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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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法规:3个法规

塔吊法规:3个法规

【发布单位】建设部【发布文号】建设部令第166号【发布日期】2008-01-28【生效日期】2008-06-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OQk年一月二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岀租单位岀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岀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文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报审表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报审表

欢迎共阅附表
附件1: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报审表
工程名称:编号:
注:本表由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填写,一式三份,连同附件资料一并送项目监理机构和总承包单位审查。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监理、总承包单位各一份(使用备案验收资料)。

附件2: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人员变更申请表工程名称:编号:
例表1: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报审表
工程名称:XX工地编号:201XXX
注:本表由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填写,一式三份,连同附件资料一并送项目监理机构和总承包单位审查。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监理、总承包单位各一份(使用备案验收资料)。

例表2: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人员变更申请表工程名称:XX工地编号:201XXX。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和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和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和技术资料管理制度1 目的和范围为建立、健全公司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和技术资料管理工作,完整地保存和科学地管理公司起重机械技术档案,充分发挥技术档案在起重机械安拆、维修保养和使用中的作用,更好地为公司各生产技术部门服务。

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各施工企业。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包括:1)起重机械出厂技术资料、产品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易损零件图、电气原理、电器组件布置图、必要的安全附件型式试验报告、监督检验证明文件等有关资料。

2)安装过程中需要的技术资料,安装位置,启用时间。

3)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证明或定期《检验报告书》。

4)日常保养、维护、大修、改造、变更、检查和试验记录。

5)设备事故、人身事故记录。

6)上级主管部门的设备安全评价。

7)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维保及检测记录。

起重机械技术资料指各项目部(包括机械施工分公司)在生产技术、科研成果、质量、设备、基建等技术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照片等技术资料以及外来、外购的图纸、资料、图书等。

2 引用标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3号令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监察条例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重点措施(试行)3 职责3.1 工程生产管理部:是机械管理部门,负责验收所购置施工机械原始资料,并监督检查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对施工机械原始档案和技术资料档案的管理。

3.2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是租赁范围内施工机械的主责部门,负责租赁范围内施工机械档案和技术资料管理。

设立专职档案管理员并接受公司档案室工作指导和检查。

3.3 档案室:承担技术文件资料的接收、复制、借阅、发放和建档,进行固定资产中施工机械购置、报废单及随机原始资料归档,配合施工企业工程生产管理部做好施工机械原始档案管理。

协助各部门做好技术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正确地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内容包括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内容包括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1. 引言起重机械是用于搬运和吊装重物的机械设备,广泛应用于建筑工地、港口、仓库等场所。

由于其工作环境复杂且涉及到高风险操作,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以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是对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记录和总结,旨在提供安全操作的依据和参考。

本文将详细介绍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内容和要求,包括档案的组成、档案的建立和更新、档案的保管和使用等方面。

同时,还将介绍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措施和操作规程,以及档案的重要性和应用价值。

2.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组成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2.1 起重机械基本信息记录起重机械的基本信息,包括设备名称、型号、制造厂家、出厂日期、额定起重量、额定起升高度等。

这些信息是档案的基础,用于准确识别和定位起重机械。

2.2 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程记录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程,包括操作规程、维护保养规程、事故应急预案等。

这些规程是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基本依据,必须严格遵守。

2.3 安全检查和维护记录记录起重机械的安全检查和维护记录,包括定期检查、日常巡检、维护保养等。

这些记录可以反映起重机械的工作状态和安全性能,及时发现和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2.4 事故和故障记录记录起重机械的事故和故障记录,包括事故原因、损失情况、处理措施等。

这些记录有助于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安全管理措施,提高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

2.5 培训和考核记录记录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记录,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时间、考核结果等。

这些记录可以评估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确保其具备安全操作起重机械的能力。

2.6 其他相关资料包括起重机械的设计图纸、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明等其他相关资料。

这些资料可以提供起重机械的技术参数和使用要求,为安全管理提供依据。

3.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建立和更新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建立和更新是一个持续的过程。

在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前,必须建立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并定期更新。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和技术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和技术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和技术资料管理制度1 目的和范围为建立、健全公司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和技术资料管理工作,完整地保存和科学地管理公司起重机械技术档案,充分发挥技术档案在起重机械安拆、维修保养和使用中的作用,更好地为公司各生产技术部门服务。

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各施工企业。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包括:1)起重机械出厂技术资料、产品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易损零件图、电气原理、电器组件布置图、必要的安全附件型式试验报告、监督检验证明文件等有关资料。

2)安装过程中需要的技术资料,安装位置,启用时间。

3)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证明或定期《检验报告书》。

4)日常保养、维护、大修、改造、变更、检查和试验记录。

5)设备事故、人身事故记录。

6)上级主管部门的设备安全评价。

7)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维保及检测记录。

起重机械技术资料指各项目部(包括机械施工分公司)在生产技术、科研成果、质量、设备、基建等技术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照片等技术资料以及外来、外购的图纸、资料、图书等。

