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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逻辑》第四章(二) 三段论

《法律逻辑》第四章(二)   三段论

• 8、人类自身增长的速度有高于其生存能力 增长速度的趋向,因此,随时会面临严峻 的生存考验。
• 9、没有道义观念的国家是没有灵魂的国家。 没有灵魂的国家是不能生存的国家。
• 10、自由意味着责任,这就是大多数人畏 惧自由的原因。 • 11、逻辑之所以对人类极端重要,正是因 为它在经验中建立,并在实践中应用。
• (三)三段论的省略式 • 1、三段论的省略式又叫简略三段论。就是没有明 白地表示出大前提、小前提或结论的三段论。 • 2、三段论省略式的形式。 • (1)省略大前提 • 革命总要胜利,原因就在于革命代表进步。 • (2)省略小前提 • 马列主义是一切革命者都应该学习的科学。文艺 工作者不能例外。 • (3) 省略结论 • 我们的事业是正义的事业,正义的事业是任何敌 人也攻不破的。
• 将下列三段论写成标准式 • 1、没有核潜艇是商船,所以,没有战船是 商船,因为所有核潜艇是战船。 • 2、有的常绿植物是图腾,因为所有的枞树 是长绿植物,有的图腾是枞树。 • 3、有的保守派不是提倡高税利的人,因为 所有倡导高税率的人是共和党人,而共和 党人不是保守派。
• 4、所有知识都来自于感觉印象,由于不存 在实体自身的感觉印象,于是可以逻辑的 推出:没有关于实体自身的知识。 • 5、无论在自由、美德或其他什么问题上持 极端主义总是一种恶行——因为极端主义 就是狂信的另一种说法,而狂信的应有之 意就是一种恶行。
• 3、有的蛇不是危险动物, • 所有的蛇都是爬行动物, • —————————————————— • 所以,有的危险动物不是爬行动物。
• 4、有的哈巴狗不是好猎犬, • 所有的哈巴狗都是脾气温和的动物, • ————————————————— • 所以,所有脾气温和的狗都不是好猎犬。

法律逻辑三段论案例(3篇)

法律逻辑三段论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三和李四于2018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将其名下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出售给李四,价格为200万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交付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李四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100万元,并约定剩余款项在房屋交付后支付。

2018年8月1日,张三将房屋交付给李四。

然而,在交付过程中,李四发现房屋的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不符,实际面积比合同约定的面积少了10平方米。

李四认为张三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张三退还多支付的房款并赔偿损失。

张三则认为,房屋面积误差在合理范围内,且已经提前告知了李四,不同意退还房款和赔偿损失。

双方协商不成,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

二、法律逻辑三段论分析本案例涉及的法律逻辑三段论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部分:1. 大前提:房屋买卖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

2. 小前提: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存在房屋面积不符的情况。

3. 结论:张三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退还李四多支付的房款并赔偿损失。

三、具体分析1. 大前提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房屋买卖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房屋买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符合合同的定义。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具有法律约束力。

2. 小前提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的面积,张三交付的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不符,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

3. 结论分析根据上述分析,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张三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逻辑学三段论_案件(3篇)

法律逻辑学三段论_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逻辑学是研究法律推理、论证和法律适用规律的学科。

三段论作为法律逻辑学的基本形式之一,在法律判决、法律论证和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运用法律逻辑学三段论进行分析,探讨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背景某市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甲驾驶一辆轿车与乙骑摩托车相撞,造成乙重伤。

经调查,甲在事故发生时处于酒驾状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酒驾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乙将甲告上法庭,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律逻辑学三段论分析1. 大前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小前提:甲在事故发生时处于酒驾状态,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

3. 结论:甲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具体分析1. 大前提的确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的基本法律,其中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酒后驾驶。

”因此,违反该法律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一大前提是法律逻辑学三段论的基础,是后续推理的前提条件。

2. 小前提的确认在本案例中,甲在事故发生时处于酒驾状态,这一事实有现场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

因此,甲的行为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符合小前提的要求。

3. 结论的推导根据大前提和小前提,可以得出结论:甲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一结论是法律逻辑学三段论的结果,也是法律判决的依据。

五、法律逻辑学三段论在案件中的应用1. 法律判决在本案中,法院根据法律逻辑学三段论,认定甲的行为构成酒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判决甲承担赔偿责任。

2. 法律论证在法律实践中,律师和法官会运用法律逻辑学三段论进行法律论证。

例如,律师可以针对被告的行为,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进行论证,以证明被告的行为构成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逻辑三段论案例分析(3篇)

法律逻辑三段论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逻辑是法律学的基础学科之一,它运用逻辑学的原理和方法来分析法律问题,帮助法官和律师正确理解法律条文、推理案件事实,从而作出公正的判决。

