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于贯彻《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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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30•【字号】黔府办函〔2021〕36号•【施行日期】2021.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1〕3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4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力防范化解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省政府决定于2021年5月至10月开展为期半年的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围绕“人、车、路、企、政”五个方面,坚决压实交通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深入排查整治突出风险隐患,实现“四个下降、一个坚决遏制”的目标,即: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下降,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下降,道路运输事故起数明显下降(在全省生产安全事故中的占比降至80%以下),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起数下降,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二、主要任务(一)从严整治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隐患1.严格落实农村交通安全责任制。

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属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要对照《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牵头制定实施细则,健全完善责任体系并督促落实。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要牵头细化明确乡镇(街道)干部、村(居)两委、综治部门交通安全管理的工作职责、考核办法、奖惩机制,并组织落实、严格考核、兑现奖惩。

乡、村两级要将农村交通安全管理纳入平安贵州建设、乡村振兴重要工作内容,纳入“一中心一网格十连户”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推进农村交通安全治理;全面实行社区、村组交通安全“网格化”管理,形成齐抓共管、全民参与的交通安全共建共治格局。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黔交运[2012]8号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黔交运[2012]8号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正文:----------------------------------------------------------------------------------------------------------------------------------------------------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黔交运〔2012〕8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2012年8月26日凌晨2时40分许,内蒙古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辆号牌为蒙AK1475的卧铺客车从呼和浩特发往西安,当车辆行驶至包茂高速安塞段K484+95米处时,与河南孟州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号牌为豫HD6962的大型罐车(装有甲醇)追尾,两车起火,造成36人死亡,3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和部门高度重视。

8月28日,国务院和省安委会分别召开了全国、全省交通安全紧急电视电话会议,交通运输部下放了《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交运明电〔2012〕0831号,见附件)。

为认真落实会议和文件精神,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我省长途客运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长途客运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包茂高速“8.26”特别重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为重大的损失,产生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教训十分惨痛。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运输企业要深入学习和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充分认识当前做好长途客运安全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分析当前长途客运安全管理的形势和特点,制定完善各种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安全管理,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切实加强交通重点任务督查督办工作的意见-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切实加强交通重点任务督查督办工作的意见-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切实加强交通重点任务督查督办工作的意见正文:----------------------------------------------------------------------------------------------------------------------------------------------------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切实加强交通重点任务督查督办工作的意见各市(州、地)交通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为确保交通工作各项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努力推动我省交通工作实现快速发展、科学发展、协调发展、安全发展,现结合实际,就切实加强我省交通系统重点任务的督查督办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交通重点任务督查督办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交通重点任务的督查督办工作,是全省交通系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重要决策部署的有效措施,也是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执行力的重要手段;是厅领导及时了解掌握新情况,研究解决新问题,加强协调指导,进一步完善工作部署,提高行政决策力的重要渠道,也是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狠抓落实的有效办法。

在全省交通系统积极应对挑战,抢抓发展机遇的新形势下,突出加强对交通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的督促检查,对于促进交通运输事业科学发展,加快推进交通各领域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交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改进工作作风,增强行政效能,树立部门良好形象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重点任务督查督办工作的特殊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到在制定决策时就研究落实问题,在部署工作时就着手检查督促,真正把上级决策部署和领导指示要求落到实处、抓出实效。

总之,努力通过交通重点任务督查督办工作的有效开展,推动交通工作各项任务保质保量完成,为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二、督查督办工作重点厅办公室负责厅重点工作的督查督办。

督查督办的重点包括: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部关于交通工作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全省交通系统年度主要工作任务的进展情况;厅党委会议、厅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议定事项;厅领导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贵州省交通厅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整改落实方案》(黔交党[2009]9号)所列项目;其它需要督查督办事项。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11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11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116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施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促使各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职责,最大限度地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以“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目标,认真贯彻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措施,进一步明确各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防控网络体系建设,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基础,有效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全省万车交通事故次数、万车死亡人数、万车受伤人数3项指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

二、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一)各地人民政府职责1.健全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领导机制。

各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建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并在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办公室,负责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日常管理工作。

《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文件交运发〔2011〕80号 2011年04月0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运输事故,确保2011年12月31日前所有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以下简称“两客一危”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工作全部完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利用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实时监控运输车辆驾驶人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是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道路运输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有效手段。

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把加强动态监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上精心组织,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细化各项工作措施,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确保按时完成国务院《通知》明确的任务。

二、各司其职,严把市场准入关运输企业要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必须为“两客一危”车辆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保证车辆监控数据准确、实时、完整地传输,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数据准确、监控有效。

