环境中放置易燃、易爆、强腐蚀、强磁性等有害计算机设备安全的物品。
1.2严格遵守计算机设备使用、开机、关机等安全操作规程和正确的使用方法。
任何人不允许私自拆卸计算机组件,当计算机出现硬件故障时应及时向信息技术部报告,不允许私自处理和维修。
1.3员工对所使用的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的安全负责,如暂时离开座位时须锁定系统,移动介质自行安全保管。
未经许可,不得私自使用他人计算机或相关设备,不得私自将计算机等设备带离公司。
1.4因工作需要借用公司公共笔记本的,实行“谁借用、谁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到为工作所用,使用结束后应及时还回公司。
2.电子资料文件安全管理。
2.1文件存储重要的文件和工作资料不允许保存在C盘(含桌面),同时定期做好相应备份,以防丢失;不进行与工作无关的下载、游戏等行为,定期查杀病毒与清理垃圾文件;拷贝至公共计算机上使用的相关资料,使用完毕须注意删除;各部门自行负责对存放在公司文件服务器P盘的资料进行审核与安全管理;若因个人原因造成数据资料泄密、丢失的,将由其本人承担相关后果。
2.2文件加密涉及公司机密或重要的信息文件,所有人员需进行必要加密并妥善保管;若因保管不善,导致公司信息资料的外泄及其他损失,将由其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2.3文件移动严禁任何人员以个人介质光盘、U盘、移动硬盘等外接设备将公司的文件资料带离公司。
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1. 安全政策和指南:制定和发布组织的信息安全政策和指南,
明确安全目标、责任和要求。
2. 风险评估和管理: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识别和评估潜在
的威胁和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管理和控制。
3. 安全培训和教育:组织开展定期的信息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防范安全事件。
4. 授权和访问控制:建立合理的账户管理和访问控制机制,确
保只有合法授权的用户能够获得系统和数据的访问权限。
5. 系统安全管理: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确保信息系统的
安全性,包括系统的安装配置、漏洞管理、安全审计等。
6. 安全事件管理:建立安全事件响应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安
全事件,进行调查与取证,恢复和修复系统。
7. 备份与恢复管理:建立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确保数据的完
整性和可用性,防范数据丢失和灾难性事件。
8. 安全审计与监控:建立安全审计和监控机制,定期对系统和
数据进行安全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问题。
9. 合规与法律法规遵循:根据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信息系统和数据的合规性,遵循隐私保护等相关规定。
10. 安全持续改进:定期进行信息安全管理的检查和评估,不
断改进安全措施和机制,适应不断变化的安全威胁。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全文)
7月24日,公安部网站发布四部门联合制定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通过制定统一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等级保护工作的部门间协调。
第四条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及相关标准规范,督促、检查、指导本行业、本部门或者本地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第五条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及其相关标准规范,履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等级划分与保护第六条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坚持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原则。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当根据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企业信息安全管理办法-5篇
企业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信息安全管理,推进信息安全体系建设,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信息安全管理,是指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硬件、软件、数据及环境受到有效保护,信息系统的连续、稳定、安全运行得到可靠保障。
第三条公司信息安全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基本原则,各信息系统的主管部门、运营和使用单位各自履行相关的信息系统安全建设和管理的义务与责任。
第四条信息安全管理,包括管理组织与职责、信息安全目标与工作原则、信息安全工作基本要求、信息安全监控、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安全培训、信息安全检查与考核。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企事业单位及其全体员工。
