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法中对于《行政强制法》注意事项
行政强制法全文及其详细解释
行政强制法全文及其详细解释行政强制法全文及其详细解释一、行政强制法的基本概念行政法是国家行使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行政、司法等各项行政活动。
行政强制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指国家机关行使行政强制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实施直接的、强制的制约、限定和管辖,并对不服从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一门法律学科。
二、行政强制法的法律地位行政强制法是行政法的一部分,其法律地位等同于行政法的其他分支,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约束力。
同时,行政强制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法规范,其具有强制性和优先性。
三、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
行政强制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必须具有法律依据。
2、限制原则。
行政强制权只能限制与保护公益利益相关的私人权利,不能无限制的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
3、正当性原则。
行政强制行为必须是正当的,不得滥用行政权力。
4、程序正当性原则。
行政强制行为必须是经过程序正当的,遵循法定程序。
5、最小限度原则。
行政强制行为必须以最小限度的方式进行,不能因为方便、快捷而滥用行政强制手段。
四、行政强制的种类1、命令行政强制命令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通过命令、通知等方式,要求被强制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或禁止消极的行为,如责令停工、责令改正、督促履行等。
2、代替行政强制代替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通过把解决私人间纠纷的职责转给行政机关,代替双方当事人执行行政强制的措施,如拍卖、扣押等。
3、强制执行行政强制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通过钳制、拘留、罚款、封闭、吊销执照等措施,迫使被强制执行人履行义务或解除违法行为。
五、行政强制应满足的条件1、行政强制的事实条件行政强制必须是依法作出的命令或决定,并经过书面通知或公告。
2、行政强制的程序条件行政强制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包括责令取保和听证等程序。
3、行政强制的时间条件行政强制的时间一般应当是权利义务发生时起,但在某些情况下,行政强制时间可以晚于权利义务发生时。
关于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情况的心得
关于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情况的心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学习汇报:行政机关处在国家管理的第一线,担负着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的繁重责任,各方社会关系和利益博弈变化很快,而违法行为的方式也在不断变化,政府承担了有效社会管理的压力,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公民的权利意识也在提高。
因此,立法过程也需要不断地探索和完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学习汇报:阐明了本法的立法宗旨和指导思想。
行政强制立法的指导思想有两点:一是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手段,保证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二是对行政强制进行规范,避免和防止权力的滥用,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目前我国行政强制制度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乱”,包括“乱”设和“滥”用行政强制,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软”,就是行政机关的强制手段不足,对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制止,行政决定不能及时执行。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学习汇报:根据执行机关、目的不同而明确了行政强制的分类,解决过去一系列长期悬而未决的问题。
比如:国务院颁布的《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人民法院是执行的唯一主体。
而实际操作中很难做到这点,因为法院的主要职责是审判,人力有限。
本法作为《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上位法”,规定了两个执行主体,即行政机关和法院,这样更符合实际,更能解决基层一线的具体问题。
城管执法中的行政强制问题研究
单, 不 出具 收据 , 随 意使用 被查 封 、 扣押 的财 物 ; 对不 属
于应 查 封 、 扣押 的财 物 随意查 封 、 扣押 : 对查 封 、 扣押 的 财 物不 及 时处理 , 造 成财 物 的灭失 。 如 执法 部 门在暂 扣 车辆 时 , 暂 扣 了几个 月甚 至一 两年 不处 理 。 最 后 把车还 给 车主 时 , 车都 快报 废 了 。 这显 然损 害 了行政 相对 人 的 利益 。 再 比如 , 城 管执 法人 员在 巡查 过程 中如果 发现违
乱, 涉及法 律依 据 庞杂 , 在城 管执 法 的许 多 领 域 , 权 属 多头 。 权限界定 复杂混 乱 。 造 成 了城管 执法 人 员在 具体
执法 办案 的时候无 所适从 .严 重影 响 了城管 执 法 的效
果。
部行 政 法规规 定 了行政 强制 .除 了法律 和行 政法规 之 外 。还 有数 以千 计 的地方性 法规 和规 章对行 政强 制作
对城 市 生 活的 质 量 要 求 更 高 了。期待 着政 府 的 服 务 和 管 理在 硬 件 及 软 件 上 都 能 “ 更上 一 层 楼 ” 。 即 对城 市 管 理 水 平提 出 了更 高 的要 求 。而 现 实问题 是 由 于诸 多 因素 的 制 约 和 影 响 导致 城 市 管理 中的 矛盾 日渐 突 出 .甚 至 暴 力 冲 突也 时 有 发 生 。
