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甘办发[2011]22号)
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
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甘肃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的管理,加强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工作人员包括下列几种形式:⒈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
⒉退役军人。
⒊高级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
⒋具有表演、编剧、导演等艺术专业专长的专业人员。
⒌具备特殊岗位要求的人员。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聘用,不得有任何歧视行为。
招聘程序应当公开透明,并有相关的评估制度。
第五条聘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聘用人员的工作内容、工作期限、薪酬待遇、福利待遇、工作条件等。
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年。
第二章聘用流程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聘、简历筛选、面试等方式确定聘用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确保公平竞争。
第七条公开招聘的基本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⒈公告招聘岗位的信息,包括岗位要求、任职资格等。
⒉接收简历并进行筛选,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
⒊进行面试和考察。
⒋综合评估,确定聘用人员。
第八条被聘用人员须签署聘用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参加事业单位的工作。
聘用合同应当由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条已签署的聘用合同可以延长期限,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权益保障第十条聘用合同期限满的工作人员,符合提前终止合同或延长合同的条件的,可以与事业单位续签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在聘用合同有效期内,聘用人员享受与事业单位正式工人员同等的待遇、权益,包括工资、福利、保险等。
第十二条聘用合同期限满的工作人员,如未续签合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第四章违约与解除第十三条聘用人员应当按照工作合同的约定履行职责,如违反聘用合同约定,事业单位有权解除聘用合同。
优秀博士引进与管理办法
兰州理工大学优秀博士引进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学科专业建设,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依据《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甘办发[2011]22号)、《关于在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博士研究生的通知》(甘人社通[2012]124号)精神,创造吸引海内外博士来校工作的环境和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引进条件第二条基本条件1.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2.国内外高校或科研机构培养的博士;3.身体和心理健康,能胜任应聘岗位的要求;4.遵纪守法,热爱高等教育事业,治学严谨,作风正派,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5.教育背景或研究方向必须与引进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6.具有本专业、岗位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相应的学术造诣,能胜任教学工作、承担科研任务;7.具有发展潜力,在学科建设、教学改革和学术研究方面有独到见解,有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研究项目和研发创新的能力。
第三条近五年取得以下业绩成果或经历:1.作为前3名完成人完成国家级项目、课题1项;2.作为前2名完成人完成省部级项目、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市厅级项目、课题2项;3.作为前2名完成人完成50万元以上的横向合作项目1项;4.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家权威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含SCI、SSCI、EI、A&HCI、CSSCI收录);5.作为前4名完成人获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1项,或作为前3名完成人获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1项;6.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授权2项;7.经学校相关部门认定,与以上业绩成果同级别的其他成果;8.具有一年以上海外留学或工作经历。
第三章引进待遇第四条优秀博士分四个层次进行引进,具体规定如下:(一)第一层次为具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业绩成果3项以上者;(二)第二层次为具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业绩成果2项者;(三)第三层次为具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业绩成果1项者;(四)第四层次为学校研究同意引进的符合办法第二条的优秀博士。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人事厅关于《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织部分,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把这项改革摆在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要在统筹规划、制定方案、抓好试点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分级负责,稳步实施。
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事业单位人员的积极性,增强事业单位的生机和活力,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聘用目的、范围1.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是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2.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必须遵循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按照单位自主用人、职工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打破干部和工人的身份界限,做到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逐步建立起竞争、激励和制约相结合的用人机制。
3.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国有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依法行使行政职能、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工勤人员实行聘用制的,可依照本办法执行。
二、聘用权限、条件及程序1.聘用各类人员,必须按照国家下达的人员计划,在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范围和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比例及岗位限额内,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2.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任用,可根据行业和单位实际,由上级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中层领导成员,由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2024年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
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各级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的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劳动关系。
第四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应当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签订第六条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聘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一)合同双方的基本情况;(二)合同期限;(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五)劳动报酬;(六)社会保险;(七)劳动保护;(八)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九)违反合同的责任;(十)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聘用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不得含糊其辞或者留有漏洞。