本文将以一起盗窃案为例,运用法律逻辑三段论进行分析,探讨如何在法律实践中运用逻辑推理来处理案件。

二、案件背景张三,男,25岁,某市居民。

2019年3月,张三因生活所迫,产生了盗窃的念头。

经过一番踩点,张三于4月1日凌晨潜入某商场,窃取了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商品。

案发后,商场监控录像清晰记录了张三的盗窃行为。

张三被商场保安抓获,并被警方逮捕。

三、法律逻辑三段论分析1. 大前提:法律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张三盗窃的财物价值人民币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形,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三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

2. 小前提:案件事实根据案件事实,张三于2019年4月1日凌晨潜入某商场,窃取了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商品。

商场监控录像清晰地记录了张三的盗窃行为。

3. 结论:法律适用根据法律逻辑三段论,结合大前提和小前提,可以得出结论:张三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四、法律逻辑三段论在案件中的应用1. 推理过程在本案中,法律逻辑三段论的推理过程如下:(1)大前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小前提:张三盗窃的财物价值人民币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形。

(3)结论:张三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

2. 证据运用在本案中,法律逻辑三段论的应用主要体现在证据的运用上。

商场监控录像作为直接证据,证明了张三的盗窃行为,为案件事实的认定提供了有力支持。

法律逻辑三段论实践案例(3篇)

法律逻辑三段论实践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逻辑三段论是法律论证中常用的一种推理方法,它通过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三个部分,构建一个严密的逻辑体系,用以支持或反驳某个法律观点。

本文将以一起企业员工劳动合同纠纷案为例,分析法律逻辑三段论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以下简称甲)于2018年1月1日入职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担任销售经理一职。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甲的月工资为人民币10,000元,并约定了试用期一个月。

在试用期内,乙公司发现甲在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误,导致公司损失较大。

因此,乙公司决定解除与甲的劳动合同。

甲不服乙公司的决定,认为自己在试用期内并未出现严重失误,且乙公司未依法给予其试用期警告,故要求乙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乙公司则辩称,甲在工作中确实存在严重失误,且已经按照法律规定给予了甲试用期警告,故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三、法律逻辑三段论分析(一)大前提大前提是法律逻辑三段论的基础,它为论证提供普遍适用的原则或规则。

在本案中,大前提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点:1.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通知劳动者,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2.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因患病、非因工负伤等原因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小前提小前提是针对具体案件事实的描述,它是大前提与结论之间的桥梁。

在本案中,小前提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点:1. 乙公司在试用期内解除了与甲的劳动合同。

2. 甲在试用期内并未出现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也未因患病、非因工负伤等原因不能从事原工作。

(三)结论结论是根据大前提和小前提得出的法律观点。

在本案中,结论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点:1. 乙公司解除与甲的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2. 乙公司应当支付甲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四、论证过程(一)大前提论证1.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通知劳动者,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法律案例三段论(3篇)

法律案例三段论(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例三段论是一种常见的法律论证方法,通过设定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对案件进行逻辑推理和分析。

本文将以“张某非法拘禁案”为例,运用法律案例三段论的方法,对案件进行分析和论证。

二、案例分析1. 大前提: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 小前提:张某因怀疑邻居李某偷窃,于2021年3月1日将李某非法拘禁在张某家中,限制其人身自由,直至李某支付了5000元“赔偿费”后,张某才将李某释放。

3. 结论:根据大前提和小前提,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三、具体论证1. 非法拘禁行为的认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将李某非法拘禁在张某家中,限制其人身自由,符合非法拘禁行为的认定。

2. 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张某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具备犯罪主体资格。

(2)犯罪客体:张某非法拘禁李某,侵犯了李某的人身自由权利,符合犯罪客体要件。

(3)犯罪主观方面: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非法拘禁,但为了达到迫使李某赔偿的目的,故意实施该行为,具有故意犯罪的主观方面。

(4)犯罪客观方面:张某非法拘禁李某,限制其人身自由,符合犯罪客观方面的要求。

3. 非法拘禁罪的刑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本案中,张某非法拘禁李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四、总结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张某非法拘禁李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充分体现了法律案例三段论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有助于准确认定犯罪事实,依法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同时,也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警示,提醒大家要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三段论的法律推理案例(3篇)

三段论的法律推理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三段论作为一种经典的逻辑推理方法,在法律实践中被广泛应用于法律推理和案例分析。

本文将通过一个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争议案例,运用三段论的法律推理方法,分析案件的争议焦点,并提出相应的法律观点。

二、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乙担任公司销售经理一职。

在合同履行期间,乙因工作需要经常出差,期间甲公司发现乙存在以下行为:1. 未经公司同意,私自将公司客户信息泄露给竞争对手;2. 工作时间长时间在外,严重影响工作效率;3. 擅自使用公司车辆进行私人事务。