2 0 1 2 年J 月1日起 施 行 的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行 政 强制 法 》 就 是 在 这 样 的 背 景 下 出 台的 。 本 文 着 重 分 析 了 强制 法 的 出 台给 城 管执 法① 带 来 的 重要 影 响 。探 讨 了如何 应 对 实践 中城 管 执 法存 在 的 行 政 强制 问题 。以期 找 出解 决 对 策 。
行政强制法对工商执法的影响及应对
相关 工 商 法 律法 规 看 , 取 查 封 、 押 行政 强 制 措 施 采 扣
基本 都 是 以“ 证 据 证 明 ” 在 涉 嫌 违 法行 为 为 前 提 有 存
的, 取查封 、 采 扣押 行 政 强 制措 施 所 提 取 的证 据 应 当 同时 能够 满 足 行 政处 罚案 件 立 案 所需 的初 步 证据 标 准。 因此 , 报请 审批 采取 查 封 、 押行 政强 制措 施 的 在 扣
部 规 范行 政 强制 设 定 和 实施 的法 律 , 行 政处 罚 与《
法》《 、行政 许可 法 》 具有 同等 性质 , 是保 障和 监督 行 都
政 机关 依 法履行 职 责 ,维护 公共 利益 和社 会 秩序 , 保 护 公 民 、 人合 法权 益 的重要 法律 。《 法 行政 强 制法 》 施
施 的原 则 , 言 之 , 政 强 制措 施 应 当是针 对 较 为 严 反 行 重 的违 法行 为实 施 的具体 行政 行为 。 同时 , 现行 的 从
日起 三 个 月 内 申请 ; . 人 民法 院 强 制事先催 告 当事人 履行 义务 。需 要注 需 意 的是 , 根据 第 五 十 四条 规定 “ 催告 书 送 达 十 日后 当
不得 超 过 三 十 日, 长 期 限不 得 超过 三 十 日 , 延 法律 行 政法 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长查 封 、 2延 扣押 期 限 的 , 应 当另行 制作 告 知 书告知 当事人 并说 明理 由 ;. 3申请人 民法 院强 制 执行 的时 间 为 自当事人 救 济期 限届 满之
四、行 政强制法》 《 实施后执 法程序存在变动 对 执法 办 案 影 响 较 大 的还 有 :. 封 、 押 期 限 1查 扣
的违 法行 为 , 当予 以立案 。《 政 强制 法》 五条确 应 行 第
执法证考试复习资料-行政强制法
1 直接强制执行能由行政机关自己实施,也可以委托实施。
()2 冻结决定可以以口头的形式通知金融机构。
()3 行政机关实施冻结不必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一定需要当事人到场。
()5 规范性文件也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6 行政强制法中,地方政府规章没有行政强制设定权。
()7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
()8 代履行七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9 行政强制法自2012年2月1日起实施。
()10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11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时应由三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12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冻结存款、汇款。
()13 行政法规不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14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需要缴纳申请费。
()15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16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
()17 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8 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十五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19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时间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时间。
()20 执行回转标的不只是财物。
()21 冻结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22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向当事人收取保管费用。
()23 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措施权实施主体需要由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一一授权。
()24 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够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权。
()25 直接强制执行可以由行政机关委托第三人实施。
()26 代履行既可以由行政机关实施,也可以由行政机关委托第三人实施。
()27 犯罪与刑罚问题、诉讼与仲裁问题,国务院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心得1. 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是我国用于规范行政行为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对行政强制法进行评估和探讨,旨在帮助读者更全面理解这一法律的重要性和实际应用。
2. 行政强制法的历史沿革了解行政强制法的历史渊源对于理解其重要性和深度意义至关重要。
行政强制法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后逐步建立和完善的,它是保障公民权益、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保障。