第二章信息安全管理组织与职责第六条公司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信息安全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信息安全政策、制度和体系建设规划的审批,部署并协调信息安全体系建设,领导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工作。
第七条公司建立和健全由总部、企事业单位以及信息技术支持单位三方面组成,协调一致、密切配合的信息安全组织和责任体系。
各级信息安全组织均要明确主管领导,确定相关责任,设置相应岗位,配备必要人员。
第八条信息管理部是公司信息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落实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实施公司信息安全建设与管理,确保重要信息系统的有效保护和安全运行。
具体职责包括:组织制定和实施公司信息安全政策标准、管理制度和体系建设规划,组织实施信息安全项目和培训,组织信息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公司保密部门负责信息安全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信息部门负责本单位信息安全的管理,具体职责包括:在本单位宣传和贯彻执行信息安全政策与标准,确保本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实施本单位信息安全项目和培训,追踪和查处本单位信息安全违规行为,组织本单位信息安全工作检查,完成公司部署的信息安全工作。
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信息安全管理办法1 目的为了保护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规范信息系统管理,保障公司信息系统稳定、安全的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员工信息安全管理办法》,《信息安全处罚细则》,《信息安全管理标准》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信息安全管理。
3 职责3.1综合管理部:3.1.1负责公司信息安全相关制度的制定及执行。
3.1.2负责公司信息安全相关策略制定,防火墙、杀毒软件的安装和配置及网络安全日常监控。
3.1.3负责公司重要数据的备份。
3.1.4负责公司信息安全的培训、日常检查及考核。
3.2 各部门:3.2.1负责本办法的执行。
3.2.2负责本部门信息安全的自查及管理。
3.2.3负责与信息安全相关问题的反馈。
4 内容4.1信息的分级:4.1.1公司信息分为普通、秘密、机密、绝密信息四个等级,由综合管理部负责信息密级的确定。
4.1.2普通信息:对任何所属公司内部、外部人员和组织均可以公开的信息。
4.1.3秘密信息:是指包含公司一般性信息,其泄露会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受到损害的保密信息。
一般限定某个特定组织或者部门及全公司。
4.1.4机密信息:是指包含公司的重要秘密,其泄露会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保密信息。
一般限定少数人员或某个特定组织。
4.1.5绝密信息:是指包含公司最重要和最敏感的信息,关系公司未来发展的前途和命运,对公司根本利益有着决定性影响的保密信息,一般仅限少数人员知悉。
4.1.6敏感信息:特指安全分类为"机密"和"绝密"的信息。
4.1.7使用外部平台(如微信)做日常办公,仅限普通信息,秘密及以上级别信息须使用公司软件平台,如OUTLOOK等。
4.1.8上饶基地密级文件清单4.2信息的分级4.2.1纸质类文档在判定密级后,由数据资产输出部门加盖密级印章于文件及附件首页右上角,如果文件本身已有密级标识则无需盖章;对于从公司外部流入的纸质类文档(集团公司已标识保密等级的文件除外),由数据资产接收部门判定密级并加盖印章。
信息化安全管理制度(5篇)
信息化安全管理制度第一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息化安全规范化管理,有效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防止失密、____时间的发生。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化系统包括医院管理系统、办公自动化、妇幼卫生统计直报系统,疫情直报系统、儿童免疫规划直报系统等。
第三条,信息安全是指为数据处理系统建立和采用的技术和管理的安全保护,保护计算机硬件、软件和数据不因偶然和恶意的原因遭到破坏、更改和泄露。
第二章环境和设备第四条机房安全1、有服务器的单位要检录独立的机房。
2、机房应设置在独立的房间,环境相对安静的地段。
3、机房内门窗应增设防盗(防盗门、铁栅栏等)、防火(灭火器)措施。
4、未经网络管理员允许.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机房,不得操作机房任何设备。
5、除网络服务器和联网设备外,工作人员离开机房时,必须关掉其它设备电源和照明电源。
6、严禁使用来历不明或无法确定其是否有病毒的存储介质。
两个或两个以上专用网络(医院内部管理网、妇幼卫生统计直报系统)的单位,互联网与各个专用网络之间不能相通,必须专网专机管理。
第六条电脑实行专人专管,任何人不得在不经电脑使用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动用他人电脑。
如遇电脑使用人外出,则须在征得该电脑使用人所在的科室领导或相关领导的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计算机名称、lp地址由网管中心统一登记管理,如需变更,由网管中心统一调配。
第八条pc机(个人使用计算机)应摆设在相对通风的环境,在不使用时,必须切断电源。
第九条开机时,应先开显示器再开主机。
关机时,应在退出所有程序后,先关主机,再关显示器。
下班时,应在确认电脑被关闭后,方可离开单位。
第十条更换电脑时,要做好文件的拷贝工作,同时在管理人员的协助下检查电脑各方面是否正常。
