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付结算工程款的紧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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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结算工程款的紧急函

重庆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单位承建的XX逸城国际小区1-4号楼已完成合同全部施工内容,1-4号楼于2017年1月6日已通过初验,又于2017年4月11日通过了综合验收。该工程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我司于2017年5月15日将结算报于贵司,至今结算没有结果,按照贵我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3.3条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3.4条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按照贵我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补充条款第6.4条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在收到完整的承包人竣工资料和竣工结算后60日内办理完工程结算,由发包人委托有关资质的审计单位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审计时间不超过60天。审计完成后(5日内),发包人支付至承包人该工程结算价款的97%。”

根据贵我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条款约定贵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善结算金额认定,以我方报送的结算金额作为最终结算金额。请贵方按结算金额及时支付,否则引起的一切损失及后果将由贵司承担。

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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