自2011年8月1日起,新出厂的“两客一危”车辆,在车辆出厂前应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的卫星定位装置。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上车辆产品公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时,要检查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和工作情况。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6.10•【文号】交运发[2014]117号•【施行日期】2014.06.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14〕117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第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4年1月28日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办法》,确保《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近年来,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大力推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各地道路运输企业积极运用动态监控系统,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管理,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不仅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有力地促进了道路运输管理方式和发展方式的转变。

《办法》在总结近年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经验基础上,全面系统地规范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为做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提供了基本制度保障,是指导动态监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当前,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一是督促企业完善监控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监控行为,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二是通过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监管责任,强化监管手段,加大执法处罚力度,有利于政府各监管部门形成监管合力;三是通过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和系统平台的安装和使用行为,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动态监控系统对车辆运营过程的监督作用,有效防范车辆超速行驶和驾驶员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进一步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12.08•【文号】交运明电〔2016〕35号•【施行日期】2016.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交运明电〔2016〕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近期,道路运输安全形势严峻,特别是山东、云南、河北、山西、福建、湖南等多地发生了常压液体危险货物充装、运输安全事故。

事故暴露出道路运输,特别是常压液体危险货物充装及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仍存在薄弱环节,安全隐患突出。

为了做好当前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立即部署开展道路运输安全大检查当前已经进入冬季,春运将于2017年1月13日开始,这段时期历来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的关键时期。

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认识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并举一反三,抓紧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特别是加强常压液体危险货物充装、运输及包车、客运班线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相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省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立即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步骤,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开展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以下简称槽罐车)安全隐患排查道路运输企业要购置、使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的槽罐车,不得擅自改装,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车辆和罐体进行检验、维护和保养,保证车辆和罐体技术状况完好。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货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服务评价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货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服务评价办法》的通知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货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服务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道路货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服务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12 月13 日
道路货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
服务评价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货运车辆动态监控,提高监控数据质量和在线率,保障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可靠、有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 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
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货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的服务评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服务商,是指为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的货运车辆提供社会化动态监控相关服务,包括卫星定位终端安装、维修、更换,相关信息录入以及其他服务的市场主体。

第三条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为服务评价提供技术支持,具体负责服务评价日常工作。

第四条具备服务能力的服务商,经所服务省份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向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推荐,完成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技术联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8.30•【文号】工商企字[2012]153号•【施行日期】2012.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字〔2012〕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以下简称《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现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意见》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有关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意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和全局高度,进一步强调要推进交通安全社会管理创新,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

《意见》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是做好“十二五”时期乃至今后更长时期的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纲领性、规范性文件,对于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大意义。

《意见》明确了现阶段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提出了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严格驾驶人培训考试和管理、加强车辆安全监管等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广大工商行政管理干部要认真学习《意见》内容,准确把握《意见》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要将道路交通安全有关工作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结合起来,按照“安全第一,协调发展;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落实责任,强化考核;科技支撑,法治保障”的基本原则,进一步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主体准入、经营行为监管和服务等方面的职责,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积极主动地做好相关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平安出行创造良好环境。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74号――关于公布第6批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的系统平台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74号――关于公布第6批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的系统平台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74号――关于公布第6批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的系统平台的公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3.11.22
•【文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74号
•【施行日期】2013.11.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3年第74号)
关于公布第6批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的系统平台的公告
根据《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80号)以及《关于认真贯彻〈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两项标准的通知》(交运发〔2011〕158号)的有关规定,辽宁省重点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监督考核平台等73个系统平台已通过技术审查和公示程序,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现予公布。

详细信息请访问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信息服务网(http:
///)。

附件:第6批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的系统平台
交通运输部
2013年11月22日
附件。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情况总结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情况总结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情况总结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贞丰县腾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管使用情况自查总结根据黔交运(2013)26号《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监管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现将我公司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实施情况总结如下:一、卫星定位装置安装建设。

我公司现有正常营运的客运车辆7辆,已经安装使用监控平台的车辆7辆,监控平台通过标准符合性审查的7辆,监控平台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的7辆。

我公司根据上级精神,按照相关文件,上报卫星定位装置安装情况,重点检查车辆在线情况、车辆动态监控情况、卫星定位装置完好情况、车辆违章情况等,充分运用卫星定位监控手段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的日常监督,实现营运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率明显提高。

二、建立和落实企业车辆监控制度。

根据公司的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和办法,我公司现有监控人员2人,建立了落实车辆运行期间的值班制度,建立落实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建立监控平台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建立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还制定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使公司动态监控管理日常化、制度化。

三、加强日常管理,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强化监控平台应用。

公司在自查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了动态监管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落实专职人员负责监控车辆行驶动态;按照道路实际情况设置限速值,按照要求分时段设置限速值,按照要求设定车辆连续运行时间限值,监管客运车辆2至5小时运行情况,建立动态监控台帐,并做好记录,以便对车辆违法及时给予警告和纠正,在车辆运行期间,未发现有违法行为。