甲公司认为乙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遂决定解除与乙的劳动合同。

乙对此表示不服,认为甲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三、三段论法律推理分析(一)大前提: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小前提:乙的行为1. 乙私自泄露公司客户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2. 乙工作时间长时间在外,严重影响工作效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3. 乙擅自使用公司车辆进行私人事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三)结论:甲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三段论的法律推理,大前提为法律规定,小前提为乙的行为,结论为甲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具体分析如下:1. 乙私自泄露公司客户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2. 乙工作时间长时间在外,严重影响工作效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3. 乙擅自使用公司车辆进行私人事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法律逻辑学三段式案例(3篇)

法律逻辑学三段式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男,50岁,某市居民。

张某生前有一子一女,儿子张明,女儿张华。

张某的妻子在张某去世前已经去世,张某的遗产包括一套房产和一笔存款。

张某生前未立遗嘱,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张某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分配。

张某去世后,张明和张华就遗产的分配产生了纠纷。

张明认为,作为张某的儿子,他应该继承更多的遗产,而张华则认为,作为张某的女儿,她也应该获得公平的遗产分配。

双方因此争执不下,最终诉至法院。

二、法律逻辑学三段式分析(一)大前提:法律条文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二)小前提:张某的遗产继承情况张某的遗产包括一套房产和一笔存款,他有一子一女,分别是张明和张华。

张某的妻子已经去世,没有其他继承人。

(三)结论:遗产分配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张某的遗产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张某的儿子张明和女儿张华。

因此,张某的遗产应平均分配给张明和张华。

三、具体分析1. 继承人的认定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张某的儿子张明和女儿张华都是张某的法定继承人。

因此,在张某去世后,张明和张华都有权继承张某的遗产。

2. 遗产的分配由于张某没有立遗嘱,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张某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分配。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张某的遗产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张明和张华。

因此,张某的遗产应平均分配给张明和张华。

3. 法律逻辑的应用在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引用了《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作为大前提,然后根据张某的遗产继承情况作为小前提,最终得出了遗产应平均分配给张明和张华的结论。

这个过程体现了法律逻辑学中的三段论推理。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张明和张华都是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并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判决张某的遗产应平均分配给张明和张华。

法律推理三段论的案例(3篇)

法律推理三段论的案例(3篇)

一、引言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通过对法律规定和事实的分析,得出合理的法律结论。

三段论作为法律推理的基本形式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以张三的盗窃行为为例,运用法律推理三段论的方法,分析其是否构成犯罪。

二、案例背景张三,男,25岁,无业。

2019年3月,张三因生活所需,心生盗窃念头。

一日,张三潜入邻居李四家中,盗走价值5000元的笔记本电脑一台。

李四发现后报警,公安机关将张三抓获。

三、法律推理三段论分析1. 大前提:盗窃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小前提:张三的行为是否符合盗窃罪的定义(1)张三实施了盗窃行为:张三潜入李四家中,盗走价值5000元的笔记本电脑一台,符合盗窃罪的定义。

(2)张三盗窃的财物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本案中,张三盗窃的笔记本电脑价值5000元,符合“数额较大”的标准。

(3)张三未携带凶器盗窃、入户盗窃、扒窃:本案中,张三未携带凶器、未入户盗窃、未扒窃,不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3. 结论:张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根据法律推理三段论,大前提为盗窃罪的定义,小前提为张三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定义,结论为张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通过对张三盗窃行为的法律推理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张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本案中,张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

三段论推理的法律案例(3篇)

三段论推理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三段论推理是逻辑学中的一种基本推理形式,由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三个部分组成。

在法律实践中,三段论推理被广泛应用于案件的分析和判决中。

本文将以某市“恶意透支”案件为例,探讨三段论推理在法律案例中的应用。

二、案例分析(一)案件背景某市居民李某,因急需资金周转,于2020年10月向某银行申请信用卡,额度为10万元。

李某在获得信用卡后,短时间内大额透支消费,并在还款期限届满后未能按时还款。

银行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偿还透支款项及相应利息。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恶意透支”,以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三段论推理分析1. 大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2. 小前提:李某在获得信用卡后,短时间内大额透支消费,并在还款期限届满后未能按时还款。

经调查,李某在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透支款项。

3. 结论:根据三段论推理,李某的行为符合恶意透支的构成要件,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法院判决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恶意透支,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李某偿还银行透支款项及相应利息,并处以罚金。

三、三段论推理在法律案例中的应用价值(一)明确法律适用三段论推理有助于明确法律适用的范围和条件,确保案件判决的合法性。

在本案中,法院通过三段论推理,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构成要件,为判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提高判决效率三段论推理具有逻辑严密、结构清晰的特点,有助于提高案件判决的效率。