第十条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职工意愿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当将聘用合同报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履行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职工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的规定完成工作任务,服从事业单位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职工的劳动报酬,不得拖欠或者克扣。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劳动保护,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四章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十八条聘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内容。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一)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事业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事业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的;(四)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甘办发[2011]22号)
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甘办发[2011]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实施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和事业单位招聘工勤技能人员,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招聘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或批准聘用的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及组织部门、人社部门核准的岗位为依据。
在编制及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出现岗位空缺时,才能招聘人员。
第五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和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实行考试、考核的方法。
第六条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是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政策指导、监督检查、管理、招聘计划的审定备案,按照权限分别负责省直党群系统和政府系统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市(州)主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招聘计划,组织实施和管理本辖区的招聘工作;县(市、区)承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部门负责审核、制定本辖区招聘计划,配合市(州)做好公开招聘的具体工作。
省直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指导管理,招聘计划审核及组织实施工作。
市(州)以下事业单位管部门在公开招聘工作中的职责由市(州)确定。
事业单位提出本单位的招聘计划,按照组织部门、人社部门及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成立由本单位人事(干部)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机构,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与资格审查第七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
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甘肃省事业单位的聘用管理,明确聘用合同制管理的基本原则,加强事业单位的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境内的各类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制管理。
第三条聘用合同制管理是指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以明确聘用的期限、待遇、权利义务关系,依法解决聘用问题的一种管理方式。
第四条聘用合同制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尊重劳动者的权益,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用人环境。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设立聘用合同制管理机构,负责聘用合同的签订、终止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聘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以下内容:(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二)劳动者的基本情况;(三)聘用的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四)聘用的期限和工作时间;(五)劳动报酬和奖金制度;(六)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和方式;(八)其他约定事项。
第七条聘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签字确认。
聘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入职前签订。
第八条劳动者在接受聘用前,有权了解聘用单位的基本情况、聘用条件和待遇等。
第九条聘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劳动报酬和奖金的支付方式、标准及频次。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履行聘用合同的义务。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对聘用合同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变更协议。
第十二条可以变更聘用合同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二)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三)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四)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四章聘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十四条聘用合同解除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合同期满;(二)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三)劳动者自愿解除合同;(四)劳动者患有严重疾病或者疗养期满,无法继续从事原工作;(五)劳动者严重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六)其他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
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为了规范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建立科学、公正、规范的用人制度,保障招聘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招聘原则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德才兼备原则招聘工作应注重应聘者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选拔品德优秀、才能出众的人员。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聘信息应公开透明,招聘程序应公平公正,为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
3、竞争择优原则通过严格的考试、考核等程序,选拔优秀人才,确保招聘到最适合岗位要求的人员。
二、招聘范围和条件(一)招聘范围一般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二)招聘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3、具备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或技能条件;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5、年龄一般在_____周岁以下,具体以岗位要求为准;6、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三、招聘计划与岗位招聘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空缺情况,制定招聘计划。
招聘计划应当包括招聘岗位、招聘人数、资格条件、招聘方式等内容。
招聘岗位应当明确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工作条件、学历要求、专业要求、年龄要求等具体事项。
四、招聘程序(一)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单位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聘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聘单位情况、招聘岗位、招聘人数、资格条件、报名时间、考试方式、考试内容、咨询电话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应聘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招聘公告要求进行报名。
报名方式一般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报名。
2、资格审查招聘单位应当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考试环节。
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对不符合条件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应聘人员,一经发现,取消其应聘资格。
(三)考试考试一般分为笔试和面试。
1、笔试笔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专业知识、综合素质等。
笔试科目和内容应当根据招聘岗位的要求确定。
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1