它经历了哪些重大事件和改革?这些事件和改革对行政强制法产生了怎样的影响?3. 行政强制法的法律体系行政强制法作为法律,其法律体系和法律条文是怎样的?它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又是怎样的?在实际应用中,行政强制法对政府和公民的权利义务有哪些具体规定和保障?4. 行政强制法的实际应用在实际生活中,行政强制法是如何保护公民权益的?或者说,通过哪些案例和实践,行政强制法发挥了怎样的作用?它在推动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又有哪些实际成效?这些成效又是怎样影响了公民的生活和权益?5.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行政强制法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法律,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规范政府行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不仅是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更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在未来,我们应该更加重视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和完善,确保它能够更好地为公民服务。
6. 总结和回顾行政强制法是一个关乎公民权益和社会正义的法律。
通过对其历史沿革、法律体系和实际应用的全面评估,可以更加全面、深刻地理解其重要性和实际意义。
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读者有所启发和帮助。
结尾:文章内容总字数大于3000字,按照知识文章格式进行撰写。
7. 行政强制法的未来发展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行政强制法也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
在未来,我们应该更加重视行政强制法的立法工作,确保法律的适用范围和效力能够与社会的发展需求相适应。
要加强行政机关对行政强制法的执行力度,确保其真正能够为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保障。
行政强制法学习总结
行政强制法学习总结行政强制法学习总结近几年来,舆-论影响力下的执法工作备受关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开始实施以后,作为执法部门,更加要严格按照该法规定和程序,依法行政、高效为民,不断提高工作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
拆违办根据新法中关于强制拆除违法物的规定,根据工作实际进行分析运用,认为:新法以以人为本为基点,“强制”但不“强势”。
主要摘录以下几条作为分析:一、《行政强制法》第5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将此条规定延伸到违法建筑案件的处理来说,不一定违章了就要拆除。
要考虑到具体情况,再作判断并给出最妥当的处理建议。
例如:违章建筑在村庄整治范围需一并予以处理的,应以统一处理;危房拆建的,应出具危房证明,并按规划要求进行补办手续等。
二、《行政强制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三、《行政强制法》第43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该规定以保证民众的基本生活保障为前提,体现了该法的“人情味”。
四、《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了强制拆除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特殊程序: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该程序中有以下几个注意点:一是公告为先。
在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前,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
二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行政强制法》是授予并控制行政强制权的立法,兼顾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平衡公民权利和公共权力,在充分授予权力的同时严格控制权力,运用实体划界和程序约束在保护公民权利和保证行政效率之间寻求适当平衡点,实现利益平衡,在这二者矛盾难以调和时,确定非强制优先,最小伤害等法律原则加以处置。
《行政强制法》对公安行政执法的审视
《行政强制法》对公安行政执法的审视摘要:《行政强制法》对公安行政强制实践的检视在《行政强制法》出台前,行政强制并不是完全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规制行政强制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各单行法中。
就公安行政强制而言,主要的规范依据有《人民警察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据此公安行政强制的行为表现有盘查,留置,强制传唤,保护性约束,扣留,强制戒毒,强制收治,收容教育,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或者强制拘留,证据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冻结收缴,强制铲除等等。
《行政强制法》将会弥补此前各单行法对行政强制规制的疏漏之处,与它们共同发挥作用,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强制职责。
对照《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精神,可以检视一下公安行政强制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对之提出今后进一步规范的要求。
关键词:公安行政;劳动教养;强制措施一、劳动教养亟待立法完善早在1996 年《行政处罚法》、2000 年《立法法》颁布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在关注有关劳动教养的法律位阶。
《行政处罚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立法法》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而今《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④第四项⑤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劳动教养的直接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这一行政法规,作为法律位阶低一级的行政法规,可以撇开劳动教养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争议不谈,其对劳动教养的规定直接违反了多部上位法律,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行政强制法》的颁布使这个问题更加凸显,让立法冲突的矛盾无法回避,当务之急便是提升劳动教养的法律位阶,由国家立法机关以法律的形式对劳动教养予以规范。
行政执法10大高频风险点!
