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间距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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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

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居住区的总体布局应结合城市主导风向,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风入室的要求。

(1

(2倍。 的0.7 多层、低层住宅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

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平行布置的低层住宅与其北侧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米。

多层和低层住宅的侧面间距,必须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但住宅侧面有居室窗户的,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在一类居住用地新建、改建低层独立式住宅,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

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南北向的,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4米;东西向的,不应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1米。

高层住宅与多层或低层住宅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高层住宅位于多、低层住宅南侧,其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4米;高层住宅位于多层或低层住宅北侧或东(西)侧,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8米。

高层住宅与高层、多层或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其间距按以下要求控制:高层与高层之间,当侧面宽度小于16米时间距不应小于18米,当侧面宽度大于或等于16米时,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高层与多层或低层之间,当高层的侧面宽度小于16米时间距不应小于15米(高层在南侧时间距不应小于18米),当高层的侧面宽度大于或等于16米时,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高层住宅侧面有居室窗户的,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1米。

高层住宅的侧面与高、多、低层住宅的侧面间距不小于13米,但住宅侧面有居室窗户的,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工业、仓储、交通运输类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非居住建筑间距应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执行,民用非居住建筑适用本章以下条款。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学、中学、小学教学楼等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10.4.2的规定。

医院、托幼和学校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建筑性质日照间距最小间距

托儿所、幼儿园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日不应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活动场地应有不应小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托儿所和幼儿园宜布置在居住区内;其生活用房与其它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8米。

学校教学楼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2小时。教室长边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应少于25米。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半数以上的病房、住宿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应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病房、住宿楼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应小于24米。

除10.4.1与10.4.2两条所列以外的其他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的0.3

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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