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招投标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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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招投标细则

重庆市招投标细则

重庆市招投标细则
一、引言
招投标是重庆市建设工程领域非常重要的活动,为了规范招投标过程,保障公
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特制定本细则。

二、招标范围
1. 工程项目范围
包括建设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所有工程项目。

### 2. 采购物品范围包括设备、材料、劳务等所有采购物品项目。

三、招标程序
1. 招标公告
招标人应当在指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信息、投标
资格要求、投标截止时间等。

### 2. 投标资格审核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文件,经招标人审核合格后方可参与投标。

### 3. 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人按照招标文
件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按时递交至指定地点。

### 4. 开标评标公开开标,评标
委员会依据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最终确定中标人。

### 5. 中标公告发
布中标公告并公示中标结果。

四、投标保证金
1.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
中标人应在确定中标后规定时间内缴纳投标保证金。

### 2. 投标保证金的返还中标人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并履行保证金退还手续后,其投标保证金将被退还。

五、违约处理
1. 投标人违约
对于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违约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2. 中标人违约中标人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或采购,将扣除投标保证金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六、附则
1. 本细则由重庆市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以上即为重庆市招投标细则,详细内容请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重庆市 招标 管理规定

重庆市 招标 管理规定

重庆市招标管理规定重庆市招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与依据1.1 目的本规定旨在规范重庆市招标活动,促进招标工作的透明、公平、公正,保护投标人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招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1.2 依据本规定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节适用范围2.1 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招标活动。

2.2 本规定适用于涉及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商品和服务供应等领域的招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一节招标准备3.1 准备工作招标人应提前制定招标方案,并明确招标项目的需求、技术规范、标书要求等内容。

3.2 公告发布招标人应将招标公告通过指定渠道发布,明确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等内容。

第二节投标评审4.1 投标人资格审查招标人应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包括法定资格和技术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4.2 开标和评标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开标和评标工作,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公平。

第三节中标结果公示5.1 结果公示招标人应在中标结果确定后,及时公示中标信息,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5.2 不予中标的处理对于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应及时通知其不予中标,并注明具体理由。

第三章招标文件第一节文件编制6.1 文件编制要求招标文件应明确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需求规格、评标办法等内容,确保招标文件的完整、准确。

6.2 文件格式招标文件应采用统一的格式,方便投标人阅读、理解。

第二节文件公开7.1 文件公示招标人应将招标文件提前公示,确保公开透明。

7.2 文件宣讲招标人应根据需要组织文件宣讲会,解答投标人的疑问。

第三节文件修改8.1 文件修改原则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如需修改招标文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8.2 修改通知招标人应及时通知投标人文件的修改内容,确保投标人获得最新的文件信息。

第四章合同管理第一节合同签订9.1 合同签订程序招标人应与中标人按照约定的程序签订合同,并明确合同的履行义务和支付方式等内容。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2016年版)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2016年版)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发文单位: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文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34号发布日期:2016-8-3执行日期:2016-9-1《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已于2016年7月29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8月3日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2008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6年7月29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与投标第三章评标专家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对全市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市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外经贸、国土房管、市政、水利、移民、林业、园林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细则(全文完整版)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细则(全文完整版)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细则(全文完整版)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的招标投标行为,促进公平竞争,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合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涉及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正、公开、透明、诚实信用、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投标人应当具备有资质的法人资格,符合相关要求,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招投标程序。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制定招标文件,并明确招标内容、标的物,同时制定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通过适当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并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文件费用及缴纳方式等。

第七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投标文件、合同范本、技术规范及其他相关附件。

第八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书面提交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织并公示。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并出具评标报告。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公示。

在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情况下,招标人应当及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履约。

第三章投标文件第十二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信封、投标报价信封和投标文件主体。

第十三条投标信封应当标明招标项目的名称、投标人的名称、投标文件的密封标志等。

第十四条投标报价信封应当标明投标报价的金额,必须与投标文件主体分开封存。

第十五条投标文件主体应当包括投标保证书、资格证明、技术方案、工程量清单、价格计算说明等。

第四章招标文件及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之前,可以通过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等方式对招标文件进行变更,但变更内容不得影响投标人的平等竞争权利。

第十七条招标人和投标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依法商议解决,如无法解决,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者诉讼。

解读《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解读《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质、 明确《 条例》 执行 中的有关要求 , 本文从立法背 景、 主要内容和贯彻实施三个方面谈谈对《 条例》 的 认识和理解 , 供参考。 背景解读