行政执法10大高频风险点!作为一名公职律师,笔者结合所见所闻,简要总结出以下行政执法过程中的10大高频风险点,供广大执法人员参考和人民群众监督行政执法,不断促进行政执法规范化(以下内容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做支撑):1、执法人员检查时未出示执法证(程序违法)2、未取得行政执法证的认真开展执法(执法主体不适格)3、1人执法(法律规定至少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才能开展行政执法活动)4、查封扣押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查封扣押只能由行政机关中两名以上公务员开展(查封扣押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法律严禁委托给大队等事业单位),5、查封扣押超期:根据法律规定,查封扣押一般不超过30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
到期之前除了应该依法没收的物品外,应及时退还行政相对人!6、口头查封扣押:根据法律规定,查封扣押财物应该向当事人出具书面文书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7、违规让当事人缴纳保管费:根据法律规定,查封扣押期间的保管费(如被交警查封扣押的车辆停车费等)应该由行政机关承担,不应由当事人支付!7、违法剥夺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检查到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全程拥有陈述申辩权,而且,对当事人拟做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等较重处罚时,应该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否则,行政处罚不成立!8、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做出罚款的行政机关原则上不能收缴罚款,而是由银行等金融机构代收后存入国库,实践中,违规收缴罚款的现象仍时有存在,不管初心如何,其违法性不容置疑!9、同案不同“判”: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应该做到公平公正,基本是同类案件相同处理,但实践中,部分执法部门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重案轻罚、轻案重罚等现象时有发生!10、违规支用罚没物品: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没收的使用价值的财物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款项上缴国库、捐赠公益组织等方式进行,但实践中,不少办案人员将其视为“私产”随意支配,实属不该!不当之处敬请指正,觉得有用的话欢迎点赞关注评论转发,您的支持是我创作的最大动力!。
《行政强制法》法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法条解读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对进一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为了帮助大家学习、理解、掌握《行政强制法》的内容要点及适用,本文对《行政强制法》的法条解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法条解释】:第一条开宗明义,指出了4个立法目的。
1.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
行政强制的设定是行政强制的源头,指的是哪些国家机关有权自行创设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是限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增加其责任的行为。
如果不从源头上加以规范,一旦行政强制滥用,很容易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因此,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法律没有赋予所有机关行政强制设定权,这样做是为了避免具有行政强制权的机关过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必要的侵害。
行政强制的实施是指是有行政强制权的机关具体实施行政强制的过程。
一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行政强制的实施予以规范:一是实施的主体,即由谁行使行政强制权,作出行政强制行为;二是行政强制行为,即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可以采取哪些行政强制行为;三是行政强制的程序,即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作出行政强制行为应当采取的方式、步骤等。
2.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目前,我国行政强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概括为3个方面:(1)“软”。
表现为行政机关的强制手段不足,对某些严重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制止,有些行政决定执行不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全文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全文及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行为,增强行政机关的执法效力,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条件下采取的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自由,行使行政管理强制力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实行依法为原则,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强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即行政强制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二)必要性原则,即行政强制行为必须是达到法定目的的必要手段;(三)程序正当性原则,即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强制前,应当履行法定的程序要求;(四)适当性原则,即行政强制行为应当与违法行为性质和情节相适应;(五)比例原则,即行政强制行为的限制措施应当与行政目的相适应,不得超出必要范围。
第二章行政处罚第五条行政强制措施之一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对违法行为采取的限制或者制裁措施。
第六条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必须有法律依据。
第七条行政处罚的合用原则,即行政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当依法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合适的处罚措施。
第八条行政处罚的公正原则,即行政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当公正、公平、透明。
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程序原则,即行政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当依法履行听证、听证告知、听证调查等程序。