第十一条离职时,应保证电脑完好、程序正常、文件齐全,接手人在确认文件无误后方可完善手续。
软件与网络第十二条禁止在工作时间内利用电脑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网上聊天、浏览与工作内容无关的网站、玩电脑游戏等。
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为加强*** (下称“本行” )信息安全管理,防范信息技术风险,保障本行计算机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和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等,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息安全管理,是指在本行信息化项目立项、建设、运行、维护及废止等过程中保障信息及其相关系统、环境、网络和操作安全的一系列管理活动.本行信息安全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 , 由分管领导负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部门与个人信息安全责任。
本办法合用于本行。
所有使用本行网络或者信息资源的其他外部机构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常设由本行领导、各部室负责人及信息安全员组成的信息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决策信息安全重大事宜.各部室、各分支机构应指定至少一位信息安全员,配合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开展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具体负责信息安全领导小组颁布的相关管理制度及要求在本部室的落实。
本行应建立与信息安全监管机构的联系,及时报告各类信息安全事件并获取专业支持。
本行应建立与外部信息安全专业机构、专家的联系 ,及时跟踪行业趋势,学习各类先进的标准和评估方法。
本行所有工作人员根据不同的岗位或者工作范围,履行相应的信息安全保障职责。
本办法所指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包括本行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和信息安全工作小组成员。
应选派政治思想过硬、具有较高计算机水平的人员从事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凡是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有关规定受到过处罚或者处分的人员,不得从事此项工作。
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参加信息安全相关培训安全工作小组在如下职责范围内开展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一) 组织落实上级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协调信息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工作 ,监督检查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二) 审核信息化建设项目中的安全方案,组织实施信息安全保障项目建设.(三) 定期监督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检查运行操作、备份、机房环境与文档等安全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和预警,并提出整改意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 (下称“本行”)信息安全管理,防范信息技术风险,保障本行计算机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和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安全管理,是指在本行信息化项目立项、建设、运行、维护及废止等过程中保障信息及其相关系统、环境、网络和操作安全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行信息安全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由分管领导负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部门与个人信息安全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
所有使用本行网络或信息资源的其他外部机构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保障第五条常设由本行领导、各部室负责人及信息安全员组成的信息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决策信息安全重大事宜。
第六条各部室、各分支机构应指定至少一名信息安全员,配合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开展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信息安全领导小组颁布的相关管理制度及要求在本部室的落实。
第七条本行应建立与信息安全监管机构的联系,及时报告各类信息安全事件并获取专业支持。
第八条本行应建立与外部信息安全专业机构、专家的联系,及时跟踪行业趋势,学习各类先进的标准和评估方法。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九条本行所有工作人员根据不同的岗位或工作范围,履行相应的信息安全保障职责。