如果发现有故意遮挡信号、破坏卫星定位装置的值守人员,公司将按照规定给予处理,落实动态监控值守人员的职责。

四、通过监控平台及时查纠违法行为。

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正文:---------------------------------------------------------------------------------------------------------------------------------------------------- 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针对我省重特大交通事故屡屡发生,超速、超载、超员等严重危及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的违章行为屡禁不止的严重局面,为维护道路交通和治安秩序,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创建良好的交通环境。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一、各类机动车驾驶员、非机动车驾车人、行人、乘车人等交通参与者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贵州省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贵州省高等级汽车专用公路交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到遵章守纪,共同维护交通秩序,保安全,促畅通。

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对于违犯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依法从重处罚,同时按记分规定对机动车驾驶员予以记分。

二、无驾驶证驾驶车辆的,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罚款二百元。

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罚款二百元,并处吊扣驾驶证六至十二个月。

三、驾驶大型客车必须持有准驾车型为“A”驾驶证;驾驶十二座以上营运性小型客车,驾车人须分别持有准驾车型为“A”、“B”、“C”的正式驾驶证和《客运车辆准驾证》,对无上述驾驶证或无《客运车辆准驾证》驾驶客运车辆的,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罚款二百元,并处吊扣驾驶证六至十二个月(《客运车辆准驾证》限于本省籍客运车辆)。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大整治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大整治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大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1.29•【字号】黔府办函〔2019〕123号•【施行日期】2019.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大整治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12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国务院安委会部署要求,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整治道路交通领域安全风险的工作安排,坚决遏制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发生,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不断推进道路交通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护航全省脱贫攻坚工作大局,省人民政府决定开展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大整治。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即日起至2021年底,在全省范围内持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大整治,推动交通安全文明意识、交通综合治理能力、人民群众对道路交通的安全感和满意度明显提升,实现万车死亡率、“酒驾醉驾”等严重交通违法发生率、城市交通拥堵率下降。

二、工作措施(一)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全民守法意识。

1.强化全民普法宣传。

各地要将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纳入“七五”普法重要内容,积极推动落实普法责任制。

司法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全民普法宣传,通过“新时代农民(市民)讲习所”集中宣讲、网上和实地集中宣传等多种形式,深入乡村、社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和“拒绝酒驾”等主题宣讲活动;公安机关要持续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进企业、进校园、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活动,强化机动车驾驶人和其他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教育;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农用车驾驶人的源头培训和教育监管;教育部门要将交通安全纳入中小学法治教育重要内容;共青团、工会、文明办等单位要充分调动企业、公益组织、社团、车友会等的积极性,组织员工、车友、志愿者、学生等广泛参与文明交通宣传活动。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等五厅局关于统筹加强“油、路、车”污染治理的通知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等五厅局关于统筹加强“油、路、车”污染治理的通知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等五厅局关于统筹加强“油、路、车”污染治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交通运输厅,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11.30•【字号】黔环气〔2021〕7号•【施行日期】2021.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等五厅局关于统筹加强“油、路、车”污染治理的通知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生态环境部等11部委局《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等有关要求,统筹加强“油、路、车”污染治理,持续开展清洁柴油车(机)、清洁油品行动,强化排放大数据应用,实施柴油车(机)数字化精准管控,全链条治理超标排放,促进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突出排放大数据应用,强化车(机)数字化精准管控(一)严格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

2022年1月1日起,我省全面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

省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通过信息闭环管理来实现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联动,以及对超标排放汽车的闭环管理。

按照《行动计划》有关要求,汽车经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抽测或定期排放检验不合格的,应到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进行维修治理,经维修合格后方可进行复检。

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贵州省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实施细则》(附件1)。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应在制度实施前加快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联网和技术能力遴选工作,确保应联尽联、合理布局、全面覆盖。

(二)推行汽车环保免检。

2022年1月1日起,安装OBD远程排放监控并与省生态环境厅联网,且在一个排放检验周期内在线数据未超标的车辆,免于当次排放检验周期的环保上线检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关于进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关于进

【发布单位】贵州省【发布文号】黔府办发〔2007〕108号【发布日期】2007-09-30【生效日期】2007-09-3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贵州省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08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在黔有关单位: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九月三十日关于进一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的意见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促进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强监管,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格局,切实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整体水平,最大限度地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为构建“和谐贵州”创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总体要求。

全面推进“平安畅通县区”创建活动,继续深入落实“五整顿”(整顿驾驶员队伍、整顿路面行车秩序、整顿交通运输企业、整顿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整顿危险路段)“三加强”(加强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加强执法检查)工作措施,使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明显改善,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明显增强,道路交通秩序明显好转,力争使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万车死亡率“三下降”,达到“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工作目标。