……511.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实施细则附件二:表格一——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附件三:表格二——行政处罚决定书……512.法律名词及注释:(一)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在法定条件下采取的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自由,行使行政管理强制力的行为。
(二)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对违法行为采取的限制或者制裁措施。
论《行政强制法》对警察行政执法的影响与完善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从 执法 实践 来 看 .警 察对 行 政 强制 权 的运 用 多
21 0 2年 3 月
江西 警 察 学 院 学报
J OURNAL OF I JANG P I E N TI T XI OL C I S TU E
M8 . 2 1 r 02 No2 S rN .5 . e . o 1 5
第 2期 总 第 1 5 5 期
论《 行政强制法》 对警察行政执法的
第一 。 为警察 行 政强 制权 实现 “ 有法 可依 ” 据 统 。
计 , 国法 律 、 我 行政 法 规和 部 门规 章所 规 定 的行 政 强 制措施 , 手段 、 在 形式 或 名称 上 表 现 为 2 3种 形 式 , 6
制 手段 , 害 老百 姓 的合 法权 益 的 问题 : 存 在 强制 侵 也
动粗 案 ” “ 、 长沙 强制 违 章者 看宣 传 录像 案 ” “ 、 法库 阻 止分 娩 孕妇 通行 案 ” 反 面案 件被 曝光 。 重 影 响 了 等 严 警察 执法 形象 和权 威 。 因 此 人们 在 呼 唤 《 政强 制 法 》 同 时 , 急 切 行 的 更 盼 望 对警 察 行 政 强 制 权 有 一 个全 面 的制 度 规 范 。 以 保 障公 民基 本权 利 。《 行政 强 制法 》 顺 应历 史 潮 流 在
的设 定 与实 施 . 明确行 政 强制 的 种类 和 设定 。 统一 行 政 强制 措施 的实施 程 序 。 范行 政机 关 强制 执 行 , 规 细
《行政强制法》讲解
《行政强制法》讲解在现代社会的治理中,法律作为规范和约束人们行为的重要准则,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中,《行政强制法》是一部对行政强制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的重要法律。
今天,咱们就来好好聊聊这部法律。
首先,咱们得搞清楚啥是行政强制。
简单来说,行政强制就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依法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等采取的强制手段。
这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大类。
行政强制措施呢,就像是在紧急情况下给车子踩的那一脚刹车。
比如说,要是发现某个商店在卖可能危及人身健康的假冒伪劣食品,行政机关可以当场查封这个商店,这就是行政强制措施。
它的特点是具有临时性、紧迫性,目的是为了防止危害的扩大或者证据的灭失。
常见的行政强制措施还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等。
行政强制执行呢,则是在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时候,行政机关依法采取的强制手段,让相对人履行义务。
比如说,某人被罚款了但一直不交,行政机关就可以从他的银行账户里直接扣钱,这就是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又可以分为直接强制执行和间接强制执行。
直接强制执行,像强行拆除违法建筑;间接强制执行呢,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代履行等。
那么,为啥要有《行政强制法》呢?这可太重要啦!一方面,它能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想象一下,如果没有法律来规范行政强制行为,行政机关可能会滥用权力,随意对老百姓采取强制手段,那社会不就乱套了嘛!另一方面,它也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有了这部法律,老百姓就知道行政机关在啥情况下能采取强制手段,要是行政机关违法强制,老百姓也能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接下来,咱们说说《行政强制法》的一些重要原则。
合法性原则那是必须的。
行政强制必须依法进行,要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不能想咋来就咋来。
比如,行政机关不能自己随便创设一种行政强制手段。
合理性原则也很关键。
行政强制的手段和目的要相称,不能杀鸡用牛刀。
能不采取强制手段的就尽量不采取,能采取轻一点的强制手段的就别用重的。
试论《行政强制法》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及对策
试论《行政强制法》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及对策摘要:《行政强制法》于2011年得以通过。
该法的出台使我国的行政法制体系更为完善,有助于约束公权力、保障私权力,进而体现权力的平衡。
该法的实施将直接影响行政执法办案,并关乎行政强制相对人的根本权益,因此,我们应给予其高度的重视,分析其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以及应对之策。
关键词: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措施;问题;对策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实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也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里程碑。
《行政强制法》与《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许可法》并称为“行政法典三部曲”,它是与行政机关关系十分密切的一部法律,并且涉及广泛的群众利益,它的实施将会对其所规范和调整的社会关系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行政强制法》亮点突出,积极意义显而易见,但法律本身只是一些条文,这些条文有待于人们在不同的法律环境中加以运用。
为了有效地实施《行政强制法》,我们在其实施过程中应注意多方面的问题,同时还需要采取一些应对之策。
1 《行政强制法》的三大亮点《行政强制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行政强制的专项法典,其目的是通过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换句话来讲,就是给行政机关“立规矩”,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
行政强制法具有鲜明特色,拥有应用法律保留、落实比例原则和遵循正当程序三大亮点。
1.1 应用法律保留行政强制法第10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它是通过应用法律保留来实现对行政权设定的控制。
法律保留本质上决定着立法权与行政权的界限,从而也决定着行政自主性的大小。
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法律没规定的行政主体不得擅自作出行政行为。
1.2 落实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行政强制法的主要原则。
广义的比例原则的内容包括必要性、适当性和比例性的要启用。
落实比例原则即是行政机关在实现行政目的时,在有多种手段、多种方法、多种途径可以选择的情况下,应选择“最小损害”的。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应遵循的原则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制止违法行为,依据法定职权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即时性、强制性的执法措施。