2 引用标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3号令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监察条例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重点措施(试行)3 职责3.1 工程生产管理部:是机械管理部门,负责验收所购置施工机械原始资料,并监督检查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对施工机械原始档案和技术资料档案的管理。

3.2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是租赁范围内施工机械的主责部门,负责租赁范围内施工机械档案和技术资料管理。

设立专职档案管理员并接受公司档案室工作指导和检查。

3.3 档案室:承担技术文件资料的接收、复制、借阅、发放和建档,进行固定资产中施工机械购置、报废单及随机原始资料归档,配合施工企业工程生产管理部做好施工机械原始档案管理。

协助各部门做好技术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正确地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建设部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建设部文件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建设部文件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01-28《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166号文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166号文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起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范本(2篇)

起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范本(2篇)

起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范本一、前言起重设备是重要的工业设备,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

为了保障起重设备的安全使用,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生产效率,制定起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将针对起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二、档案管理概述起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是以保障起重设备安全使用为目标,包含起重设备使用的必要技术资料和安全管理要求的档案。

档案的管理包括档案采集、整理、存储和更新等环节。

要保证起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有效管理,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落实到相关责任人。

三、档案内容起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设备基本信息1.1 设备名称1.2 设备型号1.3 设备制造厂家1.4 设备出厂编号1.5 设备安装日期1.6 设备检验合格证书编号1.7 设备使用单位2. 设备技术资料2.1 设备的技术参数2.2 设备的结构图纸2.3 设备的使用说明书2.4 设备的维修保养手册3. 安全管理要求3.1 设备的安装要求3.2 设备的操作规程3.3 设备的维修保养要求3.4 设备的安全检查要求4. 安全检验记录4.1 设备的年度安全检验记录4.2 设备的定期检查记录4.3 设备的事故处理记录4.4 设备的维修保养记录四、档案的存储和更新起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存放在专门的档案库中,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档案的更新要求定期进行,及时更新设备的技术资料和安全管理要求,并记录更新时间和更新人员的信息。

五、档案的使用起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使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设备的使用单位在使用起重设备时,通过查阅档案,了解设备的基本信息和安全管理要求,确保设备的安全使用。

2. 设备的维修保养人员在进行设备的维修保养时,需要参考档案中的技术资料和维修保养要求,确保维修保养工作的正确进行。

3. 设备的安全检测人员在进行设备的安全检测时,可以通过查阅档案中的安全检验记录,了解设备的历史安全状况,从而对设备的安全性进行评估。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建设部令第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建设部令第166号)

索引号:000013338/2008-00045 主题信息:工程质量安全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生成日期:2008年01月28日文件名称: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有效期:2008年06月01日生效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主题词:废改立情况:依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目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3号)继续有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内容包括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内容包括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内容包括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重要方面:第一、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是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首要内容,它是组织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该制度应包括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责任分工、管理流程、检查评定标准等内容,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

第二、起重机械基本信息起重机械基本信息是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基础内容,包括起重机械的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使用登记证书等信息。

还应包括起重机械的技术参数、主要结构、工作范围等信息,以便进行起重机械的维护和管理。

第三、起重机械日常检查记录起重机械的日常检查记录是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中的核心内容。

该记录应包括起重机械的日常巡检、定期检查以及特别检查的时间、地点、检查人员等信息,记录起重机械的各项指标是否正常,有无安全隐患等情况。

这些记录可以帮助及时发现起重机械的故障和隐患,采取相应的维修措施,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

第四、起重机械事故记录与分析起重机械事故记录与分析是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中的重要内容。

该记录应包括起重机械事故的具体情况、发生时间、原因分析以及事故处理情况等信息。

通过对起重机械事故的记录和分析,可以总结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以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五、起重机械维护与修理记录起重机械的维护与修理记录是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记录应包括起重机械的定期维护、计划维修以及紧急修理等情况,记录维修和修理的具体内容、时间以及维修人员的尊称。

这些记录可以帮助判断起重机械的维修保养情况,及时更换损坏部件,提高起重机械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总结与回顾性内容: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是组织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它包括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起重机械基本信息、起重机械日常检查记录、起重机械事故记录与分析以及起重机械维护与修理记录等内容。

这些内容有助于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预防事故的发生。

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四篇)

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四篇)

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是用于规范和管理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的一套制度。

其目的是确保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方便随时查询和使用。

一、档案建立和管理1. 档案建立:每台起重机械应建立相应的技术档案,包括起重机械的型号、制造商、安装单位、技术参数等信息,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

2. 档案管理责任人:由专人负责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并负责档案的归档、整理、更新等工作。