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实施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和事业单位招聘工勤技能人员,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招聘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或批准聘用的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及组织部门、人社部门核准的岗位为依据。
在编制及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出现岗位空缺时,才能招聘人员。
第五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和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实行考试、考核的方法。
第六条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是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政策指导、监督检查、管理、招聘计划的审定备案,按照权限分别负责省直党群系统和政府系统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市(州)主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招聘计划,组织实施和管理本辖区的招聘工作;县(市、区)承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部门负责审核、制定本辖区招聘计划,配合市(州)做好公开招聘的具体工作。
省直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指导管理,招聘计划审核及组织实施工作。
市(州)以下事业单位管部门在公开招聘工作中的职责由市(州)确定。
事业单位提出本单位的招聘计划,按照组织部门、人社部门及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成立由本单位人事(干部)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机构,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与资格审查第七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18•【字号】甘政办发[2005]122号•【施行日期】2005.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122号2005年10月18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重要措施,对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作用。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结合实际,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稳步实施,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事业单位人员的积极性,增强事业单位的生机与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一)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是指聘用单位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二)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度,必须遵循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坚持单位自主聘任、个人自主择业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人员聘用制度实施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甘肃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甘肃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甘肃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省事业单位对人员的聘用管理,提高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必须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分为以下几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
第四条事业单位对聘用人员应提供相应的工资、福利和待遇。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五条申请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具备与所申请聘用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工作经验;(四)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事业单位对不同岗位的聘用条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具体规定。
第七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招聘广告应当明确标明招聘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招聘程序第八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招聘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招聘计划的确定;(二)招聘公告的发布;(三)报名和资格审查;(四)笔试或面试;(五)体检;(六)聘用决定的作出。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渠道发布招聘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招聘岗位、招聘条件、报名方式、考试内容、薪酬待遇等。
第十条报名人员应当按要求提交报名材料,并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应当严格按照招聘条件进行。
第十一条笔试或面试的方式及内容应当公平、公正、透明。
笔试成绩应当及时公布,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笔试或面试合格人员应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符合招聘要求。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笔试或面试成绩、体检结果等综合情况,作出聘用决定,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面试合格人员。
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附件包括以下内容:......第十五条本办法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包括以下内容:......。
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甘人发〔2007〕35号2007年10月17日)(甘人社厅发〔2011〕60号2011年11月19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简便易行、宜于操作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围绕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及遵守聘用合同等方面,采取群众评议、领导评定、实绩分析和综合评价等符合单位性质、岗位特点和工作性质的方式方法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中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考核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考核除特指平时考核和聘期考核外,一般指年度考核。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六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能力、创新能力以及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情况。
考核内容可以包括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
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暂行办法
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暂行办法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程序,确保公平公正、择优录用人才,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甘肃省行政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其它具备人员招聘资格的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进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第四条公开招聘应当符合公平竞争原则,通过评价考核的方式择优录用、定向培养和选聘优秀人才。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将招聘公告发布在国家应急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上,并在单位网站或其他媒介上公示。
......第二章招聘程序第六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公告要求填写报名表,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报送给招聘机关。
第七条招聘机关应当按照报名情况组织招聘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取消资格。
第八条招聘机关应当组织考试、面试等环节,对具备招聘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章录用程序第十五条招聘机关应当按照综合评价结果,确定人选进行录用,并与录用人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
第十六条录用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录用手续,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和报到信息,提供相应的材料。
第十七条录用人员在拟聘用单位报到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合同或协议,并按照约定的方式接受培训。
......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暂行办法由甘肃省人社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规定。