但在执法实践中,尤其是在基层执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执法人员不报经局长审批擅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在未取得最基本的事实证据时,仅凭经验就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有的执法人员填写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时,叙述不够详细而显得依据不充分;主体不合法,如以工商所的名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有随意超过行政强制措施期限的现象;有些当事人不配合,甚至煽动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执法人员,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合法原则。
一是主体必须合法,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行政主体。
如《商标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此可见,以工商所或其他不具备主体资格的名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是违法行为。
二是必须有法定依据。
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否则不得作为。
在执法实践中,应根据个案性质选择适用恰当的法定依据。
三是必须掌握当事人违法的基本事实证据。
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取得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证据,根据已取得的证据能够确认当事人涉嫌违反了有关法规时,才能决定实施。
四是必须遵循法定程序。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扣留、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局长批准”及其他有关法条的规定,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须报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在实施中要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当场清点物品,制作财物清单、相关强制措施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page]与法制宣传教育相结合原则。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只是手段,其目的在于使当事人和群众看到法律的权威性和不可抗拒性,从而教育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
因此,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过程也是宣传法律法规的过程。
《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日期】•【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强制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实施行政强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行政强制法》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了4项原则,即法定原则、适当原则、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和不得谋利原则。
一、法定原则《行政强制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并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行政强制法定原则是指行政强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
当然,这里的“法律”可作广义的理解,并不单指《行政强制法》。
尽管《行政强制法》是规范行政强制的主要法律,但它并不是唯一法源,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只要其内容涉及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都是行政强制的依据。
行政强制法定原则包括以下4个方面:第一,权限法定。
即没有行政强制权的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有行政强制权的机关和组织必须在自己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二,范围法定。
即对于应采取行政强制的事项,法律事先规定了范围,行政机关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取行政强制。
第三,条件法定。
即行政机关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条件符合时,才能采取行政强制。
第四,程序法定。
即采取行政强制,不仅要实体合法,还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做到不越权、不滥用权,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采取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的依据、主体资格、实施前审批、告知当事人权利、制作现场笔录、下达决定文书和财务清单等规定了一套严谨的程序。
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改变以往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不注意收集和固定证据、不注意为当事人保留必要生活用品等做法。
二、适当原则《行政强制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循哪些规定
机关实施⾏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循哪些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些情节较为严重的⾏政违法⾏为,⾏政机关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对⾏政相对⼈采取限制⼈⾝⾃由、查封扣押财产等强制措施,那么,机关实施⾏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循哪些规定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机关实施⾏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循哪些规定根据《⾏政强制法》规定,⾏政机关实施⾏政强制措施应当向⾏政机关负责⼈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政执法⼈员实施,出⽰执法⾝份证件,通知当事⼈到场,当场告知当事⼈采取⾏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的陈述和申辩。
