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怎么办监护人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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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怎么办监护人公证
办理监护人公证是应该亲自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书面申请,因为监护人公证不能委托给其他人去代理,除了需要填写公证申请表以外,还要求提供与被监护人的关系证明,被监护人的基本情况和本人的身份证等材料。但监护人办理过公证以后并不代表着就不能变更了。
一、应该怎么办监护人公证?
当事人应当亲自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请时,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件;
(二)与被监护人关系的证明;
(三)被监护人的基本情况;
(三)其他材料。如监护协议,有关单位同意的证明等。
二、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后果
监护权归属一方后,就应该对未成年子女负起教养责任,如果行使监护权之一方未尽保护教养之义务,或对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时,未享有监护权之一方、未成年子女,可以请求法院变更监护权。
三、被监护人受到侵害怎么办?
当来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遭致不法侵害时,监护人有权也有责任代理未成年人行使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未成年人获得损害赔偿,应遵循下列原则:
1、财产损失全部赔偿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加害行为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未成年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这里所说的损失是指未成年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包括财产的直接减少和失去的既得利益。
2、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只赔偿由此而形成的财产损失的原则。人身损害是一种非财产损害,这些损害有时会造成财产的直接损失,有时则只造成纯精神损害。加害行为人应赔偿未成年人人身损害所引起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治疗期间的交通费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误工费用等;凡致未成年人残废的,除赔偿上述费用外,还应赔偿监护人因照顾而误工所减少的收入、继续治疗费用以及残废生活补助费;造成未成年人死亡的,除赔偿死亡前因医疗或
者抢救所花的医药治疗费用外,还应赔偿死亡所花的丧葬费及一定数额的抚恤费用。
3、对造成未成年人精神损害的,实行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并用的原则,对侵害未成年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监护人除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外,还可同时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
简单来说,办理监护人的公证也是直接到当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即可,另外有些材料是必须要考虑到监护关系形成的原因的,因为办理监护公证的大多数并不是第一法定监护人,双方签订的有监护协议,那公证处肯定是要求提供监护协议的,但实际上并没有必要专门办理监护人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