全文结束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规定。
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甘人发〔2007〕35号2007年10月17日)(甘人社厅发〔2011〕60号2011年11月19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简便易行、宜于操作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围绕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及遵守聘用合同等方面,采取群众评议、领导评定、实绩分析和综合评价等符合单位性质、岗位特点和工作性质的方式方法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中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考核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考核除特指平时考核和聘期考核外,一般指年度考核。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六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能力、创新能力以及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情况。
考核内容可以包括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
甘肃省事业单位聘用管理办法
甘肃省事业单位聘用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作为中国西北地区重要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中心之一,甘肃省不断推进事业单位聘用管理改革。
为进一步规范甘肃省事业单位的招聘和人员管理,甘肃省制定了《甘肃省事业单位聘用管理办法》。
二、聘用方式和条件根据《甘肃省事业单位聘用管理办法》,甘肃省事业单位的聘用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聘、公开选调和委托招聘三种方式。
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聘用: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具备法定的政治、文化、道德素质;3.具备适应岗位职责的身体素质和工作能力;4.具备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学历和学位。
三、招聘程序甘肃省事业单位的招聘程序包括岗位设定、招聘计划确定、公告发布、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和录用等环节。
1.岗位设定:根据实际情况和人员需求,事业单位设定相应的招聘岗位和职位要求;2.招聘计划确定:根据人员需求和预算安排,制定招聘计划;3.公告发布:通过公开媒体和网络渠道发布招聘公告,详细说明招聘岗位、条件和程序等信息;4.报名: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公告要求进行报名,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5.资格审查: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初步筛选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下一轮考核;6.笔试: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笔试,考察其基本知识和技能;7.面试:笔试合格的人员进入面试环节,考察其综合素质和应变能力;8.体检:面试合格的人员进行体检,核实其身体素质是否符合要求;9.考察:对体检合格的人员进行考察,了解其工作经验、政治表现等方面情况;10.录用:择优录取合格的人员。
四、聘用期限和待遇甘肃省事业单位的聘用期限分为三种:试用期、合同期和终身聘用期。
1.试用期:新进人员首次聘用的试用期为6个月,期间对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合格后正式聘用;2.合同期:正式聘用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期限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为2-3年;3.终身聘用期:经过一定的职业晋升和考核,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获得终身聘用。
甘肃省事业单位对聘用人员提供合理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包括基本工资、奖金、社会保险和住房等福利。
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
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的管理,加强对事业单位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各级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基本原则:人民的利益最高原则,分类管理原则,公开平等原则,岗位责任原则,奖惩并重原则。
第四条聘用性质和工资待遇:根据事业单位的性质、岗位级别和个人工作表现等因素确定,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享受与岗位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五条合同期限: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根据事业单位的需要和个人工作情况,可以续聘。
第六条合同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章聘用流程第七条聘用需求确定: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过岗位设置、编制审批等程序确定聘用需求。
第八条公开招聘: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规定,公开招聘聘用人员。
第九条笔试面试:用人单位进行聘用人员的笔试面试。
第十条聘用确认:经过专业评审、考察等程序,确定聘用人员。
第十一条聘用合同签订: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培训培养:聘用人员进入事业单位后,进行必要的培训和培养工作。
第三章权益保障第十三条工资待遇:事业单位按照岗位级别和个人工作情况确定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并及时发放。
第十四条合同续聘:聘用期满,符合继续聘用条件的,可以与聘用人员续签聘用合同。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为聘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六条奖惩制度:建立健全的奖励和惩处制度,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评价,并按照绩效奖励和纪律处分的原则进行奖惩。
第十七条劳动保护:用人单位要落实劳动保护措施,确保聘用人员的工作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四章合同解除第十八条合同解除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聘用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
第十九条解除程序:解除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在解除前及时告知聘用人员。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012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012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
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2.07.17
•【字号】
•【施行日期】2012.07.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012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
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甘办发〔2011〕22号)及《甘肃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公告(第二期)》相关规定,2012年省国土资源厅直属3家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17人,目前网络报名及缴费工作已经结束,现将准考证领取及资格复审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准考证领取。
定于2012年8月2日至3日9:00至17:30在地质宾馆(兰州市城关区红星巷华联北侧,具体领取位置详见当日宾馆大厅指示牌)领取准考证。
领取准考证时请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及2张2寸免冠照片。
二、笔试时间。
2012年8月4日上午9:00至11:00。
三、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定于笔试成绩公布以后,由本人前来复审,具体日期请关注甘肃省国土资源网()。
资格复审时请携带有效证件原件(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执业资格证等)及复印件,同时提供8张1寸个人近期免冠照片。
有工作单位的应聘人员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出具同意报名的证明进行
资格复审。
本人提交的报名申请材料要真实、准确。
保证毕业证上的专业名称和招聘公告上的专业名称完全一致;有中级职称的,要提供职称部门认可的职称证件。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4.12•【字号】•【施行日期】2021.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根据《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甘办发〔2011〕2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16〕48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做好稳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34号)等文件精神,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决定开展2021年度厅直属11个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本次面向社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含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和有一定相关经验的工作人员共计44名(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聘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基本政治权利。