第一节信息安全管理人员第十条本办法所指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包括本行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和信息安全工作小组成员。
第十一条应选派政治思想过硬、具有较高计算机水平的人员从事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凡是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有关规定受到过处罚或处分的人员,不得从事此项工作。
第十二条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参加信息安全相关培训。
第十三条安全工作小组在如下职责范围内开展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一)组织落实上级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协调信息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工作,监督检查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二)审核信息化建设项目中的安全方案,组织实施信息安全保障项目建设。
(三)定期监督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检查运行操作、备份、机房环境与文档等安全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和预警,并提出整改意见。
(四)统计分析和协调处置信息安全事件。
(五)定期组织信息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开展信息安全检查、评估与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信息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在如下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一)负责本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的落实。
(二)负责提出本行信息安全保障需求。
(三)负责组织开展本行信息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节技术支持人员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技术支持人员,是指参与本行网络、信息系统、机房环境等建设、运行、维护的内部技术支持人员和外包服务人员。
第十六条本行内部技术支持人员在履行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和日常运行维护职责过程中,应承担如下安全义务:(一)不得对外泄漏或引用工作中触及的任何敏感信息。
(二)严格权限访问,未经业务主管部室授权不得擅自改变系统设置或修改系统生成的任何数据。
(三)主动检查和监控生产系统安全运行状况,发现安全隐患或故障及时报告本部室主管领导,并及时响应、处置。
(四)严格操作管理、测试管理、应急管理、配置管理、变更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做好数据备份工作。
第十七条外部技术支持人员应严格履行外包服务合同(协议)的各项安全承诺,签署保密协议。
提供技术服务期间,严格遵守本行相关安全规定与操作规程。
不得拷贝或带走任何配置参数信息或业务数据,不得对外泄漏或引用任何工作信息。
第三节一般计算机用户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一般计算机用户是指使用计算机设备的所有人员。
第十九条一般计算机用户应承担如下安全义务:(一)及时更新所用计算机的病毒防治软件和安装补丁程序,自觉接受本部室信息安全员的指导与管理。
(二)不得安装与办公和业务处理无关的其他计算机软件和硬件,不得修改系统和网络配置以屏蔽信息安全防护。
(三)不得在办公用计算机上安装任何盗版或非授权软件。
(四)未经信息安全管理人员检测和授权,不得将内部网络的计算机转接入国际互联网;不得将个人计算机接入内部网络或私自拷贝任何信息。
第四章资产管理第二十条本行对所有信息资产进行识别、评估相对价值及重要性,建立资产清单并说明使用规则,明确定义信息资产责任人及其职责。
细则参见《***信息资产分类分级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按照信息资产的价值、法律要求及敏感程度和对业务关键程度,分别依据机密性、完整性、可用性三个属性对信息资产进行分类分级,并建立相应的标识和处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依照信息资产的分类分级采取不同的安全保护措施,制定完善的访问控制策略,防止未经授权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依据《***介质管理规范》加强介质管理与销毁操作管理,确保本行数据的可用性、保密性、完整性。
第五章物理环境安全管理第一节机房安全管理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所称机房是指信息系统主要设备放置、运行的场所以及供配电、通信、空调、消防、监控等配套环境设施。
第二十五条本行机房的信息安全管理由本行本行信息科技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和落实。
第二十六条建立机房设施与场地环境监控系统,对机房空调、消防、不间断电源(UPS)、供配电、门禁系统等重要设施实行全面监控。
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机房管理制度,并指派专人担任机房管理员,落实机房安全责任制。
机房管理员应经过相关专业培训,熟知机房各类设备的分布和操作要领,定期巡查机房,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机房管理员负责保管机房建设或改造的所有文档、图纸以及机房运行记录等有关资料,并随时提供调阅。
第二十八条建立机房定期维修保养制度。