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关于公路超限运输综合整治的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关于公路超限运输综合整治的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关于公路超限运输综合整治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13•【字号】黔府发[2003]19号•【施行日期】2003.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关于公路超限运输综合整治的意见的通知(黔府发[2003]19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交通厅关于公路超限运输综合整治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路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

“九五”以来,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我省抢抓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加快公路建设步伐,公路交通取得长足发展。

自2000年起,全省三年累计改造公路13000多公里,实现了全省乡乡通公路,基本实现县县通油路,公路通达深度进一步提高,公路路网结构、技术状况和服务水平得到进一步改善。

截至2002年底止,全省公路通车里程已达44220多公里,逐步形成了四通八达的公路网络,为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但是,由于当前我省公路超限运输日益严重,公路不堪重负,许多路段路基下沉,路面破损,不少桥梁因不堪重压,逐渐变成危桥,严重影响行车安全,引发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同时,超限运输还严重扰乱了公路运输市场和交通管理正常秩序,造成国家税费大量流失,影响经济发展。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公路超限运输综合整治工作。

二00三年六月十三日关于公路超限运输综合整治的意见(省交通厅2003年6月3日)为了确保公路畅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好我省公路建设取得的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公路超限运输综合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客运车辆GPS安全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黔安监管二[2010]34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省交通运输厅贵州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0.02.20
【实施日期】2010.0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客运车辆GPS
安全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
(黔安监管二[2010]34号)
各市(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交警支队、公路运输管理处,省交警总队直属支队:
我省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道路交通安全动态监管试点省,自2009年开展试点工作以来,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2010年2月4日,孙国强副省长在贵阳市检查春运工作时,对道路运输企业采用具有汽车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GPS)实施客运车辆安全动态监管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对各有关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企业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安全动态监管工作提了具体要求。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部署和孙
国强副省长指示精神,充分发挥道路客运车辆GPS卫星定位系统安全动态监管作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道路运输安全动态监管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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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贯彻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地)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安全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切实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80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抓好落实。

一、加强对道路运输车辆的动态监管,是有效制止违法、违章行车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提高道路运输现代化管理水平,促进安全生产的必要手段。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明确提出“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以下统称
“两客一危”车辆)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各级相关部门、道路运输企业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四部局《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 80号)精神,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全力做好“两客一危”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监控工作。

二、道路运输企业要在2011年12月15日前为所有“两客一危”车辆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 1)的卫星定位装置,对从事三类以上客运班线车辆12月15日前未完成安装任务的,属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暂时收回其道路运输客运标志牌,各汽车客运站不得安排其排发班。

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应全部纳入企业的监控平台进行有效监控,并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保证车辆监控数据准确、实时、完整传输,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数据准确、监控有效。

道路运输企业应建立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2011)的监控平台,各级交通运输、安全监管部门对运输企业已建的不符合“JT/T796-2011”标准的监控平台,应督促其于2 011年10月30日前进行改造完毕。

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应采用符合原国防科工委《爆炸物品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科工爆字〔2001〕156号)、《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技术要求》(DBII/061)和《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规定的专用运输车,并对车箱采取屏蔽措施,车箱的通风窗要安装屏蔽网,确保车箱的屏蔽效果。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由提供卫星定位装置的单位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颁布的安全行业标准《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系统通用规范》(AQ3003-2005)和《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AQ3004-2005)的规定进行安装调试,各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安装。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对电火工品(工业电雷管)存在射频危害,因此车辆在装卸、运输该类产品时,要关闭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

全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单位涉及运输电火工品(工业电雷管)的,均应建立相关制度,落实责任,确保车辆在运输电火工品(工业电雷管)时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处于关闭状态。

四、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按
照《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 T/T796-2011)建立起管理部门的监管平台,实现各级系统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及与全国重点营运
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联网,交通运输部门要负责向公安、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开放数据传送。

公安部门要充分利用监管平台提供的数据,严格依法查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从2012年1月1日起,逐步将“两客一危”车辆是否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纳入检验范围。

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动态监督手段,做好应急指挥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安全监管、公安、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开展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情况,取得政府对动态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经费支持并将其纳入部门和
地方的年度预算,逐步建立起平台长期稳定运行的保障机制。

各市(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从2011年7月1日起,每季度结束后的5日内将本地区“两客一危”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情况及开展动态监管基本情况报送省道路运输局。

请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文件精神传达至
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将文件精神传达至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各级公安(治安)主管部门将文件精神传达至辖区内爆破服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企业,并督促落实。

抄报:省政府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抄送:各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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