在本案中,法院运用三段论推理,迅速明确了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恶意透支,减少了不必要的争议。

(三)增强判决的说服力三段论推理具有严密的逻辑性,有助于增强判决的说服力。

在本案中,法院通过三段论推理,清晰地阐述了李某的行为构成恶意透支的理由,使得判决更加具有说服力。

三段论法律案例(3篇)

三段论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三段论作为一种逻辑推理方法,广泛应用于法律案例分析中。

本文将以某市某公司员工李某诉公司拖欠工资案为例,运用三段论方法进行案例分析,旨在探讨法律案件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裁判结果之间的关系。

二、案例背景(一)案情简介李某,男,30岁,某市某公司员工。

2018年1月1日,李某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薪8000元,每月10日发放工资。

然而,自2019年1月起,该公司开始拖欠李某工资,至2019年12月,累计拖欠工资达6万元。

(二)争议焦点1. 公司是否构成拖欠工资?2. 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是什么?3. 法院应如何判决?三、三段论法律案例分析(一)大前提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工资。

”2. 事实依据:根据李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公司应按月支付李某工资,但自2019年1月起,公司未按时支付工资。

(二)小前提1. 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李某工资,构成拖欠工资。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支付赔偿金:(一)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结论1. 公司拖欠李某工资,应承担法律责任。

2. 法院应依法判决公司支付李某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

四、案例分析(一)事实认定1. 公司拖欠李某工资的事实认定。

根据李某提供的劳动合同及工资支付记录,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李某工资,构成拖欠工资。

2. 公司拖欠工资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和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拖欠工资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法律适用1. 法院应依法判决公司支付李某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支付李某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

2.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李某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方法三段论案例(3篇)

法律方法三段论案例(3篇)

第1篇大前提:法律方法是指运用法律规范、法律程序和法律责任来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

小前提: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某住宅项目时,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违法开工建设。

结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案例分析1. 案件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于2010年取得了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计划在此地块上开发住宅项目。

然而,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开发公司于2011年开始违法开工建设住宅项目。

2. 违法事实(1)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公司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住宅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2)违法开工建设:开发公司在未取得相关建设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住宅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

3. 法律依据(1)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2)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必须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法律方法分析1. 法律规范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开发公司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住宅项目,违反了法律规定。

2. 法律程序分析(1)行政处罚:某市国土资源局和某市建设局应当依法对开发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止建设、罚款等。

(2)刑事责任:若开发公司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3. 法律责任分析(1)民事责任:开发公司应承担因违法建设给他人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开发公司应承担行政处罚责任。

(3)刑事责任:若开发公司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三、结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违法开工建设住宅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

法律三段论_案例(3篇)

法律三段论_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三段论是法律逻辑学中的一种基本论证方法,它通过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三个部分构建起严密的逻辑体系。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三段论的应用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张某盗窃案为例,运用法律三段论进行分析,探讨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背景张某,男,28岁,无业。

2019年10月,张某因生活所迫,产生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一天,张某潜入邻居李某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5000元。

案发后,张某被李某发现并报警。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迅速将张某抓获,并扣押了被盗现金。

三、法律三段论分析1. 大前提:法律规范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小前提:张某的行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3. 结论:张某应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法律三段论,大前提与小前提相结合,得出结论:张某应承担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1. 关于盗窃罪的认定张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即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 关于盗窃数额的认定在本案中,张某盗窃的现金数额为5000元,属于数额较大。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张某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3. 关于刑事责任承担根据法律三段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张某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结论张某盗窃案是一起典型的盗窃案件,通过运用法律三段论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结论。

三段论的法律规定(3篇)

三段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摘要:本文旨在探讨三段论在法律领域的应用,通过对三段论的基本概念、法律规定的具体体现以及实际案例的分析,阐述三段论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性和作用。

一、引言三段论(Syllogism)是一种逻辑推理的基本形式,由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三个部分组成。

在法律领域,三段论被广泛应用于法律规范的制定、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等方面。

本文将从三段论的基本概念出发,探讨其在法律规定中的具体体现,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二、三段论的基本概念1. 大前提:大前提是一般性的陈述,通常表达一种普遍适用的规则或原则。

在法律领域,大前提通常表现为法律规范,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

2. 小前提:小前提是特定性的陈述,通常与具体案件的事实相对应。

在法律领域,小前提通常指案件的具体事实,如被告的犯罪行为、受害人的损失等。

3. 结论:结论是基于大前提和小前提的逻辑推理所得出的结果,通常表达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或判决结果。

三、三段论在法律规定中的具体体现1. 法律规范的制定在法律规范的制定过程中,三段论的应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大前提的确定:立法者在制定法律规范时,首先要确定大前提,即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