2. 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良好。
3. 年龄条件:大学本科学历毕业生为30周岁以下(1990年4月12日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为35周岁以下(1985年4月12日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为40周岁以下(1980年4月12日以后出生)。
4. 具备岗位所需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职业能力和岗位要求的其他基本条件。
5. 凡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中对应关系的新旧专业,均可报考。
二、网上报名和资格初审本次报名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参加2021年上半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分类考试集中统一报名,每名报考人员限报一个招聘单位的一个职位。
(一)职位查询报考人员可从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网站下载本公告附件《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列表》进行查询,也可登录甘肃省人社厅网站“人事考试”专栏,进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下载《甘肃省2021年上半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职位列表》查询。
甘肃省招聘引进人才暂行规定
甘肃省招聘引进人才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06.30•【字号】省委发[1993]33号•【施行日期】1993.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甘肃省招聘引进人才暂行规定(1993年6月30日省委发〔1993〕33号)为了从省外招聘引进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促进甘肃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招聘引进原则按照我省发展的长远目标和当前经济、科学、文化、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在全面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充分发挥我省现有科技人才作用的基础上,敞开省门,面向省外、境外招贤纳士,积极稳妥地招聘引进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招聘引进对象(一)省以上重点学科带头人;重要科技成果持有人;获得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发明奖三等奖以上的个人和集体奖的一、二位人员。
(二)外籍客商、经纪人及专家、学者、教授;港、澳、台商、海外侨商及国外华人专家、研究生、留学生(含自费留学生)。
(三)在国外使领馆或商务团体、科研教学机构工作过的有真才实学的回国人员。
(四)在职或离退休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高级技师;虽不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但确有真才实学的人员。
(五)博士后和博士研究生、高等院校毕业研究生、理工科毕业生。
(六)技术实用性人才、能工巧匠。
三、招聘引进方式根据意愿,不拘一格,既可专职,又可兼职;既可调入我省长期工作,又可智力引进、短期招聘,不转人事组织关系,如兼职服务、合同聘用、技术承包、技术咨询、技术入股、技术转让、联营办厂、合作研究、培训讲学等;既可在我省长期落户,也可不转户粮关系,只带项目、带资金、带专利、带技术成果在甘肃境内自办或合办民间技术、经济实体;引进人员在甘工作时间不限,外籍人员保证来去自由。
四、招聘引进待遇(一)对引进的人才,由用人单位保证优先安排好住房;对引进的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全国性学科带头人,获得国家或省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发明奖三等奖以上的个人或集体奖的一、二位人员,能在我省连续工作五年以上者,分别不同情况,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费1—2万元,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引进单位从创收资金中列支;到企业工作的由企业支付。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2015年厅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公告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2015年厅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5.04.08•【字号】•【施行日期】2015.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科学技术厅2015年厅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公告根据《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甘办发〔2011〕22号)规定,结合工作实际需要,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厅属6个事业单位,设24个专业技术岗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28人。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应聘人员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
2.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良好。
3.具有岗位所需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应聘人员年龄:博士研究生为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为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本科及以下学历毕业生为1985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其中取得多个层次学历的应聘人员,按照与应聘岗位所要求的学历和专业相符的年龄报名。
2015年普通高校毕业生不受年龄限制。
6.具备岗位要求的其它条件。
二、报名。
本次报名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按以下程序进行:1.提交报考申请。
应聘人员应在2015年4月8日至4月14日每天8:30至18:00登录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提交报名申请。
报名时,应聘人员必须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在网上公布)和“招聘岗位条件”。
2.查询报名序号。
应聘人员在输入个人报名信息并保存后,系统会自动生成唯一报名序号。
报名序号是应聘人员修改报名信息、查询审查结果和缴费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和关键字,请务必牢记并注意保密。
3.资格初审。
网上报名资格初审工作由招聘单位负责。
招聘单位根据公告要求和“招聘岗位条件”,对应聘者提交的申请在两天内审查完毕。
4.查询资格审查结果。
应聘人员应于提交报名申请的两天后,登录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查询本人是否通过了资格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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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甘办发[2011]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实施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和事业单位招聘工勤技能人员,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招聘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或批准聘用的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及组织部门、人社部门核准的岗位为依据。
在编制及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出现岗位空缺时,才能招聘人员。
第五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和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实行考试、考核的方法。
第六条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是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政策指导、监督检查、管理、招聘计划的审定备案,按照权限分别负责省直党群系统和政府系统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市(州)主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招聘计划,组织实施和管理本辖区的招聘工作;县(市、区)承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部门负责审核、制定本辖区招聘计划,配合市(州)做好公开招聘的具体工作。
省直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指导管理,招聘计划审核及组织实施工作。
市(州)以下事业单位管部门在公开招聘工作中的职责由市(州)确定。
事业单位提出本单位的招聘计划,按照组织部门、人社部门及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成立由本单位人事(干部)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机构,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与资格审查第七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已有工作单位的人员,须经原工作单位出具同意应聘的证明方可报名。