《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第⼗⼋条⾏政机关实施⾏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实施前须向⾏政机关负责⼈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政执法⼈员实施;(三)出⽰执法⾝份证件;(四)通知当事⼈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采取⾏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和⾏政执法⼈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不到场的,邀请见证⼈到场,由见证⼈和⾏政执法⼈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机关实施限制公民⼈⾝⾃由的⾏政强制措施有哪些特殊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第⼆⼗条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由的⾏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本法第⼗⼋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当场告知或者实施⾏政强制措施后⽴即通知当事⼈家属实施⾏政强制措施的⾏政机关、地点和期限;(⼆)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政机关后,⽴即向⾏政机关负责⼈报告并补办批准⼿续;(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实施限制⼈⾝⾃由的⾏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实施⾏政强制措施的⽬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即解除。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机关实施⾏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循哪些规定”问题进⾏的解答,⾏政机关实施⾏政强制措施需要事先经批准后,两名以上⾏政执法⼈员实施,在现场需要向当事⼈告知理由、依据和当事⼈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允许当事⼈进⾏陈述、申辩,最后制作好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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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法中对于《行政强制法》应当注意事项
1、实施工商行政强制措施要遵循法定的程序规。
以往在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在经领导批准后,依法制作相关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及财物清单后送达当事人即完成。
而《行政强制法》增加了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权利、听取意见和制作现场笔录等程序性规定。
该法第十八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的程序包括: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等。
2、由于《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将设定权收归“中央”立法。
执法实务中,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没有有关查封、扣押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财物的规定,通常依照操作性强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因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十六条所作的规定,已经扩
大了上位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类似的法规授权将面临失效。
3、工商执法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可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
此前,只有《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再补办相关手续,现在该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理论上在查处所有违法行为时,如遇紧急情况未经批准即可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三个不得”,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4、对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案件要在60 日内作出处罚决定。
现在少数法规对查封、扣押的期限作了明确的限定外,大多数法律(如商标法等)对查封、扣押的期限没有任何规定,有的案件办案期限甚至跨越几年才结案,虽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但对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可以无限期延长。
为了防范无限期查封、扣押给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 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 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要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可见,今后对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案件,最长要在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60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需要没收查封、扣押物品的务必在此期限内作出处罚决定,除非先行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加处罚款的金额不得超出原罚款金。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这可以杜绝“天价”加处罚款等不合理现象的发生。
6、执法程序存在变动。
对于执法办案影响较大的几个程序问题:1、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另行制作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间为自当事人救济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4、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增加了催告程序,需要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第五十四条规定“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5 个月或6 个月。
根据作
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不同,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有15 天与 3 个月之别,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60 日,所以对法定起诉期限为 3 个月的行政处罚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依然为6 个月。
而对法定起诉期限为15日的行政处罚案件,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最长期限2 个月计算,工商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只有5 个月。
8、根据办法第69条的规定,“本法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即本法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十日以上的是指自然日,既包括工作日,也包括休息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