如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小前提的确定:立法者需要根据大前提,确定小前提,即具体适用法律规范的对象。

如《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结论的推导:立法者根据大前提和小前提,推导出结论,即具体的法律规范。

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法律解释在法律解释过程中,三段论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确定大前提:解释者需要根据法律规范确定大前提,即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

(2)分析小前提:解释者需要分析具体案件的事实,即小前提。

(3)推导结论:解释者根据大前提和小前提,推导出结论,即对法律规范的解释。

法律逻辑三段论分析案例(3篇)

法律逻辑三段论分析案例(3篇)

第1篇大前提: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小前提:张三与李四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张三向李四出售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万元,货到付款。

结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张三与李四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一、引言法律逻辑是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之一,它通过逻辑推理的方式,对法律事实进行判断,从而得出法律结论。

本文将以张三与李四的合同纠纷为例,运用法律逻辑三段论进行分析,探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二、大前提合同法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定了合同的定义、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等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三、小前提在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内容如下:1. 张三向李四出售一批货物,货物种类、数量、质量等详见附件。

2. 货物总价款为10万元,李四应在货物到达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

3. 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4. 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结论根据大前提,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本案中,张三与李四作为平等主体,签订了买卖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

因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张三与李四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五、法律逻辑分析1. 大前提分析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这一规定明确了合同的法律性质,即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2. 小前提分析在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内容明确,双方均具备签订合同的能力和意愿。

因此,小前提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3. 结论分析根据大前提和小前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张三与李四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六、案例分析在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有效。

然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可能会出现纠纷。

法律方法三段论案例(3篇)

法律方法三段论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方法三段论是法律逻辑学中的一种基本推理方法,它通过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三个部分构建一个严密的逻辑推理过程。

在处理劳动争议时,法律方法三段论的应用能够帮助企业和劳动者在法律框架内解决纠纷,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劳动争议案例为例,分析法律方法三段论在其中的应用。

二、案例背景某市一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与销售。

公司员工张三于2010年1月1日入职,担任软件工程师职位。

张三与公司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8000元,年终奖根据公司业绩发放。

2013年12月,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裁员以降低成本。

在裁员名单中,张三的名字赫然在列。

张三对此表示反对,认为自己符合公司规定,不应被裁员。

双方就此事发生争议,张三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法律方法三段论的应用1. 大前提:劳动法律法规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 小前提:科技公司的裁员情况案例中,科技公司因经营困难,决定裁员以降低成本。

根据公司提供的裁员名单,裁员人数为15人,占公司职工总数的10%。

因此,科技公司的裁员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3. 结论:裁员行为的合法性综合以上分析,科技公司的裁员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合法性。

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支持科技公司的裁员决定。

四、争议焦点及法律方法三段论的应用1. 争议焦点一:裁员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张三认为,科技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裁员程序,即未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也未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

司法三段论法律推理案例(3篇)

司法三段论法律推理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推理是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它关乎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的正确性以及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本案例通过对一起故意伤害案的司法三段论法律推理进行分析,旨在揭示法律推理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和重要性。

二、案件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男,25岁,某市居民。

被害人李某某,男,30岁,同住一小区。

2020年7月某日,张某某与李某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持刀将李某某刺伤,造成李某某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法律推理过程1. 大前提:法律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小前提:案件事实在本案中,张某某故意伤害李某某身体,致李某某重伤二级,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3. 结论:法律适用根据司法三段论,结合大前提和小前提,得出结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法律推理分析1. 事实认定在本案中,司法机关通过对现场勘查、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的审查,认定了案件事实。

事实认定是法律推理的基础,只有准确认定事实,才能正确适用法律。

2. 法律适用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作为大前提,将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得出结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律适用是法律推理的核心,只有正确适用法律,才能保证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3. 推理逻辑在本案中,司法机关运用了演绎推理,即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方法。

这种推理方法具有严密的逻辑性,能够保证裁判结果的正确性。

五、案例启示1. 法律推理的重要性法律推理是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它关乎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的正确性以及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三段论分析法律案例(3篇)

三段论分析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例是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法律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原则和具体应用。

本文将以某市“占道经营”案件为例,运用三段论进行分析,旨在探讨法律原则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以及法律实施过程中的争议与解决。

二、三段论分析1. 大前提:法律原则大前提是法律原则,它是法律规范的灵魂,为法律实践提供指导。

在我国,法律原则主要包括宪法原则、民法原则、刑法原则等。

以某市“占道经营”案件为例,法律原则主要涉及宪法原则和民法原则。

(1)宪法原则: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原则包括人民主权原则、法治原则、平等原则等。

在本案中,宪法原则主要体现在国家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以及依法行政、依法执政等方面。

(2)民法原则:民法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在本案中,民法原则主要体现在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以及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

