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段论法律逻辑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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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性质命题及其推理第二节性质命题推理

三、三段论

㈠三段论及其组成

三段论是由两个包含着一个共同词项的性质命题推出一个新的性质命题的演绎推理。

三段论由三个性质命题组成,其中两个命题是前提,一个命题是结论。

每个性质命题都有主项、谓项,每个词项在三段论中都重复出现两次,因而任何一个三段论实际上只有三个词项。>>

三段论的词项(terms)

三段论的三个词项各有不同的位置,起着不同的作用,有着不同的名称。

在结论中充当主项的词项是小项,用“S”表示;在结论中充当谓项的词项是大项,用“P”表示;只在前提中出现而在结论中不再出现的词项是中项,用“M”表示。在同一个三段论中每个词项都出现两次。>>

一个正确的三段论只能有三个不同的词项,否则就出现了“四概念”或“四词项”错误。三段论例示:

犯罪行为(M)应追究刑事责任(P)

贪污(S)是犯罪行为(M)

所以,贪污(S)应追究刑事责任(P) < <

M P结构式

S M

S P

三段论的组成

三段论由三个不同的命题组成。其中,包含大项(P)和中项(M)的命题叫大前提,包含小项(S)和中项(M)的命题叫小前提,包含小项(S)和大项(P)的命题叫结论。

三段论的一般结构

三段论的结构可用下面的形式表示:

M P(大前提)

S M (小前提)

S P(结论)

三段论推理的实质在于通过两个前提中的中项(M)的媒介作用,在结论中确定小项(S)与大项(P)之间的关系。

三段论是一种重要的演绎推理,它体现了由一般到特殊这种演绎推理的最主要的特征。在一个三段论中,大前提通常是一般原则,小前提通常是特殊情况。根据一般原则,推定特殊情况,从而对这一特殊情况作出结论。三段论是一种应用极广的演绎推理。因为人们经常需要对个别事物有所断定,而对个别事物作断定,最方便、最有效、也是最有说服力的方法,就是引用一般原理作根据,解决个别问题,这一过程就是三段论。

三段论是一种必然性的推理,即结论是从前提中必然推出来的。那么,它为什么能够从一定的前提中必然推出结论来呢?原因在于它是以三段论的公理为依据的。

三段论的公理(axioms)

(拉丁文缩写:dictum de omniet )意为:凡对一类事物有所肯定,则对该类事物中每一个对象也有所肯定;凡对一类事物有所否定,则对该类事物中每一个对象也有所否定。

(见图示)

三段论的公理

图1 图2

凡M是P凡M不是P

凡S是M 凡S 是M

∴凡S是P ∴凡S不是P

实例

✶司法工作者应当严格遵守法律,

法院的法官是司法工作者,

所以,法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

✶司法工作者不应执法犯法,

审判员是司法工作者,

所以,审判员不应执法犯法。

㈡三段论的规则

规则1 :中项在前提中至少周延一次。>

规则2 :前提中不周延的词项在结论中不得周延。>

规则3 :从两个否定的前提推不出结论。>

规则4 :如果前提有一否定,则结论否定。>

规则5 :如果结论是否定的,则必有一前提是否定的。>

㈡三段论的规则—导出规则

前面五条规则为三段论的基本规则。由这五条规则,还可推导出下面两条规则:

规则6:从两个特称前提推不出结论。

规则7:如果前提有一特称,则结论必特称。

如果不作主项存在的预设,还需要补充一条规则:

从两个全称前提不能得出特称结论。

规则1 证明:

如果中项在两个前提中都不周延,那么,小项(或大项)与中项外延的这一部分发生关系,而大项(或小项)则与中项外延的另一部分发生关系,结果通过中项就得不出大项和小项之间的确定关系。因此,中项只有在前提中至少周延一次,大、小项才有必然的联系。否则,就要犯“中项不当周延”的错误。<<

三段论规则例示:

①凡审判员都在法院工作,

有些大学生在法院工作;

所以,有些大学生是审判员。

(违反规则1,犯了“中项不周延”错误)

②有些贪污行为是犯罪行为,

商丘市公安局的行为不是贪污行为;

所以,商丘市公安局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

(违反规则2,犯了“大项不当周延”错误)

三段论规则例示:

抢劫罪应负刑事责任,

抢劫罪具有社会危害性;

所以,所有具有社会危害性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违反规则2,犯“小项不当周延”错误)

贪污罪不是过失犯罪,

有的过失犯罪不是侵害国家财产的行为。

所以,贪污罪不是侵害国家财产的行为?

(违反规则3)

规则2 证明:

如果一个词项在前提中不周延,而在结论中变为周延了,这样,前提不蕴涵结论,结论所断定的范围超出了前提所断定的范围,结论就不是必然推出的。(这就犯“大项不当周延”或“小项不当周延”的错误)

<<

规则3 证明:

如果两个前提都是否定命题,那么大项与小项的全部外延或部分外延与中项的外延相排斥,这样,中项就不能起媒介作用,因而也就无法确定小项与大项之间的关系,两者既可以是相容关系,又可以是不相容关系,因而无法得出有效的结论。<<

规则4 证明:

如果两个前提中有一个是否定的,根据规则3,那么另一个前提必须是肯定的。如果大前提否定,那么大项与中项被断定的外延不相容,而小项与中项被断定的外延相容,则小项通过中项与大项发生关系那部分外延,即与中项相容的那部分外延必然与大项被断定的外延不相容,因而结论是否定的。同理,如果小前提是否定的,那么结论也是否定的。<<

规则5 证明:

如果结论是否定的,则小项与大项排斥。这种排斥是由中项与大项或者中项与小项相排斥确定的。中项与大项相排斥就形成否定的大前提,中项与小项相排斥则形成否定的小前提。所以,结论如果是否定的,则前提中必有一个是否定的。<<

三段论的规则

前面五条规则为三段论的基本规则。由这五条规则,还可推导出下面两条规则:

规则6 :从两个特称前提推不出结论。

规则7:如果前提有一特称,则结论必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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