件的规定,招投标监管体制是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协
调、 各行业部门实施监督的体制 , 这种体制有利于发 挥行业部门的专业优势和积极性 ,但一部法律众多
三是招投标程序不统一。各个行业部 门、 同 不
地 区对同一程序作出不同规定 , 有的甚至相互冲突 , 导致招投标参与主体无所适从 , 如招标公告发布、 资 格审查 、 招标文件编审 、 开评标程序等 。 四是行政监管体制不顺。 照国务院办公厅文 按
大家能更好地理解《 条例》 内容 、 把握《 条例 》 精神实
款。从 内容看 , 一是严格遵循《 招标投标法》 的规定 ; 二是从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 目的招投 标活动 ; 三是体例结构按 照招投标活动的程序设 置 ; 四是《 招标投标法》 及配套法规 已明确 的尽量从简 , 重点规范国家法规尚未明确 、而实际工作 中亟需规
是《 招标投标 法》 的缺 陷需要地方立法 来补
充。招标投标法》 《 立法时间较早 , 当时招投标制度在
我国推行不久 , 对许多问题只作了原则性规定 , 可操
作性不强。 继后 , 虽然国家有关部委陆续 出台了部门 规章, 重庆市有关部门也制定了若干规范性文件 , 从 定程度上弥补了 《 招标投标法》操作性不强的不
孳虔舒 。3 肾2 眇
经 与 济法
解读《 重庆市捂标投标条例》
o 吴 刚 姜世 文 杨 蜀 华 刘 明春
2 0 年9 6 0 8 月2 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
市场 秩序 。
议审议并通过了 《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 ( 《 条例》 , 0 年1 日 )2 9 月1 起正式施行。这是重庆市 出 0 台的第一部招投标地方性法规。 目前各区县 、 各行业 正有组织 、 有计划的宣传学习和贯彻《 条例》为便于 ,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一、关于政府采购
二次审议稿第六条第四款规定“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必须招标的,适用本条例”。 草案登报征求意见后,财政部门对此提出了异议。法制委员会认为,财政部于2004年8月出台的《政府采购货物 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8号令),至今已经执行了四年,草案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适用本条例,容 易引起该领域招标投标规则适用的混乱。因此,三次审议稿删去了此款规定。
相关新闻
近日,《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当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 布会,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将施行的《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招标投标范围、监管方式、诚信体系建设等作出了规 定,以法治手段推动招标投标行为在阳光下运行。
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条例规定要加强投标保证金管理,并明确退还期限。
条例首先明确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幅度,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条例还细化了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时间,规定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日内, 向除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 日内,向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与投标 第三章评标专家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修改的决定
(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作出如下修改: 二十五、对《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关于 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招标人委托范围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二)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借自己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三)转让或者拆分招标代理业务; “(四)承担同一招标代理项目的投标代理或者投标咨询业务; “(五)违法收取费用;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2016修订版)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2016修订版)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2008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9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与投标第三章评标专家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对全市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市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外经贸、国土房管、市政、水利、移民、林业、园林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依法对本级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市、区县(自治县)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重庆市招投标管理条例

重庆市招投标管理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8〕22号)《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已于2008年9月26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年9月27日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2008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本条例;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进行招标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招标人依法招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部门依法监督。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

建设、财政、水利、交通、国土房管、市政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招标投标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招标与投标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选择下列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承办人或供应商的,必须依法招标确定:(一)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二)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污水或固体废物处理等特许经营项目;(三)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四)政府组织或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2016修订版)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2016修订版)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2008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9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与投标第三章评标专家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对全市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市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外经贸、国土房管、市政、水利、移民、林业、园林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依法对本级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市、区县(自治县)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重庆招投标管理条例(双篇)

重庆招投标管理条例(双篇)

重庆招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领导,建立招投标协调机制,推进招投标信息化建设,保障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货物和服务,其招标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是具有招标项目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七条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八条招标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能够提出招标项目的技术、质量、服务要求。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十五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三章投标第十二条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均可参加投标。

重庆现行招投标规定

重庆现行招投标规定

重庆市现行招投标规定一、引言招投标是政府采购领域一个重要的环节,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企业发展和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透明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根据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制定了一系列招投标规定,以保障招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本文将对重庆市现行的招投标规定进行详细说明。

二、招标范围1. 招标项目范围重庆市招标范围包括政府采购项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项目、服务采购项目等。

对于涉及重要领域的项目,招标力度更加强大,确保市场竞争足够充分。

2. 招标主体范围参与招标的主体包括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合法企业和个人,均可参与招标活动。