2. 小前提:案件事实小前提是案件事实,它是法律分析的基础。

在本案中,案件事实如下:某市某街道两侧,一些商户为扩大经营空间,将摊位摆放在人行道上,导致行人通行受阻,交通拥堵。

市城管部门接到投诉后,依法对占道经营行为进行了查处,但部分商户不服,认为城管部门执法过严。

3. 结论:法律适用结论是法律适用,即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事实,对案件进行定性、定责、定罚。

在本案中,法律适用如下:(1)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占道经营行为违反了城市管理秩序,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应予以查处。

(2)定责:城管部门作为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对占道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其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应予以支持。

(3)定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城管部门有权对占道经营行为进行处罚。

对于不服处罚的商户,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争议与解决1. 争议:在本案中,部分商户对城管部门的执法行为提出异议,认为城管部门执法过严,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三段论法律逻辑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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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性质命题及其推理第二节性质命题推理三、三段论㈠三段论及其组成三段论是由两个包含着一个共同词项的性质命题推出一个新的性质命题的演绎推理。

三段论由三个性质命题组成,其中两个命题是前提,一个命题是结论。

每个性质命题都有主项、谓项,每个词项在三段论中都重复出现两次,因而任何一个三段论实际上只有三个词项。

>>三段论的词项(terms)三段论的三个词项各有不同的位置,起着不同的作用,有着不同的名称。

在结论中充当主项的词项是小项,用“S”表示;在结论中充当谓项的词项是大项,用“P”表示;只在前提中出现而在结论中不再出现的词项是中项,用“M”表示。

在同一个三段论中每个词项都出现两次。

>>一个正确的三段论只能有三个不同的词项,否则就出现了“四概念”或“四词项”错误。

三段论例示:犯罪行为(M)应追究刑事责任(P)贪污(S)是犯罪行为(M)所以,贪污(S)应追究刑事责任(P) < <M P 结构式S MS P三段论的组成三段论由三个不同的命题组成。

其中,包含大项(P)和中项(M)的命题叫大前提,包含小项(S)和中项(M)的命题叫小前提,包含小项(S)和大项(P)的命题叫结论。

三段论的一般结构三段论的结构可用下面的形式表示:M P (大前提)S M (小前提)S P (结论)三段论推理的实质在于通过两个前提中的中项(M)的媒介作用,在结论中确定小项(S)与大项(P)之间的关系。

三段论是一种重要的演绎推理,它体现了由一般到特殊这种演绎推理的最主要的特征。

在一个三段论中,大前提通常是一般原则,小前提通常是特殊情况。

根据一般原则,推定特殊情况,从而对这一特殊情况作出结论。

三段论是一种应用极广的演绎推理。

因为人们经常需要对个别事物有所断定,而对个别事物作断定,最方便、最有效、也是最有说服力的方法,就是引用一般原理作根据,解决个别问题,这一过程就是三段论。

三段论是一种必然性的推理,即结论是从前提中必然推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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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性质命题及其推理第二节性质命题推理三、三段论㈠三段论及其组成三段论是由两个包含着一个共同词项的性质命题推出一个新的性质命题的演绎推理。

三段论由三个性质命题组成,其中两个命题是前提,一个命题是结论。

每个性质命题都有主项、谓项,每个词项在三段论中都重复出现两次,因而任何一个三段论实际上只有三个词项。

>>三段论的词项(terms)三段论的三个词项各有不同的位置,起着不同的作用,有着不同的名称。

在结论中充当主项的词项是小项,用“S”表示;在结论中充当谓项的词项是大项,用“P”表示;只在前提中出现而在结论中不再出现的词项是中项,用“M”表示。

在同一个三段论中每个词项都出现两次。

>>一个正确的三段论只能有三个不同的词项,否则就出现了“四概念”或“四词项”错误。

三段论例示:犯罪行为(M)应追究刑事责任(P)贪污(S)是犯罪行为(M)所以,贪污(S)应追究刑事责任(P) < <M P结构式S MS P三段论的组成三段论由三个不同的命题组成。

其中,包含大项(P)和中项(M)的命题叫大前提,包含小项(S)和中项(M)的命题叫小前提,包含小项(S)和大项(P)的命题叫结论。

三段论的一般结构三段论的结构可用下面的形式表示:M P(大前提)S M (小前提)S P(结论)三段论推理的实质在于通过两个前提中的中项(M)的媒介作用,在结论中确定小项(S)与大项(P)之间的关系。