易受季节、温度等环境因素影响的设备、已逾保修期的设备、近期维修过的设备等应成为保养的重点。
第二十九条依据《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机房管理指引》进一步规范机房建设、改造和验收过程,落实机房管理。
第三十条信息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定期审核机房安全管理落实情况,并保留相应的审核记录和审核结果。
第二节重要区域安全管理第三十一条本章节所指重要区域为:本行信息中心主备机房和运维监控室等区域。
本行信息中心负责制定和执行运维监控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重要区域应严格出入安全管理,安装门禁、视频监视录像系统,实行定时录像监控,并适当配置自动监控报警功能。
第三十三条所有门禁、视频监视录像系统的信息资料至少保存三个月。
第三节办公环境安全管理第三十四条在本行大楼入口应设置门卫或接待员,负责出入或公共访问区域的物理安全管理和外来人员的出入登记。
第三十五条本行信息中心楼层设立门禁,加强人员进出管理。
第三十六条本行信息中心员工应在公共接待区接待外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将外来人员带入办公区域内。
第三十七条未经允许,严禁在信息中心办公区域内进行摄影、摄像、录音等记录日常办公行为的活动。
第六章网络安全管理第一节网络规划、建设中的安全管理第三十八条本行网络信息科技部负责网络和网络安全的统一规划、建设部署、策略配置和网络资源(网络设备、通讯线路、IP 地址和域名等)分配。
第三十九条按照统一规划和总体部署原则,由信息科技部组织实施网络建设、改造工程,工程投产前应通过安全测试与评估。
第四十条本行网络建设和改造应符合如下基本安全要求:(一)网络规划应有完整的安全策略,保障网络传输与应用安全。
(二)具备必要的网络监测、跟踪和审计等管理功能。
(三)针对不同的网络安全域,采取必要的安全隔离措施。
(四)能有效防止计算机病毒对网络系统的侵扰和破坏。
第二节网络运行安全管理第四十一条信息科技部应建立健全网络安全运行方面的制度,配备专职网络管理员。
网络管理员负责日常监测和检查网络安全运行状况,管理网络资源及其配置信息,建立健全网络运行维护档案,及时发现和解决网络异常情况。
第四十二条网络管理员应定期参加网络安全技术培训,具备一定的非法入侵、病毒蔓延等网络安全威胁的应对技能。
第四十三条严格网络接入管理。
任何设备接入网络前,接入方案、设备的安全性等应经过网络管理人员的审核与检测,审核(检测)通过后方可接入并分配相应的网络资源。
第四十四条严格网络变更管理。
网络管理员调整网络重要参数配置和服务端口时,应严格遵循变更管理流程。
实施有可能影响网络正常运行的重大网络变更,应提前通知相关业务部门并安排在非交易时间或交易较少时间进行,同时做好配置参数的备份和应急恢复准备。
第四十五条严格远程访问控制。
确因工作需要进行远程访问的人员应向信息简科技部提出书面申请,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六条信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定期对网络进行安全检测、扫描和评估。
检测、扫描和评估结果属敏感信息,不得向外界提供。
未经授权,任何外部单位与人员不得检测、扫描本行网络。
第三节接入互联网管理第四十七条信息科技部负责制定本行互联网方面管理制度,对互联网接入进行严格的控制,防范来自互联网的威胁。
第四十八条本行内部业务网、办公网与互联网实行安全隔离。
所有接入内部网络或存储有敏感工作信息的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入互联网。
第四十九条内部网络计算机严禁接入互联网,确有必要接入互联网的应通过信息安全工作小组审核并上报相关领导审批,确保安装有指定的防病毒软件和最新补丁程序。
经审批后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不得存留涉密金融数据信息;存有涉密金融数据信息的介质,不得在接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使用。
第五十条曾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严禁接入内部网络,确有必要接入内部网络的应通过安全工作小组审核并上报相关领导审批,经安全检测后方能接入。
从互联网下载的任何信息,未经病毒检测不得在内部网络上使用。
第五十一条使用互联网的所有用户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管理规定,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活动。
第七章访问控制第五十二条本行负责建立访问控制制度,对信息资产和服务的访问和权限分配进行控制。
第五十三条信息资产的责任人负责确定信息资产和服务的访问权限,运行维护科根据授权进行相关设定操作。
第五十四条信息系统用户设置本人的用户和密码,并对其访问控制权限负责。
重要信息系统操作人员的密码应由系统管理员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段设立。
第五十五条凡是能够执行录入、复核制度的信息系统,操作人员不得一人兼录入、复核两职。
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代岗、兼岗。
第五十六条应启用安全措施限制授权用户对操作系统的访问,包括但不限于:(一)按照已定义的访问控制策略鉴别授权用户;(二)记录成功和失败的系统访问企图;(三)记录专用系统特殊权限的使用情况;(四)当违反系统安全策略时发布警报;(五)提供合适的身份鉴别手段;(六)限制用户的连接时间。
第五十七条对应用系统和信息的逻辑访问应只限于已授权的用户。
对应用系统的访问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按照定义的访问控制策略,控制用户访问信息和应用系统的特定功能;(二)防止能够绕过系统控制或应用控制的任何实用程序、系统软件和恶意软件对系统进行未授权访问;(三)为重要的敏感系统设立隔离的运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