招标主体在投标过程中必须遵守招标规定,确保投标资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三、招标流程1. 招标公告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对招标项目的详细信息、技术要求、投标条件等进行公示。

招标公告采用多种途径发布,以确保信息的广泛传播。

2. 投标报名招标人通过公告要求的方式进行投标报名,提交相关材料并缴纳投标保证金,确认参与招标活动。

3. 投标评审招标单位组织专家评审团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审标准评定各投标方的资质和技术方案,确定中标人选。

4. 中标公示招标单位在招标平台或其他途径公布中标结果,公示中标人选,并与其签订合同,履行后续合同约定。

四、招标规定1. 透明公开招标过程必须公开透明,招标单位应当及时公布招标信息,约束其他投标人了解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确保投标环节公平公正。

2. 诚信守法招标主体应当诚实守法,不得串通行为,不得在招标中搞变相竞标,否则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3. 资质核查招标单位对参与招标的主体资质进行核查,确保投标方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保障项目落实的顺利进行。

五、总结重庆市的招投标规定体系完善、内容丰富,确保了招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各招标主体在参与招标活动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确保项目的高效落实。

希望重庆市的招投标规定能够进一步完善,提高招标效率,促进经济发展。

重庆招投标条例

重庆招投标条例

重庆招投标条例重庆招投标条例一、概述招投标是政府采购的重要环节,旨在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采购过程。

重庆招投标条例是为了规范和管理招投标活动,保护各方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规。

二、重庆招投标的适用范围该条例适用于重庆市内的各个招投标活动,包括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领域。

三、参与主体及资格要求1. 招标人:进行招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2. 投标人: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需具备相关资质或满足招标文件中的要求。

四、招投标流程1. 招标准备阶段: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制定招标文件并组织宣贯会。

2. 投标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递交投标文件。

3. 开标评标阶段:招标人公开开标结果,并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4. 中标确定阶段: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并公示中标结果。

5. 合同签订阶段: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各项约定。

五、招标文件的内容要求招标文件是招投标活动的基本依据,其内容应包括以下要求:1. 招标公告:明确招标活动的基本信息和要求。

2. 招标说明书:详细描述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合同条件、资格审查标准等。

3. 技术规格书:对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进行具体定义。

4. 投标文件格式:规定投标文件的撰写格式和组织结构等要求。

5. 投标保证金:规定投标人需缴纳的保证金金额和缴纳方式。

六、评标标准和程序评标标准是评判投标文件优劣的依据,评标程序是指评审投标文件的具体步骤。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标准和程序,并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工作。

七、中标结果公示与监督招标人在确定中标结果后,应进行公示,向社会公布中标人的名单。

同时,相关监督机构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其公正、公平、透明。

八、违规行为及处理对于违反招投标相关法规和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取消报名资格、限制招标参与等。

九、法律责任对于故意串通、行贿受贿、谎报材料等严重违法行为,将追究法律责任,并依法追回相关款项。

重庆新招投标法

重庆新招投标法

重庆新招投标法一、背景介绍最近,重庆市政府颁布了新的招投标法,旨在规范招投标程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这项法规体现了政府对市场经济发展的支持,同时也为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了更好的平台。

二、法规内容1.招标范围拓展:新法规将原先只面向大型企业的招标范围扩大至中小型企业,鼓励更多企业参与竞争,促进市场多元化。

2.公平竞争保障:法规明确了招标过程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禁止行贿受贿等不正当手段,保障了各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权益。

3.评标标准透明化:评标标准必须公开透明,避免评标过程中的不当干预,确保招标结果的公正性。

4.资质要求放宽:新法规对参与招标的企业资质要求进行了一定的放宽,鼓励更多有潜力的企业参与,促进市场竞争活力。

三、影响分析1.推动企业发展:重庆新招投标法的实施将有助于企业拓展业务范围,提升竞争力,推动企业发展。

2.促进市场健康发展:规范的招投标程序将促进市场竞争,改善市场环境,推动市场健康发展。

3.优化政府采购:新法规的实施将提升政府采购的效率和质量,为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更多高质量的选择。

四、建议和展望1.企业合规意识提升:企业应加强内部规章制度建设,提升招投标合规意识,积极配合新法规的执行。

2.政府监管加强:政府部门应加大对招投标流程的监管力度,确保新法规的有效执行,维护市场秩序。

3.公开透明度提升:政府和企业应共同努力,加强信息公开透明度,为各方提供更多参与的机会。

五、总结重庆新招投标法的出台,标志着重庆市政府在建设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积极推进,对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推动企业发展,优化政府采购方式都具有积极意义。