三段论是一种重要的演绎推理,它体现了由一般到特殊这种演绎推理的最主要的特征。

在一个三段论中,大前提通常是一般原则,小前提通常是特殊情况。

根据一般原则,推定特殊情况,从而对这一特殊情况作出结论。

三段论是一种应用极广的演绎推理。

因为人们经常需要对个别事物有所断定,而对个别事物作断定,最方便、最有效、也是最有说服力的方法,就是引用一般原理作根据,解决个别问题,这一过程就是三段论。

三段论是一种必然性的推理,即结论是从前提中必然推出来的。

那么,它为什么能够从一定的前提中必然推出结论来呢?原因在于它是以三段论的公理为依据的。

三段论的公理(axioms)(拉丁文缩写:dictum de omniet )意为:凡对一类事物有所肯定,则对该类事物中每一个对象也有所肯定;凡对一类事物有所否定,则对该类事物中每一个对象也有所否定。

(见图示)三段论的公理图1 图2凡M是P凡M不是P凡S是M 凡S 是M∴凡S是P ∴凡S不是P实例✶司法工作者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院的法官是司法工作者,所以,法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

✶司法工作者不应执法犯法,审判员是司法工作者,所以,审判员不应执法犯法。

㈡三段论的规则规则1 :中项在前提中至少周延一次。

>规则2 :前提中不周延的词项在结论中不得周延。

>规则3 :从两个否定的前提推不出结论。

>规则4 :如果前提有一否定,则结论否定。

>规则5 :如果结论是否定的,则必有一前提是否定的。

>㈡三段论的规则—导出规则前面五条规则为三段论的基本规则。

由这五条规则,还可推导出下面两条规则:规则6:从两个特称前提推不出结论。

规则7:如果前提有一特称,则结论必特称。

如果不作主项存在的预设,还需要补充一条规则:从两个全称前提不能得出特称结论。

规则1 证明:如果中项在两个前提中都不周延,那么,小项(或大项)与中项外延的这一部分发生关系,而大项(或小项)则与中项外延的另一部分发生关系,结果通过中项就得不出大项和小项之间的确定关系。

因此,中项只有在前提中至少周延一次,大、小项才有必然的联系。

否则,就要犯“中项不当周延”的错误。

<<三段论规则例示:①凡审判员都在法院工作,有些大学生在法院工作;所以,有些大学生是审判员。

(违反规则1,犯了“中项不周延”错误)②有些贪污行为是犯罪行为,商丘市公安局的行为不是贪污行为;所以,商丘市公安局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

(违反规则2,犯了“大项不当周延”错误)三段论规则例示:抢劫罪应负刑事责任,抢劫罪具有社会危害性;所以,所有具有社会危害性的都应负刑事责任。

(违反规则2,犯“小项不当周延”错误)贪污罪不是过失犯罪,有的过失犯罪不是侵害国家财产的行为。

所以,贪污罪不是侵害国家财产的行为?(违反规则3)规则2 证明:如果一个词项在前提中不周延,而在结论中变为周延了,这样,前提不蕴涵结论,结论所断定的范围超出了前提所断定的范围,结论就不是必然推出的。

(这就犯“大项不当周延”或“小项不当周延”的错误)<<规则3 证明:如果两个前提都是否定命题,那么大项与小项的全部外延或部分外延与中项的外延相排斥,这样,中项就不能起媒介作用,因而也就无法确定小项与大项之间的关系,两者既可以是相容关系,又可以是不相容关系,因而无法得出有效的结论。

<<规则4 证明:如果两个前提中有一个是否定的,根据规则3,那么另一个前提必须是肯定的。

如果大前提否定,那么大项与中项被断定的外延不相容,而小项与中项被断定的外延相容,则小项通过中项与大项发生关系那部分外延,即与中项相容的那部分外延必然与大项被断定的外延不相容,因而结论是否定的。