第八条事业单位公共招聘人员原则上一年进行一次。
第九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良好。
(三)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四)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工勤技能岗位应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或要求。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或者招聘工作组织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和证明、证件等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招聘符件的人员。
第十二条符合招聘条件的应聘人员须填写《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登记表》,进行报名登记。
第三章招聘程序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基本程序是:(一)事业单位提出招聘计划。
主要内容包括:1.按照核准的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空缺情况,提出招聘岗位的数量、名称等;2.招聘人员的数量、资格、条件、招聘方式等;3.填写《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申报表》;4.本单位关于落实招聘工作的准备情况;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主管部门审核招聘计划。
主要内容包括:1.核查事业单位的编制和岗位情况;2.审核招聘岗位所需人员的资格条件、招聘方式是否符合要求;3.审核《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申报表》;4.需要审核的其他情况。
(三)审定、备案招聘计划。
省直事业单位将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申报表》报省编办审核编制后,按管理权限分别报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审定;市(州)的年度招聘计划报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审查备案,并填写《甘肃省市(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备案表》;县(市、区)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报市(州)审定。
(四)发布招聘公告。
(五)报名与资格审查。
(六)考试、考核。
(七)公布成绩。
(八)考察。
(九)体检(体检标准暂参照《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十)根据考试、考核结查,提出拟招聘人员。
(十一)公示拟招聘人员。
(十二)上报批拟招聘人员。
(十三)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公开发布招聘公告。
省直事业单位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发布。
市(州)、县(市、区)由市(州)主管部门发布。
招聘公告的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名称、招聘岗位和人数;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时间及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四章考试与考核第十五条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职来能力,专业能力和专业技能。
原则上不将职业能力作为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笔试内容。
管理岗位应进行职业能力考试。
考试成绩必须量化。
第十六条考试科目与方式应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七条考试可采用笔试、面试、实际能力测试等多种方式。
个别紧缺专业的岗位,省直事业单位按管理权限分别经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批准可单独招考。
市(州)、县(市、区)事业单位由市(州)批准。
对于应聘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十八条招聘岗位至少有3人以上(含3人)报考方可开考。
报考人员省于3人时,按紧缺专业的岗位招聘。
第十九条考核应侧重于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
第二十条考试的组织实施。
省直事业单位的职业能力考试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组织;专业能力考试考核和实际操作测试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组织。
市(州)、县(市、区)的考试工作由市(州)统一组织。
组织部门、人社部门可委托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各市(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制定公开招聘考试工作规程,规范考试命题、笔试阅卷、面试组织等环节。
要完善保密制度,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确保考务安全。
要加强公开招聘考官培训工作,提高面试、实际操作能力测试工作水平,增强考试公正度。
有条件的市(州)和单位要加强题库建设。
第二十二条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中,是否面试由招聘单位决定,决定面试的,面试成绩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总成绩的百分之三十。
面试必须规范。
第二十三条纳入公开招聘的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原则上都要进行考试。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省直事业单位按管理权限分别经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审批同意,市(州)及县(市、区)事业单位由市(州)审批同意,按照公开招聘程序采取直接考核方式招聘:(一)具有博士学位的。
(二)紧缺专业具有硕士研究生学位、学历的。
(三)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四)符合省上有关引进高层次人才条件的(五)其他需要采取考核方式招聘的。
第五章岗位聘用第二十四条对通过考试、考核的应聘人员,由事业单位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工作实绩(学习成绩)等情况进行考察,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二十五条根据考试、考核、体检、考察的结果,经事业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对拟聘人贡由事业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填写《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省直事业单位按管理权限分别报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审批;市(州)、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报市(州)审批。
第二十七条对经批准的招聘人员,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岗位等级、签订聘用合同、实施岗位聘用、兑现相应待遇。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纪律与监督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事业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条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各级组织部门、人社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职责,建立严格的制度规范,加强管理,强化监督,指导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用人自主权,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指导和管理职责。
公开招聘工作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严格公开招聘纪律。
对有下列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招聘工作组织机构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招聘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的进行的。
(七)违返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建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诚信记录制度。
对于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将其违纪情况载入本入诚信记录,并在三年内不得参加事业单位招聘;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四条对违返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返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省级以上组织、人社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三十六条经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及市(州)批准聘用的人员,可以办理户籍迁转等有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申报表》(略)2.《甘肃省市(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备案表》(略)3.《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登记表》(略)4.《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略)5.《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户籍迁转审批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