3. 档案分类:起重机械技术档案按照不同类型、规模进行分类存放,采用编号方式进行归档。

4. 档案存放:起重机械技术档案应存放在专门的档案室或保管柜中,确保安全。

二、档案内容和更新1. 档案内容:起重机械技术档案应包括起重机械的设计文件、制造许可证书、安装验收报告、检验报告、维修记录、事故记录等信息。

2. 档案更新:起重机械技术档案应定期检查和更新,及时更新起重机械的相关信息和记录,并进行核实和归档。

三、档案查询和使用1. 查询权限: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的查询权限应明确,只有经授权的人员可以查询和使用档案。

2. 查询方式:起重机械技术档案可以通过电子信息系统进行查询,也可以通过纸质档案进行查询。

3. 档案利用:起重机械技术档案可以用于技术改造、维修保养、事故分析和监督检查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持和依据。

四、档案保密和保管1. 保密措施: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的保密工作应加强,相关人员应签署保密协议,并采取措施防止泄露。

2. 档案备份:起重机械技术档案应进行定期备份,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恢复性。

3. 档案保管期限: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的保管期限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规定执行,过期的档案应进行整理和归档。

以上是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的基本要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补充。

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二)1、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的接收、登记、管理、借阅等参照本单位《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2、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种类A.起重机械随机出厂文件(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监督检验证明、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使用和维护保养说明书、装箱单、电气原理接线图、起重机械功能表、主要部件安装示意图、易损坏目录);B.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C.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起重机械验收报告、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D.日常使用状况记录;E.日常维护保养记录;F.运行故障及事故记录;G.使用登记证明。

2021年项目负责人B证试卷和答案(13)

2021年项目负责人B证试卷和答案(13)

2021年项目负责人B证试卷和答案(13)一、单选题(共30题)1.为了确保采购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符合安全使用要求,企业采购劳动保护用品时,应当查验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生产、经营资格,验明()A商品合格证明和商品标识B商品合格证明和购货发票C商品标识和购货清单D购货发票和货品清单A:AB:BC:CD:D【答案】:A【解析】:2.《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在于()A:规范企业行为B:规范劳动者的行为C: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D:规范劳动力市场【答案】:C【解析】:3.下列关于定期安全检查要求,不正确的是()。

A:班组安全检查应在每班的班前、班中和班后检查一次B:项目部安全检查每周一次C:公司(或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安全检查每月一次D: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周要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查,并做好安全检查日志的记录【答案】:D【解析】:定期安全检查要求:班组安全检查应在每班的班前、班中和班后检查一次;项目部安全检查每周一次;公司(或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安全检查每月一次;集团公司安全检查每季一次。

项目部每月要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并以检查通报的形式公布检查情况;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日要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查,并做好安全检查日志的记录。

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检验、调试和试运转。

A: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B:使用单位C:安装单位D:监理单位【答案】:C【解析】: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

5.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的实习操作。

A1个月B2个月C3个月D半年B:BC:CD:D【答案】:C【解析】: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资格证书。

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一般规定1.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施工现场应具备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和自检合格证明。

2.建筑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得出租和使用:(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品种、型号;(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规定的使用年限;(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

3.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1)购销合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2)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积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3)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4.建筑起重机械拆装方案的编制、审批和建筑起重机械首次使用、升节、附墙等验收应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5.建筑起重机械的拆装应由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承包资质的单位施工,操作和维修人员应持证上岗。

6.施工现场应提供符合起重机械作业要求的通道和电源等工作场地和作业环境。

基础与地基承载能力应满足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要求。

7.操作人员在作业前应对行驶道路、架空电线、建(构)筑物等现场环境以及起吊重物进行全面了解。

8.建筑起重机械应装有音响清晰的信号装置。

在起重臂、吊钩、平衡重等转动体上应有鲜明的色彩标志。

9.建筑起重机械的变幅限位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防坠安全器、钢丝绳防脱装置、防脱钩装置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严禁随意调整或拆除。

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10.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司机、信号司索工作业时应密切配合,按规定的指挥信号执行。

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应拒绝执行。

11.施工现场应采用旗语、口哨、对讲机等有效的联络措施确保通信畅通。

12.在风速达到9.0m/s及以上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严禁进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作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严重
五部以上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或造成安全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4
安装单位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全部未履行安全职责或造成安全事故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12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轻微
未造成安全事故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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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说明书、备案证明、历次的安装、拆卸审查资料、定期检验报告等原始资料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附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原件或复印件及其人员详细的责任分工)
2、设备管理机构的模式
(1)组长:项目经理或安全员(要求每周组织检查一次)
(2)副组长:专职设备管理员(做好日常的巡回检查并做好记录)(3)成员:起重司机、司索工、信号工、机电维修工
三、定期检验报告(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
四、起重机械累计运行资料
五、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每周一次)
六、定期维修保养记录
七、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历次的附墙顶升记录)
八、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
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定期维修保养记录
工程名称:
工程负责人:机管员:记录人:
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
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
建筑起重机械累计运转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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