各方应当共同遵守法规,使其发挥最大效益,为重庆市的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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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8〕22号《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已于2008年9月26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年9月27日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2008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本条例;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进行招标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招标人依法招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部门依法监督。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

建设、财政、水利、交通、国土房管、市政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招标投标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招标与投标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选择下列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承办人或供应商的,必须依法招标确定:(一)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二)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污水或固体废物处理等特许经营项目;(三)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四)政府组织或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招标人对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或采购货物达到规定标准的,总承包中标人和招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相应的分包工程或货物进行招标。

必须招标项目需要增加的,由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必须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招标的;(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当地农民投工投劳的;(三)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达不到法定投标人数要求的;(四)主要工艺、技术采用专利或专有技术的;(五)改变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六)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自用工程、货物或服务的;(七)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的,或通过招标采购的货物需补充追加、原中标人具备供货能力的;(八)与在建工程结构和布置联系紧密,或受施工场地限制无独立工作面需要一并实施,且承包商具备相应承包资格的。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项目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定。

第九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必须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项目;(二)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前款规定的公开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属于重点项目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一)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投资规模大、技术复杂,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二)受自然地域环境因素限制的项目;(三)采用公开招标费用占合同估算比例过大的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与评标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具备完善的招标、评标管理制度,可以自行招标。

第十一条招标人不具备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人确定。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承担行政监督职责,或承担行政监督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项目中担任主要负责人,或招标人最近三年内在招标活动中受到处罚的,应当实行委托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依法办理招标事项,承担相应责任,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不得接受同一招标代理项目的投标代理或投标咨询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为招标人提供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报告或货物采购、服务采购报告时,一并将项目的招标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招标方案包括拟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

招标人需要变更已批准的招标方案的,应当报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有关信息通报有关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在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指定媒介上发布,有关媒介发布的内容应当相同;未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视为未公告。

招标公告确定的报名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招标人需要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预审方法和合格投标人条件、标准。

资格预审文件从开始发售到接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合格投标人条件、标准和方法进行。

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由招标人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进行审查,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组建的资格预审委员会应当符合本条例对评标委员会组建的要求。

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其他方式限制投标人数量。

招标人应当于资格预审结束后三日内,书面通知资格预审申请人。

对资格预审不合格的,应当向资格预审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招标人应当邀请资格预审合格的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载明该招标项目有关行政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或其它联系方式。

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报有关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简介;(二)工程、设备、材料、服务等的名称、数量及主要技术要求;(三)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期限;(四)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开标日期、地点和投标的有效期限;(五)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六)评标程序、评标依据、评标标准和方法、确定废标的因素、定标原则;(七)投标报价要求及计算公式;(八)图纸目录、格式附录等;(九)主要合同条款及内容;(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或其他担保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示。

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报有关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招标一般采取无标底招标。

因特殊情况采用有标底招标的,标底在评标中只能作为参考或计算评标标底的因素,不得作为确定废标的依据。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应当实行最高限价的无标底招标。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招标人编制标底和确定最高限价。

第十七条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不可抗力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与投标:(一)与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控股关系;(二)为该招标项目提供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的单位及其附属机构,不得参加该项目施工或货物投标;(三)两个以上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中同时投标;(四)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委托两个以上代理商参与一个合同的投标;(五)为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其他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提供咨询服务;(六)被有关行政部门暂停投标资格期限未满。

第十九条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成员应当具备各自所承担工作内容的相应能力和资质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最低的成员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联合体各方应当在招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时,向招标人提出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的申请。

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其成员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不得有下列串通投标行为:(一)根据某一个或几个投标人的资质、规模、业绩等特点,制定招标文件;(二)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三)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资格预审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投标人名单;(四)故意引导或影响评标委员会,使其在评审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对待,促使某一投标人中标;(五)与投标人约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六)预先内定中标人;(七)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之间不得有下列串标围标行为:(一)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二)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三)事先约定中标人;(四)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不得有下列弄虚作假行为:(一)利用伪造的或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二)伪造或虚报业绩;(三)伪造主要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简历;(四)虚报拟用于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五)虚报财务状况;(六)中标后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七)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少于三人,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招标文件内容对投标人不合理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人,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

经评审无合格投标人,属于审批或核准项目的,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再招标;其他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不再招标。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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