同理,如果小前提是否定的,那么结论也是否定的。

<<规则5 证明:如果结论是否定的,则小项与大项排斥。

这种排斥是由中项与大项或者中项与小项相排斥确定的。

中项与大项相排斥就形成否定的大前提,中项与小项相排斥则形成否定的小前提。

所以,结论如果是否定的,则前提中必有一个是否定的。

<<三段论的规则前面五条规则为三段论的基本规则。

由这五条规则,还可推导出下面两条规则:规则6 :从两个特称前提推不出结论。

规则7:如果前提有一特称,则结论必特称。

如果不作主项存在的预设,还需要补充一条规则:从两个全称前提不能得出特称结论。

>>㈢三段论的格及其特殊规则三段论的格是指中项在两个前提中所处的不同位置而形成的三段论结构形式。

在大、小前提中,中项可以分别是主项或谓项。

这样,中项在前提中的位置,共有四种不同的情况。

相应地,三段论也就有四个格:第一格、第二格、第三格、第四格。

三段论每一个格都有自己的特殊规则。

格的特殊规则是根据三段沦的基本规则结合各格的结构形式推导出来的。

第一格及其特殊规则中项在大前提中是主项,在小前提中是谓项,其结构形式为:M PS MS P第一格的特殊规则:①小前提必肯定。

②大前提必全称。

第一格特殊规则证明:假定小前提不是肯定的……(运用反证法)根据规则2和规则3,证明小前提必须是肯定的。

假定大前提不是全称的……根据规则4和规则3,证明大前提必须是全称的。

审判格第一格的特点是:以一般原理为前提,推出特殊场合的结论。

它最为明显地表现出演绎推理的特点,它能够得出A、E、I、O四种类型的任何一种命题为结论,故称它为“典型格”或“完善格”。

这一格在司法实际工作中有着特别重要的作用。

所以,通常还被称为“审判格”。

司法工作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准绳”就是一般原理,“事实”就是特殊场合。

在刑事审判工作中,确定某被告犯罪或给犯罪人量刑时,运用的就是第一格的形式。

例如:凡故意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都是故意伤害,某被告人的行为是故意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所以,某被告人的行为是故意伤害罪。

中项在大、小前提中均是谓项,其结构形式为:P MS MS P第二格的特殊规则:①两个前提中必有一个是否定的。

②大前提必全称。

第二格的特点是:结论一定是否定的,因此常用来区别不同的对象,被称为“区别格”。

在刑事审判工作中,确定某人的行为不是犯某罪,往往是运用第二格的形式。

例如:凡作案人都要到现场,某甲没有到过现场,所以,某甲不是作案人。

中项在大,小前提中均是主项,其结构形式为:M PM SS P第三格的特殊规则:①小前提必肯定。

②结论必特称。

第三格的特点是:只能得出特称结论。

因此,凡是需要驳斥某一全称命题时,人们常用第三格得出与这一全称命题相矛盾的特称命题,以达目的。

第三格也就被称为“反驳格”。

例如:失火犯罪不是有犯罪动机的,失火犯罪是犯罪,所以,有的犯罪不是有犯罪动机的。

当我们要反驳“所有犯罪都是有犯罪动机的”这一全称肯定命题时,便可构造上例三段论,得到“有的犯罪不是有犯罪动机的”这一特称否定命题的结论。

根据直言命题间的对当关系,可知所要反驳的命题为假。

中项在大前提中是谓项,在小前提中是主项,其结构形式为:P MM SS P第四格的特殊规则:①如果两个前提中有一否定,则大前提全称。

②如果大前提肯定,则小前提全称。

③如果小前提肯定,则结论特称。

④任何一个前提都不能是特称否定命题。

⑤结论不能是全称肯定命题。

在甲班的班长选举中,有这样的情况存在:所有北京籍的学生都拥护刘伟当班长,所有广西籍的学生都反对刘伟当班长,有的男生是广西籍的。

如果上述断定为真,则以下哪项断定也真?✶所有女生都是北京籍。

✶有的女生是广西籍。

✶有的男生不是广西籍。

✶有的男生反对刘伟当班长。

✶刘伟是北京籍学生。

㈣三段论的式>>三段论的式是指前提和结论三个命题的组合形式。

由于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都可能是A、E、I、O中的任何一个,因此,每个格都可以组合成64个式, 但并非全是有效式。

把非有效式去掉,四个格共有24个式,分别是:(其中括号内的叫作“ 弱式”)第一格:AAA、AII、EAE、EIO、(AAI)、(EAO)第二格:AEE、EAE、EIO、AOO、(AEO)、(EAO)第三格:AAI、AII、EAO、EIO、IAI、OAO第四格:AAI、AEE、EAO、EIO、IAI、(AEO)AEA E I OIO<<㈤三段论的省略式>>在日常表达时,往往把三段论中的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的某一个部分省略掉。

省略三段论有三种形式:⒈略去大前提的形式。

⒉略去小前提的形式。

⒊略去结论的形式。

要检查一个省略三段论的有效性,应先把它省略的部分补出,构成完整的形式。

还原省略三段论例示:“他犯过错误,所以他是不值得信任的。

”(错误)还原:所有犯过错误的人都是不值得信任的;他犯过错误;所以他是不值得信任的。

<<如何还原一个省略三段论:首先,应当确定已有的两个命题究竟是前提还是结论;如果省略三段论推理明确表达出来的部分不具有“因为……所以……”的关系,这说明,被省略的部分不是前提而是结论。

其次,在确定了结论后,可根据结论的主项是小项,结论的谓项是大项的规定,鉴别被省略的部分是大前提还是小前提;第三,把省略的部分恢复起来,还原为一个完整的三段论。

<<(六)三段论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三段论是人们进行推理和论证的基本形式。

无论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还是刑事诉讼,尤其是在刑事诉讼的定罪和量刑中,无一例外都要应用三段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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